第1篇 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个有静电发生的生产岗位,除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同时执行本制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静电积累,静电荷不易泄漏时,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总接地电阻应少于108欧姆。严禁穿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作业。
(三)在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严禁用黑色金属敲、铲、撞击设备和铁质容器,防止突然产生放电,引起燃爆。
(四)铁质容器储存汽油、溶剂等易燃易物品时,搬动要轻拿轻放。不准在地上拖动,防止产生放电,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剂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时,严禁火种接近,并及时处理,防止发生火灾。
(五)严禁用泵直接向桶内喷射易燃溶剂,必须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阀门要缓慢开启,不准开足,防止冲击过大产生静电。输送溶剂的管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塑料软管、塑料软管。金属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装(移)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七)静电消除器的安装必须紧固,接地引下线端连接不准有松动脱落;导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如有异常未经电气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完好,不准使用。
(八)静电消除器应保持清洁,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体,如有应及时消除,但动作要轻、慢。
(九)架设静电消除器两头端必须高低一致,感应距离应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静电设备、装置、接地等安全措施,应在工程设计时,做到“三同时”。投入使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将检查、维修情况记入卡片档案。
第2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第3篇 静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各个有静电发生的生产岗位,除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同时执行本制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静电积累,静电荷不易泄漏时,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总接地电阻应少于108欧姆。严禁穿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作业。
(三)在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严禁用黑色金属敲、铲、撞击设备和铁质容器,防止突然产生放电,引起燃爆。
(四)铁质容器储存汽油、溶剂等易燃易物品时,搬动要轻拿轻放。不准在地上拖动,防止产生放电,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剂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时,严禁火种接近,并及时处理,防止发生火灾。
(五)严禁用泵直接向桶内喷射易燃溶剂,必须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阀门要缓慢开启,不准开足,防止冲击过大产生静电。输送溶剂的管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塑料软管、塑料软管。金属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装(移)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七)静电消除器的安装必须紧固,接地引下线端连接不准有松动脱落;导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如有异常未经电气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完好,不准使用。
(八)静电消除器应保持清洁,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体,如有应及时消除,但动作要轻、慢。
(九)架设静电消除器两头端必须高低一致,感应距离应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静电设备、装置、接地等安全措施,应在工程设计时,做到“三同时”。投入使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将检查、维修情况记入卡片档案。
第4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第5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防静电的鞋和工作服,或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栏杆等;严禁在上述区域穿脱衣服和穿易产生经典的服装进入该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用易燃溶剂(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保证其导电性能。
4、在有经典产生的场所操作、检查,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品,如钥匙、手表、戒指等。
5、严禁将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液体用塑料容器装贮。
6、禁止在装易燃易爆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后进行。
7、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8、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罐内进行移液作业。
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或物料用量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
11、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道内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一般不应超过1米/秒。
1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专门接地装置。
13、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的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贮罐、机组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4、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与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时应满足其他接地及的技术要求。
15、设备、贮罐、机组、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互联接地。
16、防静电接地体的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底角边缘上钻孔攻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均应涂上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蜡焊,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17、非金属的管道(非导体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的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18、输送易燃液体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19、生产设备及贮罐上的排空口应设有阻火器,进料管从设备上部进入时,应将其进料管延伸到接近设备底部以免产生静电。
20、防静电生产工序及场所中,机械传动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当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
21、q-1级、g-1级场所的管道之间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22、q-1级、q-2级、g-1级、g-2级场所,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毫米时,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属绕跨接;金属官衔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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