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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0

防尘管理制度

第1篇 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长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矿办公室是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全矿防尘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施工队、班组落实和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三、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煤尘爆炸试验,试验结果应及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四、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时,必须编制综合防尘措施,否则不予通过;采掘工作面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一律不准生产。

五、各施工队或班组必须按《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防治煤尘有关规定完善井下防尘设施,并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放炮后洒水,定期清扫煤尘、冲洗岩帮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并坚持使用水泡泥。

七、采煤工作面放炮、出煤时,要采取湿润煤层措施。

八、矿每月对防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评比。

第2篇 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管理制度

1、制订生产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治理尘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所有防尘、毒设备(装置、设施)都应有专人负责维护,其检修同时列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之内,做到定期、及时进行。

3、所有防尘、毒设备(设施、装置),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它用。

4、建立定期的尘毒监测制度,按上级规定进行定点监测。

5、从事接尘、接毒作业的职工,都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经检查或经过检查发现有禁忌症的,不得从事该项作业,应及时予以调离,另作安排。

6、在无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严禁将有毒有害作业承包给企业以外的居民、农民和未成年少年、学生,违者将追究责任。

7、在散发大量辐射热的设备、材料、产品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以降低现场环境温度。

8、在温度特别高的场所、岗位(吊运钢水、铁水、红钢坯、红钢材、以及通风不良的大型设备、大型管道内等)作业,应安设通风设备(轴流风机、冷风机、空调机)。

9、针对暑期应为岗位职工供应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适当的防暑药物,防止中暑事故发生。

第3篇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尘、毒、火、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设备和人员安全,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尘、毒、火、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2.1 引用标准

2.1.1 《中国****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2.1.2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2.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2.1.4 《安全生产法》;

2.1.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1.6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1.7 《放射性同位素工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1.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2.1.9 《尘肺病防治条例》;

2.1.10 《职业病防治法》;

2.1.1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2.2 相关子系统

2.2.1 安健环管理;

2.2.2 档案管理;

2.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3 专用术语定义(略)

4 职责

4.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4.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有限公司安生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惧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本标准。

5 执行标准

5.1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5.2 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3 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5.4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火爆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5.5 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纺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发生。

5.6 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其单位的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5.7 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5.8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本单位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情况,以及储存放射源位置场所,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公司和筹建处安生部。

5.9 各施工单位要将制定的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公司和筹建处安生部。。

5.10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5.11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6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2),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4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5篇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防火防爆防安全管理,预防各类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3职责

3.1 综合办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

3.2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和禁烟安全管理工作。

3.3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上报和处理。

4 工作程序

4.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4.1.1 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1.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部位,其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4.1.3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 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库房禁止安装)。

4.1.5 根据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公司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6 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报警(声、光)装置等设施。

4.1.7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8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得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4.1.9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1.10 不准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4.1.11 高压线下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易燃、易爆公司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塔杆高的1.5倍。

4.1.12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4.1.13 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2 动火、用火作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

4.3 所有人员严禁在工公司禁火区内吸烟、使用电炉、电瓶充电等其他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违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按照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火灾事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4.4 消防组织与设施

4.4.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4.4.2 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兼职义务消防队。

4.4.3 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4.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过程及有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4.5 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标准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4.6 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4.4.7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4.8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并视情况向义务消防队和外部消防组织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资,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4.5 防尘、防毒

4.5.1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毒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5.2各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5.3 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4.5.4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5.5 对接触粉尘的人员必须配备防护口罩;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配备防毒面罩。重点部位配备氧气呼吸器、逃生器等应急器械。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地面储、装、运系统的防尘管理制度

洗煤厂、运销科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尘管路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并指定专人负责防尘工作。

通风科负责每月对产尘地点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测定。

通风科每月必须对各地点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三定”和考核。

所有防尘设施必须齐全,正常使用并按规定洒水、清扫或冲洗所管辖范围内的煤尘。

皮带走廊不得有厚度超过5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电器开关必须班班抹干净,其上不得有厚度超过1mm的煤尘。

各皮带、煤溜、机头、机尾、电机、减速器上,必须班班清扫,5m以内不得有杂物。

各部皮带架必须保证托辊齐全,转动灵活,不跑偏、不漏煤。

各转载点喷雾及皮带走廊内的所有防尘水幕,必须保证灵敏,正常使用。

定期冲刷积尘,每次冲洗都要有记录可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记录内容必须有冲刷时间、工作范围及冲洗人员。

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喷雾及冲洗污水不溢流。有下水地方才可冲洗,污水集中排放。

第7篇 矿业综合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由生产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设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工作。

3、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4、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竣工时经安全监管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

7、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8、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9、在化验室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

10、对有粉尘的破碎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

11、在产尘设备(破碎机、运输皮带、凿岩机等)要安装除尘设备设施(除尘器),在破碎车间、运矿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12、在尾矿库、运矿道路两侧、采场周围栽植树木和花草,有效降低扬尘,美化坏境。

13、进入有毒有尘作业环境,必须穿戴好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14、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知牌,如实告知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8篇 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井各水平所有煤层都要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测定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二、矿井配备防尘专业队伍,并配齐工程技术人员、测尘人员。

三、各采掘单位要设立一名队长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四、安全部门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防尘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解决。

五、开掘工作面

1、完善供水系统,要有充足的净化水源,供水管路铺设平直,不漏水;凡用水地点要保持正常供水。矿车运输巷道的供水管路,每隔10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或刮板运输机运输巷道的供水管路,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

2、湿式钻眼,打炮眼和锚杆眼,必须采用湿式电钻和风钻作业。

3、使用水炮泥:安装罐注水炮泥的装置,每个炮眼都必须使用水炮泥。

4、刷洗井帮巷壁: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刷洗工作面向后30米范围内的巷壁岩帮,其余巷道每旬清扫一次。

5、扒、装岩(煤)必须洒水。

6、转载点喷雾:各运输转载点必须进行喷雾,且灵敏可靠,不漏水。

7、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煤尘潮湿,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能飞扬者不在此限)。

8、掘进煤巷和半煤巷,相邻工作面要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9、锚喷和喷浆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潮喷。工作人员必须戴劳动保护用品。

六、采煤工作面防尘

1、完善供水系统:进、回风巷必须安设水管、运煤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每个转载点设置喷雾酒水装置。

2、净化通风:工作面进、回风巷各设置一道净化水幕。保证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3、转载点喷雾:运输转载点必须进行喷雾,且灵活可靠,正常使用。

4、进、回风巷每天冲洗一次,不能出现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

5、放炮前,进行工作面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

6、相邻工作面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七、防尘设施安装、维修及管理

1、采煤工作面,采煤队负责看管和使用,通风部门负责安装和维修。

2、开掘工作面:施工巷道内的防尘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使用,通风部门负责由供水管路上在施工巷道口设一个三通阀门。

3、运输巷道:由防尘设施所在区域的运输单位负责看管和使用,通风部门负责安装和维修。

4、其它防尘设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9篇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责任人:安全部、中央研究所、制造部、环保部

4、程序:

4.1基本原则

4.1.1 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 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 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4.1.5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4.2.1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2.2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4.2.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3 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3.1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3.2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 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3.4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 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3.7 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3.8 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3.10 环保部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安全部。

第10篇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管路要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地面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工作两小时的用水量。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及ph值符合要求。

防尘用的静压水管的管径,根据各处用水量的多少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各处防尘用水的需要。

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

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

通风科每半月向公司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各项综合防尘设施必须挂说明牌管理:地点、设施、名称、规格、数量、负责人等项目明确写明,做到管理明确,责任到人。

通风科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记录、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冲洗巷道记录等,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第11篇 防毒、防尘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级领导要把关心职工安全、健康和关心生产统一起来,把防毒、防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做到“五同时”。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国家《工矿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和环境保护的标准要求,做到“三同时”,不得削减劳动保护设施。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或工段,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密闭或隔离操作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

四、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工段,要定期监测,严格对照剧毒物品的保管。

五、对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登记造册,定期体检,建立员工健康监护卡。

六、对接触尘毒严重的岗位,实行六小时工作制或采取定期轮换制,对患有职业性中毒者,应给予治疗并妥善安排工作和生活。

第12篇 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一、每一个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二、每一个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三、公司、矿必须对尘毒等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1)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

(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四、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五、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其他采煤面应采取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六、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七、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厂,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舞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八、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10%以上游离sio 2 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 3

(2)含10%以下游离sio 2 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 3

九、煤层倾角大于12度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风。

十、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十一、加强局扇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推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十二、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十三、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是防止煤尘再次飞扬形成煤尘爆炸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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