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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7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1篇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2篇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范例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第3篇 第二中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二中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费缴纳时间

1、依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党费缴纳标准

1、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下列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5)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教育局党委向上转交。

三、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3、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4、党总支(党支部)收取党费应当如实记录在册,并在《党费证》党费收缴栏内如实记载,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4篇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第5篇 城建大学体育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城建大学体育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具体表现。

1、党员交纳党费的原则与要求

(1)党员本人亲自交纳。

(2)遇到特殊情况,党员可以委托他人交纳党费。

(3)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批准,不可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4)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2、党费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专人管理,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2)专立账目,及时统计。

(3)定期报告,定期检查。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4)党费一般用于培训党员,购买党员教育资料,表彰先进、补助困难党员等方面;党费的使用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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