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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3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1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一条 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 汇报人员。

1. 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 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 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行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 汇报材料。

1. 事故报告12份。

2. 事故现场录像带。

3. 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 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加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加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加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加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加听取汇报。

第六条 汇报程序。

1. 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 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3. 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2篇 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报告;车间负责人或综合部应当立即报告王德风;王德风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柏德禄和道外区安全监管局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事故档案由综合部负责长期保存;

二、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生产现场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车间负责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综合部长报告,并根据事故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小组,救援小组设在综合部,由救援小组组长(综合部长)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事故附近选择安全地点,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柏德秋,李翠元)担任。

3、各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要在指挥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援工作。

第3篇 交通事故管理制度样本

第1条 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定性,拿出单位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分别预以处理。

第2条 召开事故分析会,肇事司机进行事故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发生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的总结教训,找出规律,进行事前预防、预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做到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第3条 事故等级和对事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内部处理参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单位对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4条 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报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2日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上报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条事故统计上报时间自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按事故统计规定和上报标准,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6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填写事故责任人驾驶档案。

第4篇 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与处置管理制度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环保等相关法规、标准,化工企业应该做到清污分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应该从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来,避免事故状态下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据此特制定本制度。

1、修建事故缓冲池

修建事故缓冲池,把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污水,都收集到事故缓冲池中,事故过后再进行处理,处理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

2、储罐围堰内增设通往事故缓冲池的独立管道和阀门,用于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与未受污染的“清净下水”的切换,切换按以下步骤进行:平时将反应装置区和储罐区围堰的通往事故缓冲池的阀门打开,将雨水系统的阀门关闭,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被直接排放到事故处理池;平时遇到需要冲洗设备或雨天等,将通往事故缓冲池的阀门关闭,雨水和冲洗水等被限制在装置区和储罐区围堰之内,经检测人员取样分析,如确认未被污染,打开通往雨水系统的阀门,将场地内积水排至雨水系统;若分析结果显示“清净下水”已被污染,则用污水泵将受污染水送至事故缓冲池。

3、事故缓冲池严防渗漏,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要有专人管理与维护,保证事故缓冲池始终在备用状态。事故缓冲池严禁作他用。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有“清净下水”处理内容,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中要把“清净下水”处理作为一项内容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故应急救援演练台帐。

第5篇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6篇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附录:无

第7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及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八条 公司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其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公司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对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重新进行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隐患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事故紧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科、安全保卫科等部门组成,发生事故时以指挥部为主负责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第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安全和主管生产副经理担任,下设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

第三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1)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对事故与灾害的紧急处置迅速作出判断与决策;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决定事故现场死是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5)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做出安排;

(6)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8)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对现场急救员与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能够掌握通畅呼吸道、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搬运等急救技术,了解在可能出现的恶劣条件下求生求救的方法。

副指挥职责:

1、副经理(安全)

(1)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提出抢险报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报修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4)审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发生应急救援事件时为组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组织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6) 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行工作。

2、副经理(生产)

(1)负责应急现场的直接指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演练;

(2)负责组织专业救灾队伍进行事故中心地带的抢救与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自愿救险救灾队伍进行紧急情况下配合或替换专业救灾队伍抢险与救灾,防止事故或灾害扩大与蔓延。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协调联络组:生产调度

(1)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2)负责事故或灾害的紧急救险、救灾与处置情况的通讯指令的传达,保证领导指挥机构与各成员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和周边单位之间(如地方消防、医疗机构)信息及时沟通,完成调度、汇报、通告与救援工作;

(3)负责在整个救险救灾过程事与遇险人员的家属联络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抚工作;

(4)负责对外消息的发布与澄清事宜;

(5)负责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做地善后事宜;

(6)负责应急过程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会议记录报告。

后勤保障组:采购部

(1)负责应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

抢险救灾组:生产技术科

(1)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安全抢险救灾工作,对抢救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线以及电力等进行调整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2)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临时抢救和临时处置,并协助医护人员护送重伤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治疗;

(3)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4)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灾实施报告。

安全保卫组:安全环保科

(1)事件发生后组织警戒保卫人员封闭事故现场、隔离事故或灾害区域;

(2)负责保护现场、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照相取证;

(3)负责维持秩序、疏通交通等工作;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事故的处理。

医疗救治组:财务科和质量科

(1)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区分伤重程度,使重试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的治疗效果,并将治疗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机构,以便领导及时做出决策。

第四条  安全环保科及相关科室要根据公司各类预案要求及时开展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事故报警方式采用内部电话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报警,由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通过公司内部电话发布事故消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指挥部人员向政府以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指挥部直接联系政府以及周边单位负责人,由总指挥部亲自向政府或负责人发布消息,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第六条  公司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内部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联系,应急救援小组的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各成员和相关部门发布变更通知。

第七条  现场事故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遏制事故,从而防止事故扩大到附近的其它设施,以减少伤害。在处理事故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消除事故原因;

(2)阻断泄漏;

(3)把受伤人员抢救搬运到安全区域;

(4)危险范围内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现场;

(5)事故抢险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险工作;

第八条  安排对工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工作班次、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以便在应急疏散人员时保证所有人员都疏散到位。发现缺员时,应及时报告所缺员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处的位置等。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划定事故现场隔离区范围,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现场造成伤害,同时要做好隔离区的交通速到工作。

第十条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对现场进行洗消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在对现场进行采取摄像、拍片等取证分析后,由总指挥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在涉及到周边社区和单位的疏散时,由总指挥通知周边单位负责人员或者社区负责人解除警报。

第十一条  救援小组、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最多不超过三天),救援小组必须在召开事故分析会的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处理结果将在现场进行通报,让全体员工受到教育。

第十二条  处罚

(1)对违反制度规定,不积极执行救援任务、不配合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处200员罚款,严重的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当事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进行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9篇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0篇 事故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11篇 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登记,确保我厂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厂部安全生产目标,制制定本制度。

一、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技安科登记、验收和备察。

二、暂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限期整改。

三、对事故隐患不力的车间,技安科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县相关部门,尽快解决。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2篇 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学生因上课下课拥挤发生踩踏或者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1、凡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在楼道行走、上下楼梯,必须靠右行走,不得在学校各楼楼道集群停滞、拥挤、追逐和使用各种体育器材活动以及高声喧哗,严禁任何人在楼梯扶手栏杆上攀爬、坐、站等。

2、各科任课教师必需在下课前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教学楼每节课的上课教师应对本班学生上下楼梯予以监管和疏导,要对学生上下楼梯故意打闹等不良现象给予制止,防止拥堵现象的发生。上课期间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课任教师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出现意外,课任教师负全责。

3、学生课间操、放学、*上下楼梯,由各楼层值周教师负责疏导。在上下课期间,教学楼的所有大小门都要打开,便于学生及时有效地疏散,防止踩踏事故发生。如果出现意外,楼层值周教师和随行教师负全责。

4、食堂工作人员要组织学生排队就餐、不要推、拉、挤,维持好就餐期间的纪律。如果出现意外,食堂工作人员负全责。

5、在教室、餐厅及楼梯间出入口设置指示、警示标志,完善演练活动。并通过经常、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养成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他们遵守秩序、相互礼让的文明习惯;掌握正确通过楼道的要求和在拥挤场所自我保护的知识。注意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大型*前要做好活动安排,要有安全预案,并责任到人,在学生集体活动中不得片面强调快速、整齐。若在活动中出现意外事件,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6、打扫卫生时,班主任必须教育学生有序拿、放工具,防止意外发生。如果因门未锁,灯未关造成损失或学生在拿放工具时发生意外事故,班主任及值周教师负全责。

7、楼道、楼梯的照明、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灯等设备由学校总务负责,每天做好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消除。若因疏忽或延误工作,造成意外事故发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班主任必须利用班会时间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要经常提醒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了解在楼梯间打闹、搞恶作剧的危险性,充分认识到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及其防范措施,同时告诫学生上下楼梯要相互礼让,靠右行走,遵守秩序;对有违纪现象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并作好教育记录。教育学生若上下楼梯时前面突然有同学滑倒,后面的同学必须立即停步。一旦发生拥挤现象,学生必须无条件地听从领导和教师的安排顺次下楼。班主任做好班级内疏散安排,并做好演练练习,若在教室内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堂教师的责任。

9、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在场教师要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要及时通知学校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赶赴出险的地点。同时根据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若意外事故发生时,在场教师没有及时进行疏导,错过控制事态发展的最佳时机,造成损失或使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追究在场教师的责任。

10、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与先进班级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结合起来。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班级在考核评比中采用“一票否决制”。

11、学校将教师是否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纳入对教师工作的考核中,对教师未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的,在年终考核中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处理。

12、违反学校纪律,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其认知能力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告知监护人,要求履行监护人责任。受伤害学生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成员,在事故处理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赔偿。

13、未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安全规定出现意外事故或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经学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交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安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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