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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你不得不知的法谚
这些谚语是一位安俊的老师提到的,并由一位安俊系统地整理出来。这些谚语有的是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说的,有的是老师自己说的,但其深度不亚于历史上那些著名的谚语。所以,希望这些谚语能让大家有所触动。
1.法律从不强迫别人——我的老师。
2.刑法不仅是好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罪犯的大宪章。我的老师。
3.法律需要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哈罗德·j·波尔曼
法律不能让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一个不公平的判决,比许多不公平的行为更糟糕。因为这些不公正的行为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腐蚀了水源。培根
6.惩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惩罚不能根除邪恶本身。孟德斯鸠
7.所有法律的总体目标是或者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边沁
8.在法治政府下,好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服从,自由批评”。边沁
9.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10.法不贵,绳不捻。——韩非子
1.让我们保持公平,那么我们将获得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12.对于国家机关,法无授权禁止;对人民来说,法律允许而没有禁止。马克思
13.法官是法律世界的王者,除了法律没有其他老大。-卡尔·马克思
14.与其骂罪,不如伸张正义。-丁尼生
15.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它可能因为自身的缺陷而变得无效,但它绝不是一个荒谬的笑话。-德沃金
16.发展的重点不在于立法、判例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埃利希
17.法律不可能方便所有人。如果它有益于所有人和大多数人,我们应该感到满意。——李伟
18.没有信仰的法律会退化为僵化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会退化为狂热。哈罗德·j·波尔曼
19.当官不好,有法不依;法律不好,有钱却没道理。——王安石
20.有了这个上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颜瑜
我喜欢收集很多名言和一些我读起来特别有感觉的句子。我高中的时候就喜欢做这种事情。现在一如既往,只要看到喜欢的句子,我都喜欢记录下来。不管以后我会不会一次又一次的经历它们,你抄下那句话,就会觉得特别满足。以前喜欢包括语文和英语。现在学了法语,开始收录法语句子。恐怕我停不下来。哈哈哈哈哈,现在边肖和你分享她最喜欢的句子。希望你也能喜欢他们~ ~ ~
1、Prouver que j & # 39有理由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证明自己是对的,可能意味着承认自己是错的。——皮埃尔·奥古斯丁·卡隆·德·博·马歇皮埃尔·奥古斯丁·卡隆·德·博马舍2、如果你不介意,我就告诉你。告诉我你吃什么,我就知道你是什么样的人。——Anthelme BRILLAT-savar in Antrum Bria-savar ang(法国美食家,法国人认为“饮食即文化”。)3、e pense,donc,我是。我想是的。——勒内·笛卡尔勒内·笛卡尔4、论n & # 39这是一天中最美好的时刻。再见。一时的迷茫不代表一辈子的迷茫。——丹尼斯·狄德罗Deneys狄德罗5、幻想家c & # 39Est choisir。想象是一种选择。——让·吉奥诺·尚·乔诺6《寒冷和寒冷的友谊》。书是冷静可靠的朋友。——维克多·雨果维克多·雨果7、《世界是一个自由的世界》没有一页是我们的。世界是一本书,我们每走几步就会翻开好几页。——拉马丁·阿尔方斯·德·拉马丁8、当生命停止时,我们学会如何生活。——米歇尔·德·蒙田米歇尔·德·蒙田9,C & # 39没有中间的谈话。写作是一种不会被打断的表达。——朱尔斯·雷纳德朱尔斯·热纳德10、加l & # 39offenseur m & # 39是的,加上我的悲伤。伤害。我越是为自己辩护,就越容易感到更多的伤害。——让·拉辛让·拉辛11、On ne voit bien qu & # 39一颗心。只有用心才能看清楚。——安东尼·德·圣埃克苏佩里安东尼·德·圣埃克苏佩里C & # 39这是真的。长大意味着孤独。——让·罗斯坦德让·罗斯坦德13、L & # 39恩弗,c & # 39这是秋天。其他的都是地狱。——让-保罗·萨特让-保罗·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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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主义
没有禁止,法律是自由的。
就私权而言,任何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都应被视为允许。相对而言,对于公权力来说,未经授权是法律禁止的。
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行。
即使是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在自己的小屋里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私权利不能越界侵犯。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相应救济渠道的存在为基础。如果没有补救措施,权利就没有意义。
法律不保护正确的睡眠者。
法律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却不保护那些对权利漠不关心、懒于主张权利的人。
程序是法治和专断的分水岭。
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实现和社会法治实施的最重要保障。
无意冒犯,无意冒犯。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的故意,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就不能处罚。比如事故,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的孩子,都不能归咎于行为人。
任何人都没有起诉自己的义务。
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民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推定自己有罪。
如有疑问,则有利于被告。
在刑事审判中,对案件事实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
即使司法判决是公正的,如果判决做得太晚或者当事人被告知得太晚,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也不是真正的公正。
作者:苏泽
来源:读贾,私产号
1.法家是法治的创始人吗?
今天就来说说百家争鸣的法家。我们讨论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主要从《韩非子》和《尚军疏》两本书入手。《韩非子》的作者是韩非,所以没有太大的疑问。《尚军》一书是有争议的,但一般认为它写于战国晚期至秦朝。虽然它可能不是商鞅的原作,但它确实反映了商鞅及其追随者的思想。韩非和商鞅都是法家的代表。前者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后者是法家最重要的实践者。
说到法家,很多人会有这样的印象,法家讲的是法治,其他学派讲的都是德治。法治是进步的,德治是落后的,所以法家是进步的。但这个概念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法”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家“发明”的。纵观尚军和韩非子的著作,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法家不是在谈论“创造法律”,而是在谈论“改变法律”和“改革法律”。换句话说,在他们之前,周朝和中国诸侯已经有了古代的法律。《尚军书》的第一卷名为《变律》,内容是商鞅与秦国其他几位大臣的争论。商鞅提出,只要国家能够富强,就没有必要遵循古法;反对商鞅的两位大臣说“法治者,官学而民安”,所以遵古法就好。换句话说,双方都不反对依法治国。唯一的区别是用新法还是旧法。翻看《国语》、《左传》等史料,也可以看到,管仲、子产等人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实践了法治,而像孔子这样的儒家人物至今仍对这些人评价甚高。
所以很明显,这些法家,韩非,商鞅,都不是法律或法治的创造者,而是新法的创造者和倡导者。如果从旧法的角度来看,他们反而是破坏者。
二、法家思想渊源——极端功利主义。
为什么法家要废旧法,倡新法?我们来探究一下他们的思想渊源。
读《韩非子》可以知道,在韩非之前,法家有法、术、权三派:申不害重视术,即皇帝控制和操纵臣民的术;注重神道的“势”,即君主对臣民单方面的无限权力;商鞅重视“法”,主张通过实施法律来加强君主的权力。另外,根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可以知道,韩非是李斯的同学,他们都学于荀子,荀子是战国末期儒家的代表人物。
看这样一个名单,法家的起源和发展显得比较杂乱,难以梳理。但是,如果研究一下上述法家的生平,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共同点。这就是:这些人与当时的三晋地区有很深的渊源。
所谓三晋,是指魏、赵、韩。东周,旧的封建秩序逐渐瓦解,暴君和叛军登上了历史舞台。晋国原本是一个诸侯国,由晋襄公统治,但到春秋末期,晋国的权威逐渐落入白菜、赵子、韩子三位天下大臣手中。公元前376年,三界大臣撕破脸皮,瓜分了晋国,史称晋国三族割据,是战国的开始。
三族分晋:魏、赵、韩。
韩非本人就是韩国贵族。申不害是郑国人,后来郑国被韩国吞并,申不害在韩国发迹。沈导是赵邯郸人。商鞅早年在魏国做官。战国时期法家的另一个著名代表人物是,魏安邑人。李斯不是三晋人,他是楚国人,但他在《荀子》里跟韩非学过,韩非是赵人。
如前所述,法家的绝大多数代表人物都与三晋有很深的渊源。如果这只是意外,可能性很低。这说明法家思想的产生与当时三晋地区的文化政治环境密切相关。
我们来比较一下鲁的例子:鲁公氏宗室的始祖是之子,他创造了,并以严格遵守建国时的礼仪制度而闻名。所以,最重视《周礼》的儒家思想发源于邹鲁,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大多来自这里,或者活跃在这些地方——荀子是一个著名的例外,他的思想与传统的邹鲁儒家思想不同。直到几百年后,楚汉相争的时候,鲁国还是最能坚守儒家道德的地区。刘邦打败了项羽,忠于项羽的鲁坚持投降到最后。
三晋的文化政治环境有什么特别之处?如前所述,晋分为三族是旧的封建周制崩溃的重要标志,也是春秋战国的分界点。魏、赵、韩的君主,出于一己私欲,破坏了旧的封建制度,属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暴君”,缺乏正当性,靠的是大男子主义和暴力,所以很容易赞成和推行主张“新法”的法家思想。他是王维中原诸侯中第一个称王并试图与周王平起平坐的人。李悝魏国的政治改革也是法家最早的实践之一:这些都是历史的旁证。可以说,当时的三晋地区是旧封建制度崩溃较早、也较为严重的地方。
这种地域政治环境对当时三晋思潮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我们举个例子:一本竹书的编年史。竹书的编年史是在公元279年被后人发现的,当时他们在战国时期盗走了魏襄王的坟墓。这本书是一本魏国的历史书,涵盖了从传说中的五帝到魏国的时期。
竹书年谱
这部史书在后世史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用“毁三观”这样的当代语言来评价也不为过。它有什么特别之处?或多或少,我们都知道一些五帝的历史传说。我们知道,在尧舜时代,尧并没有把皇位传给他那没出息的儿子,而是传给了舜。而舜没有把皇位传给他那没出息的儿子,而是传给了禹。这就是所谓的“退位”,是儒家所唱的“天下第一”。这些传说主要来源于儒家编纂的古代史料《尚书》。
但竹书编年史的说法与儒家完全不同。认为尧舜不存在和平、高尚的退位。舜囚禁了尧,剥夺了他的王位,并阻止尧的儿子与尧见面。除此之外,《竹书编年史》不同于其他古代史料,这些描写大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血腥残忍,为了争权夺利毫无道德可言。这种对尧舜夺权的描述,被法家著作《韩非子》中的“易硕”所采用。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哪种说法才是历史的真相呢?”其实这并不优雅。世界各民族的古代史,往往是史实和传说的交织。尧舜退位是传说,尧舜夺权也是传说。可以肯定的是,尧舜退位的说法在先秦时期要比竹书编年史普遍得多。《尚书》比《竹书年谱》更早更可靠。但重要的不是真相是什么,而是在这些不同的历史描述背后,我们可以看到《尚书》和《竹书年谱》所反映的不同历史观。考察其他古代民族的历史传说,比如《希伯来旧约》,可以看到一些历史上无法考证的传说,却明显注入了古人的道德理想或期望。比如某某一生做了好事,最后得到了好报;某某充满邪恶,以恶报偿。这是一种道德的历史观。《尚书》的历史观也是如此,比如尧舜的退位。但《竹书年谱》是一种道德化的历史观,一种极端功利化的历史观,类似于现在流行的阴谋论,反映了当时三晋地区的一种思想取向。比如,现在有些人认为“慈善家只求名声,获取更大的利益”,“希特勒现在被批评只是因为他输掉了战争,如果他赢得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他可能会被称赞为伟人”。这些说法实际上反映了他们自己功利至上的价值观。
三晋暴君本身就是靠夺权起家的,所以自然更倾向于否定道德上的“退位”:如果说古人是功利的、不道德的,为了夺权可以不择手段,那么我这样做也是理所当然的。这种极端功利的思想后来渗透到了中国的政治史上。五十年代的时候,一个军阀讲了一个道理:“天子是不是最好有种?马庄强者,必尽其能”⑤。只要有暴力平台,就能当皇帝。
战国时期,三晋地区摒弃道德和极端功利主义思潮,是法家学说的一个起点。把战国以前的旧法和法家提倡的新法对比一下就看清楚了。春秋时期管仲的旧法治强调“礼义廉耻,国之四维”,这是永远不能忽视的。但是商鞅和韩非的新法治呢?礼、诗、书、修善、孝、诚、廉、义都是国家的蛀虫,不利于君主维护权力、增加财富,必须消灭、清除。
三。奴隶制的平等
让我们以韩非子和商君书为例,看看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是什么,这是否真的是我们需要追求的法治。
法家商鞅、韩非改革旧法,从打击贵族开始。中国,经过两千年的君主专制,没有真正的贵族传统。现在中国人听到“打倒贵族”这个词都很开心。他们觉得自己实现了“均富”、人人平等的理想,就像推翻地主、分田地一样。那么,我们就要看法家强调推翻贵族是否真的是为了平等。翻阅清代编撰的《韩非子集》发现,前两篇《初见秦》和《储汉》是对时局的一些具体评论,有些并非韩非子所作。第三个“难说”,讲的是游说国王有多难。这些文章都和法家的主要理论没有太大关系。第四章,艾晨,刚刚说到重点,是关于削弱贵族和臣民。
我们来看看韩非子的逻辑是什么?首先,他提出了一个价值观:“万物贵如其身,贵如其位,重如其权,旺如其势”。翻译成现代汉语,意思很明确:世界上没有什么比自己更重要,也没有什么比权力和地位更高贵。这显然是极端自私功利主义的立场。从这个立场来看,君主和臣民是零和博弈,利益是对立的。作为君主,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力,就要压制周围贵族和臣民的权力,因为“诸侯之大,不利于帝王”;诸侯太富,君败。“如果贵族臣民拥有权力,他们就会威胁到君主的统治。
韩非接着用具体的历史来验证他的观点:“前朝之亡,周之辱,皆出于诸侯之大。”如果让法家以外的学派来解释纣王的历史,一般认为纣王是一个独夫和暴君,权力过分集中,不尊重旧法律和贵族及臣民,所以他失败了。孟子甚至认为,对于这样的君主,即使贵族诸侯杀了他,也不算弑君罪。韩非的解释与他们完全相反:纣王失败是因为他不是暴君,不是专制,不是中央集权;潜台词是:如果纣王进一步集中他的权力,那么无论他如何傲慢和奢侈,王子们都无法最终推翻他的统治。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历史观完全无视传统道德,是赤裸裸的暴力决定论,与《竹书年》的历史观是一脉相承的。我们也可以看出,韩非攻击贵族的“初心”根本不是为了平等和正义,而是为了集权和自私。法家打击贵族不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他们对老百姓也是极其严格的——只是因为老百姓好治理,而有权有势的贵族会影响君主专制,所以必须先对付贵族。这种专制权力所造成的所谓“平等”,曾被托克维尔描述为“平等的奴役”。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指出:“在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中,长期以来最难摆脱专制政府的,恰恰是那些贵族制度已经不存在,也不可能再存在的社会”。不同的是,托克维尔的法国直到18世纪末的大革命才摧毁了贵族制度,而中国在近两千年前的秦汉时期就完成了这个过程。
托克维尔和他的作品
还有人说:相比以前的学派,法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主张实行“公法”和统一国内法,强调公平正义,是进步的。
法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是为了公平正义吗?我们再来看看韩非子。
《韩非子》第六章《游都》强调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却几乎不提公平正义。韩非尊重法律,尊重法治,原因如下:
第一,法治有利于国家的繁荣——这还是出于功利的原因。有人会问“国家富强不好吗?”——这恐怕就是你对法家“强国”的误解。《尚军书》中的“弱民”一文明确指出:“民弱则国强,国强则民弱。所以道好之国,必被弱民所缚。”法家所谓的“强国”,是指君主所能支配的强大资源和力量,与人民的物质和精神幸福无关,甚至是有害的。所以,在商鞅、韩非的理论中,在秦代的法治实践中,都有愚弄百姓、削弱百姓的措施:一方面用重税压榨百姓的财富,一方面控制百姓的思想。
第二,统一的法律可以把权力集中到君主身上。法家主张“公法”主要是为了消灭“私法”和“私义”。私法的消灭就是把权力从地方和贵族手中夺走,集中到君主手中。是因为个人之间的感情会影响君主对臣民的直接控制。当然,法家也认为采用公法可以消灭奸臣。但这里所谓的奸臣,并不是我们现在普遍理解的道德或法律意义上的腐败奸臣——如前所述,法家去道德化——而是功利意义上的汉奸。简单来说,所有可能影响君主权力的臣子都被视为“奸臣”。所以,受到百姓拥护和青睐的臣子,在《韩非子》中被视为“八大奸臣”之一——一旦臣子受到百姓拥护,他们就会影响到国王的威信。第三,法律法规的统一是专制国家的技术需要。中国专制的历史如此悠久,以至于很多中国人都认为专制是自古以来自然形成的东西。其实不是,封建分权和自治才是更古老更自然的制度。君主主要的专制,除了要克服贵族和地方势力,还要考虑专制统治的可能性。韩非指出,君主要靠一个人的精力和智慧,很难管理好当地的一切事务。欧洲,日本,包括周朝的中国,都不得不把土地让给贵族,让他们自己管理。为了克服这一治理上的技术难题,韩非子提出了法治。如果用统一的法律代替君主处理政务,那么“独霸天下”的独裁就成为可能。
总之,法家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便于君主统治的技术工具,类似于希特勒和苏联的户籍管理和告密制度。隋唐时期,日本皇室效仿中国中央集权的做法,试图加强自己的权力,他们规划的新制度被称为“法律制度”(法律大致是刑法,秩序大致是行政法)。他们热衷于看穿中国集权的技术核心。日本学者日富谷著有《文书行政的汉帝国》。在他眼中,汉帝国的专制统治是由法律文书的技术基础支撑的。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和法治只是他们为君主巩固权力、加强专制而策划的“帝王术”之一。重视君权的沈导和注重操纵臣下政治的沈不海都是公认的法家,但他们都没有强调“法家”的重要性。“法”既不是法家的思想来源,也不是法家理论的核心。他们被称为法家,但名不副实。他们的确切名字应该是“皇帝魔术师”。
后来的皇帝多以阳儒、阴儒治国。三国时,仁慈的皇帝刘备去世时,希望他的儿子阿逗多读商鞅、申不害和韩非的著作。
正因为法家的法治只是单方面压制臣民的帝王工具,并没有“法的精神”。虽然后来的中国君主以法家思想治国,但司法执法野蛮腐败。法家的艺术核心,十有八九是被后来的专制君主完全继承下来的,是浸淫在中国历史文化中的。比如韩非子有一个理想:“成功了就有你的德;如果你成功了,你会被你的官员指责。”要让民众觉得所有的成就是君主的,所有的错都是官员的。现在的中国人往往认为“皇帝是好人,都是奸臣的错”——我们很多时候都是被韩非子牵着鼻子走。
4.为法害己的法家。
我们前面说过,法家思想源于忽视道德的极端功利主义。但即使从最庸俗的个人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家的代表也是非常愚蠢的:他们追求极端的功利主义,结果引火烧身,自己的生命被君主“功利化”。
三晋是法家的起源。结果战国七雄中,这三国最先被奉行法家思想的秦国吞并。三晋之中,韩非的祖国韩国首当其冲。为了挽救祖国的命运,韩非去秦国游说秦始皇(当时还没有称帝)。秦始皇爱欣赏韩非的学说,于是根据他的功利主义,决定灭了长期对秦温顺的韩国。然后,他执行韩非提倡的皇帝之术,以“法”为借口,亲手杀死了韩非。韩非终于找到了一个能够真正理解和实践自己思想的君主,而他的思想实现的那一刻,就是他自己毁灭的那一刻。
帮助过秦国的法家都得到了一个类似的结果:商鞅在秦国实行新法,帮助秦王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的控制。其中一条法律是:“客栈老板即使没有证书也是有罪的。”后来他被诬陷谋反,逃命的时候,发现因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没有一家招待所敢收留他,只好哀叹:“唉,我新法的祸害,到了今天。商鞅发明的严刑终于落到了自己的头上,最后被秦王抓住,全家被杀。
李以法家辅佐秦始皇,但在法家思想中,君主和臣民是潜在的敌人,有权势的臣民要及时清除,避免夺权的祸害。正因为如此,李四遭到了秦二世的怀疑和赵高的陷害。在秦国的严刑拷打下,他不得不认罪,被判在首都咸阳街头腰斩,灭绝三族。只有当李死了,他才意识到自由人的价值。他抱着儿子痛哭流涕,惋惜地说:“我现在要跟你回老家,不能带黄狗去打兔子。”他们的命运很悲惨,但还是要说:他们自找的。
商鞅、韩非、李斯津津有味、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想象中的皇帝清理潜在的危险。结果当然是被清理了。但他们的愚民智慧依然以《大秦帝国的成功》、《曹操的领导力》等皇权书籍的形式流传下来。如果动物界有一些野猪津津乐道于野猪的驯化技术和养猪杀猪的技术,那他们大概和人类中的法家及其粉丝一样:自以为很聪明,其实极其愚蠢。历史一次又一次为我们证明了这一点。
注1《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韩非)与李斯皆涉荀卿。”
②《史记·鲁周公》:“鲁伯公初封,三年后报郑周公。周公说:“多晚了?”伯禽说,“改变它的习俗,改变它的举止,哀悼三年然后摆脱它,已经太晚了。”太公亦封于齐国,并于五月向周公报知。周公说:“你怎么了?「 「「「「「「「「「「「「「「「「「「1 」'
③《项羽年谱》史记:“已死,楚、楚皆降汉,鲁不能独留。韩引天下兵杀之,以礼尊之,以死节为主,捧头望鲁,鲁父兄投降。当初一开始就立为鲁国公,他死后鲁国终于没落了,于是故城以鲁国公之礼陪葬。”
(4)《五帝史记》中的正义:竹书上说尧、德昔日衰败,被舜囚禁。《洪光明记》卷十一——法林《弃佛弃僧归赋义》:《祝继忠疏》说舜在平阳囚禁尧,篡位。《史·依桐古》:《纪·钟书》说舜方耀在平阳。《竹书》、《冀中竹书》是竹书的编年史。《韩非子·易硕》继承了这样的描述:“舜迫尧,禹迫舜,桀,伐周。四王,其官杀其王,天下皆知。察四王之情,贪人之意;暴动的士兵也尽了最大努力。然而四大天王自甘堕落,天下称一家独大;自鸣得意,却天下闻名。则魏足以临天下,李足以盖天下,天下从之。”
⑤《新五代史·安崇荣传》
⑥关子牧民:“国有财产有四维,一维绝对倾斜,二维绝对危险,三维绝对遮蔽,四维绝对破坏。可以扶正,可以化险为夷,可以反复,不可挽回。什么是四维?一礼二义三诚四耻。”
⑦《商君书·序》:“六虱——礼与乐;岳《诗》与《书》;要善良,要孝顺;诚实、正直、诚实;仁义;岳不当兵,岳耻于打仗。十二国有,若无农战,必穷以伐。十二人成群,说明君主的统治打不过大臣,官员的统治打不过百姓。这意味着六个虱子赢得了他们的政治。”《韩非子·忠孝》:“天下皆以孝、顺为导,而不知守孝、顺则天下乱。”
⑧韩非子孤愤:“诸侯与主之利益不同”。
⑨《孟子·梁张句上》:问:“桀,伐周,皆乎?”孟子曰:“传中有事。”说:“我能杀我的君主吗?”岳:“贼善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跛子,跛子谓之夫。没听说过杀君子的。”
⑩韩非子游渡:“国之无常强,而无常弱。法强则国强;法弱则国弱。”
“一切都是韩非子做的,崇恶”:“自己的事一定要做好,相信朋友,不要出主意,不要陷在罪里。是人臣之私义。”
韩非子解老:“奸则侵弱君。”《韩非子·忠孝》:“今若有贤子而无父,父家必苦;如果你有一个好部长,但没有一个君主,你的位置也很危险。但父有贤子,君有贤臣,足以害耳。怎么可能盈利?”
《韩非子·有度》:“夫主而察官,日短而不授权。而用之于目的,则用之于装饰;用上耳,下装饰音;如果你担心它,你会找很多借口。一是王三缺,因法数而牺牲自身能力,评判奖惩。王先守之,故法救国而不侵,故独治天下。”
韩非子大道
《史记》、《老子列传》、《韩非列传》:李斯、伤之,灭之,曰:“韩非,汉之子也。今天国王要做诸侯,要么是汉,要么是秦。此人之情也。国王今天没有用,但是呆了很久又回来了。还不如通过法律来惩罚他。”国王是这么想的,百官无责。李让人吃药自杀。
《史记·尚军列传》:这个虔诚的人指控尚军谋反,并派官员逮捕他。尚军死了,想放弃他的客房。不知道这位客人是不是尚军人,说“做尚军的方法,没经验就放下你的人坐上去。”尚叹道:“唉,原来如此,为了法律!”
《史记·李斯列传》:赵高智,掳掠图书千余册,痛苦万分,作伪。......二年七月,二世以五刑,论腰斩咸阳城。当司从监狱里被释放出来时,他抓住了他的中子。顾对儿子说:“我要和若甫出上蔡东门,引黄狗追狡兔。怎么才能得到呢?”然后父子俩就哭了,三个部落就灭了。
参考
1.《万物收藏》是韩非子著中华书局王先申/钟哲著。
2.舒/中华书局译。
3.司马迁/中华书局《史记》
4.王国维《古竹书年表校勘》和《今竹书年表注释》/辽宁教育出版社
5.左秋明《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
6.《管子注》/中华书局李向峰注7。托克维尔的《旧制度和大革命》(L & # 39《非洲国民大会制度与改革》(冯唐译)/商务印书馆
法家思想是法家提出的一种思想,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之道的一个学派。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和运筹学。法家是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的学派,提出了一整套理论和方法,为后来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法家“无亲疏不分”的思想值得称道。但是,在封建专制社会,很难用所有的用法来衡量和判断。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不愿意受法律的约束,于是法家的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大家好,这是小波读书。
我们分享了法家的四个典型代表,分别是管仲、吴起、商鞅、韩非子。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享了其中的两个。接下来继续分享商鞅和韩非子。
第三名:尚扬
大家应该对商鞅不陌生。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就是商鞅主持的。商鞅原名公孙阳,姓姬,名杨,公孙为氏。后来因为封在秦国的商地,所以叫“商鞅”。孙杨出生于公元前390年,是当时国家老百姓的儿子,也属于贵族。孙杨先在魏国工作。后来听说秦招贤纳士。他的好朋友孙子把他推荐到秦孝公。经过多年的努力,他被任命为左书的领袖,主持政治改革。
公孙阳认为,治国的关键在于抓住三个根本,即法、信、权。法律是“受法律支配的”,即以法律为最高准则,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一切以法律为转移。信讲的是赏罚,所谓赏罚有信。权利是国家权力,必须集中在君主手中。事实上,秦国的政治改革就是围绕这三个根本展开的。
孙杨和吴起一样,矛头指向旧制度、旧贵族,引起旧势力的极大不满。然而,在秦孝公的坚定支持下,他们无法阻止新法的实施。几年之内,一个野蛮落后的秦国,在马庄呈现出民富国强、社会安定、军事强大的新气象。秦国终于有了与诸侯国争夺中原的资本,最终为秦国打败其他六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名:韩非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又名韩非子,战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散文家,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也是贵族,韩焕辉之子,荀子的学生,先秦七子之一,法家宗师。韩非天生口吃,不善言辞。起初,我跟随儒家大师荀子学习。我的一个同学是一个来自楚国的年轻人,他叫李斯,后来成了秦国的宰相。此时的儒学正处于低潮,因为它的主题与当时社会大吞并、大竞争的趋势相去甚远。就连荀子也对儒家思想做了一些修正,提出了人性恶的观点来补充传统的性善观念。但它最终回归礼制的结论是韩非无法接受的。于是韩非离开《荀子》,回到韩国认真研究法家,写了一本书《韩非》,对后世影响很大。
韩非以其广博的知识和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理解,立足于法家的政治实践,综合了前人思想的精华,创立了自己的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其最大的特点是法、术、权的结合。其中,法是指法治,是治国的根本之策;势是指权力和权力,包括赏罚权,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和保障。这是一个诡计,它的基本功能是使用权力。
儒家学者孔子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主张以道德和伦理来治理国家。其实在西周的封建社会,当时各国基本上是按照两个原则来治理国家的:一个是“礼”,一个是“刑”(刑法的刑罚)。其中,礼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综合概念。它指的是礼仪、礼节和社会行为准则。礼貌的作用是调节。人要满足欲望,要有礼貌的去规范。但在礼仪意义上,礼还有另一个作用,就是让人优雅。在古代,对于贵族阶级来说,礼是一种不成文的法律,用表扬和批评来控制贵族阶级的行为。另一个原则是“惩罚”,即刑法,只适用于庶人,即下层平民。儒家经典《礼记》中说:礼不次于庶人,刑不优于大夫。所以在封建社会,其实是用礼仪来约束贵族阶级的行为,而用刑罚来约束下层平民的行为。
另一方面,法家主张用规范的制度来管理人民,打破了阶级划分。韩非子继承和总结了法家的思想,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他融合了商鞅的“法”、沈不海的“术”、沈导的“势”,融合了道家老子的辩证法、唯物论和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家的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实践理论。他主张“万物在四方,应在中央;圣人持位,四方来效。“国家的权力应该集中在君主手中,他必须有强大的权力来统治世界。这十六个字是法家的精髓,后来的法家实际上为秦和汉武帝建立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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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家的法家思想
陈
1.法家的“两柄三刀”;2、法与时俱进,治与天下应;3.法家的人性论——善利恶害:4.法律原则;5.法治;6.法律的建立;7.法条部:法条明确,依法依规,一判了之,严惩不贷;8.法律的滥用。
1.法家的“两柄三刀”。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变革时期。传统的礼仪制度、分封制、景甜制度、世界领袖和官员制度土崩瓦解,新郡县制、土地私有制、地主经济、公选制度、权力集中等相继出现。其中有些登上了中国的政治经济舞台,成为新主人,如郡县制、权力集中等,影响和制约了中国几千年。宽松的政治环境必然导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法家是先秦诸子中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实践影响最大。在法律思想方面,法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和制度的建设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法家最大的特点就是“严而少恩”:“严而少恩,不可不为,不可不为,不可不为,不可不为,不可不为,不可不为,不可不为,不可不为”“严而少恩,乃君臣之别,不可不改”。
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使得英明的君主重用人才,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进而驱使各国改变统治方式。在各国政治改革的过程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家和改革者。他们从富国强兵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打破礼制、鼓励农耕和战争、以法治国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和主张,充满了功利主义色彩。后人称他们为法家。
春秋时期,法家主要进行理论准备,代表人物有齐国管仲、郑国子产、邓等。战国初期,法家思想的主要实践者有李悝、申不害、沈导、商鞅等。战国末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
按照法家的理论,有人概括为“两柄三刀”:两柄指“赏罚”;第三指“法、术、势”。其中商鞅、沈导、沈不海、韩非是法、权、术的集大成者。
法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受到统治者的欢迎,指导了这一时期的政治实践,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效果。秦朝是法家的最高阵地。经过实践检验的法家思想不仅成为官方的政法指导思想,而且还被官方大力推行,企图向民间传播,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唯一意识形态。由于秦政府的严酷和暴虐,十五年就灭亡了,说明只有一套严刑峻法和帝王的战术是维持不了统治多久的。秦以后,法家被公开声讨,但统治者往往采取儒法结合的方式,即“阳儒阴法”或“外儒内法”。所以汉高祖宣帝说:“汉家有汉家的制度,原来是以王为主。”总的来说,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和经济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的中国专制制度,两千多年来一脉相承。
2、法与时俱进,治与天下应。法家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历史不可能重演,也不可能倒退。因此,不同的时代应该采取不同的统治方式,一切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进步而相应地发展变化。他们不应该墨守成规,也不应该固步自封。这就是法家的随时代而变的历史观。
比如商鞅批判了“前无过失,后有礼法,无恶不作”的陈旧观点,提出了“过去违法,现在不循”。他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上层世界、中层世界、下层世界和现在世界,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点。世界:人们知道他们的母亲,但不知道他们的父亲。他们爱亲人,贪图私利。因此,他们可以通过“接吻”来统治;中国人:有过掠夺和纷争,但我们尊重闲人,热爱善良,所以可以用“仁义”来统治;下一个世界:私有制、君主制、刑法出现,尊官贵人;这个世界:各国忙于兼并,人技高和奸诈。所以在下一个世界和这个世界,亲亲仁义是行不通的,只能改变统治方式,用“法、术、权”来治理国家。
韩非也反对“先王政治今民”,提出了“法治要与时俱进,治天下要有功”的观点。他从人口与资源的关系论证了改变执政方式的必要性。他认为,古代“人少而富,故民无争”,道德和礼法可以治理天下;现在是“民不聊财,民不聊生,劳民伤财”。从国家生存环境来看,战国时期“强国并,弱国守”,“强则民领,弱则民领”。因此,道德和礼貌已不足以治理国家。因此,我们必须改变旧的治理方法,改革和改革,发展生产,丰富强兵。法家的历史观证明,儒家倡导的德治礼治已经落后于时代,“时移世易,治之不易,必致乱也”。因此,新的时代呼唤新的治理方法,即实行法治和改革政治制度以加强法治。
3.法家的人性论--善利恶害。从人性方面来说,法家认为人性从来都是“趋利避害”或“趋利避害”的,也就是说人都是自私的、不可改变的。《管子·半藏》云:“作为人,不能避利避害。其商贾经过贾,日夜同行,千里之外者,益于前者。一个渔夫下海,万仞的海很深,所以他逆流而上,骑行险要的千里,彻夜不眠,这对水是有益的。所以优势在一切,虽是千山万水;深渊之下,万物无处不在。”
商鞅也说过“人生有好恶”。他还说“人性本善,高尚,但恶有恶报”。韩非提出“人皆自私”,甚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由利益决定的,父子之间、君臣之间都是如此。《韩非子六逆》说:“父母对子女,所以生时互贺,生时互杀。这一切都是因为父母的怀孕。但男的被女的打死了,就要顾及自己的前途,长期获利。”韩非《韩非子难一》更是赤裸裸:“君属民。有难就和他同归于尽,安平就用他的力量。我会尽我所能和君主在一起,我会和君主在一起。”
在法家看来,自私是人之常情,无法改变。那么,像儒家那样,把治理天下的希望寄托在“人人皆可尧舜”的道德理想上,即希望通过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来约束和规范其行为,显然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梦想。既然道德自我约束的力量不可相信,那么只能用法律来进行外在约束。商鞅甚至认为,恰恰是人性对贵族有利而对刑罚不利,才使得统治者有可能进行规范和约束。他说:“人生有好恶,人民可以治理。”韩非也说:“人之为人,有好恶,故有奖有罚”。所以,只要统治者善于利用这种人性,奖惩并举,起到禁止和引导的作用,人民就会按照统治者想要的方式行事,这样天下自然就治理好了。
4.法律的原则。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家认为法律是客观的、公正的、普遍的行为准则。正如商鞅所说,“法家与国家互相权衡。”法家经常把法律比作规则,权衡和约束,以此来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平等性。法律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罚赏)。韩非说:“法家,宪政秩序在于官政,赏罚必须在于民心。慎赏法,奸者惩(《汉书·后汉书》)。《韩非子·难三》中说,“立功者得赏,有罪者必罚”。
法家特别强调法要去私为公,法要体现和维护整体利益。韩非子世故说:“夫立令,废私。法令和私人契约被废除。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优度》也说:“能上私乐而公法者,民安而治国;能私而行公法者,兵强敌弱。”韩非甚至提出法律是“利民富民之道”。
法家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历史发展到竞争的时代,为了解决争端,国家和法律应运而生。(封禁、任用官员、封王)。因此,法律的首要作用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划定权利归属。即“定点”和“止争”。其次,法律的作用是“兴”“惧暴力”。所以法家的改革,大多是以法律奖励农耕和战争,惩罚懒惰。韩非曰:“故其法治公正严明,必救众乱而祸乱天下,使强不弱,众不暴,老者成,幼者孤长,边不侵,君臣相见,父子相护。”第三,法律对主体进行规范和约束。法家主张制定和公布行为准则,让每个人都知道正确的行为方式,用法律来统一人们的行为。同时,它还通过法律上的禁止和奖励来控制臣子,维护君主的地位和权威。
5.法家的“法治”。法家在批判儒家“德治、礼治、人治”的过程中,论证了法治的必要性。法家认为人性是无法改造的,所以反对儒家的德治。他们认为只有武力才能使人信服,他们主张“无德为法”,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甚至说法律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手段。
反对礼治:一方面,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家认为礼治的社会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梦想恢复礼治的人在等待形势;另一方面,法家代表了新阶级的立场,反对宗法制度和贵族垄断政治经济权利的礼制。法家反对旧贵族享有的法律特权,主张“刑无等级”(《史·吉太·史公序》)。
反对人治:法家反对儒家的“人治”思想,认为把国家治理与个人道德和能力捆绑在一起是不可靠的。除了法家对人性的怀疑,还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家认为人治是缺乏稳定性和客观性的“体治”或“心治”。《慎独治民》一书中说:“君子自治,舍法而治。”然而,虽然受者无愧,却有无穷的希望;惩罚者虽然受到了惩罚,但他看不起自己。放弃法律,专注内心,则功同赏,罪同罚。怨恨由此而生。“第二,韩非认为,就算真有尧舜这样的圣人治理国家,又有几个尧舜?”千代出”,那么没有尧舜的时候怎么办?当然,有圣人是好的。没有圣人,或者君主不是圣人,政治就会遭殃。可见人治不可靠,不如法治稳定。
6.法律的建立。法家认为,法律条文的制定,首先要符合自然和社会的基本规律,不违背天道和民风,要遵循天道和人情。《管子》提出立法要“顺天理”,“守法四时”。《尚军·计地书》:“故圣人为国,风俗立法为治,宜察国事。不看时势风俗,不看社稷,则法立而民乱,作之有戏剧性。”
二是量的可能性:即立法时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标准,不要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管子·形势解》:“乱主不量人力,使人不能量力而行,故无用;做出人家做不到的东西,所以是失败的。”韩非认为“人有难,则有罪,则必有私怨”(《韩非子·用人》)。
第三,法律要通俗易懂,不能晦涩难懂。尚军书定分:“丈夫所知,可以后知,但不能为法。人们并不全知道,所以它不能成为法律。”圣人后知,不能为法,民无德。'汉·非云:'今为诸人之法,而若以上智难知,则民不知乎'(《韩非子·吴宓》)。'所以,学法不如显法................................................................................................................................................................
第四,维护法律的稳定,反对改变法律。韩非子说“没有比坚法更好的了”(韩非子《五桩》);“治大国,改法使民苦”(《后汉书》);“法禁而变,数令者可死”(《后汉书》);“法已定,勿以善言害之”(《后汉书》)。
7.法条部:法条明确,依法依规,一判了之,严惩不贷。
明:即法律要公布、普及、知晓;春秋时期,法家先驱推动了颁布成文法的运动。《韩非子难三》:“法若主言,则知境中卑鄙”。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将其公之于众,让人们根据法律行为进行选择。此外,还可以防止官员枉法。商鞅说:“官不敢非法见人,人不敢犯法做官”(《尚军书·定分》)。
法律的另一层含义是,官员首先要熟悉法律,依法行政。同时,他们也可以“学官”,普及和普及法律知识。商鞅甚至主张设立专门的法官向官民传授法律知识。商鞅还建议,司法官员应该熟悉法律,能够提出问题并正确回答,否则将因忘记法律罪名而受到惩罚。
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受礼必罚,足以战。”他还说:“如果你奖励你的信,你将受到惩罚。所以你要为你的官员建功立业,奸而不用”(韩非子,难一)。商鞅认为“国之乱不为法之乱,法无必要。所有的国家都有法律,但没有法律是必须做的”(《尚军画策》一书)。可见,法律公开、守法、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今天的人能不惊慌吗?
1.任何人犯罪或触犯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同等惩罚。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礼制和儒家“尊”的思想,反对贵族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体现了一种“刑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尚军赏刑书》更是振振有词:“一句话,从丞相、将军到大夫、庶人,凡违抗王命、违反国家禁令、乱违制度者,一律不赦。前有功德,后有败绩,不为失刑;做好前面的,太后面的,不亏。忠孝之子,有之,必以数破之。守法官有不能行王法者,判死罪,罚三族。”韩非提出法不贵:“已罚不避臣,赏善不离庶人。”不避荣誉,不卑不亢”(韩贝《万事俱备》)。
重刑,法家主张用严厉甚至残酷的刑罚手段来预防和惩罚罪犯。这是法家最独特的思想之一,其中蕴含着法家的犯罪预防和刑罚适用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多罚少赏,轻罪重罚,以罚代刑,强奸重罚,爱民重罚等等。一、刑多赏少:在治理天下的赏罚“两把手”中,法家主张以刑为主。商鞅说:善政者,不赏善而罚其不善,故民行善而不罚。至于具体比例,商鞅认为应该是“九句一赏”。二、重刑轻罪:主张对轻微犯罪施以重刑。这是重刑思想的核心。商鞅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对重刑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认为人的犯罪是由于喜利恶的本性,人的本性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只有严厉的惩罚才能用来禁止犯罪。“强奸的根源比严刑峻法更深”。尚军·舒凯赛:“如果把惩罚加到犯罪的末尾,强奸就不会去了...故以王刑为过,恶不生。”《尚军画策书》:“故行刑重在轻者,轻者不生,重者不至。这叫规则的规则。行刑之重者,刑之轻者,刑之轻者,永不止息,谓之可治其乱。”《尚军赏刑书》:“如果重刑甚至是犯罪,人们就不敢尝试。人们不敢尝试,所以没有惩罚。......所以禁止强奸已经停止了,而且是重罚。刑重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第三,以罚代刑。“惩罚归惩罚,国家的统治;惩罚导致惩罚,国家一片混乱”(尚军·舒德强)。第四,对强奸罪禁止重罚。韩非在《韩非子六叛》中以重刑论禁奸:“所谓重刑,奸之利小,增之大,民不以小利得大罪,奸必止。所谓轻刑,奸得之利大,刑得之利小,民以其罪为荣,故奸不止。”所以在韩非看来,儒家提倡的轻刑,表面上是爱民,实际上是害民陷民,而法家提倡的重刑,则表现为看似害民,实则爱民。“夫以重止,未必以轻止也;轻者停,重者必停。难道真的是上面那个定了重刑的人就不强奸了,就不强奸了,所以这种嘲讽会伤民吗?.......在今天,从轻处罚人民会很容易,犯了罪不处罚就是把国家赶走、抛弃;而犯惩罚就是陷人于死地。所以是轻罪,百姓委屈。为民是轻罪,国不乱则民困,可谓伤民”(韩非子《六逆》)。
7.法律的滥用。法家之所以一直为人们所诟病,是因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重刑,法家主张用严厉甚至残酷的刑罚来预防和惩罚犯罪分子。秦的短命,很多人将其归因于法家采取的严刑峻法,严而不慈;第二,法家治国过于强调“法、术、权”。他们只看后果,不择手段,只讲秩序,没有表现出尊重和道德教育。换句话说,为了达到目的和社会秩序,我们不必在乎措施和手段;第三,法家的法律是少数智者和治国之臣制定的约束多数人的规则。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多数人经过相互协商、博弈、妥协达成的共同活动规则”。所以法家的法律难免有失偏颇。当然,在2000多年前,我们的祖先能够提出这些良好的理论和措施,以使社会秩序正常化,使强兵成为一个富裕的国家。我们应该为他们感到骄傲。我们应该寻找他们当时提出的,今天仍然有效,但我们今天仍然没有做到的东西。有什么好指责的?另一方面,在当今号称共和国的国家,其立法仍然是少数人的游戏。它和全国大多数人有什么关系?可以通过什么渠道、途径和方式参与立法?立法者代表谁?谁愿意为不相干的人打游戏?谁在违法?谁不重视法律?那么,我们有什么资格说三道四?
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三门峡商鞅学院
家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春秋时期,管仲、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以及法家思想学说之大成。
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齐的法治思想独树一帜,被称为东方法家或齐法家。齐是& # 34;龚群功& # 34;西周开国功臣姜太公封国,姜太公始祖伯夷辅佐虞舜。他以礼为教法,为刑立法,建立了礼法结合的制度。泰冯巩齐,淳朴的礼法从俗,法令从法,礼法结合,成为齐国继承而不弃的治国之道。管仲协助齐桓公治理齐国。一方面,他把礼义廉耻作为国家的栋梁,宣传礼义廉耻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法治,君主、官吏、官员都守法,成为中国历史上提出法治的第一人。到战国时期,齐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和百家争鸣的发源地,而继承和发扬管仲思想的先生一批人形成了管仲学派。管仲学派以法家为重点的法治思想成为先秦法家的最高成就。在夏姬东宫& # 34;三为祭酒& # 34;深受齐文化影响的荀子也培养了法家的两位代表人物韩非和李斯。先秦法家主要分为齐法家和法家。秦晋法家主张任何人都不应有亲疏之分,任何人都不应有贵贱之分,任何人都不应违法;齐法家主张法治,强调法与教并重;秦晋法家以法、术、势为最高标准,齐法家既重视术、势,又重视法、教。
春秋时期,法家思想是一大派别,他们提出了影响深远的依法治国思想,足以说明他们对法治的高度重视,把法律视为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沿用至今,成为集权人民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中国当代法律的诞生是受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对现代法制影响深远。
这一派,经济上主张弃矿田,强调农业,压制商业,奖励农耕战争;政治上主张废除分封制,设置郡县,君主专制,诉诸军事战术,严刑峻法统治;在思想教育上,主张以法为教法,以官为师。其理论为建立统一的君主政体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行动策略。法家主张& # 34;用法治& # 34;并提出了一整套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汉继承了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和法律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和法律主体。
法家重视法律,反对儒家& # 34;仪式& # 34;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根据功绩和才能要求私有土地和官职。法律的作用是& # 34;停止争论& # 34;,即明确对象的所有权。"繁荣和对暴力的恐惧& # 34;鼓励人们立功,让那些无法无天的人感到恐惧。立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强兵这个富国赢得吞并战争。法家反对复古的保守思想,主张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应该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走回头路,也不能循着老路子提出& # 34;违法古,不遵今& # 34;索赔。韩非集法家大乘而提出& # 34;时移时移,治乱不易& # 34;老古板的儒家被讽刺为愚人待敌。
什么是法家?首先先区分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免得先入为主的观念,不好理解。
法家和法家与法治的相似之处在于,他们尊重法律,主张用一定的规则来治理国家。击中要害!击中要害!击中要害!他们各自的目的完全不同。
法家使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约束被统治者,赋予国王绝对的权利。法家制定了各种制度来促进对被统治者的管理。这里的法律是独裁者用来奴役人民的工具。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用法律约束全体公民,尤其是统治者。社会法治的法律凌驾于统治者之上。需要通过法律来保护全民的利益,从而尽可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
这时有人会问,既然法家是为当权者服务的,为什么商鞅变法后来被当权者扼杀了?这里强调的是,法家讲的是中央集权,为唯一的国王服务。那时,建立高效的国家机器必然会侵犯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利益。
法家与儒家
儒家思想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崇尚一种人性——仁;第二,自觉遵循社会秩序和规范——礼貌;第三,追求美好的社会境界——和谐。换句话说,就是教人追求自我生命的价值,君臣之间的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共存。
法家主张建立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即一种治国原则。
所以可以看出,法家提倡的内容是儒家思想中的礼。儒家学者孔子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主张以道德和伦理来治理国家。法家则主张用规范的制度来管理所有的人,但君王凌驾于法律之上,提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法家实践理论。
法家的基本思想
法家主要讲的是帝王之术。
韩非子的“法”、“术”、“权”思想最具代表性,是以牺牲全民利益为代价实现政府权力最大化。所以,在法家的理想状态中,法律在统治者之下,只有被统治者受到约束。
君主用“法”来控制人民,但他不能单独执法,所以他想成立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把他的一部分权力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来落实执法的责任和义务。而君主的主要工作就是统治整个官僚机器,权力机器,偶然用“术”。所谓“势”就是权力,因为这涉及到权力转移、继承、名分等等问题。
法家对未来中国的影响——外儒内法先讲一个例子,再说理论,大家就能很好理解什么是外儒内法了。
有一家公司效益很好但是高压统治的军管很酷。它崇尚996,加班文化。员工虽然可以得到很好的待遇,但是工作的时候经常会觉得不开心。(这是内部规律)因此,为了解决员工的不愉快,这家公司开始发展企业文化、奋斗精神和实现人生价值的奋斗过程。说白了就是让你振作起来,让你开心自愿被公司剥削。(这是外国学者)
法家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国家配置人力物力的能力和发展潜力。于是在法家诞生之初,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征讨不断,通过法家的专制手段,整合分散的社会资源,尽快提升国力。商鞅和李斯两位法家对秦国的崛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完全是法家的,太霸道了。一会儿,秦死在第二个。说明法家虽然霸道,但也不能长久。所以后世的专制依旧,只是不敢如此明目张胆。他们除了法家之外,还要披上儒家的外衣。同时,他们还利用儒家的王权思想和天人合一的神学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专制皇权,以寻求国家利益与专制皇权之间的平衡。才有了接下来的两千年王朝政治。
即表面上推崇儒家,但实际上也依赖于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助。政绩和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成因,即外儒内法。一般来说,儒家强调仁政,强调伦理劝导来统治,法家强调法制,注重政绩。然而,这两种思想在汉代相互混合,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技术。
所以,师外儒,师内法,成为中国历代杰出政治家们耳熟能详的方法。
1.人民幸福是最高法律。-西塞罗
2.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甚至是主持葬礼的特权。-简·拉·洛厄尔
3.法律是变化无常的。
4.法律就像一张蜘蛛网。它只在网里抓小的,遇到有钱有势的,就得让他们把网撕成碎片。阿纳卡西斯
5.不反映民意的法律永远行不通。——哈伯德先生
6.如果法律是建立在上层的,那么它就是下层的习惯。——苏哲
7.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往往被遵守。——魏·索林
8.上帝修补了法律和公平,但人类把它拆开了。-查·科尔顿
9.君主是最高法律。威廉二世
10.如果法律不合理,即使持续很久,也仍然没有约束力。——爱柯克
11.法律的任意性是不共戴天的敌人。伯克
12.王子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法律凌驾于王子之上。小普林尼。
13.每个人都受法律的约束。-比克斯塔夫
14.在暴力的喧嚣中,法律的声音太微弱了。-马吕斯
15.法律是最安全的头盔。——爱柯克
16.习俗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住约翰逊
17.法律总是蹂躏赤贫者,而富人总是主宰法律。戈德史密斯
18.如果一个国家的纪律不正,其民族精神必将衰退。塞内卡
19.一旦法律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有资格享受自由。毕达哥拉斯
20.法律因罪而发展,惩罚罪。-弗洛里奥
21.有多少罪就有多少法律。米尔顿
22.网撒出去,不是为了抓伤害我们的鹰和风筝,而是为了抓完全不妨碍我们的无辜的鸟。-特·伦西
23.大贼跑了,小贼被绞死了。
24.好的法律是由坏的习俗创造的。-马克罗维·乌兹
25.法律就是法律。这是一个壮丽的夏天,它保护了我们所有人。它的每一块砖都是一砖一瓦垒起来的。约翰·高尔斯华绥
26.用道德示范来培养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27.在一千磅的法律中,没有一盎司的仁慈。
28.任何法律的基础;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推理……法律,就是表达真理。——爱柯克
29.今天的法律不一定是明天的法律。——罗伯顿
30.任何法律都有漏洞。找到他们取决于你。
31.法律上,暴力面前没有发言权。-西塞罗
32.法律推不开特权之门,当然也就跨不了民心。
33.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34.法律可以揭露罪恶,但不能消灭罪恶。米尔顿
35.当友谊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法律可以废除。亨利·布林克洛
36.公平的法律不能限制善良的自由,因为善良的人不会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弗劳德
37.像鹰一样,我们生来是自由的,但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波利索
38.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的进步。杰弗逊
39.当权者的观点是最有力的法律。——爱柯克
40.权力和纪律不能共存共荣。凯撒
41.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理性。乔·富勒
42.法律不能给所有人带来便利。如果它有益于所有人和大多数人,我们应该感到满意。——李伟
4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格索尔
44.法律是社会习惯和思想的结晶。-乔·吴·威尔逊
45.战鼓一响,法律沉默。
46.最高法院追随当权者。
47.以法服人,外若秘,以德疏;美德造就一个人,虽然他的外表很稀疏,但他的内心很致密。——鲁·
48.法律看谁犯,事情看谁干。
49.当法律被抹杀,就导致了专制。
50.法律有两个基础,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51.一个国家的绝对公理是由其完善的理性法所启发的。-乔特
52.法律凌驾于你之上,所以你不可逾越。乔·富勒
任何力量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54.人们谈论的法律的真正含义是财富。-热爱给予生命。
55.所有的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不需要法律,坏人也不会因为法律而变得有纪律。-休姆·杰克斯
56.法律有权破坏和平。——马绿
57.对于那些没有足够处罚条件的人,法律也无能为力。乔·富勒
58.极端的法律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正。-西塞罗
59.王子违反了法律,犯了和普通人一样的罪。
60.和平暴力有两种,即法律和礼仪。-歌德
61.人们应该为法律而战,就像为城墙而战一样。——赫拉克利特
62.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艾略特
63.判决总是宣告乌鸦无罪,却宣判鸽子有罪。——于外娜
64.法律是无私的,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在任何事情上,她都不自私。托马斯
65.法律和法令的制定是为了防止强者在他们所做的一切事情中恃强凌弱。-奥维德
66.弱者比强者更受法律保护。——魏·厄尔
67.纪律被抛弃的那一天,就是暴政兴起的时候。——魏·皮乌特
68.法律多了,正义就少了。——乔·富勒(69。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应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我们不需要他们的同意。西罗斯福
70.法律是平等的,不存在竞争。
71.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放在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72.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违法。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贝蒂
7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4.法律再严,浪子不可回头,败家子要节俭,酒鬼要清醒。-插头微笑
75.不完善的法律不会统治很长时间。
76.人类的规律,事物是有规律的,这是不可忽视的。-热爱给予生命。
77.一部被腐败道德践踏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贺拉斯
78.一个案例产生另一个案例,它们很快积累起来,成为法律。朱尼厄斯
1.任何力量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2.如果惩罚不当,就会遭到中央的拒绝。——《民族时报·马王堆汉墓帛书》
3.犯罪总会得到惩罚的补偿;只有惩罚才能偿还罪行。-达雷尔
4.人们被神经震惊,有些是在道德感官上,但最强烈和最持久的是在个人尊严上。匿名的
5.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往往被遵守。——魏·索林
6.人类的规律,事物是有规律的,这是不可忽视的。-热爱给予生命。
7.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相信所有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尊重人的价值。——陈鸿毅
8.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法的萌芽,它无疑是一部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大仲马(法国)马希利选集
9.一个案件创造另一个案件,迅速积累,成为法律。朱尼厄斯
10.更多的法律,更少的正义。乔·富勒
1.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那么每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12.亲爱的,不要躲避邪恶,行善不要躲避敌意。-汉书
13.以法治国建大业,以德安邦兴中华。
14.必须禁止那些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事的人。——《韩非子·饰邪》
15.如果真的想解除一个国家的内忧,就要靠好的立法,而不是偶然的机会。
16.私事被公法毁了。管子八观
17.自然法,也就是神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决拒绝遵守它。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无视神法的规章制度。正是因为规章制度给了我们和平、更好的政府和稳定,所以规章制度比神圣的法律更好。正是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法,就会使我们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18.立法者,所以禁止人们做错事并让他们远离善行是一种犯罪。——欧阳修
19.习俗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住约翰逊
20.在一个国家,法律总是由强者的力量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
21.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却自以为是整个世界。
22.如果一个人的整个人格和生命都奉献给了一种道德追求,如果他有这样的力量,当其他所有人在这方面与这个人相比都是渺小的时候,那么我们可以在这个人身上看到崇高的善。车尔尼雪夫斯基
23.老鼠在屋子里挖洞,却不去检查猫的牙齿和爪子,只想研究它是不是圣猫。如果客观存在是一只有道德观的虔诚的猫,那没问题。别管它有没有其他天赋,其他天赋无关紧要。-马克·吐温
24.人们谈论的法律的真正含义是财富。-热爱给予生命。
25.法治意味着政府不能对个人进行强制,除非执行众所周知的规则。哈耶克
26.最神圣、最持久、日新月异,也最让我们惊喜和震撼的两样东西,就是天上的天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康德
27.关心要不要对后代犯罪不是真的。——欧阳修对魏亮的解释
28.如果不加强和发展孩子的个人自尊感,就无法形成他的道德观。......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在于抓住孩子的自我激励和道德自我鼓励。-苏霍姆林斯基
29.法律建立在上层,习俗建立在下层。——苏辙(宋),《河南进士策诗三首》之一
30.我暗自思忖,天地之所以生生不息,国家之所以立国,圣贤之德之行之所以能长久,都是出于真心。——清·曾国藩《傅何夫妇耿仲诚》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反映了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旨在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立法: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通过审判和对具体诉讼案件适用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法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普遍适用于社会所有成员的规范。
7.法律要素:法律概念(涉及人、事、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义务和具体法律后果)、法律原则。
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是指通过概括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事物、状态和行为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标准。
10.法律原则:全面而稳定的原则和准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渊源。
1.法律出现的标志:国家的出现,诉讼和审判的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下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统治广大奴工的工具。
13.封建法制: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国家是地主阶级专政。封建主义作为国家意志的表达,是地主阶级统治广大农民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依赖于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仍然是剥削阶级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消灭剥削、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律体系:根据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征、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系统化归入同一范畴。(同样的历史渊源,同样的存在风格,同样的运营模式。)
1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不同的法律渊源,不同的法律结构,不同的法官权限,不同的法律程序。
1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
19.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在人们需要和实践法律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效用。(包括秩序、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
20.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21.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符合或统一于法律的现有规定。
22.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可以得到同等的待遇。
23.人权: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最普遍,最原创,最全面。)
24.法的起源:是指与法的效果有关的法的表现形式。
25.法律: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国家主席签署总统令并公布。法律一般被称为既定法律。(如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6.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有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系统的有机的统一体。
27.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中某些条款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制。这些解释将涉及法律的应用。)
28.立法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解释。(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9.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法律规范具体应用的有关问题所作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解释。)
30.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
3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过后,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都是通用的,是法律的补充。当他们成熟后,他们将被添加到法律中,他们的地位仅次于法律。法律法规常被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32.地方性法规、自制法规和单行条例:它们的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一个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大多称为条例,有些是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细则,有些是具有法律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之初,观点多,地方名多。(比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33.部门规章:本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这些规章制度只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有效。(比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还有一些规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34.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和保障力。(当然)
35.法律的实际效果:指法产生了法律预期的实际效果。(现实)
36.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开始和结束的实现,以及法律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指新法是否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的问题。)
37.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空间或地理范围。
38.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适用的人或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
39.法律效力层级:也称效力层级,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拟制定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地位所形成的法律效力的层级差异。
40.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权利义务形式表现的特殊社会关系。
4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拥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组织,国家。)
42.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43.能力: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4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45.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6.法定权利:法定是指权利人被法律允许满足自己的利益,并以他人的法定义务作为担保。(对: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可能性)
47.法定义务:是保证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做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手段(义务:应做或不做一定的作为。)
48.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现象。
49.法律行为:是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受法律规范,能产生法律后果。
50.法律责任:因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直接强制承担的特定义务。
51.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认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调查、缓释或免除。
52.法律技术方法:是指法律专业人员认识和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特殊方法。
53.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54.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5.法律含义: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包括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态度和评价,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
56.执法:指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适用法律、守法等形式或途径得以实现的活动。
57.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58.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59.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60.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执法、适用法律、守法等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61.法律监督是指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62.法律意识:一般指人们对法律,尤其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
63.法律移植:是指在认同、承认、适应、融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用、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这是一些我认为在期末复习时比较重要的法理学术语的解释。希望对看到的人有帮助。也附上图片版,嘻嘻。
如有错误,望各位指出!谢谢~
自由、平等、博爱& 34;自由、平等和博爱& # 34;这是法国的国家格言。这句话标志着法国大革命后1792年君主专制的结束和主权国家的诞生。
2.法国人喜欢新的生活。-夏尔·戴高乐
法国人是一群牛。-夏尔·戴高乐
3.我们只知道生活是过去式。米歇尔·德·蒙田
当生活停止时,我们学会如何生活。米歇尔·德·蒙田
4.科学自由是什么?air est pour l & # 39动物。亨利·庞加莱
自由对于科学就像空气对于动物一样。——亨利·庞加莱
5.我们为了一个人,一个人为了我们。亚历山大·仲马
我为大家,大家为我。亚历山大·杜马斯菲尔斯
6.一个男人在毛维公司工作。保罗·瓦莱里
孤独的人总是没有好的人陪伴。保罗·瓦列里
7.一切从神秘开始,在政治上结束。-查尔斯·佩盖伊
一切始于神秘,终于政治。——查尔斯·佩吉
8.加上l & # 39offenseur m & # 39是的,加上我的悲伤。伤害。让·拉辛
我越是为自己辩护,就越容易感到更多的伤害。让·拉辛
9.成人,c & # 39这是真的。让·罗斯丹
意味着孤独寂寞的成长。-让·罗斯坦德
10.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我们的心。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
一个人只有用心去看,才能看到真相。安东尼·德圣埃克苏佩里
11.L & # 39恩弗,c & # 39这是秋天。-让-保罗·萨特
其他的都是地狱。-让-保罗·萨特
12.vaillant coeur rien d & # 39不可能。雅克·科尔
对于勇敢的心来说,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雅克·库尔斯
13.如果你不介意,我会告诉你的。安塞尔姆·布里拉特-萨瓦林
告诉我你吃什么,我就告诉你你是什么。-让·安泰尔姆·里拉特·萨瓦林
14.Prouver que j & # 39我有理由为我的侵权行为辩护。
博马舍
证明我是对的,就是承认我可能是错的。-博马舍的卡隆
15.在n & # 39这是一天中最美好的时刻。再见。丹尼斯·狄德罗
当傻瓜有时候并不会让人一直都是傻瓜。德尼·狄德罗
16.我想,不,我是。勒内·笛卡尔
我想,所以我是。笛卡尔
17.maginer c & # 39est choisir。尚·乔诺
想象是一种选择。尚·乔诺
18.《世界报》。男人和他的故事。没有爱情。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
世界诞生的时候没有人,它的灭亡也不需要人的参与。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
19.拉赖森c & # 39这是城堡的叶子。拉赖森杜蒙斯堡c & # 39这是树叶。
尤金·尤涅斯库
理性是最强的疯狂。不够强大的理性就是疯狂。——欧也妮·尤尼斯库
20.在一个宏大的世界里。布莱士·帕斯卡
伟大的灵魂中一切都是伟大的。-布莱斯·帕斯卡
21.L & # 39uvre d & # 39艺术,c & # 39这是一个问题。在exagère。安德烈·纪德
所谓的艺术作品,其实都是夸张的想法。安德烈·纪德
22.这些书是由朋友和朋友写的。维克多·雨果
书是冷静可靠的朋友。维克多·雨果
23.一个人很喜欢那些伟大的艺术家。阿尔弗雷德·德·缪塞
人们的痛苦造就了最伟大的艺术家。——阿尔弗雷德·苗赛
24.c & # 39这是一种没有中间谈话的假象。儒勒·列那尔
写作是一种不会被打断的表达。朱尔斯·雷纳德
1.善于长袖善舞,善于赚钱。
【感悟】出自《韩非子所作,五误》。贾的意思是做生意,做生意。这两句话的意思是:长袖善舞,有钱更好做生意。比喻有所依靠,事业容易成功。现在可以用它来比喻。不管做什么,都要有一定的条件。你能依靠的条件越多越完备,就越容易把事情做好。2.不一定能修古不期而遇。[感悟]出自《韩非子·李悟所做的一切》。但这往往是早已被人们认可的既定惯例。这两句话的意思是:圣人不指望照搬古法,墨守成规,而是要根据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治措施。这两句话体现了韩非崇尚变革的进取精神。如果头脑僵化,盲目照搬过去的条条框框,不思变革创新,那什么都做不好。
3.伪饰不长,封面短。
【感悟】出自《韩非子难》。大意是,欺骗性的自我吹嘘,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能被识破;掩盖真相欺骗,用不了多久就会被揭穿。这是对吹嘘和欺诈的真诚忠告。如果违背客观事实,自吹自擂,弄虚作假,必将被事实所揭穿,被人民所识破。虽然时过境迁,岁月流逝,韩非的思想在今天听来依然震耳欲聋。4.世界不一样了,事情就不一样了,事情不一样了,事情就变了。
[感悟]出自《韩非子·李悟所做的一切》。大意是:世界不一样了,事物在变,做事的方式方法也要跟着变。客观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是绝对的,政策和策略也要随时变化。无论什么方法或措施,都是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的。没有不变的情境,就没有不变的方法和措施。
5.治强生以法,弱乱生于阿富汗。
[感悟]出自《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一文。冶金意味着国家和平强大。弱是国家的混乱和衰弱。它意味着不公正和偏袒。这两句话的大意是,国家的太平盛世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混乱贫穷是因为执法不公。只有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社会才会稳定,人民才能守法。反之,如果受贿卖法,那就不公平了,屈又厉害,人民自然会不服。6.夫严家无枷锁,慈母有败家子。【感悟】出自韩非子仙学。父母严厉的家庭没有凶暴的奴隶,但慈母宠坏了他家的败家子。如果执行严厉的惩罚和严格的法律,那么每个人都不敢犯罪,所以可以禁止暴乱。如果实行儒家仁政,人民就无所畏惧,乱世也就难以制止了。我们可以批判地继承法家的合理部分。7.刑后不能避臣,但不能独留一人。【感悟】出自《韩非子·游杜》。这两句话的大意是:惩罚犯了罪的人,不能因为是高官就避而不见;奖励有贡献的人,但不要被老百姓困住而忘记。韩非主张法治。认为官民不分官阶官阶,赏罚应一视同仁,一视同仁。赏罚有度,赏罚得当,公正严明,才能取信于民,让百姓乐于守法。8.右手画一个圆,左手画一个正方形。不可能是20%。【感悟】来源于韩非子的名气。这些句子的主要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用右手画一个圆,用左手画一个正方形,他一定不能同时画两个形状。人不能用双手同时画出两种不同形状的画,说明心没用。这句名言的深层含义是强调一个人不管有没有野心,都要用心,专心工作。9.冰炭久而不同,寒热不同时来。【感悟】出自韩非子仙学。冰块和炭火不能放在同一个容器里,寒热不能同时来。这两个比喻说明,矛盾敌对的理论不能兼收并蓄,同时用来治国。后人形成了“冰炭不相容”这个成语,用来形容两个事物完全对立,矛盾尖锐,你我无法共存。
10.丞相从国务院做起,猛将从小卒做起。
【感悟】出自韩非子仙学。这两句话的大意是:宰相要从基层州部升上来,将军要从基层卒做起。这两句话是用来强调国家的公务员和将军,尤其是高级官员和将军,必须从有基层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否则处理政务,带兵作战,可能是纸上谈兵,贻误国家大事。
11.狡兔尽,好狗烹;敌国灭,谋士亡。【感悟】出自《韩非子·内储》。这两句话的效果是,兔子死了,就不再需要猎狗了,就把猎狗煮了吃了;敌国灭亡了,不再需要的时候就杀了谋士。《史记·越王勾践世家》有如下文字:“鸟皆名,弓隐;狡兔死,走狗烹。”《论衡·定仙》中“高鸟死,好弓戴,狡犬烹。”这两个句子意思相似。12.不批判很难发现,不洗脏才发现。【感悟】出自《韩非,将军所为》。不要吹掉皮肤上的毛去找小疤痕,也不要洗去污垢去找不为人知的毛病。韩非子用了两个通俗易懂的比喻来说明古代那些关心一般事物的人不去寻找细微的东西,陷人于罪。现在可以用来说明,在处理人际关系上,无论对待上级还是下级,都要看大局,看主流,宽容同志。不能故意挑别人的毛病,让别人心虚。“找茬”这个成语就是这么来的,也叫“找茬”。13.糟粕未满者不奉肉,短褐未尽者不等绣。【感悟】出自《一切都是韩非子吴宓做的》。这两句话的大意是:连糟粕都吃不饱的人不会求肉;连一件完整的粗布衣服都没有的人,就别指望文学上的光彩了。韩非用这两句话比喻国家制定的法律要让老百姓看得懂。那些所谓深奥的规律,连聪明人都不懂,更不用说普通人了。这两句话可以用来说明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应该有过高的期望。14、普通布,庸人不放人;很多钱溢出,但你不能偷你的脚。【感悟】出自“一切都是吴晗蠢做的”。普通:古代长度单位为八尺,常见双搜。这些话的大意是:普通的布帛虽然只有“求”和“常”那么长,但普通人是不肯放弃的;多达一百枚锡制的金子被熔化了,即使是最贪婪的小偷也不敢捡起来。为了说明“刑如重刑,人有所畏”的道理,韩非实行严刑峻法,如熔金热,再贪婪的人也不敢对最珍贵的东西掉以轻心。没有刑罚,大家都没什么好怕的,再小的事情也会被普通人争抢。
15.失去了眼睛,就没有了眉毛。
迷失了方向,就会迷茫。[感觉]出自《后汉书》。这些话是:眼睛没有镜子不能刮;没有政治原则,就无法明辨是非。以失去了眼睛就不能刮胡子为例,说明失去了方向就分不清是非,强调了站在大街上的重要性。16.一条一千英尺长的堤坝,被蚂蚁洞压垮了;一个100英尺的房间被突然冒出的烟烧毁了。[感悟]自刊《韩愈老尽在》。这句话的大意是:千丈长的大堤因虫洞而决堤;一座100英尺高的房子被烟囱裂缝中冒出的火焰烧毁了。不拘小节,不重视小伤,不重视小处消除隐患,最终酿成大祸。“千里堤溃于蚁穴”这个成语就是这么来的。可以用来劝人站出来,慢慢做事,防患于未然。17、咬人,所以小痛在身长利在身;耳边低语,所以心中有点叛逆和久居乡村。[感悟]自刊《韩非子,安全》。这两句话的大意是,刺到骨头上的病毒,感觉到局部疼痛,但全身得到长期健康;听了深刻的忠告,我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是我的祖国已经被祝福很久了。韩非在这里的比喻是刮痧下毒治大病,说明君主如果能听最不中听的话,严于律己,改正错误,就能救亡图存,获得长久的政局。18、何的妻子,没有装饰得五颜六色;隋后珠不是银黄装饰的。它的品质是美好的,东西不足以装饰它。[感悟]自刊《韩非子》。这些词是为了和谐的效果,没有必要用五彩缤纷的颜色来装饰;隋后珠不需要金银装饰。因为它们原本的质感太美了,没有任何东西足以装饰它们。没必要刻意去装饰一些本来就很美好的东西,因为那很不幸,反而有画蛇添足的嫌疑。这些可以被引用和讨论的话,往往是最美的东西,不需要人为的修饰。或者引用过多会破坏事物原有的自然魅力。
9.没有经验但会犯傻的人;
能说得过去的都是诬告。【感受】这些来自《韩非子·显学》的话,大意是:听到某个说法而不去用事实验证就肯定它的人,都是蠢人;吸引不能确定的东西作为依据是欺骗世人。这些话说明了尊重事实的重要性。在作者看来,只有傻子才会随便听信那些未经证实的言论;只有欺世盗名的人才会道听途说胡说八道。尊重事实,用证据说话,才不至于犯错误。20、事有秘密,言有败。【感受】自刊《韩非子》。这两句话的大意是:事情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保守秘密。不经意的发言和泄密会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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