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业护管员培训教材:交通安全管理
物业护管员培训教材--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综合配套程度高、居住人口上万的小区、社区越来越多,小区内的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频发。因而小区内交通管理工作就显得重要。但是,根据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职责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一般不直接管理社区内的交通安全,社区的交通安全传统上是由区内各单位以及安联组和义务协管员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没有在社区内设置专业管理部门,对社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视不够。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我国沿海以及内地一些大城市借鉴国外对社区交通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纷纷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社区的物业,其中包括交通安全管理。
首先,物管公司内部应设立与社区相适应的交通安全管理专业机构或组织,一般称交通安全保安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安员,同时组织本社区内一批义务协管员来共同管理社区交通管理工作。小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城市交警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双重领导。业务上主要有城市交警大队进行指导和监督,行政上归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作为社区从事交通安全管理的保安部和义务协管员组织,其职责就是在城市交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社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安全的设施、设备
社区交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停车点、停车棚、交通岗亭、进出口、人行道护拦、分隔设施等,这些设施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也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开展交通管理工作的难易。
不同的社区,由于居住人口、规模 、综合配套程度以及地形特点等的不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不同。社区道路、停车场、交通岗亭以及进出口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原则下,停车场应遵守以下一些原则。
根据社区内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居住区内外联系通畅安全,并适用于公交、消防、救护、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的通行。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的多样化和美化。
社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路线引入居住区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应考虑社区内居民私用汽车通行和停车的需要。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各不相同:
在多层和高层住宅密集区以及商业、娱乐、文化、办公设施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场应有足够的停车泊位。还应设置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
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可根据需要设置岗亭。也不可设置,而采用保安员巡逻或定点值勤管理。
三、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及方法
1、小区内交通安全管理主要事项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已建成的行车道路、人行步道上挖路埋管、私搭乱建和沿路开店。
b、工需要,必须在行车道、人行步道上挖土开沟者,要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c、为了避免交通阻碍,凡在道路上开挖施工要顺序进行。一般要留去半个道位,供车辆、行人通行,一般道路完工回填后,再挖另一般道路,或在横向上铺设厚钢板供车辆、行人通行。
d、为了防止车辆、行人误入开挖坑沟内,酿成车毁人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开挖的坑洞两侧,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栏、警示牌标志,在夜间要挂红色警示灯显示。
e、道路上开挖工程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回填坑沟,恢复道路原貌,并接受道路管理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2、爱护道路交通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道路交通附属设施,包括道路两侧排水井、路灯、路牌、道路交通标志牌等。
3、保证社区居民安全
为了保证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凡住宅小区内除保留一条主干道供车辆通行外,其余道路均应实行封闭管理,并设有护栏、防护桩,防止车辆进入
4、要加强社区内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分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对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谁管理、谁负责。对违反道路安全管理、破坏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基本手势
1、直行信号
右臂(左臂)向右(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拐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2、 停止信号
左臂向上伸直,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靠边停车。
第2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辖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会,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导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纸质和电子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建立交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指导交管员、协管员和劝导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3篇 交通安全、车辆管理规定
2023年,本系统将以预防特重大交通事故为重点,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面完成2023年本系统全面工作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为我区的科技、经济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分工
2023年的交通安全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为确保我系统不发生交通违章及事故,加强领导,提高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项项工作制度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检查、管理、监督力度,促进系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区2023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和要求,成立###委副主任####为安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促进中心主任###、#####基地主任####、车管干部####及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本系统安委会,具体负责本系统的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全面工作,同时对本系统的交通安全的宣传、安排、检查、落实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党组汇报区安委会会议精神和本系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好本系统安委会的例会和日常工作。
2、办公室主任###负责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教育研讨活动,每月组织制作交通宣传板报。
3、车管干部###协助安委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责任制的签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向机关干部职工传达区安委会交通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司机例会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安全检查工作,协助组织好安委会例会及车辆的调度工作。负责本系统司机班的日常管理、车辆调度及维护保养等工作。
4、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和部门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按时参加本系统的安全会议和例会,督促科室司机和私车人员参加例会和机动车月检,做好非机动车的检验工作。
(二)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情况分析专题会议,听取安委会成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系统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违章及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2、实施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逐级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以提高各科室和部门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交通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
3、认真执行安委会制度,每月5日上午为安委会的例会日,遇节假日改为次日进行,总结本系统前一阶段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制定阶段性的交通安全措施和贯彻落实区交通安委会精神。
3、严格遵守司机例会制度,每月5日下午为司机例会时间,遇节假日改为次日进行。传达贯彻有关区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学习新交通法规知识,交流安全驾驶经验和体会。
4、坚持机动车月检制度。每月司机例会要求参加例会的司机到、车辆到,对本系统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合格车辆填写登记卡,对不合格车辆限期进行维修保养,到检率达100%。
5、坚持私家车司机检查制度。做到人到、车辆到,对本系统的私家机动车进行检验,合格车辆填写登记卡,对不合格车辆限期进行维修保养,到检率达100%。
6、坚持非机动车检验制度。对本系统的非机动车每月进行一次合格登记,不合格限期维修,每月25日为非机动车辆检验日,遇有节假日,改为次日。
7、严格用车审批制度。无论公用、私用一律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车管干部审批后方可出车。遇有特殊天气非特急情况一律不派车。
8、开展“违章事故公布栏”公示制度。使全体干部职工清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状况。
9、提高行人、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每季度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定期进行考核,加强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
10、对离退休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驾驶员教育与管理制度
(一)专职驾驶员职责
1、必须按照“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树立形象”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做到爱岗敬业,争做“文明驾驶员”。
2、服从领导、服从调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每一次出车任务。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人员的指挥,确保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
3、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保证联络畅通,有事提前请假,以便及时调剂安排车辆。值班司机应按时到岗,服从带班领导安排。
4、爱护车辆,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7、专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8、班车由单位选派驾龄在三年以上,思想、技术过硬的专职司机驾驶。
(二)兼职司机的职责
1、兼职司机和各部门配备的工作用车科室负责人和驾驶人,兼职司机由科室负责人和车管员共同指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2、配备给科室工作用车由本科室负责人统一调配使用,并及时填写“出车记录”以便查考。
3、兼职司机擅自动用本单位机动车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其后果由个人自行负责,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5、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早发现故障早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三)驾驶员教育管理
1、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遵守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接受单位的检查监督。
2、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和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3、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车时要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开违章车、英雄车、斗气车和带病车,严禁三超(超载、超速、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车辆,做到中速行驶、安全礼让,确保安全。
4、严禁酒后开车,对酒后开车被举报的或被交通管理部门查获的,本单位将给予同样的惩罚。发生重大事故者,经单位研究决定将予以严肃处理。
5、驾驶员出车前要仔细的检查车辆的技术质量,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开带病车上路。收车后检查车辆当天运行状况并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
6、驾驶员要长期保持车内外清洁,严禁随意拆卸或损坏车内设施。教育乘员不准随意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案(122或)、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找好证人,等候处理。
三、车辆管理规定
1、单位对所属机动车要逐车建立车辆档案,由管理部门(科、室)按规定对车辆的使用、存放、保养、维修进行检查与考核。
2、本单位的机动车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在外停放过夜,不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按内部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3、节日期间,所有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各科室在节、假日因公用车时,原则上使用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批准。由管理部门开具“派车单”,安排用车。
4、单位实行派车[单]登记制度,司机应按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行驶,收车后及时汇报。因私使用车辆的及时说明原因,经请示批准后,方可使用。
5、班车司机严格遵守定点上下车的原则,在指定地点存放,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存放或动用班车办私事,否则,后果自负。
6、单位及驾驶员按时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检测,应报废的车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售出的车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注消。
7、本单位所属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需要时,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管员审核同意,并开具“维修保养申请单”后,再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或保养。如遇突发故障,经请示车管员同意后,可先维修后补办手续。
四、私有机动车驾驶员教育管理规定
1、单位领导必须重视私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的议事日程,做到严格管理、落实到位。
2、所属干部、职工的机动车辆,必须如实向单位申报、进行登记备案。
3、个人拥有机动车的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安全日的学习,定期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安全行车。
4、私有机动车必须手续齐全,未办理车辆有关手续的,一律不准使用,严禁驾驶报废和未经检验机动车辆。私有机动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车辆保险。
5、个人拥有机动车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杜绝开违章车、带病车、非司机开车,严禁酒后开车。对于酒后开车,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纠正处理的,单位应对司机进行严肃处理。
6、个人拥有机动车的干部、职工因违反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如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影响的,经单位研究后将对其严肃处理。
7、各单位领导要加大对私有机动车辆的教育管理力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的教育,督促维修保养车辆,确保安全,因单位领导忽视教育、管理,发生问题时,将按内部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行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利用不同形式每月对广大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详细记录。
2、单位要管理好所属自行车,做到登记造册,按期检验,停放有序。
3、单位干部、职工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交通安全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4、骑车人应遵守路口信号,不穿插、不抢行、不逆行、不猛拐、需拐弯伸手示意,不违章载物,醉酒后不得骑自行车上路。
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行人横穿公路要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不能进入高速公路。
6、行人要按交通信号靠右行走,横穿路口,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7、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
六、奖励、惩罚措施
为把2023年度本系统交通安全工作做好,本系统继续实行下列奖惩措施: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本系统各项制度的司机,做到无违章无事故当月效益奖金全额发放。
2、如因交通违章及事故扣分的司机,适当扣除部分当月效益奖。
3、本系统年终被评为区级交通安全优秀系统、优秀驾驶员者在本委全体会上给与通报表彰。
5、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违章,按罚款扣发当事人和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的适当扣除部分当月效益奖。
6、非机动车发生一般性事故或严重违章,视情节扣发当事人部分或全部效益奖。
7、发生交通违章
(1)、发生交通违章的,其违章罚款由违章驾驶员自行承担。一个月内违章二次以上(含二次)的,责任司机应向本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提交书面检查,并罚款100元。
(2)、严禁酒后驾驶,凡发现酒后开车一次,属临时工的,应予以辞退;属正式工的,给予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停发绩效奖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负,并按单位酒后驾车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司机凡行车闯红灯一次,罚款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8、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被区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罚款后,将按罚款比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如未被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严重交通事故而又未达到罚款责任单位规定并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般性交通事故,按该次交通事故总支出费用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9、不准时参加司机例会和车辆月、季检的司机,在全体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10、发生违章和事故后,对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车管干部追究责任。
11、违反交通法规、酒后开车、闯红灯,非司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七、考核制度
1、交通安全工作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年四次。
2、考核内容主要是:组织机构、宣传教育、基础工作、单位管理规定、上级精神传达落实和违规违章等情况。
3、考核细则每季终了下发到各单位。
4、考核成绩分四个等级即:95-100分为优秀、90-95分为良好、85-90分为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5、每季度考核成绩评定后,及时以简报形式通报单位。以便各单位记入工作效率。
第4篇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 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 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 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 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 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 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17: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 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 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 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 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 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 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 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17: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 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 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 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 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 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 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 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 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 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 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 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 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审查、考核记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备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级)。
⒈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⒊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⑴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与毁坏财产价值的总和。包括:
⒈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含护理费)。
⑵丧葬费及抚恤费。
⑶补助及救济费。
⑷歇工工资。
⒉善后处理费用
⑴事故处理费。
⑵现场保护、抢救费用。
⑶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⑷清理现场费用。
⑸处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费用。
⒊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⒉一般事故a、b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三)质量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长油字[2008]41号相关规定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四)对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 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调查,填写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级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划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七)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条 事故处理
(一)处理权限
⒈发生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上报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审定。一般事故b级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初审,厂hse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
⒉发生一般事故c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到质量安全环保科说清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厂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二)责任追究
1.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环保责任书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一般事故b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属驾驶员责任的,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外聘(雇)驾驶员予以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10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 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一年,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外聘(雇)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300元。
4.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停车反省1-3个月,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经过核实,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过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按照审批的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除按前款处理外,还要给事故单位及用车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单位业绩合同及安全环保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事故登记表。
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⒊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⒋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⒌物证、人证材料。
⒍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⒎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⒐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⒑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⒒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⒓调查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存档,并报油田公司备案。
第七章 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 安装、使用、维护
第七十五条 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厂内部车辆、气田产建项目组雇用车辆、生产运行科或厂内其他单位长期外雇车辆。凡新购、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各类内部车辆、外雇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纳入第五采气厂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第七十六条 第五采气厂新购内部车辆,在投入运行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内部车辆申请报废、停用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拆除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可用于新购内部车辆的安装。
第七十七条 拟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外雇车辆,在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前,生产运行科必须审查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完备情况,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车辆运行前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更换服务车辆,新准入车辆可安装原服务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各车管单位或驾驶员要熟悉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改变仪器参数设置,禁止关闭、拆除、停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
第七十九条 驾驶员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车管单位、采气工艺研究所,通过厂家或指定地点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八十条 生产科、产建项目组长期雇用车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缴纳2000.00元设备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安装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外雇车辆,因运输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厂继续服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应及时回收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科在确认设备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额后,足额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各单位hse业绩考核。
第二节 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条 生产运行科、应在各生产调度室设置车辆gps监控调度中心,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八十四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监控和考核实行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车管单位(车辆调派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监控判定的标准依据第五采气厂、长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记录的数据作为车辆、驾驶员、车管单位、用车单位违章违规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 各车管、调派单位按照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发现超速、超区域和紧急报警,必须使用短信发送平台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保障行车安全。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建立记录。
第八十六条 车管单位每月监控不少于40台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监控不少于20台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第八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每月的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车载gps监控系统发现的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投保
第八十八条 所有车辆保险办理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九条 生产运行科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机动车辆在用、停用、报废和购入信息,填报《机动车辆保险通知单》,并送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九十条 应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低、服务态度好、出险速度快、赔偿合理、及时选择保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审验的除外)。禁止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有垄断市场不公正条款的协议或合同。
(一)机动车辆上年保险期限到期前10日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办理投保、续保或终止保险手续。
(二)质量安全环保科将投保单及保险公司的收费票据送主管厂领导审批,并交财务资产科。
(三)财务资产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办理付款。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保原则上只进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险的投保,确因生产需要,增保其它险种的,必须经主管安全生产厂领导同意。
第九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险种、费率(含附加费率)、投保金额、车辆运营情况、事故情况、赔偿情况、是否续保、无赔偿优待、理赔、保险证等在内的车辆保险管理台帐。
第九十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及时发放保险证,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二节 事故理赔
第九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车管单位应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项目组)。车管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质量安全环保科协助车管单位作好机动车辆肇事后的理赔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赔记录。
第九十五条 事故理赔后,不免除肇事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肇事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无赔偿优待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规定,应参照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的实际享受情况,争取按最高比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无赔款优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交纳的抵减,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单位或个人,形成帐外资金。
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相对稳定,争取使无赔款优待能较好的落实。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车辆保险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问题,将根据管理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不能及时办理投保、续保、撤保、理赔等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保险费用经管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处罚
第一佰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一)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二)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污损、遮蔽、信号阻断,但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在检查、修理后,未及时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暂时失效。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3-5分钟(含3分钟)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及时向车管单位汇报。
(四)gps监控显示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检查、修理后,未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丢失数据7天以上,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50%以内。
(四)由于维护、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能及时上报。
(五)gps监控显示超区域行驶,不能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理并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
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上(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第一佰零四条 驾驶员违章月累计超过3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后,由车管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重新发放准驾证。
第一佰零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800.00元罚款处理,同时追缴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清退或调离本岗位。
(一)故意污损、遮蔽、阻断gps监控系统设备或故意损坏车载gps,造成gps监控系统设备失效。
(二)人为断电、拔线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丢失。
(三)超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其它超速、超限行为。
(四)故意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故障的其它行为。
第一佰零六条 外雇车辆的考核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确认后,从其gps使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条 未按照“一事一单”执行车辆日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 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 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 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 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 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 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 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2000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 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 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 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 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 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平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 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 (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5篇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为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提高各类机动车辆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保障施工生产,结合我单位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以及单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并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 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电缆,应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和行人来往频繁的道路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应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
4. 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 以上,跨越道路拉设钢丝绳或架设电缆时高度不得低于7m。
5. 施工用的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除发给的年审证外,还应持有经公司安全部门考核的司机上岗证,司机必须持“三证”上岗。
6.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还需持省市安全部门签发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证。
7. 项目工地内各种机动车辆限速行驶
1) 机动车辆进出装置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行10-15km/h。
2) 运输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和进出装置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装危险物品的车辆还必须挂“危险品”标志牌。行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车速和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8. 机动车辆载货规定:
1) 不准超过驾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 散装及粉状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荡、到处飞物、滴漏在车外,必须用帆布等封盖严密。
3) 货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按额定人员定座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不准载人。
9. 施工作业现场及机械设备附近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10. 吊车在吊装作业时,360 度旋转区域和吊车扒杆底下禁止站人。
11. 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12. 机动车进出本市,必须办理长途车会签制度,由项目经理签发。
13、为提高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现场交通安全,对施工项目部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对全年安全无事故的项目部及驾驶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驾驶人员除承担事故赔尝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造成重大、特大人员伤亡的依法移交安全机关处理并强制解聘驾驶人员等。
第6篇 加强电动四轮车、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提升与扩容,居民对出行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行车越来越不能满足出行要求,相当一部分人生活水平又达不到购买小型汽车的能力,以及城市公交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出行要求,居民迫切需要寻求替代自行车的交通工具。电动三、四轮车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城市道路交通中不可忽视的交通工具。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的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电动三、四轮车的产业发展和行政管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其具体体现一是无牌、无照、无证电动三、四轮车安全隐患多;二是电动车三、四轮车车主安全意思淡薄;三是电动三、四轮车引发交通事故多。
据统计,我国目前电动三、四轮车的销售量已超过1000万辆,面对电动三、四轮车队伍的日益扩大,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已成为交通管理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电动三、四轮车的现状及属性问题
近年来,一些外形酷似汽车的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市道路、县城和乡镇道路逐渐多了起来。这类电动三、四轮车在合格证上大多冠以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高档电动四轮小轿车、电动汽车等名称。这种车辆由于价格便宜、操作方便,又能遮风避雨,备受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年人青睐,购买后或用作代步,或接送孩子、或运送货物。尽管严格来说不属于国家新能源车辆的范畴,但受喜欢打“擦边球”的商家忽悠,群众购买后随意上路行驶。
根据我国2023年5月11日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电动三、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是,由于很大一部分电动三、四轮车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从而不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证。这一现状的出现,给我们交通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多的难题。
二、电动三、四轮车辆的交通安全问题
1.车辆驾驶人素质差。由于多数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人未经培训、考试,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且驾驶人大多是老年人、妇女,还有少年儿童,文明交通意识淡薄,判断、反应能力差,对车辆机械性能更是难以掌握,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这类车没有上牌,极易导致交通肇事逃逸,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难度。
2.车辆自身性能差。当前生产、销售的一部分电动三、四轮车设计时速一般都很高(在40km/h至80km/h之间),而如此体积小、稳定性差、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将十分严重。
3.交通事故赔付能力差。由于当前这类电动三、四轮车不能依法取得机动车牌证,也不能依法购买机动车的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能力也十分有限,从而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解决电动三、四轮车管理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电动三、四轮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抓好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三、四轮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之有法可依。
(一)统一立法,严格执行
首先要解决属性的问题。电动三轮车应属于三轮摩托车的范畴,而电动四轮车则应属于电动汽车的范畴,对于这两类车型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改变现在电动三、四轮车出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要解决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问题。国家应将这两类车辆正式列入机动车公告目录(不符合标准的除外),只有这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依法予以办理机动车牌证,让其取得合法的上路行驶资格。
(二)规范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
目前,部分生产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和达到盈利的目的,生产制造技术条件、安全系数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辆投入市场,从而造成了不达标的电动车辆违规满街跑的混乱局面。因此,只有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动三、四轮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辆的制造与销售,才能从源头上对目前存在的这种乱象进行控制。
(三)借鉴外地经验,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
2023年10月,福建沙县人民政府针对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四轮车购买乱象和管理混乱的现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出台了《关于规范燃油助力车及超标电动车暨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通告要求对燃油助力车、电动三、四轮车列为淘汰产品,并于2023年11月30日以后必须停止其销售、购买,对已购买的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四轮车所有人必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凭相关证明到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四轮车临时备案和临时通行标志(见图1、图2),期限为5年,每年度办理年度检验一次。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政府通告,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行开发了一套电动车管理系统,给全县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四轮车赋予了临时身份。
图1 电动四轮车临时标志 图2 电动摩托车临时标志
(四)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电动三、四轮车的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现实中,大部分的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没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因而很容易忽视交通安全问题。建议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加大对这类人员的管理,使其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从而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执法力度
对电动三、四轮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整顿。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查、严纠、严罚,营造严格、有序、规范的管理氛围。
(六)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电动三、四轮车辆行驶、停放和牌证的管理力度。针对这类人员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等现象,应加强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已购买电动三、四轮车辆的人员要组织培训、学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排除新的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7篇 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第8篇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1进入现场的所有车辆及人员,必须服从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如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有异议,可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协调。
2交通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秉公办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3对进场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通行证分长期、临时两种)。
4长期车辆通行证的办理:
(1)必须是现场各施工单位所属的机动车辆;
(2)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附机动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复印件),监理单位审核,到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3)每办理一个长期车辆通行证需交纳安全保证金500元,车辆退场时交回通行证,领回安全保证金。
5 临时车辆通行证的办理:
(1)入场活动不足七天的机动车辆,可在入场前到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
(2)驾驶员进行登记后,交纳安全保证金200元,领取临时车辆通行证;
(3)车辆退场时,驾驶员交回临时车辆通行证,领回安全保证金。
6 进入现场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交通管理人员检查和指挥。
7进入现场的机动车辆,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各种证照齐全,外观整洁,装备完好。
8现场车速限制:
(1)各种车辆出入现场大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骑自行车人员应下车推行。
(2)施工现场小型机动车辆时速一般不得超过30公里,大型机动车辆时速一般不得超过20公里,专用机动车辆载货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9现场的道路需要截断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过监理部(负责总平面管理)审批。截断处要有明显的标识,夜间要有信号灯等安全措施,完工后要及时修复。
10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道路情况设置交通标志。
11各施工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对雇佣的车辆要经常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清退。
12 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9篇 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5、解决难点问题。一是车站对有客车停点前后,明确人工封堵措施,明确人员、明确时间、明确职责。二是车站范围内下穿地道产生积水时,车站派员现场看守。
16、加强路外宣传。车务段、车站派员与公安配合,每季对车站附近村庄、学校进行一次路外宣传。
17、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18、车务段、车站干部按照巡视检查量化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放通知书,并纳入安管系统,车务段每月对有关干部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三、加强路外事故处理工作
1、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要件件立档,符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3要求,达到整洁、规范、内容详实;坚持分析、通报制度,日常采取通话、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段工作安排,搞好路外宣传工作,把路外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正落到实处。
2、现场确认处理
(1)车站值班员得到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报告,要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公安,设有护网(工务管理)、道口的区段还应通知工务部门及因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造成设备故障的单位、部门,同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列车速报、线路损坏及列车能否运行情况;
(2)值班干部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报告后,值班站长、驻站公安(或通知辖区铁路派出所)及工务等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信息,组织处理,具备开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开车。
(3)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值班干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详细报告。
3、未尽事宜按照《北京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四、路外安全考核
站内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安全科要组织有关车站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严格定性定责考核。车务段定期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事故,分析原因,按以下规定考核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一)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及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含二等及以下车站分管副站长,一等站主任运输组织员、主任安全员,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降职。免发当月生产奖及季度安全绩效奖。其它有关干部(非主管副站长,一等站主管运输组织员、主管安全员,以下同)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50%。
3.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二)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行政警告处分,免发当月生产奖,季度安全绩效奖免发5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
2. 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30%。
3. 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三)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或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当月生产奖30%及季度安全绩效奖2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30%。
2.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免发1个月生产奖。
(四)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干部当月生产奖30%。
(五)凡发现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红牌考核;未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黄牌考核。凡发生站内路外伤亡按事故苗子考核,并追究站长、支部书记责任。
第10篇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邯郸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2、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入校园,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平“校园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3、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4、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5、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刹车。
6、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00―14:00;建筑工程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7、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
第11篇 交通集团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复习题
一、判断题
1.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对
2.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对
3.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仅包括企业的员工。错。
4. 安全生产管理的的对象除了企业的员工,还涉及企业中的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对
5.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对
6.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的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对
7.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对
8. 危险源仅指可能产生不期望的后果的人。错
9. 危险与安全是相对的,但安全性与危险性并不互为补数。错。
10. 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对
11. 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但可以减少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对
12. 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及其风险。对
13. 事故预防与控制主要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对
14.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
15.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对
16. 安全监控系统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对
17. 伤亡事故总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错
18. 现场安全管理总是表现为在对人的管理,控制人的违章违纪行为即可。错
19. 通过管理,可以将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降低到零。错
20.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可以为零。错
21. 大部分的职工伤亡事故都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对
22. 清理就是把需要的东西以适当的方式放在该放的地方以便于使用。错
23. 整顿就是把需要的核不需要的物品分开,并且清除不需要的物品。错
24. 安全信号装置和安全标志虽然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防御性的措施,但对于防止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仍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
25. 危险作业是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对
26. 交叉作业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施工作业行为。对
27. 调度命令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具体体现和保证之一。对
28. 调车作业是指除列车在正线运行、车站到发以外的一切机车、车辆或列车的有目的的移动。对
29. 合理的照明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光环境,这将有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对
30. 合适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热环境,使人能安全而高效的工作。对
31. 安全信号装置和安全标志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防御性的措施,对防止伤亡事故没有效果。错
32. 行车工作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核心,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及运输质量。对
33.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时间对设备进行临时抢修后,无须在停运后继续安排临时性的设备补修。错
34. 在站间或站内线路施工时,须在施工区域两端轨道上设置红闪灯防护。对
3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在进站、出站、运行至曲线前、站内或区间动车前,无须鸣笛示警。 错。
36.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线路每日运营结束后,维修部门按计划对各设备系统进行检修作业,并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行线路巡道和施工线路出清程序。对。
37. 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正线的维修、调试、施工等作业,必须经行车调度批准方可进行。对。
38. 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维修、调试、施工等作业,无须经车站批准即可施工。错。
3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必须严格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作业。对
40. 在调试、试验客车运行过程中,禁止调试、试验人员擅自动用与行车安全有关的设备设施。对
41. 列车调试、试验按信号显示行车,列车在通过进路防护信号机、道岔时要适当降低速度。对
42. 每次动车前,司机要认真确认信号、进路、道岔情况,运行时要集中精力,严格按照规定的速度或按行车调度的限速命令运行,严禁超速驾驶。对
43. 遇较难确认信号的车站或区间,司机应适当降低速度直至能清楚确认信号线时候按规定的速度运行。对
44.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调试期间如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中断调试。对。
45. 调试人员因调试需要进出屏蔽门端门时,必须关好端门以免因活塞风影响将端门吹动撞烂。对
46. 在调试过程中,主办部门必须督促供货商做好充分的备件准备,以利于应对突发的事件。对
47. 直流、交流和高频电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都相同。错
48. 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就越大。对
49. 作用于人体的电压越高,通过人体的电流就越大,对人体的伤害越严重。对
50. 静电生产过程无任何危害。错
51. 电气系统故障中的异常停电比异常带电危害更大。错
52. 电压等级在800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称为高压电气设备。错
53. 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的电气设备称为低压电气设备。对
54. 为保证人身安全,任何人及其携带的物体要与带电接触网、受流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
55. 在接触网没有停电并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列车、内燃机车及工程车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对
56. 我国规定适用于一般环境的安全电压为36v。对
57. 绝大部分触电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对
58. 直接触电防护只有绝缘一种措施。错
59. 异常带电比异常停电的危害更大。对
60. 异常带电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带电的设备设施或其中的部分带电。对
61. 异常停电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供电突然中断。对
62. 凡可能进入接触轨区域的地方不一定要张贴“当心触电”警告标志。错
63. 进行在接触网上或接触网距离小于其安全距离的作业前,接触网可以不停电。错
64. 安装有接触轨的轨行区需疏散乘客时,接触轨应停电,做好安全防护后在组织疏散。对
65.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对
66.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对
67. 灭火器在喷射过程中应保持直立状态,也可以平放或颠倒使用。错
68.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
69.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考核操作。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
70.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对
71. “可能引发行车事件/事故的设备缺陷事件和行为事件”事故类型的风险属于“行车事故/事件”事故类型风险的危险源。 对
72.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错
73. 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工作的人中,个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机会和程度是一样的。错
74. 应急演练能有效地确保应急预案的高效性。对
75. 特殊气象发生险情时要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修一般设施。对
76.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错
77.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对
78.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等。对
79.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对
80. 安全生产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损失的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对)
8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对)
82. “三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
83. 车间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检修。(错)
84. 根据分析,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主要是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方面。(对)
85. 生产经营单位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物的因素”。(错)
86. 在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系围巾以及留长发而又不将其放入工作帽内的行为属于违章行为。(对)
87.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防护装置对操作带来不方便,可以不用或拆除。(错)
88. 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工作时,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就可以了,其他人的事不要去管。(错)
89. 根据国家规定,安全色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其中黄色引入注目,主要用于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标志。(错)
90. 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为高压电,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者为低压,对地电压低于40伏,则为安全电压,我国通常采用36伏、24伏和12伏为安全电压。(对)
91. 电闸箱内可以放置水杯、手套等其他物质。(错)
92.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对)
9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带好绝缘手套进行操作。(对)
94.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对)
95. 搬动风扇、照明灯和移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对)
96. 穿脚趾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可以进入作业场所。(错)
97. 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对)
98. 需要移动照明灯、电焊机等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可以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移动。(错)
99. 漏电保护器发生掉闸时不能强行合闸,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使用。(对)
100.车站内的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阻塞。(对)
101.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102.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03.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应越级上报。(×)
10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现金的形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105.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106.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07.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可由上级任命,无需参加考核。(×)
108.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0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10.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
111.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2.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3.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11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115.发生电气火灾时,如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时应采用泡沫灭火器。(×)
116.临时施工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安装后就可通电使用。(×)
117.电气设备需要临时检修时,以免影响施工用电,可以带电作业。(×)
11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对)
119.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对)
12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对)
12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
12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无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对)
12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对)
12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4年复审1次。(错)
125.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对)
12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3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错)
127.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也可以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错)
1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对)
129.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30.(对)
13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对)
13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无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错)
133.三级安全教育只针对企业新进职工或调动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到企业参加实习人员和委外劳动的相关人员。(错)
134.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可以由班组内任何人员来进行。(错)
135.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错)
136.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事故的考核和处理。(错)
137.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但有权拒绝接受安全检查。(错)
138.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交底制度。(对)
139.车站提供乘客乘车的基本安全设施:安全候车线、红色安全带及安全护栏、隔离栏杆、乘客须知、轨旁电话、应急电话、手提式灭火器。( 对)
140.灭火器、逃生绳、水桶、毛巾被誉为居民消防安全“四件宝”。(错)
141.使用灭火器灭火时,人应站于下风风向。(错)
142.建筑物火灾可以利用防火间距阻止火势蔓延,其主要依据是可以防止辐射。(对)
143.当灭火器压力表的指针指向红色表示该灭火器正常。(错)
144.使用灭火器灭火,灭火剂应喷射在火焰中部。(错)
145.室内墙式消火栓出水口阀门顺时针转动为打开。(错)
146.当地铁车站发生火灾,应该往按照疏散指示标志所指方向向室外疏散疏散。(对)
147.点蚊香时,正确的做法是放在蚊账、床单附近。(错)
14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
149.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主要是指生产安全(对)
150.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称之为人身安全。(对)
151.由于管理者的失职或失误造成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决定错误等造成事故,这类事故的形成是属于人为因素。(对)
152.由于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部到位,而导致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误操作或违章作业等因素而发生物体打击、堆物倒塌等事故,这类事故的形成是属于物的因素。(错)
153.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
154.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对)
155.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错)
15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最高层级。(对)
157.《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
158.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
159.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对)
160.劳动条件就是有关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和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条件。(对)
161.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类(对)
16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
163.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对)
164.灼烫,仅仅是指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事故。(错)
165.中毒,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职业性素物经呼吸道、皮肤和口腔进入人体而导致的急性工业性中毒事故。(对)
166.车辆伤害,是指场内各类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错)
167.保障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对)
168.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都可认定为工伤。(错)
169.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对)
17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死亡的部可以认定为工伤。(错)
17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
172.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演唱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错)
173.电流通过人体会对人体产生物理效应,影响对人体的功能,严重时会损伤人体,甚至危及人的生命。(错)
174.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至少每一个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
175.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械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错)
176.为保证人体接触漏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时不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安全措施是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 对 )
177.对进入现场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无需归档备案,未经教育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对)
178.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二、单项选择题:
1、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防患于未然,使员工努力做到:(d)
a.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b.保证自己安全,不伤害自己;
c.保护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d.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什么方针。(c)
a.安全第一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什么原则。(a)
a.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以人为本
4、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b)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
c.从业人员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什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a)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多久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b)
a.每年
b.每季度
c.每半年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c)
a.职能部门人员
b.后勤部门人员
c.从业人员人数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多久以上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a)
a.6个月
b.3个月
c.一年
9、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b)
a.档案
b.安全生产记录卡
c.考勤表
10、新《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何时起施行。(b)
a. 2023年10月1日
b.2023年1月1日
c.2023年10月1日
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何时应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c)
a.任职6个月内b.任职3个月内c.任职前
1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要做到(b)
a.一个班组一卡b.一人一卡c.一个单位一卡
1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a)
a.24学时b.16学时c.8学时
1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如何操作。(b)
a.不允许补考b.允许补考1次c.允许补考2次
1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几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
a.5年b.6年c.10年
16、特种作业操作证几年复审1次。(a)
a.3年b.5年c.6年
17、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
18、《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b.火灾、交通事故c.重大、特大事故
19、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20.消防工作应当坚持c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c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b.财产c.人身、财产 d.公民人身
22.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b起正式施行。
a.2023年1月l日b.2023年5月1日c.2008年11月9日d.2023年3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c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a.马上b.着手c.立即d.等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4.我国的消防工作实行a 责任制。
a.消防安全b.政府领导c.消防监督d.防火安全
2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a 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无偿b.有偿c.自愿d.自觉
26.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b。
a.企业消防队b.专职消防队c.公安消防队d.专业消防队
27.c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公安部c.国务院d.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c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a.每季度b.每半年c.每年d.每月
29. 下列d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a. 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员b.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人员c. 消防产品的维修人员d.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30. 站厅与站厅之间的通道换乘(或站台与站厅之间),换乘通道两端应设,且能分线控制。( b )
a、档烟垂壁b、防火卷帘c、防火门d、雨喷淋
3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在哪部法律中确定下来的。(c )
a 劳动法b职业病防治法c安全生产法
32、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跃的因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就必须坚持:(b )
a安全第一b以人为本c预防为主
3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b)
a 重视安全工作b负责管理安全工作c关心安全工作
34、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是不可复生的。因此,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把什么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c)
a 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不出事故b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避免事故的发生c 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35、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应当:( a)
a 记录在案b 立即上报c 立即汇总
36、生产经营单位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因此对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地做好什么教育。(c)
a 专门操作技能b 应急救援技术c 入厂三级安全
37、《上海市安全生产条列》突出了预防为主,强调吧安全放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位置,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a)
a 事前的预防上 b事故的查处 c日常的安全检查上
38、《上海市安全生产条列》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会议制度,规定多少时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b)
a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b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c 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39、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是:(b)
a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c以人为本
40、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一个单位非常重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出来后,要发到(a)
a 每个班组b 工会c安全部门
4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因此抓好安全生产要在( a)
a 生产的前期、生产的过程、生产的结尾b 生产的前期c 生产的过程
42、 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之一是在操作中发生事故或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并采取( b)
a 呼救的措施b相应的措施 c 逃避的措施
43、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这是属于哪个部门的主要责任范围(b)
a 宣传部门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c 车间负责人
44、安全态度教育包括思想教育和( c )
a作风教育b 行为教育c 态度教育
45、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 a)
a 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b 保证正常生产的重要手段
c 不发生事故的重要手段
46、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认真的调差,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什么原则(c )
a 公正、公平的原则 b 诚信、准确的原则c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7、因违反什么法规造成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a)
a 治安管理条例b工伤保险条例c 安全生产条例
48、从业人员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a)
a 违章操作b 串岗聊天c 打架斗殴
49、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伤害要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者或其家属应提供什么证明(a)
a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b 目击证人的证词 c《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50、工作时间在本岗位受什么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a)
a 醉酒受事故伤害b 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意外伤害 c 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事故伤害
51、《劳动法》规定,从业人员每天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什么标准(c)
a 8小时、36小时 b 8小时、40小时c 8小时、44小时
52、节假日安排从业人员加班工作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c)
a 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b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 c 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
53、根据电能的不同作用形式,可将电气事故分为触电、静电、雷电、电气系统和( c)
a 坠落事故b 轧伤事故c 电磁场事故
54、统计表明,触电死亡概率最高的是(a )
a 单相触电 b 二相触电 c 跨步电压触电
55、 电流流过人体时,最危险的路径是(c )
a 从双手到双脚 b 从右手到右脚 c 从胸部到左手
56、对触电者进行体外心脏按压法操作时,应掌握在每分钟按压、放松( b)
a 60-70次b 80-100次c 110-120次
57、对触电者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操作时,应掌握在每分钟吹、停(b)
a 7-11次b 12-16次 c 17-20次
58、电气安全检查要特别注意什么季节前后的安全检查( c)
a 高温b 冬季c 梅雨
59、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b )
a 一个月 b 三个月c 六个月
60.《区间乘客疏散分预案》规定:运营单位下达组织封锁某段线路和疏散乘客命令,待公安、车站救援人员到达后,打开客室通道门,组织乘客有序的从(b)下轨道,按行调通知的疏散方向,向车站疏散。
a.客室通道门b.紧急疏散门c.客室车门d.驾驶室车门
61.有道岔的车站,至少为(c)车站。
a.特大型b.大型c.中型d.小型
62.《afc系统事故【故障】分预案》规定:在afc系统故障时,运营单位必须确保票款收入的安全,必要时将票款转移至(c)。努力将经济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a.车控室b.服务中心c.编码室d.站长室
63.《地震、恶劣气候列车运行组织分预案》规定:天气预报如为(d)级大风、且风速达到25m/s及以上时,防止高架、地面地铁车辆发生事故,在运营时段内须停止营运,并通过站内广播、媒体等手段向外发布停运信息。
a.8b.9 c.8-10 d.10-12
64.《防台、防汛分预案》规定:发生因台风、暴雨侵入线路的情况后,运营单位应于(a)分钟内向cocc报告,并应判断处置行车中断所需的时间,如超过30分钟的话,则应在15分钟内向cocc再次报告。
a.5b.8 c.10 d.12
65.《公交配套保障分预案》规定:发生一般车辆故障救援、信号、道岔、供电等设备故障、伤亡事件处理等其它原因、而造成单线运营中断在(b)站区间内,估计事件在较短时间内能处理恢复运营,并在客流不大的情况下,增派5辆公交车【原则上以5辆车为基数】。
a.3b.4 c.5 d.6
66.《供电系统故障分预案》规定:(d)为重点部位。
a.主变电站b.牵引变电站c.接触网区间d.以上均是
67.《行车中断分预案》规定:特大、重大、较大行车中断事件【红色、橙色、黄色】,包括: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全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部分区段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的预案分级为(a)。
a.ⅰ级b.ⅱ级c.ⅲ级d.ⅳ级
68.《群死群伤应急分预案》规定:上海轨道交通线路内因设备、设施事故或人为等因素造成伤亡【含失踪】(b)人以上,即为群死群伤。
a.2b.3 c.5 d.10
69.《通信、信号故障分预案》规定:(d)为重点部位。
a.各线路控制中心b.折返站c.停车场d.以上均是
70. 每一位工作人员进出车站重点部位时,都应做到(d)。
a.重点人员做好登记,并随手关门b.重点人员做好登记c.不要登记,就可进出d.都要做好登记,并随手关门
71.(b)的施工通过值班站长同意后,就能进行。
a.影响行车b.不影响行车c.车站内d.车站外
72.车站(a)的施工应有总调所行车调度员批准同意。
a.影响行车b.不影响行车c.内d.外
73.车站施工,施工负责人必须于施工开始前(b)分钟与行车值班员取得联系。
a.10b.15 c.20 d.25
74.影响行车的施工必须由(b)批准后方可注销。
a.值班站长b.行车调度员c.车站值班员d.区域站长
75. 突发情况时,各运营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拟定相应的广播词,广播词须包含(d)
a.故障原因b.预计处理时间c.需要乘客配合要点d.以上三点
76.车站动火施工时,遇作业现场无消防设施的,车站必须出借(b)给施工方。
a.麻袋b.手提灭火机c.黄沙d.消防水带
77.运营时间内行车设备的抢修,作业负责人应设人员(b)。
a.监督b.防护c.休息d.沟通
78. 两列载客列车间的救援作业,行调先报(d)审批,经授权同意后,方可向司机和车站发布调度命令。
a.coccb.驻调司机c.主任调度d.线路调度长
79. 救援列车清客车站派专人登乘列车司机室,跟车监护,一般至(b)下车。
a.车库b.退出运行最后一站c.连挂运行一区间d.均不是
8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预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肺鼠疫、(d)、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动物疫情,并有扩散趋势,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a.肺水肿b.肺结核c.肺气肿d.肺炭疽
81. 《正线车站大面积停电分预案》规定:3个及其以上车站同时发生停电;3个及其以上供电区段触网供电中断或停电时间超过(c)分钟以上的预案分级为ⅱ级。
a.30b.60 c.90 d.120
82. 以下(a)不是安全工作的原则。
a.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b.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d.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83. 高层楼发生火灾后,不能(a)。
a.乘电梯下楼b.用湿毛巾堵住口鼻c.从楼梯跑下楼d.到窗口呼救
84. 若需(c)担当救援任务,必须提前准备好转换车钩。
a.内燃机车b.电客列车c.工程车d.以上均不是
85. 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行车调度【车站值班员】接报后向接近列车司机进行联控的用语:某某线某某处线路发生险情,(d)行接近列车立即停车。
a.上b.下c.上或下d.上、下
三、多项选择题
1、生产管理的目标有哪些(全)
a减少和控制危害
b减少和控制事故
c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d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e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失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事故隐患(全)
a火灾b爆炸c坍塌d滑坡e触电
3、安全生产的要素包含哪些方面(全)
a安全文化b安全法制c安全责任d安全科技e安全投入
4、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全)
a消除危险源b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c隔离d故障—安全设计e减少故障和失误
5、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全)
a隔离b设置薄弱环节c个体防护d避难e救援
6、安全生产教育的方法有(全)
a课堂讲授法b实操演练法c案例研讨法d读书指导法e宣传娱乐法
7、安全生产检查一般包括哪几个步骤(全)
a安全检查准备b实施安全检查c通过分析作出判断d及时作出决定进行处理e整改落实
8、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哪几种形式(全)
a安全设施的缺陷b安全装置的缺陷c物体的放置或工作场所的缺陷d劳动防护用品的缺陷e生产设备没有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9、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有哪些(全)
a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时间b调节单调性作业c确定适当的工作节奏d实行标准化作业e实行确认制
10、行车安全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全)
a行车调度安全b列车驾驶安全c车站作业安全d接发列车作业安全e调车作业安全
11、以下哪些选项属于调车作业惯性事故(abcd)
a挤岔b脱轨c冲突d机车车辆溜逸e客伤
12、触电防护技术有哪些(全)
a双重绝缘b加强绝缘c安全电压d电气隔离e漏电保护
13、雷电的危害有哪些(abcd)
a火灾b触电c设备和设施损坏d大面积停电e爆炸
14、关于静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e)
电a压高b电压低c泄漏慢d产生感应电压e静电事故的随机性强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有哪些(全)
a火灾报警功能b消防设备的监视功能c系统故障报警功能d消防设备的控制功能e消防通信功能
16、下列哪些选项可称为事故隐患:(abcde)
a.坠落b.坍塌
c.爆炸d.机械伤害
e.火灾
17、除了具有时代性特征外,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安全文化的特征:(abde)
a.系统性b.人本性
c.制度性d.继承性
e.群体性
1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专项预案: (abcde)
a.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b.地铁消防应急预案
c.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d.特殊气象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疫情爆发应急预案
1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岗位可能存在下列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abcde)
a.噪声b.粉尘
c.射频辐射d.工频电磁辐射
e.油漆
2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abce)
a.《消防法》b.《安全生产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 d.《劳动法》
e.《海上交通安全法》
2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行为性危险源( bcde)
a.健康状况异常b.违章指挥
c.违章作业 d.误操作
e.指挥失误
22、安全生产教育的方法有:(abcde)
a.宣传娱乐法b.实操演练法
c.课堂讲授法d.读书指导法
e.案例研讨法
23、除了具有时代性特征外,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安全文化的特征(abde)
a.系统性 b.人本性
c.制度性 d.继承性
e.群体性
2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 abcde)
a.行车安全b.设备安全
c.消防安全d.乘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e.防恐反恐安全
2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化学性危险源( abce)
a.腐蚀性气体 b.有毒固体
c.易燃易爆液体d.低温气体
e.自燃性物质
39位用户关注
51位用户关注
65位用户关注
69位用户关注
87位用户关注
68位用户关注
56位用户关注
11位用户关注
37位用户关注
2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