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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1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1.注重风险评估,强化源头预防预控

天津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期紧,任务重,目前在建的2,3号线即将开通运营,5,6号线正在加紧建设,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开通运营。复杂的施工环境,特殊的地质条件多变,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风险。如何在工程建设中,预判、预控安全风险,做好行为管理、施工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理,是天津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因此,实施安全风险评估预控制度,通过事前对安全风险的有效辨识、风险评估、分级预控、专家把关等措施,消减安全风险,同时对不可避免的安全风险实施强化管理措施,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确保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

(1)实施安全风险分级评估体系

进行风险分级,要求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轨道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开展多层次的风险评估。

(2)积极化解风险,减少施工困难

对于识别出来的安全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预先有效防范、降低甚至消除安全风险。

(3)突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

对无法规避的重大危险源,采取强化监管措施,预防预控安全风险。

2.注重过程控制,强化各项安全措施

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阶段,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管理思路,通过精细化、信息化、程序化的管理手段,强化动态管理,强化过程控制,监督措施和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将风险防范落实与绩效考核及奖惩制度挂钩,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稳定、安全的生产形势。

(1)实施第三方监测

所有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盾构隧道工程在施工单位监测的基础上,必须由建设单位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本身和周边房屋、道路、管线进行监测,复核施工单位监测数据,防止瞒报、修改数据等行为,对达到设定的预警值、控制值时,及早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置。

(2)实施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

在安全风险较大的深基坑工程开挖,盾构进出洞施工,联络通道施工,隧道工程穿越建筑物、河流、桥梁或既有地铁线路等关键节点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政府部门进行重点监管。

(3)动态管理安全隐患

通过现场专职安全员现场排查,项目部检查,施工单位季度检查,建设、监理单位巡查,主管部门督查等方式,实现对安全隐患多层次、滚动式的排查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档登记,跟踪消除,实施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复查一处的动态管理,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4)推行信息化监控措施

针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难度大,地质条件复杂多变等特点,为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建立了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平台系统及站点区间施工视频监控系统。对于及时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及时处置,控制险情的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5)严把地质超前预控关

复杂的地质条件一直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控难点,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对复杂地质条件必须采取地面补充勘探、物理勘探等手段,全面掌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各参建单位也非常重视地质勘查和不良地质条件管控工作,强化施工补勘和地质超前预报,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

(6)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建设单位积极行动,开展各具特色的培训教育工作。

(7)强化管理人员配备,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监理人员到位、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不到位或未履职的,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8)强化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施工图设计、交底、专业综合、现场施工等环节形成交叉、互动、互补、优化行为机制,建立综合安全防范机制,解决设计、施工和管理脱节的问题,增强设计、施工与管理的统筹和协调。

(9)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严格市场准入

在工期紧,任务重情况下,通过合理划分标段,实施大标段乃至整条线路招标,实现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集约化和扁平化,对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合理划分标段招标减少了招标次数,同时减少项目接口,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减少障碍;其次,通过精细化投标人条件设置,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有利于选择优秀企业,有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竞争;再次,合理加大标段使施工企业重视项目,主动增加技术力量和设备投入,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资源、技术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有助于引入优秀人才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3.注重应急管理,强化险情处置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所面临的地表建(构)筑物环境、地下管线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加大了施工难度和安全风险,事故和险情还难免发生。为最大程度地控制险情发展,减少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部门、各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积极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1)实施“三级”应急管理体系

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政府部门三个层级,分别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置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形成分级响应,齐抓共管的应急管理格局。施工单位是工地应急抢险的中坚力量,各建设单位对每条线路的应急抢险实施统筹、调度,政府部门对全市的应急抢险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确保及时、高效处置地铁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事故或险情。

(2)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统筹管理

在施工单位正常配备应急抢险物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点位置、可能发生的险情类型、应急需求等因素,将工程量较大,装备力量较强,应急支援覆盖面较广的标段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实现全市轨道交通应急抢险物资集中统筹管理,一旦某工点发生险情,可以及时、就近提供支援,确保大型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供应的可靠性。

(3)开展应急抢险演练

检验应急抢险队伍水平,锻练队伍,积累经验,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4)推行应急队伍的激励机制与动态管理机制

为提高企业参与应急抢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应急抢险队伍实行了合理激励与动态管理机制,给予应急抢险队伍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优惠等政策,并定期考核企业的技术管理、机械设备配置、应急物资储备和劳务工储备水平,凡是队伍建设水平达不到要求或抢险任务执行不力的,坚决清出,并重新补充新生力量,确保应急抢险队伍训练有素,准备充分,本领过硬。

4.注重各方主体作用,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1)建立安全责任体系

与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签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通过责任书的形式,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建设单位也分别与承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承建单位在企业内部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形成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责任链条,齐心协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政府部门每年对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对各条线路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考评,并组织会议进行通报;各建设单位每季度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对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3)实施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及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每季度对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评比排序,对安全管理优秀,总排序在前5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管理不善,总排序在后5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尤其对发生事故或险情责任单位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5.注重监督指导,强化执法力度

(1)强化轨道交通工程制度建设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初期,接连发生了基坑失稳、地面塌陷等险情,虽及时抢险避免了事态扩大,但也暴露出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为强化安全管理质量,陆续制定了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风险因素责任制》,《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深基坑及主体结构施工强制要求》,《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盾构法隧道施工强制要求》《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冷冻法联络通道施工强制要求》,构建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提高了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事故险情多发的局面。

(2)实施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深基坑、盾构隧道工程的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基坑支护情况,将工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安全等级,每周召开例会,对每个深基坑、盾构隧道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基坑等级进行评定,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对安全风险大的c级工程一周一检,重点监控高危工程,防范事故发生。

(3)落实安全预警制度

针对暴雨等特殊气象条件,五一、十一等特殊时段,发布安全生产预警,根据隐患排查统计分析数据,对易发生的隐患、险情发布安全生产预警,要求企业落实预防预控措施;针对个别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事故 或险情连续发生等情况,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等形式,向该企业发布安全生产预警,要求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巡视单位以手机短信的方式每天发送地铁施工安全简报,发生险情时即时预警,知会相关人员作出快速反应。

(4)强化安全执法力度

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队伍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现场安全水平各不相同,对此,一方面进行差异化管理,对能力弱、管理差、险情高、隐患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另一方面强化监督执法,实施铁腕整治,采取红黄色警示措施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处,对受到红色警示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参加投标和承接业务资格。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各参建企业,我们一直注重明晰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的角色和定位,政府部门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各参建企业发挥安全主体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政府和企业互动式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主观能动性,取得积极地成效,实现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基本受控,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2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 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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