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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管理办法(1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5

防汛管理办法

第1篇 防汛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防汛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防汛物资准备、防汛检查、防洪抢险工作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防洪防汛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

3 总则

3.1 防汛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指导方针。

3.2 根据桦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历史水文资料记载,确定桦南风电场防汛期定在每年的四月下旬至10月末。

3.3 每年的四月下旬由公司安监部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年度防汛方案和工作要求,各部门及各风场根据要求部署防汛防雷工作。

5 防汛工作组织机构

5.1 指挥部

总指挥:桦南风电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桦南风电公司分管生产副职、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部门及风场负责人

5.2 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安监部主任 生产部主任

成 员:生产部、安监部副主任及专工

5.3 抗洪抢险突击队

总指挥:桦南风电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桦南风电公司党委书记、各分管副职

抗洪抢险突击队队长:风场场长

抗洪抢险预备队队长:生产部、安监部主任

物资保障组组长:计划发展部主任

医疗组组长:思政部主任

车辆抢运组组长:总经部主任

后勤保障组:总经部主任

抢险突击队员:桦南风电场全体人员,晨光风电场、富强风电场、桦川风电场、海林风电场各10人

抗洪抢险预备队组成:桦南风电公司机关20人

后勤保障组组成:总经部、计划发展部共9人。

医疗组组成:思政部3人、风场兼职医疗救护人员3人。

车辆抢运组组成:总经部小车班全体、各风场司机。

6 职责

6.1 指挥部职责

6.1.1 公司总经理是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总指挥;各分管副职为分管部门的抗洪抢险第一责任人。

6.1.2 各部门和风场场长为本部门和本风场抗洪抢险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防洪防汛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建立本单位的防汛组织机构,同时作为桦南风电公司的防洪防汛领导机构成员,接受桦南风电公司防洪防汛指挥部的领导。

6.1.3 定期召集防洪防汛组织机构成员听取防洪防汛工作汇报,及时掌握防洪防汛工作情况,布置下一步工作。

6.1.4 定期组织防洪防汛组织机构成员对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批示职能部门下通知进行整改。

6.1.5 在出现危急情况时负责指挥和调动人力、物力、设备、车辆全力参加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6.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6.2.1 在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的防洪抗汛管理。

6.2.2 组织贯彻落实防汛指挥部有关防汛抗洪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拟订并落实防汛抗洪工作方案和保证措施。

6.2.3 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生产现场的防洪防汛以及防雷工作;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以及防汛信息的收集和传达工作;汛期建立防汛值班制度,收集汛情报告上报防汛抗洪指挥部。

6.3 抗洪抢险突击队职责

6.3.1 负责突发洪水汛情事件的应急处理。

6.3.2 接到命令后应迅速赶赴防汛现场进行应急抢险工作。

6.4 物资保障组

6.4.1 负责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和备品备件的采购、储运和调拨工作。

6.4.2 物资准备要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完好,随时可用。

6.5 车辆保障组职责

6.5.1 防汛期应做好车辆的准备和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随时可用。

6.5.2 服从分配,听从调用。

6.6 医疗保障组职责

6.6.1 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6.6.2 及时检查、检测饮用水是否受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6.6.3 做好卫生防疫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6.7 后勤保障组职责

6.7.1 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及设备抢修工作人员的食品、水的及时供应工作。

6.7.2 负责保证事故现场工作人员的休息安排。

7 防汛物资

7.1 汛期,风场应根据本地区防洪情况,储备足够数量的潜水泵、铁锹、尖镐、编织袋等防汛物资、备品备件和防汛食物和药品等,以备发生汛情时急用。

7.2 风场要对防洪防汛物资设立台帐、专项保管,要落实责任,专人使用与维护,每年的汛期前,要全面检查、试验防洪设施,对于损坏或有缺陷的,要及时修复或补充到位,达到完备好用。

7.3 在防汛期内,每周应对防洪设备检查试验一次,并做好检查试验记录。

7.4 风场每年应在汛期到来前开展防洪防汛安全自查工作,根据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提出需要补充的物资或紧急消缺用的备品备件计划,经生产副总经理同意后,报计划部补充完善。

7.5 防洪防汛常用器材,不准挪用或丢失,需要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但必须及时归位或补充。

7.6 生产部和安监部要对风场的防洪防汛物资及生产紧急消缺的备品备件进行审核,对防洪防汛物资、设备和器材检查试验与维护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

7.7 计划部对防洪防汛、抗洪抢险的物资储备、器材的供应和紧急备品、备件的采购全面负责。

8 防汛检查

8.1 每年四月初风场应组织对防汛重点部位如风场道路、线路、中控楼、母线室、高压开关室防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生产部、安监部。

8.2 每年四月初风场应对所属电力和通讯线路杆根、杆体、拉线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要及时上报生产部,加固工作要在每年六月十日前完成。

8.3 每年四月初风场应对风电机组的基础、机舱、塔筒门窗、箱式变压器基础的防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4 每年四月初风场应对场内道路、排水沟、下水井、排水涵管、变电所及围墙护坡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需要修缮加固的报公司审批实施,应在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场内排水系统疏通由风场负责。

8.5 汛期,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每日对场内排水系统检查一次,每次大雨、暴雨前后应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向风场负责人汇报,由风场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8.6 洪汛期,风电场要加强设备、线路以及场内道路的巡视检查,发现隐情及时处理,做好防控措施,以防发生损毁道路和冲毁农田的现象。

8.7 汛前,风场应加强对周围地貌检查及洪水流向的观察,必要时挖出临时排水沟道,防止水淹场房。

9 抗洪抢险

9.1 风场各岗位人员发现险情后,要立即汇报值班长或风场厂长。

9.2 在汛期,风场厂长、值班长要随时掌握重点防汛部位的防汛情况,出现的险情及时向防汛抗洪指挥部汇报。

9.3 汛期,防汛指挥部有关领导和部门、风场负责人要参加值班、值宿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汛期的值班纪律和指挥作用。

9.4 防汛指挥部接到险情汇报后,立即按照实际情况和拟订的防汛预案调动人力、物力进行抢险。

9.5 接到抢险救灾命令后,各级人员应迅速投入到抗洪抢险工作中,服从分配,听从调用,不得推诿、延迟、阻挠抢险救灾工作。由此造成的后果将层层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0 附则

10.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0.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大唐发电厂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工作,不断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公司防汛工作要求,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本厂厂界对应的长江岸区江堤及向上游、下游方向延伸50米的江堤以及厂内区域生产设施安全度汛;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抗洪抢险,保证灾后恢复电力生产供应。

第三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所属各部室、公司。

第二章 防汛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和防汛办公室,负责组织防汛工作,协调解决防汛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防汛办公室设在生产物业公司,负责公司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厂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厂办公室、安监部、设备部、工会、策划部、人资部、财务部、思政部、物资部、检修公司、发电部、物业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实业总公司各部门行政正职组成。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主任由物业公司经理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设备部分管副主任、发电部分管副主任、检修公司分管副经理、安监部副主任、物业公司副经理、安全员、总务专职等组成。

第九条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和部署,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和决定应急结束等工作。

3. 统一协调和调度厂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

4. 接受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资源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 决定和宣布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建各应急工作组。

6. 发生生产事故后,与有关政府部门配合,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 负责对事故(事件)进行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

第十条防汛办公室职责

1. 负责防汛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组织、督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

3. 负责监督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 掌握应急处理和恢复情况,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5. 负责汇总、通报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归口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有关单位汇报。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防汛工作应加强所管辖江堤安全管理,保证排水设施安全可靠,不发生倒灌和被淹,抗洪排涝措施齐全、完善。

第十二条 超前做好防汛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防汛准备工作。重点保证发电设备和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保证可靠发电。

第十三条 做好防汛检查监督和抢险工作,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防汛抢险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汛期安全度汛。

第四章 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汛前应及时调整防汛负责人名单、防汛抢险队、值班电话及防汛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防汛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每年汛前组织对防台风、防内涝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防汛经费和防汛物资,保证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防汛器材的物资管理,确保汛期物资器材储备充足,完善可靠,汛期供应及时,不发生防汛物资器材管理不善贻误汛期抢险。

1. 日常防汛物资由物业公司负责储备。防汛物资器材必须充足完备,储备齐全、汛期供应及时可靠。

2. 每年对防汛器材进行补充和完善,做到在各种汛情情况下,满足汛期抢险的需要。

3. 在汛前对防汛物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补充有关防汛器材,按计划对防汛物资进行相应的定期试验,做到防汛物资器材的安全可靠使用。

4. 建立防汛物资台账表,对防汛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及每年防汛物资的检查试验,及时进行填写,设专人负责。

5. 防汛物资的存放,必须遵循专库(专柜)存放,专人负责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防汛物资、数量充足,符合质量要求。

6. 防汛物资的领用必须由防汛办主任签字方可领取。

第十七条认真落实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

1. 设备部、发电部负责制订汛期设备安全运行措施,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

2. 检修公司负责对露天马达、端子箱、接线盒等设备制订防雨、防潮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现场重点设备、重点区域可能发生的汛情制订处置预案;制订对所辖设备加强巡检的措施;做好0.4kv、6kv开关室防潮降温措施。负责雨水泵及其系统的检修维护。

3. 物资部负责检查防汛物资的采购、储备,检查清点已有防汛器材的数量、品种及完好程度,及时按防汛应急办要求补齐备足防汛物资,确保24小时有人发料。

4. 物业公司负责对厂区四沟、窨井、管道进行清淤疏通,排除异物,确保畅通,对厂房屋顶防漏工作进行检查维修,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组织江边一、二道埂背水坡清理杂草。

5. 人资部负责做好防暑降温、医疗保健和疫情的处置准备工作。

6. 厂办公室、粉煤灰运输公司安排好防汛值班车辆和抢险车辆。

7. 安监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督办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和巡查工作。当进入台风预警或长江水位达到7.5米警戒水位时,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

1. 防汛办公室认真组织安排好汛期值班,制定值班表,实行领导带班制。

2. 汛期值班要做好紧急抢修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工作准备,做到超前预想,提前布置。值班车辆、防汛物资要准备充分。各单位防汛抢险队员的所有通讯工具要在汛期24小时内全天开通,确保通讯畅通。

3. 汛期值班时间内,每2小时对江堤进行一次巡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脱岗,严禁喝酒,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恶劣天气情况下,必须加强值班力量。

4. 汛期值班时间内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电话记录,紧急情况及重大事项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认真履行交接班制。

5.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汛值班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为及时作好防汛工作,增强汛期的控制力和救助能力,及时使上级组织了解灾情,采取措施,控制灾情,把灾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汛期灾情报告制度。

1. 当发现危情、灾情后,应立即向上级组织汇报,不得有误。危情、灾情特别严重时,要每10分钟或20分钟汇报一次,并随时与上级防汛部门取得联系。

2. 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一旦发现险情、灾情,要立即采取措施,向防汛办公室及有关领导汇报,通知有关单位,将灾情降低到最低水平。

3. 各抢险队要及时相互联系,积极配合,不得有任何推诿现象,必要时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部请求支援,以取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 凡配有移动通讯工具的防汛抢险人员,要随时携带移动通讯工具,并保证汛期24小时处于开启状态,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时回应,并按要求尽快到达指定现场或岗位。

第二十条 加强汛期信息管理,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气象信息和分管范围内的水情、汛情和灾情,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一条 汛期结束后(10月15日前),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汛期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失,促进防汛工作水平。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全面完成上级下达防汛任务,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贯彻上级及防汛有关文件精神,取得显著成绩。

2. 在防汛期间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在防汛期间,工作突出,处理事故果断及时。

4. 在防汛期间,对承担防汛任务能够早预料、早控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扩大者。

5、各抢险队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工作失误和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按照厂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对汛前有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处理,在防汛期间造成事故者。

2. 接到防汛通知后,各抢险队不能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人员、物资不能及时到位者。

3. 防汛期间对由于责任不到位造成通讯联络中断。

4. 防汛期间防汛物资储备未严格管理造成供应不及时。

5. 防汛车辆未能及时进行检查,配备不能满足防汛的需要或不能满足事故处理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3篇 防汛防台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地铁网络化的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天气的处置和抢险能力,对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以下简称物资)做好相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

3  管理职责

3.1  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是防汛防台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存放、保管、申购、发放、检验和登记。

3.2  物资和后勤公司采购部负责补充物资的采购。

4  物资管理

4.1  物资的存放和标识

各仓库将物资集中存放于专用储存柜内,储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设备铲运或吊装的固定位置,并设醒目标识,便于识别。

4.2  物资的保管和申购

各仓库组长是物资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物资的保管和申购工作。对已领用消耗的物资由各仓库班组负责提出申购,由部门审批汇总后,交采购部进行采购。

4.3  物资的补充和采购

采购部根据储运部物资申购单进行采购,补齐已领用消耗的物资,以确保物资配置齐全。

4.4  物资的使用和发放

物资清单、存放地点和联系方式统一交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仓库在收到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资的发放准备,遇领用须做好相关领用手续。

4.5  物资的检验和登记

各仓库每月对物资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每年4月及8月分两次对物资中的电器类进行试运转和漏电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损坏、过期的物资及时上报、更新。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负责编制并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4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5篇 变电站防汛、防风、防寒工作管理办法

1 变电站内应根据需要配备适量的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汛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专门保管,并有专门的台帐。

2每日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扣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密封良好。

3 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4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

5 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6变电站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阻波器 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

7 每日检查和清理变电站设备区、变电站围墙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变电站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8 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第6篇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条 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纳入基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章 防汛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防汛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检查、协调本地区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的防汛安全实施行业监管。

第六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权限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第七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管理责任,其主管部门领导任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

水利、能源(电力)、交通、农业、旅游、管委会、国有投资集团等是其所属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

乡 (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视同主管部门。

第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对其运行管理的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直接责任,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

水库与电站分别独立经营管理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各自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不同运行管理模式可分别为业主、承包经营单位、水库管理机构等。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没有条件建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电站,由主管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防汛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建和已建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直接责任人,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电站防汛安全行政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编制、执行情况,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二类坝的应限制蓄水运行,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应空库运行,并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三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须落实专人联系所辖水电站,负责督促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实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责令水电站限期整改防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派员参加水电安全监察员及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换证培训,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防护制度,组建防汛管理机构,落实专职防汛管理人员,做好防汛度汛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前要组织对大坝(含活动坝)、引水渠(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沿渠边坡、电站厂房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级,要加强对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及其它有碍水电站安全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电站厂房、管理房后边坡的监测和防护,发现隐患和险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确保大坝与电站厂房之间,水电站与上下游村镇、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洪水预报成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或委托编制水电站防汛应急抢险预案。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应报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遇有较大洪水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并及时通知水库上、下游受影响地区。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汛情危及大坝安全,且来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断无法与外部联系时,可按批准的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执行。

第四章 安全度汛

第二十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项目法人要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设计报告、度汛计划与措施、度汛施工计划与措施、度汛组织保证措施、人员应急转移预案、度汛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度汛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报水电站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对于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应报大坝所在县(市、区)初审后逐级上报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受影响的各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项目法人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工程度汛方案,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防汛应急抢险预案,4月15日前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经确定,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坚决执行,严格按预案落实各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根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除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经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特征水位。确需调整特征水位时,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技术论证后报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单位(或相当于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应与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水库管理要求,对大坝监测设施进行观测,并定期分析观测资料,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应加强防汛监测、预警、洪水预报和信息传输保障等系统的建设,建立汛情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和反馈等方面的应急机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断能力。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

第三十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广水电站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鼓励水电站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对水电站实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水电站购买商业性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防汛抗旱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

第四条

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四)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五)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六)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七)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八)中央防汛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九)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六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六)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费申报分配

第七条

各省(区、市)申请补助费,由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补助费,由兵团财务、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补助费,由农业部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申请补助费,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八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分配:

(一)洪涝成灾面积;

(二)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

(三)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

(四)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

(五)地方(部门)防汛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

第九条

分配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补助费,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水利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对补助费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补助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同时废止。

第8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9篇 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防汛抗旱项目建设及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防汛抗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有序、高效运行,而用于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系统的应急加固除险和水毁修复,以及用于遭受水旱灾害而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或抗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防汛抗旱项目是指为保证大连市防汛抗旱体系(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完整和适用功能而进行的建设、维护运行、加固除险及修复治理。

第四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和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申请防汛抗旱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境内申请防汛抗旱资金的防汛抗旱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防汛抗旱资金中用于防汛的支出,主要是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以及为保障安全度汛而进行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设。

一、防汛工程措施:涉及到防汛安全的水库、河道、堤坝、重要海堤及涵闸、泵站等的应急加固和水毁修复。

二、防汛非工程措施:水文测报设施设备,防汛通讯设施的修复,防汛调度指挥、洪水预警预报、山洪灾害防治等各类与防汛相关的系统建设与维护,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风险图的编制;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防汛抢险演练;防汛物资及设备购置、储备及管理费用。

三、防汛抗洪抢险专项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

(二)抗洪抢险所需物资材料的紧急购置费用;

(三)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

(四)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

(五)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

(六)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七)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

(八)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临时办公经费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市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已列入年度河流达标治理规划范围内的河道整治费用;

(二)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应急度汛项目费用;

(三)城市新建防洪工程项目;

(四)灌溉渠道、渡槽、平塘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六)项目涉及的征地、动迁等费用;

(七)其他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八条

防汛抗旱资金中用于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抗旱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

(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

(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

(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

(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

(六)市级抗旱物资储备费用。市防办购置、补充、更新市级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

防汛抗旱工程项目原则上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护工程的原有规模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如确需改变或扩大时,要进行专门论证,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以确保防汛工程正常运行、安全度汛为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确定防汛度汛的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前,在完成勘察设计的基础上,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防办申报。

市水务局所属单位申请防汛抗旱专项经费,在完成勘察设计的基础上统一报送市防办。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对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市防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专家于11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下一年度需市补的防汛抗旱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认定,在报请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批准后,将申请项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于项目实施当年3月份前完成审定项目投资额度工作,并根据审定后的投资额度作为确定项目补助资金依据,按照补助比例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水毁修复工程的申报需满足工程损毁是由于洪水、暴雨引起,险(灾)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并趋向扩大化,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初步意见,并上报市防办,由市防指研究审定。

区市县(先导区)需市补的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项目的申报要以为确保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原则,由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原则上只允许上报涉及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全域防汛保障的非工程措施项目。

第十二条

防汛度汛项目申报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初步设计;

(二)工程待维修部位的影像照片;

(三)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组织项目申报方案,项目一经上报,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投入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使用原则及重点:

(一)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防汛抗旱项目按照事权、责权划分,由市、县、乡及经营管理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市政府直接管辖的防汛抗旱项目资金主要由市政府承担,区市县(先导区)级政府管辖项目,市财政予以一定补助。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在项目安排上,应先做好规划,同时要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并根据区市县(先导区)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防汛抗旱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和差别化政策,即市本级防汛抗旱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北三市”及长海县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额70%补助,“南三区”及先导区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额60%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及县以下财政、管理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政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管,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防办。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防汛抗旱项目建设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防汛抗旱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防汛抗旱项目,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大连市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对特殊情况(如汛期突发的急需修复的抢险工程、物资购置等)不能实行招标的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及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项目,须经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报市防指、财政局备案。市本级不能实行招标的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及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项目须经市防指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防汛抗旱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防汛抗旱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条

防汛抗旱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水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所需材料,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完工后,应持《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和所需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核定手续,并按规定完善整理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决算后,向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将竣工验收专项报告上报市防办、市财政局。在区市县(先导区)验收的基础上,市防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将对区市县(先导区)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当年防汛资金补助指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防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大财农〔2008〕368号)中涉及防汛度汛应急工程资金管理部分条款废止执行。

第10篇 变电站防汛防风防寒工作管理办法

1 变电站内应根据需要配备适量的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汛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专门保管,并有专门的台帐。

2每日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扣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密封良好。

3 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4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

5 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6变电站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阻波器 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

7 每日检查和清理变电站设备区、变电站围墙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变电站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8 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第1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工作,不断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公司防汛工作要求,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本厂厂界对应的长江岸区江堤及向上游、下游方向延伸50米的江堤以及厂内区域生产设施安全度汛;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抗洪抢险,保证灾后恢复电力生产供应。

第三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所属各部室、公司。

第二章 防汛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和防汛办公室,负责组织防汛工作,协调解决防汛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防汛办公室设在生产物业公司,负责公司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厂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厂办公室、安监部、设备部、工会、策划部、人资部、财务部、思政部、物资部、检修公司、发电部、物业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实业总公司各部门行政正职组成。

第八条 防汛办公室主任由物业公司经理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设备部分管副主任、发电部分管副主任、检修公司分管副经理、安监部副主任、物业公司副经理、安全员、总务专职等组成。

第九条 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和部署,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和决定应急结束等工作。

3. 统一协调和调度厂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

4. 接受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资源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 决定和宣布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建各应急工作组。

6. 发生生产事故后,与有关政府部门配合,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 负责对事故(事件)进行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

第十条 防汛办公室职责

1. 负责防汛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组织、督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工作。

3. 负责监督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 掌握应急处理和恢复情况,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5. 负责汇总、通报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归口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有关单位汇报。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防汛工作应加强所管辖江堤安全管理,保证排水设施安全可靠,不发生倒灌和被淹,抗洪排涝措施齐全、完善。

第十二条 超前做好防汛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防汛准备工作。重点保证发电设备和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保证可靠发电。

第十三条 做好防汛检查监督和抢险工作,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防汛抢险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汛期安全度汛。

第四章 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汛前应及时调整防汛负责人名单、防汛抢险队、值班电话及防汛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防汛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每年汛前组织对防台风、防内涝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防汛经费和防汛物资,保证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防汛器材的物资管理,确保汛期物资器材储备充足,完善可靠,汛期供应及时,不发生防汛物资器材管理不善贻误汛期抢险。

1. 日常防汛物资由物业公司负责储备。防汛物资器材必须充足完备,储备齐全、汛期供应及时可靠。

2. 每年对防汛器材进行补充和完善,做到在各种汛情情况下,满足汛期抢险的需要。

3. 在汛前对防汛物资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补充有关防汛器材,按计划对防汛物资进行相应的定期试验,做到防汛物资器材的安全可靠使用。

4. 建立防汛物资台账表,对防汛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及每年防汛物资的检查试验,及时进行填写,设专人负责。

5. 防汛物资的存放,必须遵循专库(专柜)存放,专人负责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防汛物资、数量充足,符合质量要求。

6. 防汛物资的领用必须由防汛办主任签字方可领取。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

1. 设备部、发电部负责制订汛期设备安全运行措施,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

2. 检修公司负责对露天马达、端子箱、接线盒等设备制订防雨、防潮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现场重点设备、重点区域可能发生的汛情制订处置预案;制订对所辖设备加强巡检的措施;做好0.4kv、6kv开关室防潮降温措施。负责雨水泵及其系统的检修维护。

3. 物资部负责检查防汛物资的采购、储备,检查清点已有防汛器材的数量、品种及完好程度,及时按防汛应急办要求补齐备足防汛物资,确保24小时有人发料。

4. 物业公司负责对厂区四沟、窨井、管道进行清淤疏通,排除异物,确保畅通,对厂房屋顶防漏工作进行检查维修,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组织江边一、二道埂背水坡清理杂草。

5. 人资部负责做好防暑降温、医疗保健和疫情的处置准备工作。

6. 厂办公室、粉煤灰运输公司安排好防汛值班车辆和抢险车辆。

7. 安监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督办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和巡查工作。当进入台风预警或长江水位达到7.5米警戒水位时,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

1. 防汛办公室认真组织安排好汛期值班,制定值班表,实行领导带班制。

2. 汛期值班要做好紧急抢修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工作准备,做到超前预想,提前布置。值班车辆、防汛物资要准备充分。各单位防汛抢险队员的所有通讯工具要在汛期24小时内全天开通,确保通讯畅通。

3. 汛期值班时间内,每2小时对江堤进行一次巡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脱岗,严禁喝酒,并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恶劣天气情况下,必须加强值班力量。

4. 汛期值班时间内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电话记录,紧急情况及重大事项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认真履行交接班制。

5.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汛值班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为及时作好防汛工作,增强汛期的控制力和救助能力,及时使上级组织了解灾情,采取措施,控制灾情,把灾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汛期灾情报告制度。

1. 当发现危情、灾情后,应立即向上级组织汇报,不得有误。危情、灾情特别严重时,要每10分钟或20分钟汇报一次,并随时与上级防汛部门取得联系。

2. 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一旦发现险情、灾情,要立即采取措施,向防汛办公室及有关领导汇报,通知有关单位,将灾情降低到最低水平。

3. 各抢险队要及时相互联系,积极配合,不得有任何推诿现象,必要时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部请求支援,以取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 凡配有移动通讯工具的防汛抢险人员,要随时携带移动通讯工具,并保证汛期24小时处于开启状态,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时回应,并按要求尽快到达指定现场或岗位。

第二十条 加强汛期信息管理,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气象信息和分管范围内的水情、汛情和灾情,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一条 汛期结束后(10月15日前),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汛期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失,促进防汛工作水平。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全面完成上级下达防汛任务,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贯彻上级及防汛有关文件精神,取得显著成绩。

2. 在防汛期间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在防汛期间,工作突出,处理事故果断及时。

4. 在防汛期间,对承担防汛任务能够早预料、早控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扩大者。

5、各抢险队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工作失误和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按照厂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1. 对汛前有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处理,在防汛期间造成事故者。

2. 接到防汛通知后,各抢险队不能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人员、物资不能及时到位者。

3. 防汛期间对由于责任不到位造成通讯联络中断。

4. 防汛期间防汛物资储备未严格管理造成供应不及时。

5. 防汛车辆未能及时进行检查,配备不能满足防汛的需要或不能满足事故处理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一、防洪工作方针

防洪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积极抢修”的方针。在汛期要加强危险处所的检查、监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立足于防大汛、抗重灾,提前作好防洪准备工作,作好防洪预案。规范安全管理,强化设备质量。坚持以旅客列车安全为重点,防止发生行车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防洪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各有关业务口对防洪工作的执行。

2、组织防洪检查、水害抢修、后勤供应和善后处理工作。

3、组织防洪抢险材料的储备、备用车辆的调拨、队伍的组成、设备检查和整修。

4、督促复旧工程计划落实和按期完成。

5、督促相关人员做好防洪工作的奖惩事宜。

三、防洪措施

1、认真执行雨前、雨中、雨后三检制度。

2、汛期要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严格执行雨量警戒制度,严格执行分段负责、冒雨、雨后检查制度,必要时应增加巡查次数。

3、对可能发生紧急水情、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加固处理的处所,由项目部防洪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预抢。

4、防洪料具储备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和处理。

5、建立与车站行车部门、上级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工作。`

6、建立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等情况,及时布置防范对策。

7、重点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区段的情况。

8、对一时不能排除的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和观测。

9、经常检查新建工程对既有线路基稳定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制定加固办法。

10、一旦发生水灾,千方百计以最短时间内抢修通车,并迅速将灾情调查清楚,把发生的具体情况向上级防洪组织汇报。

11、洪水通过后,须立即检查河床、路基的状态,是否有冲刷或损失。

12、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气象、雨情、汛情、灾情及抢险工作动态等防洪信息。

四、防洪防汛处罚

(一)、凡发生、发现下列情况的,给予施工现场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经过铁路局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营业线两侧、桥梁上下游河道和铁路附近禁止范围内挖砂取土,抽取地下水等危害铁路路基、桥涵、排水设施安全和度汛安全的行为,未造成事故的。

2、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上级领导和设备管理单位的人员检查出的防洪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没有及时处理、消除的。

3、在度汛期间,挪用防洪物资没有及时补充,在防洪关键时候,耽误事情的。

4、在防洪防汛期间,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联系畅通,如果出现联系不畅通,不在施工现场的。

5、在防洪防汛期间,各工点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雨中、雨后检查,如没有执行,有险情没有及时上报的,或造成事故的。

6、有不按规范施工的,影响工程质量的,未造成质量事故的,但影响防洪防汛的,罚该项目施工作业队负责人。

7、砌体沉降缝、伸缩缝、泄水孔和防水层的设置,没有符合设计规定的。

8、对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边坡、基坑开挖施工,必须24小时安排人员进行看守,看守点必须有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确保通讯畅通。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去做的。

9、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各工点要备足机具、料具和劳力,尤其是抽排水设备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10、因施工造成天侧沟、水沟、涵洞堵塞等排水不畅通,未及时清理的。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的施工作业队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罚款2000元~2万元,如有违反法律的,将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1、在接到防洪通知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机具、物资的作业队负责人。

2、没有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施工,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的。

3、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护坡、天沟、挡墙、骨架等工程,如发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出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除必须立即返工处理外。

4、在防洪期间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的。

5、发生客车险性事故以及发生行车险性(不含客车)事故。

6、铁路局认为影响较大或损失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

7、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8、建设指挥部认为性质、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事故因素或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如下:

(1)因工程质量等问题,耽误客车晚点和严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营业线运输秩序。

(2)施工进度滞后,严重延误合同工期和影响开通使用期限。

(三)、如作业队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处按自查自纠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施工处将考虑终止作业队施工,以全体下岗处理。。

五、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系统安全和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专业、区域公司和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大坝、水库管理权限不在本公司系统企业的,防汛工作遵照管理方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唐国际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化工、冶金、煤矿、航运等企业的设备、设施安全度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四条 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第二章 防汛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大唐国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关于防汛工作的规定,并监督其在系统内实施;

(二)负责系统发电企业、基建企业和化工、冶金、煤矿、航运等企业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防汛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及时掌握、发布汛情,接受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集团公司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并按要求组织报送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四)负责组织系统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五)对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牵头防汛工作,防汛工作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防汛减灾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基层企业的防汛减灾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防汛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三)组织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重大防汛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负责编制和修订公司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向公司防汛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启动或终止公司应急预案。监督基层企业的防汛应急管理情况,包括预案管理和组织开展演练情况;

(五)收集基层企业的防汛信息,负责公司防汛减灾工作总结。对基层企业防汛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六)负责收集基层企业每周的防汛工作开展情况,编制防汛工作简报。

第七条 生产部归口生产运行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系统生产运行单位防汛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各生产运行单位的防汛工作方案以及向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重要防汛信息;

(三)组织对各生产运行单位的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重大防汛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各生产运行单位防汛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五)负责将各生产运行单位的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六)负责组织生产运行单位防汛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工程建设部归口工程建设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单位防汛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各工程建设单位的防汛工作方案;

(三)组织对各工程建设单位的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重大防汛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各工程建设单位防汛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五)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单位防汛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各专业、区域公司的职责

(一)在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基层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

(二)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基层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所管理企业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审查所管理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按照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基层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六)组织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七)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基层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二)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防汛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

(四)负责做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

(五)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在拟定年度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对上一年度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

(六)编制调度方案报批后严格执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演练方案、总结和照片等资料及时报公司。发生险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七)负责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八)在建项目负责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防洪度汛技术要求,编制本项目当年的防洪度汛措施和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批准或备案;

(九)在建项目负责建立本项目的水情、雨情测报系统,并向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重要防汛信息。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一条 水电企业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功能完好、运行可靠。

第十二条 为抵御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所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厂区(尤其是厂房)造成的威胁,水电企业应落实三层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厂区外、厂房外和厂房内设置防护挡墙、钢板门、挡水坎、实时监视装置等设备、设施,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防护等级。室外靠近高边坡的变电设备,应装设围网加强防护。

第十三条 遇极端天气,水电企业应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和现场值班人员,控制路途交通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要明确各级防汛机构、各参建单位的防汛责任,各工程项目必须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施工,按确定的度汛标准和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各度汛项目(如大坝、厂房、围堰、隧洞进出口、挡水泄洪设施等)按期达到防汛形象进度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在建水电、风电工程项目应按水电风电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汛期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地质灾害,对所有永久营地、临时营地和重大危险源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巡视检查。

第十六条 对工程相关区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安全评估,进行必要的治理、防护和监测,并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库区塌岸、下游护岸的监视、监测和治理,并于汛前疏通河道,确保下游河道的行洪能力;做好存(弃)渣场、料场和高边坡、路边坡、深基础、地下洞室等支护、防护和排水。工程项目部、材料库、加工厂等各类生活、生产营地建设,应进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风险预评估,确保建在具有自然防汛、防灾能力的地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具有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措施。

加强泄洪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优化蓄泄调度方案,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源,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完好。

第十七条 火电企业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厂房、供水泵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 风电和化工、冶金、煤矿、航运等企业的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生产设施设备和保护生产厂房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水淹设施设备、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 风电场应保证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落实防范山洪、泥石流、边坡坍塌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超前控制风险。在有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风电机遭雷击后1小时内不得接近风电机,确保人身安全。要加强风机、输电杆塔基础的检查巡视,杜绝倒塔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辖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提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24小时不间断巡查。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沿海地区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台风、热带风暴,及时接收预警信息,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位于江河附近、地势低洼处的企业,要制定并落实防内涝方案措施,密切关注江河汛情、雨情,提早预防。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企业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场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工程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论证,确定科学合理的防汛设防标准,各企业的厂区、重点部位、排水设施,以及水电厂大坝、厂房、主要水工设施等要明确防洪、防汛设计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基层企业要保证办公楼和生活设施的防汛安全。遭遇超过设计防洪能力的强降雨天气时,要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和地下设备设施损坏事件。

第四章 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防汛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各专业、区域公司必须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防汛组织领导工作。

各基层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伍。小水电应成立以现场负责人为队长的防洪抢险队伍。

第二十五条 汛前必须切实加强汛前检查,确保不带隐患入汛。华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地区企业原则上应在四月底前完成;华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原则上应在五月底前完成。

入汛后,要结合实际开展防汛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暂不能整改的需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制定、修订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入汛前需将应急预案上报公司和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好备案工作。

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要按照“不同部位至少要演练一次”的要求组织开展演练。结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不断完善,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预案可用、操作可行。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年度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各基层企业对上一年度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基层企业应做好防汛抢险队伍的组建工作。要从实战角度出发,落实专业抢险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确保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军队的联系,做好军民联防,提高防汛和抢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防汛物资管理,可参考《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进行物资储备。防汛物资种类、数量、质量均应满足现场防洪抢险要求,还应考虑储备至少满足现场值班人员一个月用量的食品、饮用水及应急药品。防汛物资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物资清册,按期进行检验和检查,确保功能完好、数量充足。

第三十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与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加强对中短期天气、雨情、水情和台风暴潮的预报工作,确保灾害预报的超前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防汛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大防汛宣传,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宣传防汛相关的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等,普及防汛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各单位可通过举行防汛知识讲座、“预案演练周”等活动,寓教于乐,加强防汛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加强防汛信息管理,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确保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各企业汛情。各企业应每周向公司报送《防汛工作周报表》,各专业、区域公司应统一组织报送。遇到重要情况,需落实极端条件下的通讯保障手段,确保通讯畅通。

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汛情信息。相关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在主汛期,每日向大唐国际汇报汛情信息。

第三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和防汛总结工作,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到位值守,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及时掌握汛情,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各企业应在汛前(4月15日前)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上报公司;10月31日前将防汛工作总结上报公司。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唐国际的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防汛管理办法(13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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