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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安全管理办法(四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热度:57

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一、防洪工作方针

防洪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积极抢修”的方针。在汛期要加强危险处所的检查、监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立足于防大汛、抗重灾,提前作好防洪准备工作,作好防洪预案。规范安全管理,强化设备质量。坚持以旅客列车安全为重点,防止发生行车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防洪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各有关业务口对防洪工作的执行。

2、组织防洪检查、水害抢修、后勤供应和善后处理工作。

3、组织防洪抢险材料的储备、备用车辆的调拨、队伍的组成、设备检查和整修。

4、督促复旧工程计划落实和按期完成。

5、督促相关人员做好防洪工作的奖惩事宜。

三、防洪措施

1、认真执行雨前、雨中、雨后三检制度。

2、汛期要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严格执行雨量警戒制度,严格执行分段负责、冒雨、雨后检查制度,必要时应增加巡查次数。

3、对可能发生紧急水情、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加固处理的处所,由项目部防洪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预抢。

4、防洪料具储备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和处理。

5、建立与车站行车部门、上级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工作。`

6、建立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等情况,及时布置防范对策。

7、重点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区段的情况。

8、对一时不能排除的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和观测。

9、经常检查新建工程对既有线路基稳定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制定加固办法。

10、一旦发生水灾,千方百计以最短时间内抢修通车,并迅速将灾情调查清楚,把发生的具体情况向上级防洪组织汇报。

11、洪水通过后,须立即检查河床、路基的状态,是否有冲刷或损失。

12、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气象、雨情、汛情、灾情及抢险工作动态等防洪信息。

四、防洪防汛处罚

(一)、凡发生、发现下列情况的,给予施工现场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经过铁路局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营业线两侧、桥梁上下游河道和铁路附近禁止范围内挖砂取土,抽取地下水等危害铁路路基、桥涵、排水设施安全和度汛安全的行为,未造成事故的。

2、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上级领导和设备管理单位的人员检查出的防洪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没有及时处理、消除的。

3、在度汛期间,挪用防洪物资没有及时补充,在防洪关键时候,耽误事情的。

4、在防洪防汛期间,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联系畅通,如果出现联系不畅通,不在施工现场的。

5、在防洪防汛期间,各工点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雨中、雨后检查,如没有执行,有险情没有及时上报的,或造成事故的。

6、有不按规范施工的,影响工程质量的,未造成质量事故的,但影响防洪防汛的,罚该项目施工作业队负责人。

7、砌体沉降缝、伸缩缝、泄水孔和防水层的设置,没有符合设计规定的。

8、对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边坡、基坑开挖施工,必须24小时安排人员进行看守,看守点必须有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确保通讯畅通。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去做的。

9、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各工点要备足机具、料具和劳力,尤其是抽排水设备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10、因施工造成天侧沟、水沟、涵洞堵塞等排水不畅通,未及时清理的。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的施工作业队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罚款2000元~2万元,如有违反法律的,将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1、在接到防洪通知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机具、物资的作业队负责人。

2、没有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施工,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的。

3、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护坡、天沟、挡墙、骨架等工程,如发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出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除必须立即返工处理外。

4、在防洪期间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的。

5、发生客车险性事故以及发生行车险性(不含客车)事故。

6、铁路局认为影响较大或损失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

7、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8、建设指挥部认为性质、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事故因素或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如下:

(1)因工程质量等问题,耽误客车晚点和严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营业线运输秩序。

(2)施工进度滞后,严重延误合同工期和影响开通使用期限。

(三)、如作业队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处按自查自纠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施工处将考虑终止作业队施工,以全体下岗处理。。

五、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3篇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

第四条 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险救灾避险工作纳入基层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体系。

第二章 防汛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防汛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检查、协调本地区水电站防汛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的防汛安全实施行业监管。

第六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权限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站,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第七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对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管理责任,其主管部门领导任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

水利、能源(电力)、交通、农业、旅游、管委会、国有投资集团等是其所属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

乡 (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视同主管部门。

第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电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对其运行管理的水电站防汛安全负直接责任,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防汛安全直接责任人。

水库与电站分别独立经营管理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各自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与电站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不同运行管理模式可分别为业主、承包经营单位、水库管理机构等。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没有条件建立运行管理单位的水电站,由主管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防汛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建和已建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直接责任人,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各水电站防汛安全行政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编制、执行情况,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应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二类坝的应限制蓄水运行,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应空库运行,并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第十三条 水电站主管部门须落实专人联系所辖水电站,负责督促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实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责令水电站限期整改防汛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派员参加水电安全监察员及运行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换证培训,建立健全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防护制度,组建防汛管理机构,落实专职防汛管理人员,做好防汛度汛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前要组织对大坝(含活动坝)、引水渠(洞)、压力前池、压力钢管、沿渠边坡、电站厂房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级,要加强对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及其它有碍水电站安全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影响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电站厂房、管理房后边坡的监测和防护,发现隐患和险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服从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确保大坝与电站厂房之间,水电站与上下游村镇、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洪水预报成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或委托编制水电站防汛应急抢险预案。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应报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在遇有较大洪水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并及时通知水库上、下游受影响地区。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汛情危及大坝安全,且来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断无法与外部联系时,可按批准的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执行。

第四章 安全度汛

第二十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项目法人要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设计报告、度汛计划与措施、度汛施工计划与措施、度汛组织保证措施、人员应急转移预案、度汛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度汛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报水电站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后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水电站,对于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县(市、区)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度汛方案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应报大坝所在县(市、区)初审后逐级上报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受影响的各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项目法人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工程度汛方案,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备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防汛应急抢险预案,4月15日前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 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经确定,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坚决执行,严格按预案落实各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要组织编制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根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除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经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特征水位。确需调整特征水位时,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技术论证后报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单位(或相当于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应与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水库管理要求,对大坝监测设施进行观测,并定期分析观测资料,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应加强防汛监测、预警、洪水预报和信息传输保障等系统的建设,建立汛情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和反馈等方面的应急机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断能力。

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

第三十条 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广水电站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鼓励水电站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对水电站实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水电站购买商业性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

第二章  防汛制度、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建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防汛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防汛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安全责任。

(三)保证防汛资源配置。

(四)组织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五)及时处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职职责:

(一)组织审查重大防汛技术措施。

(二)组织防汛检查。

第九条 防汛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计划。

(二)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防汛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演练。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汛准备工作,认真开展汛前检查,汛前检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组织机构(防汛领导组织机构、防汛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措施、防汛应急预案。

(三)有关建筑物(施工围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对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生活营地、工作面是否制定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五)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气象、汛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汛度汛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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