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办法制定了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事项的管理,适用于煤气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作业过程、人员及单位。
2引用标准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管理职责
3.1煤气站负责人员煤气知识培训、现场监护(检测)及事故救护等煤气安全专业管理及作业。
3.2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单位煤气使用、煤气设施(设备)安全规范性,及煤气区域监护(检测)的安全管理。
3.3设备部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的完善,及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
3.4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
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
4.1.2检修停、送煤气时,煤气站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
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
4.2.1动火工作票办理
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气站长审核签发后,煤气站、动火单位共同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
c. 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2.2动火原则及要求
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c. 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
d. 动火工作票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
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
4.3.1煤气管网按区域划分,区域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3.2煤气用户要有与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
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要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
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
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生产安全部煤防站。
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各单位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
4.4煤气事故的处理
4.4.1 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
4.4.2 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10-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2
q/aq—10-2
煤气区域监测原始记录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3
q/aq—10-3
煤气检测报警仪器配置清单
各单位
各单位
长期
4
q/aq—10-4
动火工作票
生产安全部
各单位
1年
6相关文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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