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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7 热度:78

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制定了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事项的管理,适用于煤气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作业过程、人员及单位。

2引用标准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管理职责

3.1煤气站负责人员煤气知识培训、现场监护(检测)及事故救护等煤气安全专业管理及作业。

3.2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单位煤气使用、煤气设施(设备)安全规范性,及煤气区域监护(检测)的安全管理。

3.3设备部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的完善,及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

3.4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

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

4.1.2检修停、送煤气时,煤气站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

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

4.2.1动火工作票办理

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气站长审核签发后,煤气站、动火单位共同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

c. 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2.2动火原则及要求

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c. 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

d. 动火工作票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

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

4.3.1煤气管网按区域划分,区域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3.2煤气用户要有与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

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要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

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

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生产安全部煤防站。

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各单位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

4.4煤气事故的处理

4.4.1 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

4.4.2 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10-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2

q/aq—10-2

煤气区域监测原始记录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3

q/aq—10-3

煤气检测报警仪器配置清单

各单位

各单位

长期

4

q/aq—10-4

动火工作票

生产安全部

各单位

1年

6相关文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第2篇 管道煤气管理安全使用规定办法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第3篇 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智力”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金珠厂区所有生产、转供、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任何和煤气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能源处

1、能源处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授权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批、监测等各项工作,负责各类煤气事故的紧急救护工作,参与各类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2、能源调度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各煤气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遇停产、复产、检修、增加或减少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

3、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防护站从业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煤气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知识及消防知识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其他单位从事与煤气相关作业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煤气岗位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岗位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煤气培训教育档案,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需保留三年以上)

4、煤气防护站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二级动火作业的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dn1200以上的阀门)、抽(堵)盲板(dn800以上的盲板抽堵工作)、焊接等煤气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

(2)参与公司级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协助公司安全环保处做好煤气安全宣传工作,参与各单位组织的煤气防护、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参加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护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负责煤气主管网日常化验工作,并将化验异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合理配置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各类报警仪器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设施等台帐,并应加强维护,使各种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及时使用。监督各分厂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护器材使用的管理工作;

(7)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8)煤气防护站在能源中心及安全环保处的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①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害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②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③煤气设备上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9)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全部由各分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11)每月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安全环保处

1、负责监督、指导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指导各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3、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4、负责煤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工作,确保各单位的配备率。

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分析、调查,参加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煤气设施使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

1、参与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活动。

2、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3、负责各类煤气火灾事故的消防、抢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

4、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审查及其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

第六条 设备处

1、负责招标时外协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煤气管网、设备、设施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生产、检修过程中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管理,具体按《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程管理处

1、负责审查新、改、扩建项目煤气管网与设施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组织煤气管网与设施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及质保期内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对公司煤气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第八条 技术质量处职责

负责对煤气管网含氧量进行日常化验,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能源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九条 煤气使用单位

1、各煤气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的设备、设施、报警检测仪以及急救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3、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煤气岗位(区域)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煤气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救护、防护技能教育和培训,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4、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与落实。

5、负责组织本单位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协助领导对煤气事故的救护、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三章 煤气安全管理通则

第十条 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严禁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严禁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严禁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十一条 煤气区域严禁一切烟火,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严禁使用煤气炉取暖。严禁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在煤气管线运行情况下,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第十二条 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进入煤气区域进行任何作业必需2人以上,必需携带煤气报警装置并作好防毒措施,工作中严禁“三违”。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需严格执行互保制度。

第十四条 关于进入煤气区域及煤气设备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时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否则禁止工作。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区域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直接上报能源管控中心。

第十六条 各生产厂(处)应指定专人对煤气设施检修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检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生产厂(处)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检修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域需动火的,必需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工作,作业前必需与生产厂(处)及岗位人员联系,进行安全确认互签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十九条 1、在进行高处及地面煤气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工作面下方十五米内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2、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3、煤气放散点周围40米内进行一切火源。

第四章 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变动时,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煤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处、能源处审批同意,到安全环保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进行作业。严禁无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厂从事与煤气相关的作业。作业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第二十四条 参加煤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作业单位--生产厂(项目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煤气设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经设备处、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煤气设施建成后,所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需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安全环保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保卫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各项检验合格后报政府机关进行审批,取得项应安全评价及消防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五章 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的煤气设备、管网,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或装置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工作,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对岗位人员日检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项有权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需及时处理,设备所属单位人员必需及时报告能源管控中心及生产管控中心(如有人员中毒先向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险情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各煤气操作室需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管网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名称及编号。用于紧急疏散的安全通道要有疏散指示标志及紧急事故照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煤气危险区及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标志,明确管理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设备明显部位。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三十二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上述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会签,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冬季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设施,防止冻裂后发生漏气事故。

第三十四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插板、盲板为可靠隔断装置,眼镜或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是可靠隔断装置,密封蝶阀能作为可靠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睛阀并用时是可靠隔断装置)。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三十五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处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由能源处及设备处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后再行实施。各生产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生产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能源处及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六章 煤气设施操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氧气含量应达到20.9%,低于18%时严禁进入。进入前还需观察设备内是否有淤泥,如果有,还要防止有沼气、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中毒情况,并作好监护。煤气设施送煤气时:氧气含量≤1%,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时方可送气。

第三十八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九条 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四十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防火措施。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施检修时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件的焊工担任,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2、煤气区域进行检修时应使用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使用非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应在上面涂上黄甘油。

3、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防火器材。

7、在铁路沿线的煤气动火作业,如遇装有高温等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否则,必须用防火帆布遮盖。

8、煤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十二条 煤气设施检修后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完毕后,确认设备无跑、冒、滴、漏,能正常运行使用。

2、煤气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接触过的有毒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设施设备应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4、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以及违规者,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有权勒令停止工作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在煤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的包装物、管道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等焊割工具以及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进行无齿锯切割、使用铁制工具、喷灯等),

第四十四条 煤气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实施动火作业外委项目负责人(或检修中心负责人)担任,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消防、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时需明确以下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人职责

煤气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字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2、监火人职责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的点检员或作业长担任,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实施煤气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生产厂)安全管理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并视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4、审批人职责:在审批煤气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动火。

第四十六条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以内。

(3)焦化厂除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内(化产区域全部为一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内为一级)

(5)各煤气柜20米以内。

(6)变压器、电缆隧道及10千伏以上配电室室内。

2、二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1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贮存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米--15米以内。

(3)焦化厂区内除化产、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外为二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要求40米以外60米以内为二级)

(5)各煤气柜20米--40米以内。

(6)0.4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配电室。

3、三级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焦化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熄焦塔、皮带通廊为三级动火)

第四十七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管理

1、煤气动火许可证存查及格式规定

一级、二级、三级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具体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负责审核并落实消防措施,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安全环保处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领取、填写要求

煤气区域一、二级动火,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三天通知公司主管责任单位。煤气动火相关手续由需动火设备所属单位的点检员在erp上发起审批,审批合格后,由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下发《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负责人直接到设备所属的生产厂(处)作业规划室领取。经作业规划室主任及分厂一级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具体规定见《动火管理作业要点》

第四十八条 《煤气动火许可证》措施落实、确认要求

在“动火安全措施”栏填写的措施(需现场检测危险气体浓度的除外),必须在动火作业开始时间30分钟前完成或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安全环保工程师负责督促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环保处会同保卫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在动火当天到现场对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若措施落实达不到要求,作业单位需在动火前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现场动火分析要求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煤气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避免出现吹扫死角。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

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条件的,应由各审核、审批单位会同签字同意后,另做具体处理。

第五十条 《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2、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于一个动火地点,同在一个区域同种设备、设施可使用同一份《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3、审批后的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实施,逾期则应重新办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夜间需开动火证时的审批

1、夜间动火,动火单位和设备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和安全确认。电话通知安全环保处安全室及保卫处的相关人员,如果是危险气体类动火还需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同意。

2、跨一级单位的一、二级动火需由双方一级正职及双方安全工程师进行书面确认,并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生产厂应查明原因,细化有关人员的责任,上报安全环保处。

第八章 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办理煤气设施动火或停、送煤气作业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对煤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者,处罚该单位1000-3000元。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于煤气设施冒险作业,或冒险作业经专业人员劝阻不改者,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

第五十六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主管处1000-2000元罚款,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触犯刑法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作业要点其它内容者,参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煤气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大量泄漏煤气的处理

1、现场人员在上风侧(20~50m)远离事故现场,现场临时负责人清点人数;保卫处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范围设专职警戒人员,挂警戒绳,并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事故发生单位清查、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如遇煤气中毒则迅速将其救离现场,并将其送至事故点上风侧;值班人员协助煤气救护人员清查并向上风侧疏散煤气扩散区域的人员。

2、进入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进入前以及撤离后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自身人员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

3、煤气防护站救援人员或化验、抢修等人员对事故人员救护、抢修及现场煤气含量分析时,必须佩带呼吸器。救援人员决定相应的救援方式、方法。抢修人员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按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处理;需要焊接补漏的,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进行补焊

第五十九条 发生煤气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处和消防部门,并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对周围环境进行排查,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如果是固定性储罐或来不及清理应采用隔离法或冷却办法进行保护。

2、煤气设施着火当管道直径大于100mm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同时通入大量蒸汽(氮气)灭火,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3、煤气设施着火时如果不能在灭火后控制煤气扩散,应保持煤气在可控范围内燃烧。

4、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闸门灭火,并切断火源威胁的电源。

5、煤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

6、煤气闸阀、压力表及蒸汽管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7、用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六十条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处理

发生煤气爆炸(爆炸如果发生燃烧情况,请参照第五十九条处理)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迅速切断煤气来源。吹扫残余煤气处理干净,加强事故现场通风。组织煤气防护人员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要保证泄露点40米内无火源。同时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作业要点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相关设备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本作业要点中涉及的动火管理规定请参照《动火管理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作业要点须贯彻到公司全体从事煤气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工艺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细则,但不许与本要点相悖。

第六十四条 本作业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3年9月17日发布的《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同时废止。

第4篇 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

(一) 人员管理

1. 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 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 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 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包括:

1) 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 制定检修计划;

3) 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 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 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 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

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 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 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 煤气站应配备客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 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 设备的安全要求

1) 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 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 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 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 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 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 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05)的相关规定。

8) 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 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 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 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 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 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 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 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 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 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 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 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 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 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 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 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 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 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 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 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 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 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 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 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 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 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 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 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 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 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 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 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 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 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 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 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第6篇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1、 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房,进入煤气房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涤纶衣服,进入煤气房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对讲机)。

3、 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房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 定期检查煤气房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 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 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7、如煤气泄漏或煤气起火事件中,首先立即通知保安部。如果泄漏严重,无论是在煤气站还是在别的地方,勿去碰触任何开关,勿去碰触任何电气设备。

8、打开排气装置,关闭煤气闸,并切断煤气来源(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了解掌握)。

9、如果煤气起火,用水降温并防止爆炸。所有电源开关及闸应关闭以防止爆炸。

10、 如果煤气起火发生在厨房,应立即到煤气房关闭所有闸门,同时用灭火器或防火地毯灭火。

第7篇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泰山钢铁集团《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加强煤气安全的管理工作,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减少煤气对人身伤害,促进安全管理整体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对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3.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程序》

3.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3.4《消防安全控制程序》

3.5《动火管理程序》

3.6《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3.7《环境/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

3.8《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3.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

3.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07.29)

4 术语和定义

4.1可靠隔断装置: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的安全装置。这类装置有眼镜阀(与密封蝶阀或闸阀并用)、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4.2 煤气事故“四防”: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

4.3 工业企业煤气:在炼焦、炼铁、炼钢、发生炉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5 职责

5.1 生产安环科职责

5.1.1负责本厂煤气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审查煤气管网、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并监督各单位落实《动火许可证》办理。

5.1.2负责制定本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5.1.3 根据生产实际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监测仪器设备,做好煤气作业人员煤气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5.1.4负责对本厂所属煤气安全防护设施、测量仪器的检查、监督工作。

5.1.5负责对煤气管理细则在各车间班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5.1.6负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煤气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5.2 设备科职责:

5.2.1 负责煤气系统的设备管理,煤气管网设施及煤气界定范围。

5.2.2 负责做好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工作,保持煤气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负责煤气系统大中修及改造过程中的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

5.2.3审查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气申请和改造方案。

5.2.4 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监督检查工作。

5.3 煤气使用车间

5.3.1正确使用煤气安全防护设施、测量仪器。

5.3.2负责责任范围内煤气管网的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责任范围内煤气管网的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维护各煤气管线,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5.3.3 负责责任范围内煤气检测和设备维修时的监护工作。

5.3.4 负责本厂煤气管理细则在本单位的实施,并对班组实施管理。

5.3.5各班组负责对本厂煤气管理细则在班组的具体执行。

6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使用煤气以及煤气检修、维护、管理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煤气特性及煤气中毒救护知识,熟悉生产工艺及其设备的作业和性能及每个阀门的特性作用。

6.2在煤气危险区域巡检、工作或使用煤气,以及煤气管道阀门、设备的检修和清理,必须两人以上一起进行,并设专人监护。

6.3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吸烟、睡觉、使用明火及堆放易然易爆物品。

6.4检查泄漏源必须用报警仪,禁止用鼻子嗅或明火试。

6.5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锤或其它金属敲击。

6.6煤气点火程序是:先点明火,后开煤气;如第一次点火未成功,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待煤气散开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点火。

6.7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管道。煤气送上后要在放散管放散,经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量低于0.5%后方可使用。

6.8 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停、送煤气时,必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统一协调。相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所有用气点经常进行巡视,防止煤气泄漏引起中毒或火灾;

6.9 煤气排水管道不得通入电缆沟、水沟、坑道内;

6.10 检修煤气设备和管道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气源。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关闭阀门并在其后加设盲板,同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6.11 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必须通知安全部门。可靠切断煤气后,动火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经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动火。

6.12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管内煤气必须一直保持正压。动火时只能采取电焊,禁止气焊或气割。

6.13 如煤气管道上着火时,100mm以下管道可直接关闭阀门,100mm以上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灭火,但是煤气压力不得低于600pa以防回火爆炸。

6.14 使用煤气时要保持正压操作,压力不小于600pa,如不能保持正压,应可靠切断气源。

6.15应经常检查煤气管网、设备下列部位:阀芯、法兰、膨胀器、焊缝口、计量导管、软连接口、铸铁管接头、排水器、风机轴头、蝶阀轴头等,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6.16停、送煤气安全规定:

6.16.1 送煤气前应做到:

6.16.1.1 提前通知岗位人员做好准备。

6.16.1.2 送煤气前应提前检查管线上的水封是否满流;入口是否封闭;试验头、仪表导管等及各支管阀门是否关闭;对输气管道做惰性化处理。

6.16.1.3 工具、防护设施准备齐全。

6.16.2 停煤气前应做到:

6.16.2.1 通知相关煤气用户止火,并提前到现场认真落实各用户止火情况。

6.16.2.2 对煤气管道进行逐段检查,可靠切断煤气来源。

6.16.2.3 打开各放散阀及死角处的放散或放气头(如死角处没有放散头,应提前搬眼,增设放散或放气头),通入惰性气体将管内的残余煤气彻底吹扫干净,经取样化验或校测合格后,停止放散,并打开沿线入孔。

6.16.2.4 停气时,严禁直接操作放散阀泄压。

6.16.3 停、送煤气时,各相关管路及设备严禁施工或动火作业。

6.16.4 煤气导入时,无关人员应远离工作区域并严禁烟火。工作区域内不得有焊接、吊车作业。

6.16.5 进入气体置换放散时,管道周围4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并应密切注意风向,严禁煤气扩散到附近岗位。

6.16.6 对输气管路做惰性化处理和吹扫残余煤气时,必须将氮气通入管道吹扫20分钟以上。

6.16.7 送煤气前,煤气总管三道阀门的操作要求是:先开盲板阀,再开电动蝶阀和快速切断阀。

6.16.8 停煤气后,煤气总管三道阀门的操作要求是:先关闭电动蝶阀和快速切断阀,后关闭盲板阀。

6.16.9 若盲板阀打开、夹紧不到位或其他阀门出现故障,进行检查、调整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6.16.10 加热炉大修后初次送煤气前,要进行管道试压、密封验收检查。

6.16.11 在煤气管道末端取样,进行残氧量检查合格后,或做爆发实验三次合格后,方可关闭末端放散。

7 煤气专用器具的管理:

7.1 煤气报警仪:

7.1.1各岗位所配煤气报警仪由班组保管,交接使用,班组长为煤气报警仪管理第一责任人。

7.1.2 报警仪能随时拿出且能正常使用,电池由各单位自行配置,不能影响使用,严禁外借。

7.1.3 不用时关停机,用后及时擦拭,保持清洁。

7.1.4 定期送检,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发生损坏,承担修复费用,丢失的按双倍赔偿。

7.1.5 不得停用,并对停用期间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负全责。

7.1.6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7.2 空气(氧气)呼吸器:

7.2.1 分厂配备的呼吸器,由轧钢车间、酸洗车间统一管理。

7.2.2空气(氧气)呼吸器:

7.2.2.1空气呼吸器的穿戴:

7.2.2.1.1 佩戴空气呼吸器前,要对外观是否合格进行检查。擦净面罩目镜,将面罩与空气调节器连接好。

7.2.2.1.2 佩戴空气呼吸器时,先将快速接头拔开(以防在佩戴空气呼吸器是损伤全面罩),然后将空气呼吸器背在人身体后(瓶头阀在下方),根据身材调节好肩带、腰带,以合身牢靠、舒适为宜,压力表固定在呼吸器的肩带处,以便观察压力,最后系好胸带。

7.2.2.1.3 连接好快速接头并锁紧,将全面罩置手胸前,以便随时佩戴。

7.2.2.1.4开启气瓶阀,检查储气压力及低压报警装置。将供给阀的进气阀门置于关闭状态,打开瓶头阀,观察压力表示值,瓶头阀完全打开后,检查气瓶内的压力应在28mpa~30mpa范围内以估计使用时间,一旦听到报警声(压力低于0.5mpa),应准备结束在危险区工作,并尽快离开危险区。

7.2.2.2.5充分放松头带,佩戴好全面罩(可不用系带)进行2~3次的深呼吸,感觉舒畅,屏气或呼气时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无“丝丝”的响声。一切正常后,将全面罩系带收紧,使全面罩和人的额头、面部贴合良好并气密。

7.2.2.2.6 在佩戴全面罩时,系带不要收的过紧,面部感觉舒适,无明显的压痛。全面罩和人的额头、面部贴合良好并气密后,此时深吸一口气,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自动开启。

7.2.2.2.7 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将全面罩的系带解开,将消防头盔和全面罩分离,从头上摘下全面罩,同时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拔开快速接头,将空气呼吸器从身体卸下,关闭瓶头阀。

7.2.2.2.8 随时可以观察压力表示值来判断气瓶内的剩余空气。

7.2.2.2.9 将空气呼吸器使用完后应及时恢复使用前的准备状态。

7.2.2.3 使用中防止气瓶碰撞,防止碰伤面罩。

7.2.2.4面罩、背板等保持清洁,禁染油污。

7.2.2.5 面罩用后要用酒精擦拭干净后装入紧口袋中。

7.2.2.6 定期检查气瓶压力,确认在校验期内,当压力小于2.5mpa(5.1kgf/cm2)时,必须及时充气,充气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人员立即送充装站充气,必须当天取回,并交安全员检查后装备好、备用。

7.2.2.7每次使用后,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迅速恢复使用功能,确认空气呼吸器压力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各处件有无损坏,各接头垫,圈密封无破损,减压设施安全可靠。

7.2.2.8空气呼吸器要存放在无日光直接照射、无油脂、无灰尘、无腐蚀性酸性气体,与明火距离10m以上的位置,不得存放在不易找到的柜箱内,更不得上锁,以保证急用时能随手取出使用。

7.2.2.9 建立登记台帐和充气记录,定期维护保养。

7.2.2.10 异常情况及时反映,使用操作不当发生坏损,部件丢失等,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7.2.2.11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严禁向外单位借出。

8 煤气事故的抢救

8.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要立即启动《不锈钢轧钢厂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在进行处理的同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生产安环科、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8.3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厂长或负责安全的副厂长。

8.4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8.5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8.6煤气中毒者的抢救

8.6.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8.6.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泰山医院急救。

8.6.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泰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急救。

8.6.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泰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抢救。

8.6.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8篇 煤气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煤气安全管理流程、煤气管理要求、煤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管理、煤气日常安全管理、停、送、带煤气危险作业管理、煤气事故处理管理、煤气安全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八钢公司各相关单位。

2术语

2.1可靠隔断装置:系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这类装置有眼镜阀、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2.2煤气:在炼焦、炼铁、炼钢、发生炉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2.3煤气系统分为生产回收系统、输送储存系统、使用系统。

3管理职责

3.1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煤气生产回收、输送储存、使用单位煤气设施、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参与煤气设施、设备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

3.2设工部负责煤气设施、设备设计的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煤气工程施工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管理。

3.3保卫部负责煤气设施、设备设计消防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

3.4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煤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管理。

3.5炼铁分公司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的带煤气作业监护检查管理。

3.6能源中心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以及煤气使用单位带煤气作业的监护检查管理(炼铁分公司除外)。

3.7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管理程序

4.1煤气安全管理流程见附件。

4.2煤气管理要求

各煤气生产回收、输送储存、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完善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4.3煤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及施工安全管理

4.3.1“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施、设备及其附件,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4.3.2在煤气区域或设施附近施工的项目,必须经煤气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应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3.3煤气设施、设备施工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4.3.4煤气“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经由设计、施工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环保管理、消防管理、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检查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规程,验收签字后,才能投入运行。

4.4煤气日常安全管理

4.4.1煤气用户应安装与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联系的直拨电话,并确保完好、通畅。

4.4.2煤气指挥调度系统,应有完善的指挥程序、明确的职责范围,以保证煤气合理调度,保持系统压力稳定。

4.4.3煤气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切断、吹扫装置。

4.4.4各单位按煤气管网管辖范围划分,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4.5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4.6各煤气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制度操作,确保系统压力稳定、运行安全。

4.4.7能源中心根据用户的需求,对各煤气用户(炼铁分公司除外)的带煤气作业的监护和许可,负责煤气紧急事故的救护工作。

4.4.8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4.9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4.10各煤气用户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4.11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吹扫、置换确认,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4.12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4.13制定煤气系统巡检制度,加强巡检维护,确保所有泄爆阀(膜)、监测监控仪表、水封等安全设施及附件安全、灵敏可靠。

4.4.14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要设置警示标识,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4.15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

4.4.16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要定期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具体执行《煤气监测测量及防护设备管理程序》。

4.4.17增设煤气管网等煤气设施防撞、挂装置,加强机动车辆管理,严防机动车辆撞、挂煤气管网等煤气设施。

4.4.18严禁煤气用户(包括生活煤气用户)乱改煤气管路等煤气设施,确实需要改动必须进行设计变更。

4.4.19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按照《动火安全控制程序》执行。

4.5停、送、带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实施单位制定完备、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及严密的安全措施。

4.5.1“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是能源中心与煤气用户之间在煤气停、送时,要开启或关闭用户前端或末端阀(眼睛阀、加装盲板)的确认凭证。煤气用户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能源中心动力调度室统一下达“动力调度通知书”。

4.5.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4.5.3带煤气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a)煤气压力要求:高炉煤气带气作业压力≤4500pa;焦炉煤气带气作业压力≤3500pa;混合煤气带气作业压力≤4000pa(上述压力为松动眼镜阀、法兰螺栓泄压时的瞬间压力);生活区民用煤气管道带气作业压力:100pa≤p≤500pa,(p为用户灶前压力,此压力为松开法兰螺栓泄压时的瞬间压力)。

受工艺限制,超过上述压力要求范围的带煤气作业,优先在同步检修煤气系统停运时进行,否则应将煤气压力降至工艺允许的下限,按煤气专业工程师制定的作业安全方案进行作业。

b)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c)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d)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e)距作业场点40米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带。

f)作业区域所用光源均为防爆冷光源,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

g)所有直接参与带煤气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内衣裤袜均为棉布,严禁穿化纤布料服装,严禁穿带钉鞋。

h)所有未佩戴呼吸器的作业人员应站在煤气区域上风口。

i)带煤气作业所用工具为铜质工具,特殊情况下,可用涂抹黄油的铁质工具。

j)所需设备、物料、监护、消防、急救等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4.5.4带煤气翻转眼镜阀的具体安全要求

a)在中压煤气管道翻转眼镜阀前,应检查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的完好性。在作业前,应在周围40米内设置安全警戒带。

b)在翻转眼镜阀前,应关闭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并开启眼镜阀与蝶阀(或闸阀)之间的放散阀,通过取样管确认蝶阀(或闸阀)是否关严,如没有放散装置进行确认,应至少关闭前端两道蝶阀或闸阀。

c)在无前端煤气蝶阀(或闸阀)、放散阀的煤气管道上翻转眼镜阀作业,应先松动眼镜阀螺栓,确认煤气压力降至煤气范围以内(如有压力表接头,应安装压力表确认)后,才能进行作业。

4.5.5带煤气抽堵盲板的具体安全要求

a)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严禁在室内进行带煤气抽盲板。

b)室外抽堵盲板,应提前搭建好脚手架,架设吊盲板用的起重桅杆或提前联系好吊车。

c)抽堵盲板作业前,对卸不动的螺栓可在正压情况下动火割掉,换上新螺栓并拧紧,但禁止同时割掉两个以上螺栓。在煤气管道上焊接撑铁、割螺栓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d)抽堵盲板作业区内严禁行人通过,40米以内禁止存在火源及高温热源,如作业区域附近有裸露高温管道,则应在作业前将该管道作绝热处理。对拉运红钢车辆严禁通行,在出铁口、出焦车、拉铁水罐车周围40米以内,带煤气抽堵盲板应制定专项防护措施,经分公司(中心)安全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

e)一般情况下,应在确认前端眼镜阀或蝶阀关闭后,再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凡不能可靠切断煤气,应与煤调联系,确认压力降至可允许的工作条件后,再进行作业。

f)在煤气管道有预留取样管、压力管接头时,应在有煤气的一侧管端安装压力表,如有蒸汽吹扫接头,应接蒸汽吹扫软管,以备急用。

g)抽堵盲板作业时,法兰上所有螺栓应全部更新并保证灵活可靠。

h)煤气燃烧炉前煤气管道带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应将管道内通入蒸汽(氮气)以保持正压,防止回火、爆炸。

i)管道法兰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抽堵焦炉煤气盲板应接地线。

j)抽、堵盲板作业中,盲板应涂黄油,一切吊具铁质相互接触处均应涂黄油,防止磨擦产生火花。

4.5.6生活区管道带煤气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

a)作业前,应通过调压站或关管道前端闸阀降低煤气压力至规定范围。

b)作业前,应安排专人到管道未端用户,通过u形压力计测量压力,并通过对讲机向作业现场指挥人员汇报。

c)作业区域应开阔,并保证有两条以上的逃生通道,紧急情况下,能保证作业人员、煤气防护人员逃离危险。

d)严禁在已砌筑的井内和没有逃离路线的坑道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e)带煤气翻转眼镜阀、抽堵盲板执行4.5.4和4.5.5条。

f)以氧割、钢剧、切割机等方式切断煤气管道或开孔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用冷水降温,作业时必须要有干粉消防车监护。

g)在煤气管道或盲板等设施上动火开孔,干粉消防车必须到现场,并将喷头直对动火点。直接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内外服装均应为防火服、防静电服。在动火时,应通过湿毛毯等防火材料进行隔火、隔热。

4.5.7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6煤气事故处理管理

4.6.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煤气泄漏事故,按照规定要求启动相应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6.2发生煤气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4.6.3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修、抢险必须做好个体防护。

4.7煤气安全教育管理

4.7.1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4.7.2对煤气作业及管理人员要进行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教育;煤气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煤气安全技术教育;煤气防护、救护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煤气事故案例教育等。

4.7.3 煤气安全教育计划的提出以及实施,按照《八钢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4.8安环部对煤气管理制度建立、煤气安全管理及危险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9篇 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管理指引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使我区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环保、节能,建造合理,管理、操作制度安全得当。

(二)煤气站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本规范不适用于已被限制和淘汰的一段式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与制造。

二、基本要求

(一)煤气站建设项目应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煤气站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完成,整个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1)等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施工、安装和调试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四)加强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进行评估或评估认为存在较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营,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评估报告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明确煤气站、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各类人员接受全面的安全技术教育,懂得煤气生产技术知识,熟悉煤气站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生产设备的技术要求,遇到险情时能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能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整改。

三、煤气站的安全管理

(一)制度机构管理

1.煤气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煤气站站长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煤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煤气站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站长、安全管理员、班组长、机修工、电工、特种作业工等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管理制度);

4)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5)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8)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制度;

1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3)事故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15)交接班制度;

16)煤气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17)设备维修检修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2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4、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

1)煤气站安全技术规程;

2)化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探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供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电器仪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煤气加压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7)空气鼓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8)净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9)电捕焦油器安全操作规程;

10)水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1)夹套和蒸气包(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2)热备炉的安全操作规程;

13)煤气脱硫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14)煤气储存柜安全操作规程;

15)煤气的输送和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6)煤气炉的并网和脱网安全操作规程;

17)全站送气安全操作规程;

18)全站停气安全操作规程;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中毒、断电、断水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20)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1)焊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5)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6)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7)动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管理要求

(一)人员管理

1.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包括:

1)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制定检修计划;

3)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煤气站应配备氧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设备的安全要求

1)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05)的相关规定。

8)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当主厂房的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 贮煤斗连接时,应属2区危险环境。但如贮煤斗内不会有煤气漏入时,且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则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⑵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应属非爆炸危险场所。

⑶ 煤气加压机的煤气净化设备区、气柜区应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⑷ 焦油泵房、焦油库应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⑸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⑹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⑺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2区爆炸危险场所。

⑻ 2区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施(含电机、线路、开关插座、控制操作箱等)均应防爆,21-23区火灾危险环境电气应为防护型。

4)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气柜、运煤系统均应设修理照明,仪表盘处应设局部照明。

5)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的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各层通道、栈桥处应设应急照明。

6)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

6、热工测量、控制调节

1)煤气发生炉、空气鼓风机、煤气加压机等设备应设测量仪表,并设在便于操作观察的场所。

2)煤气站的仪表应采用二次仪表。

3)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流量、负荷和饱和空气压力和湿度、煤气发生炉出口压力和温度仪表,各仪表间应采用连锁控制。

4)汽包或煤气炉水夹套,应就地装设水位和蒸汽压力的指示仪表。

5)煤气站的空气管道、煤气管道、气柜应装设下列参数仪表:

⑴ 空气总管压力、空气鼓风机出口压力

⑵ 低压煤气总管压力

⑶ 煤气加压机出口煤气压力

⑷ 煤气柜容积指示

⑸ 煤气站出口煤气压和温度

⑹ 煤气站出口煤气流量

6)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7)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饱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8)煤气站宜设下列自动(半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⑴ 煤气站生产负荷自动调节(或人工调节)

⑵ 汽包水位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⑶ 发生炉出灰自动(半自动)控制

⑷ 发生炉加煤自动(半自动)控制

⑸ 煤气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7、信号与安全连锁

煤气站的信号和安全连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运行,并应发出声、光信号。

2)当煤气加压风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设计煤气柜的煤气柜容积低限时),发出声、光信号,当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时,必须自动停止煤气加压风机运行,并发出声、光信号。

3)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5)电气滤清器应装设煤气含氧量自动连续检测装置。当含氧量大于0.8%(v)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含量达到1%(v)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其高压电源。

6)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65。c或其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50kpa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7)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⑴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设计值以上时,方应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⑵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方应启动煤气加压机;当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相互交替工作。

8)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

9)当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其电动机与通风机的电动机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10)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8、操作安全要求

1)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控制好各工艺要求的参数,出站煤气含氧量应小于规定值(<0.5%)。

2)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3)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上的水封均应有定期清扫制度,且随时保证在溢流状态下运行。

4)严格化验制度,停炉、吹扫、送气均应在气样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操作。

5)煤气设备应在技术状态良好的条件下运行,有故障应及时处理或停机处理,严禁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强行生产。

(五)、设备检修安全要求

1、停、送煤气的安全要求

⑴ 凡有计划停、送煤气操作,应事先通知煤气站专职防护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且应由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⑵ 停煤气后,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对设备进行吹扫(两次),特别是设备或管道死角、隐蔽部位的残余煤气。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检修,且所取的气样不小于2个。

⑶ 凡与设备或煤气管连接的循环水管、汽管、焦油管、排污管、放散管等工艺管道,在主体设备吹扫的同时应进行吹刷清洗,将这些工艺管道内的煤气吹刷出来。

⑷ 设备检修后,在送煤气之前应用停气的同样方法和步骤,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将设备或煤气管道内的空气吹净;用蒸汽将附属的工艺管道内的空气吹刷干净,且应取气样分析含氧量,合格后方可进行送煤气操作。

2、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

⑴ 任何设备检查均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⑵ 根据规程采取可靠、完善的安全措施。

⑶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修理应有两人以上。且设备外应有专人负责监护联系。

⑷ 顶气抽堵盲板时,应由专职防护人员进行。

⑸ 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在煤气生产设备上接电焊机的接电线,或在上面引弧打火,或冲击、碰撞。

⑹ 检修后的施工废料、油污垃圾应即时清理并运出现场。

3、停、送电的安全要求

⑴ 煤气设备检修或检查需要停电时,应由值班电工进行停电操作。

⑵ 电工切断电源后,应将“严禁送电”这类警告牌挂在电源开关上。

⑶ 检修或检查完毕后,由检修负责人通知值班电工,经电工检查确认后才能进行送电操作。

⑷ 停电操作警告牌应由值班电工负责保管,停、送电有关事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执行,并做好停、送电的记录。

4、检修动火的安全要求

⑴ 凡属在煤气危险区域内动火,动火单位必须事先向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并根据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备有足够的急救防护工具和消防器材,经检查合格后,发给许可动火牌,方可动火作业。

⑵ 在危险区域动火时,批准动火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督。

⑶ 带煤气顶压力动火时,动火点附近不准另有其他明火,有电源的设施、设备、动火时应切断电源,并挂停电警告牌,且在煤气设备系统内始终保持正压,煤气管道内处于输送状态,压力保持在20~60mmh2o。动火人员应佩带防毒面具。

⑷ 在带有焦油的管中有积炭的设备上动火时,应先将焦油和积炭彻底清除干净,以防裂解气达到爆炸着火下限而造成着火爆炸事故。

第10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11篇 人工煤气场站安全管理措施——焦炉煤气场安全管理

一、焦炉煤气区域布置

煤气的生产、净化和回收设施,是工厂的重大危险源和污染源,国家《工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安全规程都对其区域布置和安全防护做了相应的规定。关于区域布置,主要考虑所在地区的风向、风速。

1. 风玫瑰图

风玫瑰图分为风向频率玫瑰图、风速频率玫瑰图和风污染系数玫瑰图。

玫瑰图是用圆的角度来表示事物发生的时序,用径向尺度表示事物发生的频数或频率,将径向尺度所定点连接成的封闭图形。

风向玫瑰图是根据所在地区多年平均体积的各个风向吹风次数的百分比数值,即频率数,按照一定比例绘制的。玫瑰图所表示风的吹向,是从外面吹向玫瑰中心。

2. 居民区布置

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生产、净化和回收设施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居民区为风向玫瑰图的玫瑰中心而言)。

与居民区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按照国标gb 11661—8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来考虑,见表3-3。

表3-3 焦化厂与居民区间防护距离

风速/(m/s)

距离/m

<2

800

2~4

1000

>4

1400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相距需在1000m以上,中间应设防护林带。

3. 工厂区布置

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生产、净化区域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系统等应布置在工厂区主要建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3-4的要求。

表3-4 厂房与生产车间距离

煤气产量/(m3/h)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m

备注

≤6000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至其他车间的距离不小于13m

>6000

不小于13m

4. 煤气生产、净化和回收设施的布置

煤气生产厂的操作室、计器室、办公室、生活室和其他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设施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设备、成分、煤气柜以及其他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部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焦化厂的煤场和焦油车间应布置在焦化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5. 作业岗位布置

对固定或相对固定且人工作业较为频繁的岗位,应布置在煤气设备、设施和其他可能泄漏密切部位、部件的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焦炉生产区

1. 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工艺

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工艺图如图3-1所示。

2. 焦炉煤气冷却、除焦油、脱硫、脱萘

(1) 冷却器其作用是冷却焦炉出口高温煤气(荒煤气)。

出焦炉炭化室的焦炉煤气温度很高,一般在650~750℃左右,由于煤气冷却过程中排除大量的水、焦油、萘和少量的硫化物。

焦炉煤气首先进入集气管,高温煤气在70℃,(1.76~1.96)×105pa循环氨水喷淋下,氨水蒸发吸收大量热使煤气大幅度降温,同时60%左右焦油冷凝下来。这时煤气温度80~85℃左右。

焦炉煤气离开集气管到初冷器,煤气继续冷却至25~35℃.此时焦油和水大部分被冷凝。

① 焦炉煤气的直接冷却由集气管出来的80℃左右的荒煤气经气液分离器后进入填料式冷却塔,经氨水喷淋冷却到30℃。此时90%以上的焦油、80%左右的氨、60%以上的萘,以及大约50%的硫化氢和氰化物被清除。直接冷却后的煤气温度应小于35℃.

② 焦炉煤气的间接冷却从集气管出来的荒煤气首先进入气液分离器,然后进入立管式并联间接冷却器,煤气走管间,冷却水走管内。在煤气初冷同时,煤气中绝大部分焦油气、水汽、萘蒸气在初冷器内被冷凝下来,萘则溶于焦油中,一定数量的氨、二氧化碳、硫化氢、氢氰酸则溶于冷凝水中。煤气中仍含有1.5~2.og/m3(标准状态下)的雾状焦油,被鼓风机送至电捕焦油器。

(2) 电捕焦油器其作用是脱除荒煤气中的焦油。

电捕焦油器至少应两台并联装置,一台检修时,应保证煤气在其余各台内流速不大于电捕焦油器所允许的上限值。

电捕焦油器的工作原理时借助于焦油器中的金属圆管和沿管中心的导线作电极,在电晕区域由于急速碰撞电离,形成大量的正离子和负离子。负离子向管壁运动,正离子向电晕极运动。在电捕焦油器的大部分空间里,焦油雾滴带负电荷并向管壁运动,由于管本身接地,故带电焦油粒子到达管壁后即放电沉积于壁面上。而煤气离子又重新变成煤气分子,从电捕焦油器中逸出。

(3) 脱硫

焦炉煤气中在未净化前通常含有硫化氢6~309/m3(标准状态下),根据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若焦炉煤气作为城市煤气用,则其硫化氢必须小于20mg/m3(标准状态下)。

硫化氢的脱除有干法、湿法两种方法。

① 湿法脱硫焦炉煤气在脱硫塔内与塔顶喷淋的脱硫溶液逆流接触,脱除硫化氢后的煤气经液沫分离器后供用户。

② 湿法脱硫工作原理焦炉煤气中,硫化氢在脱硫塔内与塔顶喷淋的吸收液逆流接触,被碱液所吸收。

na2c03+h20→nahs+nahc03

2nahs+4na2vo3(偏钒酸钠)+h2o→na2v4o9(焦钒酸钠)+2s+4naoh

na2v409+2a.d.a+2naoh+h20→na2vo3+2a.d.a

还原状态的a.d.a在再生塔内通入空气氧化再生成氧化态的a.d.a。

nahco3与naoh又作用再生碳酸钠。

nahc03+naoh→na2co3+h20

③ 干法脱硫干法脱硫,即箱式常压氢氧化铁法脱硫。

焦炉煤气通过含有氢氧化铁的脱硫剂,煤气中的硫化氢与之反应。

2fe(oh)3+3h2s→fe2s3+6h20

fe(oh)2+h2s→fes十h2o

当硫在脱硫剂中富集到一定程度后,使脱硫剂与空气接触,在有水存在时,空气中的氧将铁的硫化物又转化为氢氧化铁。

2fe2s3+302+6h2o→4fe(oh)3+6s

4fes+302+6h20→4fe(0h)3+4s

(4) 萘的最终脱除最终脱萘塔,采用填料式结构形式。

洗萘用油应为无萘柴油,一般采用直馏轻柴油,其用量按出塔柴油的含萘量小于2%计算。

3. 主要生产场所安全要求

(1) 煤气危险区域的划分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使用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生产场所,应进行危险的辨识、分析、评价、等级划分以及在此接触上相应规定出煤气安全设计、煤气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一系列要求,这是煤气安全的基础工作。

危险区域分为直接危险区域和间接危险区域。直接危险区域是指煤气在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储存以及使用时,直接产生着火或爆炸危险的一切区域;间接危险区域是指由于直接危险区发生着火或爆炸,引起蔓延和远距离作用,会对人或物造成严重危害,仅需对危害后果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危险区域又分为直接着火危险区和直接爆炸危险区。主要考虑物质的安全技术参数是:最大爆炸压力、上下爆炸极限、闪点、上下爆炸点、自燃点、比重(气态)、扩散系数、沸点、可燃气体或液体的数量、可能泄漏的数量等。

按照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标准,有关煤气危险区域划分情况:

① 煤气火灾危险性分类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和使用的主要生产场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中,甲类主要为生产、使用或储存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或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乙类主要为生产、使用或储存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可燃气体或闪点28~60℃的易燃液体;丙类为闪点大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工厂煤气生产和使用中常见物质和常见煤气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煤气发生炉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3-5、表3-6。

② 煤气爆炸危险性分类按照《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中采用的分级方法,将可燃气体和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分为三个区域等级:q-1级区域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q-2级区域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q-3级区域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在进行煤气危险区域划分时,应同时考虑煤气的易燃、易爆和毒性三大特性,进行综合、系统的辨识、分析、评价、划分煤气危险区域和危险源。

表3-5 常见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闪点/℃

空气中自燃点/℃

爆炸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性分级

下限

上限

400

4.0

75.9

气体,爆炸下限<10%,为甲类

甲烷

537

5.0

15.0

乙烷

515

2.9

13.0

乙烯

425

2.7

34.0

丙烷

450

2.1

9.5

丙烯

460

2.0

11.7

丁烷

460

1.5

8.5

焦炉煤气

560

4.5

35.8

油制气

3.7

25.7

天然气

5.0

15.0

一氧化碳发生炉煤气

608.9

12.5

74.0

气体,爆炸下限>10%,为乙类

600

21.5

67.5

表3-6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耐火等级

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耐火等级

煤气加压站主厂房①

煤气加压站管理室

煤气混合站主厂房②

排水器室

焦炉煤气抽气机主厂房

燃气厂室外净化系统

煤气混合站管理室

① 发生炉煤气加压机房按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设计。

② 当混合煤气发热值大于12552kj/m3(3000kcal/m3)(标准状态下)爆炸下限小于10时,煤气混合站按甲类生产厂房设计。

(2) 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是煤气安全的重要参数,包括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储存和使用系统与周围建(构)筑物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煤气系统内部各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两个方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煤气冷却、净化区域距焦炉侧不小于40m,各塔、器距专用铁路中心线不小于20m,与主要道路边缘距离不小于lom;焦炉煤气管道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各用户煤气分配主管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垂直净距一般不小于3.5m,与熔化金属、熔渣出口及其他火源不小于10m。

(3) 安全防护系统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使用的情况较为复杂,但就煤气安全设计和管理来说,应进一步探索应用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来考虑这一重要的问题。

利用有效的抽风或通风,可把安全防护范围内的可燃气体限制在爆炸限度以下,而且可降低到毒性危险性浓度之下。焦炉煤气、天然气和其他爆炸下限小于10%的煤气以及混合煤气的厂房等甲级危险区域,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满足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要求。

①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焦炉煤气生产、净化区域应设有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煤气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焦炉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焦炉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m;煤气初冷器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om;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边缘距离应不小于10m。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构)筑物,电气设备、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装煤车的装煤漏斗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上升管内应设有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关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放散管应设有蒸汽管;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并保持严密不漏;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断下部设防火罩;焦炉地下室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置斜梯,应加强地下室的通风,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焦炉地下室、焦炉两侧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间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生产火灾危害厂房;焦炉地下室、两侧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间等地应按照q-3级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焦炉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蒸汽管;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应设有当煤气含氧量达到1%或蒸汽绝缘保温箱温度低于规定要求时切断电源的装置,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

煤气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得引入管理室内;站房内宜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加压站、混合站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室内禁止烟火;站房内需设有消防设备。

(4) 安全管理由于煤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毒性等三大危害特性,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是工厂的重大危险源和污染源之一。为了保证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健康,必须对煤气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煤气安全制度主要有:

a. 煤气设备、设施明确管理区域,建立与健全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煤气安全标准化作业建设、指导书;

c. 煤气设备、设施要有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d. 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进行编号管理,在煤气管理室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并标明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编号;

e. 对从事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工作,对职工操作技能定期复试;

f. 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g. 对煤气32艺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的、定期的和系统的安全检查和评价;

h. 煤气的危险源分级管理和控制;

i. 安全阀、防爆阀等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反映、显示和控制系统运行安全状况必要设施的各种仪表、信号及报警、自控装置应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准确;

j. 对煤气危险区的危险物质浓度定期进行测定;

k. 煤气设备动火作业,要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必须设有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领导的半军事化的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经常组织检查煤气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协助组织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抢救和救护,审查和监护各种带煤气作业,以及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还规定:煤气防护站应设有煤气急救专用电话;防护站应设有化验室、氧气充填室、教育室、救护设备储存室和修理室等,并配有氧气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氧气泵、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以及供煤气危险作业和抢救的其他设施等。

4.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1) 燃烧装置煤气的燃烧装置,通常称为煤气火嘴。煤气与空气的混合速度是决定燃烧速度、温度与火焰性质的主要因素。为防止煤气燃烧时回火、脱火等发生事故时,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火嘴时,煤气支管上应安装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燃烧装置的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2) 隔断装置煤气隔断装置是重要的生产装置,也是重要的安全装置。对煤气管道用的隔断装置的基本要求如下所述。

① 安全可靠生产操作中需要关闭时能保证严密不漏气;检修时切断煤气来源;没有漏入停气一侧的可能性。

② 操作灵活煤气切断装置应能快速完成开、关动作,适应生产变化的要求。

③ 便于控制能适应远程、集中自动化控制操作的要求。

④ 经久耐用配合煤气管道使用的煤气切断装置必须考虑耐磨损、耐腐蚀,保证较长期的使用寿命。

⑤ 维修方便隔断装置的密封、润滑材料和易损件应能在煤气正常输送中进行检修,日常维护中便于检查,能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

⑥ 避免干扰其开关操作不妨碍周围环境,也不因外来因素干扰而无法进行操作或功能失效。

常用隔断装置有:闸阀、插板、蝶阀、水封、眼镜阀、扇形阀、旋塞、盲板。

① 插板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现用插板已将原来的硬密封改为胶衬软密封的电动叶形插板和密封预压式插板。

安装的插板、管道底部离地面的净空距: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8m,非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6m,在煤气不易扩散地区需适当加高,封闭式插板的安设高度可适当降低。

② 闸阀闸阀是使用较为广泛的切断装置,但因严密性差,必须与水封或盲板联合使用,或与眼镜阀联合使用,才可以成为安全可靠的切断装置。

所用闸阀的耐压强度应超过煤气总体试验的要求;煤气管道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开”或“关”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安装闸阀时,应重新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安装。

③ 密封蝶阀密封蝶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密封蝶阀的公称压力应高于煤气总体严密性试验压力;单向流动的密封蝶阀,在安装时应注意使煤气的流动方向与阀体上的箭头方向一致;轴头上应有开、关程度的标志。

④ 水封因水封制作、操作和维护较简便、投资少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有。

水封只有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u形给水封和逆止阀。煤气管道直径较大的水封,可就地设泵给水,水封应在5~15min内灌满。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放散管、吹扫用的进气头和取样管。

⑤ 其他切断装置眼镜阀应安装在厂房外,不宜单独使用,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

旋塞一般用于需要快速隔断的支管上,其头部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用于焦炉的交换旋塞和调节旋塞应用2×104pa的压缩空气进行严密性试验,经30min后压力降不超过500pa为合格。试验时,用全开和全关两种状态试验。

盲板主要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蔓延的部位。盲板应用钢板制成并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盲板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地方应有撑铁,便于撑开。

(3) 放散装置放散管可分为吹扫煤气放散管和调压煤气放散管。

吹扫煤气放散管是煤气设备和管道置换时的吹刷装置,其作用是使煤气设备和管道内部不存在煤气与空气(氧)的混合爆炸性气体。在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等均应安设吹扫用的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放散管的阀门前应有做爆炸试验用的取样管。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能共用。禁止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调压煤气放散管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并设有点火装置和灭火设施。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距地面不小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煤气必须点燃。

(4) 冷凝水排水器目前,工厂副产煤气大多采用湿式净化工艺,煤气管道输送的是水蒸气饱和的煤气,还含有煤气流携带的机械水,以及酚、氰、萘、油雾等杂质和固体尘粒,因此在管道输送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冷凝液。冷凝液较多时,造成煤气压力异常波动,甚至会造成输送停止等严重后果。特别是焦炉煤气中萘是冷凝液中主要的凝聚物,在输送过程中,萘结晶后与焦油蒸气形成稠度大的胶体粘贴在管壁,降低煤气流通面积,甚至会堵塞管道。因此,每200~250m的间距应设置一个排水器,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煤气管道冷凝液的排放,应考虑到冷凝液所含有害成分的危害。焦炉煤气冷凝液中含有挥发酚、硫化物、氰化物、苯等有害物质,因此其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另外,冷凝液中的溶解气体,排放时随压力降低会释放出来,其中一氧化碳、硫化氢、氨、苯、甲苯和酚等,经呼吸道会造成中毒;苯、酚易被皮肤吸收;二氧化碳、甲烷和乙烯等易滞留在不通风处,使人窒息;局部还可能达到爆炸范围,有引起着火、爆炸的危险。因此,煤气管道排污区域应视为煤气危险区域来管理,其排放不得与生活下水道相连通,并限制在就地或有限范围内集中处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排水器设在露天的,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对于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检查管头;溢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管应设闸阀或旋塞;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

(5) 补偿器煤气管道补偿可采用自然补偿和补偿器补偿。

自然补偿如采用l形、z形等布置形式,管道可在固定点区段内自由变形,受部分半绞接支架约束,采用近似悬臂架或摇摆支架。

补偿器有波形、鼓形、方形、填料形等。补偿器安装时应进行冷紧,以便发挥补偿器的作用,减少管道安装补偿器数量。

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带填料的补偿器,需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6) 泄爆阀泄爆阀是煤气、空气系统运行重要的安全设施。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泄爆阀端部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7)其他

① 蒸气管、氮气管煤气设备及管道在停送煤汽时需用蒸汽和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时应安装蒸汽管或氮气管接头。

蒸汽管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装旋塞或闸阀;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② 管道标志和警告牌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告标志。

③ 梯子、平台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平台、栏杆和走梯的设计应遵守gb 4053.1—83、gb 4053.2—83、gb4053.3—83、gb 4053.4—83《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钢平台》的有关规定。

④ 人孔、手孔在闸阀后、较低的管段、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扫管头。

三、煤气储存站

(一) 站址的确定

当城市采用低压气源,而且供气规模又不特别大时,燃气供应系统通常采用低压储气,与其相适应需建设低压储配站。低压储配站的作用是在低峰时将多余的燃气储存起来,在高峰时通过储配站的压缩机将燃气从低压储罐中抽出压送到中压管网中,保证正常供气。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设置储配站的数量及其位置的选择,需要根据供气规模、城市特点,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当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只设一个储配站时,该储配站应设在气源厂附近,称为集中设置。当设置两个储配站时,一个设在气源厂,另一个设置在管网系统的末端,称为对置设置。根据需要,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可能有几个储配站,除有一个储配站设在气源厂附近外,其余均分散设置在城市其他合适的位置,称为分散设置。

储配站的集中设置可以减少占地面积,节省储配站投资和运行费用,便于管理,分散布置可以节省管网投资,增加系统的可靠性,但由于部分气体需要二次加压,多消耗一些电能。

储配站通常由低压储气罐、压送机室、辅助室(变电室、配电室、控制室。水泵房、锅炉房)、消防水池、冷却水循环系统、及生活间(值班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和浴室等)所组成。

储配站储罐应设在站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两个储罐的间距等于相邻最大罐的半径;储罐周围应有环形消防车道;要求有两个通向市区的通道。锅炉房、食堂和办公室等有火源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站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站区各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 储气设施

煤气柜,也称煤气罐,可有效回收剩余煤气,稳定煤气管网压力,提高煤气利用率。

1. 煤气柜分类及布置原则

(1) 煤气柜分类工厂煤气柜一般是低压储气罐,按其密封方式分为湿气煤气柜和干式煤气柜两类。

湿气柜分为钟罩和塔节,钟罩和塔节随煤气的进出而升降。湿气煤气柜按其结构形式分为直立导轨式和螺旋式两种。湿气柜靠水密封,密封性好,易于制造、安装,操作维护简便,运行可靠,但基础荷载大,地基条件要求高,基础工程费用大,寒冷地区需考虑水槽防冻问题,且受塔体结构限制,储存煤气压力低,不同塔节浮起时,压力变化大,对稳定煤气管网压力效果较差。

螺旋式湿气柜不能承受强烈的风压,风速较高的地区不宜设置。现已经运行的螺旋赛以下部分,随活塞上下运动而增减其储气量。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曼型(man型)、可隆型(klonne型)和威金斯型(wiggins型)。干式煤气安装精度要求高,制造和施工较难,但占地面积小,金属耗量少,投资小,其最大优点是储存煤气压力较高,运行中煤气压力稳定。

干式煤气柜特征见表3-7。

表3-7 干式煤气柜特征

类型名称

曼型

可隆型

威金斯型

结构型式

油环式

干油环式

布帘式

外形

正多边形

正圆形

正圆形

密封方式

稀油密封

干油密封

橡胶夹布帘密封

活塞型式

平板桁架

拱顶

t型挡板

储气压/mmh2o

600~800

600~850

250~600

注:1mmh2o=9.80665pa。

(2) 布置原则新建湿式煤气柜不得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必须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

煤气柜的防火要求以及建筑物、场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般煤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的两座煤气柜中较大煤气柜的半径;干式煤气柜防火间距应较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场所防火间距规定要求增加25%。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场所防火间距见表3-8、表3-9。

表3-8 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架空输电线

主要

次要

25

20

15

10

5

不小于1.5倍杆高

表3-9 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场所防火间距单位:m

建筑物名称

煤气柜容积/m3

≤5000

5000~10000

>1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和易燃材料场所,甲类物品仓库

25

30

40

不同耐火等级的其他建筑物

一、二级

12

15

20

三级

15

20

25

四级

20

25

30

注:干式煤气柜防火间距应按上表规定增加25%。

2. 煤气柜容量的确定

焦炉煤气柜的容量,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焦炉煤气压送机突然故障的安全容量当焦炉煤气压送机突然发生故障,煤气供应量突然减少,用户更换燃料或停用煤气处理过程中,需由煤气柜继续供给焦炉煤气。这部分煤气容量,称为焦炉煤气压送机突然故障的安全容量。

(2) 波动调节容量煤气的发生和使用不断变化,常造成煤气供应的不平衡。这部分气柜容量主要用来调节焦炉煤气发生和使用不平衡造成的煤气量的波动。

(3) 突然发生的过剩煤气安全容量当厂内最大的一台焦炉煤气加压机突然发生故障,焦炉煤气出现过剩,在打开放散滞后时间内,过剩的煤气需进入气柜。煤气柜应经常保留过剩煤气安全容量。

(4) 煤气柜安全容量为使煤气柜在生产中安全运行,不允许升到最高点,或降至最低点,以免因碰撞而损坏,为此应留有上、下限安全容量。干式煤气柜取总柜容的10%,湿式煤气柜为柜容的15%~20%。

以上四部分容量之和,即为焦炉煤气柜的容量。

3. 煤气柜安全要求

(1) 煤气置换煤气或空气的置换是煤气柜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煤气柜在投产启用前或检修前均需进行气体置换,以避免煤气与空气在柜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置换方法主要有间接置换和直径置换两类。

煤气柜使用惰性气体进行间接置换,不会产生爆炸和污染,是安全可靠的方法。置换介质可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发生器产生的烟气或煤气燃烧器在控制空气比例下完全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以及水煤气制气装置产生的吹扫气。

① 间接置换煤气柜启用前使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应将排气口打开,塔节或活塞处于最低安全位置,通过进口或出口排放惰性气体。应注意吹扫的对象还包括煤气柜的进口管道和出口管道。关掉惰性气体,接通煤气管道,在尽可能地置换惰性气体。在整个置换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柜内正压,一般约1500pa,最低不小于500pa。对煤气柜内的混合气体取样分析,合格后可投入正常使用。

在煤气柜进行检修和停止使用需要吹扫煤气时,同样,气柜应排空到最低安全点,关闭进口与出口阀门,使气柜完全隔离;应保持气柜适当的正压力;所选用的惰性气体介质不应含有大于1%的氧或大于1%的co,使用氮气吹扫时,所使用的氮气量必须大于气柜容积的2.5倍;惰性气体源应连接到能使煤气低速流动的气柜最低点或最远点位置上,正常情况下应连接在气柜进口或出口管路上;顶部排气口打开,以使吹扫期间气柜保持一定压力;吹扫要持续到排出气体成为非易燃气体,使人员和设备不会受到着火、爆炸和中毒的危害,可用气体检测仪对气柜内的气体进行检测;用惰性气体吹扫完毕,应将惰性气体从气源断开。然后向气柜内鼓入空气,用空气吹扫应持续到气柜逸出气体中co含量小于0.01%,氧的浓度不少于18%(体积百分数),还应监测苯、烃类等含量,达到无毒、无害状态(无着火、爆炸危险,人员可不戴呼吸器进入气柜内工作);气柜吹扫符合规定要求,并经指定人员检查确认和规定人员批准后,且经检查现场没有可燃性气体或沉积物时,方可进行焊接、气割或火焰清理等动火作业以及其他检修作业。

② 直接置换煤气柜用煤气直接置换的方法,危险性较大。因为在用煤气直接置换过程中,煤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必定经过从达到爆炸下限至超过爆炸上限的过程,存在着着火、爆炸的危险,此外,用煤气直接置换必将向大气中放散大量煤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以一般不宜使用此方法。限于条件或其他原因而采用煤气直接置换方法时,必须采取严格的特殊防范措施,如煤气柜周围100m内应设警戒线,进入煤气流经管道的速度不得大于10m/s,整个煤气柜应有良好的接地(任何部位接地电阻均应小于4ω)等。

(2) 煤气柜安全管理煤气柜周围应设有防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接近煤气柜的围墙等设施,柜梯或台阶应装有带锁的门;四周6m之内不应有障碍物、易燃物和腐蚀性物质;煤气柜所有工作处,均应有安全通道和安全作业区,在高出地面2m的气柜上任何部位工作应有合适的工作台,备有安全带和面具;出口和入口的连接件应与气柜完全隔开;气柜的固定地点或入口处应备有相应的警戒标志、呼吸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急救设备;放起点周围15m要清除火源;在气柜外壳或进入气柜工作必须经特殊批准,进入气柜应至少2人,要有专人监护,并有气柜内发生意外事件的报警或无线电通讯装置,不得穿戴易产生火花的衣服、鞋帽,并备有呼吸器等急救设备。

湿式柜每级塔节水封的有效高度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应设有容积指示装置,充气达到上限时自动放散和手控放散装置,气柜容积降到下限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装置;操作室应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和容积上下限声光信号。

干式柜应设有连续监测活塞上方大气和异常报警装置、油泵供电失灵报警装置,气柜内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从气柜顶部传到地面的报警装置;控制室应设活塞升降速度、煤气出入口阀开度、煤气放散阀和调整阀开度以及放散管流量等测定和显示装置,以及各种阀的开关和故障信号装置;大型煤气柜应设外部和内部电梯,电梯应有极限开关和防止超载、超速装置和救护提升装置。

(3) 煤气柜安全检查

① 湿式柜安全检查重点气柜水分析,导轨垂直度,气柜垫块,上下挂圈水位,导轨框架结合点、铆接缝的搭接边缘、螺旋导轨的板面和柱子的腐蚀状况,梯子和扶手状况,埋地柜体外壳各部位状况,防爆装置和防冻设施状况等。

② 干式柜安全检查重点气柜所有活动部件和气柜壁的腐蚀、泄漏情况,密封和密封介质分析以及导轨构件所有活动部分、活塞和套筒倾斜度(不允许超过活塞直径的1/500),导轨和套筒的磨损,油井和油槽,梯子和内部提升机,顶盖和天窗,进出气口和煤气容量安全阀及排污阀,检测仪和遥控指示仪以及电器设备等。

煤气柜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例行检查、月检查、季检查和年检查,这是煤气柜安全的基础工作。

4. 辅助设施

储配站通常由低压储气罐、压送机室、辅助室、消防水池、冷却水循环系统及生活间组成。上面对低压储气罐进行了介绍,对辅助设施主要介绍煤气压送机。

在煤气输配系统中,压缩机是用来压缩煤气,提高煤气压力或输送煤气。煤气压送机种类很多,按其工作原理可分为两大类:容积型压缩机、速度型压缩机。在容积型压缩机中,气体压力的提高是由于压缩机中气体的体积被缩小,使单位体积内气体分子的密度增加而形成。在速度型压缩机中,气压的提高是由于气体分子的运动速度转化的结果,即先使气体的分子得到一个很高的速度,然后又使速度降下来,使动能转化为压力能。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容积型压缩机主要有活塞式、转子式、螺杆式和滑片式压缩机。速度型压缩机主要有离心式压缩机。活塞式压缩机按照结构形式可分为立式、卧式、角度式(有可分为l形、v形、w形和扇形等)和对置型压缩机。

(1) 对压缩机室布置的要求压缩机在室内宜单排布置。当压缩机台数较多,单排布置使压缩机室过长时,可双排布置,但两排之间净距应不小于2m。室内的主要通道,应根据压缩机最大部件的尺寸确定,一般应不小于1.5m。

压缩机室内应留有适当的、不影响设备操作和运行的检修场地。

布置压缩机时,应考虑观察和操作方便,同时考虑到管道的合理布置。

压缩机室宜设置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照压缩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检修时需要吊装的设备,应布置在起重设备的工作范围内。

对于带有卧式气缸的压缩机,应考虑抽出活塞和活塞杆需要的水平距离。设置卧式列管式冷却器时,应考虑在水平方向抽出其中管束所需要的空间。立式列管式冷却器的管束可垂直吊出,也可卧倒放置抽出。

辅助设备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不妨碍门、窗的开启和不影响自然采光和通风。

压缩机之间的净距及压缩机和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同时要防止压缩机的振动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压缩机室的高度:当不设置吊车时,为临时起重和自然通风的需要,一般屋架下弦高度不低于4m,对于机身较小的压缩机可适当缩小;当设置吊车时,吊车轨顶高度可参照下列参数确定,吊钩自身的长度、吊钩上限位置与轨顶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及设备需要起吊的高度。

压缩机排气量和设备较大时,为了方便操作、节省占地面积和合理布置管道,压缩机室可双层布置压缩机、电动机及变速器设在操作层(二层),中间冷却器及润滑油系统均放在底层。

压缩机机体一般情况下不装隔声及消音装置,而经常是对压缩机室、压缩机与管道连接部分以及在进出气口等处采取隔声措施。

(2) 压缩机的安全检查压缩机在运行过程中,应按时检查压缩机各机械摩擦部位的注油润滑情况,注意注油量的调整,检查系统有无杂声和不正常的摩擦声。必须设置温度计以测量轴承及转动部分外壳的温度,如温度超出正常温度或发生异常声响时必须立即停车。如发生冷却水源中断供应、气缸密封箱及管道接头严重漏气等情况也应该停止运行,检查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冷却水的出口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5~40℃,如超过此温度时应增加冷却水量,以防止机件过热。

第12篇 强化危险源管理促进煤气安全生产

1前言

煤气厂现有18台煤气发生炉,其合格煤气按照高、中、低三种压力输送给碳素厂、氧化铝厂和电解铝厂使用。煤气生产自1994年投产以来,固定床常压煤气发生炉生产现场的危险分析与评价,结合投产以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相关煤气生产在生产现场发生过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厂级危险源,通过对重点危险源的控制管理,达到杜绝重大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减少事故、预防事故的目的。2危险源的确定

煤气厂自1996年至2003年间,共发生轻伤事故5起,煤气外管网着火一次,其分析如下:作业环境中煤气浓度超标引起的中毒二起,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轻伤三起(机械伤害、轻微烫伤、滑跌),吹扫制度不健全引起高压管煤气管道吹扫时发生燃烧爆管一起。此外经分析煤气生产还有皮带绞碾事故、电气事故、发生炉排渣,喷溅,烧伤事故。同时,由于市场燃煤供需矛盾,中硫煤作为我厂发生炉原料的使用,使得煤气洗涤水中挥发的h2s等有害气体超出国家有关标准,也成为我厂生产环境中一个重要职业危害因素。而根据现场实际生产情况,发生炉煤仓层由于与煤气放散管口很近,整个煤仓区域内煤气超标;发生炉进行炉况检查易发生的煤气中毒、被料管高温烧伤的危害。因此确定煤气、皮带、电、高温、煤渣、h2s作为煤气厂危险源严格控制即减少在职工作业环境中的的伤害。

3危险源的特点

煤气厂所确定的厂级危险源具有以下特点:存在范围大,危险源点多、控制难度大;由于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作业随机性较大,频次高;易导致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对生产产生较大影响。

4控制对策与办法

针对煤气发生炉危险源的特点,采取了管理控制、人行为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的控制管理办法。

4.1对电气设备及作业人员的管理

电气作业一般由电工执行,发生电气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多是电气作业人员。发生电气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未经过电气知识培训不懂电气安全技术、对作业现场不熟悉、责任心差、违反规章制度、电气设备隐患等几个方面。因址,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控制办法为:(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电气知识培训上岗;(2)各高低压配电室配电柜设置电气原理图;(3)定期对电工工具、电气线路、设备进行点巡检,确保绝缘良好。对电气工具、设备等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4)严守电气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度”,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提示、互保,明确职责,杜绝违章作业等。

4.2对预防皮带绞碾的管理

皮带绞碾事故均发生在皮带机头、机尾、拉紧装置等处,预防皮带事故,要做到:(1)皮带事故开关、机尾、拉紧装置处的防护罩、防护网符合安全规范完好。每班检查实行严格的交接班;(2)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穿戴整齐,要将袖口扎住、防止袖口卷入滚筒,女工禁止留长发,头发应挽入工作帽内。听到开机信号离开皮带,巡检和清扫地面卫生应距皮带0.5m;清理皮带滚筒粘料、处理皮带故障均应停机进行;(3)检修皮带严格“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负责,检修完毕,确认皮带机上下无人方可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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