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技术学院入学与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生入学与注册的程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资格确认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逾期报到的,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
(含)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院系领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填写完整;
(二)二级教学院系与医务所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审批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县级征兵办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至学校招生部门;
(三)学校审核盖章,教务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四)学校寄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至录取学生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的保留时间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因应征入伍的保留时间为退役后2年。
保留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再次参加高考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验证是否录取学生本人前来报到;
(二)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的,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三)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校招生办负责核查新生的录取资格,是否符合当年高考或自主招生考试报考资格;
(二)校医务所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
五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 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二级教学院系将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待返校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出具退学通知书,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无需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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