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为规范大港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根据中油集团公司q/sy1236-200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管理、坠落预防、坠落控制及相关安全要求等内容,是对gy01/f7.28《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部承包商实施高处作业许可管理。
2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 高处作业: 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且具有坠落风险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4 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2.5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2.6 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2.7 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2.8 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2.9 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2.10 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2.11 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3职责
3.1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两级hse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培训教育,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3.2 油田公司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按照直线领导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高处作业许可审批和作业。
3.3 作业许可管理涉及的工作职责执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4管理内容
4.1 作业许可审批管理
4.1.1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审批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gy01jl7.28.22-01)。
4.1.2各二级单位应按照风险程度、资源掌控和审批权限等条件,具体划分属于二级和三级许可审批的高处作业项目,并经过有效审批和发布。
4.1.3许可管理涉及的风险评估、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审批、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取消、许可证延期和关闭及监督等管理环节,均应执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2坠落预防
4.2.1 如果存在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4.2.2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2.3 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2.4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4.2.5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操作平台和升降机应进行有效的检查、检测与维护,确保安全性能良好。
4.2.6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4.2.7 梯子使用要求
a)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b) 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
c)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两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d) 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
e) 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
f)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
g)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h) 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两人及以上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坠落控制
4.3.1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4.3.2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
4.3.3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3.4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4.3.5 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4.3.6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4.3.7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1997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4.4其它要求
4.4.1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4.4.2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4.4.3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4.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
4.4.5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4.6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4.7 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4.4.8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4.4.9 工作内容复杂、高处作业周期长、坠落点多等风险程度高的高处作业项目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具体格式执行“安全工作方案”(gy01jl7.28.20-02)。
4.5 作业过程中险情应急处置执行有关应急预案。
4.6 培训和沟通
本标准由公司两级hse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5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28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
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q/sy1236-200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6.3 相关技术文件
附录a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络办公系统
6.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7.28.20-02安全工作方案
gy01jl7.28.22-01 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坠落预防计划
b.1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b.2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b.3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b.4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应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作业单位: 作业项目:
1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他。
2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d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3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4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急救和救援
5.1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5.2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上告知所有的作业人员。
6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第2篇 钢结构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钢结构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2米并超过2米以上为高处作业。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外,除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外,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网)。
以两个跨距为一个单元体,纵向在地面上用通长高强钢丝绳布置在跨距上,然后在地面预先铺设安全防护网,系在钢丝绳上,系紧,绷平。
钢丝绳的四个拉点,同时在梁上面人工拉起,拉至加固位置(梁上面向下返一米左右处),先从平行两点处用卡具固定钢丝绳,然后拉紧钢丝绳,用卡具固定另外两点,下饶过大梁处用吊索提拽吊点固定在梁面或檩条下面。
拆换安全网。当屋面板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按顺序解开安全网系扣,折叠好以备下次使用,严禁生拉硬拽安全网,高强钢丝绳拆除时(系扣和卡具)要缓慢拆除,安全网拆除时,下部严禁站人。
安全网拉设面积至少要比安装作业面多两个跨距,所使用的安全网及高强钢丝绳要有安全出厂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安全网拉设完毕后,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网拉设完毕后,网面不应有漏洞、网边栓接不牢、网面不平等现象,现场用100公斤沙袋从屋面施工作业面向网面抛掷做破损失效实验,以承接住沙袋而不破损为符合要求。
安全网为临时安全防护用品,严禁施工人员在网面上行走和借用网面放置施工用品。
安全网在一个结构单元体上使用完毕后拆换到另一个结构单元体上时,应及时对索具及安全网进行检查,严禁网面有破损及绳索有严重刻痕的情况。
第3篇 某物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员工和相关方在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的人生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过程、活动和服务中人员在离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工作时的管理。
3.0定义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本公司的高处作业有:幕墙清洗、电梯井道维修、机电设备维修保养时的高处作业、广告牌安装等。
4.0职责
4.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应对各类高处作业活动中的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2各部门、管理处负责对本部门所负责的过程、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高处作业过程及人员防护所需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方进行安全意识的宣贯及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
5.0内容
5.1高处作业主要类型有: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操作平台、
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执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5.2高处作业的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5.2.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人员的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
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如保险带、保险绳、安全帽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性能检测,使其符合相关标准。
5.2.2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操作者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杜绝违规操作。
5.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或神经系统、高血压、贫血、平衡机能失常、呼吸系统疾病、色盲、视力不良、听力障碍、肢体残障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5.2.4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2.5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并及时清除积水。在大雾、大雨和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6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以及高处作业施工时,应设警戒区,并进行围栏标识,以示行人注意安全。
5.2.7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进
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5.2.8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和零件、螺栓等,应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不用时
不得向下抛掷,使用时防止物件高处掉下伤人。
5.2.9高处作业使用单梯、人字梯要有防滑措施,人在梯上施工时,梯下应有专人扶守。
5.3高空作业事故应急处理
5.3.1发生跌落但未倒地摔伤时,及时组织人员通过保险绳将跌落员工慢慢放下,扶到阴凉处休息,安定该员工情绪。
5.3.2发生轻微跌伤时,首先安定该员工情绪,并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3.3发生严重跌伤时,立即拨打120救护,同时对该员工出血部位及时包扎处理,并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5.3.4 对于事故的处理具体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业指导书》。
6.0相关文件
《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第4篇 油库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油库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一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经油库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油库负责人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油库负责人。
第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5篇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6篇 炼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作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a.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
b.雨雪天气。
c.夜间。
d.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e.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f.突发灾害的高处抢救。
g.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表),高处作业票由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或主管安全副主任)联合检查确认作业点安全措施并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副经理)审批,并由作业单位派监护人。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经施工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副处及以上级别领导或安全总监会签,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严禁在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标准中“重劳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第六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当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作业车间的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第十三条 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十五条30m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第十六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第十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八条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领导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作业票证。
第十九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作业负责人职责
作业负责人是指现场作业具体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按照高处作业要求安排作业人员,确保作业安全。
2.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作业。
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进行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
4.车间安全负责人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6.其他签字领导职责
对特殊高处作业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高处作业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高处作业票№
申
请
栏
作业单位
作业级别
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要求。
3.作业人员佩带安全带、安全帽。
4.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作业点下方设警戒区并有警戒标志。
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7.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8.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9.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0.夜间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行灯、防爆灯。
11.特级高处作业配有通讯工具。
12.其它措施。
作业地点
作业高度
米
作业人员
监护人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安全措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充措施及注意事项:
现场作业人员
(签字)
监护人
(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
(签字)
作业地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
(签字)
施工单位领导
(签字)
特殊高处作业审批
(签字)
注:本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监护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车间安全技术人员持有。在安全措施栏内,确认画○,否认画×。
第7篇 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1)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都要参加岗前学习和培训教育,充分了解认识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及有关操作规程;
(2)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防范设施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认真检查,确认完好,佩戴好高空作业应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方能上岗操作;
(4)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整,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中,拆下的物件及余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抛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 对高耸建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与悬空高处作业,雨天,雪天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6) 作业时间需要临时拆除成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打设和拆除防护棚,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7)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8篇 高处作业及垂直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区域施工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发现有缺陷及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施工作业场所,所有存在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及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马道,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交叉作业时,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9篇 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的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票申报、审批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高处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作业人员
1.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八条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九条 以下为特殊高处作业:阵风风力在六级以上;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险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基本要求:
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3.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更换路灯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消除坠落危害
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 a。
4.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在设计阶段就应对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5.各单位、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必须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将识别出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坠落预防
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十三条 坠落控制
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b。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其他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人员有可能进入坠物区域。
5.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
1.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计划;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其他。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安全职责
(1)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和取消作业。
(3)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班(组)长与机组技术、hse监督员,根据项目部的技术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写作业票,由班(组)所在机组的机组长审批。、
2.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机组长会同项目部技术、hse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上报各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3. 高处作业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项目所在基层队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单位、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分析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制定详细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4.根据现场风险识别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履行申办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应在作业开工前完成。
5.作业票通过审批手续后,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及重要操作岗位人,并明确职责。
6.施工作业前,作业票必须携带到现场,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从新确认并签字。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票上签字。所有人员应按照作业票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作业票一处一次一办。如遇人员、工艺、设备、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下令停止施工。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重新组织风险识别,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坠落预防计划
a.1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
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a.2 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
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a.3 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
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a.4 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应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作业单位: 作业项目:
1.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他。
2.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 d 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3.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4.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 急救和救援
5.1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
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5.2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上告知所有的作业人
员。
6. 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b.1 锚固点
b.1.1 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b.1.2 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 2268kg 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
设施是否具有至少 2.0 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b.1.3 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
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b.1.4 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b.1.5 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b.1.6 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
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 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b.2 垂直吊绳
b.2.1 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b.2.2 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b.2.3 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b.2.4 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b.2.5 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b.3 水平吊绳
b.3.1 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b.3.2 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b.3.3 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b.3.4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b.3.5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b.3.6 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b.4 抓绳器
b.4.1 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b.4.2 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b.4.3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b.4.4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b.4.5 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b.4.6 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b.5 安全绳
b.5.1 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 1.8m
b.5.2 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b.5.3 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b.5.4 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b.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1 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2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b.6.3 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b.7 弹簧钩
b.7.1 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b.7.2 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 d 形环、吊环螺栓、或其他五金件上
b.7.3 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b.7.4 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b.8 全身式安全带
b.8.1 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有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
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b.8.2 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缝合
b.8.3 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第10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11篇 钢结构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2米并超过2米以上为高处作业。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外,除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外,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网)。
·以两个跨距为一个单元体,纵向在地面上用通长高强钢丝绳布置在跨距上,然后在地面预先铺设安全防护网,系在钢丝绳上,系紧,绷平。
·钢丝绳的四个拉点,同时在梁上面人工拉起,拉至加固位置(梁上面向下返一米左右处),先从平行两点处用卡具固定钢丝绳,然后拉紧钢丝绳,用卡具固定另外两点,下饶过大梁处用吊索提拽吊点固定在梁面或檩条下面。
·拆换安全网。当屋面板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按顺序解开安全网系扣,折叠好以备下次使用,严禁生拉硬拽安全网,高强钢丝绳拆除时(系扣和卡具)要缓慢拆除,安全网拆除时,下部严禁站人。
安全网拉设面积至少要比安装作业面多两个跨距,所使用的安全网及高强钢丝绳要有安全出厂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安全网拉设完毕后,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网拉设完毕后,网面不应有漏洞、网边栓接不牢、网面不平等现象,现场用100公斤沙袋从屋面施工作业面向网面抛掷做破损失效实验,以承接住沙袋而不破损为符合要求。
安全网为临时安全防护用品,严禁施工人员在网面上行走和借用网面放置施工用品。
安全网在一个结构单元体上使用完毕后拆换到另一个结构单元体上时,应及时对索具及安全网进行检查,严禁网面有破损及绳索有严重刻痕的情况。
第12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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