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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管理办法(4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3

高处作业管理办法

第1篇 高处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管控高处作业,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的高处作业管理。

3、术语及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分级

a)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的为一级高处作业;

b)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的为二级高处作业;

c)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的为三级高处作业;

d)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4、职责与权限

4.1安全办

4.1.1负责《危险作业申请表》的审批和监管。

4.1.2负责确认二级登高作业坠落的危险控制方法。

4.2责任单位

4.2.1负责一级登高作业坠落的危险控制方法和登高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确认,

4.2.2负责登高作业需求的提出,并按高处作业分级提交相关部门核准。

4.2.3作业前安全设备员和作业人员应确认安全保护设备需求和应急措施。

5、程序及细则

5.1审批

5.1.1高处作业应按不同控制分级对坠落的危险控制进行审批。

5.1.2一级高处作业施工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或安全员审核确认,并存档备案。

5.1.3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安全办主任核批,并对二级登高作业坠落危险控制方法进行确认。

5.1.3三级及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由责任单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安委会副主任及以上核批。

5.2管理

5.2.1责任单位应根据高处作业按不同控制等级,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核批。《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核批部门和责任单位存档备案。

5.2.2高处作业期限应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作业期限内,一般控制在5天之内,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2.3高处作业应指定责任人,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环境和安全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癫痫等禁忌症的不得登高作业。

5.2.4登高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负责督促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检查危险控制措施,发现危险情况时有权命令停止作业。

5.2.5登高作业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穿软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等。在石棉瓦等轻型屋面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行走防坠落的控制措施,不准在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险作业。

5.2.6登高使用的活动梯必须可靠,使用时应保持三个接触点,梯脚防滑措施应完好,无开裂破损。金属伸缩直梯回挡块完好可靠。人字梯活页可靠,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牢固可靠。

5.2.7高处作业所带工具、材料等物,应放在工具袋中或放在不易坠落的稳妥之处,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5.2.8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履行申报手续的,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办或相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5.2.9未经核准擅自从事高处作业的,按《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处罚,造成后果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 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的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票申报、审批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高处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作业人员

1.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八条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九条 以下为特殊高处作业:阵风风力在六级以上;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险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基本要求:

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3.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更换路灯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消除坠落危害

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 a。

4.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在设计阶段就应对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5.各单位、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必须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将识别出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坠落预防

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十三条 坠落控制

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b。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其他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人员有可能进入坠物区域。

5.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

1.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计划;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其他。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安全职责

(1)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和取消作业。

(3)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班(组)长与机组技术、hse监督员,根据项目部的技术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写作业票,由班(组)所在机组的机组长审批。、

2.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机组长会同项目部技术、hse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上报各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3. 高处作业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项目所在基层队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单位、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分析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制定详细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4.根据现场风险识别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履行申办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应在作业开工前完成。

5.作业票通过审批手续后,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及重要操作岗位人,并明确职责。

6.施工作业前,作业票必须携带到现场,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从新确认并签字。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票上签字。所有人员应按照作业票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作业票一处一次一办。如遇人员、工艺、设备、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下令停止施工。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重新组织风险识别,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坠落预防计划

a.1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

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a.2 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

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a.3 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

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a.4 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应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作业单位: 作业项目:

1.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他。

2.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 d 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3.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4.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 急救和救援

5.1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

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5.2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上告知所有的作业人

员。

6. 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b.1 锚固点

b.1.1 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b.1.2 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 2268kg 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

设施是否具有至少 2.0 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b.1.3 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

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b.1.4 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b.1.5 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b.1.6 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

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 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b.2 垂直吊绳

b.2.1 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b.2.2 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b.2.3 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b.2.4 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b.2.5 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b.3 水平吊绳

b.3.1 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b.3.2 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b.3.3 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b.3.4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b.3.5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b.3.6 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b.4 抓绳器

b.4.1 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b.4.2 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b.4.3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b.4.4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b.4.5 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b.4.6 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b.5 安全绳

b.5.1 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 1.8m

b.5.2 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b.5.3 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b.5.4 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b.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1 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2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b.6.3 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b.7 弹簧钩

b.7.1 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b.7.2 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 d 形环、吊环螺栓、或其他五金件上

b.7.3 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b.7.4 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b.8 全身式安全带

b.8.1 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有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

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b.8.2 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缝合

b.8.3 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第3篇 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4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为规范大港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根据中油集团公司q/sy1236-200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管理、坠落预防、坠落控制及相关安全要求等内容,是对gy01/f7.28《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部承包商实施高处作业许可管理。

2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 高处作业: 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且具有坠落风险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4 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2.5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2.6 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2.7 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2.8 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2.9 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2.10 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2.11 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3职责

3.1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两级hse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培训教育,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3.2 油田公司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按照直线领导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高处作业许可审批和作业。

3.3 作业许可管理涉及的工作职责执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4管理内容

4.1 作业许可审批管理

4.1.1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审批实行第二、第三级管理。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gy01jl7.28.22-01)。

4.1.2各二级单位应按照风险程度、资源掌控和审批权限等条件,具体划分属于二级和三级许可审批的高处作业项目,并经过有效审批和发布。

4.1.3许可管理涉及的风险评估、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审批、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取消、许可证延期和关闭及监督等管理环节,均应执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2坠落预防

4.2.1 如果存在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4.2.2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2.3 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2.4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4.2.5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操作平台和升降机应进行有效的检查、检测与维护,确保安全性能良好。

4.2.6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4.2.7 梯子使用要求

a)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b) 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

c)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两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d) 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

e) 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

f)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

g)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h) 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两人及以上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坠落控制

4.3.1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4.3.2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

4.3.3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3.4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4.3.5 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4.3.6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4.3.7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1997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4.4其它要求

4.4.1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4.4.2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4.4.3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4.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

4.4.5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4.6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4.7 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4.4.8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4.4.9 工作内容复杂、高处作业周期长、坠落点多等风险程度高的高处作业项目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具体格式执行“安全工作方案”(gy01jl7.28.20-02)。

4.5 作业过程中险情应急处置执行有关应急预案。

4.6 培训和沟通

本标准由公司两级hse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5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28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

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q/sy1236-200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6.3 相关技术文件

附录a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络办公系统

6.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7.28.20-02安全工作方案

gy01jl7.28.22-01 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坠落预防计划

b.1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b.2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b.3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b.4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应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作业单位: 作业项目:

1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他。

2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d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3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4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急救和救援

5.1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5.2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上告知所有的作业人员。

6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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