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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9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1篇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根据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内容数量的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交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1、包括: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变更、本矿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等四项,由本矿技术科上报煤业公司基建部,组织煤业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必要性、经济性和施工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经上级同意后,各方签署“工程设计变更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变更的评估应包括的内容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必要性。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施工上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3、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4、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5、确定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工程变更的审核确定及实施过程

工程变更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一般分为: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两个方面。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设计变更又可以分为:

1.设计缺陷变更;

2.建设方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进行的深化设计变更。

施工变更根据内容的不同则分为:

1.施工条件的变更;

2.施工工艺的变更;

3.材料改变的变更等。

根据工程变更的不同类型,在工程变更的审核确定及实施过程当中执行以下的规定:

1、当发生设计缺陷的变更时,本矿技术科上报煤业公司,要严格审查变更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设计者设计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变更,则变更的费用要由设计方承担。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和设计方沟通,严格控制类似变更的出现。如果是因为设计外部资料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则要严格追查资料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负责该部分的变更费用。因为该部分变更的费用一般都比较大,所以本矿技术科要严格审查外部资料的准确性,建立专门的审查档案。

2、建设方(本矿)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进行的深化设计变更一般所占变更费用的比例最大,所以一定要根据投资标准而进行准确地审核,在方案的确定时一定要考虑原有施工条件的利用,尽量做到省时经济。变更方案确定以后,本矿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专题研究,最后形成方案签字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3、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变更时,本矿技术科要依据合同严格判断该施工条件是否因为合同工期的延误而产生;或者该施工条件是否是因为其他非客观因素造成。审核清楚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如遇到客观原因而产生的施工条件的变更时,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新的施工方案以应对出现的不同施工条件的变化并上报煤业公司,尽量将变更的费用降到最低。

4、在施工中施工工艺改变而产生变更时,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审核清楚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如采用新工艺而产生变更费用时,要做好新工艺和旧工艺的对比方案。对比方案要从性能、经济效益、安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工艺。新工艺的施工方案对比选择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5、出现材料代换或者是采用新材料时,技术科一定要建立齐全的资料,并对新材料的经济效益等做出比较。在办理变更签证时,各方一定要把原采用的材料和更换后的材料的数量、价格、规格标示清楚。

6、在办理零星工程及临时用工的变更签证时,要明确工程的地点及产生的原因。所有的零星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以工程量的形式准确反映,不得以人工的形式办理。所有的临工变更签证要注明用工的数量,要比较准确地描述工作的范围和工作的内容。

五、工程变更的实施监督

1、确认变更是否己全部实施,评价完成效果如何,严格按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序验收。

2、若原设计图已实施部分发生变更,则应标明已施工部位和完成情况、工程拆除情况等,做好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资料收集工作,包括材料使用、设备配置、人员安排等。

3、做好变更施工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跟踪和动态分析工作,以减少变更费用。

第2篇 中山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提高工程效益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能部门在基建维修工程(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市政、绿化等)项目设标时,应做好详细预算,尽可能地将工程项目包括在工程承包范围内,减少工程变更。基建、维修现场代表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好相关变更签证工作。

第三条 凡是经过招投标[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条 本文中的“工程变更签证”指的是“工程量变更签证”或“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如涉及材料价格,则按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材料(指政府信息价不能反映其价值,且市场价浮动范围较大的材料。如装修材料等)的价格谈判,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列。

第五条 本文中的部分用词释义。“甲方”指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主管部门”指后勤管理处。“职能部门”指后勤管理处基建科或维修绿化中心。“使用部门”指建筑物的使用管理部门。第二章 细则

第六条 工程变更条件工程变更条件分为设计变更和甲方变更。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签证;否则,不允许进行变更。

1、 设计变更按招标时的勘探资料及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满足实际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探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必须修改的。如基础超深(挖)、基础或上部结构形式更改或数量增加等。施工图会审综合意见和审图公司修改意见,如属强制性规定的,直接按规定修改后执行;如属建议性意见,则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2、 甲方变更甲方根据实际需要,从投资、工期或日後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对工程项目某部分的材料或使用功能等进行更改。使用部门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更改要求,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将有关书面资料报送职能部门后才能进行以下工程变更程序。

第七条 工程变更程序符合工程变更条件项目的,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方案)技术确认è(变更方案)造价分析è(变更方案)学院确认è(变更方案)现场签证

1、 (变更方案)技术确认职能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单位,确定可行的经济的变更方案。变更方案须经相关部门书面确认可行。变更方案包括书面说明和施工图。书面确认资料(变更通知)作为技术文件。技术文件是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由职能部门负责归档。完成本步骤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及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况除外)

2、 (变更方案)造价分析职能部门根据变更方案,协调有关单位,估算完成变更项目所需的费用。估算应合理地体现变更项目当前的价值。结算时,该部分工程造价不能突破估算价。完成本步骤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的情况除外)

3、 (变更方案)学院确认学院职能部门按以下顺序完成书面确认程序①基建、维修现场代表è②职能部门负责人è③主管部门è④学院审计部门è⑤学院财务部门è⑥学院主管领导其中,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下的,按①è②è③顺序确认;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按①è②è③è④è⑤è⑥顺序确认。完成本步骤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变更的情况除外)书面确认资料由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上述资料作为结算依据的一部分。

4、 (变更方案)现场签证变更方案实施前,职能部门必须完成上述3步程序。现场签证分以下两种情况:

(1) 按变更后的施工图施工的,则此施工图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按图计算。职能部门可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2) 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工程量须现场实际量度的,则按以下情况执行:①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下的,由基建、维修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学院审计部门根据书面资料抽检。如属隐蔽工程,职能部门须保留相应部位的数码照片作为竣工资料。②造价估算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由学院审计部门代表、基建维修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职能部门须保留相应部位的数码照片作为竣工资料。书面确认资料由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上述资料作为结算依据的一部分。学院工程一般存在工期紧,任务重的特点。为配合工程的进展,使工程变更签证工作能顺利完成,学院各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签证工作。职能部门根据工程的进展,尽可能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学院审计部门,以便学院审计部门安排工作。学院审计部门接到通知后,尽可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为使工程顺利进展,一般情况下,完成变更签证的时间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实施办法

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的提出

1、设计院因结构设计不合理或图纸出现差错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需经学院认可,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院公章才生效。

2、学院因建筑增加或调整使用功能需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应事先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磋商,出具设计变更(若引起工程结构受力情况变化,必须经设计院出变更设计施工图);特殊情况学院可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先发变更联系单(联系单需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才生效,涉及到装饰效果的变更施工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确认批准后才生效),但应及时补办经设计院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备查。

3、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变设计,对原设计图纸中施工确有困难的部分,设计本身也存在不合理或设计错误,需要请设计院修改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向学院现场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或要求,由学院负责与设计院协调解决。若由于施工条件变动,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等原因,必须对设计图纸作某些修改时,应事先征得设计院、学院同意,由施工单位填写技术核定单,经设计院签证认可。

所有变更原则上必须有正式的书面通知单,任何口头指令或电话联系后都要补办学院或设计院正式发出的书面变更通知。

(二)、工程变更流程

1、院方因使用功能调整而发生的变更操作程序:学院发出书面变更要求,通知书交现场,现场工程师会同设计院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签收,秘书组(资料员)登记备案,现场工程师督促实施。

2、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每道工序实施前完成审图,并提出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为解决施工难题或设计图纸错误等发生的结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控制在该工序实施前,严格防止返工和造成损失,具体变更程序:现场工程师通知设计院会同施工单位技术员对图纸会审,设计院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审计单位签收,秘书组(资料员)登记备案。

(三)、工程变更的实施

1、对于任何设计变更文件,现场代表应从施工工艺、材料、造价等角度对其可行性或必要性作出评审。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设计院提出修改意见供其参考。

2、将设计变更文件发给监理单位时,要同时作好交底工作,并随时指导施工。

3、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在有关的施工图纸上作好相应的标记,注明变更大概内容、变更时间、变更出处。

二、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流程

签证流程:所有增加的工作量和隐蔽工程,必须由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会同审计人员,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及施工方法,并备案会签,报现场组组长审批,秘书组归档备案。

(二)、工程签证

1、工程签证应与工程验收同步,签证期限不能超过一周,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逾期不予补签。

2、为使工作有序及有利于结算等,每月月底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的校核;经院方、施工方、监理、审计单位校核签字后的签证单,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院方保存的一份封存后移交秘书组保管,并填写《设计变更文件移交清单》和《签证单移交清单》,为方便查对,清单需一式两份并需学院审计负责人及审计单位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3、签证单需四方(施工方、监理方、审计方以及院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4、所有签证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

5、凡涉及工程造价认定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监理人员及现场组组长均无权决定,特殊情况必须有院领导授权。

6、所有现场签证仅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量给予认定,对现场签认的造价仅供工程审计参考使用。

7、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请监理、审计人员以及现场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第4篇 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南中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保证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必须充分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工作,将施工图中的疑难问题提前解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原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基础上对施工内容所作的任何变化和调整。按其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变更:包括设计方案和工程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10%以上的变更;

(二)重要变更:包括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变更;

(三)一般变更:其它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变更增加额均为一般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及授权的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的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论证、审批、实施四个环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工程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时,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二)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申请工程变更可由工程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无论哪一方提出都必须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一)。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论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论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造价估算和效益分析。

(一)技术方案论证。基建处根据“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要求签证的原因及事项,协调基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其方案的可行性从技术上进行论证,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实施方案;

(二)造价估算。基建处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或实施方案,与审计处一起估算造价并出具书面意见,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及总价,结算时该工程变更造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的10%;

(三)效益分析。主要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项目变更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专家论证后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造价估算结果提交学校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一般变更,由现场代表会同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预算科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甲方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二)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虽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重要变更,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以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大变更,在履行以上程序后由校长审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需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校长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变更签证申请经过审批后,基建处须根据变更图纸、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包含事务所)、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到现场检尺测量,并计算出实际工程量,经现场代表确认后在《基建、维修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凭“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的原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完备的签证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填写的“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或申请、审批、现场签证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现场签证的程序、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的流转及审批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作量送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工程科负责人确认;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跟踪审计单位;

(三)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基建处现场代表;

(四)基建处现场代表报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附图。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时随签”,完整载明如下内容:

(一)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和完成日期;

(二)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书面文件附后;

(三)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必要时需附图;

(四)工程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符合逻辑关系的计算式;

(五)签证的空白处应标明“以下空白”字样;

(六)一般情况下甲方签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七)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八)签证单应连续编号,以免重复签证。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单的填写规范:

(一)甲方签证人员必须在签证上明确表示个人意见;杜绝仅签姓名,无具体意见表示的签证现象;杜绝本人未到现场而随意签字现象;

(二)现场代表在签证单只签量不签价,或只签价不签量;如果既签量又签价,则视为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需按我校《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签证宜用下列词句:(1)以上内容属实或仅确认**条内容;(2)数量正确或数量应为**;(3)价格确认或价格应为**;

(四)签证不宜用下列词句:(1)同意;(2)同意**人意见;(3)情况属实等。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时效性要求:

(一)隐蔽工程签证,需在覆盖前完成甲方签证人签字;隐蔽后再补签证无效;

(二)非隐蔽工程签证,甲方签证人需在签证内容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需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的除外)办理验收核实及签字手续;

(三)紧急情况下口头认可的变更,事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避免过期补办签证。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招标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三)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

(四)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六)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被接纳,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一)签证内容不全的;

(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三)签证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并加注日期的;

(四)对完成的工作量未作完整描述的。

第七章 现场签证的权责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规定,所签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及时,不在授权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基建处负责人代表甲方签署签证,审计处委派的审计人员代表甲方对签证实施现场核查和价格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方的第一签证人为项目现场代表,第二签证人为工程科负责人,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施工方至少有一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监理至少有一名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第一签证人和第二签证人对签证内容(包括数量、原因、部位、价款、取费标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部门负责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工程管理中取得显著成效、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避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和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杜绝在现场签证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将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未能准确核定工程量价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任者,在年度考核中将按不称职处理;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签证及在签证中舞弊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责任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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