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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1

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南中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保证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必须充分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工作,将施工图中的疑难问题提前解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原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基础上对施工内容所作的任何变化和调整。按其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变更:包括设计方案和工程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10%以上的变更;

(二)重要变更:包括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变更;

(三)一般变更:其它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变更增加额均为一般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及授权的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的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论证、审批、实施四个环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工程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时,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二)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申请工程变更可由工程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无论哪一方提出都必须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一)。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论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论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造价估算和效益分析。

(一)技术方案论证。基建处根据“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要求签证的原因及事项,协调基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其方案的可行性从技术上进行论证,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实施方案;

(二)造价估算。基建处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或实施方案,与审计处一起估算造价并出具书面意见,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及总价,结算时该工程变更造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的10%;

(三)效益分析。主要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项目变更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专家论证后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造价估算结果提交学校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一般变更,由现场代表会同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预算科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甲方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二)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虽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重要变更,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以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大变更,在履行以上程序后由校长审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需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校长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变更签证申请经过审批后,基建处须根据变更图纸、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包含事务所)、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到现场检尺测量,并计算出实际工程量,经现场代表确认后在《基建、维修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凭“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的原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完备的签证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填写的“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或申请、审批、现场签证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现场签证的程序、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的流转及审批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作量送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工程科负责人确认;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跟踪审计单位;

(三)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基建处现场代表;

(四)基建处现场代表报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附图。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时随签”,完整载明如下内容:

(一)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和完成日期;

(二)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书面文件附后;

(三)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必要时需附图;

(四)工程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符合逻辑关系的计算式;

(五)签证的空白处应标明“以下空白”字样;

(六)一般情况下甲方签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七)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八)签证单应连续编号,以免重复签证。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单的填写规范:

(一)甲方签证人员必须在签证上明确表示个人意见;杜绝仅签姓名,无具体意见表示的签证现象;杜绝本人未到现场而随意签字现象;

(二)现场代表在签证单只签量不签价,或只签价不签量;如果既签量又签价,则视为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需按我校《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签证宜用下列词句:(1)以上内容属实或仅确认**条内容;(2)数量正确或数量应为**;(3)价格确认或价格应为**;

(四)签证不宜用下列词句:(1)同意;(2)同意**人意见;(3)情况属实等。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时效性要求:

(一)隐蔽工程签证,需在覆盖前完成甲方签证人签字;隐蔽后再补签证无效;

(二)非隐蔽工程签证,甲方签证人需在签证内容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需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的除外)办理验收核实及签字手续;

(三)紧急情况下口头认可的变更,事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避免过期补办签证。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招标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三)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

(四)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六)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被接纳,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一)签证内容不全的;

(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三)签证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并加注日期的;

(四)对完成的工作量未作完整描述的。

第七章 现场签证的权责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规定,所签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及时,不在授权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基建处负责人代表甲方签署签证,审计处委派的审计人员代表甲方对签证实施现场核查和价格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方的第一签证人为项目现场代表,第二签证人为工程科负责人,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施工方至少有一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监理至少有一名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第一签证人和第二签证人对签证内容(包括数量、原因、部位、价款、取费标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部门负责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工程管理中取得显著成效、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避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和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杜绝在现场签证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将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未能准确核定工程量价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任者,在年度考核中将按不称职处理;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签证及在签证中舞弊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责任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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