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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31 热度:79

水电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第1篇 水电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水电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增强用户的节约意识,本着“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海口市用水用电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水电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学校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的学校水电和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第三条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研究贯彻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核定水电用户的用电性质;审核水电收费价格。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1、保证学校范围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道、泵房、输电线路、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等管理工作;2、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并对日常用水用电进行管理;3、负责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4、完成水电全面计量管理工作及各项数据汇总分析;5、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管理;6、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处派技术人员(水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水电工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第六条 凡需要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后勤处提供规范的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后勤处应在用户申请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表计箱为界,计量表计箱前(含计量表计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校管理使用,计量表计具箱后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九条 在任何管线上,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向学校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第四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在学校辖区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一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处派出水电工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处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二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配电工程由学校后勤处组织规划与实施,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用水用电,加强水电计量管理,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没有后勤处水电审批验收单,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属于学校辖区范围内的水电用户均应在每一个受水点和受电点安装水电计量表箱(包括校内教职工宿舍),每一个水、电计量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计量表计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接线等均由水电工负责,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所发生费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需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准许,并应安装计量表计,安装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由后勤处按水管管径计算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水压)、用电设备额定容量总和、水电使用时间、本办法规定的水电计算单价收取水电费。

第十九条 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用户不能在表计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承担更换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二)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水电价格由学校后勤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定价的确认及水电费计算。

水电费=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算单价

1、水电计算用量的确定

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

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本次水电抄见数-上次水电抄见数)*倍率

2、水电计算单价的确定

水电计算单价=水电基本单价+附加单价

水电基本单价=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的水(电)费用单价

第二十二条 对校内教职工用户的水电费从教职工的月酬金中扣除,对校外用户单位的水电费采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用户根据需要,在结算时向学校财务处领取。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水电工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量表读数,如因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按前次用水电量计收水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在后勤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各个用户的水电费,用户核实后勤处的水电费结算清单后,如有疑问须在15天内向后勤处提出意见,双方核对水电数据,否则按用户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户应按后勤处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服务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加收水电费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应及时清理欠款,并对连续二个月不缴纳水电费及滞纳金的用户通知水电工,水电工有权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租用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后勤处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三)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第二十八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是后勤处实施节能降耗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通过水电计量指标管理,可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单位。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2、实行定额管理的学生公寓: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用电量定额为每人每月3度,用水量定额为每人每月4吨,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负,按海口市电力部门对居民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加水电的附加单价收取。

3、实行按实收费的单位

1) 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水电的各校办产业、经营场所等;

2) 学校教职工宿舍水电计算单价按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公司对居民用水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计算用量按表计抄见量确定,水电损耗量及附加单价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后勤处确认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有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使用的责任,严禁因私人目的在办公室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

第三十二条 空调使用应科学合理。天气凉爽时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的(预报气温30°c时),温度应设置25°c以上;禁止使用热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下班应关闭空调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确系生产及办公需要的电力空调器及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包括设备型号、容量、装置地点,电力线路由后勤处派电工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七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十四条 后勤处应加强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校内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后勤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八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七条 杜绝“长明灯”“长转扇”。各办公室人员、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风扇及其它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八条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定时要根据当天天气预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晚上22:00后必须关闭一半。

第三十九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需要用水浇灌时应注意节约用水。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管理,并采用制度约束等手段治理浪费现象。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 违章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严禁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 将水龙头开启很小以至水表无法计量的;

7. 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8. 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四十二条 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提请海口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额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后勤处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学校后勤处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行。

第2篇 d大学学生公寓节约水电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用水用电行为,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养成良好节约水电习惯,增强职工、学生节约能源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用电制度

1.爱护水电管线及水、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搭接电线、安装插座。

2.学生不得私挪动宿舍插座,学生手机、学习机充电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宿舍做到按时熄灯、人走灯熄。停电时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放假离校前认真检查宿舍所有电器(尤其是厕所排气扇)关闭情况,避免电器无人看管长时间工作而出现用电浪费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阴暗天气原则上不开走廊灯。

5.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使用自带用电设备,宿舍安装的照明灯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

6.宿舍无人时电扇应关掉,务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劳使用电扇,让电扇连续工作。

7.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1)睡觉之前、出门之前,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特别是停水时离开宿舍,更要认真检查,避免来水时造成水资源浪费。

(2)严禁将茶叶、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丢进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将废弃衣物、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物件扔进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费。

(3)注意节约用水,洗手时不能把水龙头开得过大;洗漱、洗衣,不让水长流;学会一水多用。洗脸、洗脚后的水用于冲厕所。

8.公寓住宿学生均有管理、监督、检查、维修上报水、电设备、设施的义务与责任,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到楼管处报修,如遇紧急安全问题,及时当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9.公寓维修工是分管公寓楼水电设备维修直接责任人,接到报修任务需要及时予以处理,维修不了及时上报公寓维修科,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电浪费现象的扩大。平时采取报修和主动巡修相结合,保证学生宿舍及公共用电、用水开关、水阀等正常使用,并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发挥开关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管理考核办法

1.楼管员和宿舍长是公寓楼、宿舍用水用电设施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找不到当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担。用水用电设施损坏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则扣相应管理责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长是宿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平时必须坚持用水用电安全排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公寓将依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公寓楼、宿舍用水实行学校规定的定额,公寓公共部分用电由学校定额,宿舍用电为每学期100度免费,超出自负。

4.学生公寓每周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和个人工资挂钩,学生检查与学生宿舍内务违纪检查挂钩,具体见下《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三、学生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

1.未经同意私自搭接电线、装插座 5分

2.宿舍内使用电热、冷设备 10分、通报批评

3.未按规定关灯、扇、厕所排气扇、水造成浪费5分

4.私自更换大功率用电器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内扔废弃物3分

6.私自拆、装水龙头 10分

7.发现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造成长流水3分

8.故意破坏水电设备设施10分 赔偿并予以处罚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参加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评比,所扣分数计入学生综合测评,影响学生奖学金、优秀先评比。

四、公寓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1.公寓管理员、门卫、保洁等工作人员使用违章电器,除没收外罚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区、管理员办公室出现人走灯未熄或水未关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2.管理责任人未能及时上报水电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不必要浪费水电、损毁公私财物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赔偿。

3.维修工没按工作要求及时处理报修和主动巡修,由此造成的水、电、暖气、及没有正常巡检等的浪费和水电暖元器件的损坏,将是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3篇 学院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水电供应、使用、管理的正常秩序,安全、经济、合理的使用国家宝贵的水电资源,明确我校水电管理部门与用户双方的职权与责任范围,规范供需双方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委托后勤服务公司水电修缮中心对学校水电供应、使用进行行业管理,校内水电用户均应接受水电中心的有关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校内供水、供电设备均属水电修缮中心业务管理范围。校内各用户应爱护学校公用供水、供电管线,不得私自动用公用管线。擅自动用、损坏管线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凡要求在我校公用管线上接用水电的,应事先向水电中心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户申请用水、用电应明确使用水电的容量、地点、时间、用途,经批准的用户应按核准的水电使用容量,在指定的地点装设水电计量表,并按表计用量,根据学校批准的水电收费价格,按期缴纳水电费。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不得私自转供水电,一旦查出按违反国家有关水电使用规定处理。

2.各用户计费水电表可由水电中心代购,也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校验合格证,并经水电中心认可,计费表由水电中心负责安装调试。根据为谁计量谁出资的原则,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未经水电中心批准的,一律不准私自在公用水电管线上接用水电。

第五条:用户对计费水电表,应负责保管,因管理不善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用户出资并报水电中心恢复。水电中心发现上述情况可先对用户停供水电,待用户交清恢复费用后,负责更换新表。换表前失计、少计的水电量,按失计、少计前三个月的平均量的1-2倍估算。因表计自然损坏造成的失计、少计水电量,按失计、少计前的三个月平均水电量计费,换表费用由水电中心负担。

第六条:水电费抄收办法

1.门面房水电费抄收为每月一抄,遇假期时两个月一抄,由水电中心派专人对门面房定期抄表,通过核算并及时将水电费通知单送达用户,用户接通知单后三日内到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然后拿银行交纳回执单到院后勤服务公司财务换开发票,逾期不交水电费的每次加收20―50元滞纳金,一月内不交水电费的,水电中心有权停供水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2.家属住户每月抄一次水电,遇假期时两个月一抄,由水电中心派专人对家属住户定期抄表,水电费核算后由财务处从住户本人工资中扣除,财务处无住户本人工资者,住户接水电中心送达的水电缴费通知单三日内到银行交纳,然后拿银行交纳回执单到后勤服务公司财务换开发票,逾期不交纳,每次加收20―50滞纳金,一月内不交的,水电中心停供水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负。

第七条:用户发现水电费计算有误,应及时通知水电中心,安排抄表计量人员到现场查验,情况属实的,在下期水电费中相应调整。

第八条:用户认为水电表计量不准,可要求水电中心予以校验,并预交校验费,经专业校验表计正常的,校验费不予退还。表计超过允许误差的(水表误差±3%;电表误差±2%);水电中心负责免费更换水电表,并退还用户校验费。

第九条:家属用户室内装修由用户自行负责,但不得擅自改动水电计量装置,每户电器负荷不得超过5kw。

第十条:在校内从事施工单位,应先提供施工用水电申请、写明用水电总负荷、容量、地点,经水电中心现场勘查是否允许,然后报校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用水电单位到后勤服务公司办理水电使用手续并预交押金,押金数额按工程量和使用时间长短预算,数额不等。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偷盗水电行为:

1.用户私自对计费水电表进行拆装、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法致使水电表损坏或使表计不准。

2.绕过计量装置使用水电。

3.不经水电中心批准,私自在公用管线上接用水电。

4.采用其它方法偷用水电。

对有上述行为的用户,水电中心除当场予以停供水电外,将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追交责任者偷用期间水电费,并按补交水电费金额处以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供水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水电中心应连续保障向用户供水供电,因故确需停供水电的,水电中心提前通知用户,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突然故障,被迫对用户临时停供水电,水电中心应立即报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十三条:水电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抄表、维修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以水电谋私,凡以水电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以严肃处理,调其岗位或降级使用。

第4篇 k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一、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二、水电安全工作是小学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未经小学同意,不准随便接线接管,确保线路管道畅通。

四、各种水电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五、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电灯损坏,路灯不亮,要及时维修。

六、遇停电、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食堂等部门及时供应上水电。

七、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挂上警示号牌,确保安全。

八、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九、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十、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十一、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十三、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十四、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2、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十五、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十六、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七、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八、 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第5篇 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理办法

为保障**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以下临时管理办法

1、总包和分包单位进场时,必须编写临时水电方案,并上报给监理和总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总包进场时需在甲方指导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分包单位进场时需在总包专人负责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并服从甲方和总包的管理。

2、各施工单位在进行临时水电的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范制度,不得有私拉乱接现象,如有要临时接用现象,要在总包允许和监督下进行接驳,不得私自接驳,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各施工单位在使用临水临电时要建立定时检查制度,总包和各分包单位专业负责人要定时检查巡查记录,并且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4、水电费用统一由总包负责缴纳,并且保留票据,按照各家的水电表度数,分摊费用。

5、各单位的责权范围由总包负责划分清楚,水电表之后由总包负责维修和保养,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和维护。

6、监理单位要协同建设单位管理好现场的临水临电,并且要定时检查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发文给相关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才可使用。

第6篇 xx大厦水电管理办法

大厦水电管理办法

水电是创新大夏楼宇控制,科研、企、事业单位办公工作、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为加强管理,保证水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办公、科研和生活秩序,使各单位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创新大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水电是创新大夏楼宇控制的基本保证,水电管理是火炬园创新创业中心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和服务中心按照安全、规范、节约和计划的原则,对创新大夏的水电供应、使用和水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2、水电的正常供应和使用是创新大夏各企业、科研、办公、会务等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要做到保障有力,优质服务

3、水电基础设施包括管道井管道及空调管道井管道,强电、弱电井用电,卫生间用水配套设施如水龙头、高低水箱、阀门、管道,消火栓,喷淋头、烟感器、空调风机盘管、电源开关箱、日光灯、插座、直水,公共通道灯泡、节能灯等用水用电设施和设备。是创新大夏固有资产,由创业中心物业部和具有一级质资的金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安装、维修和安全检查,并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做到合理化、计划性用水用电。

4、大夏用水用电装表计量,按消耗量计价收费。

5、坚持节约用水用电教育,对违反用水用电办法,造成浪费给予经济处罚。

二、管理职责

1、物业部是火炬园创新创业中心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园区创新创业中心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规划、购置、管理以及水电指标的核定,加强监督并按规定做好奖惩工作。

2、服务中心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根据服务合同工作,提供正常的水电等供应和服务。

3、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部门,各单位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水电管理人员应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为科研、企、事业单位、用户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违者从严处理。

4、用水、用电高峰期水电紧张时,服务中心根据物业部安排,调度,以确保供水、供电安全。

5、服务中心负责园区水电表计的巡检,每月5日之前完成抄录工作,由各部门确认后,交物业部审核,并负责园区水电费用的收缴工作,如有关部门因故不能签字确认,则由服务中心按上月数据结算,在下月或年终一次性核清,以保证按时结算。

三、指标核定

各部门用电根据部门配置的设备功率与工作时间,由部门自行解决。新增用电设备的用电指标经物业部同意后由服务中心核定备案。

四、设备安装

1、计划用水用电工作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水电计划由物业部审核,分配并控制使用指标,不得私自接水接电。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准使用电热烧开水、做饭,取暖。违者,没收电热设备,并给予2元/瓦罚款或纪律处分。

3、对大夏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由物业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装空调器和电热设备;因经营性部门新增的空调器与电热设备,需向物业部申报,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批准后,发给使用许可证,方可安装使用,相关费用由部门自行承担。不办理使用许可证者,按违者论处。

1)、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暖等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违章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其责任,拿出处理意见,经创业中心物业部批准后,由服务中心维修。

2)、各办公室、公共场地的照明用电设施,均由创业中心物业部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瓦数、插座。未经批准者,没收用电设施,并处50元以上罚金,造成线路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五、维修保障

1、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工程部要定期对创新大夏内水电设施和设备进行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日常计划性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保证运行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水电运行设备、设施有故障缺陷及时维修恢复,做好抢修急修的各项工作。计划性维修要有通知,有预案,突发性的事故抢修要有应急措施,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三天。

3、水电管理、维修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爱岗敬业,树立优质高效的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净。

4、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展览室等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水电设施损坏,及时申报维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滴、漏、跑、冒”和长流水现象,水电维修人员、楼管员等加强责任心,认真检查,同时各部门应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节水、接电教育,对于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物业部管理处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者,每次给予50元罚金。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5、水电设施维修管理,采用计划维修,巡回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自然损坏,必须有旧物存在,经物业部门工程维修人员验证后,交旧换新,予以维修更换;没有旧物存在,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进行赔偿。

2)、人为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并处50元以上罚金,交费后,方予维修。丢失水电设施应按市场价赔偿,并支付安装费用,如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按丢失论处。

3)、公共场所水、电、暖、通风、消防设施自然损坏,由每层使用部门及时申报,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或更换。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查不到责任人的,由本层各使用单位分摊损失,

6、服务中心水电管理范围及收费标准。

范围:消防给水、自来水、公用照明亮化部分。

收费标准:

a、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实际管理人员月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经物业部核实按月核拔,并按上述内容总额核发10%管理费。

b、管理范围内的日常运行费用,经物业部审核后,按实报销。

c、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维修费用均由物业部承担,单项1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直接安排,单项100元以上需由物业部核批后,方可实施。

六、计量收费

1、实行电计水量收费管理,将水电用量以指标方

式分配给各使用单位,各部门在指标分配内控制使用,服务中心分别向超指标和无指标单位收取水电费。

2、凡入住用户必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等手续,交纳水电费押金,否则不予供水电。

电费核定标准:依据进户总表用电量,参照用户电表计量,按办公用电费标准+18%用电量(线路损耗)计算、与进户总表用电量比对,按当月核定价格收取。

水费核定标准:依据进水总表计量,按比例份摊=进水总表用水量比对,按自来水公司价格+维修损耗比例,按当月核定价格收取。

3、办公楼各单位、经营性创收和各承包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量收取水电费。如发现偷用水、用电,一次罚款2000元,两次两倍,依次类推。如果无故拖延不交水电费者,按用水、用电协议执行。

用户水、电表出现误差或损坏,应及时申报物业部,由物业公司派人送去校验或更换新表,费用由用户自理,无故不报者,水、电按上月2倍收取。不准私自更换,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用水电论处。

七、其它

1、水、电费各种赔偿和罚金,均按物业中心客服部开具的赔、罚通知单,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交纳,上交财务并开具相应收据。

2、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公用部分水、电管理办法

1、服务中心根据公用部分用电设备功率和工作时间计算用电量,物业管理部核定用电指标。

2、空调开启温度:冬季室外温度低于0度,夏季室外温度高于30度。

3、路灯:已安装电子钟控,开启时间为:冬季17:30,夏季:19:00;关闭时间:冬季:5:00,夏季:4:00,具体时间依据天气调整。

4、办公楼寓、走廊等照明原则不开长明灯,不开无人灯。

5、办公、走廊等用照明依据季节、日照情况开启,由物业部和服务中心统一控制。

6、营业性场所的水电费用由营业部门承担,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抄录核算交物业部审核后,按部门次月10日前交创新创业中心财务处,如故意拖延交纳费用,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水电供应。

7、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公用部分水电的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如未按规定执行,一经核实,对责任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指标范围内节约用水用电,按指标节约部分的10%给予节约奖励。

8、大功率用电器按“设备安装”要求执行。

九、违章处罚

1、用户单位应自觉维护用水、用电秩序。

2、用户未经物业部同意私用水、电,伪造和自拆封铅,人为破坏计量装置的均按窃水、窃电处罚。

3、对窃水、窃电单位和个人,除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水电供应,追究法律责任。

4、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也不得向他人转供水电,否则予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水电。

5、用户不得擅自改动,拆除供水、供电设施,对违章而引起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要报请物业部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物业某项目管理处水电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管理处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各管理处的水电管理,理顺关系,堵绝水电漏洞,减少公司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处应加强电气及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的日常检查、维护,在职责范围内的,应负责维修;属供电、供水部门统一管理的(高压设备、供水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供电、供水部门,由供电、供水部门实施维修、维护;

二、凡已由供电公司实现抄表到户并由供电公司计费的用户,我公司只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涉及表计的维修更换,须报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完成;由供水部门抄表到户的小区,其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由供水部门负责;供电供水部门未实现抄表到户的用户(我公司收费),我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所有供电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校对、更换;

三、公共用水用电(含我公司自用水电)为我公司付费的用水用电,各管理处应完善表计、加强管理,合理、科学地安排调整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照明的使用频率和时间,以节能降耗、杜绝浪费;杜绝偷漏水电,未经申请和工程部的批复,不得私自安装表后表,挂接外接水电;

四、外接水电须由用户申报,填写《新装及增加用电申请表》或《用水申请表》,报经工程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安装验收完后,方可供电供水,水电价格按公司规定执行,必要时计收增容费或收取保证金;管理处应定期查验外接水电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接驳和调整水电价格。

五、管理处应经常检查小区的用水用电情况,发现偷漏水电行为,立即取证处理,报供水、供电部门或公司工程部;加强供水管线的巡视,及时发现跑漏水。对发现偷漏水电和地面上察觉不到的地下水管重大跑漏水现象的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六、公司工程部不定期组织人员跟踪检查管理处的用水用电情况,尤其是公用水电和外接水电,一经发现偷漏水电行为,将根据情况,报请公司领导批示,给予严厉处罚。

七、管理处每月五日前准确抄录水电表,电表读数录入抄表器,送回电脑室,统一报送供电公司;每月十日前统计上月用水用电情况,发现出入偏大或表计问题,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如实填报用水用电统计报表并送工程部,若不及时交送,年终考核时将扣除此项分数。

八、工程部将于年底根据各管理处的统计报表到管理处核查,如发现有意隐瞒用水用电或虚报水电量,一经查实,椐实核对,并将在考核时扣分。

九、工程部将每季度水电统计报表送财务部。

第8篇 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大学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水电管理,构建节约型高校,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努力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加强计量基础条件建设,逐步全面实行用水、用电分类、分项、分户计量管理,利用经济杠杆对水电使用进行调节,建立“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用水用电机制。

第三条学校建立分级管理的模式。依据定额,合理测算二级单位的水电使用指标,推进二级单位水电管理制度的建立,细化和完善各独立用户的水电使用指标。

第四条学校对水电用户水电用量情况进行审核,建立监管监控机制,保障使用,杜绝浪费。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实行能耗审计及公示制度。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节约有奖,超支自付。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水电费由学校、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设立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落实全校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节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电管理职责划分

水电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各学院(部)和机关及直属单位)。定期召开水电工作例会,并向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工作情况。

1.后勤管理处对学校水电实施宏观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负责新增用水用电的审批;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表学校与地方行业单位开展水电业务联系和对外结算工作;进行全校的水电定额管理和水电费回收;制定水电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监督、评价水电管理服务工作;查处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处罚;负责学校水电计量表具的监管及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管理工作。

2.后勤管理处聘请的服务单位负责水电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的正常、安全运行,参与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改造及验收;协助完成学生公寓水电计量收费;负责突发性故障的抢修等具体工作。

3.各二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节能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用水用电管理办法及节约措施;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各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并在规定日期内缴纳水电费。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指标包干,计量收费,节约奖励,超额自理”的水电管理机制。

第八条校办企业及外单位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参见《**大学水电收费价格表》。

第九条用水用电审批制度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开户申请手续,统一安装计量工具,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凡涉及水电内容的必须向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报节能减排方案,经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动工,工程完工后由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验收。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供水、供电规划,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勤管理处参与前期图纸会审和后期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水电竣工图交后勤管理处。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要更换、改变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定向的,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察确认可行后,方可施工。

4.用户如需启用或停用水电资源,应向后勤管理处进行申请。

5.采用校供水电的外单位(个人)必须与学校签署水电使用协议书,并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条计量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后勤管理处负责监测全校范围水电使用情况。

2.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未安装表使用者,则按使用时间和功率或流量进行估算后进行收费。

3.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用户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由用户负责赔偿。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工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

4.各二级单位用房发生调整时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处,以保证准确计量。

5.计量表具若发生接线错误、失灵、精确度不准时,应报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收费管理

1.学校水电收费价格。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区分水电使用类别,由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分类收费价格,遇有政策性调价时可作相应调整。

2.所有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水电费。

3.学校水电费统一由后勤管理处收取。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委托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罚。

4.使用校供水电资源的青年教师公寓、周转房的教职工,水电费用全额自理。

5.学生宿舍水电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水电补贴指标,超指标部分由学生自付。

6.各学院(部)水电实行定额管理,年初下达用水用电指标,按季度据实结算。学校按学院的学科性质、在校生人数和在职教职工人数对学院测算水电指标。

7.各部门、直属单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年初下达用水用电指标,按季度据实结算。学校按各部门、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作性质测算水电指标,指标每年审核调整一次。

8.基建、产业施工(土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环境绿化工程等)需使用水电时,必须签订《**大学外单位用电(水)协议书》,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安装计量表,计量收费;不能装表计量的按工程总额的7‰收取。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9.使用校供水电资源的经营实体按学校商业用房水电价全额收费。

10.基础设施,如路灯、泵房、配电房等水电费实行计量,费用暂由学校支付,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定额管理。

11.公共会议场所全额收取水电费用。

12.公共体育场馆寒暑假期间全额收取水电费用。

第四章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欠费处理办法

1.各用户应按规定缴付水电费,逾期不缴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学校(后勤管理处)发放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天后每天按欠缴水电费总额的0.1%计收。

2.后勤管理处应向欠费用户送交缴费通知单,拖欠水电费逾期超过三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的,后勤管理处可按规定的程序,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欠费方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违规用水用电处理办法

(一)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

1.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线路上私自接水接电;

2.未经过水电计量装置的用水用电;

3.私自拆卸、移位、更换计量仪表或开启水、电计量仪表的封印窃电、窃水的;

4.改变计量装置的布线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

5.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6.无保护装置接电引起越级跳闸的。

7.其他窃水窃电行为。

(二)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1.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后勤管理处将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对当事者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2.窃电行为处罚标准按《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行。

3.转供水电行为按转接容量和转供时间测算,对转接安装人、使用人分别处以水电用量实际计价的5-10倍罚款。

4.对拒不承担违规用水用电责任,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为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和超负荷用电,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对当事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在办公室等公用场所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电器,实验室禁止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各二级单位为方便教职工用餐加热,经批准后可使用微波炉,但需加强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对学生宿舍的用电用水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一经查实,除没收电器外,对违规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变电所、水泵房、强弱电间等水电保障关键部位,严禁在以上部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通报校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经后勤管理处认定的闲置房和非法用房,有权不对其进行供电供水。

第六章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八条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全校性的节能宣传,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等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采用先进节能设备。

第十九条空调、电脑、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必须断电。

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须对本部门非教学科研用途的大功率电阻丝加热设备及高能耗取暖设备严格管理,建立审批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须对本部门范围内的节能设备严格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破坏或私自拆除学校安装的各类节能设备,如有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和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绿化用水应使用河道水,严禁使用消防用水浇灌绿化、冲洗地面等,违者一次罚款2000元,举报者奖励200元。严格控制使用自来水浇灌绿化,确需浇灌,水费计入绿化成本并向后勤管理处缴纳。

第七章空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购买、安装空调必须填写《**大学空调使用申请表》提交至后勤管理处备案,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五条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28℃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5℃度以下时才可开启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18℃。

第二十六条严格禁止开启空调时打开门窗或室内长时间无人。

第二十七条中央空调的使用,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维修和保养台帐。

第八章经费使用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对全校水电费设专户核算管理。对实行定额指标管理的部门(用户)设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十九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水电定额指标分解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按公历年度统计各用户年度的用能数据,财务处根据各用户的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数据,按季度结算,年底兑现奖惩。

第三十条校水电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奖励基金以及学校水电信息化专项基金,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学生宿舍用电超计划回收的4%

(2)供电公司给予学校的功率因数管理奖励

(3)学校总水电计划节约部分的3%。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单位电计划节约部分,40%作为该单位及管理人员的奖酬金。水电计划超额部分学校承担50%,各学院、各部门承担50%(由奖励福利基金或个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超计划回收电费的7%由物业公司使用,用于支付劳务、系统维保及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进行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召开全校节能工作会议,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水电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9篇 y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在学校中,不能浪费学校的水资源,也要做到安全用电。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学校水电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二、水电安全工作是小学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未经小学同意,不准随便接线接管,确保线路管道畅通。

四、各种水电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五、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电灯损坏,路灯不亮,要及时维修。

六、遇停电、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食堂等部门及时供应上水电。

七、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挂上警示号牌,确保安全。

八、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九、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十、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十一、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十三、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十四、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2、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十五、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十六、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七、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八、 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第10篇 某校园施工企业水电管理办法

校园施工企业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水电管理,维护学校教学和广大师生的生活秩序,对施工企业在基建、安装、维修等施工过程中需要停水停电的作出以下规定:

1、凡来我校施工的企业,均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水电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

2、签订水电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时,应预交项目总经费10%的管理费,待施工结束后予以退还。

3、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如需停水停电作业(包括接水接电),必须提前24小时到公司办公室填写停水停电申请单并附上施工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或经理同意,签发停水停电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4、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在施工时不得损坏地下管线。

5、施工企业物品及建筑材料的堆放地点、方式、时限,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堆放,违者作为校园杂物予以清理。

6、施工完毕,施工企业必须对占用场所实施恢复,要做到“工完场清”。

7、施工时严禁影响师生学习、休息。

8、施工场地必须树立施工告示。

9、施工企业在校施工期间不得违反校园水电管理、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条例,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费用从管理费中扣除,如不够部分由施工企业补交)。造成重大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11篇 工程部水电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

加强对水电管理,堵住漏洞。

2.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3.内容

3.1所有工程部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本管理处所管水电进行认真管理。

3.2所有员工必须以身作则,凡与人串通偷水偷电者,一经查出将作严肃处理。

3.3确保水电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电正常安全供给。

3.4随时巡查,所有公共用水、用电须装表并有完整记录资料,发现漏水、电现象,随时维修,节约用水、用电

3.5定期检查各用户水电使用情况,防止偷水偷电现象发生。

3.6按时抄送水电表,并力求抄表正确、准时,每月将水电使用情况汇总报公司领导。

3.7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线路的更改。水电表的安装要经主任以上同意方可。

3.8随时向各水电用户讲解水电使用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对出现的问题多做解释工作。

3.9抄表人员施行轮换制,由副主任带队,最少2人抄表,除副主任为固定外,协助人员每月更换,轮流抄表。

4.停电(水)管理规定

4.1工程维修人员必须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水、电正常平稳供应。

4.2正常的维修保养应尽量避免停电(水),必须停电(水)时,需按如下步骤操作:

4.2.1填写停水停电通知单,注明原因,停电的时间等,报公司领导批准。

4.2.2将停水停电的通知提前一天公告各相关部门和用户,以期做好相应准备。

4.2.3准时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任务,随时汇报工作进展。

4.2.4常规维保应尽量避开使用高峰期,且不超过半天。

4.2.5正常停电(水)时(应急抢修),应迅速判明原因,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及时通过办公室前台和其它公示方式向用户公告解释停电(水)原因,恢复供电(水)的大概时间等。

4.2.4市政停电(水)时,如接获通知则应按照第二项第2条进行,如未接获通知,工程主任应迅速致电供电(水)部门查询原因,同时按第三项进行。

4.2.5停电(水)超过8小时,工程部门要组织人员尽量采取胜补救措施,内部系统应急抢修期间,工程人员须全部参加。恢复供电(水)按“配电房操作管理规程”和“水泵房操作管理规程”进行。

4.2.6停电(水)应由值班人员详细记录,故障。

5.附表

5.1《月份用电情况汇总表》

5.2《月份用水情况汇总表》

第12篇 f市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f市医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节约型高校,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努力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正常、合理的水电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规范用水用电行为,防止和杜绝水电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加强节约水电宣传,倡导节约水电,加强安全用电、合理用水的宣传,增强教职工及相关社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水电节约意识,养成爱护水电设施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加快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建设,尽快对全校水电计量进行远超数字化监控,全面实行用水、用电分类、分区计量管理,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逐步实行能耗审计及公示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对学校水电实施宏观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水电设施维修、改造计划;负责新增用水用电的审批;负责水电设施、线路的建设与改造;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表学校与地方行业单位开展水电业务联系和对外结算工作;监督考核社会服务企业水电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合同委托社会服务企业负责水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的正常、安全运行,完成非公共用户水电计量收费,进行水电零星维修。

第七条 中心电房与二次供水泵房等场所必须配备具有专业水电资格的人员管理,定时检查,定期维护,确保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条校内所有水电计量表的安装、拆除、锁封、校验等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校内经营性用水用电,装表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停电。确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报后勤管理处,并通知相关用户。如遇突发事件,可先紧急停水停电进行抢修,但须及时报知后勤管理处,并通知相关用户。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十条 凡属我校供电的校内外各部门、单位、经营和服务企业、家属区住户、学生公寓、运动场馆等所有建筑均须装表计量;计量数据通过校园网采集、传输至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电线路上擅自乱搭乱接。确需使用我校电源的施工单位、经营性单位,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凡需新装大功率电器及设备(如实验设备、空调等)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新增用电器功率等用电参数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如因设备安装需要,进行新装或改建线路,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和线路图纸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用电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分类、分项统计后在校园网定期公示,各部门可通过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查询本部门用电情况和即时用电数据。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用电实现定额供电,超定额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校内社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用电量的管理,后勤管理处根据对所用电量的统计分析结果,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老校区及银湖路分部家属区用电由社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统计和收费工作。后勤管理处根据相关考核条例负责对社会服务企业电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逐步实行定额管理。校内各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用电,将由后勤管理处汇同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用电总功率和逐月用电统计数据进行用电量和费用的测算,制订部门用电考核指标,逐步将部门电费列入部门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定额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施工企业和经营性用电,由后勤管理处按用电性质核定电费标准,另行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我校供水的校内外各部门、单位、经营和服务企业、住户、学生公寓宿舍等所有用户均须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水管网上随意乱接管路或供水点,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水,补收水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用水实现定额供水,超定额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由我校供水的校外单位、经营服务实体均装表计量,根据用水性质核定标准,按月收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水费者,在营业款中扣除水费,无关公共服务性用水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基建、修缮等工程需要临时用水的单位,应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临时接水点装表计量,按供水性质或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在校区内承接建设任务的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保证供水管网的安全。因施工造成供水管破裂、漏水乃至停水等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补救,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赔偿。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及时结清水费、并负责拆除管线、清理现场。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全校性的节能宣传,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采用先进节能设备。

第二十七条 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必须断电。

第二十八条 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30℃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5℃以下才可开启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门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要及时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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