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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水电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3

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大学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水电管理,构建节约型高校,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努力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加强计量基础条件建设,逐步全面实行用水、用电分类、分项、分户计量管理,利用经济杠杆对水电使用进行调节,建立“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用水用电机制。

第三条学校建立分级管理的模式。依据定额,合理测算二级单位的水电使用指标,推进二级单位水电管理制度的建立,细化和完善各独立用户的水电使用指标。

第四条学校对水电用户水电用量情况进行审核,建立监管监控机制,保障使用,杜绝浪费。定期公布水电用量数据,实行能耗审计及公示制度。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节约有奖,超支自付。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水电费由学校、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设立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落实全校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节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电管理职责划分

水电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各学院(部)和机关及直属单位)。定期召开水电工作例会,并向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工作情况。

1.后勤管理处对学校水电实施宏观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负责新增用水用电的审批;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表学校与地方行业单位开展水电业务联系和对外结算工作;进行全校的水电定额管理和水电费回收;制定水电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监督、评价水电管理服务工作;查处违规用水用电行为,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处罚;负责学校水电计量表具的监管及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管理工作。

2.后勤管理处聘请的服务单位负责水电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的正常、安全运行,参与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改造及验收;协助完成学生公寓水电计量收费;负责突发性故障的抢修等具体工作。

3.各二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节能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用水用电管理办法及节约措施;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各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并在规定日期内缴纳水电费。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指标包干,计量收费,节约奖励,超额自理”的水电管理机制。

第八条校办企业及外单位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参见《**大学水电收费价格表》。

第九条用水用电审批制度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开户申请手续,统一安装计量工具,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凡涉及水电内容的必须向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报节能减排方案,经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动工,工程完工后由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验收。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供水、供电规划,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勤管理处参与前期图纸会审和后期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水电竣工图交后勤管理处。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要更换、改变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定向的,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察确认可行后,方可施工。

4.用户如需启用或停用水电资源,应向后勤管理处进行申请。

5.采用校供水电的外单位(个人)必须与学校签署水电使用协议书,并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条计量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后勤管理处负责监测全校范围水电使用情况。

2.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未安装表使用者,则按使用时间和功率或流量进行估算后进行收费。

3.用户使用的水电表由用户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由用户负责赔偿。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工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

4.各二级单位用房发生调整时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处,以保证准确计量。

5.计量表具若发生接线错误、失灵、精确度不准时,应报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收费管理

1.学校水电收费价格。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区分水电使用类别,由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分类收费价格,遇有政策性调价时可作相应调整。

2.所有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水电费。

3.学校水电费统一由后勤管理处收取。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委托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罚。

4.使用校供水电资源的青年教师公寓、周转房的教职工,水电费用全额自理。

5.学生宿舍水电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水电补贴指标,超指标部分由学生自付。

6.各学院(部)水电实行定额管理,年初下达用水用电指标,按季度据实结算。学校按学院的学科性质、在校生人数和在职教职工人数对学院测算水电指标。

7.各部门、直属单位水电实行定额管理,年初下达用水用电指标,按季度据实结算。学校按各部门、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作性质测算水电指标,指标每年审核调整一次。

8.基建、产业施工(土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环境绿化工程等)需使用水电时,必须签订《**大学外单位用电(水)协议书》,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安装计量表,计量收费;不能装表计量的按工程总额的7‰收取。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9.使用校供水电资源的经营实体按学校商业用房水电价全额收费。

10.基础设施,如路灯、泵房、配电房等水电费实行计量,费用暂由学校支付,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定额管理。

11.公共会议场所全额收取水电费用。

12.公共体育场馆寒暑假期间全额收取水电费用。

第四章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欠费处理办法

1.各用户应按规定缴付水电费,逾期不缴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学校(后勤管理处)发放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天后每天按欠缴水电费总额的0.1%计收。

2.后勤管理处应向欠费用户送交缴费通知单,拖欠水电费逾期超过三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的,后勤管理处可按规定的程序,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欠费方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违规用水用电处理办法

(一)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水用电

1.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线路上私自接水接电;

2.未经过水电计量装置的用水用电;

3.私自拆卸、移位、更换计量仪表或开启水、电计量仪表的封印窃电、窃水的;

4.改变计量装置的布线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

5.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6.无保护装置接电引起越级跳闸的。

7.其他窃水窃电行为。

(二)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1.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后勤管理处将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对当事者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2.窃电行为处罚标准按《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行。

3.转供水电行为按转接容量和转供时间测算,对转接安装人、使用人分别处以水电用量实际计价的5-10倍罚款。

4.对拒不承担违规用水用电责任,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为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和超负荷用电,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对当事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在办公室等公用场所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电器,实验室禁止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各二级单位为方便教职工用餐加热,经批准后可使用微波炉,但需加强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对学生宿舍的用电用水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一经查实,除没收电器外,对违规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变电所、水泵房、强弱电间等水电保障关键部位,严禁在以上部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通报校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经后勤管理处认定的闲置房和非法用房,有权不对其进行供电供水。

第六章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八条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全校性的节能宣传,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等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采用先进节能设备。

第十九条空调、电脑、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必须断电。

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须对本部门非教学科研用途的大功率电阻丝加热设备及高能耗取暖设备严格管理,建立审批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须对本部门范围内的节能设备严格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破坏或私自拆除学校安装的各类节能设备,如有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和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绿化用水应使用河道水,严禁使用消防用水浇灌绿化、冲洗地面等,违者一次罚款2000元,举报者奖励200元。严格控制使用自来水浇灌绿化,确需浇灌,水费计入绿化成本并向后勤管理处缴纳。

第七章空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购买、安装空调必须填写《**大学空调使用申请表》提交至后勤管理处备案,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五条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28℃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5℃度以下时才可开启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18℃。

第二十六条严格禁止开启空调时打开门窗或室内长时间无人。

第二十七条中央空调的使用,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维修和保养台帐。

第八章经费使用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对全校水电费设专户核算管理。对实行定额指标管理的部门(用户)设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十九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水电定额指标分解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按公历年度统计各用户年度的用能数据,财务处根据各用户的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数据,按季度结算,年底兑现奖惩。

第三十条校水电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奖励基金以及学校水电信息化专项基金,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学生宿舍用电超计划回收的4%

(2)供电公司给予学校的功率因数管理奖励

(3)学校总水电计划节约部分的3%。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单位电计划节约部分,40%作为该单位及管理人员的奖酬金。水电计划超额部分学校承担50%,各学院、各部门承担50%(由奖励福利基金或个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超计划回收电费的7%由物业公司使用,用于支付劳务、系统维保及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建设节约型校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进行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召开全校节能工作会议,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水电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2篇 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水电计量表的管理,保障水电计量值的准确和计量表的安全可靠,提高水电计量率,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电计量表是我校水电计量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水电收费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水网、电网上的水电计量表从选购、校验、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学校水网、电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由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

第四条:在拆除建筑物或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拆除水表、电表时,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处,并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完成水电表的拆除、记录数据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在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更改用水用电线路造成用水用电无法计量时,必须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并按照学校要求安装水电计量表,不得出现用水用电无计量的状况。

第六条: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计量表的位置,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时,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水电计量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给予维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

第八条:水电计量表选购要达到以下规定:1、水电计量表应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产品;2、水电计量表性能和技术规范应全部符合设计和使用的要求;3、水电计量表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及其编号。

第九条:水电表安装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全面检查水电表按线、按管等技术要求,安装工艺、质量必须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凡验收不合格的水电表不准使用。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对水电计量表的准确性、实行安装前、运行中和轮换拆回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做到定时检查、定期维护,保证水电表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完好无缺,根据水电表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制定年度更新计划,逐步更新水电计量表。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水电表的校验、鉴定工作,对运行中的水电表,单位或用户提出其计量误差时,必须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拆卸校验。

第十二条:水电表安装后要及时加封,在检修、更换、现场检验中变动封印后,应妥善加以印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掉或更换封印。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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