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针对我矿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发放、使用、清退等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邢东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考核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顾问:书记
副组长:矿副总以上领导
成员:通风科科长 保卫科科长 生产部部长 安全部部长
动力科科长 运输科区长供应部部长 经营部部长及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行政正职
成立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任:总工程师
副主任:通风科科长 保卫科科科长
成员:赵占军 杨锐 张春生 朱勇 樊克峰
二、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一)矿领导职责:
矿长对井下爆破的管理负第一责任,保证人、财、物满足要求;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负责。
1、经营副矿长负责放炮工具的采购管理及爆炸物品的结算管理。
2、总工程师负责爆炸物品的计划审批以及爆炸物品的贮存、发放、报废和火药库的管理工作。
3、生产副矿长负责对爆炸物品的领取、使用、清退的管理工作。
4、安全副矿长负责押运员、火药管理工、放炮员、安全员培训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5、机电副矿长负责爆炸物品自副井口至火药库的运输管理。
6、后勤副矿长负责爆炸物品进矿后的保卫押运管理。
(二)保卫科职责:
1、负责全矿放炮员、安全员、爆炸物品管理员及押运员的政审工作,加强对放炮员的政审把关。按时对“四大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否则停止其放炮员卡,不得从事放炮工作。
2、负责爆炸物品入井前的验收以及爆炸物品入矿至副井口附近的指定地点装入罐笼过程中的押运及保卫工作。
3、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档案管理和“责任书”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的拟订、签字、留档备查工作;负责爆炸物品销毁申请报告在公安部门的审批以及不合格雷管、炸药的清退工作。
4、负责按照通风科提供的雷管、炸药计划在公安部门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合格的雷管、炸药计划交公司火药库。
5、及时通知并现场监督通风科做好单位卡的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
6、负责备用单位卡、手持机电池、无线传输机等爆炸物品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管理,一旦在用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启用备用装置。
7、建立井口检查制度,负责购置雷管检测仪对升井人员进行搜身检查,在井口和“四大员”更衣区域,每天对各单位“四大员”逐一检查。对各单位其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定期、不定时进行检查。
8、不定期的下井监督检查,每月组织对火药库进行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防止爆炸物品的流失。
9、民用爆炸物品遇有突发事件等情况,应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中如发生流失、被盗事件,负责配合公安机关追查侦破。
10、在雨雪等恶劣天气运送爆炸物品时,生产厂家不采取措施,造成爆炸物品潮湿或其它损坏的,保卫科负责退回厂家,通风科有权拒绝接受。
(三)通风科职责:
1、根据井下生产实际需要,每周将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种类计划交保卫科。
2、对运送至副井口附近指定地点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点交接,并负责将炸药、雷管从副井口附近指定地点押运至井下火药库。
3、负责井下雷管、炸药的贮存、保管、发放、清退及雷管的导通工作,杜绝超库存,严格爆炸物品领用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实。
4、对井下报废的雷管、炸药的及时上报,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5、组织三部门(保卫、安全、通风)不定期下井,到火药库和各施工单位爆破现场,检查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执行情况,核实雷管、炸药的使用对口情况。
6、负责指派专人,根据要求按时做好火工品单位卡的数据上报及上报确认工作。
(四)有关单位职责:
1、经营部负责爆炸物品的结算工作。
2、供应部负责爆炸物品的使用数量对帐,以及爆炸物品出入库手续、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
3、后勤部负责对“四大员”更衣箱集中管理,并在“四大员”工作服上佩戴明显标志,明确标明×××(单位)放炮员,×××(单位)火药保管员,×××(单位)火药安全员。
4、生产部负责安排副井罐笼运送炸药、雷管工作;对放炮地点的分布要合理安排。
5、动力科按照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从副井口运送至井下井底车场。
6、运输区按照规定及时将井底车场的爆炸物品运送至火药库门口。
7、各生产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单位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领退、使用爆炸物品;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携带爆破作业证、放炮牌、锁具以及便携仪或瓦斯鉴定器。对于没有带齐证卡的一律不予发放爆炸物品。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尤其是 “一炮三检”卡,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签字;“三人连锁放炮”卡上,放炮员、当班班组长和兼职瓦斯员必须本人签字。各生产单位每周二向通风科报下一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
放炮员在领取雷管时,每次都是整百发放,爆炸物品管理工用手持机及放炮员卡逐一扫描雷管盒号后交放炮员,雷管只领不退,放炮员自主保管在由火药库提供的雷管专用箱中,钥匙由火药保管员保管。放炮员使用雷管出库时,必须由火药保管员、放炮员、安全员三人共同在“爆破员工作手册”上签字认可,并记录清雷管编号后,方可出库。
安全部负责对井下各放炮施工地点放炮员持证上岗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四大员”进行特种作业培训,“四大员”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五)其它管理规定:
1、为便于对爆炸物品丢失后的查破工作,当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隐藏时,请按如下顺序汇报:
(1) 放炮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班长、区值班人员、保卫科汇报;爆炸物品管理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必须向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
(2)建立爆炸物品举报制度,发现丢失、隐藏爆炸物品的,要及时举报并上缴,对制止违章和举报有功人员,矿给予每发雷管200元、每节炸药5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通风科:30517 ,保卫科:30519 30679,安全部:30622,井下火药库:21321。
(3)接到报告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2、井下各放炮施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班组长、放炮员、安全员(押运员)名单报通风科,并交两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和亲笔签字手迹(格式由通风科提供),照片和签字手迹保存到火药库,以便领用和退库爆炸物品时对其签字的“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卡进行核查。
3、火药箱、雷管箱管理规定:
(1)火药箱、雷管箱不完好,放炮员无锁具,火药库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2)放炮员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检查火药箱、雷管箱完好情况,如检查无误,在发放表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火药箱、雷管箱的完好由放炮员负责。
(3)放炮员领用火药箱、雷管箱后,要保证锁具齐全;不得坐、压,交回火药库时要保证火药箱、雷管箱完好。
(4)严禁将火药箱、雷管箱挪作它用,以免损坏。
(5)火药箱、雷管箱交回火药库时,如发现有损坏,每个箱子罚款20-100元。
三、爆炸物品管理奖罚
1、运送雷管下井时,罐笼进入其它人员,而把勾工没有制止,罚动力科把勾工100元。运输科不按规定要求运送爆炸物品,在井底车场滞留超过半小时的,罚运输科200—500元。
2、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坚持双把锁、双人发、双人领,手续齐全,放炮员和火药安全员必须亲自押运,将炸药、雷管分别装箱、加锁后直接送到使用地点,中途不得逗留。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以上罚款。
3、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手续不全或锁具不全,严禁发放,否则对火药管理工罚款100元;对发放过期、失效、变质爆炸物品的火药管理工罚款50元。
4、对于放炮员、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班班考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给予处罚,对于考核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人员,矿将给予奖励,放炮员奖10元/班,班组长8元/班,火药管理员、安全员、押运员奖8元/班,兼职瓦斯员5元/班。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取消评比资格:
(1)不亲自领取爆炸物品,不如实向爆炸物品材料库清退,不如实填写《一炮三检卡》、《三人连锁卡》的。
(2)班组长在未对每次放炮使用的爆炸物品种及数量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在《三人连锁卡》、《一炮三检卡》签字或在《一炮三检卡》上代签字的。
(3)炸药、雷管箱不加锁,私自存放雷管、火药的。
(4)对于管理不善、丢失炸药、雷管的除取消奖励参评资格外,还根据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5)有盗窃、隐藏爆炸物品行为的,对盗窃、隐藏爆炸物品知情不报的。
6、每月由通风科组织安全部、保卫科等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全月爆炸物品管理无事故,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关单位奖励8000元。
第2篇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秒)延期雷管、导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爆炸物品:各种炸药。
一、职责
1、矿山安全技术部矿山安全技术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总炸药库和所有东大山施工单位井下建立的临时炸药库每两周一次的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的临时检查。对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工艺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2、武装保卫部不定期的对所有施工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进行检查,同时须由矿山安全技术部安全员陪同协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3、供应销售部必须由责任性强、坚持原则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所有施工单位的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记录工作。
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每15天要组织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矿山安全技术部和武装保卫部。
第3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第4篇 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中铁六局昆玉铁路临时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预防被盗、被抢、丢失、滥发、误发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铁工总《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昆玉铁路项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 临时爆破器材库及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中铁六局昆玉项目部安检、保卫、物资、技术等部门参加。
5、工程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应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中铁六局安检部门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 爆破器材的购买
1、 爆破施工前,必须填写《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审批表》,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该工程《爆破方案设计说明书》到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写明爆破器材的名称和数量到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审批。获得批准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开爆破器材电子两证,然后到仓储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爆破器材使用手续。
2、 爆破器材的购买由我项目经公安机关培训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
三、 仓库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储存
1、 爆破器材临时仓库选址和验收由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会同爆破专家组负责确认;临时仓库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当地政府部门负责解决;临时仓库的建设由隧道工程部负责。本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储存量拟定为:炸药5000kg;雷管20000发。
2、爆破器材库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电、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散放雷管、炸药。
3、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有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时存放库。
4、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5、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7、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摄氏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铵类炸药垛高不超过1.6米;胶质类炸药不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运输
1、 购买到的爆破器材,应存储在我项目长岭岗1号斜井附近炸药库内,根据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由协作队安全员去炸药库领取。
2、 隧道物资部将购买或聘请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聘请具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
4、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持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6、 运输车辆应白天在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抢、拉、倒放。
8、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装载有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资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爆破器材库的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实际使用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破器材的工作台帐,并作好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爆、防火;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爆破器材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改进工作。
3、 爆破器材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 爆破器材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5、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炸药库。严禁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交换爆破器材。
7、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雇用的劳务民工队保管、使用。
8、 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做好原始台帐资料存档。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员、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的有经验的爆破员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建立后,必须配备仓管员、押运员、仓库看守员与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协管员。所有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 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对爆破作业人员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爆破主管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爆破器材库运送车领取。爆破器材领取后,应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时领取。
6、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后再发起爆信号。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爆破施工日志》,载明时间、地点、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备查验。
七、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 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依法对工程部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部办理证件情况,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况和爆破器材的登记、看管情况等;
(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监督、检查、协助工程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破器材临时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予以处罚;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瀑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奖励与处罚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同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上报主管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5篇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 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使用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投入使用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须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或个人保存。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需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二)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五)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六)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
第二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说明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严禁夜间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施工队负责人、安全人员、技术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使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从事地下(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远离仓库,运输不便时,经领导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可在地下(隧洞)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应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洁等条件,并有专人保管。存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退库流水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章惩处
第三十三条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7篇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8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严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建管理机构
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并由一名领导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第二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要求。
二、必须事先办理《许可证》,方准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三、建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手续齐全,合理选址,两库分离,间距不小于30米,设置独立值班室,安装报警器或养犬,配有通讯工具和放火器具。库房要求砖石结构,水泥砂浆砌筑,房顶为混凝土浇筑且抹厚10厘米以上加固。库房门为双层,双锁设置(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设置通风口并加防火网。库房周围设置隔离区和明显警戒标志。
第三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守则
一、忠诚老实,遵守法纪,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实销实报,剩余当天退库,手续帐目清楚规定,严禁乱扔乱放。
三、发现短少、丢失或被盗,立即报告派出所、公安分处,并做好现场保护。
四、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五、不准私存、私用、转借、赠送、倒卖爆炸物品和以物换物。
六、酒后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要组织对辖区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公安分处、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单位进行抽查,派出所要经常性地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每月书面向公安分处汇报一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二、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队、班、组日检”、“项目部周检”、“处月检”的检查制度,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三、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五条安全教育制度
一、要大力宣传《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经销、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二、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处每年对项目部专管人员进行两次业务培训,项目部每年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四次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第六条 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二、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三、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四、把好质量检验关:
1、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
2、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形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过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3、销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五、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上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置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六、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七、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
八、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九、雷雨天气禁止爆破。
第七条定员定量制度
一、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种专职管理人员。
二、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三、消耗要有定额,不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许偷工减料。
第八条 领取清退制度
一、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二、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使用有签字。
三、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帐目要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四、现场指挥长、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九条 警卫看守制度
一、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二、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三、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四、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五、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
六、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第十条 废品销毁制度
一、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二、销毁爆破器材,要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进行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四、销毁时,应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安全的销毁地点,细致认真的做好销毁工作。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制度
一、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有押运员押车,运输途中押运员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所运物品,必须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三、运输途中,严禁驾驶员、押运员酗酒,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技改车、翻斗车及自卸车、拖挂车不准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 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必须熟知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懂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常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二、负责组织制定、使用、购买、运输爆炸物品计划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检查。
四、负责对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过好“安全日”活动。
五、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对发生的丢失、被盗、爆炸事故,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常了解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做次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十三条 安全员管理
一、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二、负责对防雷、用电、用水、消防的安全检查。
三、根据设计施工图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四、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当天作业名单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五、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临时存放点的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 、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线、欧姆表、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六、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长,由指挥长发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七、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隐患者,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八、组织对事故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三、凭现场指挥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在装填完毕后,立即按现场指挥长和安全员签认的退料单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回保管员。
四、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五、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现场指挥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六、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七、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以便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八、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九、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第十五条 押运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将所运输的爆炸物品安全无误地运到目的地。
二、运输过程中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炸物品,严防丢失和被盗。
三、装卸时,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被盗和爆炸事故发生。
四、督促司机安全行车,防止事故发生。
五、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普及,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管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条例》,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二、严格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
三、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四、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五、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六、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他物品混存。
第十七条 巡守员职责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召之即来。
二、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三、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五、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第十八条 汽车驾驶员职责
一、负责车辆的安全行驶。
二、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完好性,不准驾驶病车运输爆炸物品。
三、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装载有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市、镇、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重要建筑设施、输变电线路附近。
四、不能将爆炸物品与其它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车运输,不能客货混装。
五、通过其它城镇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准进入市、镇区域,出入市镇区域时,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领(退)料员职责
一、应知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形状和安全规定。
二、领退料履行登记、签名或盖章。
三、凭专职领导批条,按品种数量到仓库领取,用后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不准存放在仓库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四、领退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准雷管和炸药混装,不准偏离规定的路线。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9篇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 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 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 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第10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 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 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参与仓库选址、建设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购、运输、库管、领料、现场管理、使用、退料等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安质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4、组织对相关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1、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制定施爆方案,预算当天(当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
2、物设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供应和帐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库
第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种类、单位时间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确定库容量,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共同确定仓库地点、建库方案。仓库选址和建设、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条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第四章 购买、运输
第十条 项目部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准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并做到“三固定”、“六不准”、“一齐全”。
三固定:固定车辆、固定驾驶员(有经验的驾驶员)、固定押运员。
六不准:不准饮酒,不准超载超高,途中不准超车,不准高速行驶,不准随意停车,不准捎、买、带其它物品。
一齐全:车辆标志、灭火器材、遮盖、防火罩等器具齐全。
第十二条 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都要仔细检查车辆,确认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十三条 在中途食宿,须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派人看守,停车后、开车前都要进行认真检查。
第十四条 民爆物品运行至目的地后,要实行卸车交接,仔细清点,严禁信任交接,入库后要堆码核对。在交接清单上押运员、材料员、库管员要签字。如有差错立即追查清楚,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储存
第十五条 民爆物品仓库的库房、围墙、大门、排水设施要完整良好,库区围墙内不得种植超过一米高度的植物,库房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小树、杂草和种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条 库区内安装的安全设施(避雷针、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状态良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库房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物(包括空药箱、纸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库房门钥匙严禁带出库区,严禁一人掌管两把钥匙。
第十九条 库房内炸药、雷管堆放必须平稳牢固,地面铺垫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垫板,箱装爆炸物品标志向外,并留出适当的通道和墙距、垛距。便于查看核对、通风、防潮、降温,炸药高度不得超过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过4箱。
第二十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和方式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房。
2、禁止在库区、房内会客留宿。
3、禁止在库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烧水、烧饭。
4、禁止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库。
5、禁止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储存数量。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铁钉鞋入库。
7、禁止在库内加工炮头。
8、禁止擅自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库区内搞副业或饲养家禽。
10、禁止仓库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11、禁止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从事非生产活动。
13、禁止在库区附近放牧、烧荒、打猎。
14、禁止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六章 领、用、退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认真计划,定人审核,双人领取,专人验收,分用记帐,剩余退库,加强监督,有事汇报”的原则进行。
1、根据当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填写一式二份《领料单》,由爆破负责人审核,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爆破人员凭单向库房领料。
2、领取(退库)爆炸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炸药、雷管、导火索分开,途中谨防丢失,前后两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库房发现审批手续不符,领取数字涂改,非指定的职工领料,单人领取,没有安全领取工具等情况时,不准发料。
4、民用爆炸物品领到施工现场后,应有爆破负责人与领料人、监炮员当面对照领料单,核实数量。
5、加工药包、测试雷管、雷管与导火索连接时,必须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专用安全工具进行。
第二十三条 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当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库房内;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论多少,必须在当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现场过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在退料时,应填写一式二份《退料单》,由爆破负责人核准,监炮员在场,交指定人员凭单向药库退料,退料人应将收料人签收后的《退料单》带回交给爆破负责人保存备查。进入库房的剩余料,应及时纳入库房总帐,禁止寄存在库房内。
第七章 管库人员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管库人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壮,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五条 管库人员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必须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2.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做好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做好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八章 监炮员
第二十六条 各爆破现场应设专职爆破监督员(监炮员),加强爆炸物品在现场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炮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七条 监炮员职责
1、根据申请计划,核实领到现场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
2、掌握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情况(炮孔个数、用药量),对装药孔数和实际爆破进行核对。
3、保证现场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器材被盗、抢、丢失;
4、钻孔前检查作业面,发现有危石、有害气体超标、支护破坏、温度异常、通道不畅等情况要在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在未达到规程、技术交底中要求的条件时禁止点炮。
6、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清理,对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进行处理。
7、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库前,清点数量,确认领、用、退三数绝对相符,填写《退料单》。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认真填写监炮日志。
第九章 爆破员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效的二证(身份证、爆破员作业证),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劳务人员的爆破员严禁在无正式职工在场的情况下单独领、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条 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施炮:
1、没有监炮员在场不放;
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
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
4、使用电雷管遇雷雨不放;
5、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到安全地点不放;
6、没有发出放炮信号不放。
第三十二条 爆破员必须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认真清理,发现未引爆的民爆爆物品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丢、留在施工现场。
第十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将爆破任务交由其它单位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查验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安全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了解其同类施工业务的完成情况;
2、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规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施工前对提供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
4、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措施到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指挥部将本《办法》作为对项目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防止爆炸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附件《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第11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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