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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范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1

印章管理办法范例

第1篇 印章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七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2篇 某某广电物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某广电物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物业公司印章管理,防范工作隐患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印鉴以及财务工作专用的个人名章等(以下统称公

(三)综合办公室是物业公司公章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公章的刻制需要刻制公章时,由经办人员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报物业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由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公章刻制、登记、领用工作。

第三条公章的保管

(一)物业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用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

(二)物业公司公章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和使用,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如保管人外出,应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另行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不得随意交由其他人员保管。

(三)公章应妥善存放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第四条公章的使用

(一)以物业公司党支部或行政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函)、资料用印,必须经物业公司办公室核稿,由物业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公章使用人向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提交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及《公章使用申请表》,综合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予以盖章,并收回《公章使用申请表》,与用印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并存档。

(三)任何人不得在空白文件、资料上预先加盖公章。有特殊工作或业务需要预先盖章时,应由公章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注明事由,报物业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四)经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许可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使用人要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到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再次进行核准登记。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使用人承担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公章原则上不得带离物业公司使用。有特殊工作或业务需要携带公章外出使用,应由公章使用人提交书面申请,注明事由,报物业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六)公章带离物业公司使用,在带出和交回时,公章使用人应分别到综合办公室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公章带离使用期间,使用人承担公章的安全管理责任。

(七)部门公章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根据管理权限、工作规定和业务需要等,对部门用印进行审批和使用。

(八)财务章的使用,由财务部负责人根据财务制度、工作规定和业务需要等,对部门用印进行审批和使用。

(九)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公章,对违规和越权批准使用公章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及时上报物业公司有关部门。要防止公章被随意动用、冒用、盗用和滥用。

(十)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对部门公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公章发生损毁、遗失和被盗情况的处理

(一)公章发生损毁、遗失和被盗情形,公章管理人员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有关业务合作单位的同时,发布公章作废公告。

(二)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重新刻制公章。

第六条公章的封存和销毁

(一)公章因故长期不需使用时,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书面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对公章进行封存。

(二)公章因故废止使用时,物业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书面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对公章进行销毁。

第七条罚则

(一)公章管理、使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因违规造成物业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二)物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下属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做好劝阻、制止、纠正工作,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视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第3篇 建设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是企业的象征,它是公司署名,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对外发生的一切文书、经济往来都需要盖章,且使用频繁。根据**建[20**]第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文件下发一年多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内部管理,严格加强印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盖集团公司的印章需要经相关部门会签核准和领导批准;驻外办事处印章由办事处主任全权负责,把关使用;财务专用章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印章,由财务处和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把关使用。

二、集团公司印章由办公室管理,文书负责。文书因特殊原因请假休息,应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代管。领导和文书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报请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申请盖章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由办公室严格审查盖章的内容,并报主管和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记工作,对重要内容材料,要复印留存并整理存档。

四、公司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办事处、项目部印章,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办公室要做好印章的发放登记工作,并及时收回作废印章。项目部印章待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原印章交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否则根据公司法,追究其责任。

1、项目部申请加盖集团公司印章,需经项目部(办事处)主管部门及经理(主任)审批签字,然后经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同意(部分资料需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2、项目部(办事处)申请加盖集团公司印章,特别是招投标承诺、补充合同条件等,必须经项目部经理或办事处主任签字然后报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审核,经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3、集团公司不直接受理项目部未经其项目部(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情况的盖章请求。

五、上虞本部的印章,由本部办公室按上述办法实施。

希各分公司、项目部接本通知后,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年八月十一日

第4篇 区教育基金会区一中办事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办事处印章须由办事处凭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办事处启用,并报送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及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必要时,由办事处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办事处主任签署意见并报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六条 公章由办事处副秘书长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办事处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办事处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条 用印范围

1、本办事处制发的公文;

2、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凭据;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办事处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办事处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文书;

7、办事处介绍信;

8、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 凡以办事处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办事处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核稿,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签批后,方可加盖办事处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 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 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利益,现根据**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及其所属各、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2、**区域总经理授权**区域**部负责区域总部印章的刻制、发放、更换、回 收和销毁工作;各管店总授权所辖店面**部负责本店面印章的刻制、发放、更换、回收 和销毁工作。

3、区域总部印章保管人由**区域总经理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各店面印章保管人由 管店总授权相关人员负责。

4、任何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和经济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 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到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条 印章的分类: 印章分为公章(即以公司名称为内容的印章)、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人力资源

部章、**部章等)、业务类专用章(公司验车专用章、维修保养专用章、保险理赔专用 章等)、财务类印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私人印鉴(即用于银行印 鉴等公司业务之需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名的印章)、其他非经营组 织印章(包括工会印章以及以公司为发起人的民间社团组织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登记备案与启用

1、公司的下列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存档备案,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公 司刻制: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还必须在税务机关备案。

2、各公司均不得刻制**区域或其它任何公司的印章,并不得用于从事法律及公司 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

3、印章的刻制必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一),并按《印章刻制审批流程》(附 件二)逐级履行 oa 审批手续后方可刻制。

4、印章刻制限制性事项:

(1)以上印章,原则上只允许刻制一枚.法定代表人章,同一区域只允许留存一枚, 由专人负责保管。

(2)除**区域总部外,下属各参、控股公司均不得刻制部门章。

(3)各公司业务类专用章的刻制必须以某一专项业务为内容,并不得使用公司注册 全称,印章的形状不能使用正圆形和椭圆形。

(4)若需要刻制公司相关领导的私人印鉴必须有相应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和本 人允许后方可刻制。

5、印章启用时应填写《印章启用授权审批单》(附件三)。 第四条 印章的更换:

公章的更换须报**区域总经理审批。财务印章的更换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均须 报**区域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

1、各类印章的保管人和责任人: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印章管理员和印 章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均为印章责任人。同时,印章的保管实行各公司总经理总负责制,各 公司总经理为印章保管的第一责任人。

2、印章管理部门和印章管理员的职责:

(1)保证印章的安全: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存放在保险柜中,未经批准, 印章管理员不得任意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并及 时登报作废,如有必要要及时通知利益关系人。

(2)监督审核:负责监督某一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用章申请单填写的监督、 领导审批权限的审核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审核。

(3)印章保管人需存留盖章后的重要文件复印件,以备查考。

(4)印章保管人变更时(如遇离职、调离等情况),将由**区域总经理授权的有关 人员重新指定保管人,原保管人应填写《印章保管移交单》(附件四)并做好印章的移交 手续,原保管人应将印鉴、用印记录完整归档移交,并指导新保管人学习印章管理办法及 相关业务工作。移交期间移交双方因违反印章管理办法所出现的隐埋风险由移交双方承担。

(5)印章保管人以及档案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提供用印后的文件信息, 非经办人员查阅用印记录需经过逐级审批。

(6)为保证该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每位印章的保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都必需与公 司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附件五)以示其明白自己的上述责任。

3、用印登记、印模档案、印鉴使用起始记录、印鉴移交记录及印鉴保管人的档案存 放期不低于十年。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1、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并按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 审批后方能用印。具体范围和审批权限详见附件六《**区域及各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

范围和审批权限》。

2、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走 oa 申请, 并填写《印章外出使用申请单》(附件七),如需带公章或合同章外出,**区域总部须经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各公司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封闭印章,并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如需带财务印章外出,须经**区域财务总监批准,封闭印章(使用后即时封闭印章), 并由财务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3、使用公章和合同章,需提交 oa 印章使用申请,并注明用印页数、份数、次数,同 时添加需盖章文件的附件,若审批人外出并无法批阅 oa,可以以电话、邮件、传真形式审 批,以电话审批的,需注明接听或拔出号码以及时间,以邮件、传真方式批准的需要将邮 件打印或传真件复印存档。待审批人批示完成后,打印存档。

4、财务部常规资金支付使用银行预留印鉴,需办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后使用;业务 部门用印,以获批单据为用印依据。以上均无须另行签批。

5、需盖公章的文件如涉及数额巨大的或者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事先经 公司法律顾问审阅,由**区域财务总监、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审核,超出审批权限的, 需要上报**汽车股份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6、严禁在空白文件或纸张上用印,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印章使用审批表》上 说明用途及份数,并必须得到**区域总经理批准,财务章必须得到**区域财务总监的 批准。如已使用的,必须复印备案,未使用的空白文件,必须交回公司。

7、用印文件需存留复印件,并附 oa 审批单之后,印章保管人需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公司各种证照复印件、财务报表复印件、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章程及历 次修正案复印件等常规性可备查的文件用印后无需留存复印件。)

8、oa 审批结束且已盖章后录入《印章使用审批表数据库》(附件九),方便查找。

9、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 擅自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印章如需作废,申请人参照印章刻制流程填写《印章销毁审批单》(附件十),履行完

审批手续之后交由**区域**部统一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如需通过公安机关进行销 毁的,按公安机关印章报废流程进行。印章作废后即不能继续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使用, 必须经**区域总经理书面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八条 罚则

1、违反本管理办法,未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罚款处罚:

(1)用印登记信息不全的分别给予保管人及主管领导 100 元/次罚款处罚。

(2)因保管人管理不善,造成非印章保管人私自加盖印章、印章丢失、印章损毁的, 对印章保管人、主管领导分别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 对非印章保管人员私自加盖印章 者给予 5000 元罚款处罚。

(3)未经审批或审批流程尚未结束,擅自用印的,对印章保管人及主管领导分别处 以 3000-5000 元罚款处罚;

(4)未经审批私自刻制印章的,对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分别处以 3000-5000 元罚 款。

(5)对于其他违法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5000 元的罚 款。

除上述处罚外,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职位调整或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本管理办法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以上处罚外,将 由相关责任人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同时 2009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 ha-08-043《印章管理制度》及原山东区域相关管理制度废止。新办法由**大区**负 责解释。

第6篇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怎么写呢看看下面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三条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2、公章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专人保管。

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还需董事长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

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盖章前须先到综合管理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总经理审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6、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7、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

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

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高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副总经理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 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

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o**年九月一日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2】

1.印章管理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标志,也是公司名称的法律体现, 因此,必须对印章进行规范化、合理化的严格管理,以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作。

1)印章的种类

a.正式(行政)印章,是按照政府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刻制的代表公司权力的印章。

b.专用章,为方便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业务部门专用章等。

c.手章(签名章),是以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刻制的用于公务的印章。

2)印章的管理规定

a.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管印章的地方(桌、柜等)要牢固加锁,印章使用后要及时收存。

b.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向银行备案的印章,应由财务部经理、会计人员分别保管。

c.印章要注意保养,防止碰撞,还要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

d.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出公司外使用,如确实因工作所需,则应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相应级别审批后向印章管理员借用印章,在《用印登记簿》登记,用印完毕返还印章须登记确认。

e.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任时,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3)公章刻制

印章的刻制需本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综合部负责办理刻制、启用,并交由专人进行保管。

4)印章的使用

a.使用任何种类的印章,应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并由部门经理

第7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根据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为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确保印章安全。

2、使用印章必须符合《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所有用印须经执行秘书(专职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公章者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表》,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批准后才能盖章。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必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口头答复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

《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专项维修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及其他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经正、付主任签字后用章。

2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须符合《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正、付主任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

3、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经zz清水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2023年1月14日通过后生效,并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8篇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印章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

文件全文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

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9篇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2】

【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

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

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

第三条 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

(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三)采用pki技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开密钥体系)。

第四条 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

(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

(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 制作、发放和注销

第九条 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

第十条 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

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条 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

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十四条 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 使用和审计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十六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

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

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03]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发票管理办法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 范发票的领用、保管、缴销制度,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专指普通发票及机打发票,是单位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 凡涉及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单位使用的所有发票,均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购买和管理,并负责发票的保管和监督。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印购、领缴、保管等工作。发票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需要发票的部门,应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领取发票。领取时应及时登记发票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起讫号码及归还日期等项目。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在购买发票时,应查验印制是否规范,数 量是否相符,整箱发票要求封条完整,且加盖封口印章。

第八条 发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对未使用发票指定专人保管,下班

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员离岗时,应放入保险柜保管。对发票专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条 发票领用部门向计划财务部领用发票时,应当场查验无误后,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有误,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 发票使用部门对已开出票据,发票联、记账联移交财务送单员及送单员移交客户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发票存根联按规定顺序

整理好及相关作业委托单装订存档,并及时与计划财务部发票管理人员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检查收回数量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发现缺本少页,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计划财务部对发票记账联及加盖作废标记的发票联应及时汇总整理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同时按要求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出售、代开、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实际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时,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书写规范。要求日期、项目必须写准,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发票的空白处划斜线封闭,注明开票人姓名。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发票上。

第十四条 作废发票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发票作废必须见到联次齐全的原票或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相关证明及作废原因说明(可直接写在作废发票上),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注明新开发票号。

①发票已开具,但还在营业室,可以直接作废;②若发票已到财务,必须与财务送单员联系,见到原票后可作废;③若发票已送到客户单位,发票退回营业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废;对于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必须获得相关证明,可以先作废,待取得发票后合并存档。

第十五条 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原则上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因发票开具错误需作废的以前月份发票及因费收减免、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在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①有对应发票的,根据规定只有3个月之内的发票才可以红冲。附件为原票复印件、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

②无对应发票的,原则上不可以开具,特殊情况附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

③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需提供协议、审批表(包含如下信息:约定业务量、实际业务量,已开票金额,新旧费率,差额及需开票金额等)。

第十六条 所有部门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数量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

以下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填写付款单位的发票;无开票日期的发票;品名填写笼统(不附明细清单的)或以货号代替品名的发票;单位、数量、金额不相符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发票;字迹不清楚或涂改、伪造的发票;无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第十七条 《港建费征收专用收据》及本单位使用的其他收据,如无特殊规定的,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l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七条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12篇 建筑劳务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正确使用印章,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印章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销毁等事项。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法定名称。公司印章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四条 印章制发前应登记,并盖首次印鉴,以备查考,严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需要携带外出时,必须按合同的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立即交还。

第四章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与公司财务相关的业务,一律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各类印章必须经该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严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条 用印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滥用、错用。使用各类印章应建立相应登记制度,以便备查。

第十条 公司用印范围是:报告、请示、通知、通报、决议、决定、函件、批复、意见、报表、协议书、介绍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必须使用留有存根的统一格式,并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持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的必须是公司在岗员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类专用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各类印章应在保险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间的门、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回原处并锁牢,严防被盗或丢失。

第七章印章的销毁

第十四条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将印章封存。

第十五条 建立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印章销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派两人或两人以上监毁并签字。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个人擅自刻制和启用印章者,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处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公司依法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章管理人员,未经领导批准或不按相关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第十八条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携带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外出使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300元。

第十九条 各类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检查中发现乱存、乱放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负责保管印章的部门或个人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将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盖章,因此引起法律纠纷的,对经办人罚款3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后果严重的,经公司研究可直至辞退。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工程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外印章的,对经办人罚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纠纷的,经公司研究可直至辞退。

第二十二条 违规使用财务印章的,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印章废止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废止印章的,对印章保管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范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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