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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标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5

工程管理标准规定

第1篇 工程管理标准规定

工程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工程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工程管理。

2 引用标准

《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电生字[1992]337号文)。

3 术语

3.1技术改造工程:侧重于技术进步,包括大面积技术改进与技术更新换代,简称为'技措'或'技改';一般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叫'重点技措工程'。通常情况下重点技措工程一般按基建程序模式管理。

3.2 更新改造工程:侧重于设备,其中包含少量的技术改进,但主要是设备的改造与设备的更新,在技术上基本维持原有的水平,简称quot;更改'。

3.3 大修工程:大修:大修是指基本上不改变原设备结构,检修的目的主要是恢复设备原有性能。

4 管理职能

4.1 工程分类

4.1.1 基建工程

4.1.1.1 城网电力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4.1.1.2 农网电力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4.1.1.3 非生产性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4.1.2 技术改造工程

4.1.2.1 城网电力技术改造工程。

4.1.2.2 农网电力技术改造工程。

4.1.2.3 非生产性技术改造工程。

4.1.3 更改工程、大修工程

4.1.3.1 城网更改工程、大修工程。

4.1.3.2 农网更改工程、大修工程。

4.1.3.3 非生产性更改工程、大修工程。

4.1.4 业扩工程

4.1.4.1 城网业扩工程。

4.1.4.2 农网业扩工程。

4.2 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4.2.1 城、农网电力基建工程、技措工程、更改与大修工程、归口生产技术部管理。

4.2.2 非生产性基建工程、更改与大修工程,归口计划财务部管理。

4.2.4 城、农网业扩工程,由用电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共同管理。用电管理部负责立项和与用户交涉等前期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工程立项管理

5.1.1 工程项目的确定是工程管理的首要环节,确定原则如下:

a.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b. 坚持技术进步;

c. 提高经济效益;

d. 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相结合;

e.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f. 根据工程性质分别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批准。

5.1.2 基建工程立项管理

5.1.2.1 基建工程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法规和政策。

5.1.2.2 基建工程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的程序,根据长远规划和近期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由相应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批准后进行设计。基建工程新建项目必须在省公司下达正式批文后方可执行。

5.1.2.3 地方(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在布局上必须符合电网规划的要求,其资金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各县(市)局必须将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县(市)计委批准后才向州局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和选址报告。

5.1.2.4 小型基建项目由局计划财务部汇总编制计划上报省局,待批准下达建造面积和投资指标后,局统一平衡由局计划财务部下达各单位执行。

5.1.2.5 所有基建工程,不论国家贷款或地方自筹的项目,由局相应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前期管理。前期工作中的立项报批、初步设计、划红线等具体工作由湘西电力设计院负责完成。

5.1.3 技术改造工程(含技措和更改)立项管理

5.1.3.1 为使技术改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县(市)局和直属单位必须在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和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制订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分重点技措与一般技措(更改)两大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者为重点技措项目,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者为一般技措(更改)项目。两类项目报送的时间如下:

5.1.3.2 重点技措项目:每年8月5日前,各县(市)局和直属单位将下一年度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报送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并且在上报计划的同时必须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5.1.3.3 一般技措项目(更改):各县(市)局和直属单位将下一年度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报送湘西电业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局有关科室部门汇总审查,并经分管局长签署批准后上报省公司。报送时间以电压等级分类分批报送如下:

a.220kv:每年9月5日前报送。

b.35~110kv:每年10月5日前报送。

5.1.3.4 省公司下达的技改工程项目,由局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复核平衡,并经局领导批准后行文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5.1.4 大修工程立项管理

5.1.4.1 大修工程必须坚持提高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和贯彻'预防为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5.1.4.2 每年8~10月前,各县(市)局和市区直属单位应根据检修规程规定,结合运行分析记录、缺陷记录和反事故措施等编制下一年度的大修工程计划,工程项目应以单位工程为单元,报送湘西电业局,其中生产性项目报送局生产技术部,非生产性项目报送局计划财务部,其他有关项目报送局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查,并经分管局长签署批准后上报省局。报送时间以电压等级分类分批报送如下:

a. 220kv:每年9月5日前报送。

b. 35~110kv:每年10月5日前报送。

5.1.4.3 单位工程的划分

a.变电设备大修:主变压器、35kv及以上开关、110kv及以上互感器以台(组)为单位编制工程计划;其他设备按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的同类设备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或以一个变电站为单位编制大修计划。

b.线路设备大修: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以条为单位编制工程计划;6~10kv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接户线以变电站出线回路编号为单位编制工程计划。

c.辅助设备与非生产性设备大修:以一个站(变电站或微波站及开关站等)、一个设备功能系统、一个建筑物、一台独立设备为单位编制工程计划。

5.1.4.4 大修工程实行立项分级管理。

a.市区:大修工程集中管理,其中生产性大修归口生产技术部,非生产性大修归口计划财务部。由局相关部室审查平衡编制全局年度大修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b.各县局:大修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其中报市局部分的生产性大修归口生产技术部(110kv)、农电部(35kv),非生产性大修归口计划财务部。各县局应将35kv及以上设备大修和房屋的翻建改造等大修工程项目应向局报送计划,由局相关科室审查平衡、编制全局年度大修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其他大修项目由各县局自行安排,其中6-10kv配网大修项目按农电部的要求与规定管理。

5.1.4.5 各县局110kv变电站110kv部分的电气预防性试验、油务监督测试、继电保护校验、少油开关绝缘油更换等维护性工程项目,为便于管理,仍按大修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由外包方(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申报计划,各县局监督、验收。

5.1.5 业扩工程立项管理

5.1.5.1 业扩工程和用户工程立项,由电力营销部归口管理。按电力营销部制定的具体管理细则执行。

5.1.5.2 市区10kv315kva以上(含315kva)用户,双路电源的用户和涉及配电网络规划布点,新建10kv出线等用户的用电申请与供电方案;各县(市)局10kv500kva以上(含500kva)用户的用电申请与供电方案,应按内部传递程序由用电管理部送经局生产技术部会签。

5.1.5.3 用电容量1000kva以上(含1000kva)且含有电力谐波源(如电弧炉、整流换流设备等负荷)等用户的用电申请与供电方案,除履行原有的报批手续外,还须办理谐波源设备立项报建审批手续。由各县局(公司)电力营销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电力营销部审查,并按内部传递程序,由用电管理部会同生产技术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5.1.5.4 35kv用户新装、增容的用电申请和供电方案,由各县(市)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电力营销部审批,并按内部传递程序由局电力营销部送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审核会签,经分管局长批准。

5.1.5.5 110kv及以上用户的用电申请和供电方案,由各县(市)局提出供电方案的初步意见,报局电力营销部,由电力营销部收集有关情况资料组织局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讨论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5.1.5.6 企业自备电厂、地方公用热电厂、小水电申请并网的用户,由各县(市)局受理后报局电力营销部,由用电管理部组织局生产技术部、调度管理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且我局电力营销部门与用户签订了并网有关协议后方算正式批准并网申请。

5.2 设计管理

5.2.1 各类工程立项的查勘设计和设计文件的审批是工程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送变电工程和土建工程必须由持证单位设计。设计必须贯彻安全第一,执行反事故措施,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重视经济效果。设计文件是审查批准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也是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

5.2.2 所有基建、重点技措和技术改造中的送变电工程项目,除上级审批下达设计任务书中已明确设计单位者之外,均由我局电力设计院负责设计。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方式即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送变电工程设计项目应有书面的设计原则要求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有关各方均应共同遵守。

5.2.3 技术改造工程的一般项目,凡需要进行设计的项目,市区由电力设计院统一安排设计;各县局由县局自行安排设计,亦可委托电力设计科研院设计。

5.2.4 用户业扩工程中凡需要做设计的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5.2.4.1 各类用户受电工程设计项目由用电管理部审批,并按内部管理程序传递。

5.2.4.2 市区:由我局电力设计院负责设计,用户应办理委托设计手续,并与电力设计科研院签订协议。

5.2.4.3 各县电力局(公司):由各县电力局(公司)组织查勘、设计,编制施工预算。

5.2.5 各县110kv业扩送变电工程项目,市区牵涉变更电网结构和设备的送变电工程项目,或危及电网安全的谐波源业扩工程项目,由我局电力设计院负责设计。并且在设计前,由电力营销部组织局生产技术部、运行单位、调度所、电力设计科研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共同确定设计方案。

5.2.6 电力设计院设计的设计图纸,由局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5.2.7 大修工程均由各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和编制施工预算,非标准大修应有必要的设计图纸。市区生产性大修设计、预算报生产技术部审批;非生产性大修设计、预算报计划财务部审批;各县电力局(公司)大修工程设计、预算,由各县(市)电力局自行组织审批。

5.2.8 物资供应部门应按审批后的设计要求订货,若要改变器材型号、设计技术参数或生产厂家等,必须征得审批单位和设计部门的同意,由设计部门修改有关设计部分,并下书面设计变更通知书。

5.2.9 为了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各县局自行设计的10kv及以上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市区各单位部门设计的工程设计文件,均必须经局电力设计院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5.3 施工管理

5.3.1 施工组织

5.3.1.1 中、小型基建项目,一般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扰选择施工队伍。

5.3.1.2 市区:中、小型基建项目,重点技措、一般性技改与更改项目(不含纯购置性项目),大修工程项目;各县局: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重点技措项目,110kv变电站的一般技改、更改和大修项目,均由外包方(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总承包。

5.3.1.3 市区业扩工程,由外包方(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总承包并组织施工;或由业主单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扰选择施工队伍。

5.3.1.4 各县局10kv及以下(含10kv)各类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局自行组织施工。

5.3.2 施工前管理

5.3.2.1 工程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a.年度计划已经下达;

b.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预算已经批准;

c.主要的设备材料已经齐备;

d.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已经签订;

e.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工程进度已经有关部门审批;

f.基建项目,已完成现quot;三通一平'工作。

5.3.2.2 施工预算: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和业扩工程项目,必须根据现行有关定额与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其中对少数工程内容无定额可查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确定器材与用工量及费用,并经审计管理部门认可批准。

5.3.2.3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预算编制中,不计取下列费用:

a.备品备件购置费。

b.工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c.管理车辆购置费。

d.建设单位管理费。

e.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f.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5.3.2.4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预算编制中,下列费用一般不予以计取,或区别情况对待:

a.税金:凡通过三产业承包的应予以计取。

b.临时设施费:发生时才计取。

c.查勘设计费:发生时才计取。

5.3.2.5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由主业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时,原则上只给器材费,少量人工费,差旅费。不能按工程预算的方式计取费用。

5.3.2.6 各类工程项目中拆除工程的回收残值(各种电压等级的瓷瓶除外)冲抵该工程拆除费。

5.3.2.7 施工报批手续

a.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必须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b.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开工手续在'计算机工程管理系统'中办理。

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的同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措施与施工安全措施等资料,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输quot;计算机工程管理系统'。

c.各县局,除35kv以上送变电工程和州局补助工程项目,需向州局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报批手续外,其余一律由各县局自行管理。

d.业扩工程按'一口对外'规定的程序传递审批,依照用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e.所有基建、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向当地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申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3.3 施工中管理

5.3.3.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内容与技术标准。如有疑问,施工单位必须报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由设计部门下达变更设计通知书。

5.3.3.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有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质监部门的人员在场时方可进行,并详尽记录。

5.3.3.3 基建、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应派专人常驻工地监督工程施工。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土建施工期间,电气施工单位应派员监督指导电气预埋工程。

5.3.3.4 施工单位应抓好自身的三级质量体系管理。即施工人员本人自查,班组复查,单位验收。

5.3.4 工程竣工管理

5.3.4.1 工程竣工的必备条件:

a.施工单位完成了预定的施工工程量,并已自检结束。

b.施工现场已经清理。并且已经办理了工程退料手续。

c.施工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试验记录等资料已经整理完工毕。

d.设备、备品备件等生产厂家技术资料已经整理就绪。

5.3.4.2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

a.22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和省局定技改工程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启动。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派员参与,积极配合。

b.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110kv及35kv送变电工程项目、100万元及以上重点技措项目,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c.小型或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由各县局、局直属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d.大修工程项目,一般技术改造(更改)工程项目,局生产技术部应派专责工程师以上人员参与验收启动。

e.业扩和用户工程项目,一般由各县局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班(站、组)监督验收。但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和重大用户电源并网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启动。

5.3.4.3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依据

a.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经过会审的设计图纸。

b.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其他正式颁发的规程,省公司颁发发的反事故措施,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c.制造厂家的技术规定。

d.施工单位所做的各种试验的原始数据,施工记录等。

e.双方共同议定的验收规定。

5.3.4.4 工程竣工手续

a.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以及业扩工程的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必须履行书面工程竣工手续。

b.工程项目竣工后10天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c.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运行管理)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天内督促或组织验收,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3.4.5 工程竣工决算

a.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将修改好的工程竣工图和技术资料移交局档案室,设备、备品备件移交运行或检修管理单位,办理器材退库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竣工决算。

b.基建、技术改造工程,业扩工程中入我局固定资产的项目,必须履行工程竣工决算书面手续。

c.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

d.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限: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以内;一般技改(更改)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的当月内必须办毕竣工结算手续。

e.固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决算书做好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和折旧管理工作。

5.4 工程设备订货与器材管理

5.4.1 物资部是全局的物资器材供应管理部门,必须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设备供应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5.4.1.1 设备、器材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和发放管理等工作。

5.4.1.2 运用abc分类法管理设备材料,及时调整储备定额和库存,避免资金积压和浪费。

5.4.1.3 负责重大挂网设备(指投入电网系统运行的高压电器、保护控制设备、直流电源装置等电气设备)订货的招标、监造的组织管理工作。

5.4.1.4 把好设备器材入口关,严格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系统。

5.4.2 工程订货管理

5.4.2.1 设备选型的基本原则: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运行管理上安全可靠

的原则。所选设备型号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互换性。

5.4.2.2 设备选型。设计院在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调度和运行单位管理人员关于设备选型的意见。初步设计审查会前一个星期,应将设计图纸发到审查人员手中,审查人员应认真审阅并准备意见,然后由总工程师组织设计、生技、生产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的设备专责人,共同研究制定可供使用的设备清册。

5.4.2.3 确定设备制造厂家的基本原则

a.以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业务指导意见为基础就近选择厂家。

b.设备制造质量能保证安全运行,可靠性指标高。

c.价格合理。

d.具有优质的售后服务。

e.已有设备在我局(我省)运行,并获得好评的厂家。

5.4.2.4 确定订货厂家的操作程序

a.无制造厂家竞争的产品、或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产品,由设计科研院和物资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认可,总工程师和主管局长批准。订货前由设计科研院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技术条件,按正常程序签订供货合同。

b.多个厂家竞争、或我局首次使用、或属于新产品的设备,订货前由设计科研所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订出技术条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厂家。

c.批量订购的设备、大宗材料、或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有多个厂家竞争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厂家。

d.少量其他电气设备和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物资部门自行确定。

5.4.2.5 设备监造和验收

a.主变压器、属我局管理的10kv及以上的开关柜(包括sf6、真空断路器、油断路器)、微机保护屏等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原则上应进行监造。

b.监造项目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生产性工程的监造项目由局生产技部确定。主变压器应以器身结构检查,现场试验为主。开关柜应以使用元件和柜体检查为重点。保护屏应以参与调试为主要项目。

c.设备出厂前,应由物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出厂前的检验。出厂设备应满足订货时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有关要求。对不满足有关要求的应要求生产厂家返工处理。驻厂检验不能作为我方已经验收合格的依据,我方人员无权在合格证明书上签字。

d.设备运抵现场后,由我方组织全面验收,生产厂家派员参加监督由我方组织对设备的交接试验。只有试验全面合格后,才能最后终结供货合同。

5.4.2.6 工程备料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和施工预算,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进行订购。若项目、资金未落实,原则上不订货。为防止盲目订货,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

5.4.2.7 凡已订货的设备材料如有变更,器材供应部门须报请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不经请示批准擅自作主变更,且造成资金、物资积压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4.3 器材供应部门在收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后开始发料;在收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竣工报告后停止发料。不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则根据批准的施工预算发料。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时,应办理工程结转手续,否则停止发料。

5.4.4 工程竣工后,办理决算之前,应按单位工程办理余料和旧料退库手续。新料按计划价,旧料按残值扣除拆费用后入帐,新、旧器材退库入帐作为'回收资金'冲减工程费用。

5.4.5 器材供应部门必须以工程项目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为单元,按设备、材料分类建立工程物资供应登记台帐。

5.5 工程资金管理

5.5.1 工程资金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合理地使用资金,以较少的投资完成既定的工程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工程财务与资金管理要贯彻保证重点,照顾一

般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生产上的主要问题。

5.5.2 国家计划安排的基建工程资金,由上级部门按基建程序和工程进度办理贷款。业扩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先验资,后立项'和'存足半年'的原则管理。凡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单位,不予立项和安排投资计划。

5.5.3 省公司下达技改项目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由生产技术部、用电管理部、农电管理部管理。省公司资金下达后,局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有关资金到位与拨付手续。专款专用。与地方自筹相结合的重点技措项目,必须在地方自筹资金落实并汇入有关帐户的后,才能根据工程进度和用款情况予以拨付。

5.5.4 大修资金管理。

5.5.4.1 由局计划财务部根据省公司核定的年度大修资金总额,实行切块或总额承包管理。

5.5.4.2 生产性大修由局计划财务部将生产性部分切块给生产技术部集中管理。市区非生产性设施大修资金部分由局计划财务部集中管理。

5.5.5 更改(技改)资金(即折旧费)管理。

5.5.5.1 更改(技术改造)资金来源:按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的百分比上缴省公司,余下的折旧费即为年度更改资金总额,其中按生产性占80%,非生产性占20%的比例,实行切块或总额承包管理。

5.5.5.2 生产性技术改造由局计划财务部将生产性部分切块给生产技术部集中管理。市区非生产性设施大修资金部分由局计划财务部集中管理。

5.5.6 工程款给付规定

5.5.6.1 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

a.局系统内单位承担施工:项目开工,预付40%的工程款;其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付到该项目工程款的80%为止;办理完工程决算手续,付清全部工程余款。

b.外委工程,或非局系统单位承担施工:项目开工,预付30%的工程款;其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工程决算手续付到该项目工程款的95%为止;工程保修期满,付清全部工程余款。或者,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

5.5.6.2 更改、大修工程,项目开工时付50%;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由施工单位开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资产变动移交清册(限于更改项目)',经由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审计部审查签批后付清余款。

5.5.6.3 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生产急需,某些工程项目可由项目承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按预算或计划预付50%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后再按规定办理结算.

5.6 工程审计管理

5.6.1 审计监督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制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行使监督之职责,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真实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审计管理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5.6.2 我局工程管理审计的具体操作,按湘州电生[2001]123号《关于印发〈湘西电业局城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城网管理文件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5.7 技术资料管理

5.7.1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管理

5.7.1.1 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竣工图和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手续,并经局档案签字盖章。

5.7.1.2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的详细项目和内容、资料规范、数量及要求等按湘州电生[2001]123号《关于印发〈湘西电业局城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城网管理文件的通知》执行。

5.7.1.3 由工程施工单位移交的资料:

a.工程竣工图纸。

b.设备生产厂家的设备图纸、说明书、出厂性技术文件、试验资料等。

c.施工现场记录等原始资料。

d.设备调试现场资料、数据,工程验收及启动投运等原始记录资料或技术性文件等。

5.7.1.4 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移交的资料:

a.工程项目立项报建手续、批文及工程前期管理资料。

b.征地证书、红线图、征地费用清册、协议、合同等。

c.工程质量监理、建筑消防许可证、对外招标投标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运行、设备订货中来往的合同、协议、文书、资料等。

5.7.1.5 省公司立项,外单位承包的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由与省公司下达工程项目对口的局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移交。

5.7.1.6 局档案室应及时将工程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复制后,发放给运行、检修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需费用进生产准备费,由设计部门在工程预算

中予以安排考虑。

5.8 工程微机管理

5.8.1 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工程管理应逐步实现微机联网管理。单位部门之间往来的报表、文件、信函、资料等逐步实现电子邮件化、网络化、办公无纸化。

5.8.2 实现方式与范围:运用局mis系统和e*plorer浏览器建立'湘西电业局工程管理系统'。局本部范围内的各单位、部门用光缆连接联网;各县局、外单位原则上用moder连接联网。其次在生产技术部备有公用微机,当用moder连接联网确有困难时,可以带软盘去生产技术部公用微机操作入网。

5.8.3 系统安全保证

5.8.3.1 计算机系统本身具有安全加密的性能,要求所有进网操作的工程经办人员加密。

5.8.3.2 局以文件方式规定和明确各级进网操作的工程经办人员的权限。工程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各单位应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以便随时修正调整。

5.8.4 工程技术资料的微机化管理

5.8.4.1 工程立项等所有前期资料,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入'工程相关文件'系统。

5.8.4.2 工程设计图纸,由电力设计院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入'工程图纸'数据库。

5.8.4.3 工程初设概算、施工设计预算,由电力设计院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quot;湘西电业局工程管理系统'。

5.8.4.4 工程订货全部资料,由德夯公司物资部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入'工程相关文件'系统。

5.8.4.5 工程施工预算、施工现场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入'工程相关文件'系统。

5.8.5 为遵守国家财政法规,满足财务原始凭证'必须留有痕迹'的要求,特规定如下:当项目开工程序、工程进度程序、以及(大修、更改)工程项目竣工程序执行完毕(即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承包(或施工)单位的财会人员,将《内部承包合同》、《工程进度付款联系单》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格打印1份,送经开工、验收、主管、审计等部门经办人员签名,且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并附工程项目费用发票,到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项目款的开工预付、进度付款、以及结算手续。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和有关合同执行。

第2篇 某花园项目工程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花园'项目工程部

3.职责:监理公司负责落实日常的管理工作,项目工程部巡查并执行处罚规定。

4.1安全管理

若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每项罚款500~2000元。

4.1.1开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专项方案应包括:外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井架安拆方案;施工用电方案;高支模方案;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各项方案需经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专项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没有专项方案的每一项罚款处理;有方案没有审批的每一项罚款处理。

4.1.2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劳动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违者罚款处理。

4.1.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处理。

4.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罚款处理。

4.1.5新员工入场施工单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报监理机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处理。

4.1.6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的每人罚款处理。

4.1.7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未系者每人罚款处理。

4.1.8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裙子和赤膊施工。违反者将每人罚款处理。

4.1.9非特种作业人员不许攀爬井架,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0施工用井架不许搭乘人员上下,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1四口及五临边应做好防护,不合格每处罚款处理。

4.1.12严禁在施工现场喝酒、赌博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如施工确实需要使用明火,需向甲方工程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4严禁在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旁吸烟,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5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设置防火器材和工具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6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标牌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7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并应超过施工高度1.5米,安全网应是安全监管部门准用产品。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8外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硬化并设扫地杆和排水设施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9建筑物内严禁利用门窗框、栏杆、楼梯扶手等搭设脚手架,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0建筑物应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上下人行通道,没有通道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1施工现场的塔吊、井架必须安装保险装置、避雷装置和通讯装置,未安装的每台罚款处理。

4.1.22卷扬机钢丝绳要经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有老化、锈蚀、缺油等现象要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罚款处理。

4.1.23搅拌机作业平台应当稳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每项罚款处理。

4.1.24电锯应设置防护罩和防护挡板,防护罩和防护挡板缺一项罚款处理。

4.1.25楼层卸料平台要设置防护门,地面进料口要搭设防护棚。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6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7配电箱应采用一机一闸,门、锁、防雨措施齐全,配线整齐。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8电线电缆过道应有保护,电杆上要有横项、绝缘子,不得将电线架于脚手架上。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9电线电缆不得有老化、破皮、绝缘差的现象。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0潮湿作业及手持灯应当使用36v安全电压,未使用36v安全电压的每处罚款处理。

4.1.31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元处理。

4.1.32保险丝与机械设备容量应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3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故意隐瞒不报和措施不得力的罚款处理。

4.2文明施工的管理,

若存在以下不文明施工现象,每项罚款500~1500元。

4.2.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挂五牌二图,无五牌二图或内容不全的每处罚款处理。

4.2.2开工前应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安排围墙、办公生活区、工程材料、构配件、加工场、塔吊、井架、施工电梯、施工道路、洗车槽、临时水电线路、通讯线路等的平面位置,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图布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没有平面图或平面图没有经过审批罚款处理,没有按图布置的每处罚款处理。

4.2.3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枪,

驶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洗车槽内清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排水应经沉淀后才能排出,违者罚款处理。

4.2.4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当畅通,场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2.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出现脏、乱、差的,并不及时整改的每处罚款处理。

4.2.7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不设厕所或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处理。

4.2.8施工现场应有防尘防噪音措施,夜间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9市政道路上禁止行驶履带式机械,如确需通过,经市政主管同意并采取措施方可通过。违者每次罚款处理,并承担修复费用。

4.2.10禁止在人行道与环境铺装面上行驶任何机动车辆,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11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楼地面上堆放砂浆和混凝土,应使用灰槽。天花、墙面抹灰时铺彩条布保护地面。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2在楼层施工时要做到工完场清,垃圾要清运干净,机械、工具排放整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3不得从高空、门窗洞口倾倒垃圾、杂物等,违者每次罚款。

4.2.14不得在现场和楼内随意大小便,在墙面上乱写乱画,违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处理。

4.2.15对成品(半成品)墙面、地面,安装完成后的门窗、水电设施、电梯、机电设备等要进行成品保护。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第3篇 采掘工程顶板管理规定

一、技术管理规定:

1、在设计采掘工作程前,矿生产科地测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可靠的地质说明书。

2、采掘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符合本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如遇情况变化,必须及时编制补充措施,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贯彻学习。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顶板管理说明书。顶板管理说明书中对于顶板来压、坚硬或复合顶板、过老巷或构造变化带、回柱放顶、工作面收尾、巷道回撤等情况必须进行说明,并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3、支护设计必须依据工作面顶底板情况及矿压观测资料进行计算,并根据工作面支护密度的计算,合理确定工作面柱排距、工作面支护形式及机头支护形式。根据炮采放顶煤的实际情况,机头必须加强支护。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所需各种单体柱、梁的型号、数量及备用数量。合理确定支架架设方法和支架回撤方法。

4、掘进煤层巷道必须沿底送巷,不准留底煤。工作面要加强支架管理,实行全承载支护、循环注液、制定防倒柱、防片帮措施,强化检测,保证质量。

5、沿空送巷,巷道设计与施工应避开集中压力区,施工时间必须在工作面停采、顶板动压稳定之后。

6、所有掘进工作面,迎头到永久支护之间都必须使用前探梁支架或其它临时支护形式,严禁空顶作业。前探梁或临时支护形式、规格、质量标准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7、掘进工程和巷修工程都必须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1、工作面切眼掘进一般情况下要一次掘成,形成单体支柱配合钢梁帮顶护严、支护到位。单体支柱架设要穿柱鞋。支护不能一次装备的,要制定工作面装备支护替棚措施,明确替棚、单体支柱及顶梁架设程序和质量标准。

2、工作面柱、梁必须编号,不许缺梁少柱;外观缺损的柱、梁严禁使用。支护强度必须达到设计的支护强度要求。

5、工作面安装结束,要经过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生产。

6、工作面初采必须制定专项初采安全技术措施,矿上应成立专门机构,坚持“三长”(矿、科、队长)跟班制度。在工作面初采措施中,对工作面初采领导小组、工作面初采期间的支护管理和加强支护的特殊支护措施等内容,必须做出具体规定。

7、工作面初次来压前后,要有专人观测顶板压力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支架维修、加固措施。

8、回柱时若出现工作面大面积来压有推棚危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加强支护,情况紧急时立即撤出人员并向调度室和值班人员汇报。

9、为保证支柱有足够的初撑力,泵站压力不能低于设计值,液压管路不能有窜、漏液现象。

10、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我公司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能低于4.5mpa,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能低于6 mpa。生产期间要保证支柱稳固,坚持循环测压及循环注液制度。

10、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及支柱与移溜距离。

11、根据上下两巷顶板情况合理确定超前支护形式,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巷道高度规定:炮采巷道净高不低于1.6m,超前支护长度不小于20m。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保证支护安全可靠、行人畅通。

12、工作面生产时要严格执行《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验收办法》,落实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及敲帮问顶制度;定期分析支护质量存在问题,制定改进的具体措施。

13、工作面支柱确需穿柱鞋时,柱鞋的规格、尺寸、材质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和说明。

14、矿要建立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和顶板事故档案,严格实行日常的事故分析制度。

15、矿要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工作。公司要通过矿压观测成果,结合本矿区实际,对开采的主采煤层进行顶板分类,及时制定相应的顶板管理措施。

三、岩石巷道掘进顶板管理规定:

1、岩石巷道掘进支护形式一般以锚喷支护为主,围岩条件差时可采取锚网喷、架棚、锚索、锚索梁等复合支护形式。

2、支护设计以工程类比法为主,以理论计算法为辅。对处于软岩中,变形较大的巷道要进行必要的巷道矿压观测,不断优化同类条件下的巷道支护参数。

3、在巷道交叉点、巷道断面变化处、巷道轴线变化段等特殊部位的支护设计要根据情况加强支护。

4、进行支护设计时,围岩较差地段的支护,在向围岩较好地段延伸时,持续支护长度不小于5m。

5、对于矿井内采用锚喷支护的永久巷道及工程,喷射砼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砼配置强度不应低于c25;一般工程喷射砼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砼配置强度不应低于c20。配置砼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应与砼的设计强度等级相适应,一般水泥标号为砼强度等级的1.5-2.0倍。

6、严格执行光面爆破有关技术要求,光面爆破参数的确定必须和巷道围岩条件相适应,并要根据现场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光面爆破参数。

7、沿七灰灰岩掘进巷道在灰岩坚硬、完整条件下可采用裸巷掘进,掘进过程中及时要掌握灰岩变化情况,一般情况下灰岩坚硬、完整时每15米向顶板探灰岩一次,灰岩破碎、出现裂隙时每10米向顶板探灰岩一次,矿生产技术科要收集资料,进行分析,及时调整巷道支护形式。

四、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1、架设棚子前,当班跟班班队长或班长必须指派有经验的工人按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并有专人监护,将浮石活矸清理干净。

2、放炮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必须加固。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有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3、支架间必须用牢固的撑木或拉杆连接起来。可缩性金属支架必须用金属拉杆,并用机械力矩扳手拧紧卡兰,卡兰拧紧扭矩不得小于150nm。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

4、坚持对煤或松软围岩进行松帮卸压,减少支架变形,降低复修工程量,对确实需要修复的巷道,要及时编制措施进行修复。

五、锚喷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1、锚杆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间排距施工,锚杆至迎头的间距必须小于锚杆的设计排距。当班验收员逐排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

2、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撬掉活矸,并架设好临时支架。钻眼应按事先标定的眼位钻进。钻完后应将眼内的岩粉和积水清理干净。

3、锚杆眼必须当班打当班锚,做到打一个眼锚一根杆。

4、锚杆眼必须按照规定角度打眼,不得顺层面、裂隙打眼,其与井巷轮廓线或岩面夹角不小于75°,当班验收员检查并做好记录。锚杆孔深度按设计长度打眼,当班验收员逐孔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

5、锚杆锚固力达到设计值的要求,巷道每10m必须对锚固力检查一组,每组检查不少于3根锚杆,并做好检查记录。

6、巷道喷射砼前必须检查其掘进断面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欠挖部分必须修整好。锚杆安装和金属网铺设要符合设计要求。

7、喷射砼前必须冲洗岩面,并在巷道拱顶和两帮安设测定喷厚的标志。喷射砼支护时,必须设墙角,墙角深度不得小于100mm。

六、维修和回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1、维修和回撤巷道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2、维修巷道应有外向里逐段进行,回撤巷道金属支架时应由里向外进行。

3、维修巷道前必须先加固附近支架。

4、支架巷道变形严重进行修复时,一条巷道严禁多头施工。

5、巷道维修作业,必须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七、过断层、裂隙带和岩性突变地段巷道顶板管理

1、必须加强掘进地段的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所掌握的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

2、在破碎带中掘进,必须一次成巷,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的挠曲离层,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3、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交接班和安全检查制度。要经常观察围岩稳定状况的变化,一旦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4、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采用u型钢支架或u型钢支架加锚网喷或锚索的复合支护,棚距比正常段要缩小。

5、必须减小空顶距离,及时架设临时支架,永久支护紧跟工作面迎头。

6、采用钻爆法破煤(岩)时,必须少打眼、少装药、放小炮,尽量保持围岩的稳定性。若放炮中顶板难以控制与管理,有冒顶危险,应改用风(手)镐方法掘进。

7、巷道支架背板要严实,提高支架对围岩的支护能力,防止掘进中漏顶或漏帮。

8、当顶板特别松软破碎时,可打撞楔控制破碎顶板。具备条件时,也可采用对顶板注浆锚固的方法。

9、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打点柱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敲掉。

第4篇 某学校基建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处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凡属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投资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招投标之前,严格审查设计图纸,除大中型设备以外,一律按图纸设计招投标,尽量减少甩项。

第二条 工程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由甲、乙、标底单位三方共同确定合同价格,一次包死,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三条 遇基础不得不变更投资的部位,需严格按原定结算办法执行,并及时填报投资报告单。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包括图纸会审的内容)需要变更增加投资时,凡是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事前填报投资增加报告单,批准后方可实施,3000元以下必须报施工技术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增加投资报告单是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无报告单者(3000元以下无施工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甲方指定厂家的材料价格,要严格按程序确认会签后提交施工单位做为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送交财务、档案各一份备查。

第七条 造价管理科审核工程进度时,按预算合同价、变更增加投资价予以审定。

第八条 工程统计要及时将增加投资列入计划,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5篇 工程材料组织堆放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材料组织堆放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现场施工平面布置的要求堆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各种工具、机械,位置合理,做到方便使用。

2、砼构件、玻璃、门、窗等各种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分类按规格堆放,保管要妥善,既要方便使用,又要是产品的质量、性能不受损害。

3、钢筋加工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钢筋堆放不仅要分类分品种堆放,还要挂标签牌,牌上要注明钢筋规格、厂家和级别,钢筋加工的半成品要按种类堆放,不得混堆,边脚料、废料统一堆放在一处,并应及时处理。

4、怕潮、怕晒、怕淋,易燃有毒物品应入库保管,仓库内外要求整齐、干净,物品堆放有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专人管理,以保证其安全可靠。

5、现场使用的砂、石及周转模料,都在指定区内分类堆放。砂、石散料要堆放在砖砌界区内,白灰要有池,模板堆放要分类。卸入施工现场道路上的材料,应立即转移到堆放地堆放整齐,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

6、尽力做到按预算计划限额领料,实行材料使用包干制度,工地现场要每天及时收落地灰、碎瓷片等余料,做到工完场清,余料堆放整齐。

7、现场各类材料机具要做到帐物相符,质证、物证相符。

第6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理责任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7篇 z物业工程部值班交接班管理规定

物业工程部值班、交接班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值班与交接班管理确保值班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各客户服务处工程部值班人员.

3值班制度

3.1值班人员在值班期内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干私事、酗酒聊天等。

3.2值班(夜班)人员应处理好本班报修工作,不能处理的应注明原因。发现设备故障应马上排除,如无法处理应及时向主任或值班总负责人反映。

3.3应按规定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巡查其它设备、设施状况,发现设备故障应马上排除,如无法处理应及时向主管或值班总负责人汇报。

3.4认真填写好各'机电设备运行日志'和《工程部值班交接班记录表》及其它相关记录。

3.5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调班,因特殊情况要调班,必须向主任申请。

3.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和机电设备房,检查各类工具和钥匙等。

4接班制度

4.1认真听取交班人员的值班和设备运行情况报告。

4.2查看上一班的值班日志和运行日志及巡查记录等。

4.3检查仪器、工具等物品是否齐全、完好,各机房是否干净整洁。

4.4巡视各设备的运行情况,各参数是否正常。

5交班制度

5.1交接班人员必须当面交接并签名。

5.2交班人员必须整理好本班的各种运行巡查记录和值班资料等。

5.3交班人员必须详细介绍其值班情况、机器运行情况及存在的未处理问题。

5.4所有问题记录须现场交代清楚,等接班人员确认。

6不能交接班之情况:

1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待清楚,记录不规范,操作间不整洁。

2正在进行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过程中。

3交接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协助事故处理。

4交班人隐瞒问题不报,经查证确系其责任的。

7附表:

7.1《工程部值班交接班记录》

第8篇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5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5

1、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合同专用条款,根据业主要求对图纸执行相应保密措施,未经业主许可不复印图纸,也不向第三方扩散,禁止借给与本项目无关人员。待工程竣工后交回全部图纸及相应设计文件。

2、施工资料的管理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直接负责,项目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工程资料应与施工进度保持同步,按专业归类,认真书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无未了事项。项目部对整个工程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完工时由项目部向业主提交完整、准确的工程资料。

3、工程资料的填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4、本工程将作为我单位重点工程,工程资料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采用微缩品或光盘载体。工程资料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5、项目质量检查员严格执行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和施工规范,代表企业对工程质量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检查施工记录和试验结果的真实性。

6、材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现行建筑工程法规、规程,应在材料进场一周内提供随行质量文件 (材质证明、合格证、准用证等),所有材质证明文件均应为原件,如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红章,并在材质上注明抄件人、日期、进场批量、原件存放处。

7、项目试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材料检验标准有关取样的规定取样送检,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的计算,审核及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一切原始数据不准涂改,资料不准抽撤,同时应有试验、计算、审核和负责人签字。

8、各责任工长(含测量)对所负责分项分部工程形成的技术资料负责,按照资料员的要求填写资料,保证其内容真实、完整。

9、音像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工作:音像资料是工程资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是从工程开工到工程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的音像资料也是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内容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设专人负责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音像资料的安全。并严格按照国家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89)进行管理。

10、竣工资料的管理:

严格执行市有关规定、标准。

(1)、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总工负责制,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并配备专职城建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合格的竣工资料。

(2)、在竣工前将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毕并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9篇 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1.项目部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外部各单位之间的一切款项收付,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2.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结算,一律使用内部支票,否则将对经办人给予结算金额50%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3.支票必须同银行预留印鉴分别存放,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分开保管;

4.项目取得的各种款项收入,应及时送存内部资金调度中心,项目在内部资金调度中心存款不足时,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5.在支票的使用与管理上,内部支票要视同外部支票,内容填写正确、真实、齐全;

6.未使用的支票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不能私自夹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严禁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业务经办人员申请支票及现金报销流程

业务经办人员是指具体经手办理项目经济业务的人员,其办理支票及现金业务时工作流程如下:

1.支票

①由经办人员到财务室领取'借款申请单',此单由财务人员逐项填写齐全;

②经办人员持填写齐全的'借款申请单',先请部门主管人签字,再请项目经理签字同意;

③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办人持单交财务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出纳员处领取支票;

④经办人必须在支票登记本和支票头上签字后,方可将支票领走;

⑤经办人应及时持发票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期限最长为五天,报销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单据报销粘存单',审核后交项目经理、财务主管签字后,交出纳员报销;

⑥报销时所持发票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真实、齐全,包括付款单位、支票号、内容(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项;

⑦所持发票内容为'材料'、'办公用品'字样时,必须附有相应的明细单,金额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现金

①经办人将原始单据交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填写'单据报销粘存单';

②将审核完毕的'单据报销粘存单'交项目经理签字同意;

③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交财务主管签字,然后给出纳员报销,领取现金。

④报销时所持发票的要求同支票报销时一样,内容填写真实齐全。

第10篇 某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11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 (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第12篇 工程设备档案管理规定6

工程设备档案管理规定(六)

1目的

加强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达到标识清晰、案卷齐全、保管符合规定,为园区的运行和维修提供可靠的资料。

2范围

所辖设备设施档案。

3职责

3.1档案员负责园区土建、机械、电器及其所有原始图纸、资料、说明书及其它材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工作。

3.2工程部负责提供相应专业的维修、改造后的图纸、资料、绘制工作。

3.3工程部经理负责检查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4内容

4.1设备台账

4.1.1本设备台账,包括园区所有设备,存放于工程部。

4.1.2内容包括:序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技术特性、安装时间、工作状况、使用地点、备注(设备编号参考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下发的《小区设备与机房编码办法》)。

4.1.3使用磁盘记录和硬盘拷贝记录两种方式进行存储。

4.2设备档案

4.2.1主要设备(大中型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

4.2.1.1设备档案内容有:档案封面、卷内目录、设备主页、设备相关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设备安装图纸、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检修记录等。

4.2.1.2设备档案应使用电子磁盘记录和硬拷贝记录两种方式进行存储。

4.3设备大中修计划

4.3.1工程部应建立设备大中修计划。

4.3.2设备大中修计划包括序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安装时间、使用地点、大中修年份等。

4.3.3设备大中修计划根据设备使用频次、工作环境和常规维修规律确定,即使用频次高、工作环境差的设备维修周期应缩短,使用频次低、工作环境好的设备应延长大中修时间。

4.3.4设备应严格按照大中修计划实施维修,如需改变维修时间,应得到管理者代表的批准,以保证园区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寿命。

4.4维修记录

4.4.1设备大中修应在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的同时填写《设备档案》,《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应与《设备保养计划》、《设备档案》相对应。

4.4.2《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时间、设备编号、设备名称、维修内容、更换部件、设备状态、维修人、检验人、备注等。

4.4.3《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由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4.5监视测量器具

4.5.1建立监视、测量器具校验计划表,该计划表起到器具台账、校验计划、校验实施三种功能。

4.5.2监视测量器具校验计划内容包括:序号、编号、名称、型号、规格、精度、出厂编号、安装位置用途以及检验计划、备注。

4.5.3监视、测量器具校验计划表中的检验计划应送检。

4.6其他资料的管理

4.6.1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以附件的形式订录在《设备档案》附页内。

4.6.2设备档案附件页应记录4.6.1所述资料。

4.6.3设备档案应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4.6.4上述资料在使用时应使用复印件,以保证资料的完整和使用寿命。

5记录

《设备台账》hd**-gc-003-a-01

《设备档案》hd**-gc-003-a-02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hd**-gc-033-a-01

第13篇 物业工程部上墙配电室管理规定

物业工程部上墙制度:配电室管理规定

配电室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园区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配电室管理制度:

1.0负责供电动作和维修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电室的值班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2.0配送电建立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对配电装置及高压室经常进行巡查,做好每日巡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程部工程师及工程部经理。

3.0配电设备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值班,配电设备的停送电由值班电工操作,非值班电工禁止操作。值班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0供电线路严禁超载供电,配电室内禁止乱拉乱接线路,在夏季供电高峰时,应按负荷的需求,有计划的调整系统运行方式。

5.0停电时,应提前向用户发出通知;恢复送电时,在确认供电线路正常、电气设备完好后方可送电。

6.0配电室内设备及线路改变以及重大变改,要上报公司领导批准。

7.0配电室消防设施应确保完好,并有手持式气体灭火器。注意防止小动物进入;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外部人员需经工程部办公室许可方可进入,并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

8.0加强日常维护、检修,保证配电室内公共照明、显示灯等设备的完好。

9.0市电停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检查发电机组是否已启动,没有启动则应立即启动,保证消防系统等重要设备供电,同时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

10.0运行过程中,分路开关跳闸,先查明原因,如一时查不出可试送一次,若不成功不能再送并报告专业领班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

11.0系统和设备在运行或检修时,应挂上相应的警示牌,严防误操作。

12.0保持配电室的清洁卫生和干燥。

第14篇 某市供电局输变电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促进佛山电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等电网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管理,保证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作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推动施工企业完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建设,提高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提高施工企业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所有施工企业。

3.相关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

《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

《广东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奖惩管理办法》

《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输变电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等

4.定义

4.1 电网建设工程:指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或扩建输变电工程。

4.2 建设管理单位:指对工程建设实施直接管理的单位.本规定中佛山供电局工程部负责11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和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管理,110kv输电线路工程由工程所在区供电局负责建设管理。

4.3施工进度比率=施工企业目前完成的工作量/施工合同要求完成的施工总量×100%。

5.职责

佛山供电局工程部负责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对参建施工企业的施工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参建施工企业的综合情况进行考评。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现场文明施工

6.1.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手册》、《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规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措施费的投入,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6.1.2 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按省公司《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工程项目部和材料站,施工场地所有施工材料、物料、用具需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设置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1)工程发包价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线路工程;(2) 新建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土建及电气安装工程。

6.1.3 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施工完毕退场后,必须做好现场的清洁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1.4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且安全员应佩戴袖标、区别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6.1.5 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穿着整齐,佩戴胸卡。严禁赤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6.1.6施工人员除遵纪守法外,还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约,不得有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

6.1.7 临时施工设施(项目部、宿舍、材料站等)用地以及临时施工道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落实,必要时建设单位给予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因上述设施发生的占地及青苗赔偿,原则上参照《佛山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执行。

6.2安全管理

6.2.1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体系,规范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2.2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发、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并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进网施工许可证。

6.2.3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给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场施工。

(1)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机械操作工、电焊工等)资格证;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工程开工报告。

6.2.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附有严格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高空坠落、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需单独编制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2.5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全面、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的签名。

6.2.6 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专职安全员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

6.2.7 施工班组必须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有活动记录。

6.2.8 在进行变电站增容、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时,特别要严格执行佛山供电局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进入带电区域施工时,应事先办理工作票,设专人监护,并只能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不准随意走动或随处堆放任何物资和停放施工机具。

6.2.9 在重要工序、关键点和危险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技、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核。施工单位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严禁无安全措施、无专职安全员监护施工。

6.2.10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积极开展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和消除安全隐患。

6.3工程质量管理

6.3.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书,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由建设单位报送佛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监申报手续。

6.3.2 项目经理应主持编制好项目质量计划,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控制。

6.3.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会议前组织人员踏勘现场,结合现场情况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审查会议前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

6.3.4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或自购设备和材料的到货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得接收,已接收但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复检确认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要坚决清理出场。

6.3.5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叉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6.3.6 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缺陷再发生。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

6.4施工进度管理

6.4.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滚动修编进度计划,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6.4.2 实行工程施工周报制度。工程施工进度周报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应包括每周工程进度计划、累计完成进度、下周计划进度、未完成进度计划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和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在每周工程例会前报建设单位。

6.4.3 实行工程施工月报制度。工程施工进度月报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应包括每月工程总进度计划、累计完成进度、本月完成进度、下月计划进度、本月完成施工金额、下月计划完成施工金额、设备材料组织计划及进度,并作出说明。说明未完成进度计划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和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

6.5工程资料及信息管理

6.5.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保管好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施工图纸、地质钻探资料等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移交技术文件。如有遗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办;

(2)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移交的设备技术资料。如有遗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联系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补齐;

(3)工程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施工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签证等资料;

(4)需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其它资料。

6.5.2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现场条件与图纸不符或预料不到的困难,应使用工程联系单报监理和设计单位申请设计修改。如设计修改方案需要增加投资,须经设计单位进行费用估算,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5.3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按省公司要求安装《oak工程档案管理单机版》软件,按相关规定认真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

6.5.4 工程施工单位应认真检查、抽验、审核和分析施工记录及其测量数据,保证施工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时应及时纠正。

6.6工程验收管理

6.6.1 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工程未通过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三级自检并由监理单位完成初检,具备消缺条件的设备缺陷未全部消缺,不得申请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

6.6.2 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各项条件,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后的消缺工作必须满足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输变电基建工程验收规定》的要求。

6.6.3 在工程验收后,认真组织制定消缺计划,及时做好消缺工作,以避免反复进场复验。在复验前,应至少提前1天向建设单位提交上次验收发现缺陷的处理汇总情况。

7.施工管理失误处罚

7.1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凡工程取得省级以上优良样板工程称号,将酌情对施工单位给予奖励。施工过程中,凡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管理失误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7.2 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管理失误时,由建设管理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开出“工程施工管理失误处罚通知书”(详见附件1)。对于重大管理失误,每项给予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于一般管理失误,每项给予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累计处罚款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扣除。

7.3 施工工作管理失误分为重大施工管理失误和一般施工管理失误两类。

7.4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施工管理重大失误,每项给予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7.4.1 施工单位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建设单位提交电子版施工合同的;

7.4.2 施工单位在收到经建设单位审核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按甲方要求日期提交正式盖章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的;

7.4.3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办理安全技术交底,超过5个工作日及以上未完成的;

7.4.4施工单位必须按省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图审核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审表,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款月度计划和设备材料组织计划,在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审,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审的;

7.4.5 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工程项目开工报审表(附件: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超过规定时间报审的;

7.4.6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安全文明标识及现场规范化管理,按照省公司《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必备要求,在开工前2天完成,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验的,且工程不得开工;

7.4.7 施工单位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有关证明文件,监理审核合格并经业主批准后方可进场,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审的;

7.4.8施工单位进场后10天(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计算)内未按要求设立工程项目部和材料站;

7.4.9在重要工序、关键点和危险点施工前,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安监等部门报审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或不按已审定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施工;

7.4.10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所规定的期限整改的;

7.4.11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5天按要求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给运行单位和设计院,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

7.4.12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或已经检验为不合格仍转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7.4.13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或违反设计要求施工的;

7.4.1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塔位占地、青苗损失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调查统计以及相关现场工作,提供虚假数据或延期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7.4.15施工单位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作出关于征地、青赔或拆迁方面的承诺或泄露工程项目资料的;

7.4.16工程施工进度款申请表、工程下月停电施工计划和停电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4.1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7.4.18施工单位人员发生与当地居民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

7.4.19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扩大施工现场范围,或污染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7.4.20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记录的真实和完整,经检查,施工记录出现虚假数据的;

7.4.21工程未通过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三级自检并由监理单位完成初检,具备消缺条件的设备缺陷未全部消缺,直接申请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的;

7.4.22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后,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质监验收中发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重大质量问题的;

7.4.23对于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以及与图纸文件或规程规范不符之处,施工单位不及时按照验收小组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延期3个工作日及以上;

7.4.2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经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专责同意,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如每周工程例会、安全检查会议等;

7.4.26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与投标时不相符的。

7.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施工管理一般失误,每项给予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7.5.1 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验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超过时间报验的;

7.5.2 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5天安装完成《输变电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oak工程档案管理单机版》软件,超过规定时间未安装完成的;

7.5.3 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单后5天内将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10天未报送的;

7.5.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审核后需要修改的,施工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单位,超时间送交的;

7.5.5 施工单位必须在分部(单位)工程自检合格后2天内将验收资料及工程质量报验单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的,且监理不予验收;

7.5.6 对已进场的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撤出现场,未按期清退出场的;

7.5.7 施工单位应于调试前3天将调试方案报审表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

7.5.8 规定送检的工程材料或构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应于使用前2天将检(试)验结果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送的;

7.5.9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如违反《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按监理工程师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无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无活动记录的;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佩戴胸卡或不按规定着装进入施工现场的;

7.5.10 施工单位应于材料进场前3天向监理部报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超过时间报审的;

7.5.11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的人员名单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

7.5.12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需要回复的《监理工作联系单》后,应按要求的内容和日期回复,未按规定时间回复的;

7.5.13 施工单位应于发现设备缺陷2日内将设备缺陷通知单送交监理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5.14 施工单位应于设备缺陷处理完毕后2日内将设备缺陷处理报验单送交监理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5.15 施工中,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于实施前5天报监理部审核,未按规定时间报审的;

7.5.16 对于施工测量放线和线路复测、基础分坑、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后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送交验收记录及工程质量报验单,未按规定报验的;

7.5.18 未进行日常安全工作交底或无交底记录的;

7.5.19 未按基建工程协调会或工程例会纪要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按每延迟3天处罚;

7.5.20 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不按规定做好清洁的工作的;

7.5.21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后,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质监验收中发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一般质量问题的。

8.施工管理质量阶段考评

8.1 原则及方式

8.1.1阶段考评主要对工程动态投资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进行考评,每个工程任务在结算后使用附表2进行单项打分,年末将本年度(或阶段)完成的工程施工任务单项得分算术平均后作为阶段性考核指标。在本次考评阶段未能参与佛山电网建设的施工单位其考评成绩可沿用上一次考评阶段的考评成绩。新进施工单位及超过一年未有承揽业务的施工单位在本阶段参评成绩一律视为优秀等级。

佛山供电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和考评,评议结果定期公布并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8.1.2 对于阶段性考评达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佛山供电局视实际情况可考虑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参与电网建设招投标中给予不同程度的倾斜。

8.1.3 对于阶段性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佛山供电局将视情况给予停牌至少3个月不许参与佛山供电局电网项目的建设,并视其整改情况给予解除禁令。

8.1.4 各施工企业考评分数可作为考评后一年内参与我局内部招投标或市建设交易中心招标过程中技术标评分的参考依据。

8.1.5 考评内容:企业综合情况(10分)、进度控制情况(20分)、质量控制情况(20分)、现场文明施工情况(20分)、安全管理情况(20分)、工程结算情况(10分),括号内为每项测评的满分,总分为100分。

8.1.6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是:

优秀:测评项目总积分数≥90分。

优良:90分>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75分。

合格:75分>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60分。

不合格: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60分。

8.1.7 计分办法:采取扣分制对所评项目打分。

8.2 计分细则

8.2.1企业综合情况(10分)

近两年在我局承揽的项目未获得等同于省公司和佛山市颁发的工程质量奖项,扣1分。

施工企业半年内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和扰乱市场行为的扣5分,因其他原因受过通报批评和处罚的扣3分。

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或名不副实的,扣2分。

项目经理工作经历不满5年的,扣0.5分,不满3年的扣1分。

项目经理职称未达到中级职称,扣0.5分;未达到初级职称,扣1分。

项目经理出勤率低于90%,扣2分。

2年内在我局已承建投产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扣2分,出现的问题因施工企业原因没有在10天内及时处理的扣2分,超出1个月以上未及时处理的扣5分,超出6个月以上未及时处理的扣10分。

8.2.2施工进度情况(20分)

在规定工期内(包括批准后的施工顺延工期) 施工进度比率<50%,扣20分。

在规定工期内(包括批准后的施工顺延工期) 施工进度比率≥50%,按照20分×施工进度比率得分。

在规定期内不能向工程部上报启动方案或设备参数的,每延迟一天扣2分。

未能在收到设计院出版的正式竣工图后1个月内将全套竣工资料移交给佛山供电局档案室和运行部门的,每延迟一天扣0.5分,竣工资料发现资料不全,有漏项的,每项扣0.5分。属施工单位归档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在送档案室后发现资料不全者,每漏1项扣0.5分。

8.2.3 施工质量情况(20分)

施工项目在每次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工艺问题需返工的,每次扣2分,整改后还不能通过的,再扣5分;竣工验收消缺项目超过10项以上的,扣5分,超过20项以上的,扣10分。

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施工后,除按照国家、南方电网等行业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自检外,还应按佛山供电局设备验收管理部门的验收规定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报告,交监理单位验收,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每次扣2分。

施工单位必须严肃各项试验,保证各项试验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如验收中被设备管理部门发现试验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一经证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扣5分。

施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的,扣20分,并另外按照6.6.2条例进行处罚。

8.2.4 现场文明施工情况(10分)

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电网工程建设标识及安全环境管理设施规范手册》、《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和标识存在不足的工地,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以上规定实施存在安全措施不足的,发现1项扣1分。

施工现场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不健全的,发现1项扣1分。

项目部未设置转人负责青赔工作或已设置但负责人工作不到位,导致青赔工作失误或引起青赔纠纷,每次扣1分。

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原因破坏的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及时恢复,引起青赔或其它纠纷的,发现1项扣1分。

施工人员不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约,有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发现1项扣1分。

按照《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发生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扣1分;严重违章行为扣3分;恶性违章行为扣10分

8.2.5安全管理情况(20分)

违反《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严重恶性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3分;恶性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2分;一般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1分。

施工人员在施工工地违章操作和施工,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每发出一次(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通知,扣1分,整改不落实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如建设单位下达停工整改令的,扣10分。

施工企业安全学习记录、安全交底记录不齐全的,每发现1项扣1分。

发现施工企业安全工器具管理不善、施工组织措施(作业书)未具体审批和实施的、特种工无特种工作业证或作业证过期的,以及缺乏防护保护措施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施工企业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机械事故、火灾,扣20分。如发生轻伤或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扣10分。

出现人身死亡事直接视为阶段性考评不及格,考评分数直接降为0分。另外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8.2.6工程结算情况(20分)

分阶段工程完成后一周不能提交工程结算书的, 每延迟1天扣0.5分。

施工单位不能在分部工程完成后10天内提交阶段工程结算书,影响总体工程结算的,扣2分。

施工单位不能在工程竣工投产后一周内提交工程结算书的,每延迟1天,扣0.5分。

结算书送审价超出审定价,按不同程度扣分:超出10-20%,扣1分;超出20-30%,扣3分;超出30-40%,扣5分;超出40-50%,扣7分;超出50%以上,扣10分。

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的,扣20分,并另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附则

本规定由佛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15篇 技改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设备技改工程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和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设备技改工程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生产性资本性支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门职责

3.1.1生产技术部门是技改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

3.1.2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及计划的申报,指导工程可研报告、概(预)算、效益分析报告的编制。

3.1.3负责审查、平衡、汇总、上报的工程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审查重点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可研报告或初设文件,编制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3.1.4负责下达技改工程计划,并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包括质量、工期、费用等)。

3.1.5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议)标。

3.1.6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工程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并对工程实施效果、指标进行考核和调整。

3.1.7负责重大项目签订承包责任书。

3.1.8负责工程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9管理技改项目的监理工作。

3.1.10参与审核工程的年终决算工作。

3.1.11负责审查技术改造的规划,组织编制本单位技术改造等规划。

3.2财务部门职责

3.2.1财务部门是工程财务监督的专业管理部门。

3.2.2负责将生产部门拟定的技改项目计划纳入企业总预算进行平衡,并提出调整意见。

3.2.3负责对月度技改工程用款进行审查、拨付。

3.2.4负责对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财务管理监督。

3.3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决算)等全过程审计监督。

3.4安监部门职责

3.4.1安监部门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的专业管理部门。

3.4.2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3.4.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等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年度工程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4.1.1技改工程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和三年重点项目滚动规划的管理。企业应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项目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的制定工作,并报送分支机构审核。申报项目时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分解,也不得将没有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

4.1.2项目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4.1.2.1自定项目及计划建议书,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集团 主管部门备案。

4.1.2.2单项费用在2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项目计划及建议书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1.2.3单项费用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重点项目,应单独提交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概况、可行性分析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概算、技术经济效果分析、项目实施计划等,立项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4.1.2.4单项费用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重大项目,应单独提交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概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相关文件、工程概算、技术经济效果分析、项目实施计划等,立项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4.1.2.5单项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开展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对需国家综合经济部门审批的,按建设程序报批;不需国家综合经济部门审批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4.1.2.6当年实施的一般和重点项目应提前半年报出;重大项目应提前一年报出,且原则上应是三年滚动规划中所列项目。

4.1.2.7三年滚动规划包括重点和重大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每年应进行修订,随年度计划一并上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列入规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4.1.2.8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时,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查批准。

4.1.2.9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项目时,应按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经集团公司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后组织实施。

4.2计划的实施与调整

4.2.1企业应严格实行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重点和重大项目开工报告应经集团公司批准。对一般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应同时报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和分支机构备案;对经批准的项目应迅速组织实施,落实专人管理;同时应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安全质量关。

4.2.2严格控制外包工程,对一般和重点技术改造工程原则上不外包。凡外包工程项目,均应按项目的建设规模、工期、工程质量等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招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4.2.3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控制项目投资,加强预算管理,努力降低造价,如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项目方案变更并可能超预算的,必须书面报集团公司审批。

4.2.4企业应在项目竣工一个月内,组织进行项目验收,编写竣工报告。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竣工报告应报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重大项目,一年内应进行项目后评估工作,内容包括:项目运营情况、技术评价、投资分析及效益分析等,并编写项目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

4.2.5企业应及时做好各项帐务、物资、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做到工完账清,并及时按投资估价增加固定资产,以及时提取折旧。

4.3工程规划的编制

4.3.1规划编制的原则是必须在设备进行综合技术评估和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以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为目的,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的规定,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4.3.2报送年度工程项目计划的同时报送工程规划。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对设备进行综合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4.3.3应根据下发的工程规划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规划。

4.4工程资金管理

4.4.1集团公司内部核算企业技改项目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便于企业自行安排投资额较小的技改项目及小额零星购置,按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总额的10%左右自留,其余部分全部上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年度技改项目及费用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4.4.2企业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资金(含自留资金)专款专用。自留资金必须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中统筹安排,用于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及单项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零购项目,其中直接用于生产性设备改造的费用不得小于80%,不得用此资金购买小汽车等消费性物资。

4.4.3对需跨年度实施的技改项目,其费用应统一预算,分年度控制。

4.5工程全过程管理

4.5.1工程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概预算制、后评估制)。根据项目的进展,有关部室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后评估。

4.5.2接到下达的年度工程计划后应编制技改的实施计划。

4.5.3对重点工程和机组大修项目,在项目或大修开工前与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指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垂直管理模式,即: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定期对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协调和监督,根据情况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估和工程审计。

4.5.4应认真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工程项目,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按期竣工,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集团公司对工程的实施情况、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5在工程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报送验收总结、竣工报告,生产技术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对单项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竣工报告和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

4.5.6项目完工后,对工程项目的相应指标进行调整。对重点技改工程进行抽查,并对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审计和后评估。

5检查与考核

5.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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