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采掘工作面支护及顶板管理、预防冒顶事故安全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安全员、瓦检员、顶板管理员,各采煤、掘进工队的工队长组成,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采煤、掘进工队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工队长担任组长。
(二)、管理制度:
1、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部顶板管理重点,并做好会议记录。
2、各采煤、掘进工队每天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顶板进行一次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有关领导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备查。
3、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的责任,奖罚要落实到人。
4、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三)、防范措施和规定:
1、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对长壁回采工作面的规定:
⑴长壁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跳面、收脚、回料、过断层、过老巷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成立专门领导组织,三班盯住现场,统一指挥。
⑵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的管理及两巷维修,两巷高度要符合规程规定,工队要安排专人负责,长壁工作面使用溜子运输时,上下出口处坚持使用好双楔梁。
⑶长壁工作的支柱的设置、木垛的位置、数量及工作面内的托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的布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⑷工作面内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⑸长壁工作面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重空顶或造假顶。
⑹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铁楔。
⑻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⑼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
⑽长壁工作面托顶煤或放顶煤回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⑾放炮前应严格检查支架和顶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小回采工作面:小回采工作面及老区复采时,都必须用长把工具出煤,严禁人员进入老塘出煤、回料,回采时要有护身柱。
5、掘进巷道:
⑴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架棚巷道空帮空顶必须接实,严禁空帮、空顶或造假顶。巷道的支护材料、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支护间隔距离、巷道高度、宽度、坡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⑶超过25度的上下山架棚巷道,拉杆或撑木必须齐全可靠,并有专项防抽冒措施。
(4)所有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前探支架进行人员安全掩护,前探支架的长度不得少于四米,每两根为一组,随掘进工作面的推进前探支护要往前移,靠近工作面煤壁,前探支架上用1.2-1.4米的厚木板作背帮材料,人员不得在空顶下面作业。
(四)、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安全措施
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工作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切实搞好单体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管理工作,保证回采安全,防止回采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由生产矿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担任。组 员:由安全员、瓦检员、顶板管理员担任。
2、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采及工作面回料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3、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4、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
(1)工作面回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
(2)开帮刷面必须挂线扶柱,装面棚柱不少于二排支架。
(3)单体支柱面安装,应自下而上安装,若自上而下,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抽冒措施。
(4)回采面严禁倒扒回采,顶板为中砂岩且边切眼顶不空不冒,采用3-4档管理顶板时,可反推两档,切眼顶空或有高冒点时,不准反推。
(5)从切眼刷面,进入煤壁第二档前,要采用手镐落煤或以炮助镐。
(6)初次放顶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会审,工程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达标后方可允许放顶。
(7)初放期间,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跟班现场指挥,小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
(8)初放期间,技术员要及时掌握面上顶板情况,作好初放记录,必要时要及时修改措施。
(9)工作面初放、收尾由组长组织现场小组,每班带班人员跟班到点,现场交接,直至工作面收尾或初放结束方可结束小组活动。
(10)矿调度室要专列记录台帐,跟班小组成员上井后要作好现场记录描述。
(11)从切眼刷帮起,对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班班监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采高不得大于柱子全高的85%。
(12)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若悬顶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必须加强支护并采取强放措施。
(13)初次放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现场会审并签字批准,方可认为初放结束。
(五)、工作面的收作:
1、工作面收作线应尽量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周期来压区。
2、收作时不得超采或多留煤柱。
3、停面时必须保持最小控顶距,采高控制在支柱长度的85%。
4、回料前,必须把工作面内浮煤、杂物、多余的支柱材料运出。对运料巷道进行清理维护,保证回料路线安全畅通。
5、回料时,要确保供风量。
6、回料时,小组成员要分三班现a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及回料安全管理工作。
7、回料时,要确保支柱初撑力,回柱必须在切顶支柱的后面加斜撑支柱,并班班对初撑力进行监测。
8、回料结束后,要及时对回采面进行密闭。
(六)、架棚巷道回柱安全技术措施
1、旧巷、报废巷道、盲巷回柱时必须严格进行敲帮问顶。
2、加固退后支护,加固支护距离不得少于10米,加固支柱的密度不得大于1米,回柱前先取掉背帮材料,准备好回柱用的长绳子(回柱钢绳)和长把啄子。
3、回支架时回柱人员要站在支架完好、牢固的地方进行操作。
4、回柱时必须两人共同协作进行操作,不得一人单独操作。
5、先用长把啄子打松支架,再用长绳子套住支架梁头,用力拉垮支架,拉垮支架后再用长把啄子勾回柱子和其它材料。
6、回柱人员严禁在已回柱的空区下操作,回柱顺序按由里到外的顺序逐架进行。
第2篇 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
为了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经公司研究,特对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矿井采掘工作面消防供水管路系统
(一)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容积不小于200m3,并不小于井下2小时连续用水量。使用井下钻孔水源时,地面和井下管路系统必须连接,用闸阀隔开,必要时可快速打开闸门投入使用。井下钻孔水源的水量、水压应能自动监控,否则每周应人工检测一次,并记录存档。
(二)矿井必须有完善的消防供水管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一翼、采区上、下山的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108mm(4吋)。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巷道内管径不小于75mm(3吋)。
对已安装的、管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管路应于2023年底前更换完毕。
3、消防水管主管路末端与采煤工作面上、下拐头和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4、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末端水压不低于0.6mpa,流量不低于10l/s。
5、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二、消防器材的配备
(一)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按照《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物资。
(二)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包括中间巷或辅助巷)和煤巷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备有φ52mm消防用胶管,长度不少于50m。并备有与水管连接器件和水枪(用钢管制作)。
(三)掘进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配备不少于8kg干粉灭火器2个。
(四)其它地点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必须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
三、矿井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以及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和配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有记录可查。
四、矿井供水消防管路图,要分颜色标出消防水池位置、管路布置、管径,三通闸门位置、型号。计算机制图,定期修改。
五、其它消防规定
1、严格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禁止出现空帮、空顶。已经出现的空帮、空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密实。对出现空帮深度和空顶高度超过0.5m的必须在巷道素描图上进行标记。
2、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双抗网、彩条布等不阻燃性材料背帮护顶。
六、加强员工防灭火知识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防灭火技能。
七、放炮管理补充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炮眼布置图和说明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编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在条件变化时及时修改。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部分必须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填满封实。严禁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
3、采掘爆破工作面必须配发水炮泥充水针,采掘工作面设置水针连接装置。
4、炮眼深度在1m以下的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5、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6、严格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和管理,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爆破。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100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1000元,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
(三)根据aq1029----2007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10~15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50元。
(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500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5分。
(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并扣单位考核5分。
第4篇 高煤采掘工作面胶带输送机运料管理规定
高煤公司采掘工作面胶带输送机运料管理规定
各采掘单位、科室:
为加强我矿胶带运输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胶带运输事故,提高采掘胶带管理水平,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高煤公司采、掘工作面胶带输送机运料管理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及掘进工作面胶带运输机。
二、运行管理规定
1.采、掘胶带机运送物料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1各采掘工作面采用胶带机运料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包括:
1.1.1胶带长度、坡度、变坡点位置及信号设置情况;
1.1.2装、卸料地点及机头、机尾防护设施的设置;
1.1.3运送物料的种类、数量、装载情况及运送目的地;
1.1.4运输循环、施工组织及安全注意事项。
1.2检查装、卸料地点,必须保证装、卸料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环境良好,道路畅通无阻,确保“三无”(无积水、无杂物、无淤泥),确保运料人员安全。
1.3采掘工作面胶带运输机运料前,要经跟班队长及胶带司机检查设备、信号及装、卸料点环境是否正常,条件具备时方可进行运送。
1.4各采掘工作面采用胶带运送材料,跟班队长要现场指挥(多工作面施工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一处运料,其余地点运料工作可指派班长负责),装料点、卸料点及转载点至少各安排3人,装、卸物料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跟班队长对物料运送工作负全责。
1.5采用胶带机运料的各单位要建立物料运输记录,每次运送物料的种类、数量及当班负责人要记录在案,以防有漏卸物料进入煤流胶带。
2.采掘胶带机运送物料时:
2.1采掘工作面采用胶带运送物料时,经跟班队长、胶带司机、机尾看护人员检查确认胶带具备运送条件后,由跟班队长与胶带司机联系后,向胶带司机发送上料信号。
2.2胶带司机接到上料人员的上料信号后,回上料信号,并电话联系装料种类及数量,此时卸料人员做好接料准备,并设专人在卸料点前方20m处观察物料运送情况,以便及时与控制信号联系,停机卸料。
2.3采用胶带运料时,长件必须采用不低于两道联网绳捆扎运送,散碎物件必须装袋扎口后运送以防运输过程中散落。
2.4装、卸料时,必须停机装、卸,物料必须和胶带平行放置,位于胶带中间,避免在运行中滑落,长度超过3m的物料每次装料间距不得小于5m,各种物料必须分散放置,严禁堆层码放。
2.5装料时,施工人员要相互配合,将物料轻轻放在胶带皮带上,然后慢慢推向胶带中间,按要求绑扎并经跟班队长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送开机信号(安全要点:严禁直接向胶带上料,运送物料不得超过有关规定重量,不得用胶带机运输大件)。
2.6卸料人员要及时卸下胶带上的物料(安全要点:必须在停机状态下卸料,严禁胶带运转时直接从胶带上往下取料)。
2.7胶带在运行过程中,接到停机信号,必须立即停机,同时向卸料点发出停机信号,并通知装卸人员及时检查。
2.8胶带运行中发生紧急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发出紧急(事故)停车信号按下停止按钮,同时切断胶带机电源,并挂牌闭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2.9在运送物料过程中,皮带沿线不准有人从事其他工作,各个变坡点要有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处理。
3.运料结束后:
3.1接料人员应将物料按规格码放整齐并清点数量,并做好记录,装料数与卸料数不符时应及时汇报给跟班队长并查明原因,确保物料全部卸载。
3.2上料人员从装料点依次检查胶带托辊有无因运料掉落等损坏情况,确认无误、胶带试运转一周无异常,具备运转条件后,方可正常运行。
三、安全要求及处罚办法
1.使用胶带机运料时,必须采用集中运输方式,具体运料时间由各队自行确定并在措施内明确,在非规定时间运料的,每次罚款1000元。
2.采、掘工作面运料的胶带机,装、卸料点距胶带机储带仓或机尾缓冲架应有不少于3个H架(9m)的安全距离,同时,在装、卸料点、转载点及坡度变化区段安装声、光信号并设专人监护,装、卸料施工时用声、光信号相互联系,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3.采掘工作面运料的胶带机,在胶带运料区段、巷道口、变坡处醒目位置必须安装红灯信号,胶带运料时,应送红灯示警,严禁人员通行,装、卸料期间必须停机闭锁并设专人监护,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罚款200元。
4.长件(长度大于1m)物料装运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4.1采掘工作面顺槽巷道内有明显坡度变化时,必须悬挂坡度及位置提示牌板,应将该区段机架坡度、长度等参数准确标示。参数标注不符,每处罚责任单位队长、技术队长各100元。
4.2采掘工作面胶带机铺设坡度大于7°时,应在变坡点处平巷段6m外设置转载点进行二次转载,转载点处应设置信号硐室,并派专人看护。
4.3采掘工作面胶带机铺设坡度大于10°时,严禁采用胶带运输长件物料。
违反上述要求运料的对跟班队长及相关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分别给予500元的罚款。
5.采掘工作面胶带采用底胶带运料,必须将直托辊改换为铰接托辊,从而使底胶带具有运料的功能,满足运料需要。
6.采用胶带机运料时,机头及机尾卸料处必须设挡料装置,以防物料窜入机尾或煤流系统损坏胶带,卸载点未设置挡料装置的,每处罚款200元。
7.采用胶带运料时,必须将胶带上的煤(矸石)拉空,严禁煤(矸石)与物料混合运输,煤(矸石)与物料混运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
8.采掘工作面采用胶带运料时,运送物料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kg,长度不得超过5m,宽度不得超过400mm,高度不得超过200mm,严禁运送弯曲的长件物料,运送物料超过上述规定的,每件罚款100元。
9.采、掘工作面胶带运输机,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采掘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胶带输送机安装和使用管理制度》、《高煤公司机电设备管理细则》及《高煤公司机电设备检修细则》等进行检修和管理。
10、特殊情况,另行编制专项措施审批后执行。
11.本规定解释权归高煤公司。
1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采掘工作面胶带机运料种类及每次装料数量明细表
采掘工作面胶带机运料种类及每次装料数量明细表
序号名称单位每次装料数量备注
圆木
高强锚杆
树脂和圆钢锚杆
11#工字钢
π型梁
钢筋梯
W钢带
8四寸钢管
9二寸钢管
10骨架
11单体柱
12半圆木
13直托辊
14三连辊
15锚杆托盘个1010个一捆
164寸管卡个1010个一组,装袋
172寸管卡个2020个一组,装袋
18金属菱形网捆一捆10m之内
19炮泥袋装袋运输
20水泥袋每次一袋
21黄沙袋
每次一袋
注:以上物料装运数量以托辊间距3m为基准核定,其他情况可按比例适当增减,但不能超限。
生产科
2013-10-25
第5篇 采掘设备管理组工作职责
1、 负责管辖范围内所有机运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业务向井下机电队负责。
2、 掌握设备性能,熟练规范操作。
3、 负责职责范围内所有设备的定期检修工作。
4、 负责职责范围内设备、设施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5、 配合井下机电队开展专项设备检查维护工作。
6、 设备出现异常时,应停机检查处理,不得带病运行,按程序处理。
7、 及时做好各项管理记录,并上交机运科。
第6篇 采掘工作面阻燃胶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可伸缩胶带输送机胶带的管理,减轻新胶带的投入量,提高胶带的重复使用率,避免因使用维护不当而对胶带造成不正常的损坏,特制定本办法。
1、因可伸缩胶带机机头贮带仓最多可存贮胶带100米,即使用单位在缩胶带时每次能缩出90米以上的胶带。为此,要求各使用单位每次交回胶带的长度不得少于50米,宽度不少于700㎜。
2、机电一队负责做好各使用单位临时交回胶带的记帐管理工作。机电一队根据工作面初次安装时胶带的总投入量,结合使用单位临时交回胶带的数量累计进行对照。如胶带机使用完毕后,回交胶带的总量不足,必须及时向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汇报。由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确认核实后,所缺胶带按胶带采购价格折算,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并将此项费用从机电一队本年材料费中予以冲减。
3、使用单位临时交回的胶带长度不足50米、宽度少于700㎜时,按报废论处。其处理方法同上。
4、机电一队护场工要严格把关,对使用单位交回的胶带每次均应仔细测量长度、宽度,并做好台帐。台帐上必须有回交人员的签字。
5、各使用单位对所管范围内的带式输送机要加强检查维护,
发现胶带跑偏、打滑、托辊不转等故障时要及时处理,避免胶带撕裂、断带、变形等现象。
第7篇 煤矿集团公司加强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正规、持续、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集团公司、子公司及矿必须加强对采掘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及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查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4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5条 地质部门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新设计盘区的地质报告,盘区设计提前一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盘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第6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隶属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盘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管理
第7条 盘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盘区设计前,必须先编制盘区设计方案,经子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再进行盘区设计。盘区设计必须依照经批准后的盘区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无盘区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不准开工。
第8条 编制盘区设计方案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地质报告;
二、矿井设计文件,如: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三、矿井的长远规划、盘区接续图表;
四、邻近盘区相同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五、邻近盘区上、下煤层水文地质资料、及古空小窑、火区、有害气体等资料。
第9条 盘区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炭工业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分析研究本矿实际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提出至少两个或以上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做为盘区设计的实施方案。
第10条 盘区设计方案在编制过程中,依据设计规范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部门人员的意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力求盘区的开采实现高产、高效、高回收率、安全可靠和经济效益好。
第11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在子公司、各直管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盘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作为盘区设计的依据,并存档管理。
第12条 经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是盘区设计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矿总工程师应将审批意见全部纳入盘区设计中去。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修改设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时,必须经子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技术业务部室及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矿井盘区设计的贯彻执行情况,不符合规定者要立即纠正,并以此作为考核本单位业务职责、业务保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14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机电、地质、通风等单位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进行会审,严禁传阅审批。新上综采工作面以及变更支架架型的综采工作面设计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在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审。
一、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褶曲、冲刷带较大);
二、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水、火、瓦斯、冲击地压较严重等);
三、工作面储量损失较多或造成上部煤层储量损失严重的;
四、采煤方法与采煤工艺的改革及应用特殊采煤方法等;
第16条 盘区、综采工作面及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内容要全面详细。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
第17条:矿井开采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需采取非壁式采煤方法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矿井采用大采高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的设计,经子公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工作面设计进行施工,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19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的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提运综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详细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确实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安装撤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20条 综采工作面开切眼应尽量采用掘进机,全长、全断面一次掘成,对下分层、层间距较小的近距离煤层或顶板破碎一次掘全宽确有困难的,可先掘小断面,然后再扩帮或边扩帮边安装。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1条 新投入的采掘成套设备下井安装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机、联合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下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2条 综采、综掘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前,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调度人员要将每日的实际进度填绘在进度图表,发现工作进度与计划要求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解决,搞好配合,使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23条 设备在运送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易砸伤的精密件,要设专人精心运送,液压件的外露接口要用专用的塑料堵封堵。
第24条 试生产前,由分管生产的矿领导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计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的要求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对存在问题定时定人进行处理,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不准生产。
第25条 工作面试生产前,应人工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6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矿矿长(董事长)、总工程师负责,对水压致裂技术推广应用,作为治理坚硬顶板、顶煤的主要手段。
第27条 综采队换用新型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空、工作面面长变化、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分管业务的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地质、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综采工作面若有放炮必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2023年1号文第2部分第10条有关井下爆破的相关规定。
第29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高度不低于1.8m,出口内无杂物,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
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程严格执行,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有防倒装置,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第30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回采工作面必须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的配比浓度必须按3~5%(高档为2~3%)执行,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乳化液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每季度必须对配液水质进行化验。
第31条 综采、高档工作面的液压支架、支柱的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32条 各矿必须加强放顶工作,建立完善的放顶工作制度。凡顶板坚硬不能随采随冒(综采落三角悬板大于5×10㎡、高档悬板大于2×5㎡)或采空区顶板塌落高度小于1.5倍采高时必须进行人工强制放顶,严格执行同煤经办字[2016]191号文件《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顶板预裂的特别规定》。
第33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后应及时移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规定的追机距离,顶板破碎地点可超前擦顶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端面距不大于340mm,禁止全工作面割完煤后才拉架。
第34条 工作面要按规定配备、安装测试液压支架(柱)初撑力、工作阻力的仪器、仪表,及时检查支架(柱)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综采工作面至少按“三区五线”布置(当工作面长度大于150米时至少增加2条测线),高档工作面每10米布置一条测线,炮采工作面也应进行统计观测。
第35条 各矿的矿压观测组要加强对矿压资料的分析研究,逐步摸清各煤层回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定期进行顶板压力预报。
第36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提前铺金属网,网要拖入古塘底板1m左右。机道宽度、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及撤架方法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两顺槽要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机轨合一巷人行道宽度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不够宽度的地方应架设行人过桥。
第37条 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不准在机道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和皮带。
第38条 所有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聋顶、片帮、伞沿、零皮等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39条 综放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两顺槽和沿工作面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探测煤厚时均应如实描述,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第40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并进行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的班检制;矿对区队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集团公司对矿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所有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41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不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并要求主要运输通风巷要保证安全畅通。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第42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有完善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43条 集团公司、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须执行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凡遇问题需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发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必须设立进度标志牌,每20米按顺序设一个进度牌。
第45条 掘进巷道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按旬、月验收,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会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合格品,必须坚持返工重修。竣工后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46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盘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上级审查批准。
矿井的水平接替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盘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集团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子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和矿长及矿总工程师应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47条 水平、盘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伸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接替新盘区,必须保证在旧盘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生产准备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旧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备生产准备条件。
高瓦斯矿井和高承压水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疏干放水、物探、隔离及底板加固的时间。
第48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盘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第49条 凡新开拓煤层、新开拓盘区、特殊采煤方法工作面掘进时,应使用巷道顶板矿压监测仪器进行矿压分析,指导巷道支护设计的合理化、科学化。
第50条 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广锚杆、锚索支护先进技术。掘进巷道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51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事故发生。
巷道贯通前,施工队组应提前填写巷道贯通申请单,测量部门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并报告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
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绘制测量图,搞清采空区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情况,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安全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两个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
第52条 掘进过断层、过集中应力区、过冒落带、过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口、贯通、挑顶起底、维修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
第53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前探临时支护必须用10#及以上槽钢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m,每排锚杆布置1根前探梁,每根前探梁必须接顶严实有效。
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最小、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不得大于一个支护间距,炮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循环进度,机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支护间距。
炮掘工作面使用架棚支护时,煤巷要求距迎头5m以上;半煤岩和岩巷要求不少于10m,每帮必须使用“防倒器”(金属支架),钉“钯锯”(木棚)。
第54条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第55条 巷道开口必须严格执行开口通知单制度,施工队组开口前10天,由区队技术主管负责填报开口申请单,经技术、通风、地质、安监、调度等部门同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测量部门方可给线,施工队组方可开掘。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无权擅自开巷。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实现正规循环作业。对施工质量和工程量做到生产队组班检、区队日检、矿技术、企管、工资、安监、调度等部门旬检以及矿长组织的全矿月末验收制度。
施工结束后,分管副矿长要组织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其进行返工维修直至质量合格。
掘进过程中,严禁擅自不按设计开掘横峒。
第56条 炮掘工作面应使用水炮泥,要坚持放炮前后的洒水灭尘。要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四位一体”检查,“四位一体”检查的内容要具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由安监工负责交安监站进行管理。
第58条 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领用、清退制度,严禁寄存和乱放。
第59条 坚持文明生产,工作面无积水、杂物,物料码放整齐,标志牌齐全,电气设备上架,管线排列吊挂整齐,挂牌管理,外表干净,无煤尘堆积。
第60条 采煤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需补掘巷道的,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子公司矿井经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集团公司直管矿井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第8篇 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100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1000元,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
(三)根据aq1029----2007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10~15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50元。
(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500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5分。
(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并扣单位考核5分。
第9篇 强化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管理特别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掘进迎头5米范围内,并且严禁与风筒在同一侧;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切眼不大于1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超出以上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甲烷传感器必须固定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侧帮不小于200毫米。并且数字显示部分朝回风流方向。悬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甲烷传感器外壳必须保持干燥、清洁,悬挂在顶板稳定,无淋水的地点,洒水、喷浆时要妥善保护。每发现一次因洒水、喷浆或者顶板淋水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罚款500元。
(四)传感器电缆必须吊挂规范,每落地1米罚款50元,依次类推。每一处与动力电缆缠绕罚款50元。放炮时将电缆和传感器移至安全防护地点,放炮结束后恢复到原来位置。因移动传感器和电缆而造成的电缆挤压或传感器碰撞,从而使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和信号中断。每次罚款500元。
(五)传感器保护外壳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每损坏一个罚款100元。另外有淋水的地点要采取防护措施。
第10篇 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及预防冒顶事故安全措施
1、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2、掘进巷道加强维修工作,保证巷道畅通安全。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间距保持在0.8--1.0m,认真搞好背帮接顶。
3、认真搞好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松脱危岩。
4、巷道交叉口必须架设台棚支护,台棚支护间距不得超过0.6m,并认真搞好背帮接顶。
5、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支护,及时回柱放顶。
6、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安全出口高度符合规程规定,上下安全出口联接巷20m必须加固支护。回柱时必须 有专人观查顶板。回采工作面不准分段回柱,只能按由下而上、由里向外进行回柱。回柱人员不能站在无支护的顶板下面操作。
7、回采工作面保持煤壁、支护直,及时架设木垛及密集支柱。加快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速度,按正规循环作业。
8、加强安全巡回检查,认真搞好敲帮问顶。
9、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支护工程质量。
10、回采工作面只能实行两采一准制工作制度。
第11篇 采掘工作面支护及顶板管理预防冒顶事故安全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安全员、瓦检员、顶板管理员,各采煤、掘进工队的工队长组成,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采煤、掘进工队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工队长担任组长。
(二)、管理制度:
1、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部顶板管理重点,并做好会议记录。
2、各采煤、掘进工队每天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顶板进行一次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有关领导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备查。
3、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的责任,奖罚要落实到人。
4、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三)、防范措施和规定:
1、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对长壁回采工作面的规定:
⑴长壁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跳面、收脚、回料、过断层、过老巷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成立专门领导组织,三班盯住现场,统一指挥。
⑵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的管理及两巷维修,两巷高度要符合规程规定,工队要安排专人负责,长壁工作面使用溜子运输时,上下出口处坚持使用好双楔梁。
⑶长壁工作的支柱的设置、木垛的位置、数量及工作面内的托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的布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⑷工作面内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⑸长壁工作面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重空顶或造假顶。
⑹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铁楔。
⑻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⑼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
⑽长壁工作面托顶煤或放顶煤回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⑾放炮前应严格检查支架和顶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小回采工作面:小回采工作面及老区复采时,都必须用长把工具出煤,严禁人员进入老塘出煤、回料,回采时要有护身柱。
5、掘进巷道:
⑴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架棚巷道空帮空顶必须接实,严禁空帮、空顶或造假顶。巷道的支护材料、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支护间隔距离、巷道高度、宽度、坡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⑶超过25度的上下山架棚巷道,拉杆或撑木必须齐全可靠,并有专项防抽冒措施。
(4)所有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前探支架进行人员安全掩护,前探支架的长度不得少于四米,每两根为一组,随掘进工作面的推进前探支护要往前移,靠近工作面煤壁,前探支架上用1.2-1.4米的厚木板作背帮材料,人员不得在空顶下面作业。
(四)、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安全措施
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工作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切实搞好单体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管理工作,保证回采安全,防止回采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生产矿长担任。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担任。组员:由安全员、瓦检员、顶板管理员担任。
2、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采及工作面回料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3、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4、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
(1)工作面回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
(2)开帮刷面必须挂线扶柱,装面棚柱不少于二排支架。
(3)单体支柱面安装,应自下而上安装,若自上而下,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抽冒措施。
(4)回采面严禁倒扒回采,顶板为中砂岩且边切眼顶不空不冒,采用3-4档管理顶板时,可反推两档,切眼顶空或有高冒点时,不准反推。
(5)从切眼刷面,进入煤壁第二档前,要采用手镐落煤或以炮助镐。
(6)初次放顶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会审,工程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达标后方可允许放顶。
(7)初放期间,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跟班现场指挥,小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
(8)初放期间,技术员要及时掌握面上顶板情况,作好初放记录,必要时要及时修改措施。
(9)工作面初放、收尾由组长组织现场小组,每班带班人员跟班到点,现场交接,直至工作面收尾或初放结束方可结束小组活动。
(10)矿调度室要专列记录台帐,跟班小组成员上井后要作好现场记录描述。
(11)从切眼刷帮起,对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班班监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采高不得大于柱子全高的85%。
(12)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若悬顶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必须加强支护并采取强放措施。
(13)初次放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现场会审并签字批准,方可认为初放结束。
(五)、工作面的收作:
1、工作面收作线应尽量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周期来压区。
2、收作时不得超采或多留煤柱。
3、停面时必须保持最小控顶距,采高控制在支柱长度的85%。
4、回料前,必须把工作面内浮煤、杂物、多余的支柱材料运出。对运料巷道进行清理维护,保证回料路线安全畅通。
5、回料时,要确保供风量。
6、回料时,小组成员要分三班现a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及回料安全管理工作。
7、回料时,要确保支柱初撑力,回柱必须在切顶支柱的后面加斜撑支柱,并班班对初撑力进行监测。
8、回料结束后,要及时对回采面进行密闭。
(六)、架棚巷道回柱安全技术措施
1、旧巷、报废巷道、盲巷回柱时必须严格进行敲帮问顶。
2、加固退后支护,加固支护距离不得少于10米,加固支柱的密度不得大于1米,回柱前先取掉背帮材料,准备好回柱用的长绳子(回柱钢绳)和长把啄子。
3、回支架时回柱人员要站在支架完好、牢固的地方进行操作。
4、回柱时必须两人共同协作进行操作,不得一人单独操作。
5、先用长把啄子打松支架,再用长绳子套住支架梁头,用力拉垮支架,拉垮支架后再用长把啄子勾回柱子和其它材料。
6、回柱人员严禁在已回柱的空区下操作,回柱顺序按由里到外的顺序逐架进行。
第12篇 煤矿集团加强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正规、持续、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集团公司、子公司及矿必须加强对采掘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及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查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4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5条 地质部门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新设计盘区的地质报告,盘区设计提前一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盘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第6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隶属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盘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管理
第7条 盘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盘区设计前,必须先编制盘区设计方案,经子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再进行盘区设计。盘区设计必须依照经批准后的盘区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无盘区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不准开工。
第8条 编制盘区设计方案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地质报告;
二、矿井设计文件,如: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三、矿井的长远规划、盘区接续图表;
四、邻近盘区相同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五、邻近盘区上、下煤层水文地质资料、及古空小窑、火区、有害气体等资料。
第9条 盘区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炭工业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分析研究本矿实际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提出至少两个或以上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做为盘区设计的实施方案。
第10条 盘区设计方案在编制过程中,依据设计规范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部门人员的意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力求盘区的开采实现高产、高效、高回收率、安全可靠和经济效益好。
第11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在子公司、各直管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盘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作为盘区设计的依据,并存档管理。
第12条 经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是盘区设计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矿总工程师应将审批意见全部纳入盘区设计中去。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修改设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时,必须经子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技术业务部室及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矿井盘区设计的贯彻执行情况,不符合规定者要立即纠正,并以此作为考核本单位业务职责、业务保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14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机电、地质、通风等单位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进行会审,严禁传阅审批。新上综采工作面以及变更支架架型的综采工作面设计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在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审。
一、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褶曲、冲刷带较大);
二、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水、火、瓦斯、冲击地压较严重等);
三、工作面储量损失较多或造成上部煤层储量损失严重的;
四、采煤方法与采煤工艺的改革及应用特殊采煤方法等;
第16条 盘区、综采工作面及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内容要全面详细。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
第17条:矿井开采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需采取非壁式采煤方法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矿井采用大采高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的设计,经子公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工作面设计进行施工,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19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的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提运综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详细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确实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安装撤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20条 综采工作面开切眼应尽量采用掘进机,全长、全断面一次掘成,对下分层、层间距较小的近距离煤层或顶板破碎一次掘全宽确有困难的,可先掘小断面,然后再扩帮或边扩帮边安装。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1条 新投入的采掘成套设备下井安装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机、联合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下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2条 综采、综掘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前,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调度人员要将每日的实际进度填绘在进度图表,发现工作进度与计划要求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解决,搞好配合,使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23条 设备在运送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易砸伤的精密件,要设专人精心运送,液压件的外露接口要用专用的塑料堵封堵。
第24条 试生产前,由分管生产的矿领导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计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的要求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对存在问题定时定人进行处理,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不准生产。
第25条 工作面试生产前,应人工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6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矿矿长(董事长)、总工程师负责,对水压致裂技术推广应用,作为治理坚硬顶板、顶煤的主要手段。
第27条 综采队换用新型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空、工作面面长变化、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分管业务的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地质、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综采工作面若有放炮必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2023年1号文第2部分第10条有关井下爆破的相关规定。
第29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高度不低于1.8m,出口内无杂物,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
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程严格执行,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有防倒装置,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第30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回采工作面必须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的配比浓度必须按3~5%(高档为2~3%)执行,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乳化液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每季度必须对配液水质进行化验。
第31条 综采、高档工作面的液压支架、支柱的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32条 各矿必须加强放顶工作,建立完善的放顶工作制度。凡顶板坚硬不能随采随冒(综采落三角悬板大于5×10㎡、高档悬板大于2×5㎡)或采空区顶板塌落高度小于1.5倍采高时必须进行人工强制放顶,严格执行同煤经办字[2022]191号文件《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顶板预裂的特别规定》。
第33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后应及时移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规定的追机距离,顶板破碎地点可超前擦顶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端面距不大于340mm,禁止全工作面割完煤后才拉架。
第34条 工作面要按规定配备、安装测试液压支架(柱)初撑力、工作阻力的仪器、仪表,及时检查支架(柱)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综采工作面至少按“三区五线”布置(当工作面长度大于150米时至少增加2条测线),高档工作面每10米布置一条测线,炮采工作面也应进行统计观测。
第35条 各矿的矿压观测组要加强对矿压资料的分析研究,逐步摸清各煤层回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定期进行顶板压力预报。
第36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提前铺金属网,网要拖入古塘底板1m左右。机道宽度、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及撤架方法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两顺槽要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机轨合一巷人行道宽度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不够宽度的地方应架设行人过桥。
第37条 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不准在机道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和皮带。
第38条 所有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聋顶、片帮、伞沿、零皮等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39条 综放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两顺槽和沿工作面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探测煤厚时均应如实描述,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第40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并进行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的班检制;矿对区队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集团公司对矿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所有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41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不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并要求主要运输通风巷要保证安全畅通。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第42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有完善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43条 集团公司、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须执行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凡遇问题需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发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必须设立进度标志牌,每20米按顺序设一个进度牌。
第45条 掘进巷道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按旬、月验收,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会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合格品,必须坚持返工重修。竣工后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46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盘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上级审查批准。
矿井的水平接替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平�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盘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集团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子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和矿长及矿总工程师应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47条 水平、盘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伸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接替新盘区,必须保证在旧盘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生产准备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旧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备生产准备条件。
高瓦斯矿井和高承压水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疏干放水、物探、隔离及底板加固的时间。
第48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盘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第49条 凡新开拓煤层、新开拓盘区、特殊采煤方法工作面掘进时,应使用巷道顶板矿压监测仪器进行矿压分析,指导巷道支护设计的合理化、科学化。
第50条 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广锚杆、锚索支护先进技术。掘进巷道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51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事故发生。
巷道贯通前,施工队组应提前填写巷道贯通申请单,测量部门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并报告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
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绘制测量图,搞清采空区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情况,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安全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两个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
第52条 掘进过断层、过集中应力区、过冒落带、过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口、贯通、挑顶起底、维修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
第53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前探临时支护必须用10#及以上槽钢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m,每排锚杆布置1根前探梁,每根前探梁必须接顶严实有效。
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最小、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不得大于一个支护间距,炮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循环进度,机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支护间距。
炮掘工作面使用架棚支护时,煤巷要求距迎头5m以上;半煤岩和岩巷要求不少于10m,每帮必须使用“防倒器”(金属支架),钉“钯锯”(木棚)。
第54条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第55条 巷道开口必须严格执行开口通知单制度,施工队组开口前10天,由区队技术主管负责填报开口申请单,经技术、通风、地质、安监、调度等部门同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测量部门方可给线,施工队组方可开掘。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无权擅自开巷。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实现正规循环作业。对施工质量和工程量做到生产队组班检、区队日检、矿技术、企管、工资、安监、调度等部门旬检以及矿长组织的全矿月末验收制度。
施工结束后,分管副矿长要组织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其进行返工维修直至质量合格。
掘进过程中,严禁擅自不按设计开掘横峒。
第56条 炮掘工作面应使用水炮泥,要坚持放炮前后的洒水灭尘。要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四位一体”检查,“四位一体”检查的内容要具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由安监工负责交安监站进行管理。
第58条 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领用、清退制度,严禁寄存和乱放。
第59条 坚持文明生产,工作面无积水、杂物,物料码放整齐,标志牌齐全,电气设备上架,管线排列吊挂整齐,挂牌管理,外表干净,无煤尘堆积。
第60条 采煤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需补掘巷道的,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子公司矿井经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集团公司直管矿井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72位用户关注
42位用户关注
59位用户关注
40位用户关注
37位用户关注
83位用户关注
61位用户关注
25位用户关注
64位用户关注
2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