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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1 热度:59

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第1篇 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100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1000元,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

(三)根据aq1029----2007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10~15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50元。

(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500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5分。

(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并扣单位考核5分。

第2篇 矿山非煤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高煤采掘工作面胶带输送机运料管理规定

高煤公司采掘工作面胶带输送机运料管理规定

各采掘单位、科室:

为加强我矿胶带运输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胶带运输事故,提高采掘胶带管理水平,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高煤公司采、掘工作面胶带输送机运料管理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及掘进工作面胶带运输机。

二、运行管理规定

1.采、掘胶带机运送物料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1各采掘工作面采用胶带机运料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包括:

1.1.1胶带长度、坡度、变坡点位置及信号设置情况;

1.1.2装、卸料地点及机头、机尾防护设施的设置;

1.1.3运送物料的种类、数量、装载情况及运送目的地;

1.1.4运输循环、施工组织及安全注意事项。

1.2检查装、卸料地点,必须保证装、卸料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环境良好,道路畅通无阻,确保“三无”(无积水、无杂物、无淤泥),确保运料人员安全。

1.3采掘工作面胶带运输机运料前,要经跟班队长及胶带司机检查设备、信号及装、卸料点环境是否正常,条件具备时方可进行运送。

1.4各采掘工作面采用胶带运送材料,跟班队长要现场指挥(多工作面施工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一处运料,其余地点运料工作可指派班长负责),装料点、卸料点及转载点至少各安排3人,装、卸物料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跟班队长对物料运送工作负全责。

1.5采用胶带机运料的各单位要建立物料运输记录,每次运送物料的种类、数量及当班负责人要记录在案,以防有漏卸物料进入煤流胶带。

2.采掘胶带机运送物料时:

2.1采掘工作面采用胶带运送物料时,经跟班队长、胶带司机、机尾看护人员检查确认胶带具备运送条件后,由跟班队长与胶带司机联系后,向胶带司机发送上料信号。

2.2胶带司机接到上料人员的上料信号后,回上料信号,并电话联系装料种类及数量,此时卸料人员做好接料准备,并设专人在卸料点前方20m处观察物料运送情况,以便及时与控制信号联系,停机卸料。

2.3采用胶带运料时,长件必须采用不低于两道联网绳捆扎运送,散碎物件必须装袋扎口后运送以防运输过程中散落。

2.4装、卸料时,必须停机装、卸,物料必须和胶带平行放置,位于胶带中间,避免在运行中滑落,长度超过3m的物料每次装料间距不得小于5m,各种物料必须分散放置,严禁堆层码放。

2.5装料时,施工人员要相互配合,将物料轻轻放在胶带皮带上,然后慢慢推向胶带中间,按要求绑扎并经跟班队长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送开机信号(安全要点:严禁直接向胶带上料,运送物料不得超过有关规定重量,不得用胶带机运输大件)。

2.6卸料人员要及时卸下胶带上的物料(安全要点:必须在停机状态下卸料,严禁胶带运转时直接从胶带上往下取料)。

2.7胶带在运行过程中,接到停机信号,必须立即停机,同时向卸料点发出停机信号,并通知装卸人员及时检查。

2.8胶带运行中发生紧急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发出紧急(事故)停车信号按下停止按钮,同时切断胶带机电源,并挂牌闭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2.9在运送物料过程中,皮带沿线不准有人从事其他工作,各个变坡点要有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处理。

3.运料结束后:

3.1接料人员应将物料按规格码放整齐并清点数量,并做好记录,装料数与卸料数不符时应及时汇报给跟班队长并查明原因,确保物料全部卸载。

3.2上料人员从装料点依次检查胶带托辊有无因运料掉落等损坏情况,确认无误、胶带试运转一周无异常,具备运转条件后,方可正常运行。

三、安全要求及处罚办法

1.使用胶带机运料时,必须采用集中运输方式,具体运料时间由各队自行确定并在措施内明确,在非规定时间运料的,每次罚款1000元。

2.采、掘工作面运料的胶带机,装、卸料点距胶带机储带仓或机尾缓冲架应有不少于3个H架(9m)的安全距离,同时,在装、卸料点、转载点及坡度变化区段安装声、光信号并设专人监护,装、卸料施工时用声、光信号相互联系,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3.采掘工作面运料的胶带机,在胶带运料区段、巷道口、变坡处醒目位置必须安装红灯信号,胶带运料时,应送红灯示警,严禁人员通行,装、卸料期间必须停机闭锁并设专人监护,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罚款200元。

4.长件(长度大于1m)物料装运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4.1采掘工作面顺槽巷道内有明显坡度变化时,必须悬挂坡度及位置提示牌板,应将该区段机架坡度、长度等参数准确标示。参数标注不符,每处罚责任单位队长、技术队长各100元。

4.2采掘工作面胶带机铺设坡度大于7°时,应在变坡点处平巷段6m外设置转载点进行二次转载,转载点处应设置信号硐室,并派专人看护。

4.3采掘工作面胶带机铺设坡度大于10°时,严禁采用胶带运输长件物料。

违反上述要求运料的对跟班队长及相关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分别给予500元的罚款。

5.采掘工作面胶带采用底胶带运料,必须将直托辊改换为铰接托辊,从而使底胶带具有运料的功能,满足运料需要。

6.采用胶带机运料时,机头及机尾卸料处必须设挡料装置,以防物料窜入机尾或煤流系统损坏胶带,卸载点未设置挡料装置的,每处罚款200元。

7.采用胶带运料时,必须将胶带上的煤(矸石)拉空,严禁煤(矸石)与物料混合运输,煤(矸石)与物料混运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

8.采掘工作面采用胶带运料时,运送物料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kg,长度不得超过5m,宽度不得超过400mm,高度不得超过200mm,严禁运送弯曲的长件物料,运送物料超过上述规定的,每件罚款100元。

9.采、掘工作面胶带运输机,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采掘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胶带输送机安装和使用管理制度》、《高煤公司机电设备管理细则》及《高煤公司机电设备检修细则》等进行检修和管理。

10、特殊情况,另行编制专项措施审批后执行。

11.本规定解释权归高煤公司。

1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采掘工作面胶带机运料种类及每次装料数量明细表

采掘工作面胶带机运料种类及每次装料数量明细表

序号名称单位每次装料数量备注

圆木

高强锚杆

树脂和圆钢锚杆

11#工字钢

π型梁

钢筋梯

W钢带

8四寸钢管

9二寸钢管

10骨架

11单体柱

12半圆木

13直托辊

14三连辊

15锚杆托盘个1010个一捆

164寸管卡个1010个一组,装袋

172寸管卡个2020个一组,装袋

18金属菱形网捆一捆10m之内

19炮泥袋装袋运输

20水泥袋每次一袋

21黄沙袋

每次一袋

注:以上物料装运数量以托辊间距3m为基准核定,其他情况可按比例适当增减,但不能超限。

生产科

2013-10-25

第4篇 采掘车场矿车管理一般规定

1、接车工必须将要运出的矿车放到规定的位置,连接好矿车。

2、拉车前,司机和接车工必须对矿车的连接装置进行检查,钢丝绳片钩断丝超过三分之一必须更换新片钩。

3、运输司机拉车时,要同接车工联系好得到规定信号方可运行;接车工负责矿车铁别子取下及车红尾灯的摘挂。信号规定为:一停,二拉。

4、运煤、运矸的矿车必须专用,严禁混用。

5、运煤、运矸、运料车装车必须符合有关装载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严禁拉送。

6、平巷运煤、矸时,以不超过矿车沿为准。

7、上斜坡的煤、矸车以不超过矿车上沿内的三角铁梭为准,矿车内有水时,不得高于罐沿下500mm。

8、装运设备、钢轨、钢管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车装运。

9、料车上、下斜坡时,必须捆绑牢固,宽度不超过1.36米、高度不超过1.5米(从轨面算起),长度不超过10米。

10、列车在规定的车场送车到位后,接车工负责将列车下滑方向头两个矿车打铁别子,每个车要打好两个以上别子,铁别子要打在车的两侧,铁别子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6毫米,长度不小于450毫米,并按规定在列车滑行方向指定位置放好专用的铁挡车器(铁挡车器在“十字木”挡车器后0.5米的位置安装),(铁挡车器制作尺寸见后图)。

11、对于车场内的零散物料车,停放及装卸车时,必须由专人将每个车打两个铁别子;装卸完毕的车辆,必须及时与列车连接好。

12、接车工必须对所接矿车的连接装置进行检查,发现不合的连接装置,及时通知运输司机,进行更换。

13、所有设备实行包机制,工作人员严禁操作非自己负责的设备、设施和架线分区开关。

14、采掘车场必须挂标志牌,标明空、重车存放地点,开拓段队空、重、物料必须在指定地点分开存放,并挂牌管理。

15、煤质科人员在取煤样时,在机车未停稳时,严禁从车头前穿过;待整列车停稳后才允许取煤样

第5篇 强化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管理特别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掘进迎头5米范围内,并且严禁与风筒在同一侧;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切眼不大于1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超出以上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甲烷传感器必须固定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侧帮不小于200毫米。并且数字显示部分朝回风流方向。悬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甲烷传感器外壳必须保持干燥、清洁,悬挂在顶板稳定,无淋水的地点,洒水、喷浆时要妥善保护。每发现一次因洒水、喷浆或者顶板淋水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罚款500元。

(四)传感器电缆必须吊挂规范,每落地1米罚款50元,依次类推。每一处与动力电缆缠绕罚款50元。放炮时将电缆和传感器移至安全防护地点,放炮结束后恢复到原来位置。因移动传感器和电缆而造成的电缆挤压或传感器碰撞,从而使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和信号中断。每次罚款500元。

(五)传感器保护外壳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每损坏一个罚款100元。另外有淋水的地点要采取防护措施。

第6篇 采掘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检修与验收

1、采掘设备的检修必须依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

2.防爆设备的检修除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外,还必须严格执行《防爆标准》。

3.采掘设备检修完毕出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进行通电试运转,由矿机电主管部门(或设备的主管部门)会同检修单位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检测,合格后双方签字,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备查;使用单位领用时,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

4.各类防爆电器入井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电气保护及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5.不得在防爆腔体内增加任何器件。当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高低压开关检修完毕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检验。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须对其过电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7.采掘设备安装使用一个月内因质量发生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到现场无偿处理;新设备因产品质量问题由供货单位负责向生产厂家索赔。

8.采掘设备及各类电器在井下不准倒装使用,必须升井经检修、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安装撤除

1、采掘机械装卸、运输、安装、撤除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作业规程。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传达到每一位施工人员,否则不准作业。零星施工必须执行“零星施工安全责任书”制度。

2、采掘设备装卸时,指定专人指挥。起吊设备、工具、绳索、钩环等要做详细检查。大型物件起吊时,要掌握好重心,避免碰、撞、摆、滑。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严禁将手脚、头部伸入物件下面,并撤离危险区。

3、大型物件下井前,必须指定专人按所运物件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要经过的巷道进行认真测量检查,并用模拟车进行检验。

4、提运大型物件绞车的提升能力、制动系统以及钢丝绳、绳卡、钩环、销轴等要进行验算,并做到班班检查,确实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

5、设备在搬家、运输 、安装、拆除过程中通讯信号系统必须齐全清晰。严禁用晃灯、口喊、敲打物件等方法代替。

6、在有电机车架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的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触电。

7、在工作面运送设备时,上下两端都要有人警戒,运输设备的下方和车辆两侧不准有人,并要躲开钢丝绳的波动范围,避免伤人。

8、工作面安装、拆除支架所用的绳套、链环、滑轮等要班班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9、耙装机下井时,按下列顺序运输:耙斗、入料口、台车部分(包括小绞车、中间槽、卸料槽),以免在井下重复调动。

10、新施工的运输机巷断面尺寸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标准化胶带输送机机道标准》要求,并经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11、新安装的刮板机、皮带机必须经矿分管领导和主管机电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方能投用。

12、运输机道内的电气设备安装后,若行人侧间隙小于0.7m时,应另开壁龛,将电气设备安装壁龛内,壁龛深度0.7~1m,长度根据设备台数确定。壁龛内的设备要上台上架,两件以上小型电器要集中上板。

13、新安装的刮板机必须做到平、直、稳,机头垫牢固。机头两侧各打两棵压点柱、机尾两侧各打一棵压点柱,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固定方式。当溜头、溜尾顺向搭接时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的搭接间距不小于0.3m。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要设过桥。

14、刮板机机头必须安装供打压点柱的底托梁。对sgb-26b、sgw-20b、sgw-17型刮板机,因厂家设计时溜头无底托架,要按sgw-40t型溜子底托架的形式进行改制,选用厚度不小于10mm、焊接直径不小于180mm、高度不小于30mm的钢板,增设柱窝。

15、皮带机必须做到机头固定可靠,运行平稳。机头处配备2只合格的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沙箱,机头、机尾必须设置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栅栏,机尾设挡煤板,确保挡住皮带上的矸石、煤块,其前后两端20m范围内支护采用不燃性材料,底皮带距底板间距不小于400mm,机尾滚筒最低点距底板不得小于150mm,行人经常跨越皮带机的地点必须设置人行过桥。

16、刮板机与皮带机搭接运输时,搭接长度和搭接高度均不小于0.5m,顺槽转载机的溜头与皮带机机尾采用固定搭接方式,缩短皮带时必须使用回柱绞车、液压千斤顶或其它牵引机械,达到整体牵移。

17、工作面刮板机与平巷刮板机搭接点以后的平巷溜子溜尾必须用铁盖板封闭。轨道与刮板机立体交叉的地方,其道心要用木板棚好,轨道与刮板机搭接高度不少于0.5m。

18、用刮板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19、运输设备交叉布置时,须在转载点设置挡板,该挡板应能挡住煤矸的滚落和溢出。运输机上、下山最上或最下部的皮带机或刮板机机尾应设防护板。煤仓、溜煤眼入口加铁蓖子,铁蓖子间隔不得大于0.25×0.25m,四周加防护栅栏,防止人员坠入和大块矸石滚落。

三、使用与维护

1、采掘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和操作规程,其它无证人员不准操作采掘机械。当班工作结束时,必须将控制开关手把扳到停电位置,拧紧闭锁螺栓。

2、采掘设备司机必须熟悉本岗位设备的性能、基本原理及操作要求,掌握一般维修保养、故障处理的知识。

3、刮板机的操作地点,应在机头侧前方的壁龛里,必须采用远方控制操作。

4、使用中的刮板机应配齐紧链器。处理落链、斜链、紧链、接链时,必须使用紧链器。需要点动开车拉紧链子时,人员必须在机头前方,不得站在溜槽内,前方的刮板机或皮带机必须处在停运状态,并停电闭锁。

5、采掘机械功率超过40kw的必须采用真空开关控制,安装使用电机综合保护。

6、刮板机、皮带机铺设长度及电机配备严格按出厂规定。上、下山运输时,要根据巷道倾角,通过计算选择设备,确定铺设长度,并采取制动措施。上运皮带机必须装设防逆转和制动装置,下运皮带机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7、采掘机械运转期间,任何人不得进行维修操作,不得站在刮板机、皮带机上进行任何作业,严禁清理皮带机头、机尾。

8、刮板机、皮带机运输巷必须安装信号,做到通畅、清晰,运输机巷机头处有充足照明灯。机巷内必须实现四小线电缆化,并与电压等级相符。

四、安全保护与试验

1、 对刮板机溜头、溜尾的压点柱要班班检查,落实到人。采掘工作面放炮后要有专人再次检查压点柱。刮板机、皮带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使用合格的防爆片和易熔塞。皮带机必须使用阻燃皮带,其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胶料的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 皮带机必须装设低速防滑、煤位、防跑偏、超温洒水和烟雾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机械防跑偏装置每25m一组。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皮带机,必须装设输送带涨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对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试验。

⑴低速、烟雾报警等保护装置,一律外接试验按扭,每天试验一次;⑵煤位保护采用触摸试验,每天试验一次;⑶电磁阀超温自动洒水灭火装置用按扭试验,每天试验一次;⑷烟雾报警的地面模拟试验每月一次;⑸各项保护的试验按扭必须集中上板,并有明显标志。

3、对皮带机的各项保护试验情况,试验人员上井后填写“胶带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表”,工区值班人员签字。对试验不合格项目,要在记录表中写明失效原因,工区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对低速、烟雾报警、煤位保护、超温自动洒水处理不好的,皮带机不准运行。

4、对电煤钻、照明和信号综保指定专门人员每班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填写试验记录,记录保存半年。

五.井下小水泵、潜水泵使用管理

1.井下安装小水泵、潜水泵,必须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待机电科批准后,方能按负荷审批方案进行接火。

2.小水泵、潜水泵入井前,应验证“安全标志证书”和“防爆合格证”,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搬运、安装、撤除小水泵、潜水泵时,禁止野蛮装卸,防止摔坏部件。严禁带电搬迁和拖电缆搬迁。

4.在井下使用小水泵、潜水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凡使用潜水泵的地点,必须有蓄水池,其体积不得小于1m3,深度不得小于0.8m。小水泵的蓄水池可根据水泵流量制定相应标准,但最少不得小于4m3。

⑵小水泵必须配齐三阀(截止阀、逆止阀、底阀),完善引水装置;小水泵必须水平放置,安装位置不能妨碍行人和影响设备运行。

⑶小水泵、潜水泵必须挂牌管理,标志牌注明:使用地点、单位、包机人、水泵流量、水池容积等,标志牌距潜水泵不得超过5m。

⑷潜水泵必须垂直吊挂在专用支架上,放入水池内,并加过滤网;严禁倒置、水平使用潜水泵。

⑸小水泵、潜水泵第一次安装使用时,应注意检查水泵的旋转方向是否正确,是否有卡阻现象,防止烧坏电机。

⑹每天检查一次小水泵、潜水泵完好及吸排水管情况,及时清挖水池,并留有检查记录。

⑺小水泵启动后,开泵人不得离开,必须在水抽干停泵后方可离开,防止小水泵长时间空运转而烧坏。

⑻潜水泵必须实现自动控制,做到有水就开、无水即停,避免无人看管时,潜水泵长时间空运转而烧毁。

⑼井下备用小水泵、潜水泵应与设备集中存放在一起,上台上架,卫生清洁,摆放整齐,并有备用标志牌。

六、其它

1、每个采掘区队及溜子工区应建立下列制度和记录:

⑴司机岗位责任制。

⑵岗位作业标准化及考核细则

⑶机电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⑷包机制。

⑸操作规程。

⑹主要设备零部件更换和油脂检查、换油记录。

⑺主要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⑻设备、配件、材料、油脂等领用记录。

⑼事故分析记录。

⑽隐患排查记录及处理结果。

2、采掘工作面及运输机道内备用设备、配件、材料要存放整齐,保持清洁、标志齐全、清晰。闲置损坏设备配件及时升井。

3、每台皮带机或刮板机悬挂技术特征表(包括长度、倾角、吊挂架数量、电机功率等),悬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等制度;每条运输机道要在煤仓上口处悬挂运输系统示意图。

第7篇 加强采掘工程管理提高煤炭回收率的管理规定

第一项 管理规定

1、优化采区设计,减少煤炭损失。采区设计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要求提供采区地质说明书,设计部门根据地质资料,制定优化采区设计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在煤柱尽可能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采区主要巷道布置形式和采区边界。

2、在采区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回采工艺,确定合理的采面参数和回采巷道布置方式,采面切巷长度在便于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前提下适当加长。回采巷道必须沿底布置,采面运输巷在地质构造变化时,为保证运输设备正常运转,运输巷允许留适当底煤,所有丢底煤区都要及时上图,为回采时落底提供依据。采区内区段之间应采用沿空送巷布置,不留煤柱,减少煤炭损失。

3、加强回采巷道的施工管理,保证严格按设计施工。掘进队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测量部门要每20~30米对顶底煤厚进行一次钻探,有地质构造时适当加密,并及时上图(1:500平剖面图)做好记录。

4、采面初采初放期间,综采工作面顶煤尽量放净,炮采工作面顶煤厚度小于2米,老塘侧未充填梁头以上,严禁放顶煤;顶煤厚度大于2米且直接顶能及时垮落充填老塘侧梁头以上时,老塘侧应进行放顶煤,减少采面初采期间的煤炭损失。

5、采面正常生产期间,切巷每向前推进5米,采煤队至少探一次底煤厚度,矿地测部门每旬组织一次对切巷顶底煤厚度探测,根据采面送巷时的探煤厚记录,如有底煤,必须制定措施,及时落底,提高煤炭回收率。

6、坚持实行分段间隔多轮放煤方法。根据不同的煤厚条件,确定合理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间距、轮次数,严格控制每轮次的放煤量,保证均匀放煤,顶板均衡垮落。在搞好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放净端头处的顶煤。

7、制定煤炭回收率考核管理办法。地测科根据已掌握的顶底煤厚度,每月计算一次回采率,回采率低于85%时,要组织分析原因,回收率的高低必须和采煤队的吨煤单价挂钩,充分调动采煤队的生产积极性,回收率的统计、计算、填写三量报表由地测科负责。

8、采区、工作面未按设计要求提前结束及工作面遇地质变化迁巷时,地测科应对损失量做出统计,并写出书面报告,按《规程》规定权限报损。

第二项 责任划分及处罚

1、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对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开采,保证回收率到达要求,负直接责任,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的,对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处予500~1000元罚款。

2、技术科(总工程师室)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和已揭露的地质资料,选择合理的巷道布置方式。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对设计者和审查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3、掘进科对开拓掘进的正确性负责。掘进科负责掘进巷道技术管理,监督施工队按设计施工,遇地质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因监督不力或措施不到位造成丢底煤,对掘进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掘进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掘进科处予1000~2000元罚款。

4、生产科负责制定提高工作面回收率的措施,对工作面煤层、地质构造等变化,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资源浪费,因措施不当造成不合理损失,对生产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生产科处予1000~2000元的罚款。

5、在采掘过程中,未按设计或作业规程(措施)施工,造成丢底煤、浮煤以及各类煤柱损失,由采掘队长和有关技术员负责。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撤职处分,并处予200~500元的罚款。

6、地测科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及资源情况的可靠性负责。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不合理损失,对地测科长给予警告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地测科长处予100~500元的罚款,对地测科处予1000~2000元的罚款。

7、回采率低于85%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8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强化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掘进迎头5米范围内,并且严禁与风筒在同一侧;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切眼不大于1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超出以上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甲烷传感器必须固定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侧帮不小于200毫米。并且数字显示部分朝回风流方向。悬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甲烷传感器外壳必须保持干燥、清洁,悬挂在顶板稳定,无淋水的地点,洒水、喷浆时要妥善保护。每发现一次因洒水、喷浆或者顶板淋水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罚款500元。

(四)传感器电缆必须吊挂规范,每落地1米罚款50元,依次类推。每一处与动力电缆缠绕罚款50元。放炮时将电缆和传感器移至安全防护地点,放炮结束后恢复到原来位置。因移动传感器和电缆而造成的电缆挤压或传感器碰撞,从而使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和信号中断。每次罚款500元。

(五)传感器保护外壳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每损坏一个罚款100元。另外有淋水的地点要采取防护措施。

第10篇 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煤业子公司、矿井:

为了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经公司研究,特对采掘工作面消防和爆破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矿井采掘工作面消防供水管路系统

(一)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容积不小于200m3,并不小于井下2小时连续用水量。使用井下钻孔水源时,地面和井下管路系统必须连接,用闸阀隔开,必要时可快速打开闸门投入使用。井下钻孔水源的水量、水压应能自动监控,否则每周应人工检测一次,并记录存档。

(二)矿井必须有完善的消防供水管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一翼、采区上、下山的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108mm(4吋)。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巷道内管径不小于75mm(3吋)。

对已安装的、管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管路应于2023年底前更换完毕。

3、消防水管主管路末端与采煤工作面上、下拐头和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4、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末端水压不低于0.6mpa,流量不低于10l/s。

5、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二、消防器材的配备

(一)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按照《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物资。

(二)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包括中间巷或辅助巷)和煤巷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备有φ52mm消防用胶管,长度不少于50m。并备有与水管连接器件和水枪(用钢管制作)。

(三)掘进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配备不少于8kg干粉灭火器2个。

(四)其它地点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必须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

三、矿井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以及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和配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有记录可查。

四、矿井供水消防管路图,要分颜色标出消防水池位置、管路布置、管径,三通闸门位置、型号。计算机制图,定期修改。

五、其它消防规定

1、严格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禁止出现空帮、空顶。已经出现的空帮、空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密实。对出现空帮深度和空顶高度超过0.5m的必须在巷道素描图上进行标记。

2、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双抗网、彩条布等不阻燃性材料背帮护顶。

六、加强员工防灭火知识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防灭火技能。

七、放炮管理补充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炮眼布置图和说明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编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在条件变化时及时修改。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2、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部分必须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填满封实。严禁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

3、采掘爆破工作面必须配发水炮泥充水针,采掘工作面设置水针连接装置。

4、炮眼深度在1m以下的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5、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6、严格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和管理,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爆破。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掘进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全矿所有队组及施工单位,所有头面包括拆除、安装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3、矿生产技术部负责全矿的顶板管理具体工作。

二、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担任组长,所有副职担任副组长,各业务部室共同参与,做好顶板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生产系统队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雨季期间要加强巡查,要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中顶板管理方面遇到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3、矿安监部负责监督顶板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顶板事故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4、每月至少要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顶板支护状况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记录在案,对检查出的顶板支护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雨季期间要增加到每旬一次。

5、安全部门要对顶板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地点,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板;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允许人员通行或在附近区域作业。

6、队长是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队干、工长、安监员负责本班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顶板事故隐患,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汇报。出现顶板事故预兆时,要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7、采、掘工作面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支护器材,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坑木、锚杆、锚索、钢带、垫片、工字钢、金属网、升柱器等。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铁锹、镐、大锤、撬棍、千斤顶等救援工具,并建立基础台帐,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8、生产部和安监部要加强雨季期间和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期间构造区域的顶板监测和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排除顶板事故隐患。

9、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生顶板事故后,安监部要及时组织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三、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1、生产技术部要成立矿压观测组,加强回采工作面及两巷矿压观测站的管理,观测结果要及时总结分析,掌握采场矿山压力显现规律,为顶板支护提供依据。

2、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支护设计,并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回采工作面初、末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初采期顶板垮落难度大的,要在切巷推进3米范围内,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4、加强回采工作面两端头退锚管理,特别是初采期间的退锚管理,确保端头采空侧顶板及时垮落。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三台以上经集团公司认可的安全高效退锚机(进、回风巷各一台,一台备用),损坏的退锚机必须及时更换。

5、回采工作面两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确保安全出口及20米范围内巷道高度符合规定。相邻采空侧巷道,超前支护长度不小于100米,同时要加大支护密度和支护强度。底软时,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鞋。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损坏的支护材料必须及时更换。

6、加强工作面液压支架及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乳化液泵站压力必须达到30mpa以上。液压支架及单体液压支柱支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初撑力达到规定值,并有可靠的检测手段和记录。单体液压支柱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设,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倒措施。使用3.5米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7、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进入煤帮作业时,必须采取护顶、护帮措施。

8、回采工作面严格控制采高,液压支架严禁超高使用。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死架以及更换大型设备部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9、回采工作面伞檐不超规定,采高大于3.0米、片帮严重、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片帮措施。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10、回采工作面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先停止生产,待顶板维护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处理过程中必须明确负责人,队干、工长现场指挥,安监员现场监察,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确保退路畅通。严禁人员进入支架上方构

11、回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采取有效的主动支护形式,如煤体加固、打锚杆、锚索等,控制片帮冒顶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根据构造区或空巷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12、回采工作面因故停产前,必须将液压支架移至最小控顶距,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支架自降措施。端面距超规定时,要支设贴帮柱,停产期间安排专人巡回检查,发现顶板隐患及时处理。

13、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

14、综采工作面切巷断面刷大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扩巷区段顶板支护必须采用原巷道支护方式,同时必须加强顶板支护强度。

15、进一步推广应用高分子聚合材料(马丽散、罗克休等)加固破碎煤岩体和充填巷道高冒区,最大限度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

四、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2、所有巷道在开工前必须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并对所有施工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考试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施工。没有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或没有进行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不准施工。

3、巷道的施工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和考核由生产矿长负责,生产部组织检查实施。每一条巷道施工完毕,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掘进队将设备拆除倒装。对每一条巷道的施工情况及验收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4、巷道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巷道开口、切巷刷大、整巷、扩巷、处理较大范围的冒顶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5、“双锚”支护巷道,因地质构造、煤层松软等因素造成巷道规格超过规定,要对超宽、超高部分进行补强支护,并对高冒区要用阻燃高分子聚合材料进行充填。

6、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临时支护,没有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一律不得作业。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临时支护的形式、材料规格、数量、支设方式等。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执行。

7、15#煤下层掘进必须做到锚索紧跟煤头,并且每排不少于一根锚索。巷道压力大,煤层松软、顶板破碎时,所有支护必须紧跟煤头。

8、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集团公司阳煤发[2006]44号文件《掘进巷道顶板岩性探测管理规定》进行顶板岩性探测,严格按照阳煤生字[2005]229号和阳煤生便函字[2006]06号文件规定对巷道进行矿压观测和记录、分析,确保支护参数合理可靠。

五、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

1、锚杆支护优先选用树脂锚杆,锚杆的长度应根据巷道的类别、围岩情况、矿压情况和巷道断面情况等确定,并不得小于1600mm。

2、非金属锚杆必须符合防静电、阻燃的要求,并取得煤安标志。

3、开拓大巷、采区准备巷锚杆的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1800mm。

4、15#煤层非采空区巷道顶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200mm,帮锚杆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2000mm;15#煤层采空区巷道帮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400mm;15#煤松散煤层巷道和切巷帮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400mm;单一煤层巷道顶锚杆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1800mm,二次动压巷道帮锚杆长度不小于2400mm。

5、锚杆的间排距不应大于锚杆有效长度的1/2,一般宜在500-800mm之间,最大不超过1000mm;矩形断面巷道顶板两角锚杆距巷帮不大于200mm,最上一排帮锚杆距顶板和最下一排帮锚杆距底板不大于400mm。

6、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600mm,顶锚杆锚固力不小于70kn,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50n·m,帮锚杆锚固力不小于50kn,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20n·m。

7、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的±100mm,孔深度不小于杆体有效长度,且不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m。

8、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岩面,螺母到端头长度不小于10mm,不大于50mm,锚杆与围岩的角度不超过设计值的±15°。

9、必须使用锚杆钻机、风动扳手、电动扳手等机械工具安装锚杆。

10、锚杆锚固力检查,每300根必须检查一组,每组不少于3根,并有详细记录;锚杆螺母必须使用气扳机或力矩扳手拧紧,保证力矩符合有关规定。

11、锚杆支护巷道,当班掘出,当班应打好锚杆,顶板有效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 详细出处参考:支护距煤头最大空顶距离不超过500mm,且临时支护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六、锚索支护巷道顶板管理

1、交叉点、沿煤层底板掘进的综放工作面顺槽、切巷、优先选用锚索支护。

2、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岩层情况确定,使锚索锚固到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张拉端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15m。

3、锚索外露长度一般不超过200mm,如外露长度超过规定要求,影响巷道使用,应由矿统一组织切断,严禁队组私自剪切。锚索切断器应由矿统一管理,不允许施工队组配备切断器。

4、对锚索预紧力进行抽查验收,每100根至少抽查5根,有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抽查5根,合格率达不到90%时,或有一根预紧力低于设计值80%时,全部重新预紧。

5、锚索张拉预紧力规定:φ15.24mm不小于120kn、φ17.8mm不小于160kn、φ21.6mm不小于250kn。

6、锚索孔距误差不应超过200mm,孔深误差不应大于200mm,钻孔轴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3度。

7、锚索各组件的材质和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托梁安设位置、方向符合设计要求,紧贴岩面。锚索托梁或托板应选用强度不低于14#槽钢的刚性材料,长度不小于400m,托梁或托板必须紧贴岩面。

8、邻近采空区的15#煤下层巷等矿压较大、变形严重的巷道应采用φ21.6mm大直径锚索进行加强支护,排距不大于1.6m。其中邻近采空区的15#煤下层巷的排距不大于1.0m。

9、15#煤工作面内错尾巷取消木支柱,其加强支护优先采用锚索支护,可增加锚索数量或使用不小于φ17.8mm直径的锚索。其中,邻近采空侧等矿压大的内错尾巷要使用φ21.6mm大直径锚索进行加强支护,排距不大于1.6m;非采空侧等矿压较小的内错尾巷,其加强锚索直径不小于φ17.8mm,排距不大于1.6m。

10、对15#煤层采空区煤柱帮、煤体破碎严重、两帮移近量大的巷道,两帮可采用水平锚索加强支护,锚索长度不小于4.5m,间距不大于1.5m。

七、其它巷道顶板管理

1、穿煤层或遇地质构造时,应采用可缩性拱形支架支护,并喷浆封闭。

2、金属支架间至少有三根拉杆和两根撑木,每根棚腿上方2/3处设置一根拉杆,每根棚梁中部设置一根拉杆,梯形支架每个梁腿接口处的梁端设置一根撑木,拱形支架每付卡缆处设置一根撑木。

3、金属支架拉杆形式为卡缆式,拉杆规格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圆钢,支架拉杆、撑木必须齐全有效。

4、15#煤内错尾巷等瓦斯专用巷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无法施工锚杆、锚索时,应采用以下两种支护形式:(1)使用固化材料将巷道围岩进行固化,然后再采用“双锚”支护;(2)使用木棚支护并进行喷浆封闭。

5、15#煤内错尾巷等瓦斯专用巷道严禁使用可燃性支护材料和金属支架支护。锚杆托板应使用水泥托板或钢筋钢带等非可燃性支护材料。

6、大巷、采区准备巷的煤巷部分必须喷浆封闭,喷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15,其中大巷的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采区准备巷的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7、在掘进施工中实行平行作业时,巷道两帮最上面的一排帮锚杆要紧跟煤头,不得滞后,避免发生片帮事故。

8、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措施,加强支护,修改设计:

1)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

2)喷射砼出现大量裂缝;

3)锚杆体、锚索发生被拉断现象;

4)锚杆、锚索托板被压坏;

5)巷道围岩发生较大变化。

9、扩大或维修整巷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整巷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逐排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整巷地点以里。

八、顶板管理的考核

1、因顶板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阳煤发[2008]25号文件《阳煤集团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2、采、掘工作面在顶板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性质轻重,一处给予500-1000元罚款。

3、因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造成顶板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事故分析认定结果,给予责任者1000-3000元罚款。

4、对顶板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

者1000-3000元罚款。

九、附则

1、本规定未提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某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切实做好采掘修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防止顶板事故,搞好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顶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xx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及矿井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季度、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交流顶板管理工作经验教训,分析事故案例,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措施工程中,必须安排一定的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手段。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矿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定期组织开展顶板管理安全检查,听取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矿长及生产、地测、安全部门的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和资金、隐患整改、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及时作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第三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矿分管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矿分管副矿长是现场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落实现场顶板管理各项工作,组织制定(或修改)各级干部和机构安全岗位责任制。矿分管副矿长要重点抓好采煤工作面切眼支护、初次放顶、切眼安装、切眼扩帮、上下端头支护和放结束顶以及掘进工作面迎头临时支护、贯通、开口、过构造以及斜巷防架棚倾倒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组织编制审批地质说明书、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订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局长、矿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要按监察条例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规程和本规定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督促隐患整改。组织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月、季验收管理工作,分析顶板事故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及矿井各职能部门在加强业务保安的同时,要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管理,公司、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作为顶板管理的两级主管部门,应配备顶板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技术业务,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问题。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按要求对工作面进行地质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的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坚持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

第七条 施工区队是顶板管理的现场责任单位,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区队质量验收员负现场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

第八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巷道维修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作为施工依据,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并有记录及个人签字可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采掘修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落实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 采掘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的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修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和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的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人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的结构与性能,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根据xx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专业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的顶板管理

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回采推进到直接顶开始冒落,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1.5-2 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地测、安监部门和采煤队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的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其炮眼位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已垮落,工作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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