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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内容(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4

档案管理规定内容

第1篇 档案管理规定内容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全文)

国 家 档 案 局

国 家 经 贸 委 文件 档发[2002]5号

国 家 计 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 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 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 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来源:烟草局网站)

2002年11月7日

第2篇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归档内容

第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

5. 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1. 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2. 文书送达回执;

13. 其他有关材料;

14.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

12. 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3. 集体会审意见;

14. 文书送达回执;

1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6. 其他有关材料;

17. 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复印件;

5. 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6.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

10.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 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 集体讨论意见;

13. 文书送达回执;

14. 其他有关材料;

15. 备考表。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第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等);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有关材料;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 责令改正通知书;

4. 复查记录;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6.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的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及审批表;

7. 文书送达回执;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

3. 群众来信材料、来访反映情况记录;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5.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 责令改正通知书;

7. 复查记录;

8.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 文书送达回执;

10. 其他有关材料;

11. 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 其他有关材料;

6. 备考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为单位,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

3.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4.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材料;

5. 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6. 向质检、工商部门的通报材料;

7. 文书送达回执;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 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情况);

6. 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7. 其他有关材料;

8. 备考表。

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审批表;

3. 立案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 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 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 给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

7. 单位撤销重大火灾隐患的申请;

8. 复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 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 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情况记录;

13. 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 文书送达回执;

15. 其他有关材料;

16. 备考表。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3. 现场调查材料;

4. 其他有关材料;

5. 备考表。

第3篇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员工的人事档案的管理,保护好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按照国家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公司领导批准,凡有城镇居民户口,已建立个人档案关系的人员,与公司签定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可在试用期满后,可将个人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公司。并与公司签定好档案保存协议。

三、公司负责按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整理。并保证客观公正反映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真实记载。

四、除公司特批外,员工的档案可存放在社会人事服务的中介机构。除此之外,凡符合上述要求,目前个人档案仍在社会人事服务的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的员工,在公司已报销个人档案保存费的保存期满后,一律将个人档案转往公司。拒不转移的,公司不再报销其个人的档案保存费。

五、因开除、辞退、除名,长期出国逾期不归、就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解除达不成一致意见、接到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不做书面答复,擅离岗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按照规定,将其档案关系转往个人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六、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出现按劳动合同约定应对公司作出经济赔偿的条款,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处理。公司不应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

七、年终对于被公司授予的奖励和评选的优秀工作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将具体事迹和奖励的内容,填写好在相应的表格内,进入个人档案,以资鼓励。

八、因个人原因,提出出国学习、留学和三个月以上的探亲,公司不负责办理出国的有关手续。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需将个人档案转出公司。

九、非工作原因,公司不办理员工的各类出境的手续证明和边境通行证,特别是私人护照的办理。情况特殊的,必需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特别批准。

十、本规定经公司领导签发后执行,本规定由公司人事负责的解释。

第4篇 国电电力新能源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1、为加强公司文书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提高文书档案工作质量,保证和维护档案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提高利用价值为公司经营管理直接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2、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包括文本资料、电子记录资料、声像资料和实物资料等。

3、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保护公司档案的义务。

4、公司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期归档的方式,共同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 档案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1、公司行政部为公司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的档案资料实行统一归档和日常管理。

2、公司档案工作实行部门收集整理,档案室统一归档的原则。

3、各部门为档案管理的分管部门,由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

4、行政部档案管理员和各部门档案管理员(兼职)均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名单须报行政部备案,如有变动须及时通知行政部。

5、档案管理员出现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将其经办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向接办人移交,严禁擅自带走或销毁。

6、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三 档案的收集

1、坚持部门收集、管理资料的原则。各部门、分子公司专(兼)职档案管理员按本部门资料的归档范围负责及时收集、管理本部门的资料,即把好文件“质量关”,要检查文件及附件是否完整,文书处理程序是否完备,处理的来龙去脉是否注明,文件质量符合要求。采取每月、每季度或次年三月前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立卷,并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2、凡公司发出的公文(含原稿、正件和附件)一律由行政部统一收集管理。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立卷、归档。

4、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用印时即按合同约定的份数收取归档。

5、召开的各种重大会议,由会议主管部门将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声像资料等向行政部移交,季度统一向档案室移交。

6、其他声像档案的收集应在声像资料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归档的声像资料均必须为原版、原件,照片含底片)。

四、归档范围

1、公司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公司在日常工作和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和利用、参考价值的文书资料、工程资料、图片和声像制品。

2、上级部门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批复、命令、条例、规定等文件材料。

3、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以及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4、公司对内进行管理、规范事务的正式发文。

5、重要的会议材料,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带回的会议材料,公司内部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等。

6、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简报及合理化建议等。

7、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有关法律文书等文件材料。

8、公司的财务报表、账本、凭证等。

9、公司关于员工劳动、人事、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以及对员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10、公司工程项目资料及有关报建审批手续和验收记录、证明资料。

11、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公司重要活动的报道、照片、录音、录像等。

12、凡是加盖过公章未经正式使用文件资料的必须交回行政部。

五 档案的立卷

1、公司各部门要坚持档案资料的平时立卷工作。

2、各部门对处理完毕或保存的文件资料,由专(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保管。

3、各部门应根据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立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4、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签发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归卷。

5、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将收集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6、公司档案年度立卷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统一规范立卷,保证案卷质量,各相关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配合,共同做好档案的立卷、组卷、编目工作。

五、文件归档与移交

1、各部门文档应于次年三月份以前向档案室移交;

2、《移交清单》(见附表一)一式二份,清单上需包含的内容:文件名称、文件号、行文日期、文件页数、是否原件、文件密级、移交人、监交人、接收人信息。

3、文件移交清单三方签字为有效。

4、公司档案资料分类组卷由行政部统一规范,具体的分类标准为:先大类(行政管理、经营、科研、后勤),后部门(董事会、行政、人事、财务部、项目部等),再小类(文件在前、资料在后)。

5、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50年)、短期(15年)三种。新规则对2007年以后形成的归档文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10年)两种。

6、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保管期限的原则是:

(1)从维护公司历史面貌完整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分析和鉴定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以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文件材料的具体内容作为判定归档范围和划分保管期限的基本要素。

(2)凡是记录和反映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中心工作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维护公司权益等方面具有永久性凭证价值和文化价值,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定为永久保管;

(3)凡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在维护公司权益方面具有凭证性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定为长期保管。

7、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 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8、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不得分开;绝密文件单独立卷。

9、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工程资料放在项目验收年度;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次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11、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12、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日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六、档案的保管、统计

1、公司档案资料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

2、公司档案资料的保管按机构、年度、保存期限、编号次序进行保管,并编制好案卷目录等工作。

3、档案管理员须做好档案资料的保护工作,做到“八防”: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鼠、防霉、防光。

4、公司档案实行计算机监控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自动化、现代化。

5、公司档案室应当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定期对档案的价值进行鉴定。

6、声像档案在保管期限内须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档案的变质、退磁。对重要的声像档案应制作光盘保管。严禁私自撤销、清洗、消磁和修改。

文书档案的统计

7、文书档案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可靠。

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卡片、资料等检索工具,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七、档案的查阅、借阅

1、公司员工查阅、借阅档案资料时,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档案室负责人对查(借)阅人、查阅档案内容、查阅时间和归还时间进行详细登记后方予查阅。

2、查(借)阅档案员工应根据申请内容进行查阅,对档案内容与本身工作无关的档案,一律不得查阅。

3、档案查(借)阅的批准人:普通档案由文件归属部门总监审批;秘密级以上档案由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批。

4、公司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带出,普通档案由行政部经理批准,秘密级档案由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对常用的档案资料,档案室可提供复印副本供借阅,副本在使用部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还档案室。严禁未经允许私自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和复制。

查(借)阅档案人员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上作任何标记、标志或涂改,不得在阅览桌上摆放茶水、墨水瓶,不得在阅览时吸烟,以免造成档案的损坏。

5、声像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经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可用于公司内部学习、对外宣传。

八、档案的销毁

1、对超过保管期限和确已失去价值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整理,进行销毁。档案的销毁具体见《档案销毁程序》。

2、档案需要销毁时,由行政部档案管理员提出销毁意见,经行政部经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经理严格审查,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相关系统总监审核,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审批签字后销毁。

3、其他档案销毁前,应将需销毁档案在清单一一列明,报行政部经理审核,经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4、档案销毁时须有两人以上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档案确已销毁。不得一人单独进行档案的销毁。

九、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行政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档案室归档的。

2、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缩小档案收集范围的。

3、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4、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5、未经批准,私自复印或销毁档案的。

拆件、涂改、勾划、折叠、转借,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涂改、6、6、伪造档案的。

7、擅自发布或传播公司尚未对外公布的档案内容的。

十、附则

本规定由行政部制订和解释,经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批,修改时亦同。

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试实行。

第5篇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

一、 科学管理,资料完整、准确,及时为设备管理、维修工作提供资料。

二、 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编号入档案橱保管,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 各种资料摆放整齐,有相关的记录。

四、 原则上图纸资料不外借,在资料室查阅后放归原处,如必须外借,一律签字,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并到时一定归还。

五、 查阅资料时,要爱护资料,不允许有撕页破损及涂脏现象。

六、 有收发、借用、归还记录。

七、 未经领导批准,图纸、资料一律不借外来单位。

八、 打印图纸有记录,交付施工图纸有记录。

九、 如有借阅丢失现象,原则上补还资料,否则罚款100元。

十、 新到设备随机资料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未交者按资料丢失予以处罚。

十一、 档案室所有资料、记录除资料保管员以外任何人没有外借的权利。

第6篇 工程设备档案管理规定6

工程设备档案管理规定(六)

1目的

加强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达到标识清晰、案卷齐全、保管符合规定,为园区的运行和维修提供可靠的资料。

2范围

所辖设备设施档案。

3职责

3.1档案员负责园区土建、机械、电器及其所有原始图纸、资料、说明书及其它材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工作。

3.2工程部负责提供相应专业的维修、改造后的图纸、资料、绘制工作。

3.3工程部经理负责检查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4内容

4.1设备台账

4.1.1本设备台账,包括园区所有设备,存放于工程部。

4.1.2内容包括:序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技术特性、安装时间、工作状况、使用地点、备注(设备编号参考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下发的《小区设备与机房编码办法》)。

4.1.3使用磁盘记录和硬盘拷贝记录两种方式进行存储。

4.2设备档案

4.2.1主要设备(大中型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

4.2.1.1设备档案内容有:档案封面、卷内目录、设备主页、设备相关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设备安装图纸、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检修记录等。

4.2.1.2设备档案应使用电子磁盘记录和硬拷贝记录两种方式进行存储。

4.3设备大中修计划

4.3.1工程部应建立设备大中修计划。

4.3.2设备大中修计划包括序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安装时间、使用地点、大中修年份等。

4.3.3设备大中修计划根据设备使用频次、工作环境和常规维修规律确定,即使用频次高、工作环境差的设备维修周期应缩短,使用频次低、工作环境好的设备应延长大中修时间。

4.3.4设备应严格按照大中修计划实施维修,如需改变维修时间,应得到管理者代表的批准,以保证园区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寿命。

4.4维修记录

4.4.1设备大中修应在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的同时填写《设备档案》,《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应与《设备保养计划》、《设备档案》相对应。

4.4.2《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时间、设备编号、设备名称、维修内容、更换部件、设备状态、维修人、检验人、备注等。

4.4.3《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由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4.5监视测量器具

4.5.1建立监视、测量器具校验计划表,该计划表起到器具台账、校验计划、校验实施三种功能。

4.5.2监视测量器具校验计划内容包括:序号、编号、名称、型号、规格、精度、出厂编号、安装位置用途以及检验计划、备注。

4.5.3监视、测量器具校验计划表中的检验计划应送检。

4.6其他资料的管理

4.6.1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以附件的形式订录在《设备档案》附页内。

4.6.2设备档案附件页应记录4.6.1所述资料。

4.6.3设备档案应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4.6.4上述资料在使用时应使用复印件,以保证资料的完整和使用寿命。

5记录

《设备台账》hd**-gc-003-a-01

《设备档案》hd**-gc-003-a-02

《设备维护保养记录》hd**-gc-033-a-01

第7篇 某小区业户档案管理规定

小区业户档案管理规定

1、为便于掌握小区内业户的基本情况,服务中心实行建立业户一户一档并实行电脑管理制。

2、业户档案统一由客服部建立并管理,客服部负责人负责业户档案柜钥匙的管理。

3、业户档案包括:业户入住资料、装修资料、业户给物业公司的书面信件(包括投诉、表扬、建议)、物业公司的回复、业户产权变更或出租(商住)资料、费用支付情况等。

4、业户档案资料应分类分户建立、保存(一户一档),并要建立统一的目录,各类目录上要列明所有应保留的业户资料名称,如果有该资料,则在该内容前画勾,以显示目前业户都有哪些档案在册。

5、在业户的联系方式、物业产权等发生变化时客户主任应及时对业户资料进行变更并在总台备案,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由客户主任每季度进行一次业户家庭情况的普查,对拖欠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一个季度以上的业主,各区域客户主任应每7天跟踪一次。

6、业户档案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非客服部人员查看,其他部门人员若需查看,必须经客服部负责人许可,并填写《业户档案查阅登记表》。严禁将业户档案资料带离档案存放地点。

7、业户档案需锁放在指定档案柜中,钥匙由客服部负责人保管。存放地点周围要保持清洁、干净、通风、干燥,档案存放地点禁止吸烟、堆放杂物,以避免引起火灾。

8、客户主任在日常工作中,严禁将业户任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以保护业户的隐私,同时也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形象。

9、严格控制出租及商住房屋的管理,凡是出租或商住房屋,客户主任应及时跟进业户将房屋的出租情况或商住情况到客服部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租户情况登记表》。

10、业户档案建立后,应将所有情况输入电脑,形成《业户情况一览表》,以便及时查找,更正有关内容。

支持文件:

1、《业户档案查阅登记表》

2、《租户情况登记表》

3、《业户情况一览表》

第8篇 某大厦管理处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大厦管理处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人事档案的内容:员工人事档案是关于员工个人及有关方面历史情况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记载和叙述员工要人经历、基本情况、成长历史及思想发展变化进程的履历,自传材料等。

员工以往工作或学习单位对员工本人优缺点进行的鉴别和评价,对其学历、专长、业务及有关能力的评定和考核材料。

对员工的有关历史问题进行审查,选择与复查的人事材料。

记载员工专家反组织纪律而受到处分及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人事材料。

2、人事档案保密规定:大厦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入职时所填写材料一定要调查核实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对其档案内的一切材料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3、员工人事档案变更规定:员工入店后,由其本人填写《职位申请表》,其内容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学历、工作经历、特长及专业技能、奖惩记录等项目。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员工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以便使员工个人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正,确保人力资源部掌握正确无误的资料。

4、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员工人事档案为大厦的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数据,并为人事统计分析提供资料。大厦人事决策人员可以通过对有效数据分析,了解大厦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为制定大厦人力资源发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大厦认真做好员工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员工档案材料的作用,为大厦人力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奠定扎实基础。

第9篇 z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1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应当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0篇 物业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心文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文档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员负责服务中心所有文件(通知、规定、公函、总结、报告、通报、会议纪要等)及资料(技术图纸、说明书、手册、声像、员工档案、市府法规、车辆档案等)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做到资料系统、准确、完整。

二、保密级文件由档案管理员妥善保管,不得散播其内容,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翻阅、复印、或带离办公室。

三、文件资料存档时要进行合理分类,做到标识清楚,查找方便,并注明保存期限。

四、定期检查存档文件,过期的文件资料,经服务中心领导批准后,做销毁处理。

五、服务中心购置的重要设备到货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说明等材料,并及时归档。

六、服务中心各项活动拍摄的照片、声像材料,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完整,注明时间、地点、来宾姓名、活动内容,交资料室保存。

七、政府往来文件、公司下发的文件须按类别及时存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八、服务中心内部发文须由档案管理员对格式、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编发文号,并在电脑内保存后,交项目/部门经理批准,方可按规定发送,同时发文原件由资料室存档。

九、文件、资料的借阅须按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完善借阅手续。

第11篇 金融大厦业主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金融中心(大厦)业主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业主档安资料的管理。

2.职责范围

2.1文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3.管理规定

3.1档案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真实、齐全。

3.2业主资料要及时归档,归档时要注意整齐,层次分明,便于快速查找,不得零散堆放,也不得随意丢失。

3.3业主档案的内容包括:业主入住登记表、住宅装饰、装修委托申请表、房屋、设备装修申报表、装饰、装修责任书、住户装潢竣工验收表、物业管理公约。

3.4档案资料属于保密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准散播其内容,不准给未经领导批准的人员翻阅,不准复印。

3.5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业主档案调出,如遇特殊情况调出,须填写《文件借阅、复制记录表》,并督促借调人及时归还。

3.6档案的管理环境必须做到'三防'即:防火、防潮、防变质。

3.7日常档案资料检查中发现破损现象应立即进行修复处理。

质量记录:

1.《文件借阅、复制记录表》zc-05/b05

第12篇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 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 (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 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 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3篇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单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来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 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 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造档案材料的:

(三) 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 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现视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蠃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停止。

第14篇 基建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实施规定

基建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实施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工作。

二.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从设计资料,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地质钻探资料,小区规划、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驳岸,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招投标工作文件,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各类合同及附件,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资料,监理文件,施工日志,审计结论及相关财务资料,各种验收证件,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财产移交手续及其它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资料统一由资料管理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资料交资料室存档。资料室所存放的所有资料,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来查阅时,均必须办理手续,随查随还,不得任意携出室外。特殊情况必需借出时,由处领导批准,限期交还。若有丢失,除须作出书面检讨外,还视其情节处以100-500元赔偿。

四.凡属订购、采购各类书籍资料,由基建处统一办理,所需数量由处领导审批决定。需借阅使用,或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者,统一由资料室编目登记,使用者应及时归还或办理移交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视其情节处以赔偿。

五.资料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妥善保存好图片资料、建筑模型。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应及时归档。经资料员收集、整理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后,送交档案馆内存档。

七.归档的文字材料必须用不易褪色的具有较长保管时间的黑色、兰黑绘图书写墨水,而不应用红色墨水、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等。

八.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努力收集归档文件、资料,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做到基建档案完整、准确、无遗失。

第15篇 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车间、办公室基建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和科研产品开发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技术部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档案管理规定内容(1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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