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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系统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0 热度:27

模板系统管理规定

第1篇 模板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

第一节 购 置

第四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 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 租赁

第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 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

(二)钢管有孔洞的;

(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

(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

(五)扣件有裂缝的;

(六)扣件有变形的;

(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

(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 方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

第十九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

(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

(二)悬挑式脚手架;

(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

(四)落地式接料平台;

(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

(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十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

(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

(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三节 方案的论证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物脚手架)。

第二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方案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 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的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进行专家论证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搭设要求

第一节 前期准备

第三十四条 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条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 接料平台的搭设

第四十二条 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 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第四十四条 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接料平台两侧主梁

第四十五条 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等进行硬防护。

第四十六条 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 脚手架的安全防护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 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第四十八条 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m以上;

(二) 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

(三) 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cm;使用木脚手板时,接头处应采用对接平铺,接头处下方必须设置两根小横杆,并用定型化的脚手板卡带固定;

(四) 操作层脚手板与墙体的距离不应大于15cm,超过时应加设脚手板进行有效防护;

(五) 脚手架操作层下方三步架内,必须按照操作层的要求,层层加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内侧与墙体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十九条 脚手架内距地面3.2m处应设置首层安全平网,每隔不大于10m再设层间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内侧距墙体不应大于15cm,大于时应加设安全平网进行有效防护。

第五十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置灭火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第五节 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

第五十一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

第五十二条 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每根立柱底部均应设置木垫板和钢底座。

第五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按要求设置立柱和纵横向扫地杆及大横杆,各杆件的间距均由计算决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模板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2m;

(二) 第一步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8m,其它大横杆

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

(三) 最高一步大横杆与模板支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50cm。

第五十四条 模板立柱顶部应采用可调u型托直接支顶在底模的主梁上,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可调顶托丝杠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

第五十五条 4排及以上立柱的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

(一)模扳支架外围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5-6根立杆或5-7m应在丛、横向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分别连续设置剪刀撑。

(二)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模板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平剪刀撑。

第五十六条 4排以下立杆的模板支架,应在外围纵向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模板支架外围横向外侧立面(即两端外立面)和沿纵向每隔4根立杆从下至上设置一道连续的竖向剪刀撑;当设置剪刀撑有困难时,可采用之字斜杆支撑。

第五十七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脚手架、接料平台、物料提升机及外用电梯等相连接。

第五章验收、使用与拆除

第一节 检查验收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方案编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应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经检查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经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设备部门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五十九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一)基础完工后;

(二)脚手架搭设完10~13m高度,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6m高度后;

(三)达到设计高度后;

(四)操作层上加设荷载及浇筑混凝土前;

(五)混凝土浇注完后;

(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天气后。

第二节 使用管理

第六十条 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浇注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使用过程中,基础应保持稳固、排水畅通,基础周边不得随意开挖。

第六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每周应对下列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一)各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二)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三)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四)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五)安全防护是否严密;

(六)是否有超载现象

(七)规范标准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三节 拆除管理

第六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核查混凝土强度报告,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第六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拆除区域。

第六十五条 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第六十六条 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第六十七条 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施工企业应将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作为重大隐患源实行“标示”管理,要设专人负责,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履行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实行“点控”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行为。

第2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一、瓦斯探头的位置及设置

1、低瓦斯矿井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米处安设瓦斯探头。瓦斯报警点:1%;断电点: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m处、距采区回风巷10~15m处各安装一台瓦斯探头。第一台探头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与低瓦斯回采面相同;第二台探头报警点为1.5%、断电点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回采面采用串联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断电点为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离迎头距离:煤巷小于30m,半煤岩巷小于50m,岩巷小于80m。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该面局扇前3~5m处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以及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0.3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0.2m。

二、监测系统信息管理

1、监测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电脑显示器所显示的信息,记录系统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接到报警、断电信号后,要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

2、监测值班班长必须对监测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送通风区长指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3、监测日报应每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数据、安装位置、主机、动力开关安设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通风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回收工作。在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5、监测装置的井下部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探头的移设由当班瓦检员负责。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每月初通风工区必须填制《矿井监测系统图》,报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各一份。

第3篇 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确保成型生产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生产管理一部重点防火部位划分:

1、天然气运行系统、热媒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沥青系统、沥青烟气净化系统、粉料收集系统。

2、热媒房、余热泵房、成型机、预热螺旋、振型给料机房、沥青净化烟道、带压油类管线等。

第三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于成型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运行,分厂车间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级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检查内容,进行逐级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点检中存在的问题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火灾易发部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岗位人员按照《岗位安全点检表》中的内容进行点检,对各导热油系统、沥青系统法兰连接处、阀门、压力、温度检测点处及各管线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检查保温材料是否煤焦油或导热油浸渍,各连接处有无泄漏。

第五条 班组长对岗位人员的点检监督检查,检查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车间对班组的防火工作及火灾敏感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班长对岗位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落实,岗位人员对所属的设备设施进行巡检,达到共同管理的目的。

第七条 岗位人员本着问题不过班的原则进行处理,能解决的问题自己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汇报,做好记录(时间、存在的问题、汇报人、接受人、反馈意见)。如遇到突发事件按照《炭素厂成型生产系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中的处理程序进行。

第八条 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班长向车间汇报,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班长和岗位同时认真进行交接班和详细交底。根据轻重缓急,联系检修人员,填写消缺单及工作票。当班班长必须落实防火措施,现场监护,共同处理。

第九条 车间根据检修作业的危险程度,督促检修办理动火许可证及危险作业审批,并指派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检修作业完毕后,严格执行检修人员与生产人员的交接确认制度。检修结束24小时内由当班班长再次确认,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条 检修作业动火安全要求

1、设备运行时或油类管线带压时,严禁进行修补,更不允许与明火、电源、电焊接触。

2、重点防火部位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热媒管线上的所有焊接作业,必须进行灭火、降温、回油、停泵。

3、沥青储存罐、沥青管路、密闭容器,动火前必须确认已进行了放散、空气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凡在有可然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地坑、料仓、除尘箱等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进入粉料储存设备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电焊线不容许有破损和裸露现象,防止发生火灾或触电事故。焊接作业完毕后必须详细检查作业现场,并在收工1-2小时内指定专人进行复查,确认无着火源存在。

第十一条 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分公司、分厂、车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步骤进行操作,做好沟通及监护工作。

2、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私自进行火、电焊作业,严禁使用现场管道、设备等做为焊接回路线,如需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使用便携式电焊机时,地线必须搭在焊件上,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摆放明显的检修标识牌,划出区域,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在监护下进行作业。

3、重点防火部位区域严禁流动吸烟。

4、严禁在盛有高浓度粉尘的料仓或储罐中用明火观察料位。

5、高腐蚀场所内的电源线,必须每个生产周期对电源电缆表皮进行检查,对有接头的电源电缆线进行每班多次检查,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6、严禁使用不同型号的电源线对接,防止过热引发着火。对动力电缆有接头的部位定期进行登记检查。电缆桥架上的粉尘应定期清理,防止粉尘自燃着火。

第十二条 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当操作人员发现初期火灾时,立即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告知当班班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扑救,通知电工将着火设备系统的电源断开。上报车间,关闭天然气总阀门,热媒停止生产。当火势严重时,可直接拨分公司火警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19、手机拨打:2786119)、分公司急救电话:(厂内座机直拨:120、手机拨打:275120),报警时必须说明,报警人姓名、着火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伤亡,并在主要路口派专人进行接应。

2、根据着火物质采用相应灭火器进行灭火,油类物质在未断开电源的情况下,严禁用消防水进行扑救。事故一旦发生,要留有专人与上级保持联系,根据险情的轻重,相应安排岗位人员的留守和安全撤离。

3、在抢险救灾的相关人员未到之前,事故处理工作由当班班长负责指挥,相关部门和领导接到应急救援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4篇 门禁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公司在a、b区安检通道、研发试验楼、加工中心车间、浆料车间、前驱体厂房等入口设置了门禁管理系统。门禁系统将按照“分区管理、授权进出、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为顺利实施门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在a、b区安检通道均设有门禁系统,所有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发的员工卡,安检门禁系统均可在对员工身份进行识别后,自动打开门禁放行,同时门禁系统自动记录员工进出门禁的时间。

第三条 员工通过安检通道进入公司时,原则上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需要进行安检管理的工作区域内。

第四条 a区安检通道设有员工个人物品存放箱,供进入a区办公楼、研发实验楼工作的职能部门、分析检测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员工存放不需携带进入工作场所的个人物品。

第五条 b区安检通道设有员工更衣室,供进入b区工作的生产部门员工更换工作服、存放不需携带进入工作场所的个人物品。

第六条 来访人员进入a区,需在公司接待室办理手续,持“来访人员登记单(回执)”才能进入公司,将随身包具存放在安检通道的存包柜内后,由公司授权值班保安刷卡开门禁从a区安检通道门禁进入a区。未经登记出示“来访人员登记单(回执)”的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公司。来访人员离开公司,未出示经办人员签字的“来访人员登记单(回执)”的,不得放行离开公司。

第七条 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公司设有门禁的生产、科研场所,因工作需要进入时,接待部门需提前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门禁授权手续后,方能带人进入。

第八条 公司在研发实验楼、加工中心、浆料车间、前驱体厂房及重点部位场所设有门禁系统,进入该区域的员工,需要使用经人力资源部授权进入的员工卡刷卡开门禁,经门禁系统识别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在研发实验楼、加工中心、浆料车间、前驱体厂房及设有门禁系统的场所工作的员工进入该场所时,持经授权的员工卡,刷卡识别进入。

第十条 其它部门员工需要进入设有门禁系统的场所时,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授权手续,取得“临时授权卡”后,方能进入。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或公司领导同意,在设有门禁系统场所工作的员工不得私自带其他部门的员工或来访人员(包括员工自己的子女亲属)进入。

第十二条 门禁授权管理。

(一)一般授权:一般授权是指公司录用或临时聘用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办理完毕相关录用手续后,根据部门工作需要,所办理的员工卡授权。此类授权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新增员工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制作发放。

(二)临时授权:临时授权是指公司为临时进出厂区的外访人员以工作需要为原则进行的临时授权或公司员工因公需临时进出未经授权的区域时所进行的授权临时更改。此类授权由接待外访人员的部门或员工本人,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申请的形式,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发放临时授权卡。

(三)特殊授权:特殊授权是指公司为经过绿色通道的员工或外访人员办理的贵宾卡授权。此类授权由员工本人或接待外访人员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发放特殊授权卡。

(四)门禁卡申请及授权更改的原则:以工作需要为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各岗位工作性质及工作范围,对员工卡进行授权。

(五)门禁卡授权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中需要明确填写申请原因,授权时间及授权范围等内容,申请表需生产线班组长和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2、门禁卡办理。人力资源部根据已审批的权限范围及申请时间,统一制作门禁卡。员工在业务办理完毕或接待工作结束后,需及时将门禁卡交回人力资源部。

(六)临时授权与特殊授权的审批权限:所有授权门禁卡的发放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根据以下情形给予处罚。

(1)未经授权或经公司领导同意,在设有门禁系统场所工作的员工私自带公司其他部门员工进入本部门或场所者,给予200-500元的处罚,并警告处分一次。

(2)未经授权或经公司领导同意,在设有门禁系统场所的工作员工私自带来访人员进入本部门或场所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并记大过处分一次。由此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报公司另行处分。

(3)当门禁系统出现故障,影响正常进出时,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损坏门禁系统及配套设施,违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并负责赔偿相关损失,情形严重者予以开除。

(4)其他情形者,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附 则:

(一)本规定由党政办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行之日起执行。

(二)附件:《授权门禁卡申请表》

第5篇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保障公司总体安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提高公司安全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全有效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系统防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和操作员密码,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解决并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核准后以紧急发包或紧急请购处理。

(五)配合公司保卫处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和维护工作。

(六)由专管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手册的规定操作和使用。

(七)相关负责人员每周须对监控视频进行查核,应不少于4天的录像抽查,并记录查核表,表如附件1。

三、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

(一)现场监控:

1、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2、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3、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巡检,事后做好纪录。

4、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5、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专管员或是电工,专管员或是电工无法处理的,上报设备保全处,由设备保全处领导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6、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7、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或是电工,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8、定期清理透镜表面,保持镜面清洁;定期清理会遮挡红外对射探测器的障碍物,如树枝、树叶等;定期检查红外对射探测器是否固定牢固等。

9、专管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10、建议系统制程监控不做录像保存,防弊监控(如柴油口,仓库…)建议录像保存周期二个月。

(二)行政监控:

1、警卫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45天(个别单位视情况而定)。

2、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时不得脱岗;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3、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4、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5、现场查核关于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

6、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巡检,事后做好纪录。

7、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8、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部门专管员或是电工,专管员或是电工无法处理的,上报公司设备保全处,由设备保全处领导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9、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10、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四、图像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专管员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三)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五、相关考核:

(一)利用监控电脑进行网上聊天、收发电子邮件、玩游戏等。

(二)未经公司许可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的。

(三)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摄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正常监控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使用部门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使视频图像模糊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六)视频监控系统损坏24小时内,使用部门没有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第6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服务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一、 安全监视系统:

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监控系统:

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三、 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机电处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机电处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感器。

5、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有特殊情况除外)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0日,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运行。

8、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检测值班员及工区,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安全监控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联的单位拿出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10、调度室应有一定数量的监控设备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测室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技术资料:

负责检测的单位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第7篇 斜井人车系统人员配备及管理规定

1、斜井人车服务的绞车司机、信号工、人车、绞车维修工,必须接受工种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并作到持证上岗。

2、在一条斜井人车轨道工作的司机、信号工、要固定岗位,不准随意换岗。

3、提人绞车每班必须配备两名司机、升降人员时,必须一人开车,另一人监护。

4、每班要有监察人员或指定专人在乘人地点维持乘车秩序,人车开动时乘人要离开人车0.5米以上。

5、每班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或非专职人员顶岗作业。

6、各主要乘人地点,绞车房必须悬挂工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8篇 s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 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 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 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第9篇 二氧化碳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进一步明确二氧化碳系统的检验、保养要求及二氧焊机进出舱要求,使其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二氧化碳系统的安全管理。

3 定义

二氧化碳系统:包括二氧化碳主管路、码头气包、分支(软管)、分气包、二氧气瓶、二氧焊机。

4 职责

4.1 设备动力部负责对二氧化碳主管路、码头气包的巡检、维护工作,确保供气系统正常运行。

4.2 船体一车间气站负责安装临时管路、分气包,检查临时供气管路、上船分气包、软管是否符合使用安全要求,及时处理泄漏等情况。

4.3 船电车间设备组负责二氧焊机发放时的完好性,对报修的设备进行及时修理,对二氧焊机的保养负责,负责及时更换二氧焊机的供气管。

4.4 各二氧焊机使用队伍负责焊机日常的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船电车间设备组,确保焊机使用时的完好性。

5 管理要求

5.1 二氧化碳系统颜色标识要求

二氧化碳主管路、码头气包、分支(软管)、分气包及二氧焊机的供气管全部为黄色。

5.2 巡检、维护要求

5.2.1 设备动力部安排专人每周进行一次主管路、每两天进行一次码头气包的检验工作,在每半年进行一次主管路的常规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点检卡(见附件1)需挂气包箱内,当日检查合格后使用打孔钳在点检卡上打孔。

5.2.2 在需进入廊道内检查或保养必须实行双人制,进入前必须进行测氧测爆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5.2.3 船体一车间安排专人每天进行一次临时供气管路、上船分气包、软管的日常检验工作,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软管的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点检卡(见附件2)需挂分气包上,当日检查合格后使用打孔钳在点检卡上打孔。

5.3 施工人员使用焊机前检查要求

5.3.1 各施工人员在使用二氧焊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需立即上报船电车间设备组,设备组应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维修。

5.3.2 检查要点:

a) 检查电源线有无破损;地线接地是否可靠;导电嘴是否良好;送丝机构是否正常;极性是否选择正确。

b) 检查保护气体气路系统包括气瓶、预热器、干燥器、减压阀、电磁气阀、流量计。使用前检查各部连接处是否漏气,气体是否畅通和均匀喷出。

c) 检查气管是否有泄漏或破损情况。

5.4 二氧气瓶的管理要求

5.4.1 在现场使用的气瓶必须进行有效固定、严禁散放,以预防倾倒事故的发生。

5.4.2 使用的气瓶不能接近热源,露天使用特别是夏季使用要有降温措施,避免气瓶超压爆炸。

5.5 二氧焊机的进出舱要求

5.5.1 施工队伍需使用二氧焊机进舱作业前,必须填写《密闭舱室二氧焊机使用申请表》(见附件3)进行书面申请,经工程主管、安全主管审批后后方可施工。

5.5.2 施工人员向舱内溜放二氧焊机时,下方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或有人接应。

5.5.3 中午工作结束后二氧焊机可以不出舱,必须保证关闭电源、拔下气源,晚上工作结束后二氧焊机必须出舱。

5.6 其他要求

5.6.1 在进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时,为防止二氧化碳往低处流动沉积,应提前封闭双层底等入口处,无法封闭的,必须确保有风袖在双层底等内进行有效通风。

6 发文部门与生效日期

本制度由安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于2007年5月20日起开始实施。

7 附件

附件1:《码头二氧化碳气包点检卡》

附件2:《二氧化碳分气包点检卡》

附件3:《密闭舱室二氧焊机使用申请表》

第10篇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部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网、省公司(局)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主业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七条多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多经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并负责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并执行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负责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组织,并保证安全网络的正常运转。

4.亲自主持本单位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反措、安措)并督促落实。

5.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企业分管领导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围的第一责任者;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岗位都要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督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2.监督安全生产计划、“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

3.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安全录相等。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检查安全日活动及效果,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检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等。

5.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6.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检查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1.有权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处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反映。

3.有权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属企业的生产人员,享受同级生技人员的待遇,各级行政领导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真正有职有权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对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负责。

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作到:

1.自觉遵守国家、上级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2.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

5.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及各项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均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各自的规模及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派任资质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从事工业生产、建筑安装的多经企业,其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10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企业的车间(队)、班组、店堂、仓库、摊点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企业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多经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工业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多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并对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从事非电力行业工作的多经企业应针对有关的行业特点,执行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或本企业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应每年召开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多经企业安全自查、互查、联查,不断提高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各多经企业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条多经企业每年要制定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好目标的层层分解。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和“反措、安措”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多经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任务忙闲做好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多经企业年末要发动职工搞好自下而上的安全总结、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多经企业的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任职上岗资格,任职期间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从事电力生产、建设有关工作的上述人员的培训、考试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多经企业的专兼职安全人员、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及全体职工每年应进行系统的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该工作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招收录用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

以上培训、考试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多经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三十条多经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农民工、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

第七章 现场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生产现场应环境整洁,道路畅通。采光充分,通风良好,电气、机械装置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第三十二条针对生产的不同情况,做到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尘、防触电、防窒息、防塌方、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第三十三条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安全人员、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遵守现场纪律。

第三十四条多经企业应依据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生产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起重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多经系统管理和经营的小火电、小水电等及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同主业一样。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多经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自建的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验、调试和生产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工业部有关安全及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卫生设施必须同设备一起投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多经企业管理的小火电、小水电等设备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使其具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多经企业的电力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主业“双达标”的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和提高其完好水平。

第九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多经企业作为承包方时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都应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承包主业的电力生产建设任务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四十一条作为发包方,多经企业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资质,承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与所承包工作相符的资质、相应的实际能力及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多经企业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多经企业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多经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时向多经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安监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多经企业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主办单位,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十六条调查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企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多经企业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多种经营的主管部门、各多经企业都应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多经企业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四十九条对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五十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第11篇 给排水系统养护管理规定

给排水系统养护规定

1室内给排水管理

室内给排水系统基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1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内的管段称为引入管。

1.2室内管网:由地下管道、立管、水平干管、支管等组成。

1.3配水点:水龙头、消火栓、用水设备等。

1.4其他设备: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消防等级而设置的加压稳压设备、高位水箱及贮水池等。

1.5给水附件:阀门、消防系统的各种阀等

室内给水系统基本上时由以上部分组成,而对不同的建筑物由于性质不同、要求不同,而使室内给水系统简单或比较复杂。

2内给水系统的分类

2.1生活给水系统

包括饮用水及卫生设备冲洗用水,一般饮用水与洗涤用水合用一个系统,这样对有严格的要求,尤其当设有贮水池、水箱等取水及供水设备时,在施工中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合理的洁具冲洗方式 避免水的污染,并严格保证管道的严密性,防止器乐管道及周围环境的污染。

2.2消防给水系统

2.2.1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必要性

厂房、车房、超过800个位置的影剧院及礼堂、体育馆;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及展览管、商场、门诊及病房楼;教学楼、办公楼、图书管;超过6层的塔楼住宅;底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楼;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及木结构的古建筑;其他性质的超过5层的公共、民用建筑等必须有。

2.2.2消防栓系统

主要由管道及消火栓箱组成,消火栓内有水枪、水龙带及消火栓(带有求形阀门的龙头),消火栓口径有50mm、65mm两种。消火栓系统设备保持着一定的水压,发生火灾立即打碎箱门上的玻璃,打开消火栓,水即可通过水龙带及水轮喷射,消火栓可明装也可暗装,消火栓由单口核双口两种,并可带自救式转盘装置。

2.2.3自动喷洒消防系统

自动喷洒消防系统时火灾发生时布置在房间顶棚下面或吊顶上的喷洒自动喷头,同时发水质应出报警信号的消防系统。自动喷洒系统主要由火灾报警阀、阀门、止回阀、喷洒头及管道组成,对高层建筑需设置加压稳压设备。

自动喷洒系统的安装:喷头安装在吊顶上时,应配合土建吊顶的平面布置、高度、及吊顶做法,在设置喷头的房间内,喷头距墙面应部大于1.8m;喷头之间不应大于3.6m,并案设计要求选择喷头的动作温度。当选用玻璃泡式自动喷洒头时,平时玻璃泡顶住喷头内的阀片,使水不能流出,当发生火灾时,室内温度升高使玻璃泡内所充的易挥发的液体蒸发而体积膨胀,膨胀到一定程度时玻璃泡即破碎,阀门被管内的水顶开,使水沿着喷头下部齿形挡水板向四周水平喷射。喷头之间的距离应保证覆盖面积。喷头布置:当室内采用的吊顶为铝合金龙骨矿棉板时,为了布置方便美观,采用矿棉板(或其他材料的板)以选择600mm

第12篇 景洲大厦小区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景洲大厦小区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6版)

为保证物业安全及延长监控摄像系统使用寿命,发挥其正常功能,特作如下规定:

一、值班保安应按照操作程序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调试和作其他用途。

二、图像模糊或跳跃不清时,值班保安应按正常程序重新操作,如无法消除故障,通知机电班检查修复。

三、如遇失去图像或失去报警功能等严重故障,工程部应通知厂方派员维修。

四、机电班每周检查红外线探头及摄像头一次,对报警迟钝、转动失灵、松动、生锈等故障即时维修;每月用清洗带清洗录像机一次,并填写《设备保养纪录》。

五、故障期间,巡逻保安须加强物业周边的巡查,以防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六、值班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应对可疑点放大摄录,并通知巡逻保安前往查看核实,以防止事故发生。

七、告知客户爱护监控系统,对损坏行为追究责任。

深圳金风帆物业景洲大厦管理处

第13篇 zz园区停车场管理系统巡视维护规定

园区停车场管理系统巡视维护规定

1.0巡视维护项目、周期、要点及质量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周期巡视维护要点质量标准

1主机/车场每月1.表面清洁;

2.检查润滑系统情况;

3.感应式道闸系统是否正常;

4.电缆接头有无松动

5.反光膜无脱落1.外观清洁,无尘。

2.电脑显示正常,与现场控制设备通讯正常。

每季1.挡车杆完好

2.箱门箱盖密封性能

3.齿轮是否良好

每年1.限位开关是否紧固、位移距离

2.检查各触点接触、接地良好

3.箱内各部件是否紧固、内外整洁

每季1.固定箱体,对有锈蚀、变形的部位进行处理。

2.调整读卡器的灵敏度。

3.整理箱内线路,紧固接线头。

4.对过热、烧蚀的线头进行处理。

2.0根据《设备设施管理程序》中的责任分工,值班人根据本规定第1.0项进行日常巡视维护,并把异常情况记录在《值班记录》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派工单》进行维修。管理处其他人员若发现系统设备异常,及时通知设备责任人或值班人员处理。定期维修保养的根据保养计划周期实施并记录在《车库收费系统月保养记录表》、《车库收费系统一级保养记录表》、《车库收费系统二级保养记录表》;异常维修的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3.0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3.1《设备管理程序》

3.2.《设备维修记录》

3.3《派工单》

3.4《车库收费系统月保养记录表》

3.5《车库收费系统一级保养记录表》

3.6《车库收费系统二级保养记录表》

第14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15篇 某园区消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园区消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目的:

旨在规范监控中心管理,充分发挥监控中心的监测、报警功能,确保小区的人身、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所管辖物业服务中心各消防监控中心。

3、消防监控中心岗位管理规定:

3.1熟练掌握监控中心,消防报警系统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设防设备的分布情况。

3.2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岗位所使用的设备和其它物品当班者应对使用的设备和物品负有全部责任。交班时应对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完好程度进行检查登记。

3.3做到及时发现监控上的各种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岗位。消防系统报警或接到报警电话,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就近的保安员赶赴现场予以确认。同时详细做好记录。

3.4与固定岗、巡逻岗经常保持联系。随时通报有关情况,处理各类事件,并及时报告领班。

3.5对监控报警仪器做好经常性的清洁保养工作,当监控、报警仪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工程组,并协助工程部尽快排除故障,做好详细的记录。

3.6对于联系工作的电话或来访客人,要热情礼貌地应答接待,对业主、商户、客人打错了或误打了报警电话接听时也要做到相互之间友善的沟通并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误会。

3.7对无故进入监控中心的员工,应立即劝其离去,并记录其工号,如有领导进入要在值班本上做好记录。

3.8做好对讲机电池充电,公共钥匙领用及记录工作。换电池,领用钥匙应通知当值领班。3.9保持岗位内的清洁卫生,交岗前应对岗位内进行整体打扫,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3.10值勤时正确使用和保管岗位内所有物品,当班者对本班组使用物品负有全部责任。

3.11对需要移交下一班组处理的工作,应做好书面记录,口头移交,每班组值勤人员应完成上班移交的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本班值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12 监控录像保留一周。

3.13 发挥工作主动性,积极参加培训,搞好团结协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4.程序

4.1消防监控中心是小区处理应急事件的指挥扭。未经准许员工不得无故进入。

4.2消防监控中心的设备、设施随时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对于突发事件的区域,消防中心值班员要将摄像镜头进行跟踪拍摄,并同时注意区域周围动态。

4.4发生报警,要迅速通知附近保安员到场确保是否属于误报。如误报作消音处理并作记录,如属于报警,按报警流程执行。

4.5消防监控中心要配置室内温度计,正常室温处于25℃左右。

4.6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中心检测,必须凭工程部的签章方可有效。

4.7消防、监控中心不要有其它杂物置于其间,严禁吸烟等行为。

4.8消防监控中心,必须配备相关数量的消防应急器材,以备急需。

4.9消防监控中心必须二十四小时不能离人,如上洗手间要通知消防巡逻或领班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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