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 职责
1. 安全部负责安全培训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安全部进行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控制。
3. 各单位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控制过程
1.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等。
培训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厂级安全教育(一级),新员工入厂后,在分配到工作单位之前,首先进行厂级教育,厂级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协助实施,时间为32学时。内容主要有:
① 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②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④ 有关事故案例等;
⑤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有关内容。
厂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后分配到工作单位。考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
(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应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组织。时间为24学时。内容主要有:
①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③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④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⑤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⑥ 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⑧ 有关事故案例;
⑨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三级)教育,由班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为16学时。主要内容有:
①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②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③ 有关事故案例;
④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教育结束后,还要组织新员工进行讨论,提高其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4. 新入厂员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应按规定填写本人安全教育档案。
5.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6. 新入厂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段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方可独立顶岗。
7. 凡属民工、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1)对民工、外包工、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单位负责委托安全部进行不少于8小时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本公司生产特点、入厂安全须知、从事工作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考核合格,经施工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同意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2)进入厂区办事、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太多。教育内容: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8. 日常安全教育
(1)公司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安全教育,举办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宣传画、黑板报、安全专栏、安全讲话、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活动。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公司各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①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公司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② 职能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③ 安全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④ 安全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3)安全活动主要内容有:
① 传达上级近期指示,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
② 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③ 分析事故,查明原因、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④ 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的知识教育;
⑤ 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进行技术表演;
⑥ 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竞赛;
⑦ 发展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讨论解决安全生产缺陷;
⑧ 表彰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判各种错误倾向。
(4)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5)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部进行安全教育。
(6)适时组织“安全生产月”、“百日竞赛”、“消防宣传日”活动,及季节性的安全教育。
(7)中层领导干部和班组长,在进行公司管理轮训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新聘任的领导干部由安全部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教育。
(8)公司内岗位调整(包括车间内岗位变动)及脱岗一年以上的员工,必须对其再进行车间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9. 安全考核
安全部每年要组织1次全体员工安全知识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个人的安全教育档案上,并作为晋级和评比的依据之一。
(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2)其它干部的安全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② 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③ 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④ 本公司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⑤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⑥ 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⑦ 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⑧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3)员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②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③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④ 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⑤ 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⑥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⑦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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