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校管理规定模版
学校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国家主席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 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 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第十条 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一条 少体校按学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少体校招生,对拟招收学生进行体检和选材测试。
第十二条 少体校招生后,应当对招收的新生进行试训。经试训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仍回原学校。
第十三条 少体校录取的学生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思想品德与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 少体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教学活动应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第十五条 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选用国家审定的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少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
第五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八条 少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
第十九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少年儿童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第二十条 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少体校应当坚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超负荷训练,禁止体罚。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 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公办少体校文化课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
第二十五条 少体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少体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六条 少体校教师、教练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少体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少体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少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少体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政府申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少体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少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一条 少体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少体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少体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少体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少体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少体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学校网络用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校网络及用电设备的安全,防范安全风险,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网络及用电设备更好的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明确管理责任。
本着“谁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所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含内部电话机)、电视机、打铃仪、饮水机等所有用电设备均由所在办公室的使用者负责,具体分工如下:张旭良老师负责学校微机室、广播室以及学校网络服务器、路由器等设备的安全工作,负责网络及计算机安全的指导以及恶劣天气(如雷击)的预警工作;陈同良主任负责内部电话控制系统和打铃仪的安全工作;其他办公室、宿舍内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安全工作,均由所在办公室、宿舍的工作人员负责,低、中、高三个办公室内的用电设备由级部主任负责;各专用室内用电设备的安全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各班级教室内的用电设备安全工作由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负责。
二、加强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上述各分管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各办公室要关好门窗,防止盗窃事件的发生。各办公室的计算机用户,要爱惜学校配备的计算机设备,不利用计算机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工作,要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要文明上网,不浏览恶意网站,要抵制不良诱惑,防范感染病毒或被恶意攻击造成计算机瘫痪。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由王磊老师予以解决;若因使用不当等人为造成计算机损坏,一经查实,由责任人予以维修或者赔偿损失。
三、防范遭受雷击,任重而道远。
由于我校地处山区,属雷击多发地区,各用电设备的使用者必须密切关注天气状况,若遇雷雨季节,必须做好防范雷击的工作。王磊老师要做好安全预警工作,发现有雷击迹象必须及时通知各办公室,各办公室负责人要及时拔掉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插头,同时要拔出网线插头,确保一切用电设备不遭受雷击,将雷击的威胁降到最低。若因人为原因致使用电设备遭受损失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若不能查明原因,由所在办公室的全体工作人员予以赔偿。
四、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班主任老师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的教育,教育学生爱护学校和班级中的用电设备,如计算机、录音机、饮水机等,并正确使用这些用电设备,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用电设备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班级用电设备的管理者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若因使用不当造成班级用电设备的损失,由所在班级负责维修或赔偿。
五、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泽山小学
第3篇 二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丰东二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食堂、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华晶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精神,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编制的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复读、开除等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转学
外市、县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入的学生,应持有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加盖县(市)文教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加盖保定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给编制新学籍号的转学证和《**省**市(县)普通初中学生档案》,办理转学手续,方可加入本校相应年级学习。
本校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出的学生,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休学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长时间学习,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身体没有康复,还需继续治疗,班主任向教务处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学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凭请假条、药费单据和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持休学证到文教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可办理休学。
初一年级学生在入学时间一个月内不允许休学。
初三年级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内不允许休学。
赞助生一般不允许休学。
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学年,若一学年后还不能够复学,则为自行取消学籍。
三、复学
按上级规定,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若休学一段时间后,经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须本人申请并出具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书,由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提前复学。一般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复学:若休学时间为四个月以内(从请假开始算起),需收取就读费600元;若休学时间为五个月及以上,收取就读费300元,并交纳相应数额的住宿费和取暖费。跟下一年级就读(指一学年之内)。
若休学一学年复学时,不再收取就读费和其它费用。学生复学持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康复诊断证明书、休学证和就读资费单据,由教务处安排到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四、留级、退学、开除
(按省教育厅规定办)。
以上规定从2008年12月12日开始执行。
第5篇 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2
大学校园绿化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校已取得的绿化成果,把我校校园建设成环境优雅、文明整洁,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并参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医科大学校园范围内的所有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zz医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校园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服务队负责校园绿化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绿化管理的具体范围是:
1.校园内道路两侧行道权及附属绿化带。
2.校园内各游园等专用绿地。
3.校园内各庭院及庭园绿地。
4.家属区及生活服务区各庭园地。
5.校园内尚未绿化的预留绿地。
6.公共卫生学院后人工湖。
第五条 动员并组织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履行全民植树义务,提高我校绿化覆盖及绿化水平。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协助绿化办搞好学校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校园绿化总体规划由后勤服务集团制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由后勤服务集团综合服务队具体组织并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种新建项目中,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地和绿化经费,每项建设工程留用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30%,具体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校内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毁损校内任何树木。
第十一条 校内各种基建及管线项目施工中,确需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须事先向后勤服务集团办公室申报,经主管校长批准, 方可施工。 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应缴纳绿地占用费和团体林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庭院的单位须在后勤服务集团相关部门指导下,搞好本单位的庭院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苗圃、花圃的建设,培育优良种苗,保证我校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绿化的管理,搞好校园绿化植物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药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增加绿化指标,努力提高绿化质量,因地制宜,逐步增设山石水体及园林小区的配置,同时要搞好重点区段的盆花盆树的摆设。
第十六条 禁止开荒种地,对校内的预留地或荒地要按计划逐年绿化,力争短期内全覆盖,对已有绿地要加强维护。
第十七条 保护古树名木。宣传教育群众不断提高文明素质。
第三章 奖罚规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其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及罚款并通报全校:
(一)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砍伐、移植、修剪、毁损校园树木和其它园林没施的;
(二)损坏地被植物和花草树木的(包括践踏草坪);
(三)往绿地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四)在绿地内进行土壤作业的(包括种地);
(五)在绿地内砍柴放牧、埋坟修墓的;
(六)在绿地内临时搭设棚户、围墙、架线的。
第十九条 对限期清退占用绿地的,期满仍不退还绿地者,除按三至五倍缴纳绿地占用费外,校绿化办或其授权单位将强行将其迁出或拆除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条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一条 拒绝或阻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交由公安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常关心绿化工作,维护校园环境,对校园绿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后勤服务集团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罚款规则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之标准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学校基建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处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凡属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投资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招投标之前,严格审查设计图纸,除大中型设备以外,一律按图纸设计招投标,尽量减少甩项。
第二条 工程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由甲、乙、标底单位三方共同确定合同价格,一次包死,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三条 遇基础不得不变更投资的部位,需严格按原定结算办法执行,并及时填报投资报告单。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包括图纸会审的内容)需要变更增加投资时,凡是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事前填报投资增加报告单,批准后方可实施,3000元以下必须报施工技术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增加投资报告单是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无报告单者(3000元以下无施工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甲方指定厂家的材料价格,要严格按程序确认会签后提交施工单位做为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送交财务、档案各一份备查。
第七条 造价管理科审核工程进度时,按预算合同价、变更增加投资价予以审定。
第八条 工程统计要及时将增加投资列入计划,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7篇 学校库房保管员验货流程管理规定
学校物业库房保管员验货流程管理规定
(一)保管员应根据采购订货单进行验货,无单不收货。
(二)验收货物是应根据采购单逐一核对商品名称、条码、规格、数量以及商品日期,并根据验收情况制作《商品验收单》。
(三)库房保管员在核对《商品验收单》后,为供应商开货款欠条,并签字确认。
(四)供应商如有返货,应及时予以处理,退返单应单独开具,不可在货款里予以冲抵。
第8篇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规定范例
根据**区教育局文件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安排好学校的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具体流程为:
(一)、对修缮工程中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操作。
(二)、对20万元以下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自主安排,但须经过招标程序(或校方内部议标)决定,办妥各类相关手续。
(三)、图纸设计须有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审图后办妥有关手续方可施工。
(四)、所选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等级资质,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报送校产站备案。
(五)、开工前须签定施工合同及安全合同,开工时间最宜在学校放假期间,且施工场地周围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
(六)、校方应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七)、工程结束须验收合格才能使用,有关图纸资料交校产站备案。
(八)、工程审计应有政府认可、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
(九)、在实施过程中应廉洁自律,接受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9篇 晶华学校机房使用管理规定
华晶学校机房使用管理规定
一、微机课前,必须排队,保持楼道肃静,禁止喧哗。
二、进入机房时,换上干净的拖鞋或鞋套,按顺序进入,不得拥挤。
三、按老师指定的座位上机,不得高声言谈,四处走动。
四、应按老师要求及学习内容操作电脑,不得进行非学习内容的操作,更不能玩游 戏。学习网络知识,上网时不准聊天。
五、保持机房清洁卫生:严禁在机房内吸烟;严禁在机房内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 蚀性和强磁物品;严禁学生在桌子、墙壁上乱写乱画;严禁吃零食、喝饮料特别是瓜子 、口香糖;严禁乱丢垃圾、果皮、纸屑杂物。如有发现,严肃处理。
六、操作计算机按操作规程进行:开机时,先开显示器,再开主机;关机时,先关 主机,再关显示器。不得频繁开启电脑电源开关(POWER键),不随意按复位键(RESET 键)。严禁在电脑通电状态下插拔各种电脑配件。
七、在学习期间,如发现计算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关机,并向老师报告,等待处 理。
八、上机前要检查桌椅及计算机,发现损坏要向老师报告,损坏责任为上一次上机 者。自己损坏的要主动报告,承担责任并赔偿。
九、卫生清扫制度
为了保持机房整洁,使之更好地为教学服务,充分发挥其窗口单位功能,特制定以 下制度:
1、机房卫生目标:微机、桌椅摆放整齐划一,地面、桌面、设备表面干净,无可见 灰尘;
2、微机课严禁拖堂。课后由学生(六人即可)轮流整理机房。要求:显示器、鼠标 、座椅呈三条线,地面、桌面无遗留废弃物。
3、每星期安排两次彻底清扫,由指定班级轮流进行。要求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标准。
4、调节适宜电脑存放的温度、湿度、负离子浓度。门窗要密封,防止外来粉尘污染 。
第10篇 雷锋学校现金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现金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保护国有资产,加强我校的现金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只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现金收支结算,并接受银行监督。
第二条 学校设置专职出纳,负责办理学校各项现金业务。学校的各项正常收费应当及时缴存银行,不得从中坐支。
第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
(1)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研教改、教学成果等各项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各项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现金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五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能够收取的各项收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财会室的库存现金限额应在保证学校3天的日常开支下,不超过三千元。
第七条 各科、室、年级组、教研组、保健室、图书馆等不得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由学校收缴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人原因不得借支公款,工会会员如有特殊困难经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在工会账借支。各部门和个人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学校借支的,其程序等同于报账程序。无特殊原因,借支后一个月内必须报账,财会室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九条 教职工在报账支取现金时,原始凭证上至少应有一位证明人证明签字。
第十条 由于现金余款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原则上星期五下午不报账。因特殊原因需在周末开支现金的,应最迟在下午四点前向总务科长报告计划,以便支取现金。
第11篇 学校学生上下学及出入大门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护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强化责任机制,积极预防和减少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及学校大门口安全事故,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潍坊市机械工业学校学生上下学及出入大门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下学要求
1、学生上学、放学时遵守交通规则,步行要走人行横道,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并按信号指示行走。
2、学生上学、放学时在校外30米内禁止骑自行车,校内禁止骑车,进校门要下车推行。
3、家长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只允许在校门口30米以外等待。
4、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严禁在公路上追逐打闹、并排骑车,横穿马路要停车观察左右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可通过。
5、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不准骑开机动车辆及电动车。
6、学生上学、放学乘公交车不挤、不抢,上车后不大声喧哗,做到尊老爱幼,文明乘车。
7、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应提高警惕,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和可疑人员,要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8、学生要按时到校,每天到校时间最早为预铃前半小时,不得提前到校并在校门口聚集,否则将按规定给予处理。放学后应马上离开学校及时回家,严禁在校门口附近逗留、打闹或聚集。
9、学生过大周往返校不准乘坐无牌、无证、车况差和超员的车辆。其他具体要求见《学生过大周管理规定》。
二、出入大门要求
1、学生在校11天不准出大门,因病等特殊情况办理出门证必须经政教处审批,门卫室存档。
2、不明原因中途返校的学生,门卫室值班人员通知班主任领人。
3、外来人员接走学生,必须经政教处、班主任任落实后方可放人,特别注意,防止未经允许在车辆中带走学生情况的发生。
4、学生进出校门要自觉佩戴胸卡,遵守单行放行要求,且自觉接受保卫科值班人员和值班校干身份验证。
5、严禁学生在大门两侧闲谈,若确有急事需经保卫人员及当日带班领导许可,并及时处理立即离开。
6、值班人员有权要求出入校门学生对自己的书包、行李箱、行李袋等进行自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对不配合者交由政教处处理。一经发现违禁物品等,一律没收并登记在案。
三、违规的处理措施
对违犯以上两个具体要求的学生,由当日值班领导及保卫人员记录好,交由政教处处理,政教处将按照《学生千分制管理办法》及办法补充意见具体要求,进行教育及扣分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校纪处分。
四、领导及保卫人员值班要求
1、当日带班领导在学生上下学时间必须亲自带班,不准擅自离岗,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当日带班领导具体安排分工值勤,要求至少三人在校门口维持秩序,一人在学校外大门口附近巡视,一人在校园内巡视,防止意外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当日带班领导及保卫人员在重点时段(学生上学前、放学后及夜间)、重点区域(校内的重要部门、重要设施,校门外100米范围内)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维护校园及周边正常秩序。
二○一○年五月三日
第12篇 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师专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宿舍成为安全、整洁、优雅的生活、学习场所,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调配由后勤管理处宿管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和占用。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未经宿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床位者,视其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三天内)离校。
(三)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二条 安全管理
(一)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经商、租赁活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校人员,不得留宿异性。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以外进出宿舍应主动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学生证和有关证明,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
(四)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带入学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注意防火,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生火煮饭,不准在宿舍焚烧纸物,点蜡烛或燃放鞭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脑网线等,严禁保存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甚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房门钥匙,数额较大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外出时关好门窗,反锁好房门,严禁学生私配钥匙和借用钥匙;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第三条 卫生管理
(一)宿舍公共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打扫,住宿人员做好维护工作。寝室内务由住宿人员自行打扫,并接受宿舍管理员的检查。
(二)学生必须将寝室内垃圾倒入楼道内固定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扫入楼道,并对室外责任区包干负责。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爱清洁,讲卫生,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乱倒脏水和饭菜。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写,乱贴,污染墙壁和门窗。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管理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宿舍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和起床。
(二)禁止在宿舍内打闹,喧哗;禁止酗酒、猜拳、赌博;禁止自行车等进入宿舍内停放。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格控制音响,保持宿舍安静,晚自习时间和午休时间,不准学生开放录音机不准学生吹奏乐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禁止学生在宿舍楼道、门口乱扔放车辆和其他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踢球或操动体育器械,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宿舍关门后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外出,晚归学生需登记说明情况,经管理员验证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家具、水电管理
(一)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室内的家具、设备搬动,调换或拆作它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损坏门窗、丢失家具设备要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须爱护公物。如遇门锁失灵、水管破裂、水龙头失控、下水道堵塞等,应及时报修,由宿管中心联系处理。
(四)学生宿舍免费用水、用电额度由学校规定,超过部分由宿舍内学生自行支付。
第六条 学生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解释,适用住宿于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13篇 关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1】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更好地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计划,量入而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
每一张原始单据要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严禁白条入帐。
2、学校的财务人员必须坚持财务工作制度,坚持会计原则,履行会计义务。
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
财务人员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
正确行使会计职权,不徇私情,拒收拒付乱收乱付的条据。
3、学校勤工俭学财务人员负责做好商店、食堂的核算记帐,把每天的商店、食堂的收入交到学校财务室,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室给勤工俭学拨一定的周转金,商店和食堂需要购物时,由勤工俭学财务人员把条据分类整理好,每张原始票据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财政内部票据,再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划拨款。
勤工俭学财务人员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
做好商店和食堂票据档案的管理。
4、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经费入户,杜绝坐收坐支,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经济制裁。
5、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教委下发的《代收代办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代办资金,严格禁止乱收乱支。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2】
一、学校财务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
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
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a)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b)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c) 学生学杂费收入。
d) 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e) 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a) 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b)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c) 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 经费使用管理
1、 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a)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
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
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b)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
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c) 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
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d) 财务部门各岗位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造清单送交主办会计汇总,编造移交清册,送交学校档案管理。
e) 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和超支的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 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学校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的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3】
为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各种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勤俭办学,使有效的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
一、严肃收费政策,严格收费手续
1、学校的收费严格的按照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的“一费制”收费方案》,严格执行,公示收费。
2、按照上级财务规定,严格的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的收费资金先缴财政专户,转回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1、经费的使用,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须填写申购单,由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使用经费在五千元以上须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并制定实施方案方可实行。
2、学校所需的物品,统一由总务处购买,并做好登记,然后发放,并签好领取手续,非经学校批准的,一切个人购买的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3、购物发票必须经审查实属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报销发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签字(校长、总务主任、会计、经办人)方可报销。
4、任何人不准挪用学校公款,教师出差办事使用资金一律自行垫付,回校结算。
5、学校的财务章由出纳员保管,法人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由会计保管。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四、学校代收代管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执行,合理收费,定期结算,做到多退少补。
五、国家推行的学生“一补”政策,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级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操作执行,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实施方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每年度向全校教职工通报学校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七、学校的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帐,天天盘点库存现金,月月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帐据相符,不出差错,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限额500元以内,不准公款私存。
八、会计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结算工作,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九、加强票据管理,收费票据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十、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十二、学校校舍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出租出借。
十三、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要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妥善保管。
第14篇 师范学校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师专学校空调使用的管理规定
为科学、规范、安全使用空调,减少浪费,降低损失,养成良好的节约能源、高效使用空调的习惯,提高节约环保意识,结合相关国家规定和地区季节气温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一、每年夏季和冬季来临之前,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对校内需要除尘、检修的空调进行维护,确保空调的安全运行。如遇空调使用障碍时请及时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报修,切勿自行动手。
二、为贯彻勤俭节约、节能减排、科学合理使用空调,规定如下:
1.夏季室外温度高于30摄氏度后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外温度低于6摄氏度后开启制热系统。
2.使用时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5摄氏度(≥25℃),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20℃),一方面能节约用电,另一方面以免空调长时间工作,造成压缩机发热、发烫,影响正常使用,再有,室内外温差过大,容易感冒或引发疾病。
3.空调使用时,应先关闭门窗,坚决杜绝开门窗使用空调现象。
4.室内无人时禁止开空调预热或制冷,外出办事超过一小时室内无人时要关闭空调。
5.下班要提前15分钟关闭空调,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负责关机。
三、为防止使用空调出现安全问题,要求人在空调开,人走空调关。我校很多空调使用时间较长,线路已经出现老化,无人时开启空调极易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长时间不用空调应将插头拔下,做好防尘处理,同时将遥控器内电池取出。
四、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功能场馆空调的安全科学使用负责,请各单位做好检查、记录和报修等管理工作。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专项落实检查,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五、本规定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15篇 双语学校教职工办公电脑的使用和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双语学校教职工办公电脑的使用和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便办公电脑使用得当、维修方便、责任明确,参照州台一中相关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一、每位一线教师必须拥有笔记本电脑,应用于日常的教育教学及管理之中,所用电脑需更新的,原则上鼓励自备。
二、学校将在每年的6月25日-30日由科技中心组织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结果交教研部门审核备案,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的不退还押金也不补贴。
年检项目:
1、每学年至少有10个所教学科本学年的自制课件,年检时存放在桌面上的一个文件夹中。
2、在学校网站中开通教师博客,每学年发表教学案例、教学日志、教育叙事、教学论文、心得体会等教学内容10篇以上。
三、电脑的使用和维修管理规定
1、电脑属于学校财产,作为办公用具借给本校在岗的一线教师使用,2008年9月份开始借用押金为2500元,教师是电脑的使用者和维护者,不得私自转借给校外人士使用。
2、教职工调离、退休、自动离职等不再在岗的,在离岗前须将电脑完好交还学校,并退还押金;若擅自带走电脑,则不退押金,还要按价赔偿。
3、若在借用期间遗失或人为损坏,使用者负全部责任,并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原则:原购买价×0.56n。(其中n为购买至遗失或者损坏时的年份,月份四舍五入);若在借用期间自然损坏,须将电脑交还学校,且部件齐全、原配,方可退还押金,否则按赔偿处理。
4、借用的电脑运行完好,若需提前退还给学校,则送交科技中心验签,再到校总保管室消签,后退还押金。退还后不允许重借,如有特殊原因,需校长签字同意方可再借。
5、在使用的过程中,若因内存不够或运行不正常等,需要升级或维修的费用由使用者本人承担,学校限额补贴维修费。
四、限额补贴电脑维修费的管理规定
1、属学校所有的笔记本电脑需升级或维修的,学校将补贴每台维修费每学年400元。
2、末借用学校电脑的一线教师个人自行购买笔记本电脑用于办公的,学校将补贴每台维修费每学年500元。
3、补贴维修费对象:经年检符合本规定第二款要求者,否则不予补贴。
五、2007年开始新调入的一线教师,学校不再统一采购新电脑,教师可自行带用笔记本电脑,也可借用学校的现有可用的笔记本电脑,若借用需交押金2500元,维修费的补贴办法同第四款。
市双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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