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管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2篇 电力消防管理规定
各电力单位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办法。下面以某变电所制定的管理办法为例,介绍一下电力消防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及措施。
《某变电所电力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
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v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及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五、奖罚
对认真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电力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输、变、配电设施的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保证供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提高线路、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分工
1、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公司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的主要领导者,对各项工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电力设施工程建设(土建工程除外)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3、客户中心为客户业扩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4、财务部负责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财务监督。
5、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所有工程进行审计。
6、安质部负责各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7、物资公司负责及时采购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组织催货和验收。对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等有所变更时,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采购。
8、工程公司负责公司大修、技改工程及客户高压工程的施工安装,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负责。
9、企划部根据公司生产计划、业扩工程计划下达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并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10、公司工程施工之工农关系协调,占地及青苗赔偿。按属地管理,由供电所负责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赔偿费、协调费由施工费中列支。
二、公司内部工程管理
2.1、 计划管理
2.1.1、由生技部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下达工程项目书面实施计划,不能及时下达每次扣生技部100元。
2.1.2、由生技部根据实施计划落实站址和线路走径,不能按时完成,每项扣生技部100元。
2.1.3、按照实施计划要求,生技部按时编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据此提供材料计划、工程预算,生技部3日内批复。存在问题时,3日内返回施工单位处理,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扣工程施工单位300元。
2.1.4、物资公司按下达物资采购计划书采购物资设备,确保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工期,每台次扣300-500元。
2.1.5、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各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误工期1天,扣500元。
2.1.6、工程开工(施工)前应处理好工农关系。影响工程进度,组织协调不力扣供电所500元。施工结束后,赔偿不及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2.1.7、严格履行开工手续,未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每发生一项扣100元。
2.2、 技术管理
2.2.1、生技部负责对施工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指导工程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每次扣500元。
2.2.2、物资公司对所需设备材料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对各项技术要求和设备材料质量严格把关,否则,每项扣500元。
2.2.3、主要设备必须由物资公司组织各有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每类扣物资公司500元。
2.3、 施工管理
2.3.1、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管理,不得因出现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每出现一次,扣施工单位300元(出现事故由安质部进行考核)。
2.3.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未建立的每项扣100元。
2.3.3、实行“工程催办单”制度,由于工作迟缓而造成下达“工程催办单”,每次扣施工单位100元,由公司领导下达的,每次扣200元。
2.3.4、施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大措施”,由安质部审查,生技部批准,并严格执行,无“三大措施”的不得开工,无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不执行每次扣施工单位200元。
2.3.5、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现场到位,并严格把关,否则,每次扣500元。
2.3.6、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特别是涉及停送电工作,严格把关,按时完成。若由于工作安排失误,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影响停送电计划,每次扣500元。
2.4、 竣工管理
2.4.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5天内整理好竣工资料,提出申请验收,每延误1天,扣100元。
2.4.2、接到验收申请后,5天内由生技部组织验收。若达不到,扣相关单位各100元。
2.4.3、按时进行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履行审计手续,按时完成项目转资,达到工程完工的要求,每个项目的审计时间:(0.4-10kv)项目竣工验收后10天内出具工程决算,交审计室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5 天;高压(35kv及以上)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出具工程决算,交审计室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若工程决算出具不及时,每延误1天扣施工单位50元,审计不及时,每延误1天扣审计室50元。
2.4.4、工程全部结束后(验收合格),0.4-10kv项目5天内,35kv项目15天内,全部完善各项存档资料,报管理单位存档,达不到要求,扣施工单位每天每项100元。
2.4.5、每项工程的财务决算在审计完成后:0.4-10kv项目15天内、35kv项目45天内完成财务决算,达不到要求,扣财务部每天每项100元。
2.4.6、工程投产,运行半年内发现重大缺陷,扣施工单位5000元,安质部1000元,参加验收单位300元,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缺陷;运行半年内发现一般缺陷,扣施工单位2500元,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缺陷。若是由于设备材料质量而引起的,扣物资公司3000-5000元,并由物资公司负责重新组织进货。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2.4.7、工程量每发现一次与实际不符处罚工程签证人员200元至500元。因工程量虚签致使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部分扣回,并处罚工程造价部分的20%。
2.4.8、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被管理部门评为不合格工程,扣施工单位3000元(工程管理单位扣1000元, 工程施工单位扣2000元。)。
2.4.9、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评为优质工程的一次奖励3000元(工程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各1000元、工程施工单位2000元)。
三、客户业扩工程管理
3.1业扩工程前期管理
3.1.1、客户业扩工程由客户向供电所提出申请,供电所受理的10kv以上用电申请2日内向客户中心申报,客户中心2日内负责组织生技部、供电所及工程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现场勘查后,第二天工程公司将供电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客户中心,客户中心根据供电方案审批权限当天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客户中心通知相关供电所向客户下达供电方案通知书及工程预算报告。未经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将不予检查和接电,并追究相关供电所责任。达不到一次扣相关单位100元。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一次扣相关单位50元。
其中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由公司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批复供电方案,10kv业扩工程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批复供电方案,0.4kv业扩工程由供电所负责批复供电方案。未按要求执行的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因现场勘查和方案审批耽误时间一次扣客户中心200元,其他原因扣相关单位200元,10kv业扩工程因现场勘查和方案审批耽误时间一次扣客户中心100元,其他原因扣相关单位100元,0.4kv业扩工程一次扣供电所50元。
3.1.2、客户业扩工程应由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单位(公司属多产单位应积极参与竞争或投标)。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向客户中心或所辖供电所提供相应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职证书,供电所将其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职证书原件报客户中心备案。没有施工资质备案的,客户服务中心将不予验收。
客户中心和各供电所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一次未做到扣客户中心或供电所100元。
3.1.3、客户委托公司多产单位的电力业扩工程,应由客户中心负责协助客户和工程承接单位办理委托手续,未按要求办理一次扣客户中心50元,工程承接单位扣100元。
3.2 业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
3.2.1、客户中心负责审查承担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资质等(承担客户电力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承担客户用电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并留有复印件,一份报生产技术部,达不到一次扣客户中心100元,发现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无有效资质等一次扣客户中心1000元。
3.2.2、10kv及以上电力工程须有设计资质的力能电力工程公司出具设计和工程预算报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工程设计和预算报告,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各300元。
3.2.3、客户电力工程应确保施工质量,供电所应保证现场到位,确保施工质量关,若有隐蔽工程,施工期间由客户中心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做不到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工程公司施工质量由安质部负责)
3.2.4、客户业扩工程,线路200米以上,原则上由力能电力工程公司承担。以下的由工程所在供电所承担。产生争议,由生技部裁决。延误工期按《业扩报装管理考核办法》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
3.3业扩工程竣工管理
3.3.1、客户电力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按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图纸、施工资料、安全设施等准备,所有资料报供电所审查)并向供电所提报工程初验报告。供电所初验合格后,向客户中心提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所有业扩资料,客户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工程资料提供不全缺一份扣施工单位50元。供电所初验不到位,扣相关供电所100元。供电所初验不合格,扣施工单位100元。客户中心组织验收不及时,扣客户中心100元。
3.3.2、客户电力工程严禁使用国家禁止和淘汰、高耗设备等不合格产品,对使用者,按〔2004〕利电发28号文关于下发《电力产品入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罚。
3.3.3、工程验收后,对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要按期进行整改,供电所初验合格后,向客户中心提出复验申请,直至验收合格,超过二次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3.3.4、供电所承接的10 kv电力工程。执行工程预决算的,按工程决算值的9%;由客户供材料的按施工费的30%,交工程公司。并将发票及时返还客户。出现客户投诉按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
四、考核分工;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由生技部组织;对生产管理过程,物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由企划部组织
五、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由公司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执行。
第4篇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二是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三是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四是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五是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六是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八是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是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十是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规定》强调,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规定》指出,对多次发生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电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电力行业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9日在济南联合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持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力争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近日,国务院又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要求,强调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电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
根据电力行业实际,电监会决定先行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并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计划在明年制定出台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开展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据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介绍,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实现202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23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前,全省117家供电企业、68家发电企业完成二级标准化创建任务,180多家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自2007年以来,山东电力系统连续四年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2022电力设备市场需求分析
电网侧
2022 年迎来行业拐点,但投资增速有限,关注智能电网、配网和特高压三大增长确定的领域:(1)“十二五”年均智能化投资350 亿元,变电、配电和用电环节智能化投资成为重点。智能变电站在2022 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加速、配电自动化第二批试点正在开展;(2)“十二五”配网投资将达到10000 亿元,占总投资50%;其中农网投资同比增长36%,中低压一次设备未来需求将保持15%-20%的增速;(3)随着扩建线路的验收,特高压交流技术不断成熟,2022 年特高压交流项目建设将加速。
电源侧
能源结构转型加速,清洁能源投资成为重点,关注核电重启和水电建设加速:(1)发展核电是必然选择,到2022 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 万千瓦,ap1000 三代核电技术将成为安全核电的保障,预计在建项目和新项目带来核电设备需求超过3300 亿元;(2)“十二五”期间,水电发展将提速。根据水电规划,我们预测“十二五”期间对水电设备需求为1046 亿元,年均209 亿元,水电设备提供商订单将获得快速增长。
用户侧
在节能减排和大力发展新能源的背景下,电力电子设备需求依然强劲:(1)高压变频器受宏观经济影响需求有所下滑,但仍有巨大的节能改造空间;(2)风电受到并网瓶颈的影响,风电变流器改造市场将达到50 亿元,“十二五”新增风电装机对风电变流器的需求接近200 亿元,面临巨大的进口替代空间;(3)“十二五”国内光伏装机将达到14gw,国内光伏市场的开启对光伏逆变器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随着国内光伏逆变器企业技术的不断成熟,国内逆变器厂商将面临发展机遇。
国网电科院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
1月17-18日,国网电科院召开一届四次职代会暨2023年工作会议, 传达学习公司两会精神,在公司总体战略指引下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全面深化“三个转变”,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为公司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多作贡献。
会上,院长肖世杰作题为《全面深化“三个转变”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的工作报告。报告指出,面向“十二五”,公司确立了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科技产业集团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国网电科院作为产业集团的企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作为公司直属产业板块的重要力量,国网电科院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对公司和电网发展的技术支撑、装备支撑和效益贡献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国网电科院将进一步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紧紧抓住科技、管理、机制、文化、人才五个关键要素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做强做大的基础上做优做精,力争至“十二五”末,初步建成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产业集团。
面对新的定位和跨越发展新目标,国网电科院将加快企业转型,全面深化“三个转变”,加快国际化发展,打造持续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文化建设。2023年国网电科院将深入推进科研发展方式、产业发展方式和运行管理方式转变,以加强人、财、物集约化管理和研发、产业、营销、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为抓手,在打造持续创新能力上实现新提升,在实施国际化战略上实现新突破,在企业转型升级上实现新跨越,全面提升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重点做好九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做强做优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国际化发展;加强检测试验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国家电网公司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近日,国家电网公司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入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系统各单位落实《通知》内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顺利完成全年安全生产任务。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各单位结合公司关于秋季安全生产检查和“两抓一建”活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问题整改。针对冬季易出现大风、浓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分析风险,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完善事故预想和应急预案。
当前,电网项目调试投产、建设施工任务艰巨。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抓好特高压扩建、青藏联网、锦苏直流等重点工程的安全工作,同时落实农网改造升级和公司所属煤矿、发电企业的安全措施,抓好冬季消防和交通安全,坚决防范人身伤亡事故。
国资委《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逐一检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消除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电力企业要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和大风等极端天气,加强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供电万无一失。施工方面要加强队伍、机械装备和现场安全管理。
《通知》强调,要加强基层岗位和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冬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联动,开展针对性演练,做好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警、预防。
中国电力建设任务仍然艰巨 坚持电力适度超前发展
今日从中电联获悉,电力供需紧张是一个长期问题。预计到2023年和2023年,中国全社会用电量将分别达到6.3万亿千瓦时和8.3万亿千瓦时,电力建设任务艰巨。
中电联理事长、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刘振亚指出,中国电力行业的发展正面临严峻形势和诸多挑战。首先是宏观经济和能源形势复杂,要充分认识加快电力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电力适度超前发展,并在发展中解决好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其次,是电力发展方式亟待转变,当前中国电力发展存在“总量趋紧、调控力弱、机制缺失”等问题。“总量趋紧”主要体现在电力供需持续紧张。“调控力弱”主要体现在对煤、电、运调控长期乏力。“机制缺失”主要体现在缺乏统一的电力发展规划机制、合理的电价机制和有效的市场调控机制。
第三,电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受煤电运紧张、风电无序发展、电网建设滞后等因素影响,电力系统安全一直面临很大压力,大面积停电风险始终存在。
最后是,电力企业经营困难,发展受到影响。高煤价、低电价导致电力企业陷入困境,行业发展能力严重不足。
刘振亚强调,中国电力行业将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四项重大问题。第一,转变电力发展方式。优先发展水电,优化发展煤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提高电力供给能力和能源配置能力。
第二,加强电力统一规划。当前国家正在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能源、电力、电网等专项规划,这对于电力行业是一个重要机遇。
第三,加快大型电源基地和特高压电网建设。最后,要关注电价机制调整。积极促进电煤价格与上网电价联动,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第5篇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工作票、操作票的管理,保障电力、热力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上述规程简称《安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票是检修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设备、系统上进行检修、维护、消缺、安装、改造、调试、试验等工作(以下统称“检修工作”)的书面依据和安全许可证,是检修、运行人员双方共同持有、共同强制遵守的书面安全约定。
操作票是运行人员在生产设备及系统上进行操作的书面依据和安全许可证。
第三条 在电力生产现场、设备、系统上从事检修工作,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以及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在电力生产设备及系统上进行操作,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操作票制度和操作监护制度。
第四条 在实施具体检修工作、操作任务前,应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辨识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全部危险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填入工作票、操作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供热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票适用范围及所列人员资格
第六条 下列工作应填用工作票:
(一)电气工作
1、需将电气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挂接地线(合接地刀)、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2、二次接线回路、计算机监控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上的工作。
3、电力电缆工作。
4、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5、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6、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7、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8、其他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二)热力(水力、风力)和机械工作
1、需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水源、油源、气源、汽(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放水、吹扫、加锁、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规定所称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包括:电厂汽、水、氢、油、煤粉、燃气、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脱硝、除尘、冲灰、输灰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和向用户输送蒸汽、高温水的管网、换热站及附属设备的供热(采暖)系统。
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三)控制系统工作
1、在工程师站、上位机或编程器进行组态、参数修改及代码传送(数据下载)等工作。
2、需要停运或局部停运计算机控制系统、独立监测和控制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含操作显示装置、计算控制装置、接口、电缆、电源、就地执行装置、测量装置和传感装置等设备)的检修或局部检修工作。
3、负压系统、油系统、温度超过50℃或带压设备上测量仪表的检修和校验工作。
4、在线热工试验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编制需要填用工作票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并明确需要值长、值班负责人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的具体工作任务,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下列日常维护保养、文明生产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工作许可单:
1、不需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水源、油源、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放水、吹扫、加锁、挂接地线(合接地刀)、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2、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3、不需要将设备、系统停运、停电、退出备用或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的下列工作:
(1)在变电站、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沟、配电室、控制室、蓄电池室等区域内进行动土、植(拔)草、粉刷墙壁、整修地面、屋顶修缮等工作;
(2)更换生产区域及生产相关区域照明灯泡的工作;
(3)对电力生产区域、人员、设备安全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土建、装修、防腐、绿化、保温等工作;
(4)在电力生产区域进行搭(拆)脚手架、运送设备(备品、备件、物料)等检修辅助工作等。
第九条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要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第十条 下列工作项目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
(一)电气工作
1、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果检修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必须一次做完。
2、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
3、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成员。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4、在同一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
(二)热力(水力、风力)和机械工作
1、一台机组的一组热力设备(水力机械部分)或一个管路系统检修工作,若能全部有效采取隔离、消压、放水、排水、降温等安全措施时,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2、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成员。
3、在不同地点同一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三)其他工作项目
上述工作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项目需要办理一张票时,在遵守工作票基本原则、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工作项目所在车间提出方案,企业安监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签发人审核、签发。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见附录a。
事故应急抢修单由抢修负责人按照抢修任务布置人的布置填写,并按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和要求填写、使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风电场远程集控运行模式下,每项检修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三条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纸质工作票应在印刷时排印编号,每份工作票的编号应是唯一的。微机工作票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自动过号功能。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分别见附录c、d、e。
第十四条 在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除填用工作票外,还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按动火工作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对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的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如母线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可能造成主、辅设备跳闸的现场维护、校验工作,还必须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务清单,规定填票人、操作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资格、权限,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
第十六条 热工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对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的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如锅炉fsss保护、汽机主保护等的现场维护、解投、校验工作,还必须填用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务清单,规定填票人、操作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资格、权限,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
第十七条 布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需要填用操作票时,必须履行操作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布置或恢复安全措施需要停送电时,若工作许可人所在班组不具备相应的资格,需要联系具有停、送电资格的班组进行停、送电时,应填用停、送电申请单,按规定办理停、送电手续。
停、送电申请单格式见附录i、j。
第十九条 工作票签发人资格
(一)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考核、分管副职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
(二)车间主任、副主任、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本车间所管辖的设备系统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不得签发公用系统、主机组及某些重要辅机(由电厂自行规定)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
(三)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熟悉《安规》、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3、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4、了解检修工艺。
(四)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和完善;
3、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是否适当和足够,能否胜任所承担工作;
4、确认工作是否需要设置专责监护人;
5、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二十条 工作许可人资格
(一)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单元制的正、副单元长、机组长,非单元制的运行班长、副班长)担任;有能力正确执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也可担任工作许可人,但只能许可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的检修工作。
(二)工作许可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2、对工作票所列内容有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其作详细补充;
3、检查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断,热力(水力、风力)设备系统工作中有无突然来汽(气)、来水、来油、来料(煤、粉、灰、渣等)、爆破等危险,电气工作中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机械转动设备停转检修中有无突然转动的危险;
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哪些设备带电,哪些设备不能触碰,工作场所是否有对人体造成职业伤害的因素等;
5、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共同确认工作票所有安全措施已正确执行,具体指明检修设备系统的实际隔离措施,向工作负责人现场证明设备系统已确无水压、汽(气)压(含真空)、油压、电压等;
6、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资格
(一)工作负责人一般由在业务技术和组织能力上均能胜任工作任务,并能保证工作安全和质量的人员担任。实习人员、临时工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二)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安规》的有关部分;
2、掌握检修设备情况(如结构、性能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3、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工作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任务及本工作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督促所有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确认签名;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会同工作许可人检查所有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全过程安全检修工作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3、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对工作班成员给予必要指导;
4、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规》规定和现场安全措施;
5、确认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工作班成员变更是否合适。
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护人资格
(一)专职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安规》有关规定的人员担任。
(二)专职监护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值班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接受工作票;
2、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3、审查工作票所列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具备资格;
4、审查工作内容是否填写详细、清楚,设备名称和设备编号是否正确,工作地点是否明确;
5、审查计划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批准的检修时间;
6、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
7、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四条 值长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
3、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作班成员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工作开工前,熟悉工作任务内容及本工作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确认签名;
2、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实施现场安全措施,保证作业环境安全;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4、落实“四不伤害”要求,互相关心工作安全,监督工作班其他成员遵守本规定,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分管副职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拟新增加的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必须经相应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分管副职批准后,随时以正式文件对其相应资格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长期(指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包括与本单位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多经施工安装企业)的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资格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但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临时承担发包单位大小修、临故修任务的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的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资格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
对本条所述,工作票签发时,必须实行“双签发”制度,承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发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再次审核、签发。
非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包括供电局、基建单位、设备厂家、调试单位、与各单位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多经施工安装企业等,下同)的人员,不得在临时承担发包单位大小修、临故修任务中担任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其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但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责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非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的有关人员,在各单位电气设备上及其附近(安全距离以内)、电子间、开关室、电缆夹层内、升压站内以及主变、高备变围栏内,在热力机械设备系统上及其附近,从事短期的或临时的检修、施工工作,以及升压站、油泵房、氢站、脱硫系统等扩建、新建、改建时从事与运用中的设备有关的安装、试验工作,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发包单位检修、维护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生产区域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前款所述承包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但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发包单位检修、维护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工作许可制度
(一)工作票、工作许可单由工作许可人许可,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二)事故应急抢修单根据抢修任务具体情况可由工作许可人、值班负责人或值长(调度人员)许可,按照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作监护制度
(一)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职监护人,确定被监护的人员,并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备注栏填写具体信息。
(二)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并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三)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四)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现场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等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作间断、试运、终结制度
(一)工作中遇到任何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二)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若工作间断期间,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需要担任其他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工作许可单向工作许可人押回,并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工作时应再次办理许可手续。
(三)试运、终结有关要求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检修工作较多,工作负责人数量一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变动具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一)工作终结。
(二)工作间断,工作票押回。
(三)工作负责人变更。
(四)工作班成员变更。
第三章 操作票适用范围和所列人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操作票的具体电气、热机、(水力、风力)操作任务的清单,并明确操作监护等级、相应的操作人、监护人岗位和必须经值长、值班负责人审批的操作任务,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监护人为值班负责人以及操作预告由值长发布的操作票,必须经值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一项操作任务有两个及以上操作项目且必须按顺序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的,必须填用操作票。
检查项目视同操作项目,并应按顺序分项填写。
第三十六条 下列热机(水力、风力)操作必须填用操作票:
1、锅炉、汽轮机(水轮机)的启动与停止;
2、主要辅助设备,如制粉系统、给水泵组、循环水泵等的启动与停止;
3、汽轮机(水轮机)冷油器、高低压加热器、发电机内冷水及空冷器的投入、停止或切换,凝结器半侧的投入和停用;
4、氢冷发电机的气体置换;
5、重要转动机械的定期轮换操作,如真空泵(射水泵)、发电机内冷水泵、给水泵辅助油泵等;
6、为办理检修工作票执行的运行隔离措施和检修设备停、送电操作,具有两个及以上操作项目且必须按顺序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的;
7、风力发电机组的手动启动、停机操作应填写操作卡或操作票;
8、供热系统蒸汽、高温水主(干)管网和支线的投入与停运;
9、各单位规定的其他操作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下列热机(水力、风力)操作可以不填用操作票:
1、事故处理;
2、开、关单一阀门;
3、按下单一操作按钮。
第三十八条 除下列几项操作外,其他电气操作必须填用操作票:
1、事故处理;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拆除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4、单一保护压板的投退。
第三十九条 不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在完成后,值班负责人必须在值班记录簿内做好详细记录。事故处理时还应保存原始记录。
第四十条 操作监护等级
1、双监护操作:110kv及以上母线和220kv及以上变压器停、送电操作任务;
2、单监护操作:双监护操作以外的所有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
3、无监护操作:不需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可以进行单人操作,但操作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监护人资格:
1、双监护操作任务:第一监护人应为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人员,第二监护人应为值班负责人或熟悉电气系统、运行方式的电气专业管理人员。
第一监护人职责:履行《安规》有关操作要求,对其操作正确性负责。
第二监护人职责:监护操作人、第一监护人正确履行《安规》有关操作要求,对其正确性负责。
2、机、炉启停、发电机解、并列和涉及二个及以上电气系统的操作等任务,一般应由正值班员为操作人,值班负责人为监护人。
3、其他操作任务一般由副值班员为操作人,正值班员为监护人,或由具有相应操作资格的运行人员为操作人和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 操作票应由操作人填写,操作人、监护人和值班负责人、值长分别审核并签名。
操作票执行程序及标准见附录b。
第四十三条 操作票应统一编号,纸质操作票应在印刷时排印编号,每张操作票的编号应是唯一的,使用时应按编号顺序依次使用。微机操作票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自动过号功能。
操作票格式见附录f(1、2),各单位根据需要选用相应格式。
第四章 工作票、操作票保存、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已执行和作废的所有纸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操作票、附属票(简称“两票”)应按月整理,按编号顺序装订并妥善保管。所有“两票”应保存一年。
第四十五条 例行检查
(一)班组在每周(轮值)安全日活动时,对一周(轮值)的“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月底汇总并分析执行情况,于每月初将上月已执行的“两票”及其执行情况报车间。
(二)各单位运行、检修车间技术人员每月应及时审核上月全部已执行的“两票”,做出综合分析和汇总评价,重点分析评价危险点分析是否深入及符合实际,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是否科学、合理、可靠,并在“工作票、操作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签名。
运行、检修车间的安监人员每月统计、分析“两票”的合格率(票面及执行程序),于每月初将上月“两票”统计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三)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检修、运行车间的有关人员按专业分工应随时抽查(每月至少抽查1次)正在执行的、已执行的“两票”,在“两票”评价栏内(纸质票、电子票均可)填写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并签名。
(四)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车间、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及本部门的“两票”检查情况,每月对上月全厂“两票”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汇总评价,并制订改进意见或完善相关规定。
(五)各单位领导及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和车间有关人员发现执行中的工作票或操作票违反《安规》和本规定时,应令其停止工作,收回工作票或操作票,并责令其重新办理。
第四十六条 统计
(一)各单位应分别统计“两票”合格率。
(二)“两票”统计方法:
合格的“两票”份数
“两票”合格率= ───────────── ×100%
应统计的“两票”份数
注:应统计的“两票”是指在统计期内已执行的及执行中的全部“两票”。合格的“两票”是指在统计期内已执行的及执行中的全部“两票”中,其填写、执行符合《安规》和本规定的“两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八条 附录a、b、c、d、e、f(1、2)、g、h、i、j为本规定的规范性附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工作要求和标准低于上级规程、规定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华电国际安[2008]783号)和《关于修订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通知》(华电国际安[2009]117号)同时废止。
第6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 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 发 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7篇 某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参照各类标准及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规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市电力公司下属发、供电、基建、修追、试验等单位(含多经,农电及外来施工队伍等),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2. 安全工器具分类
2.1电气绝缘器具
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罩,绝缘挡板、携带型接地线等。
2.2安全防护器具
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临时遮拦、遮拦绳(网)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2.3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拉线护套、警示标志等。
3. 管理规定
3.1市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管理全公司安全工器具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制度,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对执行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可分别给予处罚和奖励。
3.2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管理分工、责任和工作接口,实施全过程管理。
3.3各单位安监部门是管理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3口部门,安监部门设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具体管理工作.
3.4安监部门及其专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每年的“安措”计划,报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完成率达100%。根据计划进行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监督检查安全工具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3.5应指定本单位各类安全工具的电气、机械试验部门,统一安排、管理试验工作。要完善试验手段,满足试验要求。
3.6购置安全工具的资金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并优先予以安排。
3.7车间(班组、队)管理职责
3.7.1车间(班组、队)应制定安全工具管理职责、分工和二作标准。
3.7.2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等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7.3车间(班组、队)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各单位安监部门。
3.7.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规定对工具进行检查,无异常方可使用。
3.8工作考核
3.8. 1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管理细则应明确分工。责任、工作接口和标准,有关人员必须以规定及细则为准工作到位.
3.8.2安全工器具管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考核对应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4.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4.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由各单位安监部门以及各车间(班组.队)安监人员进行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按规定的渠道订货。
4.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公布认定合格的产品。所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1)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网证。
(2)产品许可证
(3)产品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合格证书
(4)出厂试验合格证
(5)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5.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安排计划。
5.2各车间(班组。队)安监员负责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配置计划,领用、发放.建档建卡等工作.
5.3安全工器具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配置,可参考附表一、二。检修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由各单位自定,但必须能够满足检修工作及事故抢修时的需要。
6.安全工器具的试验
6.1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责任部门,应按照标准进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各车间安全员应按照工具试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车间的工具试验。试验标准以《安规》规定为准。
6.2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及时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试验合格证上必须有试验人员签字及下次试验时间(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制作“试验合格证”标签)。对能够分拆开的器具,必须在能够分拆开的每一个部件上贴“试验合格证”。每件工具均要有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试验部门存档,试验报告保存两个试验周期。
6,3使用中或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试验合格,未经试验及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第8篇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行,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施。
2总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组织管理及工作要求
3.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系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电力设施外围安全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时成立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积极促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方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提请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施进行电焊等,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或接到电力设施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3.10各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外破隐患,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送达隐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相关书面内容要留存归档。
3.11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人员,在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的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抢修和事故证据采集工作,密切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同时立即电话汇报,24小时内专项书面上报。
3.12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义务与有偿相结合的形式,联系沿线各部门,基层派出所,乡村,建立健全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网络,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及时性和方便性。
3.13各相关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车辆,机械频繁通行的地段,变压器平台等处,依法安装,配齐有关安全警告,警示标志。
3.14各相关部门应大范围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地方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好人好事进行正面报道,对危害电力设施的不良行为予以反而曝光,积极倡导群众爱护电力设施,营造“人人护电”的社会氛围。
3.15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制度,认真记录电力设施遭受偷盗,外破(汽车冲撞,开山炸石,挖坑取土等)的详细情况并存档。每月18日应及时上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3.16各相关部门年底应及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的情况,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提出次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思路。书面工作总结应在次年的1月15日之前报送。
4经费标准及使用
4.1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定额
4.1.1220kv线路:220元/年.百公里
4.1.2110kv线路:150元/年.百公里
4.1.335kv线路:100元/年.百公里
4.1.4当年电力设施外破赔偿费的40%
4.2电力设施保护费用由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各相关部门使用前须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委员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会议或宣传活动,参加人员每天误餐不超过30元,宣传品每件费用不超过90元。
5职责
5.1公司分管领导职责。
5.1.1建立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归口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
5.1.2检查,指导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突出问题,研究制度解决办法。
5.1.3定期向上级分管领导,地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的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情况,反映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提请协调解决。
5.1.4审定本部门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批复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报告和经费开支。
5.1.4制定并实施电力设施防盗窃防破坏的技术措施,确保费用足够投入。
5.2归口部门的领导职责
5.2.1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审定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兼职)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指导。
5.2.2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反映重大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5.2.3在分管领导的同意下,具体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络,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协助其他部门搞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2.4计划本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安排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费用开支和配备器材的报告。
5.2.5组织,落实各项电力设施的防盗防破坏的保护措施。
5.3电力设施保护专(兼)职人员职责
5.3.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体负责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5.3.2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5.3.3具体拟定本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的详细工作计划和要点,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5.3.4具体组织建立群众护线员网络,并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5.3.5负责具体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偷盗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并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5.3.6负责具体联系政府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处理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消除电网供电的安全隐患。
5.3.7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资料和档案的收集,归类和保存,定期上报有关案件统计表和已结案件的资料。
第9篇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目 标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4、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10篇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二是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三是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四是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五是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六是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八是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是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十是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规定》强调,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规定》指出,对多次发生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电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电力行业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9日在济南联合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持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力争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近日,国务院又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要求,强调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电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
根据电力行业实际,电监会决定先行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并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计划在明年制定出台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开展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据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介绍,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实现202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23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前,全省117家供电企业、68家发电企业完成二级标准化创建任务,180多家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自2007年以来,山东电力系统连续四年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2012电力设备市场需求分析
电网侧
2012 年迎来行业拐点,但投资增速有限,关注智能电网、配网和特高压三大增长确定的领域:(1)“十二五”年均智能化投资350 亿元,变电、配电和用电环节智能化投资成为重点。智能变电站在2011 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加速、配电自动化第二批试点正在开展;(2)“十二五”配网投资将达到10000 亿元,占总投资50%;其中农网投资同比增长36%,中低压一次设备未来需求将保持15%-20%的增速;(3)随着扩建线路的验收,特高压交流技术不断成熟,2012 年特高压交流项目建设将加速。
电源侧
能源结构转型加速,清洁能源投资成为重点,关注核电重启和水电建设加速:(1)发展核电是必然选择,到2020 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 万千瓦,ap1000 三代核电技术将成为安全核电的保障,预计在建项目和新项目带来核电设备需求超过3300 亿元;(2)“十二五”期间,水电发展将提速。根据水电规划,我们预测“十二五”期间对水电设备需求为1046 亿元,年均209 亿元,水电设备提供商订单将获得快速增长。
第11篇 国电电力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1、为加强公司文书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提高文书档案工作质量,保证和维护档案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提高利用价值为公司经营管理直接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2、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包括文本资料、电子记录资料、声像资料和实物资料等。
3、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保护公司档案的义务。
4、公司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期归档的方式,共同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 档案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1、公司行政部为公司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的档案资料实行统一归档和日常管理。
2、公司档案工作实行部门收集整理,档案室统一归档的原则。
3、各部门为档案管理的分管部门,由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
4、行政部档案管理员和各部门档案管理员(兼职)均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名单须报行政部备案,如有变动须及时通知行政部。
5、档案管理员出现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将其经办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向接办人移交,严禁擅自带走或销毁。
6、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三 档案的收集
1、坚持部门收集、管理资料的原则。各部门、分子公司专(兼)职档案管理员按本部门资料的归档范围负责及时收集、管理本部门的资料,即把好文件“质量关”,要检查文件及附件是否完整,文书处理程序是否完备,处理的来龙去脉是否注明,文件质量符合要求。采取每月、每季度或次年三月前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立卷,并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2、凡公司发出的公文(含原稿、正件和附件)一律由行政部统一收集管理。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立卷、归档。
4、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用印时即按合同约定的份数收取归档。
5、召开的各种重大会议,由会议主管部门将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声像资料等向行政部移交,季度统一向档案室移交。
6、其他声像档案的收集应在声像资料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归档的声像资料均必须为原版、原件,照片含底片)。
四、归档范围
1、公司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公司在日常工作和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和利用、参考价值的文书资料、工程资料、图片和声像制品。
2、上级部门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批复、命令、条例、规定等文件材料。
3、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以及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4、公司对内进行管理、规范事务的正式发文。
5、重要的会议材料,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带回的会议材料,公司内部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等。
6、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简报及合理化建议等。
7、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有关法律文书等文件材料。
8、公司的财务报表、账本、凭证等。
9、公司关于员工劳动、人事、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以及对员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10、公司工程项目资料及有关报建审批手续和验收记录、证明资料。
11、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公司重要活动的报道、照片、录音、录像等。
12、凡是加盖过公章未经正式使用文件资料的必须交回行政部。
五 档案的立卷
1、公司各部门要坚持档案资料的平时立卷工作。
2、各部门对处理完毕或保存的文件资料,由专(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统一保管。
3、各部门应根据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立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4、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签发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归卷。
5、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将收集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6、公司档案年度立卷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统一规范立卷,保证案卷质量,各相关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配合,共同做好档案的立卷、组卷、编目工作。
五、文件归档与移交
1、各部门文档应于次年三月份以前向档案室移交;
2、《移交清单》(见附表一)一式二份,清单上需包含的内容:文件名称、文件号、行文日期、文件页数、是否原件、文件密级、移交人、监交人、接收人信息。
3、文件移交清单三方签字为有效。
4、公司档案资料分类组卷由行政部统一规范,具体的分类标准为:先大类(行政管理、经营、科研、后勤),后部门(董事会、行政、人事、财务部、项目部等),再小类(文件在前、资料在后)。
5、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50年)、短期(15年)三种。新规则对2007年以后形成的归档文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10年)两种。
6、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保管期限的原则是:
(1)从维护公司历史面貌完整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分析和鉴定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以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文件材料的具体内容作为判定归档范围和划分保管期限的基本要素。
(2)凡是记录和反映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中心工作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维护公司权益等方面具有永久性凭证价值和文化价值,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定为永久保管;
(3)凡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在维护公司权益方面具有凭证性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定为长期保管。
7、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 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8、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不得分开;绝密文件单独立卷。
9、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工程资料放在项目验收年度;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次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11、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12、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日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六、档案的保管、统计
1、公司档案资料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
2、公司档案资料的保管按机构、年度、保存期限、编号次序进行保管,并编制好案卷目录等工作。
3、档案管理员须做好档案资料的保护工作,做到“八防”: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鼠、防霉、防光。
4、公司档案实行计算机监控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自动化、现代化。
5、公司档案室应当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定期对档案的价值进行鉴定。
6、声像档案在保管期限内须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档案的变质、退磁。对重要的声像档案应制作光盘保管。严禁私自撤销、清洗、消磁和修改。
文书档案的统计
7、文书档案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可靠。
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卡片、资料等检索工具,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七、档案的查阅、借阅
1、公司员工查阅、借阅档案资料时,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档案室负责人对查(借)阅人、查阅档案内容、查阅时间和归还时间进行详细登记后方予查阅。
2、查(借)阅档案员工应根据申请内容进行查阅,对档案内容与本身工作无关的档案,一律不得查阅。
3、档案查(借)阅的批准人:普通档案由文件归属部门总监审批;秘密级以上档案由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批。
4、公司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带出,普通档案由行政部经理批准,秘密级档案由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对常用的档案资料,档案室可提供复印副本供借阅,副本在使用部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还档案室。严禁未经允许私自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和复制。
查(借)阅档案人员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上作任何标记、标志或涂改,不得在阅览桌上摆放茶水、墨水瓶,不得在阅览时吸烟,以免造成档案的损坏。
5、声像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经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可用于公司内部学习、对外宣传。
八、档案的销毁
1、对超过保管期限和确已失去价值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整理,进行销毁。档案的销毁具体见《档案销毁程序》。
2、档案需要销毁时,由行政部档案管理员提出销毁意见,经行政部经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经理严格审查,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相关系统总监审核,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审批签字后销毁。
3、其他档案销毁前,应将需销毁档案在清单一一列明,报行政部经理审核,经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4、档案销毁时须有两人以上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档案确已销毁。不得一人单独进行档案的销毁。
九、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行政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档案室归档的。
2、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缩小档案收集范围的。
3、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4、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5、未经批准,私自复印或销毁档案的。
拆件、涂改、勾划、折叠、转借,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涂改、6、6、伪造档案的。
7、擅自发布或传播公司尚未对外公布的档案内容的。
十、附则
本规定由行政部制订和解释,经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批,修改时亦同。
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试实行。
第12篇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规定
1总则
1.1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有效指导现场工作人员正确维护和使用工器具,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电力安全工器具是指为防止触电、灼电、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照明灯具、防毒面具、绝缘杆、绝缘夹钳、绝缘罩、绝缘升降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验电笔、绝缘硬梯、脚扣、绝缘绳索、绝缘斗臂车、接地线等。
1.3 电气工具和用具包括:手枪钻、砂轮机、切割机,电动拉铆枪、电动坡口机、电磨头、电剪刀、交直流焊机、磨光机、手提电钻、冲击钻、电锤、电吹风、曲线锯、钻床、台钻、风葫芦、电动板手等。
2职责
2.1 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承担其维护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2 经营策划安监部负责安全工器具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2.2 设备技术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绝缘工器具、电气工具和用具、登高安全工具的检测、试验、登记、上报工作。
3管理要求
建立安全用具、工器具的档案:各部门、班组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用具、工器具均要设立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3.1.1 部门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在设备清册的管理上:各部门按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以便于查看某类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填写表格如下图: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部门 编号 | 生产厂家 | 领用 日期 | 存放地点 | 备注 |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部门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如下图,
序号 | 名称 | 部门 编号 | 检验人 | 检验日期 | 所在 班组 | 设备状况 | 备注 |
——检验报告: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部门和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
3.1.2 班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设备清册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各班组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填写表格与部门填写相同;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与部门相同。
——检验报告: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此项工作班组管理或部门统一管理都可以,无论谁管理,都要妥善保管好,保证其原始报告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或部门,应向被检验工器具的部门提供检验情况(指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等)。
3.1.3 个人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个人使用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每次在使用前,要求使用者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工器具有无不合格现象,一旦发现受损、变形、不完整等不合格现象或试验超周期严禁使用。
3.2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定: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测试标准,规定了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请各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
3.2.1 验电器: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起动电压试验 | 1年 | 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 | 试验时,接触电极应与试验电极相接触 | |||
2 | 额定电压试验 | 1年 | 在接触电极上施加额定电压并保持5min,在该时间段内指示器能正常工作且显示信号没有间断 | ||||
3 | 工频耐压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试验长度(m) | 工频耐压(kv) | ||
1 min | 5min | ||||||
10 | 0.4 | 45 | / | ||||
35 | 0.9 | 95 | / | ||||
63 | 1.0 | 175 | / | ||||
110 | 1.3 | 220 | / | ||||
220 | 2.1 | 440 | / | ||||
330 | 3.2 | / | 380 | ||||
500 | 4.1 | / | 580 |
3.2.2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要求 | 说明 | ||
1 | 成组直流电阻试验 | 不超过5年 | 在各接线鼻直接测量直流电阻,对于25mm2,35mm2,50mm2,70mm2、95mm2、120mm2的各种截面,平均每米的电阻值应分别小于0.79mω、0.56mω、0.4mω、0.28mω、0.21mω、0.16mω | 同一批次抽测,不少于2条,接线鼻与软导线压接的应做该试验 | ||
2 | 接地绝缘棒的工频耐压试验 | 1年 | 额定电压(kv) | 工频耐压kv | 试验电压加在护环与紧固头之间 | |
1min | 5min | |||||
10 | 45 | 1 | ||||
35 | 95 | 1 | ||||
63 | 175 | 1 | ||||
110 | 220 | 1 | ||||
220 | 440 | 1 | ||||
330 | 380 | |||||
500 |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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