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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校园秩序管理补充规定(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7

z校园秩序管理补充规定

第1篇 z校园秩序管理补充规定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补充规定

一、校园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校园内玩火、烧荒、焚烧垃圾,确需烧荒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做好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二)禁止在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区楼道燃放烟花爆竹;校园内燃放烟花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做好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三)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和在校道、图书馆广场、教学区域溜冰、开展轮滑活动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营运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出校园。特殊车辆如:搭乘老、弱、病、残、孕的出租车须在门卫值班室登记、检查,获得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出;开展教育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需进出校园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必须由主管部门、系(部)提供证明,获得保卫处治安科批准备案后方可出入。

(五)非学院组织的活动未经批准禁止在教学区、图书馆广场等学习场所开展。

(六)外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活动(含培训班),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校园的,只能安排在周末,不得影响和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学院负责引进的部门、系(部)必须严格把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将活动方案以及安全管理方案等送学院综治办(保卫处),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场所,一律凭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出。

(八)校园内禁止开荒种植庄稼、蔬菜,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

(一)禁止在院内饲养家禽家畜。家禽主要指:鸡、鸭、鸽子、鹅等。家畜主要指:猪、牛、羊、马、驴、骡、兔、犬等。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院内圈养。

(二)教职工个人及其家属养的宠物(本规定所指宠物为体态较小的动物品种),须经贺州市防疫站办理注册免疫手续,持《防疫证》在我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登记注册后,在本人住宅范围内拴养或圈养;不得带宠物进入学院公共场所。

(三)院内禁养狼犬、家犬。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养犬,须经饲养部门或单位写出申请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贺州市相关机关审查,经畜牧部门免疫,持畜牧管理部门颁发的《防疫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犬类准养证》,在指定区域内饲养,并定期免疫。

(四)校园办公、教学区(含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所和周边)及学生生活区(含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场馆和周边)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猫、兔子等动物。禁止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区域内,或在学生宿舍区域内暂存、寄养。

(五)禁止校外养犬户入校遛犬。

(六) 各部门、各系(部)要教育教职工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经教育劝阻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没收等处罚。所养宠物伤人的,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负担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伤者的其他损失。凡有违规养犬、猫等宠物或遛犬行为的,保卫处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于进入校园无主流浪动物和违规饲养的动物和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无人看管的动物,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将会同贺州市相关管理部门给予处置或捕杀。

三、乱搭乱建等违章行为的管理

(一)凡未经学校统一规划、批准的建筑均为乱搭乱建。凡未经学校批准、长期(七天以上)在非指定地点占用公用场地(含楼道)存放物品的行为均为乱堆乱放。

(二)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学校职能部门向本人下达书面通知,同时通知行为人所在部门、系(部),限期拆除(清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的,由职能部门予以拆除清理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四、责任分工

为了将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落到实处,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一)校园安全管理:1-4条由保卫处负责;5-6条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继续教育中心协助管理;7条由已按装门禁系统的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图书馆区由图书馆负责)。

(二)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由保卫处牵头,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工会协助管理。

(三)乱搭乱建等违章行为的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中的第8条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不得力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 四中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波宁四中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治安管理,综治力度,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进入学校人员,一律佩戴学校标志或主动出示学校颁发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参观证等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和有关人员查询(具体手续见门卫制度),同意后方可进入校门。不准爬墙、钻洞、翻门出入校门(教工、学生宿舍)和使假混入学校。

第四条 学生、教工(含外教)、临时工在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如遇特殊情况,确系需要借宿,经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对违反者,责令被留宿人离开学校,并追究留宿人责任。

第五条 校内组织讲座、报告或举行*、演讲、教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在两天前向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并告知门卫。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及时间、地点,未经许可不得举行。

第六条 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经商,禁止推销商入教学和生活区域直销商品,如有违者,门卫和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没收商品。

第七条 在校内办班的单位(部门),须在一周内到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班级师生,应佩带可识别的标志物。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有关招贴信息,应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杂志、小报、印刷品、宣传品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方可散发、传播。

第九条 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及禁令标志。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炉、电茶壶、电热杯等电热器,不得乱拉电线。一切改装强电线路,安装用电器必须经总务处同意,由电工安装。违者罚没物品,追究当事人责任。校园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有其它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 严禁酗酒、吸毒,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严禁偷盗,挪用公物,严禁出售、推销、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和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3篇 闽侯县实验中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1、在上学、放学路上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学生过路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注意交通安全。上学时,从流洋、洽浦、坛石等村沿福古路上来和从实验小学方向出来的同学,一定要靠右边行车(或步行),到达学校对面后,过天桥到达校园,不得提前在半路中横穿公路。放学时,往世纪芳洲、青岐方向和实验小学方向的同学,一定要过天桥后,靠右边行车(或步行)。

2、学生在过天桥时只能推着自行车行进,进入校门口前应推车进入校园,并把车停放在车棚里,同学不得在车棚内逗留,若发现有偷或破坏自行车者,给予处分。

3、不准在校内追逐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走,见老师和客人要主动问好、让路。

4、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伙活动,不准带外人进入校园。不准携带、使用管制刀具和其他用于打架的凶器。学生不准打架,否则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不准在校内赌钱、打扑克、吸烟,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6、爱护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和一切设施,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7、严禁移动和破坏校园设施。如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标志。保障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标志的完整,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大楼的供水、供电开关,违者应赔偿损失

8、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泊游玩、或游泳。

9、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放学后按时回家。

10、没有特殊需要,所有学生在放学十五分钟内必须离开校园。

第4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 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 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支持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一节 校园秩序维护

第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

第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条 学生出入学校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出示证件和接受门卫检查。

第二节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抢占床位。违反者,除限期搬出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晚归学生进入宿舍,须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情况,经确认是该宿舍学生时,方可进入。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强行出入学生宿舍。对携带物品出入宿舍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询问。

第十二条 凡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并由宿舍管理人员陪同。禁止男女生互串寝室。来访人员,须经宿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由被访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点蜡烛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以免发生火灾;坚持寝室清洁卫生轮流打扫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不得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种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用脚登踢门窗、墙壁;不得改变宿舍的各种设施结构;违反者,学校将按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节 教室管理

第十四条 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影响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惜和保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翻越门窗进入教室;不得损坏照明灯具、空调、吊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和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教室内吵闹喧哗;不得在教室内就餐。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节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从管理,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保护校园环境。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损坏、攀摘花木或在树上乱刻乱画;不得随意搬动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供水供气管道、公共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报架等宣传设施,不得在上面乱贴、乱抹、乱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影剧院、会场、食堂、澡堂等公共学习、生活、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报党委办公室批准,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监督、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学校审核,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严禁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通过学生群团组织、意见箱、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学校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三十二条 崇尚科学,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商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6篇 z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校园者,应当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讲卫生,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的规定,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学院师生员工应佩带“校徽”,外来人员应在门卫登记。

二、驶入学院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院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三、严禁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按规定张贴在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五、在校内设置、安装临时设施,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设施。

六、禁止在学校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八、禁止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内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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