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监理工程师职责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管理监理工程师职责
(1)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文明实施细则,建立现场安全监理目标;
(2)审核承包商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3)督促和检查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专职的机构;
(4)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5)协助承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教育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工作;
(6)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7)组织处理工程安全事故,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监提交安全动态报告
第2篇 火车站房工程既有线车站施工安全管理
2.1施工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一切为旅客着想,尤其是春运、暑运期间,旅客较多,加强安全防护,给旅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是我单位在**站站房施工的根本宗旨。
2.2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安全逐级负责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既有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对各专业、各工种结合部的规范管理,落实安全措施,防止结合部失控。
2.3施工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施工区域四周用彩钢板进行围护,与周围完全隔离。加强门卫值班制度,非施工人员一律禁止入内,做好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止旅客误入施工场地而导致意外伤害。同时施工人员不得在轨道上行走,横过车站股道应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过。
2.4在现有的进站通道基础上搭设防护棚,上铺两层脚手板。使进站通道与施工区域完全隔离,保证旅客的进站安全。从出站地道口到施工区域外(现有车站广场),用钢管搭设出站防护棚,上铺两层脚手板,两侧用彩钢板围护,与施工区域完全隔离,通道内配备足够的照明,保证旅客的出站安全。建筑物四周悬挂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防止坠物伤人。
2.5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宣传工作,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做好旅客和行包行走路线的标识,让人一目了然。通道与施工区域交叉需开口处、施工区域与铁路交叉处设专人值班。
2.6根据施工顺序的变化通道需要改道时,先把新的通道做好后,再拆除旧的通道。
2.7加强和**分局、车站安技科、建设指挥部的联系,针对旅客高峰期提前做好人员的组织安排,及时疏导,避免大量人员停留在施工区域附近。
第3篇 隧道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 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斡旋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本事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 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枪支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 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 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2.1.8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9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1.10 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2 爆破
2.2.1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
(3)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
(4)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
2.2.5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 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 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 m。
2.2.11 爆破后必须经过15 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当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第4篇 地铁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安全组织管理通则
1、各施工队要配备有关负责施工安全的安全检查员。由安全检查员负责本队施工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各作业班组要设安全员,检查、督促本班按安全规程进行施工操作;在选配安全检查员、班组安全员时要注意挑选有技术、有工作责任心的人来担任;
2、建立和坚持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在施工前向参加施工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立和坚持安全检查制度,要经常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各级施工生产的组织指挥者,不行违章指挥,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强迫工人蛮干;生产一线工人,对于忽视安全的指挥命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指挥者承担。
5、建立和坚持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已发生的事故,一定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不查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找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不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6、根据施工安全劳动保护的规定,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如:防护眼镜、防护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绝缘胶靴、绝缘手套,爆破施工的视觉、音响信号设备、防护设备、机械防护罩、电气设备的专用开头,漏电保护器、避雷设备等等;
7、患心脏病、高血压、癫痫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8、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对全体施工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以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施工现场、及安全在害处及主要场所,设置宣传牌、标语牌、告示牌,以提起安全警觉;
9、不准酒后从事高空作业,不准酒后操作机械;
10、夜间施工,要有充足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再设固定的照明设施;
11、遇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从事高空作业、浇梁和起吊作业;
12、开展安全竞赛。各施工队要对各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情况逐月、逐季统计总结,大力表彰安全生产成绩优秀的班组,通过安全竞赛,曾强工人安全施工的自觉性;
(1)奖惩: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优异成绩作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对安全竞赛活动中的优胜班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对于违章操作、忽视施工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除了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3)对严重违反规程的人,以及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查找出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回其资格证件、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教育
各施工队要举行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生产一线工人了解各自安全操作规程,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实施,队级安全教育由队组织实施,班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队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四、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架子工、钢筋工、起重工、机械操作工(包括厂内司机)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上岗工作。
五、施工队应坚持每周五的安全教育制度。主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等,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六、项目部及施工队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项目部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
七、以上各种教育均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项目部安质部存档。
第三节安全检查
一、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开展专业性安全大检查,班组每日都要对作业行为和环境安全进行检查。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由项目部领导带队,成员由安质部、工程部、计划部、物质部、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组成以查领导、查管理、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一查各施工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是否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否到位,尤其是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是否有成效;三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重点是查在施工现场落实情况;四查职工和民工的劳动纪律,重点查对事故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五查施工现场事故易发点的隐患,重点是制定有效措施,认真整改。以施工重点、难点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限制整改并及时复查,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实施监护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各级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和整改情况记录,及时交安质部门归档。
第四节事故报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明确施工过程中发生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后,应报告的途径,时限和内容。
一、发生安全事故,工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要立即汇报项目部,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事故处理小组,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客观地把事故善始善终处理好。
二、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长迟报的除完成补报外,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受法律制裁。
三、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据情节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处理结案后建立事故处理档案。
第五节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使劳保用品得以正确使用并真正用到实处,特制定以下制度:
1、按不同工种每人发放一套工作服、一双手套、一顶安全帽;
2、若对自己的劳保用品不爱惜,导致用品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再由单位统一配发新的劳保用品;
3、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不得转借或卖与他人,一经发现,处以劳保用品双倍价钱的罚款;
4、因劳动强度等客观原因造成用品损坏的,应及时向劳保用品发放部门更换新的用品;
5、项目经理、各施工队长要指导和认真监督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班组长要认真检查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
7、生产工人要按要求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
第5篇 路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依据
为加强路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2-2009,j945-200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成渝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管理制度标准化》和中建铁路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标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交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
第三条 路基工程安全方针和目标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铁路建设管理要求,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工地。
二、路基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责任重伤率小于0.15人/每亿元产值;
2、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4、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本标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任组长、安全总监、副经理及总工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路基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各分部相应成立分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分部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安全管理部门是分部安全生产的常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分部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其他领导、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有相应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总则
一、基本原则
1、在施工中建立和健全适应路基工程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管理网络,各分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各施工作业班组中必须有一名兼职安全员,以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工作到位。
2、对参加路基施工的班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3、加强安全管理,除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外,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各级施工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加强责任心。
5、路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组织纪律,做到分工明确,一切行动听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做到坚守岗位,精神集中,尽心尽责完成本岗位工作;遵守技术纪律,坚持按规程操作,坚持按技术规范、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6、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7、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中的安全情况,对违章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和处理。
8、施工人员对个人安全用品和施工工器具要时时进行留心检查。
9、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二、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1、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建立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各级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和施工负责人员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工作;根据工程和施工特点编制安全交底。班组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和专职安全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施工,督促工人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施工制度,并组织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参加施工的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重点进行四个方面的教育:强化行车安全和施工安全意识;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遵守规章制度和岗位标准化作业的教育;文明施工的教育。同时开展创安全标准工地活动,进行安全检查评比,激发全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4、严格安全监督,建立和完善定期安全监查制度。各级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检查,各级安全监督人员要经常检查,真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严格事故报告和奖罚制度。检查用表见附件
5、加强安全防护,设置安全防护标志。交道设置交通安全防撞护栏等安全设施和慢行、警示灯等。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
6、抓好现场管理,坚持文明施工,在被交道附近开挖基坑及施工危险地段要设置安全警示牌,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7、定期或根据施工需要发放和检查施工所用的各种安全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 保证路基安全施工的安全措施
一、路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路基施工前,了解土质、地下水等情况,查清地下埋设的管道、电缆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物及文物古迹的位置、深度走向,并加设标记,设置防护栏杆。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详细交底,内容包括:地下设施情况及其危险性,施工作业方法,安全技术措施要点等。土方开挖前要做好疏排水系统,做好侧、边、截水沟,在雨季来临前,使工地沿线具有良好的排水通道,以防雨水冲刷路基,并经常派人对排水系统进行清理,以保证排水通畅。
2、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告标志。特别是在街道、居民区、行车道和现场通道附近开挖上方时,不论深度大小都设置警告标志和高度不低于1.2m的双道防护栏或定型护身栏,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3、在沟槽(坑)边缘1m以内不推土或堆放物料;距沟槽(坑)边缘1-3m间堆土高度不超过1.5m距沟槽(坑)边缘3-5m间堆土高度不超过2.5m;停置车辆、设备、起重机械、振动机械不少于4m;小翻斗车往沟槽内卸料时,设专道,并在距沟槽(坑)边缘1m处设限制器。
4、特别注意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开挖沟槽时,根据土质情况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挖掘深度超过1.5m,而且不加支撑时,按规定确定放坡坡度。如果因施分部域狭窄等原因不能放坡,则按规定采取围壁措施。注意固壁支撑的木料,不能有糟、朽、断、裂现象。
6、人力挖掘土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锹、镐、锤等操作工具随时检查,确保木柄结实,连接牢靠。
2)开挖土方,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
3)开挖土方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7、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绑挂安全带的绳索应牢固地拴在树干或插固的钢杆上,绳索垂直。不得在同一安全桩上拴2根及以上安全绳或在1根安全绳上拴2人或多人。
2)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先排水,后开挖。
3)开挖工作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4)弃土下方有滚石危急的区域,设警告标志,下方有道路时,作业时严禁通行。清理路堑边坡上突出的块石和整修边坡时,从上而下顺序进行,坡面上的松动土、石块及时清除。坡面上的操作人员需戴安全帽。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边坡上方有人工作时,边坡下方不准站人。
5)深基坑开挖抛土距坑边缘太近:班组长和安全人员要及时地指挥作业人员将基坑边缘和土移到规定距离之外。
6)土质或软质岩地层,边坡开挖后应及时防护,暴露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8、制定和落实在泥沼地段施工时预防人、机下陷的安全措施。挖出的废土应堆置合适的地方。
9、沟槽(坑)回填时,必须在构筑物两侧对称回填夯实。使用推土机回填土时,严禁从一侧直接将土推入沟槽(坑);使用手推车回填土时,沟槽(坑)边应设挡板,卸土时不得撒把。
10、使用机械破土时,机械5m以内禁止站人,并注意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11、运土方的车辆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和交通繁忙地段以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重车运行,前后两车之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间距不小于10m,严禁车上乘人。过道(包括施工便道以及便道与路基的连接道)应设专人管理、维修。悬崖陡壁处应设防护栏杆。
12、电动蛙式夯机的电源线必须完好无损,并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操作时,戴绝缘手套,并且一人操作、一个扶持电缆进行辅助。辅助与操作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严禁在夯机前方隔机扔电缆或背线拖拉前进。电缆线不得扭结和缠绕,不得夯及电缆线,也不得在斜坡上夯打。停用或搬动打桩机时,应切断电源。
13、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驾机人员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
14、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例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二、机械操作安全措施
车辆驾驶员和各类机械操作员均需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安全管理部门对驾驶员、机械操作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操作机械。
1、挖掘机安全作业要点:
1)发动机启动或操作开始前发出信号。
2)装载作业时,待汽车停稳后,再进行装料。
3)卸料时,在不碰击自卸汽车任何部位的情况下,铲斗尽量降低,并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4)作业时,禁止任何人上下机械和传递物件,不准边工作,边维修,保养。
5)作业时,不要随便调节发动机、调速器以及液压系统、电气系统
6)作业时,注意选择和创造合理的工作面,严禁掏洞挖掘。
7)禁止用铲斗击(破)碎坚固物体,也不准用回转机械方式使铲斗破碎坚固物体。
8)禁止将挖掘机布置在上下两个采掘段(面)内同时作业。在工作面内移动时,应先平整地面并排除通道内的障碍物。如需在松软地面上移动时,须在行走装置下垫方木。
9)作业时,如遇较大石块或坚硬物体时,应先清除再继续作业。
10)禁止用铲斗杆或铲斗油缸全伸出顶起挖掘机。铲斗没有离开地面时,挖掘机不能做横向行驶或回转运动。
11)禁止在电线等架空物下作业,不准将满载铲斗长时间滞留在空间。
12) 禁止用挖掘机动臂拖拉位于侧面的重物;禁止用液压挖掘机工作装置突然下落冲击的方式进行挖掘。
13)回转平台上部在做回转运动时,回转手柄不能做相反方向的操作。
14)操作人员必须随时注意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及时检修。
15)正铲装置处于履带行走装置对角线位置(45°左右)时不得在停机面以下作业。
16)机械传动式挖掘机的安全控制要点
①作业时,禁止用手触摸滑轮和钢丝绳。
②对动臂顶端滑轮和钢丝绳进行检修或拆换时,将铲斗和动臂放落到地面或使用带钩的梯子。禁止人员在动臂上行上行下。
17)液压挖掘机,在工作中应经赏检查液压油温度是否正赏。
18)挖掘机行走时,遇电、交叉道、管道和桥梁时,须有专人指挥,挖掘机与高压电线的距离不得少于5m,应尽可能避免倒退行走。
19)行走时动臂应和履带平行,回转台应止住,铲斗离地面1m左右。下坡应用低速行驶,禁止变速和滑行。
20)挖掘机行走路线要与路面、沟渠、基坑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滑翻。
2、推土机安全作业要点
1)了解作业区的地势和土壤种类,测定危险点及选定最佳的操作方法。
2)如果作业区有大块石头或大坑穴时,应预先清除或填平。
3)除驾驶室之外,机上其他地方禁止载人,行驶中任何人不得上下推土机。
4)行驶时,铲刀应离地面40-50㎝。
5)严禁在运动转中,或在斜坡上,进行紧固、润滑保养和修理推土机。
6)上下斜坡时,先选择最合适的斜坡运行速度,在斜坡上不得改变运行速度。行驶时,应直接向上或向下行驶,不得横向或对角线行驶。下坡时,禁止空挡滑行或高速行驶;下陡坡时,应放下堆土铲使之与在地面接触倒退下坡。避免在斜坡上转弯掉头。轮胎推土机不能在超过规定坡度的场地上作业。
7)在坡地上工作时,若发动机熄火,应立即将推土机制动,用二角木等将推土机履带楔紧后,将离合器杆置于脱开位置,变速杆置于空挡们置,方能启动发动机,以防推土机溜坡。
8)工作中驾驶员需要离开机器时,必须将操纵杆置于空挡位置,将推土机铲刀放下并将机器制动,熄灭发动机后方可离开。
9)在危险或视线受限的地方,一定要下机检视,确认能安全作业后方能继续工作。严禁推土机在倾斜的状态下爬过障碍物;爬过障碍物时不得脱开一个离合器。
10)避免突然起步、加速或停止,避免高速行驶或急转弯。
11)填沟或回填土时,禁止推土机铲超出沟槽边缘,可用一铲顶一铲的推土方法填土,并换好倒车挡后,才能提升推土铲进行倒车。在深沟、陡坡的施工现场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12)多台推土机在施工现场联合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距离应大于1.5m。若工程需要并铲作业时,必须使用机械性能良好、机型相同的推土机,驾驶员必须技术熟练。
13)在垂直边坡的沟槽作业时,对于大型推土机,沟槽深度不得超过2m,小型推土机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5m。若沟槽深度超过上述规定值时,必须按规定放好安全装置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14)轮胎推土机用于除冰,除雪作业时,轮胎要加防滑链。用于清除石料作业时,要加装轮胎保护链。
15)工作现场有电线杆时,应根据电线杆的结构、埋人深度和土质情况,使其周围保持一定的安全土推。电压超过380v的高压线,其保留七堆人小应征得电业部门或电业专业人员的同意。
16)在爆破现场作业时,爆破前必须把推土机开到安全地带。进入现场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现场有无瞎炮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将推土机开入现场。如发现有不安全之处,必须待处理后再继续施工。
17)若必须要在推土铲下进行维修等作业,则首先应将推土铲升到所需位置,先锁好分配器,锁住安全锁,并用垫块将推土机刀铲垫牢固后,方可进行作业。
18)履带推土机不得长距离行驶,需长距离转移时,必须用平板车装运。装运时,变速杆应处于空挡位置;制动杆、安全锁杆必须置丁锁住位置。
19)履带推土机不准在沥青路面上行驶,当必须从沥青路面上通过时,应铺设道木、草袋等以免破坏路面。通过铁路时,应在轨道两边和中间铺设道木,直行通过,禁止转向。通过交叉口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确保安全通过。
20)倒车时,应特别注意块石或其他障碍物,防止碰坏油底壳。
3、平地机安全作业要点
1) 启动发动机时,时间一次不得超过30s。如需再次启动,顺将钥匙转回关闭位置,待2min后再启动。
2)在作业过程中,如遇报警音鸣响时,应尽快停止平地机的工作,查明故障并予以排除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发动机启动后,各仪表读数均应在规定值的范围内。发动机动转时,不得操作冷启动开关,否则会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
4)驾驶平地机时不得把脚放在离合器或制动踏板上。起步、停车或转向应使用离合器。
5)行驶中应把刮刀升高,并保持在平地机宽度内,确保转向时前轮不碰到刮刀。
6)在发动机处于高速运转状态下时,不得切换转入较低档位,以免损坏变速器。
7)转向或使用轴驱动轮转向时,不得锁至差速器。可使前轮倾斜以减少平地机转向半径,但在高速行驶时不得使用,以防出现急剧的反作用力。转向后应把前轮定在垂直的位置。
8)在陡坡上作业时,不得使用铰接机架,以防止翻车造成严重的人机损伤。在陡坡上来回进行作业时,刮刀伸出的方向应始终朝向下坡方向。
9)如遇紧急情况,要采用驻车制动。
10)平地机作业时,刮刀与机架中心线的工作夹角应在15°-75°的范围内。
11)左(右)侧平地时,侧摆转盘手柄使转盘与牵引架稍向机架左右偏置,在要求的切土深度把刮刀水平位置,前轮向左右倾斜,料队在左右双驱动轮之外形成。如果用铲接式平地机左右倾平地时,使机架各左右铰接。如果驱动轮打滑,则减小铰接角度,可以减少切土角度及侧推力。
12)一旦刮刀操作开始后,可使用增减开关来改变“坡度跟踪控制器”的提升,这样可以使泥土被带出刮刀外。
13)在“s”形弯道路肩上右左起点作业时,前轮需稍向左右倾斜,向右左打方向,把刀尖定在左右前轮外侧后面。平地时,始终让刀尖处于接近边沟的路肩边缘上。
14)在右侧开“v”形边沟时,让刀尖处于右前轮外缘,刀尾处于左双轴驱动轮之前,刮刀后倾,升起刀尾,以使将泥土运向左双轴驱动轮内侧,同时前轮左倾,沿着标线慢慢前进。如果使用铰线式平地机在硬土质上作业时,需调直机架,以免阻力过大,引起平地机侧移;在松土质上作业时,应使驱动轮在硬地上行走。在第二遍作业时,右前轮应在第一遍作业挂出的斜面上行走,并以稍快的速度切出规定的坡度。
15)高坡切削时,应确保双轴驱动轮靠近坡脚,同时让转盘和刮刀尽可能朝向平地机工作的一边侧移。
16)做路拱时,先将路料堆放在路中央,使平地机刮刀前倾成60°-70°角,稍提刀尾平地机沿堆料中央匀速行驶,使路料沿刮刀向两侧移动。
用同样的方法在路两侧作业,刮出路面的横坡。在接近路肩时,让刀尾和双轴驱动轮成一直线。
17)维修道路作业时,应确保转盘居中,刮刀与机架子中心线成30度角,刮刀后倾,可使刮刀做最大节削以清除隆起和坑槽。朝向路中央工作时,前轮向刀尾一侧倾斜。
作业后的要求。
18)把平地机停放在平地上,变速器置于空档位置,拉上驻车制动,刮刀及附属工作装置降至地面,但不得向下施压,以减轻液压油缸的负荷,关掉发动机,把蓄电池开关拨到断开位置,取点火钥匙。
19)装好铰接式平地机的锁销。
20)用压缩空气(与正常气流方向相反)清洁散热器。清洁时应注意安全。
4、装载机安全作业控制要点
1)除驾驶室外,机上其它地方严禁载人。
2)装料时铲斗的装料角度不能过大,以免增加装料阻力。
3)装料时应低速进行,不得采用加大油门、高速将铲斗插入料堆的方式进行装料。
4)装料时,驱动轮如有打滑现象,应微升铲斗,再装料。如某些料场打滑情况严重时,应使用防滑链条。
5)在土质坚硬的情况下,不宜强行装料,应先用其他机械松动后,再用装载机装料。
6)向车上卸料时,必须将铲斗提升到不会触及车箱挡板的高度,严防铲斗碰撞车箱。
7)向车内卸料时,不准将铲斗从汽车驾驶室顶上越过。
8)装载机不能在坡度较大的场地上作业。
9)在装载作业中,应经常注意液力变矩器油温情况,当油温超过规定数值时,应停机降温后再继续作业。
10)装载机一般应采用中速行驶。在平坦的路面上行驶时,可以短时间采用高速挡。上坡及不平坦的道路上应采用低速挡。
11)下坡时,应采用制动减速,不可踩离合器踏板,以防切断动力发生溜车事故。
12)行驶中,在不妨碍通过性能的前提下,铲斗应可能降低高度。
13)通过桥涵时,应先注意交通标志所限定的载重吨位及行驶速度,确认可以通过后再匀速通过。在桥上应避免变速、制动和停车。
14)涉水时,要在发动机正常有力、转向机构灵活可靠的情况下进行,并对河流的水深、流速及河床情况了解后再通过。涉水深度不得超过发动机油底壳离地高度。
15)涉水后应立即停机检查,如发现浸水造成制动失灵时,则应进行连续制动,利用发热排除制动片内的水分,以尽快使制动器恢复正常。
16)装载机作业时,铲斗下边严禁站人。
17)操作人员离开驾驶位置时,必须将铲斗落地。
5、汽车安全作业控制要点
1)运土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载、偏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装,驾驶室内不得超员。
2)装、卸场地都要设专人指挥车辆行走和装卸土。
3)卸土时,严禁在驾驶室外进行翻斗操作,翻斗内严禁站人。
4)卸料起斗时,检查上空有无电线,防止剐断,卸土后,要确认货斗复位,超翻装置的发机关闭后,才开始行走。
5)特别注意,严禁边倒车边起斗或在猛退中起斗。
6、压路机安全作业要点
1)压路机启动时,要特别注意前后左右的情况,应确认没有人员和障碍物。
2)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要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
3)特别注意压路机不能上陡坡、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严禁脱挡滑行。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离不得小于20m。
5)振动压路机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
6)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使用快速挡;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7、施工运输车辆在既有线旁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严禁将车交给无照人员和不熟悉该车性能的驾驶人员驾驶。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定期检修和保养制度,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行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认真的检查,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3)严禁电瓶及点火装置、转向器和制动装置等主要部件不良或失效的车辆带病上既有线从事施工作业。
四、施工人员安全保证措施
1、参加施工人员是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者。施工人员进场时或进行具体操作前,须经过安全员的安全交底。
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纪律和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的要求,必须服从安全员的管理。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及工装, 施工人员立足本职工作,严禁动用不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设备。
4、路堑开挖时,应经常检查坡面的稳定。每天收工前应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裂缝和坍方的迹象或有危土时,须立即处理,凡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应制定隔离带,并作醒目标示,防止人员进入,造成伤害。
5、在高于3m的坡面上作业,必须拴安全绳;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拴几根安全绳和在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在路堑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6、严禁有间发性癫痫、高血压、心脏病和恶性贫血患者在高边坡作业。
7、护坡施工严禁上面砌筑下面勾缝。片石改小工作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坡砌筑时,坡脚下严禁站人。
五、施工用电安全保证措施
1、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操作人员都必须符合《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施工现场的一切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用电原则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的“三级”保护措施。其电箱设门、设锁、编号,注明负责人。
3、电箱内所配置的电闸、漏电、熔丝荷载必须与设备额定电流相等。不使用偏大或偏小额定电流的电熔丝。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形状箱至少配置两级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选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只能通过工作线。
4、保护移动式设备的漏电开关、负荷线每周检查一次;保护固定使用设备的漏电开关应每月检查一次。
5、接地装置必须在线路及配电装置投入运行前完工,并会同机材组及设计者共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接地电阻不合格者,严禁现场使用带有金属外壳的电器设备,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的数量,直至接地体完全合格为止。
6、在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使用火源。在电气装置相对集中场所,配置绝缘灭火器材,并禁止烟火。
六、消防、治安措施
1、施工现场设安全标志,危险作业区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2、工地布置符合防洪、防火、防雷击有关安全规则及环卫要求。
3、施工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公路交通规则,文明行车,注意安全。
4、治安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指导思想,加强施工现场的物资、器材和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物资被哄抢、盗窃或破坏。
5、开展法制宣传和“四防”教育,项目经理部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的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健全现场保卫机构,统一领导治安保卫工作。
七、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1、环境保护及措施
1)树木砍伐符合要求,尽可能减少植被损坏,保护生态环境。
2)组织全体职工和民工学习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环保意识,提高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把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自觉行为。加强现场施工管理,除施工必须,决不允许损坏环境。
3)将施工班组现场施工实际占地、林木损坏情况记录进行合理化分析、项目部青苗部门监督实施。
4)施工结束后,马上恢复被破坏区域的植被。
5)施工中产生的废水、废渣严禁乱排、乱弃,应符合当地环保要求。
2、文明施工实施方案
1)物资材料按计划进场,避免秩序混乱;所有物资根据现场地形堆放整齐合理、标识明确、有序,场地安排合理流畅。
2)统一规划生活区,卫生有专人负责清扫。现场安全设施完善,标志明显;防火措施落实,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3)施工队应按照班组建设要求图表上墙,技术、质量、安全台帐齐全,摆放整洁有序。
4)强化环保意识,不留施工垃圾,使每个作业面真正做到 '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废料及施工垃圾等应及时清理。
5)在青苗地内施工办理好有关手续,爱护农作物、植被和树木,施工用地应及时平整,积极主动配合青苗赔偿部门做好青苗赔偿工作。
6)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名胜古迹,搞好与当地群众与政府的关系。
第6篇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安全生产,更好的提高我处经济效益,共同至力于公司发展,为此,安全措施必须进一步规范管理。 工程建设的关键:“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与“质量第一”是并存的,安全是为了质量服务,质量亦需以安全做保证,安全也是质量的特点之一,抓住质量与安全这两个环节,工程施工就能顺利进行,就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一、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组织和管理
1.1安全生产目标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高效、优质的建成本处工程项目。其安全目标为:无人身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无等级火警事故及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无汽车行驶责任重大事故;无施工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长对本处工程项目安全负责。在其领导下,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操作工人,逐级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管理人员坚持安全生产“五到位”原则,即:健全机构到位、批阅文件到位、深入现场到位、检查到位、处理问题到位;并实施“四全”管理制度,即: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
1.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确保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顺利实施,由处长领导各项目处的安全工作。加强对起重机械、施工塔吊、上下升降电梯、悬臂施工挂篮等的安全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施工现场设安全标志,危险作业区要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工地布置符合防洪、防火、防雷击等有关安全规则及环卫要求。火工房、仓库、油库的设置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制度: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投入必须的安全设施,为参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以及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施工环境。施工技术难点工序、新技术、新工艺和高空、起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人组织实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工地的电力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统一架设及管理,闸箱、开关应防雨且安全牢固,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锁”,做到经常维修,保持良好状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设施及电力线路不得使用。非专业电工严禁随意接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项目处每星期一次,工班一日一次。检查时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填入检查记录表中。重大问题,要签发安全隐患通知书,采取相应对策,限期整改落实,并进行复查。
2、保证安全的主要措施
为杜绝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把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安全措施如下:
2.1 施工用电安全保证措施
(1)支线架设
a、配电箱的电缆线应有套管,电线进出不混乱,量电箱上进线加设滴水弯。
b、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
c、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铺设,并用绝缘胶固定。
d、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并作标志。
e、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进行绝缘处理,架设净空满足相应要求,施工现场架线规划进行,满足走线清楚,接线方便,节约用线,使用安全。
(2)现场照明
a、现场一般均采用220v电压照明。危险、潮湿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电压。
b、照明导线应有绝缘胶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钢管脚手支架上。
c、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d、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距地面不得低于2.4m。
(3)架空线
a、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或脚手架上。
b、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胶,其规格、线间距离、档距等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其电板线离地2.5m以上并加设绝缘胶。
c、架空线一般应离地4m以上,机动车道为6m以上。
2.2爆炸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工作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或简明的炮眼布置说明书,以及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每个爆破工点指定人员负责炮位选择,进行药量计算和安全警戒工作。
(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本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新爆破人员担任爆破工作。
(3)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建立台帐,严格审批制度,防止多领少用,私藏余料,杜绝流失和被盗。
(4)进行爆破作业要严格控制用药量,禁止无证人员参加爆破作业,并按规定的警戒距离、时间,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爆破在施工前要制定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指导全过程施工作业。
(5)爆破安全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gb13349-92),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采用如下安全管理措施:建立爆破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布置实施各项爆破工作。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组织检查实施,做到安全制度化。定期召开安全评议会,抓事故苗头,杜绝事故发生。建立爆破器材库管岗位责任制: 负责指定仓库建立完善管理细则:督促检查爆破的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爆破器材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作业资质的人员予以拒绝;爆破器材库选点远离居民点,炸药与雷管分开存放,并设危险标志,非有关人员勿进;警戒与信号;爆破工作开始前,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爆破前,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装药时无关人员全部撤离至炸区范围以外。使用木质棍装药,装药后保证堵塞质量。对大型爆破作业,施爆前两天,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安全防护工作会议,请有关单位参加,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爆破后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安全评估。
2.3高空、运输、机械操作的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机械必须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限位装置必须安全有效,操限吊装设备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吊装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吊装安全。
起重机严禁超载吊装,满载工作时,左右回转范围不得超过90°,禁止横吊,以免倾翻。
机械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按程序操作,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严禁机械带病运转、超负荷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jb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实行三级管理:2—5m为一级管理,由专业工长负责;5—15m为二级管理,由施工负责人负责;处长对该工程的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负责。安全防护措施应由负责人组织验收,因工作把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操作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立杆间距、杆件联系、剪力撑安设要按规定执行,立杆底设垫块,在适当位置按照安全操作要求设置安全网和拦杆挡板,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人员,并按照后支先拆、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
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强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4施工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1)爆破施工时,控制爆破规模及爆破方向,防止对周围的民房破坏,以及危及不地居民的生命安全。
(2)支架的搭设应对基础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承载力能够满足支架受力要求,并随时对支架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挂篮的安装、行走、使用、拆除必须按照制定的挂篮操作规程进行实施,随时对挂篮的节点、构件、焊缝进行安全检查。
(4)箱梁的悬臂浇筑对称进行,偏载大小应不大于设计规定要求。
(5)机械使用、用电等遵守相应安全操作规范进行。
2.5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1)工程开工前参加本工程的全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殊途同归=规定。
(2)制定分项更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讲解,并结合本项目各阶段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重点进行教育和宣传。
(3)各项目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讲课活动;作业班组每天班前进行安全操作讲话。
(4)对特殊工种,如:爆破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各种机械操作司机等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二、夏冬季节安全管理
由于夏冬季节天气对作业人员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进行一些特殊的管理措施,夏季施工必须做好防洪、防泥石流、防雷电的准备工作,备用物资、防护措施、防护人员等工作,建立、建全防汛抢险机构图及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且必须做到时时检查,有备无患。冬季施工必须做好防雪、防冻工作。时时检查防冻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是否配戴好。
第7篇 hse北京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施工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各参建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部成立hse管理部,下设资料、现场、营区、交通等业务部门,由项目hse经理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成立相应hse组织机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现场管理经验和相应专业知识,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项目部hse管理部门备案保存。
第五条 项目部设专人负责对整个项目的hse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各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各项目现场的监督检查,配合项目hse部开展现场hse监督工作。
第六条 项目hse部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环保工作形势,明确下步工作重点,并对近期安全环保工作做出考评。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选配必须严格、认真,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各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必须提前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项目hse部,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分项目经理是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分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对参加分项目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凡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全责,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对所承担的分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hse专项费用的落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项目部的管理要求,因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的起重工、脚手架工、金属焊接(切割)、登高架设、电气安装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安全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hse部审批后实施,由专职hse监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记录。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负责在各自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及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十九条 参加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适当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办公、生活及施工现场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消防通道,配备足够好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施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检验;租赁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必须经相关单位(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实际由各家列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当地常见病、流行病防治、安全纪律、施工安全规程、规范、应急救护常识等方面,安全教育应有记录、签字,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内容主要包括:
(一) 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记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二) 调换工种、转岗、重新上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施工生产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
(三) 临时工、民工、劳务工和其它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在入场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
(五) 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施工作业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防护、废弃物回收、休息室、卫生间等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8篇 风电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一、 资质审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严把施工队伍关;现阶段风电项目施工队伍能力参差不齐,如何能选好用好施工队伍尤为重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资金情况全部掌握,谈判及合同签署时在安全措施费及安全保证金上要完全达到要求,对于合同内没有签署项在澄清文件中要求中标单位完全无条件服从我方在工程的安全方面的各项要求。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外包单位分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以评定表的形式对分包施工队伍进行评定,分级把好分包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格的审查关,选用资质审查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审查合格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证书、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法人红章由监理公司、项目单位负责备案保存。
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 开工前严格审查
(1)开工前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审,及时交纳农民工安全风险抵押金,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确定本工程安全委会员组织机构与职责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参建单位,召开本月度安全委员会,为进一明确安全职责,会上与各参建单位签署《安全目标绩效考核责任书》,成立本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室,对各单位的开工申请进行严格审批,审批需要项目部、监理单位联合汇签,对于没有达到开工条件的禁止开工。
(3)完善基建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对待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除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华能集团公司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外,还要完善外包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应制定《外包项目负责制管理考核办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外包工程月度考核制度》、《外包工程安全员挂牌轮岗值日制度》、《外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考核细则》等制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要明确规定责任部门、资质审查、合同管理、安全协议、安全保证金、设备管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现场监护监督、重大施工方案审核、检查考核等内容,将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纳入相关部门的安全绩效考核,真正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
(4)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外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工程进展变化及时调整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结构,充分发挥体系作用,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清晰、责任明确。要进一步明确各建设单位和监理、外包单位一把手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要把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项目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细、实”,每项安全工作层层分解、逐项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实现闭环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2、 施工时加强排查
(1)加强动态检查,实行现场检查登记制度。
(2)明确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监督职责,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深入班组现场,安全监督考核到位。
(3)外包工程及其临时工安全管理,必须全员参与,人人有责。在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负责的同时,施工现场还实行安全监督员挂牌值日制度,值日者佩载“安全监督员”标志牌,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良行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除扣除外包工程队相应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对项目的现场监护人、项目负责人连带考核,做到全员参与、全员监督,从而在制度上和管理上做到可控在控,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4)安全工作要搞好过程跟踪落实,不能流于形式,积极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工作,狠抓现场行为性违章和装置性违章,建立严格的奖惩和通报机制。
(5)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职能,协调组织外包工程开展危险因素分析和预控工作,对使用大型机械、涉及面广、工程量大的工程和项目,要制定完备的安全技术方案,对存在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火灾等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要建立外包工程日检查、周分析、月总结制度,在月度安全例会上,外包工程的主管部门要专题总结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管控的重点,大力推行外包工程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要明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职责,组织外包单位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对发现的违章要深入分析发生的原因,对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违章,要对相关人员严格考核,做到“发现一起、分析一起、纠正一起、考核一起、通报一起”,督促外包单位能够及时地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行整改。对外包单位人员行为性违章和装置性违章,不仅要按合同约定对外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要对甲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通报。设立反违章专项奖,奖励“反违章”工作开展较好的外包单位,建立起真正的奖优罚劣机制。
第9篇 工程气瓶安全管理细则
无论是在烟囱新建、烟囱维修、烟囱防腐还是在钢结构防腐、防水堵漏的工程中,都会使用到各种各样相对应的气瓶。一般的气瓶在外行人士看来是非常危险的,但是对于熟练使用的专业人士来说他们又是非常安全的。做到对气瓶的安全管理就首先需要对气瓶的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安心的使用气瓶为生产服务。这里有一个工程气瓶的安全管理细则,相信对其他公司也是有帮助的。
1、 目的:建立一个管理、使用、充装、检查、运输、储存、附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2、 范围:气瓶使用、储存部门
3、 责任者:工程部、安全部、仓储科、保卫科、使用部门
4、 程序:
4.1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4.2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禁止敲击,碰撞。
4.2.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4.2.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完记号。
4.2.6 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
4.2.7 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4.3.1.1. 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4.3.1.2.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3.1.3. 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3.1.4.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第10篇 工程管理处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在生产运行装置任务特点,组织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跟踪落实,随时纠正违障作业,发现解决不安全隐患;
3经常检查所辖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组织协调承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7掌握灭火和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材的使用方法,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8认真开展落实施工项目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第11篇 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摘要】:建筑施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容易产生安全问题。因此,要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就必须提高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文章分析了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旨在促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因素;措施
建筑安全是当今社会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每年的各类建筑事故频发,死亡人数居高不下,这些事故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而诱发的主要原因,所以如何确保安全生产是一个绝对不能忽视的大问题。
1、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因素
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非常广泛,如工作面分散,涉及工种多,人员多,项目功能也不尽相同,工程环境千差万别等。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的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形作业有关,还与近来年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施工操作不当等因素有关。
1.1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建筑业虽已形成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三级格局,但结构不尽合理,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金字塔资质体系尚未形成。建筑市场较为混乱,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不健全,跟上不形热发展的需机,对安全事故查处不利。
1.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人的因素主要指领导者的安全观念,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领导者的安全观念强,就会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工程安全性就好。操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安全操作水平,就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抵制违章作业及冒险施工。因此,保证施工的安全首先要考虑到人的因素,人是施工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他们是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决定因素。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个别领导忽视安全和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是屡见不鲜的。
1.3材料及施工机械质量不合格
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与施工安全相关材料的质量是安全施工的基础,材料不合格,安全就难以保证。由于建筑施工中所需的与安全有关的材料种类较多,用量较大,采取全数检查难于实现的,但采用抽检的方法,往往又会产生遗漏。加之有些承包商在工程中标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品种、规格、技术参数采购相关的成品或半成品。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控制不严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试的材料不进行复试,致使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程施工中,留下了安全隐患。
施工机械的质量对安全的影响很大,由于建筑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的种类多,流动性大,采取全面检查是难以实现的,但采取抽查的方法往往会产生遗漏。一些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不到位,重使用,轻管理,导致机械设备带病作业,加之部分安装人员素质不高,不按安装技术规程进行安装,使安装质量得不到保证,留下了安全隐患。
1.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工程中的方法,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组织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在方法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比较多的,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不能严格执行,不注意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不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出了问题才去处理,影响了工程的施工安全。例如: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并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电工在接线时,不将电闸关闭,带电操作,造成触电身亡;民工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上脚手架进行操作作业,不小心失足,造成坠落死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高空拆架拆模,架杆、模板往地上扔,扔不下就用脚踹,脚蹬空随之坠落。以上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往往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屡见不鲜,导致工程施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12篇 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2 “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 “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重视。
3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 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全责任
4.1 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
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
fidic“新红皮书”中“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照的责任”(第3.1款)。
80年代,我国参照世行贷款项日工程采购招标文件和fidic合同条件中咨询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中对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fidic的合同条件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有权强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也不必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产中的疏忽和过失承担任何责任。
4.2 aia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a201合同通用条件“建筑师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总之,对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建筑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担义务。因为按照第3.3款规定,上述责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职责”(第4.2.2款)。“建筑师对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代理或雇员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们的行为,也不必为他们的疏忽和后果承担责任。”(第4.2.3款)。“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师既是工程项目的设计者,又是a201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受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相当于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总监理工程师。
4.3 ice出版的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1) ice的有关规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1999年出版的合同条件(第7版)中规定,“承包商应为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负完全责任”(第8条(3))“在发出书面警告后,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中撤出不符合合同安全条款要求或,坚持任何有损安全或健康行为的分包商”。(第4条(5))“工程师接受承包商的计划或对承包商建议的施工方法予以同意,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14条(9))“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上解雇不遵守合同安全条款规定,或坚持对安全或健康有害行为的任何操作人员。”(第16条)。
(2) nec合同条件。ice于l
995年出版的nec(新工程合同条件)第2版规定:“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认可并不改变承包商对实施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对其设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第14.1款)“承包商的行为应符合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18条)
4.4 as4000—1997的有关规定
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是澳大利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其中第12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他条款中没有提及监理工程师(superintendent)有权干预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4.5 学习研究国际惯例对我们的启迪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协助承包商完成各项合同中承诺的工作、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最基本的义务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给业主。监理工程师最重要的职责是业主方要求他代表业主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并且帮助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中大量的施工技术、施工措施、临时工程等,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也无权去干预。
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是项目管理水平很高的国家,他们以人为本,非常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率很低。但是这些国家的合同范本中都提到,对于工程的施丁于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都应由承包商全面负责,建筑师/工程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承担义务。
fidic“新红皮书”中涉及hse的l7个条款中没有一条要求工程师对人身安全有关问题插手干预,当然也不承担责任。
5 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5.1 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应该作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全面负责。有人认为,作为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因为销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也有人认为,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供服务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也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生产经背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第31条)
在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要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这些施工人员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因此应由承包商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产经验单位,应该全面地对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3)《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如何实施,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安全条例》。《安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21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售;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
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派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才能直接控制现场和施工过程,并具备安全生产特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执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国际上权威的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5.2 正确理解《安全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安全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相应地,第57条规定了当监理单位不履行第l4条规定的职责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安全条例》第26条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国际惯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条例》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并具体应用呢笔者的观点如下: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条例》14条中的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安全技术措施,但仍然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具体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则上不违背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不宜干预过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些具体方案和措施应该进一步改进,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议,但不能强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和技术优势,并采用价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适用的、经济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
其次,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来自不同的单位,他们的特长既不是施工组织、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业主方的鲜明管理。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职守,虽然对施上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际惯例的有关内容,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等,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安全条例》第57条也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没有对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条例》的规定,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果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就要求监理企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工程师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至于《安全条例》第26条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笔者认为真正应签字负责的是承包商的总工程师,如果要求总监签字,只能表示他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而不能保证该方案不出事故,更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如何理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则应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因为排查隐患是承包商的工作,应该由承包商的专业安全人员宋负责。
现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承担责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实际情况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员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监理“安全旁站”则是将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员,是十分不妥的。这样无限扩大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排查安全隐患的对比分析。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这两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构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项目产品。
以—个发电站建设为例,土建施工包括电站厂房等,设备采购安装包括发电机组、高压输变电设备等,对这一类机电设备,业主会派监理工程师到制造厂去监督设备的质量、材料、制造工艺等是否合格,特别是隐蔽部位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货商厂内的工人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监理工程师对此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也不会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时,还要去审查厂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购,业主往往请一个质检单位(如我国的“中国船级社”、国际上有名的“劳氏船级社”)的船舶制造过程中检查质量,而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则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厂家负责,“船级社”则完全不管安全生产。
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负责在施工现场内完成土建产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一部分、业主相应地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这部分永久工程即属于业主,这种土建工程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是同一性质。既然检查设备质量的监理单位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也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这一条从法律制订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条规定决不能成为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雇用工人来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审核以及发现隐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为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产生。无论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国际惯例,都不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不合理地承担过多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主要应对如下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一,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其他项日参与方串通、勾结,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
5.3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许多个项目处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每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遇到了这种情况都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有雇用多少职员才能及时处理完这些报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门一旦接到报告就要亲临现场还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监理工程师报告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处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和权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6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6.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6.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6.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堆包向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6.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6.5 “四控制”的提法是错误的
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进度、投资与质量的检查与管理的,监理直接不组织生产,如何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在本文一开始列举的我国建筑业安全事故高发的众多原因中,有哪条是监理有权干预和控制的因此要求监理“控制”安全的提法是错误的。
6.6 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安全条例》中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的工作也会进一步纳入监理委托合同。因此,应该将监理的安全职责也纳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范围。
7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体现人本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应该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不能无视《安全条例》的规定,也不应曲解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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