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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8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1篇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施、保持公司或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2、协助分管生产行政副职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先进经验。

3、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掌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动态,指导下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专业队伍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4、定期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决策机构和分管生产行政副职汇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

5、及时向分管生产行政副职汇报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6、定期召开环境安全工作会议,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活动,行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7、组织或参加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的安全技术训练,严格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持证上岗。

8、参加安全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并负责办理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办理的工作。

9、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件、记录资料及其他档案的管理工作。

10、对本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和意见。

第2篇 努力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05年以来,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监督管理,狠抓责任落实,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初步统计,2005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包括各专业建设工程)共发生事故869起、死亡960人,与2004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0.6%和29.4%.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范围内发生的建筑施工事故416起、死亡497人,与2004年同比分别下降25.58%和25.04%.但是,全国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我们必须带着感情、创新制度、提高效率、加强合作,确保完成今年的安全生产指标。

加强调查研究善用数据说话

05年以来,我部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查找和整改问题,强化了调查研究工作。截止目前,我们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共进行了8项调研,包括各地各类开发区管理现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情况、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范围、发生事故的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情况、2004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2005年各地安全工作计划和控制指标情况、各地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情况等,为搞好下步工作奠定基础。各地也要对本地区的有关情况深入调研。

理清责任范围强化责任体系

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求,当前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必须及时理清职责,清晰界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控制监管部门,建立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

第一,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来看,企业承担着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当然的控制指标落实主体;政府担负着维护公众安全和利益的重任,应当建立“责任政府”的意识,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二,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关系来看,纵向上要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三个层级职责应当各有侧重;

第三,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个职能机构的关系来看,横向上要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来看,也要依法分清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铁道、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为此我们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筑业部分,向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五个部门进行了沟通联系,初步形成了《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范围草案》,但仍存在着一些诸如冶金、化工、电力等专业工程以及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明确。对此,我司已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做了沟通并正在向各地调查了解情况。

第3篇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 全员持证上岗。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 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

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1%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在此新增一条 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条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九条 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

3、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

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5、承包单位满30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员的人数应明确)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 要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承包工作在60日及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应建立承包单位退出机制。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评,建立安全积分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评估等综合考评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业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包项目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商渠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利用安全日活动、安全例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外包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便利,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加强现场安全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开工前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现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2、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

4、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5、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承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7、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8、检查承包单位防人身事故、防汛、防强风、防雷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10、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1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师制,向承包单位汇报每日工作动态,适时监督动态督查。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承包单位进场作业备案制。业主单位要负责将所辖范围内的外委工作合同备案表和外包单位情况备案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向福建电监办进行书面备案,有省级(集团)公司的电力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其他独立电力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 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员持证上岗。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要求包括: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维修的生产外委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突出重点岗位,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责任到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 工作负责人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并能组织班组成员填写作业票;

3、工作负责人是现场检修工作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的安全职责,做到防范措施不清楚、不到位不能工作;

4、每项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安全遮拦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准备工作后,工作负责人需得到业主单位指定人员许可,方能开始工作;

5、工作班成员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

6、工作班成员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彼此间相互关注;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不符合规定时,及时指出纠正;互相保证,确保做到“四不伤害”;

7、承包单位应分析人员流动性大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管理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动加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自觉融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业主单位工作部署和安全督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承包单位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相应技能后才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操作。

第二十六条 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需报业主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履行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参加业主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电力企业的厂长(经理),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生产外委单位给予依法清退、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没有持证上岗的生产外委人员给予依法辞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自救器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及打压实验。

(三)熟知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自救器的工作原则。

(四)回收和发放自救器要有帐可查,并负责自救 器的检查。

(五)发现无故损坏自救器或丢失自救 器的,按《自救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六)失效和损坏的自救器不得发放。

(七)记录好自救器的效验日期及数量,检查自救器氧气瓶的压力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更换。

第5篇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提升司机

1、提升司机持证上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车房重地操作电气设施,否则追究提升司机责任。

2、在交接班期间必须进入车房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有检修记录,发现问题根据情况及时修理,严禁甩掉安全保护装置和深幅指示器运行。

3、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或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提升机司机负责,并追究经济责任。

4、提升司机要高度集中精力严格按信号开车,在开车前要、听准信号,出现异常现象,采取急刹车,若刹车不灵,可用脚踏开关。

5、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需要调整上报主管领导批准。

6、提升司机必须做到三快二慢,在距井口20米左右减速,减速要按照规定顺序进行,严禁从高速直接减到低速或从低速直接升到高速,防止折绳,否则追究提升司机经济责任。

7、在开车中认真执行“三不开、五注意”。

8、提升司机工作中做到“三知、四会、五严”。

9、认真执行交接制度。

第6篇 综合管理部浴室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安全会议,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暖气正常供应。

4)按照规定按时开放浴室,确保浴室卫生。

5)负责浴室设施维护

6)参与拟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参加本部门危险源辨识,落实本岗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8)检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整改查出的问题。

9)有权拒绝下达的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10)积极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加强安全自我保护,切实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7篇 开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矿与矿之间的保安煤柱。

二、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侧必须留有o.8米以亡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无断梁折柱,高度不得低于1.6米。安全出口应该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四、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靠,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空区。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七、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行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支架间应架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折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一、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洞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十二、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8篇 生产副部长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管理职责

生产部副部长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环境管理标准、制度。

2 主管安全副部长负责对本部门安技员的工作进行布置与督促。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所属各科室、车间、班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环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 坚持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 并督促检查所属各车间、科室、班组落实。

4 定期组织和参加安全大检查, 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安全评价工作。

5 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环境组织保证体系, 保证实现公司的安全环境目标、指标。

6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 分析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动态, 及时解决安全环境问题。

7 组织制订、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环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编制重要部位、关健部位的岗位责任制度, 并认真组织实施。

8 审核车间、科室的经济责任承包方案, 确保要有安全环境指标内容, 并与生产指标同时考核。

9 组织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环境知识宣传教育、竞赛活动、班组建设活动、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等, 总结推广安全环境工作的先进经验, 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 负责分管本部门的安全环境教育与考核工作。

11 汇同人事行政部安技科组织本部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三不放过”。

12 主管技术部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必须符合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教育。

第9篇 油漆生产储存安全消防管理

一、油漆生产企业的火灾危险性

油漆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涂料,在工业生产、建筑行业以及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工厂在机器设施上涂上一层油漆,防止机器设施被腐蚀;楼房建筑的装饰、马路上奔驰的各种彩色汽车、家庭中摆设的各色漂亮家具,都使用了油漆。油漆可以说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随着现代科学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油漆在国防科技及工农业生产中都被大量使用,因而用量大,油漆生产企业也较多。

油漆涂料不论是在生产还是在使用中都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油漆由油脂、树脂、颜料、催干剂、增塑剂和各种溶剂组成,除了无机颜料,几乎都是有机物,绝大部分都是可燃物。特别是油漆的有机溶剂(又称稀料、稀释剂)都是由易燃液体,如溶剂油、苯类、酮类、酯类、醇类等组成,除水溶性漆外,一般油漆的组成中,这些易燃液体所占的比例有的在20-30%,有的在50%左右,有的高达70-80%,可燃性大,在生产中亦有火灾危险性。如建筑施工经常使用的醇酸树脂油漆和硝基喷漆,在生产过程中要分别加a.--甲苯、松节油和乙醇、丙酮、硝化棉等一级或二级易燃液体、固体,其中,各种稀料的成分要占油漆涂料总量的50%左右。这些建筑装饰材料在调配和喷刷过程中都会大量挥发出易燃气体,当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另外,油漆储存不当也易发生火灾。如有的将上百桶油漆放在不符合防火规定的杂品库内,有的将未竣工的房间作为油漆仓库或调料间,有的油漆调料间将大量油漆和稀料混存在一起,无任何防火措施。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喷漆作业与明火作业交叉进行,随时都有发生爆燃事故的危险。

油漆生产、储运以及使用过程中都潜在着极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做好油漆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保证油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油漆的种类极为繁多。按基料划分主要有:油脂漆、沥青漆、醇酸树脂漆、氨基树脂漆、色漆、土漆、纤维树脂漆、丙烯酸脂漆、乙烯类树脂漆、环氧树脂漆、聚氨酯漆、聚酯漆、元素有机树脂漆、橡胶漆、杂环树脂漆、水溶性树指漆、乳胶漆和电沉极漆等等。每类漆中又具有多种品种,例如防锈漆以主体防锈颜料划分,有铁红锈漆、云铁防锈漆、红凡防锈漆、铬酸盐防锈漆、磷酸盐防锈漆、偏硼酸钡防锈漆等品种。目前,国内油漆生产中,以醇酸漆和硝基漆产量为多,生活过程中的燃烧爆炸危险性也十分突出。本节主要阐述国内产量大、厂家多的醇酸漆、色漆和硝基漆的生产及储存的消防安全。

二、各类油漆生产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醇酸树脂清漆生产过程的消防安全工作醇酸树脂清漆由中或长油度主要是亚麻油醇酸树脂溶于适当的溶剂,加以催化剂,经过滤净化而成。

醇酸树脂清漆生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必须严格操作。

1.醇解反应釜升温过程中,如加料过多,或升温过快,会发生涨锅或溢料现象。为此应严格控制投料量,准确按配比称量。为防止温度计误差,最好配装两套温度计测装置。出现涨锅现象,应暂时停止升温。

用明火炉灶加热时,如果先喷油,后点火则有发生炉膛爆炸危险,因此必须先点火而后喷油。

醇解后加二甲苯等溶剂如含有水分,则由于器内温度较高,水分立即汽化会引起沸溢,为此,必须严格控制二甲苯的含水量,防止造成沸溢和蒸汽泄漏。

明火加热的反应釜底部易造成损坏而泄漏,遇明火而引起火灾,要求应勤检查,保证完好;遇有异常情况,应即停车检查或更新。

2.在兑稀罐内,如加入松节油速度过快会造成搅动、喷溅,而产生静电火花引燃爆炸危险。对此,首先应严格控制松节油加入速度,最好将上进料管改为下进料管,以免进料时,剧烈搅动。

兑稀时如搅拌不匀或搅拌停转,会使局部树脂溶解不匀变粘变稠,造成继续反应,温度上升而发生爆炸危险。操作中要保证搅拌运转正常,搅拌装置最好为双电源供电,还必须制定有搅拌停转的应急处置措施。

3.板框守机过滤操作中,有大量二甲苯溶剂蒸汽挥发,遇火源有爆炸危险。要求过滤宜改用封闭式过滤器。而且釜内必须通风良好;严格控制各种点火源;电气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并应设置容剂蒸汽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滤布应经常清洗,严禁将用过的滤布堆积在车间内,应放置在指定安全地点或带盖的铁桶内,定期进行焚烧处理,以免发生堆积自燃的火灾危险。

(二)色漆再生产的消防安全工作

色漆生产中,从配料、预混到分散、研磨等整个操作过程都是敞开进行的,研磨中的漆浆温度可达50-60℃,因此有大量的溶剂蒸汽逸散在室内,蒸汽--空气混合气体遇点火源爆炸危险性极大。

1.车间内必须保证通风良好。尤其是由于二甲苯蒸汽比空气重(比重3.7),泄漏后可沿地面扩散,特别应注意地面的管沟和窝风部位的通风;

2.在易产生可燃蒸汽聚积的场所要设置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水蒸汽、氮气等惰性气体稀释或吹扫设备。

3.严格控制车间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点火源,电气设备均应采用和防爆型。当开启含有稀料、半成品的大桶时,不能采用铁制工具,禁用铁制工具。如必须使用铁制工具应涂以石墨、润滑油等,以防产生火星。

4.粘附稀料的棉纱等物不得堆放在车间内。粘有稀料的棉纱等有自燃的特性,应装在带盖的铁桶内,并定期进行安全处理。油漆桶下的垫片,应经常更换;更换下来的垫布应同沾油棉纱一样进行安全处理。

(三)硝基漆生产的消防安全工作

1.硝基漆生产的主要火灾危险性

(1)硝化棉是自燃点170℃、闪点12.78℃的一级易燃固体,接触氧化剂,大多数有机胺受摩擦、撞击、高温、火星或其它点火源作用极易造成燃烧爆炸。

(2)硝基生产使用的稀料是易燃液体,具有显著的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

2.硝基漆生产的消防安全工作

(1)硝化棉应采用含氮量低于12。5%的规格原料。在拆箱、掏出硝化棉及称量、投料等操作下,应轻拿轻放,防止拖拉和接受摩擦、撞击的错误动作。倾倒中,严禁出现粉尘飞扬。撒落到地面上的硝化棉碎料,应清理干净,防止脚踏、摩划。

(2)硝化棉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仓库温度不宜超过30℃,远离火种及热源,尤其要避免阳光长期照射和露天堆放。存放中应与有机胺、氧化剂隔离堆放。车间内贮存量不应超过一班生产用量。储存期须掌握先进先出;包装损坏要及时修理。应经常检查湿润剂干燥情况,必要时添加湿润剂(乙醇、丙酮或水)。为了使湿润剂分布均匀,可以在储存一定时间后(如5个月)将包装倒放(试剂例外),经过一段时间再调整。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和包装破损。

(3)生产中采用的各类溶剂,尽量采用密闭操作,严防蒸发扩散。

(4)搅拌装置要保证运转正常,混合均匀。溶化罐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过滤宜采用密闭式过滤机。

(5)车间的各种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须严格进行点火源管理,禁防铁器敲击火花、带钉子鞋擦划火花等人为点火源产生。

(6)厂房建筑要求通风良好,并应为防爆泄压结构建筑。

三、油漆储存、使用的消防安全工作

1.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要对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常识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的教育考核,使他们全面了解油漆和各种稀释剂的成份、性能、火灾危险性,掌握安全保管和使用的方法,做到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对违章违纪屡教不改者要撤离工作岗位,这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基础。

2.要为安全储存油漆涂料创造良好条件

油漆仓库的建造要使用非燃材料;库房位置的设定要远离明火作业点、高压线和施工工程;库内要专人负责;采取防火、防爆、通风、降温等措施,防止出现鼓桶、喷溅事故。杜绝着火源。

3.建筑施工注意防火

进行油漆喷刷、地板打蜡、涂刷防水材料等产生易燃气体的建筑施工操作,要填写《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申请证》,要在每日施工操作前填写《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批准证》,注明施工的具体部位。施工现场消防保卫人员则根据现场总体情况和该项施工防火、灭火措施,决定批准与否,以有效地防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事故。

4.在油漆使用过程中,尽量避免敲打、碰撞、冲击、摩擦等动作,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燃烧。

5.施工现场,应保持良好允通风,避免空气中可燃液体的蒸气浓度过高,而达到爆炸下限,有条件的单位应使用要燃气体测爆仪进行定时检测。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救。

6.施工场地,严禁吸烟,并有各种防火醒目标志,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火种进入施工场所。

7.各种电气设备,如照明灯、电机、电气开关等都应防爆。

8.擦试油漆的沾污棉丝、破布等物品应集中妥善存放在有清水的密闭桶中,避免放在灼热的暖气管道或其它热源附近而引起火灾。

第10篇 企业管理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健康、安全与环保的法规、标准,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之中。

2.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及发展战略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和目标。

3.在各项工程建设项目中,为确保安全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留足资金。

4.参与对基建工程、生产维修项目、扩建、改造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

5.严格审查产品外销的安全运营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销售设施、设备、地点、人员和制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6.在进行企业基层单位达标评定中,把安全工作列为首要评定条件。

第11篇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表

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表

说明

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是一种“治本”的安全检查,作用十分重要。本表还可应用于产品验收检查和在用生产设备安全评价。对于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检查表有关设计要求外,《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1. 生产设备必须具有适应环境的足够能力,特别是防腐蚀,耐腐损和抗疲劳的能力;

2. 生产设备的受力件必须有合理的结构、材料、工艺和安全系数,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得产生断裂和破碎;

3. 生产设备的材料,必须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例如:对人有危害的材料,因材料老化或疲劳可能引起危险;易被腐蚀或空蚀;与工件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险(爆炸造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4. 生产设备不得在振动、风力或其它预期的外载荷作用下倾复,或产生不应有的位移。要求采取特别措施的应标出和详加说明;

5. 生产设备应设计成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6. 操纵器一般应有(电气或机械等)联锁装置,可能出现误动作的操纵器必须有保护措施;功能应明确可辨,在设备上给出正确动作次序示意图;操纵力和操纵器的行程应符合人的生理特点和控制任务;操纵动作、设备的响应和信息显示应相适应,操纵器应满足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舒适的要求;

7. 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频度布置在人员容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和对比度要适宜。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8. 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30m以上时,宜配置和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舒适的要求;

9. 操作室必须保证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适,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尘、毒和热辐射等)的良好性能;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门窗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

10. 常常变换的操作位置,必须在设备上配置宽度不小于500mm的安全走板;操作、维修的工作位置离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必须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梯子、平台和栏杆应符合gb4053.1—83、gb4503.2—83、gb4503.3—83和gb4053.4—83等有关标准;走板、梯子、平台均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11. 照明设计按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检查,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无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生产设备内部经常进行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电源插座;

12. 生产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条件,应选择合适的油品。重型机械和重要设备,应采用强迫润滑方式并设有联锁装置,在油压达到一定值后,才能起动设备;

13. 生产设备应便于吊装,必须能避免在吊装时发生倾复,超过1t的组装件要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

14. 生产设备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处于安全状态、维修检查必须方便;需进入内部检修的生产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对运动的设备必须有联锁装置;

15. 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为了防止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具有动能或势能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16. 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2) 保证操作者不接触到运转的零部件;

(3) 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

17. 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固定式防护罩应设计得坚固耐用;可动式防护罩应有联锁装置,一旦开启防护罩,应能立即自动停机;

18. 高速旋转零部件或工具、工件、紧固件、切屑等有飞甩的危险应采取防松脱设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19. 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过冷或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20. 存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摩擦撞击,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1. 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检查表有关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82)油设字第384号《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

22. 可燃气体的燃烧设备,应避免气体偶然排出,要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性,能阻止向可燃气体输送部分回火;要有可靠的燃烧安全防护装置(如截止阀、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阀、自动报警等);

23. 液体、固体燃料的燃烧设备,应保证供给燃料不致发生危险;燃烧所需的空气供应充足:排出的烟气应符合本表第40条的要求;易燃易爆燃料贮油库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4. 燃烧设备必须保证泄漏的燃料不致达到危险的量值。使用动力燃料的设备必须保证防止发生意外危险;

25. 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同时隔离能源的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26. 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时,也不会造成危险,最好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能源和设备系统上;

27. 自动或半自动的开关和控制程序必须按功能顺序排列,并有保护装置;

28. 复杂的生产设备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29. 对于某些开车时看不见控制点全貌的生产设备,必须有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30. 控制线路必须保证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不致造成危险;

31. 生产设备的离合器、制动装置或联锁装置必须能起强制性作用;

32. 调节部分要采用防止误操作,误通、误断的自动联锁装置;

33. 发生事故时不能迅速停车、不能通过总开关中断运转或切断某个单元出现其它危险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34. 紧急事故开关为安全红色,必须能迅速无危险地触及到;

35. 生产设备在紧急事故开关动作后,必须迅速制动。只有当事故排除后,方能再运行;

36. 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必须防止误启动。要有机械保护,能强制切断控制和能源;有多重锁闭的开关;

37. 可能有意外启动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38. 能源偶然切断又重新接通时,生产设备必须能避免危险运转;

39. 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和振动,使其达到产品允许的标准以内;

40. 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蒸气的生产设备要用自动加料、卸料装置、净化排放装置,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式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41. 有害物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剧毒物质应有应急措施;

42.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和自动化作业、设置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43. 每台生产设备必须有标牌,使用安全色;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设计需按《安全色》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执行;

4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机械等生产设备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必须有国家指定的安全检查机构审批手续;

45. 说明书内容包括安装、搬运、贮存、使用、维修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12篇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国金矿业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公司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权

1、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作业;

4、参与公司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5、收集工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下,应立即向矿及公司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职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作保护事故现场。

四、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考核与待遇

1、公司及矿部每半年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考核一次,由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考核内容:日常履职表现、实际效果和成绩。

3、津贴发放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津贴不少于100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川县国金矿业公司

2023年1月1日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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