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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91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第1篇 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运行过程中状态监测、日常点检和各项运行记录。

3、在运行中遇到有不正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根据规程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运行人中在当班期间,应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5、受压设备不得超压运行、动力设备不得超过击规定负荷运行,不得带病运行,任何一处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做好运行和故障排除记录。

6、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行记录,填写各种表卡,准确地反映设备运行状态。

7、各班组将运行记录集中整理后报送公司,以便能以运行记录为依据,综合历次检修记录,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2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工作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3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1、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召集,并将例会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与会人员一般应有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本单位各下属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3、议事内容: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落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策和重要措施、方案,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布置有关专项活动,讨论商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等,研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事项。

4、与会人员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5、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汇报有关工作内容,并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议等。

6、与会人员会后应及时将例会会议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并组织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汇报。

7、除正常的例会外,安全管理负责人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第4篇 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1 天车操作

1.1 严格遵守天车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2 两台天车在同一跑道上作业时,在接近 2 米前,应互鸣警铃。

1.3 当司机接受指挥信号后,须鸣铃示意后再起动。如遇危险情况,不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均应立即停车。

1.4 超过规定负荷或重量不明时不吊。

1.5 吊具不完整,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6 吊具与起重物不垂直,斜拉时不吊,捆绑不牢不吊。

1.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指挥信号、被吊物情况时不吊。

1.8 被吊物从人体上方越过和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1.9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10 吊物上站人不吊。

1.11 天车有故障时严禁使用。

1.12 每一吊具上都应有允许承载重量标示及编号。

1.13 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吊具进行检查确认,按规定组织定期鉴定。

2 机动搬运车作业

2.1 机动搬运车需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2 开车前应检查车辆各部件状态,试验刹车、方向盘及喇叭状态良好方可动车。

2.3 机动搬运车仅作为搬运工具,与搬运无关人员不准搭乘机动车,搭乘人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车外。

2.4 不允许超载,装载超宽应有人监护,车上装载物品应摆放平稳,搬运化学物品,应了解其性质及搬运注意事项,搬运氧气瓶时要确认氧气瓶上须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2.5 禁止叉车在起重状态进行检修。

2.6 机动车不得停在道口和侵入轨道限界。

2.7 机动搬运车驾驶室内只准叉车一人(即司机)、电瓶车两人(包括司机)乘座,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搭乘人员。

3 蓄电池作业

3.1 在配制、加注电解液及酸碱溶液时,操作者要穿戴好防护用品。

3.2 当配制硫酸溶液时,要在耐酸容器内进行;先注入蒸馏水,然后缓慢注入硫酸,并用耐酸棒不断搅拌。

3.3 充电间要保持通风良好,消防器材状态良好,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4 充电时,充电人员不得离岗,并注意观察,做好记录。

4 移动架车机操作

4.1操作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架车机操作培训,并应熟悉移动架车机架车机的操作手册,。

4.2 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长发,不得佩带饰物(包括环状物)。

4.3 当使用架车机起升车辆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停留,不得阻碍操作人员视线。

4.4 使用架车机起升列车进行架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明确架车作业的目的、要求和步骤,并且负责架车机每次起升和下降。

4.5 使用前,应检查架车机有否异常,若架车机有异常情况,不能进行列车起升作业并同时通知设备车间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6 移动架车机前,上、下摆动推把,使轮子接触地面,并保证起升架在最低位,才能移动架车机。

4.7 架车前应确保架车机不会超载,仔细确认架车机上的承重铭牌吨数。

4.8 任何人员不得敲打架车机部件,不得踩踏架车机起升架。

4.9 架车机操作人员应爱护架车机,经常保持架车机的整洁。

4.10 不得利用移动式架车机作架车以外的其它用途。

5 固定式架车机操作

5.1 操作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架车机操作培训,并应熟悉固定架车机的操作手册。

5.2 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长发,不得佩带饰物(包括环状物)。

5.3 当使用架车机起升车辆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域范围内停留,不得阻碍操作人员视线。

5.4 操作架车机时,应保证架车机不会超载。

5.5 任何人不得敲打架车机任何部件,不得踩踏架车机起升架,不得利用架车机作为攀爬的工具。

5.6 操作人员应爱护架车机,保持架车机功能正常及整洁。

5.7 不得利用架车机作架车以外的其它用途。

6 移动升降平台

6.1 移动升降平台操作人员须受过专门的培训。

6.2 操作者在启动前应先检查液压系统的液面位置,保证液压油在规定水平。

6.3 升降平台须放置在坚实水平的地面上,在使用前要进行空载操纵,发现安全缺陷立即停用,并通知维修人员。

6.4 升降平台工作时下方不得有人。

7 焊工操作安全

7.1 禁止焊接、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

7.2 焊接、切割场所 10 米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3 雨天不得露天焊接、切割作业。

7.4 氧气瓶、乙炔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禁止靠近热源。

7.5 氧气瓶、乙炔瓶两者之间必须保持 5 米以上的距离。

7.6 严禁氧气瓶与油脂或化学药品接触、同室存放或在其附近存放。

7.7 严禁使用漏泄的气瓶;乙炔减压阀的出口必需安装有效止回阀。

7.8 其它未列出的操作安全事项按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5篇 净化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净化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养活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职我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3、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行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声明作废。

6、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的管理。

7、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分公司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8、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6篇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核查监督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对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核查,掌握特种设备的性能状况,规范使用状况、维护保养状况,促进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达到安全作业的施工目的。

我监理部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标准化》、《广东省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标准指南》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特别是“东交【2022】253《关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工地用特种设备监管暂行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小组:

组长:***(总监)

副组长:***(安全监理工程师)

成员:***(路面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特种设备复核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局安全审批工作,并对特种设备进行验收审批工作,负责审批施工单位起重设备、施工机具额电器等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特种设备投入前的验收手续。

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定期抽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特种设备的现场验收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进行设备的核查工作,加强对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抽查设备保养情况、作业人员到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监理工程师和总监。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 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记录存档,进场后应汇总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件上报监理部审批,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作业。

2、项目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到岗、离岗记录。

3、监理部不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核查,发现人证不一或无证上岗,应责令其停止作业,清退出场。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

1、本项目工程内容主要为沥青路面,涵洞工程,桥梁维修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过程用到的特种设备主要为汽车吊,汽车吊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特种设备基本信息表(附‘四证’: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包括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后报监理部及建设单位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单位应按照“一机一档”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台账。台账包括下列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查记录;

(3)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监理部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证件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清退出场。

五、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审查要素:

1、特种设备核查资料:

(1)特种设备的方案资料

(2)特种设备的运行资料

(3)特种设备的安全资料

2、特种设备核查内容:

(1)特种设备进、退场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使用告知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核查资料与内容

(1)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

(2)各类特种人员证书是否有效

(3)各类特种人员培训情况

(4)人员与证书相符情况

第7篇 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为保证本项目正常施工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本项目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龙门吊和汽车式起重机)、保温燃烧炉、压力管道,这三类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3、特种设备在选购时,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生产厂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商,所采购的新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项目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包括:

1)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使用记录;

3)维修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检定记录;

5)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具备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双方应签订安装、拆卸协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投入使用。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当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按时检定,超出时限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灾害扩大,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强光、静电、电击、坠落等)称为安全防护用品。

1、重要安全防护用品范围:

1)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

2)安全带。

3)安全帽。

4)漏电断路器。

5)配电箱、开关箱。

6)临时用电的电缆、电源线。

7)脚手架扣件。

8)安全标志。

2、项目部办公室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要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正确使用。

3、项目部根据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作出年度购买计划,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购置,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

4、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需经物资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后方准入库,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识”,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书和安全标识。

5、项目部办公室要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定期检验和校验,并实行失效报废,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6、安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必须根据规定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7、凡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都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8、安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发放。

9、安全保护用品的发放,要从各部门单位实际出发,按照“实用节约”的原则,不得减发或者多领多发。发放要建立台账,领用要签字备档。

10、应教育员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再行发放。

11、项目部要对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知结构、性能,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使员工做到“三会”,即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发现损毁要及时补领。

13、使用人员应保管好安全防护用品,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或损坏的需折价赔偿后方可补领。

14、项目部需建立严格的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发放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

第8篇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挂牌明示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明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挂牌明示制度,在所有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悬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由负责实施安全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核发,我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悬挂。

3、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4、任何人未经负责实施安全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允许,不得擅自更改《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不得损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期后,由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领取更换。

6、《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6.1特种设备主要运行参数、生产厂家、安装单位信息;

6.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号和检验合格证书号;

6.3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有效期;

6.4负责该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6.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联系电话。

6.6维保单位联系电话、维保负责人姓名。

第9篇 工业企业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

2.2.2.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

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

2.2.3持证上岗

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

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第10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持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管理。

3人员范围

3.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4相关规定

4.1 公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到南沙区质监局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4.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4.4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在职期间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应的考核。

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4.7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按国家规范复审,复审合格后公司才可以办理续聘手续。

5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5.1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5.2 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5.3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4 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6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6.1会议。

6.2阅读文件、简报、看图片。

6.3事故讨论。

6.4参加安全技术座谈。

6.5上课。

6.6事故现场会。

6.7 反事故演习。

6.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9 培训后考核。

7要求

7.1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主题、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7.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每年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7.3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7.4.1新的特种设备投用以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7.4.2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员工,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第11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12篇 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意义,在特种设备的使用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利用曾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给社会、给企业、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知识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主要包括:a.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b.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c.生产、使用现场消防制度和规定;d.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e.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f.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护和自救技术措施、办法等。

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包括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使用技术操作规程知识教育,以及在特种设备使用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识教育。

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能培训教育。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

3.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实际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绍,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现实后果,对认识事故的发生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起着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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