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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档案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9 热度:48

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1篇 局档案管理制度

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档案管理制度

一、局档案工作机构

成立局工作鉴定小组,由办公室、处、行政处、计财处有关人员组成。

局的档案工作机构为现行局的综合档案室,档案室对局机关档案实行综合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领导,业务上受国家省、币档案局监督和指导。

二、综合档案室的职责

1.按照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2.拟订局档案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3负责组织每年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4.统一管理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做好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和编研工作。

5.按规定向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接受局直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6.负责收集与局业务有关的资料。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8.协同有关处室对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和督促检查。

三、档案综合管理范围

凡属局各处、室和党、政、工、团组织形成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包括房改工作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已故人员档案(人事部门存三年后再移交)均由档案室管理。人事档案由人事处管理。业务档案由各业务处按归档要求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编号目录,将档案交综合档案室管理。

四、文件材料归档

1.本局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带和各种专业性文件),必须及时立卷归档,以保存局的历史面貌。

2.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局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面貌;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立卷整理,要符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

3归档时间

(1)党、政、工、团的文书立卷和各业务处室的业务档案,应于翌年第二季度归档完毕。

(2)基建文件材料归档应与该基建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

(3)设备文件材料应于设备开箱时验收登记,设备安装调试或投入使用三个月后向档案室移交。

(4)会计档案由财政部门整理立卷后,按20xx年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规定,在对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综合档案室

(5)已故干部职工档案,按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xxxx)6号文规定,干部职工死亡后,其档案在人事部门保存三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6)声像档案自形成一个月内向档案室归档,凡归档的照片(连图片)、录音带必须有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入物(职务)、内容、拍摄(录制)者姓名,录像带还应有解说词〕。

4.归档份数,党政文件一般归档两份,一份连底稿作档案保存,一份作文件汇编。其他门类的文件,一般归档一份,比较重要的可增加归档份数。

五、档案的管理

i局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内有档案,按门类进行分类,根据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分类方案,编制类和编号的方法要便于保管和使用。

2.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各项制度,把档案工作列入机关工仁和业务活动计划,把基建工作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

六、加强档案室的保护工作,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并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1.根据国家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拟订档案保管期限表,为又书立卷和档案鉴定提供依据。

2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鉴定小组,负责提出鉴定意见。

3,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档案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向币档案馆移交并办好移交手续。

七、建立档案统计工作制度,档案收集、移出都应登记入册,并按上级要求,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八、归档的利用。积极配合机关工作中心任务,及时做好档案的利用,并根据使用的需要,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公司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2篇 档案局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罚金的收取、缴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对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明确当事人逾期罚款是否加滞纳金。

第五条 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可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第八条 案行政执法人员因徇私而造成恶劣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故意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侵吞罚款、致使罚款灭失的,应向责任人追缴罚款,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侵吞、灭失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

第3篇 房产局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和科学利用档案,更好为社会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人员管理职责

(一)要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归档的材料,应做到格式统一、字迹工整、条理清晰。

(二)要爱惜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污染、不磨损,保证档案排列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要严守保密制度,档案不得转借、涂改,不代他人阅档,不准他人私自摘抄、复印和进入库房。

(四)要经常做好库房的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鼠、防湿、防尘和防高温等工作。

(五)要学好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六)要秉公办事,方便群众,简化查档手续,做到随到随查。

二、档案查阅

(一)房地产档案只限于阅览室查阅和摘抄,确因办案需要借出的,必须办理调借审批手续。调借单位和经办人,要确保档案资料不折皱、污损、拆页,不许抽出或剪裁档案资料,或在其上面画线、圈点、打叉和涂改。

(二)局内部查阅档案,必须持有本局档案查阅单,方可查阅。

(三)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仲裁机构,因办案需查阅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出具被介绍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方可查阅。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因办案需查阅档案的,由案件承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及出具生效的注册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方可查阅。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查阅其自有房地产档案,必须持交查阅房屋的产权证和单位介绍信及出具被介绍人身份证,方可查阅。

(六)私有房产业权人需要查阅其房地产档案的,必须持有查阅房屋的产权证及业权人的身份证,方可查阅。

业权人(权属人)因故不能前来查阅的,可出具生效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受委托人持业权人的产权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方可查阅。

(七)查阅档案必须写明房屋的座落和查阅内容。其他需要了解房地产档案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可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说明查阅原因,由工作人员给予口头咨询服务。

(八)抄摘或复制档案,必须在批准查阅范围内进行,只能复制权利人缴交的证明材料。凡涉及局内部办证领导审批意见的内容不准抄摘或复制。

(九)档案材料中的复印件不得再复印。

三、查阅的审批手续

(一)局内部查阅档案,须填写“z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查阅单”,并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同意后 ,凭单查阅。

(二)因公需调借档案的,须经局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办理调借手续。借出的档案原则上要有档案工作人员随行。

四、查阅档案收费

根据档案为社会服务要有偿使用的原则,查阅、复印档案材料、提供咨询服务及出具证明等,均按市物价局核准的“z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收费标准”收取。

第4篇 d档案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制度

贵港档案信息网和贵港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局分站点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来源于本局各科室。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各科室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后信息的发布和网站的管理。

二、各科室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一名科室领导作为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负责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充实网站内容,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本科室负责栏目信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三、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完善保密审查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努力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差错,全面提高网站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树立本局的形象和权威性。

四、保证网站必要的维护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机制。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做好内容保障的科室或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5篇 档案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为使我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更好地展示我市档案风貌,为局的中心工作服务,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信息化意识,关心档案工作发展,激发干部职工的主人公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及职责

1、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员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全局网络新闻的发布管理工作。

2、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员负责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及时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保证门户网站主页信息发布安全可靠。

3、局定期对网络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总结,对各科室及个人配合局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撰写稿件、组织活动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二、信息发布内容

遵循积极、健康、向上的导向,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档案各项工作最新动态,内容要及时更新,确保网络宣传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1、发布举办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大活动,发生的重大事项;

2、有特色或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社会或全体干部职工知晓的新闻事件。

3、档案政策及法规文件;

4、其它有必要发布的通知通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了解和遵照执行的具体工作要求等的内容。

三、信息发布审核

需要发布上传的各种信息,应经过本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确保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高质量。

1、反映局重大事项信息稿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相关科室提供材料,专人撰稿。经局长审核后方可发布。

2、各科室开展的工作、活动信息,由各科室组织撰写文稿,科室负责人对需要发布上传的稿件进行审核,并经分管科室的领导、局信息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信息编辑与发布

1、各科室应及时将本科室的新闻信息报送到局办公室,原则上要求当天事件当天报送。

2、各科室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3、重大活动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最迟不得在重大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

五、信息发布安全要求

1、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权限管理,用户名、密码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存,不得泄漏密码,操作人员发布信息后要及时取消登录。

2、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发布宣传报道,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

3、要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网站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6篇 县档案局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目的

通过谈话,激励、鞭策、诫勉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排除思想障碍,大胆开拓进取,加深了解干部,准确识别人才,加强工作联系,增进上下沟通,强化组织监督,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及时地了解、掌握、解决或督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体机关人员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二、谈话对象

廉政谈话的主要对象是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三、谈话的基本要求

要遵循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题旨解明,力戒空泛,以诚相见,有针对性的基本要求,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时制宜,因地制导,及时而又经常地进行谈话,力求取得实效。谈话时应注意:与晋升职务,获得表彰的干部谈话,要侧重勉励,鞭策,提出新要求,对应注意的问题加以警示;与犯了错误的干部谈话,要本着热情帮助,严肃批评的原则,认真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分析原因,指出改正办法,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谈话,要摆清事实、分清是非,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申述,该批评的批评,该澄清的澄清,既警诫干部,又要帮助干部排除干扰,轻装前进;同工作中遇到挫折困难的干部谈话,既要鼓励,又要共同探讨问题症结,从精神上、工作上给予支持。谈话要突出重点,触及要害,对于一些问题的谈话,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四、谈话责任制

领导班子成员由局长负责谈话;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分管副局长负责谈话。谈话负责人要把执行谈话制度作为重要职责,并注意利用几个时机:

(1)利用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机会,同党员干部谈心交心;

(2)利用干部职务任免、调动、退(离)休等人事变动时机,及时解决思想与工作问题;

(3)利用干部考察反馈机会,分析工作得失,同时听取考察对象要求核实的问题以便作进一步了解;

(4)利用日常工作接触机会,把谈话贯穿在平时工作中。执行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要有责任感、示以公心,不回避矛盾;注意相互协调,通气,谈话前要做好必要准备。谈话对象,要把谈话当作组织上对自己的关心爱护,要敞开思想,如实汇报,不隐瞒,不诿过,不护短,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和考核。

第7篇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 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 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8篇 xx市档案局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xx市档案局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xx市档案局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七、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八、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案卷进行总清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

九、每天下班前,应关闭库房门窗,切断水、电源,确保档案安全。

十、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与档案的清洁。

第9篇 某市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市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提高z市档案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做好网页的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z市档案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市局办公室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本科室的信息并向市局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各县市区局所采集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校审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市局各科室信息须经科室负责人校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上报必须注明审核人,否则一律不予采用。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众网站安全及涉及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窃取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六)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八)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十)其他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z市档案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0篇 d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提高贵港市档案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做好网页的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贵港市档案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市局办公室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本科室的信息并向市局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所采集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校审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市局各科室信息须经科室负责人校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上报必须注明审核人,否则一律不予采用。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众网站安全及涉及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窃取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六)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八)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十)其他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贵港市档案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1篇 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公示制度

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公开、公正执法,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一、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接待受理群众对执法情况的投诉和举报。

二、 档案行政执法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 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职权范围和办事纪律;

(二) 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三) 各项执法规章制度;

(四) 投诉、举报途径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 其他应公开公示的内容。

三、 执法时限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同意受理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作不出决定的应报上级批准延长时间。

四、 执法程序

(一)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二)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或其它渠道发现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较轻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按行政处分处理的,由档案局提出处分建议,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决定并负责执行。(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由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单位作出)。

(三) 对情节较重应予立案的,指定专人承办(两人以上),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

(四) 承办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时,要做好《询问(调查)笔录》。

(五) 承办人调查结束,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无误后,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六)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的具体意见。

(七) 《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被罚单位或个人签收。

(八) 对相对人作出个人三千元以上、单位五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书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执法机关记入笔录,并告知相对人。相对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九)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生效。逾期不执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承办人做好结案立卷归档。

五、 执法人员纪律

(一) 执证上岗;

(二) 严格按执法程序处理违法行为,不越权执法;

(三) 公正、严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四) 按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五) 不准收受礼物及宴请;

(六) 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六、 设置监督箱、公布监督电话、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以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12篇 x畜牧水产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档案工作制度和保密制度,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文书档案完整齐全和绝对安全。

二、凡外来公函、电函、文件等,一律由办公室负责人或保密员收拆、统一登记编号、签出处理意见,分送有关领导或股站室阅办.上级机关来文,要及时报局领导阅示,并送有关股站室阅办和归档。

三、凡以局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承办者拟稿,经股站室负责人核稿后,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再送局长或主管局长签发,由文印室统一编号、打印,办公室盖章发送.

四、文件借阅要办理登记手续,阅后迅速交档案室归档.除上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按规定办理手续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外,只有分管人事领导和人事股人员才能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五、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查阅者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及时做好档案的材料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保管、爱惜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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