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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5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1篇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 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 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2篇 d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方便群众监督,增加执法力度,实施依法行政,我局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全面实行公开制度,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档案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和尺度、执法程序,防止执法人员乱查扣、乱罚款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档案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罚、结案归档工作。

(二)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检查、管理。

二、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三、档案行政的处罚标准及尺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不按规定接收、收集、整理档案的;

8.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

(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1.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

(一)档案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与管辖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二)执法人员资格

档案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而且办案时不少于二人。

(三)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地的档案行政机关管辖。

(四)档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档案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期限

1.受理后,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2.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流程

1.一般程序

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给予或者不予档案行政处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执行

2.听证程序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负担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

第3篇 档案局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罚金的收取、缴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对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明确当事人逾期罚款是否加滞纳金。

第五条 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可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第八条 案行政执法人员因徇私而造成恶劣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故意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侵吞罚款、致使罚款灭失的,应向责任人追缴罚款,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侵吞、灭失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

第4篇 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公示制度

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公开、公正执法,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一、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接待受理群众对执法情况的投诉和举报。

二、 档案行政执法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 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职权范围和办事纪律;

(二) 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三) 各项执法规章制度;

(四) 投诉、举报途径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 其他应公开公示的内容。

三、 执法时限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同意受理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作不出决定的应报上级批准延长时间。

四、 执法程序

(一)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二)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或其它渠道发现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较轻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按行政处分处理的,由档案局提出处分建议,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决定并负责执行。(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由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单位作出)。

(三) 对情节较重应予立案的,指定专人承办(两人以上),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

(四) 承办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时,要做好《询问(调查)笔录》。

(五) 承办人调查结束,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无误后,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六)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的具体意见。

(七) 《行政处罚告知书》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被罚单位或个人签收。

(八) 对相对人作出个人三千元以上、单位五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书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执法机关记入笔录,并告知相对人。相对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九)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生效。逾期不执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承办人做好结案立卷归档。

五、 执法人员纪律

(一) 执证上岗;

(二) 严格按执法程序处理违法行为,不越权执法;

(三) 公正、严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四) 按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五) 不准收受礼物及宴请;

(六) 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六、 设置监督箱、公布监督电话、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以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5篇 d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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