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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用水安全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76

用火、用电、用水安全制度

第1篇 用火、用电、用水安全制度

一、节约用水,用后及时关闭水笼头。节约用电,离开教室、寝室时,及时关闭电灯。

二、严禁私拉接线安装电器插座。

三、严禁在教室、宿舍使用电茶壶、电热棒、电吹风和电炉等。

四、爱护用电器具,不得人为损坏开关、插座等,严禁自行装拆电器。若发现用电隐患,及时报告电工。

第2篇 用火用电用水安全制度

一、节约用水,用后及时关闭水笼头。节约用电,离开教室、寝室时,及时关闭电灯。

二、严禁私拉接线安装电器插座。

三、严禁在教室、宿舍使用电茶壶、电热棒、电吹风和电炉等。

四、爱护用电器具,不得人为损坏开关、插座等,严禁自行装拆电器。若发现用电隐患,及时报告电工。

第3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酒店用火作业分级、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酒店禁火区的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酒店的固定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易燃易爆场所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四、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五、酒店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在生产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2.一级用火作业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2)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4)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区、冷却塔和隔油蓄水池、地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5)锅炉房和发电机房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4)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5)酒店区域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六、“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安全部总监审核签字,安全部总监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字,报酒店驻店经理批准签发,驻店经理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部总监审核签发,安全部总监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发;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总监会同工程部总监进行初审同意,报驻店经理批准。

七、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特殊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6.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职责要求

1、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用火。

3、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5)在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4、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用火作业;

(3)在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

5、用火分析人职责

用火分析人对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用火作业审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

3.“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4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进入。

2.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 站内所设烧水、做饭、取暖用炉灶要设在安全部位,炉灰用水浸凉,倒在指定地点,确保安全。

4. 加油站的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爆型。

5. 站内不准乱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的有关规定进行。站内配电箱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洁干净。

6. 各室生活用电设备等,做到人走停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开关应有本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第5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第6篇 消防安全保卫措施用火用电制度

一、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的重点应加强管理,依法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4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 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接受安全防火领导。

组织制定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安全检查制度。

指定防火责任人,逐级明确职责,实施奖惩制度。

组织人员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及保养,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 消防监督员职责:

按入场凭据规定检查进场的生产资料时,要做到“六查”-查包装件数、品名、规格、数量、等级、质量。

货物入场后应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调换、防霉变质、防虫注鼠咬、防残损、防近期失效。

货物出场时做到“六查、六对、一交待”-查场别、查印鉴、查开票日期;对编号、对品名、对规格、对等级、对数量、对单位;向提货人交待清楚,做到帐物相符。

消防管理要做到“四勤、两禁止”-勤整理、勤打扫、勤检查、勤清理;禁止带入火种,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服从上级的安全防火管理,积极落实防火责任制。

四、 消防安全防火规定:

物品入场前应有专人检查,在确保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场。

入场物品要分类码放整齐,且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垛距不少于100- 200公分,墙距不少于30- 50公分,顶距不少于30公分,灯具不少于50公分。

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能与其他货物混放,应单独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施工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场内电器设备应由施工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等,不安装60瓦以上的灯泡,并安装防爆罩;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

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绝缘检测。

场房内严禁私拉电线,并在工作结后,立即切断电源。

在电器设备周围和空架线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要保持场内的整洁及时清理易燃、可燃的包装箱盒,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场内的安全出口、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地严禁堆放物品。

场房内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存放物品和杂物并由专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第7篇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一、 安全用电管理

1、安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各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施工用电设备符合一机一闸一漏。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3、临时线路装置或架空线路应妥善安装,严禁乱拉乱接。

4、安装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相关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5、临时用电线路在电源侧及操作的地方均应装置开关及漏电保护器。有防雨的箱子保护,便于操作和控制。控制开关其安装地点应使操作人能看见被操作设各的使用状态,以防误操作及引起事故。

6、临时线路在使用中如遇到大风,暴雨等特殊情况时,电工应视具体情况暂时切断电源开关,以确保安全,待风雨过后,应将线路检查后方可恢复送电。

7、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8、施工用电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各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9、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加工场所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0、各级分电箱、用电箱必须安全可靠,严禁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

11、电动工具必须保证技术状态良好,严禁有漏电现象的机具参与作业。严禁违章使用机具。

12、用电作业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用电机械设备操作平台及地面要进行绝缘处理。

13、项目部驻地、作业队驻地由电工统一接线及布线,禁止私拉乱接。

14、配备符合要求、足够的消费器材。

15、每星期对施工现场及项目部驻地、作业队驻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

二、安全用火

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 施工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专人保管,合理存放。

3、 在施工现场悬挂禁烟标志和防火安全宣传图。

4、施工现场严禁明火,要使用防爆电器。电器设备需由正式电工安装,并设置配电箱,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线,必要的临时线要使用双重护套电线。每天施工后进行安全检查。

6、施工现场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必须使用的应进行防火处理。

7、施工现场的堆料及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不得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并应及时清运垃圾。

8、凡在易燃易爆处动火前,必须进行防护,隔绝火源,经检查后方可动火,当动火场现场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经检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9、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进行取暖。

10、项目部驻地、作业队驻地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11、食堂用火时火源与易燃易爆物要保持足够的距离,煤气灌要放置在食堂外面,放置发生火灾。

12、配备符合要求、足够的消费器材。

13、每星期对施工现场及项目部驻地、作业队驻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

2023年9月1日

第8篇 学校用水用火用电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水安全管理

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和管道纯净饮用水。

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纯净水水。

3、学校管水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纯净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纯净水过滤设备过期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管水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为学校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学校的用水安全。

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7、学校师生要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

二、用电安全管理

1、办公室、实验室、师生宿舍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随意拉扯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4、电路维修要拉电闸,并挂牌警示,必要时专人看守。

5、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三、用火安全管理

1、灶房、锅炉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严禁在图书馆、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等重要场所内使用明火。凡是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事先申报校消防委员会批准,采取措施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后方可动用明火。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3、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校园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校消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四、用气安全管理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对各种用水、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菜屯联合校

2023年9月

第9篇 保卫消防安全措施用火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措施。

一、保卫消防安全责任

1、福泰香博园小学工程,工期紧、任务重、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在施工中会出现分段流水,作业左右立体交叉作业的现象,这样给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上带来很大困难,所以要求施工队、班组及全体施工人员,一定要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如果施工人员在现场违章作业,不听安全检查人员的劝阻,不遵守现场的各项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费用(含工伤、行政违法、违纪)由该队或个人自负,施工队长负责主要领导责任。

二、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三证”齐全有效,施工人员有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前,经理部各部门、施工队人员要认真学习公司制定的保卫消防法规内容,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消除隐患。

3、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施工队要教育职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

4、电、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作业,要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材。用火证限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5、使用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报请安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6、施工材料的保管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搭设,油漆、稀料及其它油料要设专库存放,不得放在工地内,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使用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禁止在工程内放置液化气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

8、施工的专职安全员要坚持月检巡检检查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有整改记录。

9、成立以工程负责人为队长,消防员为副队长,不小于工地在施人员20%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每季度训练一次,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达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10、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时,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11、施工现场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语和标志。

1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或设吸烟室,吸烟室内有灭火措施。

13、现场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区、生活区,并相应按规定保持防火间距。

14、现场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小于3.5米,消防车道不能环行时,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一公司

年 月 日

第10篇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二.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 罐区;

(3) 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 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 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 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

(4) 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 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三. 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者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

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环保保安部门批准方可用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用火;

4. 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 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 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申请单》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五.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申请单》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六.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是可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加一级用火处理。

七.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一张《用火申请单》只限一处,一级《用火申请单》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5天。

八. 《用火申请单》

1.《用火申请单》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二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归档,三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部门存档。

十.关联表单:《用火申请单》,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11篇 水泥厂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明火作业管理

1、 凡进行焊接、切割、烘烤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部门要注明动火的部位,动用火及安全监护人、明火作业的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制定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审批,组织实施。

2、 明火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时间内作业,凡提前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和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3、 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相应的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保卫科派人对现场监督。

4、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5、 明火作业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防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 动火作业完毕,保卫科要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

7、 大风天(4级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8、 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科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 外来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

10、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电气线路管理

1、 办公、经营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定期对线路、变压器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

2、 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电。

3、 室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4、 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严禁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对各种机械设备将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操作人员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及时向专业人员报告。

5、 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器线路的,应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前向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6、 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管,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7、 非电工人员严禁折装挪移临时电器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8、 按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电气线路必须由专人定期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查记录,经常检查配电柜和自动保护系统,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电器维修是配电柜断开工作回路开关应悬挂警示牌。

第12篇 某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宾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

2、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切断电源。

3、各科室(班组)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5、各种电气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

7、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职工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

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0、医疗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洗,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

《用火、用电、用水安全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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