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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3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二.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 罐区;

(3) 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 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 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 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

(4) 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 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三. 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者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

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环保保安部门批准方可用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用火;

4. 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 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 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申请单》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五.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申请单》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六.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是可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加一级用火处理。

七.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一张《用火申请单》只限一处,一级《用火申请单》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5天。

八. 《用火申请单》

1.《用火申请单》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二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归档,三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部门存档。

十.关联表单:《用火申请单》,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2篇 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宾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

2、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切断电源。

3、各科室(班组)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5、各种电气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

7、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职工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

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0、医疗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洗,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

第3篇 加油气站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站内直接或间接使用明火施工作业,均应到经本单位安全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上一级负责人)审批,办理《动火证》手续。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有关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应人员实施处罚。

二、动火作业时,现场应有人监护,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三、加油加气站电气及线路的选型、安装,必须符合加油加气站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四、执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五、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配电室的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七、电气设备接地保持完好,做好接地线的检查和测试。

八、发现电气设备老化和线路供电不畅等故障,由加油(气)站上报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及时修理或报废。

九、做好电气运行的检查测试,并作记录上报公司主管安全部门。

第4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5篇 工程项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2.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4.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7.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9.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第6篇 消防安全保卫措施用火用电制度

一、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的重点应加强管理,依法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4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 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接受安全防火领导。

组织制定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安全检查制度。

指定防火责任人,逐级明确职责,实施奖惩制度。

组织人员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及保养,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 消防监督员职责:

按入场凭据规定检查进场的生产资料时,要做到“六查”-查包装件数、品名、规格、数量、等级、质量。

货物入场后应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调换、防霉变质、防虫注鼠咬、防残损、防近期失效。

货物出场时做到“六查、六对、一交待”-查场别、查印鉴、查开票日期;对编号、对品名、对规格、对等级、对数量、对单位;向提货人交待清楚,做到帐物相符。

消防管理要做到“四勤、两禁止”-勤整理、勤打扫、勤检查、勤清理;禁止带入火种,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服从上级的安全防火管理,积极落实防火责任制。

四、 消防安全防火规定:

物品入场前应有专人检查,在确保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场。

入场物品要分类码放整齐,且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垛距不少于100- 200公分,墙距不少于30- 50公分,顶距不少于30公分,灯具不少于50公分。

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能与其他货物混放,应单独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施工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场内电器设备应由施工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等,不安装60瓦以上的灯泡,并安装防爆罩;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

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绝缘检测。

场房内严禁私拉电线,并在工作结后,立即切断电源。

在电器设备周围和空架线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要保持场内的整洁及时清理易燃、可燃的包装箱盒,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场内的安全出口、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地严禁堆放物品。

场房内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存放物品和杂物并由专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第7篇 x小学食堂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学校建筑物内食堂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校校长和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用电管理:

1.电蒸饭车和电热水箱等大功率电热器不能同时使用。

2.使用电蒸饭车蒸饭和消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用手背试一下蒸饭车拉手确实无电,方可开蒸饭车的门。坚决杜绝带电操作。

3、和面机、刹菜车运行使用时不准伸手操作或往外拽(拉)面团(蔬菜)等,按动和面机开关要保持手无水,避免因潮湿而触电。

4.食堂用电出现故障需向总务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四、用火管理:

1.学校食堂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2.在维修食堂炉器具是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五、定期对食堂的电器、液化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单位、食堂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8篇 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电安全管理

1、没有电工合格证的任何人不得进行用电维修、安装、改造等工程

2、 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 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拉设电线;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严禁超负荷用电

3、 电气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校内或雇聘校外持证电工负责

4、 各办公室、教室、专职活动室下班后、节假日,按规定该关的电源一律予以关闭

5、 不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内私用电热棒、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如有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二、用火安全管理

1、学校内不经学校批准,任何教师和个人都不许在校园内使用明火

2、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石油液化气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3、 在实验室上实验课时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师在场,并向学生讲清楚怎样用火和注意防火

4、 学校在野外开展的野游、夏令营等活动时不准师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动

5、学校食堂使用明火时,柴油要远离火源;做菜时油锅温度不要过高引起火灾;灭火器要放在灶房明显位置已备急需。

第9篇 重点防火部位区域安全管理及用火制度

1、重点防火部位(区域)内禁止吸烟或使用火炉、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现场禁止存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2、原煤仓、产品仓要定时监测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并有记录,加强抽排风、降尘措施;

2、炼焦煤选煤厂要加强浮选系统、柴油库(药剂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定防火区域管理制度及灭火预案;

3、冬季取暖用火,各选煤厂必须建立审批制度,核发取暖用火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禁止在防火部位(区域)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强制性安全管理规定和防火安全措施,报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后方可动火施工;

5、防火部位(区域)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及电器设备;

6、厂区焚烧杂物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焚烧,现场设专人监护,焚烧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第10篇 项目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及用火用电制度

第一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施工现场治安、防范制度

一.现场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各种证件必须齐全,手续合法有效。对无三证(身份证、做工证、暂住证)人员,禁止使用。

二.严禁在施工现场内酗洒、打架斗殴,不得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书籍和音像制品,禁止赌博及嫖娼行为。

四.对损坏、捣毁公私财物的,要照价赔偿,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种贵重物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凡不按规定登记备案,发生物品被盗丢失的,后果自负。

四.个人现金财物要妥善保管,下班时要锁门关窗,防止物品被盗丢失。

五.财务室禁止存放过量现金,确实需要存放时,必须设两人以上人员值守。门窗要符合防盗标准,现金、票证、公章必须装入带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

六.临时仓库的搭设,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各种物资、材料的领用要严格登记,库内要专人昼夜值班。

第二章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各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二.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报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检查批准,办理动用火证手续,并有专人监视。

三.物资仓库、木工棚及易燃物品堆放处等部位严禁烟火,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作业。

四.职工宿舍、办公室、各类仓库、木工棚、等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不得超过60瓦。宿舍、休息室内严禁在床上吸烟。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各类仓库、木工棚、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五.施工现场禁止搭易燃临建和防晒棚,冬季保温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六.不得阻塞消防道路,严禁随意动用或操作各种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各种消防设施、标志牌等。

七.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要分类堆放整齐,在安全可靠处存放。

八.施工和生活区冬季取暖,保温火炉必须有专人看管,火炉的安装要求按有关冬施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项目经理防火管理规定

一、对组织施工和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指挥和组织施工要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及内部规定;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二、组织学习和贯彻上级发布的消防工作规定,督促制定各种消防规章制度。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生产全过程,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检查布置工作;督促重大防火隐患的及时整改,并视情况责成保卫部门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

四、指导现场消防保卫组织的工作;负责消防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对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做决策。

第二节 防火负责人防火管理规定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种消防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视情况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单》。

二、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制定消防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三、负责进场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教育。

四、负责义务消防组织的建立、培训及学习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情况,督促及时维修、更换,保证器材、设施的灵敏有效。

五、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及内部制度,实行有奖有罚。

六、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节  责任师、施工队长防火管理规定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生产全过程,认真落实“十佳标准”及保卫方案。

二、施工现场各种暂设支搭应符合防火要求,支搭前应经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支搭。

三、坚持周一防火安全教育,周未防火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时,难以整改的问题积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准强令违章作业。

四、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领导,组织开展群防活动,定期进行防火学习训练。

五、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扑救,立即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四节  生产作业班、组长的防火管理规定

一、对本班、组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工作法规制度,把消防工作落实到职工个人,实行分片包干。

二、消防工作纳入班组管理,分配任务要进行防火安全交底,坚持班前教育,下班检查活动,消防火险隐患做到不隔夜,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三、支持义务消防队员和积极参加消防学习训练活动,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告,组织力量扑救,保护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第五节  职工个人防火管理规定

一、负责本岗位上的消防工作,学习消防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法制观念,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训练活动,做到知本单位、本岗位消防制度,发生火灾事故会报警(电话119),会使用灭火器材,积极参加灭火工作。

二、工作生产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管理规定,随时对自己工作生产岗位周围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和留下火灾隐患。

三、勇于制止和揭发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遇有火灾事故要奋力扑救,注意保护现场。

第六节 行政、后勤部门防火管理规定

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对食堂、锅炉、生活用取暖火炉、茶炉、工人的宿舍等要建立防火安全制度。

二、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建立记录,增强安全意识。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清除不安全隐患。

四、生活区支搭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规定。

五、仓库的设置与各类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配备足够的器材。

第七节 看火人员防火管理规定

一、看用火须办理用火证,看火人员要了解用火部位环境。

二、动火前要认真消除用火部位周围的易燃物,不能消除的要用水浇湿或用不燃材料遮盖。

三、高空焊接、夹缝焊接或临近脚手架上焊接,要铺设接斗用具或用非燃物接火花。

四、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工具,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焊接和明火过程中,要随时检查,不得擅离职守,用火完毕应认真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可离去。

六、看火人员严禁兼职,必须专人,一旦起火要立即呼救,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八节 电、气焊工防火管理规定

一、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焊接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非电焊工不准操作。

二、焊割前应经本单位同意,领取《动火证》后方可操作。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及设备安全情况,必须清除周围的易燃物,对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或用非燃材料遮挡,焊割时要设灭火器材,有专人看火防火。

四、在高空焊接时,不准放在焊接部位下面,并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和蒸汽解冻,严禁用明火烤、用金属物敲打,检查漏气时严禁用明火试漏。

五、气瓶要装压力表,搬运时禁止滚动、撞击,夏季不得曝晒。

六、电焊机和电源符合用电安全负荷,禁止使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及金属架上,必须设置专用地线,不得借路,地线要接牢,安装时注意正负极不要接错。

八、不准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电焊线不要与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要与气焊软管或气体导管搭接,氧气瓶管、乙炔导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门经过,油脂或粘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乙炔气瓶导管等接触。

九、焊割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前,必须切断气源、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在屋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操作完毕半小时内要复查,以防自燃情况发生。

十、焊接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十一、室外电气焊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施工现场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在一个部位焊割一次申报一次。

十三、禁止下列场所和设备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1).生产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场所部位和其它禁火场所。

(2).密封容器未开盖的、盛过或存放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处理的。

(3).场地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太多不能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又无人看火监视的。

第九节  电工防火管理规定

一、电工作业必须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规定,操作合格的电器材料,根据电器设备的电容光焕发量,正确选择同类导线,并安装符合容量的保险丝。

二、所拉设的电线应符合要求,导线与墙壁、顶棚、金属架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并加绝缘套管、导线与导线、设备与导线之间接头要牢固绝缘,铅线接头要有铜铅过渡焊接。

三、定期检查线路、设备,对老化及残缺线路要及时建议更新,一般情况下不准带电作业和维修电器设备,安装设备要接零线。

四、架设动力线不乱拉、乱挂,经过通道时要加套管或架高,经过易燃场所应设支点、加套塑料管。

五、电工有权制止非电工作业,有权制止乱拉电线人员。

第十节 动用火证管理规定

一.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临时用火,用火证当天有效,固定部位不超过3天,用火证用后交还。

二.凡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危险部位的周围明火或电气焊作业的,事前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写出报告,经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批,由施工生产负责人向操作者进行书面安全交底,配齐消防器材后方可作业。

三.严禁在已竣工程、工棚、仓库和在施工程内进行明火烘、烤等作业,严禁违反制度规定作业。

第十一节 吸烟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二.吸烟者必须到允许吸烟的办公室或指定的吸烟室吸烟,允许吸烟办公室要设置烟灰缸,吸烟室设置存放烟头、烟灰和火柴棍的用具。

三.在宿舍或休息室内,不准在床上吸烟,烟灰、火柴棍不得随地乱扔,严禁在木料堆放地、木工棚、材料库、等部位吸烟。

第十二节 食堂防火管理规定

一.食堂内的煤气、液化气炉灶,以及电热做饭灶具,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气罐与炉灶应隔离,电线严禁与液化气罐、气管搭连。

二.食堂内所用电器设备要保持清洁,应做防湿处理,必须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地点。

三.液化气罐在运输使用中严禁曝晒、冲撞、倒卧或用热水浸泡浇烫,漏气检查时禁止使用明火。

四.液化气要按规定使用,应先点火、后开气,炉灶要防止风吹灭火和汤水溢出灭火,使用后要将节门关严,严禁将气罐内残液随意乱倒。

五.食堂操作间内,严禁贮放液化气罐。

六.配备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其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七.炊事班长,要对上岗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和电热做饭灶具。

八.炊事班长,在下班前负责安全检查,确无问题时,方可下班。

第十三节 雨季防火规定

一.施工现场电焊机应放在避雨、干燥、通风地点,电焊机外壳要有接地装置。

二.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应采取防雨、防静电措施。

三.冬施保温草帘,以及其它能自燃材料。存放应设雨棚,防止发生自燃。

四.室内外临时电线,不准随意乱拉,应架空,接头必须牢固完好,临电电箱必须搭棚、防雨。

五.加强各种消防器材的雨季保养,要做到防雨、防潮、防雨水倒灌。

六.遇水产生热量,产生化学反应的材料禁止露天堆放。

七.加强雨季,夏季防火安全宣传工作,使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了解雨季防火知识。

第十四节  办公室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内禁止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断电、关窗锁门,方可离开。

二、财务室等重要部门,要严格履行有关安全防范制度,禁止存放过量现金,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存放时,必须设专人看管,防止被盗、丢失。

三、办公室内禁止各种赌博活动。

四、办公室内吸烟,点燃后要将火柴熄灭;吸完后要将烟头掐灭,并放到指定的烟灰缸里,禁止随处乱扔。

五、办公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六、未经审批,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具。

第十五节 宿舍管理制度

一.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炉和60瓦以上的碘钨灯照明和取暖,不准私自拉电源线。

二.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不要随便乱扔。烟头要熄灭,放在烟灰缸里。

三.宿舍区域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宿舍内严禁用易燃物支搭小房或隔墙。

四.冬季取暖需用炉火和电加热器时,必须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室内使用时,火炉四周距可燃物1.5米以上,并盖好炉盖,设专人管理,且有通风。

五.禁止在宿舍内做饭或生明火。

六.宿舍内严禁酗洒,打架斗殴,不得传播淫秽、反动书籍和音像制品,禁止赌博及嫖娼行为。

七.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宿舍内禁止大声喧哗、嬉闹。

八.宿舍内要经常保持干净,清扫的垃圾要倒入指定地点,禁止向外乱倒垃圾、脏水。严禁随地大小便。

九.个人现金财务要妥善保管。上班时要锁门关窗,防止物品的被盗丢失。

十.违犯以上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章 消防安全奖与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为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安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奖励

对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做出以下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各部门、单位在对职工的思想教育中,将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年不发生案件,无违纪违法人员,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在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中,避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在火灾和抢救灾害事故中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头争,维护施工现场内部治安秩序。

五、认真宣传消防法规和制度,经常组织消防训练,学习及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比赛,成绩突出者。

六、在要害和重点部位的人员,严格执行规章规度,敢于同违反治安,防火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斗争取得突出成绩者。

七、各分包单位治安防火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得当,并积极开展四防活动(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效果显著、突出事例者。

第二节 处罚

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罚款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流氓行为、赌博、捣毁公私财物及各种扰乱内部治安秩序的。

二.辱骂他人或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不听劝阻的处以罚款并赔偿损失。

三.由于保管不当,以致发生物品失窃者,后果自负,因工作失职发生物品被盗,按被盗物品的50%给予赔偿。

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火险及火灾事故的发生,除处理当事人外,还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下达的治安、防火隐患整改通知单,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私自挪用或圈占、埋压消防器材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的。

七.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禁火区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八.拒绝、阻碍消防、巡逻人员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

九.不按要求办理各种证件,冒名顶替,涂改转借证件的。

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的。

第五章  消防保卫预案

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施工过程中万一发生火灾时,有组织的进行火灾扑救工作,杜绝人员伤亡,减少火灾危害,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灵活运用灭火战术,有效扑灭火灾。因此,项目部成立消防预备指挥队,各队职责如下:

一、灭火总指挥:王晨旭  副总指挥:于慧江 于镇溟

1.指挥部设在项目部,通迅器材完备,处地能全观现场,便于指挥,有利于灭火作战方案的实施。

2.指挥员职责:(1)在消防队到达之前,组织义务消防队灭火。(2)全面了解火灾、火势情况,熟练的掌握灭火作战方案。(3)果断处理险情、灾情。(4)消防队到达之后,及时全面汇报情况配合消防队工作。

二、通讯警卫队 (第一义务消防队)

1. 火灾报警人:第一发现火灾情况者: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沉着、冷静,讲清着火单位、区县、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着的是什么东西、火势怎样、报警人姓名及使用电话。报警完后派人去街道路口迎候消防车,以便及时达到着火地点。

2. 通讯警卫队的职责:(1)有火灾事故,及时报警、及时灭火。(2)组织好人员的疏散工作。(3)负责火场警戒及维护火场秩序。

三、物资队(第二义务消防队)

(1)施工现场明确消防所用物资种类,各类火型使用的灭火物资,物资存放地点。(2)组织人员为救护队、灭火队提供物资保证。

四、救护队 (第三义务消防队):(1) 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救人时要认真询问仔细搜索注意安全(2) 要知道一般的医疗抢救程序。急救中心电话:120。(3) 抢救物资时,要先抢救贵重物品和有爆炸、毒害的危险性物品,抢救出的物资要存放在安全地点,派人守护。难以抢救的物品,要采取保护措施。(4) 有档案的要先抢救档案资料。

五、灭火队(第四义务消防队)

1.灭火队的职责:(1) 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火灾扑救时,要先断电、后扑救;(3) 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及设备的使用;(4) 机智勇敢,本着先控制火势,再灭火的原则,进行灭火。

六、经理部安排后勤队

后勤队的职责:及时准确的将作战人员使用的饮水、用具运送到火场,作好后勤保障工作。

七、通讯录: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2023年3月1日

第11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4、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用火申请与审批

5.1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审批权限

5.2.1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审批程序

5.3.1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化验分析

12.1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注意事项:

12.2.1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以备复查。

13采样

13.1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塔: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油罐: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大瓦斯线: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选点不少于两个,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不得采样。

13.3.2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2篇 监理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 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 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 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 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 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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