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站安全例会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氛围,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电站负责人主持,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分析当前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重大事宜。对上年度安全工作全面总结和表彰,并且计划部署下年度安全工作。
三、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在年度总结汇报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用、养修情况,讨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四、电站每月不得召开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对生产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解决处理意见,部署下月的工作。
五、月安全例会由电站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开。
六、安全会议实行签到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统计并作为职工考勤的组成部分,纳入个人考勤范围。对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旷工处理。
七、安全会议要有专人记录,每次会议都要将会议的有关内容记录清楚。
第2篇 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3篇 电站设备检修安全制度
电站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设备检修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质量和工期,节约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2. 设备检修作业的组织
2.1 设备检修工作由电站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
2.2 根据工作计划和设备缺陷通知组织设备的检修工作。
2.3 在工作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检修工作。
2.4 根据《检修规程》和设备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
2.5 主设备大、中修由电站负责人聘请专业检修队伍检修,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按照《年度检修工作计划》开展检修工作。
2.6 设备的小修项目,由生产管理负责人指定工作负责人及其成员。工作负责人按有关检修程序的规定开展检修工作。
3. 现场作业管理
3.1 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站《安全规程》、《检修规程》、《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3.2 负责人在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把好“七关”。
2把好安全关。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检查安全隔离措施、作业现场、工器具是否安全及工作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把好工序关。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规程》,规范作业行为。
2把好质量关。做到检修质量不合格,不交工;零、部件不全,不交工;设备和检修现场不清洁,不交工。
2把好工期关。检修作业必须按工期要求完成,避免因检修质量造成返工而延误工期。
2把好资料关。检修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检修交代,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检修报告。按《主设备小修、辅助设备大小修检修总结报告编制程序》执行。
2把好验收关。检修设备的验收按《设备维护工作终结程序》执行。
2把好成本关。检修作业要控制人工及材料物资成本。对领用的材料物资要节约使用,对更换的零部件要进行测试鉴定,能修复的必须修复,对剩余的材料物资或不能修复的零部件及废旧物资要及时退库。工作负责人应确认已领用的材料物资。
3.3 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程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
3.4 工作组成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工作指令和安排。
4. 执行日期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无人值班变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1 维操队每周安全活动一次,做到内容实际、有针对性、记录详细清楚、缺席要补课。
2 变电站年度大修及扩建、技术改造等重要施工时,必须要制订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3 变电站及维操队内的安全操作用具要建立明细台帐,每月检查一次,确保在完整、合格状态。
4 对变电站每月进行一次防小动物措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对变电站的防误装置应按变电站分别出类型清单,并每月进行检查。
6 变电站消防设施应建立设备台帐,每月一次进行检查,每季检查一次灭火器重量,保证时刻处于合格状态,各变应有消防设备布置图。
7 每年进行安全大检查二次,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整改,每次检查要有书面总结。
8 定期学习事故通报,结合实际,制订反事故措施,并认真执行。
9 做好季节性事故预防工作(高温、防冻、防雷、防台、防潮、防雾闪等),在环境变化前作好检查,在发生时进行特巡。
第5篇 某变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消防工作条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制度,并制定消防措施。
2.变电站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每月定期检查一次消防器具的放置情况并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站长每年应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和本站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做到人人会用。
4.全站人员应熟知火警电话及报警方法。
5.站内消防器具放置要便于使用,不得随意挪动,要做到随用随补。
6.变电站电缆夹层应无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夹层内不许乱拉、乱接照明或其它电源明线。电缆竖井、室外电缆沟进入电缆夹层和通往主控室的孔洞应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
7.电缆沟至高压配电室、端子箱和机构箱的孔洞应封堵严密。在电缆沟与电缆夹层、高压配电室入口处和重要交叉口各侧加防火隔墙,并有明显标志。
8.室内及室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检修需要时,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9.主变压器和储油设备区、主控室、配电室、库房附近均应设有消防设施,放置地点要有标志。
10.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应有消防设施。
11.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门上应有“禁止烟火”标志。
12.站内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试验检查,并有消防部门认可的合格证。
第6篇 电网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
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
一、进出站管理
1、非变电站运行人员(如清洁、生活及保卫人员等)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变电站。
2、非本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必须由变电站保卫人员核实相关手续,并向值班人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变电站进出人员(车辆)记录'。
3、工作人员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时凭工作票或工作证由变电站保卫人员进行核实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变电站进出人员(车辆)记录。
4、进站人员或车辆必须听从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进站人员或车辆在站内期间如有违规行为,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情况严重时向供电局有关部门汇报。
5、变电站保卫人员或运行人员有权对进出变电站的人员进行询问。
二、防盗管理
1、变电站保卫人员正常情况下必须锁闭站门。
2、变电站运行人员正常情况下必须锁闭设备室及各功能室门窗。
3、装有防盗报警系统的变电站,保卫人员应定期检查、试验报警装置的完好性,有故障的要即时处理。
4、变电站保卫人员每日必须对变电站大门、围墙、重要设备周围及其它要害部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立即向值班负责人汇报。
第7篇 变电站安全活动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预防与效果相结合,将安全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防止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活动时间为每周五。且每次进行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3、安全活动应有计划地安排以下内容:
3.1学习《电业工作安全规程》以及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各条规章制度、规定等。
3.2学习上级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及临时制定的制度、条例、规定和安全措施。
3.3学习电业法规、事故调查规程及本公司的各种安全简报、事故通报。
3.4学习停电计划及设备的检修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
3.5分析本班组的职责范围和所管辖设备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制定防止发生事故的对策。
3.6总结一周来本班组的安全情况,并提出表扬和批评。针对工作任务、计划内容做出事故预想和保安措施。
3.7检查本班组使用的安全用具,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或送验),并做好记录。
3.8上级布置的其他安全活动。
4、活动质量:站长又计划的落实执行安全活动内容,突出主题,确保安全活动质量。
5、检查与考核:机电部负责对班组安全活动的检查监督。机电部按照考核制度对班组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
第8篇 变电站安全保卫制度其它各项制度
1、变电站为我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由站长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2、凡进入本站检查、参观、学习的人员必须持公司介绍信或有上级领导带领的人员方可进入。
3、进入站内工作的车辆,必须听从站内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严格遵守站内的规章制度
4、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药带进站内
5、变电站内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要有专人负责。
6、严禁外人进入站内,本站通讯电话一律不准外借。
7、变电站无权留宿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留宿的,必须请示上级领导。
承德县建龙矿业公司
第9篇 z电站安全例会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氛围,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电站负责人主持,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分析当前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重大事宜。对上年度安全工作全面总结和表彰,并且计划部署下年度安全工作。
三、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在年度总结汇报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用、养修情况,讨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四、电站每月不得召开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对生产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解决处理意见,部署下月的工作。
五、月安全例会由电站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开。
六、安全会议实行签到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统计并作为职工考勤的组成部分,纳入个人考勤范围。对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旷工处理。
七、安全会议要有专人记录,每次会议都要将会议的有关内容记录清楚。
第10篇 水电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1.水电站属于重要生产部位,外来人员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值班人员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持有效证件操作,必须会扑救电气火灾和正确使用灭火器。
2.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3.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水电机组、高低压配电室内电器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方式,掌握操作技术。所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雷雨天气需要巡视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5.进出高低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经常保持门窗完好,防止小动物进入和防盗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高低压室。
7.停送电操作必须按照倒闸操作顺序依次操作,杜绝带负荷停送电 。
8.用绝缘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刀闸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 ,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
9.在不可送电的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拦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
10.在春秋季检修或临时工作需要停电时,值班电工应该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拦和悬挂警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代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严禁约时或者电话通知停送电 。
11.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撤离,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共同检查,然后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后,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或检修设备合闸送电 。
12.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
1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14.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可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电设备的电源,以进行抢救 。
15.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干粉、四氯化碳、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只有在周围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高低压配电室门窗应加设网栏,防止鼠害。
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日
第11篇 某小区变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小区变电站安全管理制度
1.变电站是保证小区范围全部用电的供电枢纽部位,属于重要部位,必须保证24小时间断的双人值班,严格遵守国家电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运行操作规范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岗位值班人员的各级责任,做好巡视检查、运行、交接班、事故隐患排除等各项文字记录。
2.变电站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无劣迹、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技术过硬、持有国家劳动部门签发的上岗证,具备安全防范和防火安全意识,掌握应急故障处置方案,保安部要建立要害部位档案,一经发现不适合该岗位工作应立即调离。
3.变电站岗位值班员要保证24小时有人留守值班,密切注视设备运行状况,不准指使非岗位人员替班看守,因工作需要在暂时一人留守时要使用对讲机与因公离岗人时刻保持通讯联系。
4.因个人特殊情况造成缺岗,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安排好本岗位其他班次值班员上岗替班,严禁私自脱岗,一经发现既追纠在岗双方责任。
5.变电站所属各部位门窗依照技术要求保证安全牢固,各班必须认真检查交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可靠措施整改,不得拖延,各部位钥匙要登记备案存放安全可靠,严禁私自配制,交接班时清点登记。
6.变电站所属各部位严禁无关人员出入,接待来访参观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指定专人陪同,非岗位任何人员进入必须遵守登记签字制度。
7.变电站所属部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强酸强碱、腐蚀物品,严禁存放与供电系统无关的杂物,严禁在机房从事与本供电设备无关的维修装配工作,严禁使用机房电源在机房内从事各类充电。
8.变电站各部位配备的消防灭火器要妥善保管,放置在明显易使用的部位,保持清洁排列整齐,经常检查有效状况,发现失效及时向保安部报告更换。
9.变电站值班岗位不准设立床铺,值班时间严禁睡觉,严禁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第12篇 光伏电站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2。
第六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
第三章 报送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若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
第八条 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中,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涉及资产单位、运维单位、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脱网,发电企业、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委托运维的电力生产项目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委托单位、运维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经本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或事件)等级,须先报告事故(或事件)情况,待事故(或事件)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上报”的原则,电力企业在所在区域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汇总其下属企业的安全信息,统一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 报送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电力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年度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电力事故信息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4。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企业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事件信息
电力事件类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其它事件信息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12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电力企业应在自然灾害对电力安全造成影响后1小时内将本企业受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能源监管机构。灾情得到控制前,应即时报告受灾和抢险救灾最新工作动态;灾情得到控制后,应于每日17时前报告抢险救灾和供电恢复进展情况,直至电力设备(施)恢复运行和供电全部恢复后结束。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的电力事故(或事件)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要求报送的安全信息,电力企业应按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报送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附1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范围
1、电力生产(建设)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非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用户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交通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厂(场)内交通事故,作业路途中发生的道路、水上等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交通部门牵头调查的交通事故除外)。
3、自然灾害类人身伤亡事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电力生产(建设)人员的伤亡事故。
注:
1、“电力企业”范围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规定执行。
2、发生上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信息,事后定性与初判不符的可在后续统计中调整。其中,地方政府定性为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取得国家能源局承装(修、试)资质的非电力企业从事电力用户业务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私自从事工作范围以外涉电工作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纳入事故信息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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