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监督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项目部。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科的职责
2.1.1 配合公司总经理组织贯彻和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2.1.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体系文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1.3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及关联交易、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并对其签订及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4 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消防、交通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1.5 负责对公司范围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分级,组织制定安全监控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1.6 负责对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合资合作和引进等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按程序进行审查、监督。
2.1.7 负责组织审查公司采购的消防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资质,并按照规定对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8 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和安全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2.1.9 负责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审查程序进行监督。
2.1.10 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2.1.11 负责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改进措施的落实。
2.1.12 负责全公司质量安全健康和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2.2 直属项目部安全员的职责:
2.2.1 配合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负责人贯彻和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
2.2.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直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文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程序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2.3 负责组织对本项目部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及关联交易、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文本的签订及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4 负责组织对本项目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消防、交通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2.5 负责对本项目部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分级,组织制定安全监控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2.6 负责对本项目部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三同时”的履行情况,按程序进行审查、监督。
2.2.7 负责组织审查本单位采购的消防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资质,并按照规定对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8 负责组织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2.2.9 负责对本项目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审查程序进行监督。
2.2.10 负责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2.2.11 负责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改进措施的落实。
2.2.12 业务上归公司安全科指导,负责全公司安全质量健康和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2.3 公司和直属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的职责
2.3.1 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作业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3.2 负责对日常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2.3.3 有权对生产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检修施工的安全预案等执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3.4 负责对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的责任进行监督,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安全“三级”教育情况、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具备的紧急情况下应急能力、员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2.3.5 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3.6 负责对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装置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
2.4 各项目部安全监督的职责
2.4.1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科的指导,接受安全部门的领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直属单位安全部门汇报。
2.4.2 负责对本项目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作业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4.3 负责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日常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通知有关班组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班组限期整改。
2.4.4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参加项目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更新、工艺变更方案的“三同时”审查。
2.4.5 监督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落实。
2.4.6 负责对施工作业开车、停车,物料泄漏处理,不停车情况下的维修、电器维修和设备维修等关键生产作业环节的现场监督。
2.4.7 负责对生产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检修施工的安全预案等执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4.8 负责对项目部与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本项目部生产会议,并对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建议,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活动,并对项目部从其他单位事故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4.9 负责对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的责任进行监督,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安全“三级”教育情况、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具备的紧急情况下应急能力、员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2.4.10 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4.11 负责对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
2.4.12 参加项目部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分析。
2.5 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的职责
2.5.1 负责对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5.2 负责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不断改进安全检查表。
2.5.3 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工业动火票、动土作业票、临时用电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和高空作业票等执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4 负责对项目部与施工作业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项目部及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建议。
2.5.5 负责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6 负责对现场消防器材、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器材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安全监督要实行现场巡回监督检查制,对重要的施工环节,安全监督都要及时到现场监督,安全监督检查要有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下发“问题纠防通知单” 。
3.2 实行安全监督汇报制度。现场安全监督每周要向项目部汇报安全监督工作,项目部每月要向分公司汇报安全监督工作,分公司每季度要向总公司汇报安全监督工作。
3.3 安全监督的权力和义务
3.3.1 各级安全监督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监督或主管领导反映有关安全问题。
3.3.2 安全监督有权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3.3.3 安全监督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3.3.4 安全监督发现作业场所有特别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将情况和处理措施向上级报告。
3.3.5 安全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督报告。
3.3.6 对各级安全监督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履行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
3.4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专业、不定期、日常四种检查方式。各级检查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努力提高检查质量。
3.5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安全检查。
3.5.1 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各职能部门可结合岗位责任制,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有计划地进行。
a)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触电、防化冻、防跑损、防建筑物倒塌、防电气故障为重点;
b)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设备安全防护、防冻保温为重点;
c)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凝、防车祸、防滑为重点。
3.5.2 节日前安全检查是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检查,包括元旦、春节、国庆节的节前检查,主要检查节日的安全保卫措施,如岗位责任制节日值班、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生产准备等。
3.5.3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科根据季节变化及节假日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各直属项目部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项目级安全检查每周进行一次;班组级安全检查做到日检日查。班组级检查及岗位巡检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查表。项目内部检查所查出问题应及时记录,填写《不安全因素及问题一览表》。
3.6 专业性检查
3.6.1 由各专业部门根据施工和特殊设备存在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通过检查、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
3.6.2 公司安全、技术、机动、企管营销、生产管理部门按业务分工,至少每季组织一次专业性检查。直属项目各管理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每次检查,对查出问题及时通报。
a)安全部门重点检查安全消防装备、设施配备、维护投用情况,危险特殊作业的管理情况;
b)机动部门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情况;
c)技术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工艺纪律的执行,技措实施完成情况;
d)企管营销部门重点检查经营方针目标的完成情况,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e)生产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公用工程系统水、电、汽、风及原料的互供平衡情况。
3.6.3 公司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防雷防静电接地、安全阀、报警仪表等设备、设施定检工作的监督,确保其安全可靠使用。
3.7 不定期安全检查
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不定期地对各种检修、施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不定期检查包括:
a)日常施工用火安全检查;
b)项目开、停工前安全检查;
c)施工中安全检查;
d)新项目竣工及竣工验收安全检查等。
3.8 日常安全检查
3.8.1 施工作业在正常运行时,岗位操作人员和班长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定时定点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检查,以保证施工现场处于严密的安全监护之下。
3.8.2 其他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岗位工作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都要对工作环境、施工准备和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以及本专业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检查。
3.8.3 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执行安全制度情况负责,定时检查班组内的不安全因素,并在班前班后会上进行安全讲话,对本班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情况提出表扬和批评。
3.9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对查出的不符合项及问题应分别填写《不符合报告单》、《问题纠防通知单》,具体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 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5 记录
5.1 不符合报告单
5.2 问题纠防通知单
(以上记录由各管理部门设置格式,检查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2篇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18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八、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并如实、按期填报计量申请,对因申请不及时或计量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事项造成时间延误,影响按期支付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监理部将按照本通知,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第3篇 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
1、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监督企业行政贯彻执行。
2、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有权制止“三违 ”行为;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参加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忽视安全并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状况长期不好、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多的班组有权进行质询。
5、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社会力量,协助项目部、施工队、班组做好“三违”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和安全知识的帮教工作。
6、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第4篇 项目安全监督巡视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作业计划范围内的施工作业面进行日常的巡视检查,可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巡视检查内容。
日常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情况与管理情况;
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整改实施的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应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计划范围外的以及节假日、夜间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临时加班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填写节假日、夜间临时加班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并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和各项安全措施。
3、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与消防检查应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保留抽查记录。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与消防专项检查,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d-a6-1的要求填写,节假日、夜间临时加班报审表应按本规附录a中表d-b13的要求填写。
第5篇 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遏止员工不安全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因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
2 使用范围
矿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
3 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安监科负责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为安监科长。
4 内容与程序
1. 安监科负责对全矿井上下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
2.监督检查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
3.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安全监督检查以动态检查为主,定期检查为辅;动态检查由安监员、单位管理人员、机关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
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检查应把重点放在不持证上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对各单位带班、机关带班、安监、瓦安等专检人员的上岗进行抽检。
5.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进行追查处理。
6.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立即撤出人员、汇报处理。
各级管理人员应文明按章检查,减少违章人员的逆反心理,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8.安监科对查处的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建立台帐,详细记录违章人员、时间、违章事实、处理结果等。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权台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本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会议记录》
《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记录》
《安全质量标准化记录》
第6篇 某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能,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能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工作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各处(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宿舍管理员、学校门卫、学校电工等人员都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明确。
3.学校各部门、相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不留漏洞,并作为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4.学校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书面通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7篇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站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群监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监站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 负责群监员上(下)班签到(退)登记。
二、 负责对群监员每天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群监委员会。
三、 负责调配群监员的工作,杜绝脱岗、缺岗现象。
四、 负责对“三违”举报情况进行梳理汇报,及时上报群监委员会。
五、 负责监督管理群监员的日常工作,表达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群监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 负责建立完善群监站各种工作台账。
七、 负责传达群监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并及时反馈群监员日常工作情况。
八、 负责组织群监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监督能力。
煤炭加工部群众监督体系组织机构
组长:朱磊
组员:迟延昕、夏明阳、杨在明、孙立恒、杨旭、白同钵、李晓亮
吕占龙、徐爽、赵万双、张金成
第8篇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生产监督为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此制度。
一、安全检查概述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2.安全检查实行分级、分层次进行,具体划分为公司总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各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停车场、车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各单位安全员实行的日常安全检查。
二、公司安全大检查
1.公司总部组织的安全检查,每年实施二次(即安全月活动的安全检查和中秋、国际期间的安全检查),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带队,成员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各分管副总、公司办公室和业务部部长、安技部全体人员组成。
2.公司安全检查小组将深入各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良好,各项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安全学习培训有无按规定进行,各项安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对各经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并由安技部人员做好检查记录。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或安全隐患,由检查小组即时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书面报告安全检查小组,安全检查小组将委托安技部进行验收、复检,验收合格,由安技部口头向检查小组组长汇报;如验收不合格,由安技部重新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实行定点跟踪,直至整改合格。
4.安技部日常安全检查。安技部对各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时间在每月14日前后,检查内容与公司安全检查小组的检查项目相同。
三、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
1.运输经营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对本部门的安全检查,由第一安全责任人带队,成员由直接安全责任人、安技部全体成员、各车队队长、安全员等组成。
2.检查小组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审验、维修记录,各项安全检查记录,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驾修人员安全培训、学习记录,驾驶员违章情况及学习交通法规的记录,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状况,指定专人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3.对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即时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并指定专人跟踪检查,整改完毕后,由第一安全责任人或直接安全责任人验收,至合格为止。
四、停车场、综合经营部门的安全检查
1.公司及其综合经营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由第一安全责任带队,成员由直接安全责任人,安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2.检查小组要深入各个场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员工安全培训、学习的记录,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状况,车辆回场必检的记录以及车辆出场记录、供电线路等,指定专人对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是安全隐患,应即时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并指定专人跟踪检查,整改完毕后,由第一安全责任人或直接安全责任人验收,至合格为止。
4.车辆、车队、场站单位的安全检查。运输经营部门下属的各车队,其第一安全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的审验及维修情况,运行车辆的状况,车辆及驾驶的违章情况,违章驾驶员的培训学习情况;
场站、物业区灭火器的配备及有效期,供电线路,车辆回场必检及出场检查的情况,发现隐患要即时整改,对自查情况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5.各车队停车场的安全员应按照职责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果一时处理不了,要马上报告车队长或经理,由车队长、经理组织人力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检查记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9篇 某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含义
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第13号文件)的内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又做了新的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
(1)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1)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与权限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关备案资料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②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③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10篇 学校管理-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奖惩制度
安全监督管理奖惩制度
1、学校对安全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应实行奖惩。
2、年初各学校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报请校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切实将目标落实到每个年级、每名职工。对班主任实行月考核、月奖惩制度。
4、学校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金额奖励。
5、学校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6、学校对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属实者,予以奖励。
7、奖惩标准由各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制度
1、各学校保卫(科)要建立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台帐。
2、台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值班记录;
(2)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台帐;
(3)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
(4)重点部位安全监督管理台帐;
(5)安全防范设施、器材安全监督管理台帐;
(6)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台帐;
(7)安全工作例会台帐;
(8)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台帐。
第11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市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
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
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
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党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政工科、工会等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配齐安全科(处)长、安办主任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
3、对局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定额及时配发,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等情况。
4、对局机关和局直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5、以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一律实任“一票否决制”,并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6、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劳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职工的佥权益。
7、督导党群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督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8、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环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工会主席前往救援和处理。
(五)分管稽查、局办公室、计财、法规科的各有关局领导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好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查处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超员超交通违章和执法检查中的失职行为。
3、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机关(宿舍)安全用电、消防、小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关锅炉房、汽修场所、仓库、档案室、通信机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对机关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把关,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落实安全“三同时”规定。
4、对市局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有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对机关各行业管理处室安全监管、交通安全执法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
5、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足额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奖罚兑现。
6、督导交通稽查支队和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7、凡全市交通系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或机关及家属院发生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科室负责人前往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六)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对企业(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并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建议权。
4、凡局直单位发生职工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作业环境问题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同有关局领导或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5、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安全科技科科长(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并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系统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安排局安委会各成员(科、处、室)完成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和局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并按时向局安委会、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起草市局或安委会有关安全监管制度、标准、规定、办法、意见、报告和指导性安全文件。
5、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等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承办工作,并负责起草局主要领导在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市局安全总结、考核资料。
6、负责带领市局专家组成员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并及时向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提报考评情况资料。
7、负责对基层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和全系统安全研讨、安全专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总结、借鉴,推广先进经验。
8、负责汇总统计全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9、负责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10、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11、遇到重大厂务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处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参与系统内外重特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局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局学中政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会议、检查、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资料。
3、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锅炉房、配电室、车辆保修场所、档案库、仓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4、做好所管理的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进行考核奖惩,预防机关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5、遇有局机关安全事故,协助分管局长及时处理;遇有交通系统特大险情及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副局长做好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
(三)市运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运政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系统运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道路交通“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前的专向会议,制定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组织实施好安全运输等重大活动。
4、负责起草、修订运管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业务管理规定和指导性安全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运输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严把各种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对各汽车客运站实行“安全监督”,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化学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专项治理整顿,督导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和城市出租车及行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上报专项安全工作总结,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8、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办)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到科室和人员,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系统内重特大道路行车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市航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市政府和局长、分管副局长、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水上航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航管处水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实行纵到底、横到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定期召开本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指导基层港监部门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把船员适任关、船舶技术状况关、浮桥质量和承载关。
6、定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督导航运和浮桥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水上(包括浮桥、码头)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专项工作总结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8、负责指导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随分管副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交通稽查支队队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各级稽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交通稽查部门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4、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稽查规定,对全市交通机动车违章和超员超限及黑车、黑线、黑班、黑户进行查处,并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交通稽查专项工作总结、报表等。
5、定期召开本部门交通稽查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按上级要求,开展“治超打黑”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预防种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遇有交通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局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救援处理。
(六)驾培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核、颁证关”。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常识,并按要求认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未参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
3、负责起草、修订驾培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健全驾驶员培训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驾培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维修行业管理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交通机动车检测站和汽车修理厂家资质负责。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的规定,起草、修订有关维修行业管理、机动车检测站指导性文件,严把“资质审查关”和“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关”。
3、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维修处(所)行业安全监管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和有齐全完整、符合资质审查条件的(包括安全条件)档案资料。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维管检测有关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八)规划基建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业务管理的工程安全监管负责。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督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统计上报。
3、对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凡公路工程施工、养护、运营方面发生特大险情或事故时,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求援和处理。
(九)政工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报审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订市局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质量,配齐人员。
4、按照局党委决定,对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环保、职业卫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前往救援和处理。
(十)财审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万元安全经费,用于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召开会议、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安办专项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做到专款专用。
3、负责与局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羽的单位、部门、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科处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法规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对市局制定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办法、标准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规定,起草、修订有关交通执法文件,审核颂发有关证件和安全执法标志服。
3、监督、指导全系统交通执法和会同安办共同做好安全执法检查。
4、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科处室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指导、支持工作。
第12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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