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部主任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 行政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 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4、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8、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生产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
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叉车驾驶员、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 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 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2、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3、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4、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 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车间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第第五十七条 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九章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五十五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十章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根据国家安全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七十条 本规定如有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合肥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2篇 某建筑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部分内容与规定
1.1项目部在施工中需用爆炸物品时,应出示申请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1.2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其职责:
1.2.1成立小组和机构。
1.2.2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条例和公司管理规定。
1.2.3组织并领导本项目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1.2.4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全体职工执行。
1.2.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3各项目部在进行爆炸物品登记时,必须按登记本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撕毁、合订。
1.4各项目部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将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1.5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进行专项保管,并将爆炸物品保管员名单报公司公安科审批同意。其职责:
1.5.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坚守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房内会客,留宿、吸烟等。
1.5.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5.3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杜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物相符。
1.6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1.7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审核发放的《爆破作业证》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严禁爆破作业,其职责是:
1.7.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悉所使用的爆破器材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科检查。
1.7.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被盗,做好退还登记记录。
1.7.3装炮、点炮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1.7.4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瞎炮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1.8爆破作业时,必须填写施工安全作业票,必须有两人签字证明实际使用数量。
1.9爆破作业时,由安全监护人检查指挥,其职责是:
1.9.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之责。
1.9.2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领导或公安机关,并通知安监部,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1.9.3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1.9.4督促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做到帐物两清。
1.9.5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1.9.6发现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并通知公司安监部,协助追查、破案。
1.10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随便存放。
1.11购买爆炸物品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1.12一人一次运送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1.12.1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1.12.2拆箱(袋)运搬炸药10kg;
1.12.3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1.12.4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1.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1.14严禁在村庄边缘、变电站附近、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下放大炮。
1.15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的人员担任。
1.16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项目部领导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火部分内容与规定
2.1防火组织机构
2.1.1公司和所属单位均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担任。公司公安科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1.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低于15%,并保证各施工队有一名义务消防队员。
2.1.3适时地搞好灭火演习,以提高灭火能力。
2.2防火安全教育
2.2.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消防法规的教育,学习有关防火规定。
2.2.2在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交防火安全措施,防火教育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2.2.3凡有参观的人员、访问的客人等,也应进行防火宣传,告诫遵守防火规定和我们的规章制度。
2.3防火安全规定
2.3.1参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一级防火区。不准动火的地方和不准吸烟的地方决不准动火、决不准吸烟。
2.3.2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职责明确。在山区施工人员要编成小组明确防火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2.3.3在施工的工作面范围内要清除和禁止存放可燃物。
2.3.4在山区、林区开挖基础或组立杆塔,有人员工作的地方,必须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的灭火器材。
2.3.5进入山区、林区运输的机动车辆,车上配备有效、灵活的灭火器。进入山区林木、杂草多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2.3.6机动车辆由于天气寒冷、熄火时间长,打不着车时,禁止用火烤。
2.3.7在山区、林区放炮开挖基础时,必须使用电雷管,如有的地方不能使用电雷管,需使用火雷管时,必须征得有关部
门的同意,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2.3.8各单位需要用油罐临时储存油料的,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且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临时油罐。
2.3.9灭火器材必须设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器材要定期保养和检修。注意铅封、提环不要碰坏,装卸时不得摔碰,注意防潮保证灭火器材的有效使用。防止丢失。
2.3.10施工队住宿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3篇 某某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入职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强制性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协议和师徒合同后方可办理临时入井证上岗实习,四个月后由安全培训科对新工人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发放正式上岗证方可单独上岗作业。凡现场检查发现没有持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作业者,除对本人进行处罚外,对队长罚款**元/人·次。
2、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工人重新上岗时,其所在单位向安全培训科提出申请,由安全培训科对其进行转岗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办理(更换)入井证。未按照规定培训上岗的,对其责任队长罚款**元/人·次。
3、每月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编排培训计划(并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每年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再培训,不按要求接受再培训者罚款**元/人·次。
4、开办培训班时,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在开班前三天以授课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授课教师,授课教师按照授课通知培训内容编写培训教案,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授课,授课要保证培训质量,保证培训课时。培训班结束后,教案交培训科存档。无教案或教案不符合标准要求上课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对授课教师罚款50元/次。
5、受培训赏在培训期间无故迟到、早退,罚款20元/次,旷课罚款30元/次;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教学进度,罚款50元/次。
6、考试试卷由授课教师(培训组织单位)负责必须在培训班结束前一天出题。考试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赏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者罚款30元/次,试卷作废,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试卷评卷由授课老师当天完成(包括在试卷上签字)并打印成绩单,写出培训总结,交安全培训中心存档。否则对授课教师罚款50元/次。
7、培训学员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交劳动科待岗,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填入职工培训档案。
8、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授课费按60元/学时按季度进行造册发放。
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复训),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指标进行培训(复训),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安排、组织,并建立受培(复训)人员情况档案。被安排培训(复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对其罚款100元/次。
11、特殊工种培训(复训),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复训)工种、人数,由安全培训科负责安排、组织,有关单位按时参与,人员必须提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证明材料,文盲和半文盲不准参加特殊工种培训,安全培训中心对特殊工种必须建档,实行微机管理。
12、参加特殊工种培训(复训)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带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生活费等到安全培训中心报名登记。否则,不安排其参加培训(复训)。
13、特殊工种在培训(复训)期间,违犯规章制度、纪律被培训单位通报批评(扣分)者,回矿后,按集团公司扣分情况进行罚款,每扣一分罚款50元,并按严重“三违”对其过关帮教。
1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培训(复训),凡因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没有拿到资格证者。第二次又被安排培训(复训)者,培训费自理,仍未取得资格证者,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15、各队必须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档案记载培训时间、工种、证件有效期等),否则,对该队支书罚款30元。
16、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职工,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的,调出单位在人员调动之前必须通知安全培训中心调整档案,安全培训科备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不经签字备案随意调动特殊工种不从事原工种者,对队长罚款100元。
17、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第4篇 罗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度范本――事故含未遂报告制度
第1条为了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相关规程制度,保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第7条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7.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2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8.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8.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8.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8.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5事故报告单位。
第9条 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10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11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12条 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上级安检部门。
第13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13.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14条 事故调查安全查组的职责如下:
1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14.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4.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4.4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4.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14.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5条 调查组代表公司,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6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7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安委会主任。经主任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18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委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18..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8.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8.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全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1对调查工作负责任,致使
第5篇 某施工企业安全培训及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普及安全常识,使“预防为止,安全第一”的方针,深入人心,保证公司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的方式、方法和内容
根据培训的内容、对象和达到的目的,拟采取:
以会代训的方式。一是公司利用每月两次的例会时机,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解决的同时,对项目经理部经理、主任工程师、有重点的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学习;二是利用岗位技能培训的时间,对全体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保证全体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对新入公司的员工,利用岗前培训的机会,进行安全知识、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及要求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是对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采取送出去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安排上岗;五是对劳务队员工,针对施工生产任务和特点,采取上工前,收工后,随机培训教育,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二、培训时间
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课时;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60课时。
三、培训经费
为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公司专门从生产收益中提取安全生产和培训基金,用于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员工的培训,实行专款专用。
四、培训效果及考核
除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由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外,其余员工根据学习内容和掌握熟悉程度,采取全员考核、知识竞赛、抽查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以了解和掌握培训效果。
五、奖惩
对积极参加生产安全培训并取得好成绩的员工,视其情况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优先评选为先进员工。
对不愿参加生产安全培训或经多次考核,未达到上岗要求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实行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再聘用。对不参加或不重视和不愿参加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实行一票否决制,终止其劳动关系。
附表1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考核对象 | 总数 | 参加考核人数 | 考核情况 | 备注 | |
合格数 | 不合格数 | ||||
管理人员 | 46 | 46 | 46 | 0 | |
作业人员 | 67 | 67 | 67 | 0 |
第6篇 化工企业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
1、 职责
1.1、生产部门负责对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1.2、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由生产部负责。生产部负责人应对检修、拆除和报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1.3、生产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2、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2.1、生产设施施工前,生产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方案,经生产副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2.2、拆除工程必须在机修主任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2.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2.4、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介质的,应先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2.5、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2.6、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示,报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2.7、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安委会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第7篇 h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1 生产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 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2.2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2.4 季节性安全检查
2.4.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2.4.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2.4.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2.4.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2.4.5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2.5 专业性安全检查:
2.5.1 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5.2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2.5.3 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2.5.5 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2.5.6 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 检查设备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2.5.8 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2.5.9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6 节假日安全检查
2.6.1 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2.6.2 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6.3 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a: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c: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d: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e: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f: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g: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2.7 不定期安全检查
2.7.1新、改、扩建装
第8篇 装饰企业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装饰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根据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通过用经济的手段促进强化提高项目负责人和职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奖罚工作依据公司根据公司工地安全达标要求和定期检查制度对工地进行安全奖罚。
2、奖罚标准:公司《工地安全达标要求奖罚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项目经理管理规定》。
3、奖罚目的:通过奖励与处罚激励各工地主动积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从而达到奖励先进,鞭策落后,共同提高的目的。
4、奖罚的执行:根据公司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工地查出的隐患进行处罚。
5、奖罚金的用途:根据取之于安全用之于安全的原则,对奖罚金除部分用于奖给安全工作较好的工地和个人,一部分用于开展安全教育的活动经费。
第9篇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制度
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发现了消除造成事故的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检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坚持“严格检查、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方针和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检查关。
二、检查分类
1.自查:主要是驾驶员对自驾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每日坚持三检制度,采取看、听、查的方法进行。
2.日常检查:主要是各职能部门,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工作。
3.例检:主要是定期对公司所属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组织二级强制维护,配合运管交通部门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上线检测,例行换季保养和各类检、审验工作,每趟次对危险品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4.重点检查:对经过大修、事故后的车辆实行上路前的检查;对超期服役车辆进行检查,对经常出现的超范围、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以及出过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
5.专题和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节假日生产工作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尤其是加强“五一”、“ 十一”黄金周和春节期间的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月、安全日、重要活动前的安全检查,以及年度检审验。
6.特殊检查: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分工负责
1.公司安全委会负责组织特殊检查,专题检查的实施。
2.各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日常检查。
3.驾驶人负责自查、保养的具体操作。
4.修理厂专门负责例检和二级强保的重点检查。
5.安全技术部负责检查活动的落实和监督
四、检查内容
1.查思想: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牢固、查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2.查制度:检查各级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及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3.查管理:检查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态度及投入工作的精神状况。
4.查隐患:查事故隐患和事故苗头。重点解决一般性安全隐患,跟踪性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查事故处理: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落实。
6.查整改: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问题,是否重视,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7.查落实:检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8.查设备:要求设备 ( 车辆 ) 安全技术性能时刻达到技术标准。
9.动态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跟车上路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五、检查时限
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生产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生产岗位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六、检查要求
1.所有检查按时、按期、按要求完成。
2.重点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合格后,由检查人签字,然后由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通过。特殊问题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安全检查要做到“五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落实、记录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并将检查结果向安委会汇报。
3.逐级检查,分级负责。一般问题,按归属部门逐级检查汇报,较大问题可越级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检查出的行车安全隐患,检查人必须首先采取令其停运(停止工作)的办法处理。处理不了的即时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
5.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事项,较大问题处理决定,都必须报经公司安委会或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检查要高标准、严要求,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部门和驾驶员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10篇 某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船新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造船新厂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造船新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造船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厂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造船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造船新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造船新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专职安全员3人,各施工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班组不脱产的主管、班长任安全员。
第六条.新厂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安全员是本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项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造船新厂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生产厂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包括外施工队)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设备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消防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油漆、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乙炔、氧气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电气设备、施工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1).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3).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焊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线路和机壳是否有可靠接地,线路、焊钳的绝缘是否良好,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条件,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启动焊机,在合闸时,必须戴好防护手套,人要站在侧面,防止电弧灼伤。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及易燃、高温气体管路附近通过、更不得缠绕着一起。
3、焊机启动后、要注意焊机运转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机、待排除故障后再启动操作。
4、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操作,应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时,必须清除铁锈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检查,焊缝和包角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6、拉扯焊线时,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强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钳线的一端,防止焊线带动物件坠落和焊钳脱落伤人。
7、焊条头不要乱扔乱丢,集中保管,特别高处作业更应注意。
8、高处作业时要佩戴好安全带。操作时不要将电焊线缠绕在身上。在脚手板上作业不准以木箱、凳子等作为踏脚进行操作。多人立体作业,要交叉进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严防坠落伤人。
9、使用梯子时,梯脚要采取包扎橡胶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坚固的支撑物上,梯顶必须扎牢。缺档、损坏和结果松弛的梯子不准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焼焊,必须时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舱室等地方作业时,应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和相邻舱室的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线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或轧坏等,应及时包扎好或调试,以防短路。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场所施工,必须带有盛水的桶和有专人看火。
13、焊机不能雨淋暴晒或放在有腐蚀性的场所,防止有害介质的侵入。所有电线不得放在油脂、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地方。
14、焊机的接地和工作搭铁线,不准搭在各种气瓶、管道、脚手架、钢丝绳、轨道、屋架、贮罐等上面。工作回线,不准接行灯线。焊工自带照明用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15、必须遵守明火作业“十不烧”:
(1)不是焊工不得烧焊。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烧焊。
(2)重点要害部门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的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烧焊。
(3)不了解烧焊地点和周围环境(如该处是否能动用明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烧焊。
(4)不了解烧焊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烧焊。
(5)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烧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烧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烧焊。
(9)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烧焊。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烧焊。
16、工作完毕,必须拔掉焊机线接头,切断焊机电源,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17.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8.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十八条、(自动焊、半自动焊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应检查周围环境、机电设备、接地、防护、限位装置以及机械运转、线路绝缘、润滑系统等是否完好正常,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设备电源线连接处不能松动,不得随意将控制箱通往变压器焊机头的插销拔掉。
3、清理焊渣应用小竹扫把,不准用手触及,并应戴好防护眼镜。
4、操作时要防止导线被熔渣和高温焊缝烫坏。导线若有破皮露线现象,应及时包扎或更换,以防短路。
5、进入狭小舱室或容器内作业,必须要有良好的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6、半自动焊枪的手把用完后,在电流未有断时,应放置稳妥,特别要防止焊枪手把的送丝按钮与焊接物相碰而发生短路。
7、焊机发生故障时应报告领导。检修应由合格专职电工承担,不得擅自拆修。
8、在调运物体时,要与起重工联系,密切配合,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9、严格遵守焊工明火作业“十不烧”的操作规程。
10、工作结束应即切断电源,将焊机放置于妥善地方,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
11.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2..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十九条、(氩弧焊工)
1、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学徒必须由师傅带领教学。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周围环境,清除障碍物,然后检查设备、工具等是否完好,水源、电源、气源以及控制系统和传动部分是否正常,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2、氩气和冷却水不准泄露,如有异常立即修复。开启氩气时,人必须站在侧面。管系要经常检查,压力不得超过有限值。
3、自动和全位置焊接时,必须有专人操纵开关。操纵电钮者不得远离电弧,以便发生故障时,及时关闭电钮。
4、不准在电弧附近吸烟或进食,防止尘毒及危害。
5、磨削釷钨极时,必须戴好口罩和手套。砂轮机必须装有抽风装置,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砂轮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釷钨棒应存放在专用的铅盒内,防止大量釷钨棒集中危害人体。
7、氩气瓶不准敲击,应立放在支架上,并远离明火10米。
8、手工氩弧焊应戴好防尘口罩,在容器内焊接应使用专用面罩,而且外面应有专人监护和配合。
9、操作场地必须空气流通,并装设通风排毒装置。通风设施失效时,立即停止工作。
10、操作完毕,将电源、氩气、水源关闭,电线胶管圈放好。自动机头和半自动送丝机应停放在适当的地方。离开前要进行现场检查,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二氧化碳焊工)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学徒,必须有老师带领教学;工作前应该检查设备电器、线路、气瓶胶管等是否完好,操作现场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需要戴好防护用品;
2、操作现场应该保持良好通风,切莫在狭小舱室或者密闭容器内焊接;
3、开启二氧化碳瓶时,操作者必须避开瓶口,站在侧面;以防接头弹出击伤;二氧化碳气体胶管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
4.焊接前应该预热数分钟;操作中必须思想集中,防止焊线头甩出伤人;操作者不得擅离岗位;
5.修理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方可进行,电器部分必须有电工负责,他人不得擅自拆修;
6.焊线需要经常检查,发现破皮裸露,应该及时包扎或者更换;防止短路发生事故;电源焊线不得有3个以上接头;(最多3个)
7.二氧化碳气瓶严禁日光暴晒,严寒季节出气量小,禁止用火烘烤或者电解化冻;
8.工作结束,立即关闭电源、气源;工具设备收拾好,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可靠才能离开;
9.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0..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一条.气焊.气割工
1.工作前应该检查压力表、胶管接头、焊割炬是否完好;现场周围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阀门要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漏气,检查设备附件和管系泄露时,只能用肥皂水测试,而且周围不能有明火作业,不准抽烟;操作中要经常检查胶管、接头、和阀门开关等;发现泄露及时修复;
3.新胶管,应该清除里面的防腐滑石粉粉末,并且按规定颜色标记使用胶管接头必须扎紧;气焊.气割炬的氧气和乙炔气胶管,不得有4个以上接头;
4.操作时,如果回火,立即关闭混合气体,然后再关氧气和乙炔气,待焊割炬冷却后,再开少量混合气体排除烟尘,然后可重新点火;
5.凡是进入舱室、箱、柜和容器内部工作,应该加强通风,严格执行双人轮换监护制,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人离开场地必须将焊割炬、胶管随身带出;
6.严谨以焊割炬的火烟做照明和用氧气做通风气源;在平台和船上操作时,焊割炬不得插入平台孔隙,或者放在狭小舱室里;
7.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配挂好安全带,操作中胶管应该扎牢固定,严谨缠绕身上,脚手板上不准用木箱、凳子或者铁桶等等作为脚踏;多人立体作业,上下要岔开,不得同一垂直施工操作;
8.在高处切割拉撑、角铁、吊鼻子和余料等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物件即将割断时,慎防因站立不稳或偶然因素,失足坠落或冲击伤害;割下的物件和材料、工具等等不得任意上抛下掷,以防伤人;
9.严格遵守氧气、乙炔气的安全操作规定--
(1)不是气焊、气割工不能焊割;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能焊割;
(2)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点和周围情况--(该处是否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
(4)不了解割炬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储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等)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者火星能够飞溅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 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8)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在作业(如油漆、喷涂作业等)不焊割;
10.下班时,检查环境,灭绝火种,关闭气源,拆除接头,整理好胶管;确认安全可靠,才能离开;
11.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2.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二条;自动.半自动切割工
1.工作前,首先检查工具、设备和周围环境是否正常,确认无误才能操作;
2.切割平台底部保持通风,切割胶管不要滑入平台孔隙,平台底下的熔渣和杂物要经常清除;以防乙炔气沉积发生事故;
3.新胶管使用前,应该清除里面的防腐的滑石粉粉末与其他杂质,确保阀门开头和胶管接头不准有漏气现象,平时要经常检查,用后妥善保管;
4.操作时应该检查控制箱的电源、气源,有无漏电、漏气,以防引起爆炸;
5.切割时,遇到回火应立即关闭混合气体,再关氧气、乙炔气,然后再开少量混合气体,将里面的烟尘排除后重新点火;
6.氧气瓶、乙炔气(管路、储气罐)与明火操作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氧气瓶应竖立放在牢固的架子上,并采取防爆晒的措施;严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触氧气瓶;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乙炔气倒灌引起爆炸;
8.切割平台的格挡板间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伤害;
9.工作完毕,即切断电源、气源,整理胶管,检查现场,灭绝火种,确认安全无误才能离开;
10.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1.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三条.数控切割工
1.工作台前,应该检查电器线路和机组滑轮等是否完好,轨道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操作,操作时穿戴好防护用品;
2.切割平台底部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平台下面的熔渣和积物经常清理;以防乙炔气沉积发生爆炸;
3.操作时,思想要集中,跟踪台和切割机有专人负责,操作人员要互相配合,步调一致,不得擅离岗位,必须时时刻刻注意割咀的升降,防止发生回火烧毁割炬。
4.电器控制箱按钮和氧气、乙炔气的阀门要经常检查,防止漏电漏气,发生爆炸;
5.跟踪台和切割机,所有的电器线路和控制系统如果发生故障,应停止使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复;
6.操作室应急开关防暴器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平台隔板间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伤害;
7.在吊运物件时,应与起重工密切配合,防止人身、设备的碰撞事故;
8.工作完毕,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检查环境,灭绝火种,整理好场地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9.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0.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四条.氧气瓶
1.氧气瓶应该有安全防护帽,和橡胶圈套,竖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并采取防止日光暴晒及稳固
措施;
2.瓶内氧气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乙炔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显示‘空瓶’标志;
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有损坏等,应该停止使用;
4.禁止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触氧气瓶,以防爆炸;
5.氧气瓶不得强烈碰撞;装卸、运输时,严禁采用抛、摔、滚的方法操作,切莫电磁起重机吊运;
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温度过高,或者气流冲击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
7.严寒季节,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者使用铁器敲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突然大量喷发造成事故;
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该有专业人员修理;
10.严禁用氧气、氮气等气体做各种车胎充气气源;
11.对氧气、氮气、等气体、用水,用电;必须科学使用,工作完毕,随时关闭;
第二十五条.乙炔气瓶及发生器
1.乙炔气瓶不能受剧烈震动与冲击,以防瓶体受损和内部多孔填料下沉,影响安全使用;
2.使用乙炔气瓶,应竖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不得横躺,禁止日光暴晒和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乙炔气瓶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并将阀门拧紧,显示‘空瓶’标志;
4.操作者不准随意修改气压调节表,必须由专业人员修理;
5.乙炔发生器不得靠近火源和热源,应放在空气流通的场所;气压应保持正常状态;不得超过设计值 ;
6.一个回火防止器只能使用一把焊炬,如果供两个以上焊炬的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一个总的回火防止器;
7.发生器的水必须清洁。水放式发生器,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浮筒式发生器水不得超过60℃,当超过以上温度时立刻停止使用;
8.回火防止器应该保持一定的水位,工作完毕,只有放尽发生器的余气,才能松开刀门,取出剩余电石,冲洗粘浆残渣,防置在固定的地方,不得污染环境;
9.严冬季节,发生器的水封回火--防止器的导气保险装置,要用热水和蒸汽解冻,切莫直接加入电石升压;
10.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回火防止器,温度计、安全阀、防爆膜和压力表等;它们应该保持灵敏可靠,不准把电石粉加入发生器内;
11.加入电石时,人要站在侧面,严禁用金属件敲击,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加入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内含有空气的乙炔气体排放干净;方可使用;
12.电石应放在密封的容器内;盖好盖子,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雨淋日晒,开凿电石桶,必须有专用工具,禁止用铁器敲击;以防火花引起爆炸;
13.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14.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施工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新厂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7天检查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总结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报公司审批后,由财务处、供应处办理。
七、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1万至3万罚款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部门给予2万罚款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公司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技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厂安全小组应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新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厂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1篇 施工企业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为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使职工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上岗前安全交底,班组长应针对当班的主要工作内容,结合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操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与特殊工种的配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每一个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安全防范有底。
(2)上岗前安全松果,每天上岗班组长检查每个职工的劳动防护情况,并进行个人自查,而后进行互查,做到带有不安全因素不上岗,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再上岗。
(3)做好上班记录,对上班交底的内容,作业过程中进行的松果情况进行记录,心便总结经验、教训,同时为安全经济奖罚帮好原始记录。
(4)做好本班组每半个月来开展安全生产的总结,指出不足,保持成绩,批评落后,表扬先进,同时对下半个月的安全生产进行估测,以便做得更好,使'三上岗一讲评'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每个职工的作业岗位上,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12篇 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制度范本
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既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工作。
1)安全教育的特点
(1)安全教育的全员性:安全教育是企业所有人员上岗前的先决条件,任何人不得例外。
(2)安全教育的长期性:安全教育贯彻了每个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了每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贯穿了施工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因此,安全教育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
(3)安全教育的专业性:安全生产的管理性与技术性结合,使得安全教育具有专业性要求。
2)安全教育的内容
类别安全教育的主要性内容
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思想教育,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安全与生产辩证关系教育,三热爱教育、共产主义协作风格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生产的
重点内容施工生产一般流程;环境、区域概括介绍,安全生产
一般注意事项;企业内外典型事故案例简介与分析;
工种岗位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技术教育安全生产技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法制教育安全生产的必备知识安全生产法规和责任制度,法律上有关条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摘要介绍受处分的先例
安全纪律教育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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