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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处方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2 热度:87

社区卫生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一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二条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五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二)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第六条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药名缩写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名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用量一般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七)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八)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九)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八条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部门或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2.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问题。

3.制订医源性感染的工作规范,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

4.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的监测管理。

5.对发生医源性感染的病例,组织流行病学分析及讨论,提出控制措施,防范医源性感染的爆发、流行,并及时上报。

6.加强全员的医源性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控制医源性感染的能力。

7.根据预防医源性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机构的建筑设计、科室布局进行功能划分,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第3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我院应当依法经县、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提出采购计划;

4、采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5篇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工作严谨,认真负责,精力集中,坚守工作岗位。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严格交接班制度。

3、为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医务人员须按时参加全员医疗安全培训。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作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4、医务人员坚持'三基三严'及继教培训工作,将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晋级职称评定及工作能力考核依据。

5、新进医务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质量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各科室根据每月进行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总结,作出自查缺陷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严防医疗缺陷发生。

7、各科室须建立医疗缺陷登记本,针对发生的医疗缺陷,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认真作好调查核实工作。

8、发生缺陷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9、对已发生的医疗缺陷,应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成员及科室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及处理意见。

10、发生医疗缺陷的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上报,有意隐瞒,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11、医院开展医疗缺陷管理,定期统计、分析医疗缺陷,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4、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5、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6、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7、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8、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护理管理规范》,明确各类护理人员职责,提高护理质量;

2、新病人入院后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三次,连续三天,体温在37.5℃以上或危重病员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一次,观察生命体征、大小便情况每天一次,新入院病员测血压、体重一次,其它按护理常规和医嘱执行(小儿酌情免测血压)

3、病员入院后,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实行分级护理,护士要根据医嘱作出标记,严格实施并有记录。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夜间配备保安人员值班。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换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时,由医、护人员持病员处方和等同处方支数的空安瓿到药房换取同量药品。

7、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9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际疾病分类法》,检查指导按'分类法'对病案进行处理,使符合规范。

2、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病历档案工作的规定和条件,在我院贯彻执行,维护病案完整和质量,制定病案管理制度,负责病案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提供晋升意见。

3、按照四川省卫生厅编印的《病历书写规范》,制定我院病历检查质量标准,评审办法,组织检查病历书写质量,提出改进措施,保证病案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4、对各科室病历质量按月逐份进行检查、评分、定级、对死亡病历、急重病历、手术病历和新开展技术病历要列为检查重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科室。

5、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讨论有关病历书写,医疗表格和统计表格,审批这些表格的打印和复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6、委员会要在临床医师和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推进密切协作,提高病历书写与病历管理的质量。

7、委员会要向院长提出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第10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1.在街(乡)政府健康促进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3.开通社区健康服务咨询热线,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第11篇 乐平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平乐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社区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上新水平,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居住社区的实际,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一、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全日保洁制、楼幢卫生责任制、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制、垃圾袋装制和周末卫生日制。

1、社区全日保洁制:保洁人员认真做好所管地段的“二清扫一巡保”工作。即:每日必须清扫两次,在两次清扫的间隙时间内对所负责的地段进行巡回保洁,使保洁责任区达到“三净五无”。“三净”即:路面净、路沿沟净,下水口净。“五无”即:无烟头纸屑及果皮壳、无污泥积水、无暴露垃圾、无砖块沙石、无废弃堆积物。

2、背街小巷卫生责任制:发挥“一长两员”(即:楼长、卫生管理员、督导员)的作用,主动管理好楼幢,实行楼幢卫生规范化管理,楼幢楼道走廊、院落等公共地场所要达到“七无”即:无乱堆放杂物,无乱倒垃圾、无乱挂晒衣物、无粪便、污水外溢、无违章搭盖、无四害出没、无储藏间擅自改变功能。

3、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制:企事业单位、商店、居民户每日对其责任区进行两次打扫并随时保洁,管理好门前车辆并排列整齐,对责任区内的绿化带进行保洁和管理。

4、垃圾袋装化制;居民区内执行垃圾袋装化收集,采取定点收集和上门收集相结合的办法,保洁人员每日应对垃圾桶和垃圾屋进行两次收集和保洁。

5、周末卫生日制度,组织社区内单位、商店、居民户对公共场所、各自责任区、楼道和门前进行周未大扫除活动。

二、社区卫生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1、社区的日常卫生检查,对环卫工作每日进行“三检查”,一查清洁工上岗情况,二查清扫保洁质量,三查清运袋装垃圾,每周一考核,每月一评比。

2、充分发挥卫生督导员的作用,每周对辖区单位、商店、楼幢、道路和绿地进行“六查访”即:一查卫生责任区管理、二查周末卫生的实行,三查楼幢卫生管理,四查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落实情况,五查绿地的保洁和养护管理,六查垃圾袋装化的实行情况。

3、对现场管理效果进行督查、并填好登记表,将检查情况登记造册。对社区环境卫生每月一小评,每季度一大评,每年一总评,做到检查评比有结果、奖罚分明、落实责任制。

4、结合每年的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进行卫生整治,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检查、评比工作,并做好资料积累和保管。

平乐社区居委会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诊疗程序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程序制度

1、对非急诊病人应详细地询问病史,进行完整的查体及实验室检查。

2、采集病人的个人背景、家庭背景及社会背景等三方面的资料,考虑各种资源对病人的影响。

3、形成诊断假说。

4、与病人协商,做出处理决定,根据需要开据健康处方,并邀请病人按时随访。

5、书写完整的soap标准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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