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食品检测机构风险排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
内容看点:食品安全监管难点解析、跨国食品安全管理借鉴
行文逻辑:反思事件→查处违法→分析问题→对比国际案例
反思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大多经历了“重拳出击、销声匿迹、监管放松、卷土重来、再出重拳”的过程。这一场场周而复始的“运动战”,最后消磨掉的往往不是有毒有害食品滋生的土壤,反而是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而随着“毒生姜”、“假羊肉”、“病死猪”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有关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毒生姜”产地山东潍坊在报道第二天即将销售剧毒农药的药店经理拘捕、广州查获并销毁“毒生姜”300多公斤;上海立案查处了供应“假羊肉”的品尚豆捞坊,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有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查处,的确大快人心。然而,反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无不是经历了一个监管部门重拳出击、犯罪分子销声匿迹、监管部门放松警惕、有毒有害食品再次出现、监管部门再出重拳的过程。这一场场周而复始的“运动战”,最后消磨掉的不是有毒有害食品滋生的土壤,反而是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难道食品安全就真的无方可救了吗?
客观地说,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确实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就连拥有“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制度的欧盟,也出现了“挂牛头卖马肉”的食品安全风波。美国也曾出现大量食品、药品致人死亡的事件,让整个社会人心惶惶。就连很多内地人信任和依赖的香港市场,也曾经饱受有毒有害食品的困扰。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同时,还举一反三式地全面检查自身在食品监管领域的制度漏洞。
适用场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内容看点: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完善法规→加强协作→打击违法→宣传引导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xx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
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x。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本站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三、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打击假冒伪劣,光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向群众宣传科学的医药保健知识和保健食品的有关法规,让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我局准备与电视台协商,以县政府的名义开设食品药品专栏,既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更要对违反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的暴光,使其无处遁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放手发动群众参与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手册、印发宣传材料、邀请专家举办讲座把科学知识普及到农村、社区、学校、机关,使消费者增长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让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失去市场和生存的土壤;还可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暴露在群众监督之下。
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尽快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要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水平和能力。针对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只要我们迎难而上、认真去想,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坚强支持下,就一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我们排除万难、认真去做,就一定能规范市场的秩序,保障好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适用场景:粮食监管工作改进方案、粮食执法能力提升培训
内容看点:粮食监管短板剖析、执法协调机制建设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现状→明确核心矛盾→提出改进措施→协调各方关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施行两年多,粮食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摸索了一些有效办法,逐步规范了粮食流通市场。但就整体而言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五不”,即:机构建设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落实,监管经费不保障,监管工具不具备,监管程序不规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上级重视,下级不重视;粮食系统内重视,社会上不重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视,粮食企业不重视,导致了粮食依法监管工作难以开展,甚至缺位。因此,笔者就如何加强粮食依法监管工作谈几点建议:
一、正确处理知与行的关系,要在行上下功夫。所谓知就是认识,行就是工作落实。目前,对依法监管粮食的认识已基本形成共识,问题的关键是抓工作落实。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许多单位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精力投入不多,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得力,造成了粮食依法监管工作在社会上不被完全认可的被动局面。如何解决工作落实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三到位”,即:工作责任心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精力到位。要把粮食工作当成事业来干,要象抓粮食企业经济效益那样想办法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要象抓粮改那样舍得花力气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尤其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监督检查工作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当作执政兴粮的第一要务来抓,工作上要有韧劲、磨劲,舍得花精力解决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大事,如机构建设、人员和经费落实等,只有这样粮食依法监管工作才能上台阶,才能向纵深发展,才能全面推进。
二、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要在履行职能上下功夫。通过调查,有三种现象值得深思:一是产权制度改革后,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因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较大,绝大多数市县粮食局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没有真正分开,许多局领导兼任企业法人,在开展粮食督查时,有意、无意之间就把国有粮食企业当成自己的,不同程度的存在一种袒护心理;二是有些县区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把目光往往只盯在个体或民营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着查外不查内现象;三是粮食市场放开后,社会上其它成分的粮食企业创办人大多数是原粮食系统的职工,在熟人熟事面前,监督检查工作也只能走走过场,难以拉开情面较真。造成这三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政企不分和职能缺位,其影响很大,一方面容易给社会上造成错觉,认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可有可无,不被重视;另一方面有损粮食执法队伍形象。粮食依法监管是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发挥社会职能的主要抓手。可以这样说,监督检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与亡的大事。因此,我们在处理国有粮食企业关系上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要从履行职能的高度来把握,要本着“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的原则,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先量内再量外,先量国有企业,再量其它企业。对系统内发生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按内外一致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经营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三、正确处理经常性检查与专项督查的关系,要在经常性上下功夫。粮食具有流通量大,经营主体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监督检查工作难度大,责任重。近两年来,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侧重于专项督查多,侧重于抽查多,侧重于查案多,工作上处于被动、应付的现象。原因就是此项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和经常化。通过调查,粮食市场放开后,经营主体虽然很多,但分类来讲主要是三种类型。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粮食购销主渠道,储存能力强,收购量大且收购时间长;二是粮食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一般情况下是边购边加边销;三是粮食经纪人,多是没有储存能力,无固定场所,流动收购,随收随卖,这就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由此可见,依法治粮工作要想有效地开展,必须在经常性和制度化上下功夫。一要对辖区内粮食经营户进行摸排、登记、建档,实行信用等级考评制度,进行分级监管;二要进行巡查。在粮食集中收购期间,县区粮食局要组织执法人员面对辖区内粮食流动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巡视,主动出击,对无照或违规经营者要给予坚决查处,特别是近两年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更要延伸到每个收购点,延伸到农村,这样既确保了政策的落实,也更体现了监督检查工作的到位。三要坚持监督检查与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依法治粮是综合性工作,需要多方努力,在实践中我们感到:粮食监管工作必须与业务相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到那里,监管工作就跟到那里,这就有利于构建监管工作平台,不留死角,不挂空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与整体工作的关系,要在协调配合上下功夫。粮食市场化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要肩负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行业服务的职能,又要承担粮食市场监管的重任。面对这一全新的任务,由于思想认识的不同、执法体系建设的不平衡、现行机关体制的不合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重视程度、工作力度和执法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特别是粮食执法工作对外涉及多个部门,对内涉及各个业务环节,如果不妥善协调好各方关系,势必会出现重管理轻执法、错位缺位、推诿扯皮现象。因此,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各方的关系,在协调配合上下功夫,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是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与行业内部管理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处罚,打击违法行为,规范粮食市场秩序。而行业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政策,开展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两者在具体工作中,既相互促进,又各有所侧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监督检查与行业内部管理相结合,加强配合与协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整体效能。二是正确处理监督检查机构和内设的`法制机构之间的关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制宣传、调研立法、复议听证、案件审核等法制工作;监督检查机构是受粮食行政主管机关委托而组建的专门从事粮食执法检查、督查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职能、执法宣传、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这两个内设机构应各守其责,依法行政,相互协作,加强监督。三是正确处理粮食监督检查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粮食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的分工,在违法行为处理上又有局限性和限制性。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要主动协调好与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的关系,在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要学习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积极争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支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有效地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适用场景:农保资金清理交接、农保政策调整申请
内容看点:农保资金管理难点、参保人员权益保障、政策优化建议
行文逻辑:梳理农保现状→清理农保资金→分析养老金问题
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在政府机构改革后划归劳动部门管理。从20xx年开始市、县两级民政部门陆续向劳动部门移交工作。到目前为止,除广汉市没有开展农村养老保险、中江尚未移交外,其它均已移交。但移交前遗留了不少问题,特别是资金挪用和借出不能归还的情况很严重。劳动部门接手后,在政策上还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但在政策调研和资金的清理、归垫方面作了大量工作。现将我们调查研究的农保情况整理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除广汉市以外,其余各县、市、区都开展了农保工作,其中绵竹市起步较早是搞得最好的地区。截止到今年年末全市总计有138个乡镇,1667个村,万人参加了保险。20xx年农保基金收入x万元。年末基金滚存结余万元。已有545人领取了养老金或生活补助,共发放万元。
二、劳动部门接手后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20xx年我市在基金监督工作中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也纳入社保基金现场监督范围,规范了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农保基金的清理、归垫工作。在与民政部门交接中和交接后及时清理原来借出的农保资金。如绵竹市去年通过多次上门做工作追还五万余元农保资金。
(三)积极组织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去年我们及时将绵竹市的农保工作经验向各县(市、区)作了宣传推广,推动了全市
农保工作的规范。19xx年底绵竹市率先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到20xx年底绵竹市共26个镇(乡)职工的18000余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占全市农民总人口数的%。其中乡镇企业职工655人占总人数的%;民政福利企业职工400人占总人数的%;农村三职干部1000人占总人数的%;农村义务兵520人占总人数的%;农村新婚夫妇350人占总人数的%;农村新生婴儿845人占总人数的%;剑南春酒厂农民临时工4272人,占总人数的%;农民10055人占总人数的%。其中男性占73%,女性占27%。积累基金1105万元。现有137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最高每月领取616元,最低每月领取元,人均每月领取养老金50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享受待遇低,不能满足养老的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采用基本缴费加利息的办法计算养老金。本金多、利息高,养老金就高。本金少、利息低,养老金就低。由于参保人员缴费金额低,参保时间短,加之我国储蓄存款利率连续下调,由xx年的%下调到目前的%,对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承诺利息难以兑现。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所以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明显低于过去高利率计算出来的预期养老金。目前领取养老金每月最低的只有元,根本不能满足养老的需要。
(二)宣传不够,认识不到位因为享受待遇低,不能解决养老问题,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有种被欺骗的感觉;部分参保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存有偏见和错误的理解,认为自己到领取年龄的时间还长,不知道会不会兑现以及今后的政策会不会发生改变而领不到养老金;还有的认为自己缴费少,对以后的养老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不如现在退保还可以办些急事;另外一些人认为自己既然参加了社会保险,就应该在生病、住院、死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混淆了农村养老保险和其它保险的关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不够和参保人员理解的片面性,造成了农民不愿继续缴费,要求退保人数不断增加,也给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管理落后,机制不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全部工作都是手工操作,无法实施规范化管理和微机化操作,各镇乡因频繁更换管理人员造成了档案遗失,无法查找,
四、20xx年的工作及建议
我市将按照国家关于社保基金的使用规定,管好使用好农保基金,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投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乡镇、村、社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农保工作,扩大覆盖面。
劳动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农保政策作出一些适当调整,在政策上作出一些统一的规定,便于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农保工作。
适用场景:粮食部门执法能力提升、粮食监管政策落实
内容看点:粮食监管难题破解方法、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路径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明确对策→落实措施→完善制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粮食部门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努力加强粮食监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新形势下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是,由于监管工作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加强粮食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是不想管。在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一套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模式,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粮食流通,用包办代替的办法管理粮食企业,对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特别是管理社会粮食行业感到无从下手,存有畏难发愁情绪,不愿主动的开展粮食监管工作。
二是不敢管。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在社会上和群众中形成了“放开就是不管”的模糊认识,近年来粮食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也使人们对粮食市场的稳定失去了应有的警惕,加之其他经济类型的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部门的管理还不习惯,依法经营粮食的意识不强,所以,不愿被管、不服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够有力,对抗拒管理的业户无法有效地处理,因而在粮食执法人员中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三是不会管。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具体业务掌握的还不够熟练,因而制约了依法管粮工作的开展。
四是不能管。主要是机构、人员、经费还不能保证依法管粮的需要。有的市、县级粮食局仍是事业单位,且没有获得政府授权,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有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内部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工作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因而没有能力全面开展粮食监管检查工作。
二、加强粮食监管的对策措施
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新的任务,必然经历一个逐步提高、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针对当前粮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应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粮食执法体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住《条例》和《办法》实施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地方政府给子执法授权,以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要按照“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尽快建立专门的粮食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在机构、人员编制尚未落实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调整现有科室职能,整合人才资源,确定专人负责,抓好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立粮食部门的执法地位,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到农民、消费者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部门的形象。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粮食流通业务的培养,采取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执法行为。同时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进行粮食监管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不能求稳怕乱,不敢放手放胆开展执法工作,也不能操之过急,盲目行事。一是要严格工作程序。粮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做到该履行的程序一项不少,该有的步骤一个不缺,每一件处罚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切实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行为。二是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摸索规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检查方法上,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专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步骤上,可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找好突破口;在监管对象上,宜先大后小,逐步扩大行政相对人范围;在处罚手段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粮食监督检查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要积极争取工商、质量监督、食品卫生等有关执法部门的支持,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既可以学习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经验,锻炼提高粮食执法队伍的素质,也可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效果,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四)明确粮食监管工作重点。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初始阶段,当前主要应抓好两项重点工作。一是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这是政府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唯一的行政许可项目,也是开展粮食监督检查的基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收购许可法规,使全社会了解粮食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执法职能,使广大粮食经营业户知法、懂法,准确、及时地申请收购资格许可,做到持证收购,合法—经营。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耐心为申请人解惑释疑,及时受理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受理工作。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审核工作监管制度,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程序,严格时限,严明审核纪律,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认真开展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社会粮食统计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有效进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把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粮食流通企业的统计业务活动纳入管理范围,是国家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按照政策规定,准确确定应当纳入统计范围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并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制度规定、不按时上报数据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适用场景:食品企业安全自查、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内容看点:食品行业隐患警示、监管体系改进方向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剖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食品安全现状
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食品生产消费大国,但食品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和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完善程度还都较低。食品工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数量巨大。生产经营者规模偏小、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给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虽然说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总体上还可以,但是食品按安全问题不可忽视。许多不法商人为了谋取暴利,置道德法律于不顾,弃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罔视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了令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从苏丹红染色剂到“漂白”木耳,到人造化学鸡蛋,到“三鹿”奶粉,到地沟油,到染色馒头,还有20xx雀巢含有毒重金属砷、铅与镉婴儿长期食用会导致智力受损砷亦会增加患癌风险,镉则可导致神经及肾脏损。
食品安全方面频频出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一次次的警钟响起,不得不让我们对此深思啊。
二、食品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食品产业发展很快,但门槛低、分布散、规模小的状况短期内难以完全改变,严重制约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一些偏远的地方食品加工的条件落后,初始投入资金不足,条件简陋,环境卫生安全没有得到解决。同时,为了降低成本,他们用化学原料“制造”鸡蛋,使用便宜的地沟油,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利润,他们用苏丹红做红心鸭蛋。
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那些违法者做出这样的行为与他们的道德素质不无关系。之所以会做出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是因为这些人的道德法律素养不够,甚至可以说是匮乏,从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当前我国社会对道德法律方面教育的不足。有些人便置道德法律于不顾,做出违法的行为来。
三是相对于食品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食品消费结构的快速转变,安全监管能力未能及时跟上。说实话,食品安全监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甚至是利用手中的职权和违法犯罪的企业狼狈为奸,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危害,也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更加严重的挑战。
适用场景:农村药品监管问题整改、药品执法培训材料
内容看点:农村用药安全风险预警、药品监管机制优化方案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完善法规→强化监管
一、存在题目及原因
1、人民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亟须进一步进步。
药监局成立以后,大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采取了新闻媒体报道、街头法律咨询和“送戏下乡”等多种形式,但群众对药品法律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仍把握未几,识别假劣药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仍然薄弱。如今年我局查处的假药案中就有2个是当地的农民无证行医销售假药,这些假药都是一些研碎的药粉,用黄、白纸简陋包装,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问及药物成分,他们一无所知,只说从外地农民手中购进,这些农民根本不知道这是假药,也不知道自己在违法,而购买的农民只听说这药能治医院都难以治愈的疑难杂症,价格又便宜就买,也不管这药是不是假药,从何而来。多数服用后无效,也不举报而自认倒霉,不予追究。还有多数群众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危害性熟悉不足,农村各杂货店、副食品店擅自经营常用药品比较突出,由于涉及面广,经营隐蔽,数目又少,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即使查到也只能依法给予2-5倍的罚款,打击力度不足,加上部分群众不明,跟他们讲道理、律,根本没用,有时药品执法职员甚至遭到围攻,威胁到人身安全,
2、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现象屡禁不止。
日常检查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生产厂家销售代表直接上门倾销药品,由于厂家和销售公司只管倾销产品,对销售代表的治理较松,导致销售代表队伍鱼龙混杂。其盖有生产厂家红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空缺委托书、空缺合同书和送货单往往发到各销售代表手中,任其填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这些不法分子借着厂家授权的正当身份,将假冒生产加工的伪劣药品以串货、换货等方式销售谋取暴利,干扰了正常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少数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认真查验销售代表的手续真假,只要价格低,就向他们购药,一旦被药监查到,再让销售代表补办各种手续,企图蒙混过关。由于药品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这些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也给药监执法者造成一定的监管难度。如常见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中,案件当事人通常无法当场提供购进凭证,药监执法职员对嫌疑药品采取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而由于法律没有对举证期限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在任何时间补交的购进凭证,只要是有效的凭证,药监部分就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和撤案。即便当事人未能在案件处理期间提交凭证,而在行政诉讼时再行提交相关凭证,假如凭证有效,药监部分还要承担败诉风险。
3、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治理仍然隐患不少。
我市医疗机构数目众多,安全用药隐患不少,尤其是一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大部分由原村卫生室改制而成。针对这一情况,我局从20xx年起就着手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治理,使农村医疗机构在药品治理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由于农村医疗机构基础比较薄弱,医疗条件和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规范化验收合格后又出现了反弹回潮的迹象。药剂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设施条件不能保证药品在贮存期间的质量。当前,药品经营企业都在积极实施gsp(《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认证,认证的各项要求达143条,而医疗机构只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获得了药品配用的市场准进资格,药房的药品质量治理规范没有出台,监管中发现的规范治理题目只能进行教育整改,无法用法条来处罚,监管乏力。正是由于这样,使得一些农村医疗机构的涉药职员在治理上普遍存在着重医轻药的倾向,药品治理在医疗机构治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用药安全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4、农村药品监视治理网络监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农村药品市场是药品流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药品监视、供给网络建设,是解决农民用药安全题目的治本之举。20xx年我局聘请了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为药品协管员,20xx年在市政府的重视下,我们又完善以乡镇副镇长为组长的药品协管网络,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农村药品监视和供给网络已初步建成,农村地区药品规范化治理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协管职员的药品监管知识缺乏,而且这支队伍量大面广,药监部分要进行培训进步其知识水平面临着经费等困难,难以真正发挥其全方位、广覆盖的监视作用。而且除了举报查实案件获得的一点点奖励外,农村协管职员没有其他待遇,缺乏主动参与工作的积极性。
5、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目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视体制中监管主体多,方式和渠道多,表面看是好事,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反而导致监管效能弱化。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为广告治理机关的工商部分缺少相应的专业职员,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易及时辨别发现,无法及时制止,而药监部分发现违法广告要移送到工商部分处理,没有主动权,监管不能到位。加上新闻单位广告部往往是承包经营,只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广告的正当性审查,来者不拒,助长了违法广告蔓延。我局在检查中经常发现,有的广告未经批准就刊播,有的虽经批准但未按核定内容刊播,故意夸大疗效和作用。更有甚者,一些保健食品倾销员为倾销自己的产品,往往选择一些年龄较大,身患风湿、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病的群体,先赠予后购买,故意虚假夸大保健食品的治疗功效,说得天花乱坠,神乎其神,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些倾销者为规避法律,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仅停留在口头,使得药监部分很难按《药品治理法》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查处,使制假者有机可乘。
6、职员、经费、装备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
一是专业知识亟需进步。药品监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流通等众多环节,应用的法律法规、药学及相关专业门类广泛。我市药品行政执法干部的专业知识结构,离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加强培训和锻炼进步。二是药品监视治理经费不足。财政经费保障有限,财政预算除人头经费以外,几乎无钱购置技术装备。三是装备适应不了执法需求。基础设施较为简陋,技术装备落后,交通工具不足,难以满足实施全方位的药品监管需要。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的广度,努力增强农民用药安全意识。
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宣传药品法律、法规知识,更要宣传假、劣药产生的途径、危害及识别方法,宣传药监部分的职能;
不仅要加强在城区的宣传,更要加强在农村的宣传,不断进步农民群众认知违法行为和自我防范意识,使假劣药品在农村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将各种假劣药信息公告大众,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药监动态,使老百姓自觉拒尽假劣药品,由被动消费变为主动消费,同时向全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视作用,从而减少假冒伪劣药品和非法行为生存的空间。
2、建立健全药品法律法规,不给不法分子留有空隙。
尽早出台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视治理办法》,把《药品治理法》与《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和明确的内容,尤其是对控制质量,防止假冒伪劣药品产生和侵进有关内容在《药品流通监视治理办法》中予以明确。比如药品销售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为性质、借正当单位从事无证经营题目,没有有效随货票据题目,有效票据举证期限题目,向无证个人采购药品题目等。对这些题目不仅要明确禁止义务,而且还要增加法律责任,尤其要把药品销售代理队伍纳进药监部分的监视治理范围,使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者无滋生土壤。
3、市政府及相关部分要重视、支持药监工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我市药品监管网和食品监管网并举,市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非常重视,如何把药品协管工作列进基层乡镇政府的重点工作中才是关键,可以在签订食品监管责任状的同时,把药品协管内容纳进其中,牢固树立“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的观念,进步对假劣药品食品危害性的熟悉,使得乡镇政府把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作为份内的事来抓。同时建立配套的协管员培训及考评激励机制,在经费上给予适度倾斜,齐抓共管,做好农村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才能保证农村依法管药落到实处。在部分协作上,药监部分特别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卫生、邮政等部分协作,与工商部分及时沟通和移送药品违法广告,工商部分查处后及时反馈给药监部分,并向社会曝光,形成“左右配合,上下联动“的监管协力;与卫生部分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与邮政部分共同打击邮购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等等,充分发挥各部分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
4、创新药品稽查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我市药品市场量大面广,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势必长期存在,药品违法分子越来越狡猾,手段越来越隐蔽。药监部分要强化法律法规学习,不仅要学懂、学通,而且还要学精,着力进步发现题目、解决题目的能力,要擅于研究当前出现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新动向新特点,创新药品稽查手段,学会公安部分的侦查本领,加大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以“药品打假在农村”为主题的各种专项整治,保证药品监管检查的广度和密度,对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适用场景:农村食品市场整治、食品安全事件应对
内容看点:城乡消费观念对比、食品安全隐患剖析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调研数据→揭示问题→提出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禽流感”还有“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一、城区居民绿色消费意识明显增强,农村居民消费观念有待转变。
城区消费者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消费者愿意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食品健康营养价值支付少量的额外费用。据调查,城区消费者中特别关注食品营养与安全的占69%,不关注食品安全的仅占不到10%,购买食品时他们首选质量,宁可多花点钱也要选择质量好一点的食品,通常在大型超市和商场购买食品,80%以上的消费者认为超市食品安全状况好于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这与高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的城区居民消费水平是基本相符的。
而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和“实惠”。据调查,农村消费者中,购买食品的主要地点是集市和附近的小卖部,而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抱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这种玩笑似的传统观念。他们当中只有5%的人认识绿色食品的标志,只有17%的人认识质量安全的标志。一位农村退休老教师一言道出了心声,他说现在农村居民在“吃”这一点上主要有两点表现。一种是纯粹为了吃饱,特别是在农忙季节劳作一天回到家里生水冷饭一凑合也就是一天,哪有精力和意识去关心饮食的营养健康与安全问题,即使在平时也很少花钱买一些瓜果蔬菜之类的东西,就更不用说那些鸡鸭鱼肉蛋奶等营养品了,通常是自家菜园里种点农产品甚至有的还拿到集市上去卖;还有一种就是为了略微吃好一点,但仍然以“价格优先”为前提,通常在集市上和小卖部里花点钱给小孩儿和老人买点营养品以表爱心和孝心,图的也是实惠,虽然他们有一定的食品营养与安全意识,但这种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完全保护不了自己。比如,当问及“如果你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时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90%以上的人选择扔掉忍气吞声,没有人选择投诉。
从这一点城乡差距就可看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努力缩小城乡差距、打造城乡和谐势在必行。
二、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有所提高,关注点不断增加。
虽然目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总体上还不是特别高,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正逐渐为广大群众所重视。
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在提高。从调查来看,当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的曝光来关注食品营养与安全事件,有的已扩展到互联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和要求从未像今天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食用的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影响健康以至是否会造成对生命的威胁都成了老百姓的热门话题。调查中一位蹬三轮的大叔说他每天都从报纸上关注这方面的信息,而且现在好多的“三无”产品他都不敢吃。可见,居民对食品安全事件主要通过媒体了解,还有就是通过亲友及其他途径了解,比如,“苏丹红”、“瘦肉精”、“多宝鱼”等食品安全事件,居民基本都知道。而且一半以上的人声称食品广告对他们是有影响的.因此,继续保持和加强媒体对食品营养与安全事件的报道和宣传力度是很有必要的。 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在增多。首先是如何才能买到放心的食品。随着群众消费观念越来越理性,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消费者非常关心食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品牌、质量标志、成分和营养等,尤其是食品是否含有色素、添加剂、防腐剂和有毒有害。从调查情况来看,被调查者绝大多数认为一些信誉好、规模大的商场和超市的食品比较安全,个体小摊点的面包、牛奶、糖果、糕点及无包装的粮食制品存在过期、霉变、以劣充优的现象。95%以上的居民均表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到信誉较好的超市、商家购买食品,在选购食品时,都非常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其次是如果买到伪劣、变质有毒的食品如何才能迅速的维权。在调查中,部分消费者对食品食用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关心、关注的。大部分群众对食品安全偶发事件,实感无奈。怎样消除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让消费者放心购物,更是居民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买到伪劣、变质有毒的食品后,怎样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有效的维权,怎样投诉,向谁投诉、投诉后怎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切实得到利益补偿,消费者都十分关注。
群众已经认识到的不安全食品主要有:注水猪肉;农药残留较多的蔬菜水果;市场上的假酒、假饮料、假油、假米、假调料;对人有致癌危险的商品;经过现代技术加工的膨化食品、方便面、果冻和很多零食;抗生素、色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各种过期的、防腐剂、添加剂含量超高的食品;没有保鲜措施的贮藏品,不卫生的散装食品等等。
三、城乡食品流通领域的交易环境、物流设施等产生新的变化,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和市场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在农村,现在出现了一大批小型自由集贸市场,那些小摊位的货主定时定期到村里摆摊,为农村食品交易环境注入了新的元素。一些初具规模的代销点货架上的食品种类也越来越多,这在给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和市场管理带来了困难。卫生防疫部门对经营生鲜的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但据消费者称,有些工作纯属走形式并未真正起效。试想本身就不是很健全的“治理之手”怎么能够深入到那些农村死角中不规范的小摊小店里呢?
由于农村居民收入远远低于城区,农村市场对低价食品有着很大需求,购买渠道主要是自由市场和小卖部。加之农村执法力量十分薄弱,市场监管严重缺位,农民购买食品既不查验相关证照,又不索要销售发票,致使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以及被城市市场拒之门外的食品流向农村市场。调查显示,农村市场经销的食品中多为自产自销,来源于流动摊贩;糕点、熟食、干果、酒等散装食品所占比例很高;部分包装食品没有标明保质期;店主对过期食品选择降价销售。种种此类,都要求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农村食品交易环境日益复杂化的进程中切实做到为百姓健康负责,为人民谋福,努力打造城乡和谐。 四、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众多问题,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是直接关系人民健康,维持市场稳定的重要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当前国内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管理监督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大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忧虑和担心,使消费者对政府、企业、经营者产生信誉危机,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被调查的居民和食品生产厂家大多认为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这样就造成政府做的不够好、执法不力、管理不严、执法监管时松时紧、无规范性、坚持性。执行制度时不是一种监督执行的过程,而是一种履行手续的过场。对大企业、大超市尚且如此,更何况对一些农贸市场、小型的零售摊点和小作坊了。这就导致无论是从卫生状况还是产品质量上都存在极大问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更有甚者,在违法生产者和经营者因谋取暴利而造成食品问题时,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却滋生了腐败因素。一位接受调查的大叔气愤的说,买种时明明要的是红萝卜,而种出来的却是青萝卜,在经销者和相关检测部门一顿酒饭之后,得出的结论是种子没有问题。还有一位村长更是抱着愤世疾俗的态度说我们搞这项活动没用,声称那些生产者和销售者弄虚作假欺骗群众,而政府的制度却丝毫不起作用,甚至还进行庇护,老百姓投诉与他打官司值不得,即便真的打官司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老百姓。一直到我们离开他还是对我们说我们的宣传工作是徒劳的。可见有一部分居民的确对政府、企业、经营者产生了信誉危机。
由此不禁使我们联想到中国食品在世界上的信誉问题。日本《读卖新报》7月25日报道:恢复中国食品信誉任重而道远,重塑中国食品形象关键在铲除腐败。中国现在想拼命地挽回一落千丈的食品信誉,为此动员了行政、司法和宣传等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然而“金钱本位主义”在中国的食品领域根深蒂固,中国恢复食品信誉任重而道远。中国现有大小共计约50万食品加工业者,“只要有钱赚什么都敢干”的企业不在少数。现在,与其说是中国食品的质量问题倒不如说是中国那种不顾他人性命的生产现状给世界造成了巨大冲击。严重贪污腐化的前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于7月10日上午在北京枪决。虽然他坦白了违法的事实并返还了一部分赃款,但法院仍然没有从轻量刑,当天上午,就在北京,中国举行记者招待会表示了重拳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
今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部门共查处食品安全事件3.44万起,捣毁黑窝点3191个,中国政府还宣布要在xxxx年之前将问题较多的小作坊减少一半,将容易滋生腐败的新药注册方式改革一新。
在对外宣传上中国政府也可谓费尽心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7月20日强调:“今年上半年对美国和日本出口的中国食品检测合格率分别为99.1%和99.8%。
食品加工者道德沦丧不顾消费者权益甚至性命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从生产第一线到高级官员那根深蒂固的腐败。不从根本上铲除腐败,食品威胁的根也难断。 从这篇报道来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确实给中国食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也使中国食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五、食品企业状况不是很乐观,民营企业生产状况参差不齐,个别企业光景不佳。
调查第一天我们打算首先走访参观位于沧州市青县县城内的河北小洋人生物乳业有限公司。据悉,河北小洋人生物乳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乳制品饮料开发为主,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民营集团企业。xxxx年, 河北小洋人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第入选“福布斯中国潜力100榜”,排名第38位,xxxx年排名第39位。如今,小洋人生物乳业经过5次改造扩建,小洋人集团拥有员工2500多名,固定资产达3.6亿元,产值8亿元,产品形成了酸奶系列、鲜果乳休闲乳品系列、妙恋乳酸菌饮品系列、可吸果冻系列等8大系列,40多个品种,xxxx年将达到12大系列100多个品种。就是这样一个被大家公认的优质品牌企业近也因污染问题而被媒体曝光,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当地居民也就该事件议论纷纷,造成了极大反响。而在我们还有老师的多次要求下,该公司还是不同意我们对其进行参观学习,原因是企业内部正在进行整改,相关负责人又外出考察,实在不便对我们的实践小分队进行接待和安排。
之后,我们又对青县境内的河北沧州弘方乳业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奥特曼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东方神牛生物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走访。三家企业都位于104国道附近,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而只有河北东方神牛生物乳业有限公司一家公司正在进行生产,其它两家公司都处于停产阶段。据公司保卫人员透露,这种小规模生产厂家属定单批量生产,没有订购需求便没有生产任务,而且企业已长时间没有进行生产工作,大部分职工都在家待命,职工数量只有几十人,多的也不过百余人,而且多为当地居民,高学历技术工人比例甚少。据附近的一家餐厅老板说,今年这些企业普遍不景气,年生产能力不高,就连小洋人公司也受污染问题困扰,举步为艰。
造成民营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规模小,专业职工数量少,生产设备落后,企业环境卫生质量不高,不能打出自己的优势品牌,加之管理不善,使企业信誉度和知名度不高,缺乏后续发展的潜力和动力。而一些新兴的小型企业,凭借其先进的生产设备,优良的生产环境,科学严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系统特色的企业文化却走在了食品行业的前列。 六、由实践而得出的几点建议。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让胆敢以身试法者有所“畏惧”。无论是大小品牌还是大小企业,一经查处,严惩不贷。全力避免一切腐败现象的发生与发展,逐步消除政府、企业、经营者及检测者的信誉危机。尤其要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打造城乡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形式多样化。调查显示,以前接受过有关食品营养与质量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与调查的人少之又少只占6%,绝大多数人认为我们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是很有必要的,声称通过我们的宣讲和宣传资料的发放给当地老百姓带来了很多以前没有接触到的知识,还要求我们平时多开展一些类似的活动,只有5%的人认为不必要,8%的人认为无所谓。因此,除了对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介入监督和曝光外,新闻媒体还应多做些增强人们健康消费意识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消费,不盲目贪便宜。告诉消费者怎样来区别食品是否安全,一旦遇到假冒伪劣产品,该怎样进行举报,怎样为自己维权。
加大投入,引进高素质人才,尽快完善食品生产与质量检测体系。食品生产与质量检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协调各部门职能和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为提高食品的生产质量、增强食品监测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应当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投入,逐步扩大其覆盖面。特别是地方民营企业和监测部门,更应加强与各大高校的联系多引进技术人才,为此我们在调查问卷的背面同时印有我们学院和食品工程系的简介,以供社会人士参考。
多听取相关代表和广大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民以食为天,各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置于高度重视的位置,多听听老百姓的心声,多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一些真正有益的反馈,让老百姓买到放心食品。
六、大学生暑期社会社会实践活动意义重大,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这支庞大的队伍中来。
我们通过大学学习后,要想尽快的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适应社会的需要,就要在学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识社会,认识自己的社会位置,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激发自己的学习热情,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战胜各种困难和挫折,锻炼意志和毅力,为适应以后的工作做一定的准备。
抓住有利时机参与各种形式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国家、学校和社会提供的难得机会,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自觉走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缩小成长与社会需要之间的距离,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去见世面,长才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了解国情。我们出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成长在邓小平理论不断发展的年代,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对改革开放的认识,单从课堂上是难以得到的。因此我们必须走向社会,深入农村,了解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的现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才能真正在实践中深化对邓小平理论的理解,深化对改革开放的理解。
适用场景:展销会备案管理、市场监管风险预警
内容看点:展销会监管难点解析、消费维权机制创新
行文逻辑:分析展销会特点→梳理监管问题→提出监管对策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废止后,商品展销会期间经营主体的诸多经营行为失去监管依据,展销会期间临时市场监管工作面临较大难题。近日,文登市局组织对当前商品展销会及其参展经营主体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认真分析了产生的相关问题,并提出部分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文登市商品展销会的特点
去年以来,文登市共举办商品展销会共计20场,展销内容包括保健品、家用电器、房地产、家纺产品、农产品、汽车、婴幼儿用品、食品等,较同比增长了28.5%。《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废止后,商品展销会不仅在主体市场准入门槛上大幅降低,同时参展的经营主体处于事前无监管状态。
(一)办展主体杂,档次各不相同。目前,办展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有政府直接参与的,有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的,有社团法人举办的,有法人联合举办的,有法人企业自行举办的,还有个体户自办或联合举办的。展销活动中,政府主办或有政府部门、大型企业参与举办的商品展销会相对层次较高,展会选址、布局,参展商选定都有较为严格的规范,展品档次高、质量好;而个别办展者缺乏严格管理、组织涣散,层次相对较低,经常是街头路边办展,展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二)参展商品杂,质量水平不同。以往商品展销会参展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装、针织品、小家电、生活用品等方面;目前参展商品除上述几类外,还涉及汽车、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食品、小吃、保健品、旅游服务等。商品质量及服务水平各不相同,真伪难辨。部分商品质量低劣,存在傍名牌或假冒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此类情况尤为突出。
(三)办展目的杂,展会效果不同。大部分政府及大型企业主办的展会,主要目的是通过商品展销会这一平台,宣传推介特色产品、优势资源,带动优势产业发展。如近年来文登市政府组织先后开展的“六省三十市”文登家纺展销活动、“十省四十市”文登家纺展销活动、中国(文登)国际长寿美食节等展销活动,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个别企业、个体户却借助商品展销会的形式,擅自使用“中华”、“全国”等字样,并在宣传单上编造虚假信息,以“厂价直销”、“低价甩卖”等名义,加上现场赠送一些小礼品等形式,销售过期积压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举办的一些服装、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商品展销会,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酒店、宾馆等会展场所提供者为谋取私利,招揽、组织开展展销活动,不严格履行对入场主体的资格审查义务,致使许多证照不齐的经营主体进入商品展销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展销会产生厌恶和抵触心理。
二、商品展销会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违法经营行为发现难。工商部门不能通过登记审批事先了解商品展销会情况,只能通过日常巡查,或是通过关注广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发现商品展销会线索。不少以推介会、咨询会、讲座形式出现的商品展销会,举办场所往往在各酒店、宾馆内部,执法人员难以发现;个别举办者故意将开展时间定为周末或下午下班后,逃避监管;那些利用车辆深入农村开展流通展销的经营者,更是和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战”,对这类展销活动发现较难。
(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难。许多以出售保健品、保健器材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往往打着免费讲座、举办推介会的旗号,吸引消费者,最初几天只展不销,即将结束时才开始“最后一卖”。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现场往往找不到产品实物,无法对其是否构成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认定。等到出现投诉,工商部门介入查处时,展销人员早已人去楼空。
(三)案件调查过程取证难。取证难主要表现对参展产品质量、商标侵权认定难。目前对产品质量的监测以及对商标是否侵权的认定程序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而商品展销会时间短,流动性大,往往是认定结果还没到,商品展销会已经结束,相关责任人也不知去向。此外,因为对食品等一些商品的抽检有抽检基数的限制,对于那些先展后销的商品展销会,如果在检查时其现场产品数量达不到抽检基数的要求,只能放弃抽检。
(四)消费利益受损维权难。一是投诉举证难。商品展销会往往在进行现货交易时未能出具真实有效的销货凭证,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后,经常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物凭证,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二是售后服务难。特别是对那些异地办展的经营者,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三包”无法实现,售后服务无法保障。三是责任追究难。对一些异地办展,或查无下落的当地参展商追究责任时难度较大,异地寻找当事人增加维权成本和难度,对场地提供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追偿时,往往因为找不到具体的展销会主办者而导致消费者投诉事项难以处结,可操作性不高。
三、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管的对策
(一)健全完善商品展销会预报机制。为避免出现监管滞后的现象,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信息灵敏,反应快速的特点,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覆盖全市的12315申诉站网络,密切关注各种媒体发布的商品展销会宣传广告、海报、街头传单等,及时掌握各辖区内商品展销会开办情况并向市局预报,市局将基层所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巡查计划,从而推进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使商品展销会的监管由登记审核向属地监管、日常监管过渡。
(二)全面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由于商品展销会的一些经营活动仍需进行严格的审批,如广告的发布等,这就使得工商部门事先获知商品展销会基本情况成为可能。建议在系统内建立起市局职能科室与基层工商所之间的联动机制,如商标广告科在受理涉及商品展销会的广告登记备案后,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场合同科,然后由市场合同科根据属地管辖,通知相关基层所实施重点监管,基层所在监管结束后,再将监管情况反馈给市场合同科,形成执法合力,努力使监管实现无缝对接。在系统外,加强与公安、消防、文化、安监、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发现商品展销会举办线索,获取更多的信息支持。
(三)探索建立商品展销会备案机制。为破解监管中存在的查处难,取证难等问题,建议建立商品展销会备案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备案权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并制作商品展销会备案申请书,对备案申请人(单位)、备案人(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参展人员构成、商品展销会名称、展销地址、场地使用证明、展销商品类别等内容进行备案登记,对展销商品中涉及食品的,要求参展方必须出具食品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审批证件,并提交参展商品产品检验报告,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坚决不许其进入商品展销会经营。各基层所对商品展销会实行展内巡查,并在一些大中型商品展销会内设置12315维权投诉点,加大现场驻点比例,对一些容易引起消费投诉的商品展销会加大巡查监管频率,力争全程监控,规范参展经营者展销行为。
(四)建立消费维权先行赔付机制。建议商品展销会在进行展前备案时,由商品展销会举办方按展销商品的总价值的“2%—5%”交纳 “消费维权保证金”。在展会期间或者在展会后,发生消费者投诉,经鉴定和调查核实,侵权行为属实的,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这笔“保证金”对消费者先行赔付。“保证金”的保留期限根据商品的保质期限来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保留期届满后,未出现消费投诉情况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出现消费投诉的,则根据赔偿情况及保证金剩余情况,办理退款手续。通过这种做法,促使商品展销会举办方严把参展商准入关,避免因展销商一走了之而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
适用场景:保健食品企业合规审查、市场监管政策制定
内容看点:监管漏洞剖析、行业规范建议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梳理法规→列举现状→提出建议
(一)保健食品违规事件时有发生
在保健食品安全方面,近年来出现了假扮蜂胶的口香糖、螺旋藻超标、牛皮屑假扮驴皮制作假阿胶等劣质材料等事件,减肥、睡眠等功能性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此外,目前的保健食品市场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即虚假夸大宣传,宣传保健食品的疗效,故意混淆药品的界限,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二)监管体制与监管工作不匹配
目前,中国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了解有限。但市面上的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广告随处可见,误导性宣传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对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然而,保健食品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缺乏系统的监管法律体系。xx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颁布,导致政府监管和行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到位,惩戒威慑作用不强。
(3)保健食品企业“多、小、散、低”,难以监管
我区有1000多家保健食品企业,大多规模小,分布分散,购销缺乏科学管理。而且,经营者的责任心、质量和法律意识普遍较弱。大多数保健食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无法区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卫生许可证号等。,不知道如何申领经营保健食品的证件和票证,以及如何做好进货检验记录。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区分国产和进口的保健食品,以及如何监管当局。
(四)监管力度弱
保健食品最初由卫生部监管。在实践中,卫生部门只注重保健食品准入许可,按照普通食品监管保健食品,而不注重保健食品专项监管,导致保健食品监管基础薄弱。通过机构改革,保健食品监管的职能被分配给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但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数量众多,大多位于农村,仅靠部门内两三个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当监管人员对一些保健食品企业提出申领证件、票证、建立台账等工作要求时,经营者往往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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