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房地产纠纷处理、商品房交易风险防范
内容看点:购房定金纠纷应对、商品房认购法律风险、合同条款审查要点
行文逻辑:分析法律效力→列举两种观点→引用司法解释→说明注意事项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
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适用场景:房地产纠纷处理准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审查
内容看点:购房风险防范指南、法律实务经验分享
行文逻辑:分析法律效力→研究内部认购书→总结注意事项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海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适用场景:房地产销售数据统计、期中市场趋势研判
内容看点:楼市销量突增现象解析、区域市场发展差异、建筑类型销售动态
行文逻辑:概述备案数据→分析销售原因→细分数据对比→总结市场趋势
一、备案情况概述
11月份武汉市商品房销售备案套数为12945套,销售备案面积为145.66万㎡,成交均价3847元/㎡,总成交金额56.0354亿元。本月日均备案套数431套,日均备案面积4.86万㎡。
与上月相比,本月销售备案套数增长幅度很大,涨幅达到122%!比今年销售状况最好的5月也多出18.7%。综合多方面因素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自今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施了空前严格的宏观调控以来,市场供求双方都对房地产市场保持观望态度。经过几个月的市场反应,被短暂压抑的市场需求开始释放,由此导致了销售量的剧增;另一方面,也是受国家调控影响,导致往年惯常的“金九银十”局面风光不再,而是出现向十一月转移的趋势,这也促进了本月销售量的增长。此外,在十月末有数个楼盘集中开盘,其销售合同备案的延迟到十一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本月商品房销售备案量的增长。
房地产新政实施后的几个月内,除8月份处于市场销售淡季最低谷之外,其他几个月的销售量都稳定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即使往年市场反应良好的“金九银十”的这两个月的销售量也并没有与其他月份拉开差距。
单就本月销售套数激增这一指标来看,说明市场上仍然存在旺盛的需求。但也并不能就此说明楼市今后走势,究竟是强劲反弹还是昙花一现,需要今后的市场反应来印证。
虽然商品房销售备案套数前几个月基本保持平稳,但商品房成交备案价格却一直呈现微幅上涨趋势,本月成交价格涨幅不足1%。成交价格的持续微幅上涨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本地市场的健康和旺盛的需求。
二、销售备案数据分析
1.各区域备案数据
本月销售备案套数最多的区域为江岸区。该区在十一月并没有新项目推出,销售基本都是靠以前的项目的销售的拉动,这显示出该区域众多的供应体量和市场需求。武昌区本月销售备案套数位居第二,近几个月该区域推出新盘较多,且市场反应尚可,此外还有市场反映较好的项目合同延迟到本月备案的因素在内。由于江汉区本月推出新盘相对较多,且多集中在月末,因此虽然本月销售备案套数并不多,但在下月的销售备案情况中将会有体现。
2.各建筑类型备案数据
从销售备案套数方面来说,小高层和高层建筑类型的销售情况要好于其他建筑类型。特别是高层建筑类型,连续几个月的销售数据以及月度新盘状况都表明高层建筑已经成为现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和供应的主流。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多层和小高层比重将越来越小。而随着国家全面否决别墅用地,别墅在市场上的出现也将会是越来越少。
3.不同面积段备案数据
从备案套数数据分析,本月120㎡以下的房型占总体销售量的61.7%,比上月有小量的下降,但依然占据主要地位。而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120㎡以上的房型总价偏高,相对而言销售存在难度,因此目前这部分房型主要存在于高端住宅和新政实施以前动工的住宅项目中,在新建的项目中也存在部分。随着国家政策的落实到位和地方细则的出台,120㎡以下所占比重将会继续增加。
4.不同户型备案数据
本月销售备案情况显示占主要销售部分的房型是一室、两室两厅、三室两厅和四室两厅,其中三室两厅和两室两厅依然占绝大部分比重,这说明目前市场上的购房需求还属于合理正常化的阶段。而四室三厅、复式住宅和别墅等属于高端客户的户型的销售量比较一般,而这也与高端产品的销售特点是一致的。
5.不同档次备案数据
根据市场信息网统计数据,按不同的价格区间本文将交易价格在2500元/㎡以下的商品房列为普通住房,将交易价格在2500—5499元/㎡的商品房列为中高档住房,交易价格在5500元/㎡以上的(包含别墅)列为高档住房。
本月高档项目销售备案状况比上月有多好转,本月有金都汉宫等高端项目正式销售,且取得不俗的销售业绩,加上以往其他高端项目的销售拉动,备案也比较及时,因此数据有所上升。
占主要部分的还是中档项目即价格在2500-5499元/㎡区间内的项目,2500元/㎡以下的项目一般都在江夏、吴家山等远城区。而实际上,随着房价的上涨,市区内3500元/㎡以下的项目也是比较少了,主要集中在东西湖、后湖等板块,可以说3500-5499元/㎡这个价格区间的销量显示了大多数购房者的真实承受能力,这个价格范围内的项目一般处于中心城区或者近城区,生活便利,离原来的居住地点也不远,相对而言总价也还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6.区域成交价格分析
本月成交备案价格最高的区域是武昌区,由于区域内集中了众多高档项目,而且具有良好的"景观资源,因此武昌区的价格近来上涨较快,超过了江汉区。而汉阳区在几个代表性楼盘的拉动和新区建设的利好消息之下,区域成交价格也是持续上涨。
三、增量备案数据分析
1.各建筑类型增量分析
本月新增量中,高层建筑面积新增95.94万㎡,而小高层建筑由于增量较少,反而抵不上销量,两者权衡因此出现存量下跌的状况,也即小高层建筑本月新增量为零,且小高层存量消化了15.84万㎡。根据多方面数据综合分析,高层建筑本月销量和增量都有如此大的量可能有集中备案和报批因素。别墅出现增量则是新政以前的项目的后续工程。
2.不同面积段新增量分析
从上图可以看出本月各个面积段的增量中,140㎡以上的占50%以上,而综合市场因素分析,本月新增项目中并没有如此大的体量,因此本月新增数据依然存在集中备案因素,导致各面积段新增量数据较高。而91-120㎡面积段销售量大于新增量,使得该面积段的存量下跌。
从本月各面积段的增量数据来看,前一段时间趋于稳定的供应结构将会有一定调整,主要体现在大面积房型的供应量将会有一定上升。由于国家规定“90㎡以下户型占总量70%”的硬性指标,因此今后的结构调整仍将是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3.各区域新增量分析
本月各区域的新增量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象,武昌区和东西湖区由于几个大盘的推出导致新增量大,而汉阳、洪山等区域也有新项目推出,但新增量依然小于销售量,这反映出目前市场上仍然存在较大需求。
四、总结
本月备案情况无论是销售套数还是销售面积都出现了“井喷”现象,备案套数更是跃居全年最高水平,以往房地产业内的“金九银十”的黄金销售期也似乎转移到十一月。而事实上,从本月新增备案项目、开盘项目、销售状况等方面来看,也确实印证了这一点。但是由于今年的特殊情况,市场对于地产新政的效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反映出来,在此期间内因此各项指标都出现了一定量的下跌。而本月备案套数、备案面积的剧增可以理解为前一段时间被压抑的市场供应和需求得到了集中释放的结果。
本月各区域市场体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为区域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不同,从各区域新增量情况来看,有的区域持续大体量供应,而有的区域则增量不抵销量,使得本月消化了部分存量。
同时,根据本月不同面积段的新增量数据显示,140㎡以上的大面积房型在市场上比重增加,一方面带来销售压力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使得市场供应结构发生变化,对市场的良性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由于全市高端项目多集中在武昌的临江、临湖区域,因此近来武昌区的成交价格被拉升,导致本月武昌区域成交备案价格高于其他区域。随着金都汉宫的正式销售,全市的高端住宅基本都已经开始销售且在近期内也不会有新的高端项目推出,高端市场竞争越发激烈,而这些高端项目今后走势如何将值得关注。
2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