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参考、税务部门内部培训材料
内容看点:涉税举报类型识别方法、举报案件处理流程优化方案
行文逻辑:分析举报特征→剖析举报动因→提出完善建议
一、举报案件的特征
掌握当前涉税举报案件的特征,是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举报查处工作的基础。定性分析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地提出防范措施。通过对20__年元月至20__年6月共查结的112件(次)各类涉税举报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涉税举报有如下新的特征:
(一)举报形式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
已往,涉税举报主要是信件形式,我们查处的这112件(次)案件举报形式明显地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这112件(次)案件中,信件88件,占78.5;电话15件,占13.4;来访9件,占8.1。电话举报作为一种快捷方式,被举报人广泛运用,这种方式不受时空限制,便利、及时、全天候,有利于时效性要求高、突发性强的案件的查处。而直接上门来访举报,举报人由幕后走向前台,更是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这种举报内容更详尽、线索更具体、方向更明确,查处更容易。
(二)署名举报案件比例逐步增加。
两年来,我们共查处20件署名举报案件。其中:03年6至12月3件,04年9件,05年14件,呈逐年上长趋势。署名举报除了反映偷逃税的一些线索外,更多地会对查处结果提些要求,署名举报的反复性强,一旦达不到举报人想象中的结果,再次举报,向上举报的几率较大。因些,对署名举报案件查处,思想上要更加重视,选派人员更要精干,查前有预案,措施方法要得当,定案前要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的初步结果,征求举报人意见,基本一致方可结案。
(三)非国有经济成为涉税举报的主体。
从经济性质看,这112件(次)的举报中,国有0件,股份有限公司36件,外资3件,个体45件,其它经济性质28件,这其中属集体的仅为4户。这个特征在县(市)级地区是这样,地(市)级以上国有、集体的比例会有增加。
(四)重点税源户是查补税款的主要来源。
112件(次)涉税举报案件中,有重点税源户22户,有20户被查出有问题,查补税款的比例更是高得惊人,查补税额1888.68万,占112户总查补税额1978.06万的95.48。
(五)重复、多次举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12件(次)的举报中,有18件(次)为重复举报,占总户的16.07,其中有三件重复举报了三次。其中有两起举报对查处结果不满,转化为多次重复上访。
二、涉税举报的动因简析
当前,大多数人对涉税举报动因的认识比较单一,一直存在着盲点和误区,总是认为涉税举报是民众法律意识提高的结果,都是正义之举,而我们在查处上也一直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观点,其实真正的结果并非如此。很多涉税举报内容虚假,动机私利化严重,稽查部门花了很大的精力,往往是劳而无功,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给相关企业带来了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为了客观地对涉税举报动机和原因的分析,本文根据实际样本,试着按照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的利害关系和主观需求,将涉税举报的动因分大致为以下六个主要类型。
(一)恨怨报复型(A型)
这一类型主要是指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存在个人怨恨,怀疑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少缴税款,于是观察收集被举报对象的一些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数据,加上自己的想象和估算。这个类型的举报的有些明显的表象。一是内容喧染,数字含糊,要求直露,情节的叙述充满强烈的报复色彩;二是这种举报一般是信件方式,而且基本上是匿名;三是这种举报往往是工商、国地税、质监、纪委、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写,县、市、省多级别寄,目的是致对方于死地,报一己之仇;四是这种举报查实(稽查结果和举报内容相一致)率很低,112件(次)中有33户属恩怨报复型,只有8户有问题,查补税款51.2万。也就是说户数占举报总数的29.46,查补税款只占总数的2.6。
(二)利益冲突型(B型)
这个类型主要是通过破产、重组、改制、清算、辞退、结算、人事变动等一系列活动,带来了当事人双方个人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又没有得到适当地利益补偿,致使原有的利益平衡框架被打破。一些心里失衡,又掌握实情和会计数据的人,就会向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执法机关举报对方在以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这个类型的举报,有三个个基本特征。一是署名举报比例高,并有多人联名的特征;二是有一定的数据,但准确性不高;三是言辞喧染,目的明确。我们查处的112件(次)中,共有30件(次)属此类型,共查出9户有问题,查补税款244.09万,查实率30,占总查补税款比例为12.34。
(三)行业竞争型(C型)
此类型是指同行之间为了占领区域市场,达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违反一般竞争规则,给对方造成利益伤害,导致双方矛盾扩大和升级,受损方便采取包括举报对手偷逃税在内的非常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失去市场
和利益。这种举报基本上是匿名,收集的证据相对准确,线索清楚,对被举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了解。此类举报我们共查处了41件(次),查出有问题的15户,查补税款1637.87万,查实率为36.59,占总查补税款的比例为82.8。
(四)维权护法型(D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偷逃税行为都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部分法制意识强的公民对偷逃税收这一不法行为进行举报,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税法的尊严。这一类型的举报我们一共收到4件,查补税款27.95万。
(五)获奖举报型(E型)
举报人根据举报奖励政策,为了获得经济奖励而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这类举报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与被举报对象有密切关联的举报,这类举报的准确性较高,方向明确,基本上会有所突破。这类举报还和其他类型的举报共为一体,形成复合型的举报,与恩怨报复型、利益冲突型、维权护法型相结合,但没有和行业竞争型结合过,这是个特征。我们查处的112件(次)中,单纯性的只有1例,复合型的8例。
(六)专业举报型(F型)
此类案件发现两次,此类举报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多,只知道位置、产品名称、工人人数、拥有资产等企业在广告和形象宣传中的一些基本数据。二是以所谓亲身经历骗取查处部门信任。往往假称在被举报单位财务工作,亲自签过两张工资表,或者以自己在关键部门所谓的“哥儿们”说法,增加查处部门对举报真实性的误判。三是反映的偷逃税手段都是些稍微有点财务知识的人就知道的基本手段。譬如:对方不要发票就开收据且收入不入帐;用造真假工资表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多头开户转移资金;虚增成本少缴所得税等等。四是署名举报,且把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都写得非常清楚。五是一般不对本地企业举报,对外地一个地区只举一到二户,且国地税稽查部门都同时举报。
另外,还由此派生的五种复合型举报,即BE型、BD型、CD型、DE型、FE型。
三、完善涉税举报工作的建议
无论涉税举报的动机如何,涉税举报反映出的是实实在在社情民意,是群众的呼声和期盼。认真查处好涉税举报,就是构架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要从立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出发,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好重点,控制源头。
根据对当前信访涉税举报的特征和动因分析,也可把六个主要类型和五个派生类型分为两个大类,即可控型和不可控型,可控型是指内容真实可以事先预防的,不可控型是内容不实无法预料的。基本上每个类型都有可控型和不可控型。只有防止可控型举报案件的发生,才能真正控住源头。一是明确控制重点,即容易发生重特大举报案件重点税源户,重点行业,改制企业,高利润企业等;二是布置重兵把守,征管分局将容易发生举报的重点户,在申报审核、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纳税检查以及票据领购等方面都要派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把关;三是加强重点盯防,稽查部门要对控制重点进行重点盯防。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税收政策也是党的政策,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都不是抽象的,是通过象税收政策这些具体政策法规反映出来的,从税法的内容和变动情况来看,也无不和党的各个时期经济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无不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人民群众相信和遵守党的政策,也包括相信和遵守税法在内的经济类政策,而取消农业税、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及政策性临时性减免税,也是通过税收政策的变动来体现党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其次,根据举报查实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征管上的薄弱环节,从这个层面上讲,涉税举报反映的问题是我们征管质量的晴雨表,通过对举报查实行业、地区、税种、或某些项目被举报查处的频率来分析评估在征管上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工作,达到群众满意的要求。三是查处好涉税举报,事关税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形象的问题,人民群众出于对党的政策的相信和支持,把税务部门当着后盾和靠山,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对不法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是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从事群众举报查处工作,要倾听群众的诉求。要强化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责任,确保“三个不发生”,一是不发生与举报人语言上的冲突和情绪上的对立,专人专室单独接待,多体谅和理解举报人的难处;二是不发生任何泄露举报人信息事件,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发生泄密事件的人和部门要严厉重处;三是不发生举报人不服查处结果的重复举报,要确立举报无小事思想,主要领导要件件过问,要选择政策业务强稽查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专门的信访举报查处小组,专司举报案件查处工作。
(三)完善制度,提高效率。
建立涉税举报查处工作领导体系,不会做不愿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是一个不合格不成熟的领导,信访工作是一个关系全局的大事,各级领导都必须把信访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要建立领导信访举接待日制度,对实名举报的,要按照规定在查结后一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对查处结果在内网和固定公示栏公开,要建立内部信访举报案件的联席会议制度,要重点剖析有普遍特征或疑难复杂案件,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工作规律。要提高查处工作效率,首先要对来信内容进行鄄别分析,对举报类型和举报动因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来访的,要热情尊重,耐心倾听,记录清楚,认真核对。要派专门人员从事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进行审理,快速定案,规定时间告知举报人和公示查处结果,按规定兑现举报奖金。
适用场景:物业公司税务申报规范、物业费征收难点分析
内容看点:物业费征收难题、涉税管理优化方案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指出问题→提出措施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应运而生,成为新兴行业。物业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地产公司设立的物业公司,法人代表与房地产公司相同,这类物业公司致力营造良好的楼盘形象,为房地产公司树立品牌,物业管理较为规范,工作人员及投入较多,每个楼盘开盘后逐步纳入物业管理,并为房地产公司管理楼盘售后的的后期事宜。另一类物业公司非房地产公司设立,而是为管理某些楼盘或单位物业而成立的物业公司,其管理物业规模大小不一,多则几千户,少则几百户。
一、物业公司的收入及征收特点
(一)规模较大的物业公司的收入及代收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收入租金收入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公用设施收入清理生活垃圾收入物业大修收入中介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及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维修基金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一些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只有以上项目中的几种收入。
(二)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收费及收入现状。
1、物业收费面对的是广大业主,个性千差万别,收取难度不一,部分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已入伙但未实际入住等因素拒交物业费。造成部分物业费收入不能到位。
2、部分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未能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在实际收取中采用低于批准的物业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再综合入伙率入住率物业费收取率几种因素,造成理论上的计算与收取到位的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的物业费征收率在30%———80%之间。部分物业公司存在微利经营艰难经营状态,少数物业公司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补贴收入才能略有赢利。
二、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在涉税上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收入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方式:
1、部分收入不入账。业户在缴纳物业费或租金时,未能索取发票,部分物业公司将这部分收入隐匿不入账,造成少计收入。
2、收入不确认,记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部分物业公司在取得物业管理费收入或租金收入时,暂挂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以收入不能确认为由,不计入收入,造成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较大,收入长期得不到确认,收入与其物业管理规模不相符。少数物业公司以住户装修保证金抵业主应缴的物业管理费时,不作收入处理。
3、减免收入。减免收入的情形有: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费少收两个月或几个月;对新入伙户一年收半年;为房地产公司介绍他人买房,减免当年物业管理费等方式,相应减少了公司应收物业管理费收入。形成应计收入而未计的情况。
4、应收取的物管费以“工资费用”的形式减少收入,少数物业公司在收取单位物业管理费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是以工资日常发生的费用等方式,向对方取得该部分物业管理费,不入账或不作收入处理,从而少计收入。
5、补贴收入记往来账。少数物业公司对于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补贴收入,不作收入处理,长期挂其他应付款,以暂借款的名目,少计收入。
(二)纳税申报不规范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形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造成营业税当期计税依据不准确。就一次性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或房屋租赁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6号)中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发生在20xx年的上述业务可以按照财税[20xx]16号文件规定执行。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定办理。物业公司应在收到款项时一次性申报营业税,而不需考虑所属期。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等款项时,采用预收款方式,一次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物管费等,根据所属期按月分摊结转收入,按结转收入申报营业税,而不是一次性全额申报,按月分摊方式既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也很难把握,难以核对,会造成申报和税务管理的混乱,同时滞延了应纳税款。
2、代收费用扣除不规范。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随着社会的发展,代收费用中的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代收费用政策上未明确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费用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历年结转,既反映不出代收的手续费,也反映不出其余额中有多少是代收费用,长期挂账几年的其他应付款未结转收入申报税款。
3、跨年度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政策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与第十九条第二款二者容易产生歧义,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租金收入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次收取跨年度租金收入应一次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按照以上规定,笔者认为,企业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在20xx年1月1日前可按年度分摊结转,20xx年度20xx年度则应全部结转,20xx年1月1日后则可一次结转或按年分摊结转。在实际工作中,一次结转还是按年结转这两种观点一直存在,大部分企业的表现形式为按年分摊结转,主管税务管理部门予以默认,实际操作上两种情况都存在。
(三)发票使用不规范。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个人业主物业管理费时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在收取单位物业费或出租给单位使用的门面时才使用税务发票,从而造成未按规定向业主开具发票。一方面是业主索取税务发票的意识不强,按入伙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约定付了物业管理费或租金后,索取税务发票的意识不强,合法权益未能体现;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意识不够,收取款项时未向业主开具税务发票,或出于某种目的,向个人业主收取款项不开具税务发票。部分物业公司申报营业税等税款后,未领购相对应的发票,造成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可以领购又未领购发票的现象。
(四)账务不健全或不建账。部分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人员少,收入成本核算简单,设立简易账或不建账,不能全面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税务机关不能掌握其真实的收入费用等情况。
(五)税务管理部门收入难核实。采用自制收据收取的应税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核算方面同时也就相应地存在问题,税务部门在核实物业公司管理情况时,可能调查到物业公司管理了多少幢多少套,但入住业户多少则较难掌握,已入伙业主也有长期不在的情况,已入住的业户物业管理费也存在征收率的问题,并不能100%到位。物业面积入住率征收率物业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异,物业公司取得收入未全部入账等情况,造成税务机关核实收入难。
三、管理措施
(一)宣传与辅导。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物业公司行业政策的宣传与业务培训,加强涉税辅导,向企业财会人员宣传行业最新政策,提升财会人员对政策的正确理解,准确及时确定收入,诚信纳税,提高企业对税收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要通过多途径向业主宣传,提高业主索取发票意识,把索取发票当作一种常态,形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习惯。
(二)规范使用发票,强化“以票控税”。1物业公司使用税控机向业主开具机打发票,但大部份物业费需管理人员上门征收,适用于自行缴纳物业费率较高的单位,并且允许该部分企业领用定额发票,方便物业公司因业主未自行缴纳而需上门收取物业费。2领取定额发票,但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领用发票的数量较大,使用也不是很方便,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3领用裁剪式发票或允许企业自行印制专业发票,税务机关加强控管。4建立发票违规举报制度,打击发票违章行为,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日常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明细台账,企业每半年报送一次纳入物业管理的楼盘房屋门面相应的入住使用及收取物业管理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可建立相关动态台账,后期的每期数据应呈递增状态,如发现异常,及时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调查,实地调查详细了解企业物业管理项目,各小区物业面积,入住情况门面出租情况,物业费收费标准其他经营项目等情况,与企业自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毕业论文异常,加强巡管。
(四)规范纳税申报及账务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企业应及时确入收入,明确应税收入应税代收费用对应的应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引导企业规范建账,规范各科目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如各项收入发生的费用各种代收费用的收取与支付的核算等。对无建账能力的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物业面积,收费标准入住率等各项指标核定应纳税额。加强评估管理,对零申报户异常申报户,与掌握的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评估,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
(五)部门协作。与房管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强协作,了解掌握楼盘开盘出售情况物业公司登记及进入小区情况物业收费标准情况门面出租情况业主入住情况,及时跟进管理。
适用场景:医药企业税务自查、税务稽查准备
内容看点:医药行业税收风险预警、税务合规管理指南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完善制度
一、医药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医药行业税负明显偏低
由于人们存在对医药行业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使得医药行业高增长和高收益性非常突出,据调查医药销售行业经营中实际进销差价率在20%左右,粗略推算整体增值税税负不低于XX%,而医药销售行业实际平均税负仅为XX%左右,其中有的企业几百万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仅为几千元,税负水平明显偏低,与医药行业市场潜力大,利润可观等特点不相应,存在明显疑点。
(二)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医药零售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还比较规范,税务机关基本能核定月销售额。但医药零售业大多属定期定额户,不能提供产品进销存登记簿,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定月销售额。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帐外经营、有意隐瞒销售收入等现象,如现金收取货款不申报纳税、购进货物用于促销奖励应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等。这些情况说明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三)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
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普遍存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明显违反了《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不开发票拒开发票,消费者购买药品通常不索要发票,就不开发票;消费者有时索要发票,找各种理由拒绝开具;二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有的只填写名称和总金额,名称一栏只填写“药品”,无具体品名,数量和金额,很难从普通销售发票上看出具体商品的销售价格;三是滥开发票,有些单位购买的药品与收费单据上开具的药品品目不相符,有些明明销售的是日用品和护肤护发品,而在发票上开具的却是医药品。
(四)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少数税收管理员长期没有更换,造成与医药行业关系逐渐密切,在管户过程中,存在巡而不查、查而不严、知情不报、以补代罚现象,极个别税收管理员甚至与医药行业互通信息,应付和蒙蔽税收检查。
二、医药行业存在涉税问题的原因
(一)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
由于医药行业一直没有纳入规范化轨道管理,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为数众多的医药行业经营者了解、掌握税法知识了解不多,不清楚如何计算税款和申报纳税。同时,部分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为利益驱动,产生偷逃税心理,钻税收管理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逃税款,给国家带来损失。
(二)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滞后
医药行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和经营渠道的复杂化,给税务管理不断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医药管理体制未理顺。医药与卫生职能重叠,政策打架,医药市场竞争无序,引发管理混乱,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同时税制也没理顺,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医疗卫生征收营业税,对大量既经营医药又有卫生诊治的业户如何征税,标准不好掌握,国、地两税部门都可管可不管,不仅造成管理权矛盾,也极易发生漏征漏管现象。二是医药行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少数医药行业财务核算不严,帐务不实,造成对实际经营、现金、库存难以有效控制,其应缴增值税计算很不规范,很不准确,增加税收管理困难。三是医药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易控管,销货无法掌握,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核算,从而造成税款核定数额普遍偏低、税收负担率低的现象。
(三)医药行业的经营特性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一是各医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较多,许多是个体经营者挂靠在其名下,名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是自主经营、自行核算、自负盈亏。多数个体医药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纳税。二是医药公司与大多数商品零售企业一样,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会在销售额之外按销售数量给予经营者一定比例的平销返利,这部分返利就直接导致了税款流失。三是收款形式多样化,既有现金、银行卡,又有医保卡,各种收入形式存在不同特点,对税务部门来说不利于控管,税收管理难度比较大。
(四)监管部门职能协调不够
医药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药品监管是药监局,行政管理卫生局,税款征收是国、地税部门,虽然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能没有交叉,但在职能行使过程中协调不够,尤其是医药与卫生之间政策不统一,各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造成事实上的征管困难。
三、解决医药行业涉税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医药行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引导和规范医药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加强财务和纳税辅导,不断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督促有条件建帐的医药企业及时建帐,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增强为医药行业纳税人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完善纳税服务措施,简化办税程序,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增进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广泛开展综合治税活动,提高税收执法力度。
(二)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建立税收监管长效机制
加大医药行业税收控管力度,建立医药行业税收监管长效机制,税务部门要着重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医药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从药品经营企业“进、销”两个环节入手,抓住“发票”这一切入点,对使用发票、取得发票的程序进行控管,有效堵塞税收漏洞。要完善以票控税的制度,医药品在一级、二级销售过程中许多环节可能都不需要发票,有一部分直接收取现金交易,经营者收取现金后不开票也不入帐,财会信息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税务部门在“以票控税”的基础上要完善财会制度,建立健全严谨的金融监管制度,压缩现金交易空间,管住医药企业经营的资金流。二是加强对医药行业零售环节收款形式的税收监管,协调医保监管部门,调取纳税人的刷卡销售信息,获取医药企业及批零业户的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测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
(三)严厉打击医药行业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比较普遍的管理性违法行为,要及时提醒,使其做到管理规范。经提醒,长期不规范管理,拒不改正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医药行业偷、抗、骗税行为一经发生就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让违法者得不偿失;要对医药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公开处理,真正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大片。长期的实践证明:对医药行业违法行为一味偏袒、迁就、放纵,甚至对应缴的税款还要打折扣,就会使税务部门的执法处于被动,执法质量永远不高,难以形成医药行业自觉守法的氛围。
(四)深化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夯实税收执法工作的基础
要加强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工作,必须深化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不断提升税收管理员的素质能力,要从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能力入手,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各项税收政策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化技能进行培训,建立一支精通税务、财会知识、熟悉医药行业经营,又懂得数据分析、能够通过数据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税收管理员队伍。二是完善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在税收管理员进行必要轮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绩效考评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结果与税收管理员实际工作状况相吻合,充分调动每个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医药行业税源监控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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