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法院离婚案件数据分析、婚姻家庭问题研究
内容看点:离婚率攀升现象解析、婚姻稳定措施建议
行文逻辑: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件特征→探讨成因→提出审理建议
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环境的变化、思想观念的分化,人们的婚恋观变得复杂多元,传统的婚姻家庭受到冲击。据民政部门相关数据,中国离婚率连续xxxx年攀升,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了结婚率增幅。离婚案件的高发,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过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该院辖区20xx、20xx、20xx三年中受理的离婚案件共500件进行调研,基数较大,力求本次调研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天心区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xxxx年的占33%;结婚10至xxxx年的占7%;结婚xxxx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二、离婚案件增加的成因及发展态势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三、妥善审理离婚案件的意见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适用场景:婚姻纠纷案件分析、80后家庭问题研究
内容看点:8后婚姻问题解析、离婚率上升关键因素
行文逻辑:调查目的→调查现象→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法
调查目的:
经过调查,明白80年代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解决所存在的原因,从而加强相关的教育,促进构建和谐家庭,减轻离婚率。 调查现象:
根据统计,xxxx年,法院共受理婚姻纠纷案件约189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5%,80后人群离婚案件87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6%。xxxx年共受理婚姻案件2126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9%,80后人群离婚案件1134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53%。通过以上分析数据显示,80后人群离婚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离婚率增长的原因 :
一:家庭因素
1、轻微琐事争执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多数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原因很单一,经法院查明,也多数是仅仅因为夫妻日常口角,发生了争吵,或偶尔男方女方一气之下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公主小皇帝,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或业余兴趣分歧,产生争执,引起离婚诉讼。
2、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脆弱:根据相关资料表示,夫妻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就办理结婚手续,举行了仪式。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年轻人经媒人介绍后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人品、经济等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很不牢固,使离婚率增加。
二:社会因素
1、女人独立性比以往更强。以前女性多数为家庭妇女,如果同丈夫离婚,很难独立生活,所以多数女性选择不离婚。而现代男女职业性都越来越平等,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因此女性的经济独立性也越来越强,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2、现代社会交通、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简易与方便,从而遇到适合的异性即出轨的机会来越来越多。这也是引发婚姻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前写封信可能要一周甚至半月才收到。现在随时随地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就能取得联系。而且有强大的QQ、MSN之类的聊天工具,可以24小时随时方便地联系。
3、社会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到一个人的婚姻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深受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影响,婚姻也离真正的感情渐行渐远。感情很多时候都得向上学、工作、住房、医疗等现实大问题前面低头。而没有真正的感情的婚姻是比较脆弱,经不起多大风浪的。
三:法律发面:
1、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一个年轻的法官,大学毕业不久,没有恋爱的经验,却在法庭上要给年过五旬的人去调解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这说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庭的法官队伍建设的不足。并且可以看出我国在离婚诉讼案件对法官的主观认识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法官都是能秉公办案的,但是在一些可伸缩的案件上,仍然会导致办案不公,这正是缺失专门的家事法庭造成的恶果。
2、判决离婚不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由于在中国社会男女方所承担的家庭责任多于男性,并有很大一部分专职家庭,导致女性经济地位和男性存在很大差别。而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却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理念判决财产归属和抚养子女的问题,确忽视了女性在社会中就业的弱势地位和在家庭中的贡献牺牲。实质上是对女性保护的不公正。
解决方法:
建立合法并且完善的法律体制,依法律人,依法育人。实行相应政策,对婚姻和睦的家庭给予表扬,建立一个模范。另外,相应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表率作用,代好相应的领导。
加强对新婚夫妇的婚姻教育,使其明白和睦的家庭生活对自己以及孩子的重要影响,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从基本解决离婚率升高的问题。
加强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构建幸福的邻里生活,使其团结在一起,能够互相帮助。从而减轻相关部门的任务。
加强孩子这一个重要的枢纽关系,使其成为化解父母之间矛盾的力量,减轻离婚率的一份重要力量。
适用场景:法院民事案件分析、婚姻家庭政策研究
内容看点:离婚率变化趋势、婚姻质量提升需求、家庭稳定社会价值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总结特点→探讨原因→评估影响→提出建议
一.基本情况
“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提也不敢提的话题,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是灾难。更有一种激烈的观点认为:好人不离婚,离婚非好人。离婚在观念陈旧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封建"从一而终"思想根深蒂固,身边一但有人离婚他们就指三道四。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于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也渐渐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日益开放的生活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得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中国婚姻法就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另一方面,我国直线上升的离婚率,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离婚”这个社会现象。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以本人进行调查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为例:20xx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1%,20x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6%,20x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2%,到20xx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48%,在20xx年的一项调查中了解到已经上升到52%.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百分之零点七。至一九xxxx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一点八。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一九xxxx年,中国内地离、结婚比率为十三比一百左右,而一九八零年这一比例仅为百分之四点七五。
一九xxxx年,中国的离婚率仅为百分之三,而现在是百分之十三左右,从纵向看,中国离婚率上升非常快,但从全世界范围内看,中国尚属低离婚率的国家之一,所以说中国是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的国家。
二.主要特点
.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20x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7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从年龄上来看,25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的68%。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能同甘共苦,不能互相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经过几年的创业,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找情人。
三.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为家庭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由此原因引起的情况,分两类:一类是由于生活困难,生活开支入不敷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夫妻双方心情焦虑,常有怨气,稍不顺心,便发生口角,长此以往,便形成感情破裂。另一类是经济困难,为了生计,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一年半载难相聚。并且夫妻一方因环境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双方即使见了面,也因观点,兴趣不一致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因此而疏远,引起离婚。
.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独立自己和婚姻家庭这架天平上,平衡的指针则更多的指向了自己。
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减弱;社会环境的宽松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使婚姻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更自由;家庭的小型化使当事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缓冲。现代社会的发展是高节奏的,任何工作都在以极快的节奏和频率在运转。在这样高节奏的社会里,竞争四处可见。
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所以人心灵上由于缺乏交流变的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群属性迫切需要个体的交流,需要感情上的富足。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他们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一旦,这种要求打不到满足,就会导致对婚姻的失望。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也可能是男方的旧思想造成的,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随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从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我们可以看出暴力、背叛、谎言等已经成为导致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危机的导火线。由于一方的猜忌、不理解、不信任和不宽容,使另一方在婚姻面前焦头烂额、苦不堪言,也最终使他们走向婚姻的尽头——离婚。
.草率结婚导致离婚。在此类离婚案件中青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把婚姻视同儿戏,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一些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作“昙花婚姻”。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是有实据的,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示,就有9/10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 很多婚姻仅仅是“感冒”,并没有得“绝症”。其实,有很多家庭是能够挽救的,但是大多数夫妻双方却不懂得如何沟通,如何经营家庭,致使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
.其他原因造成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陈世美”仍然随处可见。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案件,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催化剂。新《婚姻登记条例》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离婚登记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等繁杂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简化手续,离婚双方只要写好离婚协议书,带上必须的证件,缴纳9元钱的工本费,就可以当场发放离婚证。导致相当部分人群尤其是年轻人,对婚姻缺乏责任感,甚至认为是一种时尚,发生矛盾后,意气用事,草率离婚。
四.造成的影响
混沌理论说:大西洋的一只蝴蝶扇动一下翅膀,会带来大平洋的一场风暴。那么离婚,又会带来怎样的一场“风暴”呢?离婚首先是一个家庭的悲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必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些不良效应,甚至是恶果;但不离婚未必就使一个破裂的`家庭稳定。
.对子女造成的影响。父母从已无情感的婚姻中得以解脱,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于“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至于离婚当事人不尽抚养责任以及继父母恶待继子女的现象,传媒所曝光的只是一些典型个案。实际上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给予孩子特别的关爱,尽可能减少夫妻离异对孩子的伤害,大多数再婚家庭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也比较好或者一般。
.对社会稳定性造成的影响。很多人担心离婚率攀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在短时间,小范围内,离婚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最重要的婚姻稳定。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它表明一个死亡婚姻解体了,而另一个新的再婚家庭正在孕育,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稳定。
.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整个社会的离婚率上升很快,达到一定比例时,这批需求量就不可以忽视了。广而言之,搬家、重新购置家具、装修等活动,还促进了其他行业的繁荣,家具制造业,装饰业,交通和饮食行业等。以房地产业为例:两个人选择离婚,首要的分离就是居所的分开。无论具体情况怎么样,其中一方必定要搬出原来的寓所。客观上,无论是租房、买房、或是再次组织家庭,都带来对房屋的需求。一分为二,同样两个人使用的房产面积却增加了,体现在市场上,就是需求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房产开发商,倒是可以把更多的目光投象离婚人群。
五.注意的问题
婚姻是一叶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在幸福与不幸之间,大家自会有自己的选择。但是,在做决定之前,也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避免轻率离婚。进一步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针对婚后一到二年离婚较多这一婚姻危险期,一是婚前双方要加强了解,不要草率结婚;婚后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要冲动地去民政部门或者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试离婚。“试离婚”是婚姻存续与婚姻解体之间的移行阶段,是一种准备性离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试离婚日子后,平静下来的夫妻两人也许会发现,在他们彼此心里,对方还是像从前一样重要。重归于好后,离婚的事情便不了了之,“试离婚”有助于双方婚姻解体后的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给双方提供一个情感空间。
.做好离婚财产分割。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时,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该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
.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家庭责任感。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倡导“以德治家、以责护家”的家庭文化;教育广大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拒色防变;教育广大群众珍爱家庭,爱护家人,共同把家庭建设成为充满感情的温馨港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应该把家庭创建作为维系亲情、遵守道德、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重要载体,让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总之,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对结婚、离婚应该报谨慎的态度。
适用场景:农村婚姻纠纷处理、法院案件调研分析
内容看点:农村婚姻问题剖析、离婚案件趋势解读
行文逻辑:分析案件特点→总结成因→提出解决措施
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xxxx年的12件,xxxx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阅读卷宗、走访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座谈等形式,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过去我们认为,农村当事人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几类等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适用场景:婚姻纠纷调解准备、法院审判数据参考
内容看点:婚姻纠纷调解参考、法院审判数据解析
行文逻辑:梳理案件情况→分析案件特点→提出处理建议
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20xx年11.43%;20xx年 9.56%;20xx年9.34%;20xx年6.52%;20xx年9.84%;20xx年10.11%。除20xx年比例较高,20xx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原告的男女比率20xx-xxxx年分别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
(一)数据呈现的特点
1.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xx-xxxx年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诉的案件高达74.45%。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20xx-xxxx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离婚的主因。40-6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虽不多,占比6.83%,但该年龄段起诉离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离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迁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却呈现出复杂和多元化。
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有女性以此为由起诉离婚,也有男性以家暴为由诉至法院,并逐渐成为现代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①
6.调解离婚与判决驳回的案件比例较高,调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问题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观导致儿女婚姻不幸福。据了解,我县农村地区基本上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对方家境很少考虑对象的人品与修养,只让儿女双方见上一两面就谈婚论嫁,加之涉及到礼金等经济因素,多数在短时间内就闹离婚。这些不和谐因素势必会带来婚姻风气不正、离婚人群年轻化、法院调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轻人的婚姻观易受外界干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物质诱惑充斥着年轻人的生活,离婚已成为时尚。脆弱的包容心与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说离就离。
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文化知识的匮乏会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悲剧的婚姻历程。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感到迷惘与不知所措,并未寻求法律救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4.举证难既不利于法官断案,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现实审判中,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之类的情形当事人基本无法证明,只要分居时间未到法定条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驳回诉请结案。认定感情破裂已成为离婚案件的棘手问题。
5.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当事人协商为前提,若协商不成法院则从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决。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财产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动产,农村房屋并非夫妻双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该问题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而是让当事人另案解决,但财产问题处理不好,离婚事宜也随之搁浅。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
制定专门的审判程序。当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争议时,通过威慑力及强制性控制双方激烈争端,但是婚姻纠纷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控制”而是一种“治愈”。第二,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一般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适用三段论的模式做出裁判,这种刚性解决方式并不适用于婚姻纠纷。第三,法官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严肃感某种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带来压力。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现实需求,有必要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专门的审判程序。
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的习俗设计不同的样式,尽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围,给当事人一种亲切、温馨的感觉。法官可以跟当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让当事人到了法庭能够感受到温暖。婚姻法庭的组成人员除了法官外需要调查员、社区工作人员和适当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引入处理婚姻纠纷调查制度。由社区工作者与法官组成调
适用场景:社区婚姻状况调研、青少年婚恋观分析
内容看点:青少年婚恋观变化、离婚社会影响分析
行文逻辑:调查目的明确→收集数据资料→分析离婚特点→探讨影响因素→提出解决措施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
我就所居住小区的婚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现代离婚的特点,分析青少年对于离婚的认识与态度,找出问题的原因,为高离婚率的调查提供客观依据。
一、调查的具体内容
(一)、调查目的
1、了解离婚夫妇的年龄阶段
2、离婚的特点
3、离婚的原因
4、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5、青少年对于离婚的认识与见解
(二)、调查时间
20xx年1月20日---20xx年2月10日
(三)、调查地点
XX市XX区 XX社区
(四)、调查对象
已婚夫妇,适婚青年
(五)、调查方法
1、 问卷调查
本小区有住户211户,共发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26份。
2、 网上搜集
网上搜集离婚案件,与本小区的问卷调查进行对比、探讨,为调查报告作更充分的分析、说明。
二、调查结果
(一)、离婚夫妇的年龄分布
处于同一年龄段的男女,其离婚率差别也较大。
1、男性离婚率
①60—64岁(13.92‰) ②55—59岁(13.87‰) ③40—44岁(12.6‰)
这些离婚率同xxxx年前相比,前两个年龄组分别下降了28.28%,30.65%,40—44岁年龄组则上升了16.13%。
2、女性离婚率
①35—39岁(9.86‰) ②40—44岁(8.88‰) ③30—34岁(7.13‰)
她们的离婚率比xxxx年前分别增长了2.61倍,2.16倍和1.60倍。
(二)、离婚的原因
1、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
2、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
4、双方感情不合分居
5、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
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7、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
8、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
9、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
10、其他原因
(三)、离婚的特点
1、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占5%;结婚1—3年,占15%;结婚3—5年的,占16%;结婚5—xxxx年,占30%;结婚10—xxxx年,占25%;结婚xxxx年以上,占9%。
2、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3、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提出离婚占58%;男方提出离婚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等;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
4、离婚原因比较集中体现在婚外情
三、对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离婚率高居不下的原因分析
1、从婚前的感情基础来分析
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调查结果,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2、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
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3、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
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极易导致离婚。
(二)、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男性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特别是在保护自己情感方面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就为离婚后的独立生活提供了保障。当女性有了充足的生活保障时,面对丈夫的暴力或者家庭纠纷不会再忍气吞声、默默流泪,而是勇敢主动地提出离婚。
(三)、离婚原因比较集中于婚外情
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
(四)、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父母离婚后,只有一方带着孩子生活,家庭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孩子在家庭中的人际交往狭窄了,社会化的途径减少了,而且在心灵上也会产生严重缺陷。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情绪往往反复不定,有时很沉闷,有时很暴躁,有时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唯一安慰,有时又恨孩子拖累了自己;有时对孩子作过高的要求,有时又不作要求。往往使孩子无所适从,缺乏一个比较稳定的努力方向。
离了婚的夫妻可能都要孩子,于是都对孩子说对方如何如何不好;也可能都不要孩子,使孩子陷于极大的矛盾和痛苦之中。父母离婚后,离去的一方有时还可能偷偷地来看看孩子,这又会引起孩子心理上的混乱。离去的一方的父母还可能很钟爱这个第三代,这更使孩子苦闷、迷茫。最使孩子难堪的莫过于他人的闲话了。有些人可能在背后点点戳戳。
父母离婚后的女孩所受的消极因素要比男孩大。这是因为男孩一般好动,以后可以结识许多人,由于失去了父亲或母亲而产生的心理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弥补。而女孩则有所不同,由单身父亲抚养的女孩由于得不到温柔的母爱,往往会产生孤僻或粗暴的性格;由单身母亲抚养的女孩往往会对男人形成歪曲的印象,对生活悲观绝望。总之,父母离婚将会给孩子在今后的人际交往、择偶、家庭生活、对人生的态度等各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作用
(五)、青少年对离婚的认识与看法 (整理总结)
1、离婚是因为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往往结果是沟通越少,两人越不愿意沟通,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2、离婚,从某个角度来说,也可以理解为人们越来越重视夫妻间的精神生活,追求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追求自己想要的自由。
3、学历越高,离婚率越高。
4、糟糕的婚姻,敷衍的婚姻,貌合神离的婚姻比比皆是, 这样的婚姻与其维持下去还不如让它解体。
5、感觉时代在变,人们的观念也在变,现在的年轻人对婚姻看的没以前那么神圣了,结婚离婚的态度都很随便,缺少一种责任感。
6、离婚是人生中最大的一次“破产”,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都是沉重的。
四、对调查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小区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爱,促使夫妻双方共同为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
(二)、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
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不少的夫妻因双方工作繁忙,导致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要维持双方在外的形象。所以小区应建立调解婚姻家庭关系的组织,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解体。
五、对调查结果的总结
离婚,并不是两个简单的字眼,它的背后承载着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生活环境改变等方方面面。离婚引发的问题很多。首先,离婚给双方带来的情感创伤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抚平;其次,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债务和住房往往让离婚后的双方大伤脑筋。而孩子更是不幸婚姻结下的苦果,家庭分裂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
而且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使青少年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对于结婚和离婚没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所以作为父母不但要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也要给予孩子关心、理解和包容,做孩子们生活上的好老师。
适用场景:婚姻问题分析参考、社会现象调研报告
内容看点:婚姻危机应对策略、社会变迁对家庭影响
行文逻辑:统计数据呈现→地区差异分析→年龄群体研究→原因分类阐述→总结婚姻磨合重要性
随着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质量、生活环境以及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国民受教育面的扩大和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绝大多数家庭都过上了相对丰衣足食和衣食无忧的生活。然而,就在我们生活水平日益富足的背后,却出现了愈来愈多劳燕分飞现象。
据中国民政部门统计,1980年中国离婚对数为34.1万对,1990年为80万对,xxxx年为121万对,xxxx年为133.1万对,xxxx年为161.3万对。xxxx年离婚登记数为320.4万对,而xxxx年—xxxx年三年间的离婚登记数分别为356.1万对、404.7万对、451.6万对。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xxxx年的离婚率是xxxx年的4倍多, 增长比例相当快!
从地区来看,xxxx年北京的离婚率高居全国首位,高达39%,其次是上海,达到38%,而后依次是深圳,广州,厦门,台北,香港等。从地区上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离婚率普遍偏高。
从离婚者的年龄来看,“80后”已成为离婚的主力军。根据太原市民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xxxx年的结婚离婚比率为15:1,而xxxx年的比例是7.7:1,xxxx年的离婚率逐年平均上升了7.2%。在xxxx年4782对离婚夫妻中,其中有不少都是“80后”的“闪婚、闪离”一族,其中最短的婚姻只维持了十天。
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呢?
一、经济原因
物质是基础,是精神生活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租房子,做公共汽车。房子,车子逐渐成为了婚姻生活的必需品。以前,房子主要是居住,而现在,房子被人们赋予了安全感,幸福感等意义。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房奴,与房奴相伴而来的是压力,而与压力相伴而来的是夫妻之间不断争吵,从而导致离婚。
追求个性张扬,生活环境的不断宽松,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生活理念的不断更新,都让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成员有了追求自己个性生活方式的选择,追求刺激追求新鲜的生活成为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想法,婚外情的发生也越来越到多,从而导致离婚的出现。据统计,婚外情多年来,一直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成功是有代价的,代价不仅是加倍的刻苦与努力,也许还有身体的疲备及疏远家庭生活。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精神疲惫导致夫妻双方的交流越来越少,从而导致性生活质量下降。据统计,中国人的离婚案例中,有75%离婚者是因为性生活的不和谐的原因而导致离婚的。
二、家庭原因
“80后”闪婚一组的出现,则是使近几年离婚率节节攀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彼此之间缺乏感情基础,性格不和,往往出现在结婚后的2-4年左右,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和对对方的不容忍,性格的冲突会愈来愈明显,必然导致感情质量下降,如果双方不能接纳或容忍对方,随着夫妻感情的渐渐冷漠,双方也会慢慢走向分手。
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的政策,使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孩子独立生活的能力越来越低下,男孩女孩不会做家务的大有人在。而且以自我为中心,不关心他人,缺乏爱使很多人无法体验到婚姻的温暖,从而离婚。
由于工作等的原因,使有的夫妻长期分居,见面少。长期的分居使夫妻双方交流变少,感情变淡,也是导致离婚率增加的原因。
婆媳不和一直是中国的家庭中存在的一个大问题,许多的家庭式由于婆媳关系不和,使男性夹在中间,既要忍受母亲对媳妇的`职责,也要忍受妻子对婆婆的埋怨。久而久之,家庭矛盾会越来越多。
在生养小孩的问题上也是导致夫妻问题增加的原因。许多女性不愿意生小孩,或者男方及家庭重男轻女的思想使许多的女性感到压力。而且在小孩的教育的问题上,夫妻以及双方父母之间的矛盾也很多。
三、思想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的,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地解放,越来越开放。人们对离婚的观念发生了改变。从而导致许多人对待婚姻也不那么严谨,合适就结婚,不合适就离婚。
新中国建立六十年来对妇女传统观念教育的松绑,让越来越多的女性从传统观念到行为准则都有了根本性地改变。社会进步也给女性带来了同工同酬的平等薪酬制度,这让更多的女性挺起了腰杆,精神和物质上都不再依靠男性生活,男女平等的观念也越来越强,并且在现代家庭,很多女性的成就都比男性高,但中国长期以来的男权主义是很多男性无法屈就于家庭,在事业上又比不过女性,使他们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导致夫妻之间的问题增加。
而且随着女性的思想的解放,她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面对侵犯到自己的权利时,会采取相应的手段来维护自己。
四、社会原因
虽然不是旧时代,包办婚姻不存在,但是在婚姻方面,父母依然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一直是躲在父母的翅膀下生活。当他们一旦因种种问题分手,家长们更是“积极参与”。离婚本来是两个人的事,“80后”的离婚却是六个人的事。“80后”从小就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长大。结婚了,房子是父母买的,车子是父母给的,婚姻生活由两个人的变成六个人的。吵架了,不会自己解决就向父母求救,而父母总是说自己孩子的好,说另一个孩子的不是,结果小吵变大吵,小闹成大闹。是夫妻之间的问题在没得到解决的时候,父母方面的问题又来了。
虽然在思想上寻求到了男女平等,但是在生理上,男性始终占据优势,而且由于男性的工作等的压力,会向女性发泄,使家庭暴力的产生。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德,促使受害者寻找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
五、其他原因
因一方生病,死亡,失踪或者吸毒等原因,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总结
结婚的夫妻就像两块有棱角的石头,初次相碰难免会被对方铬着,扎着,说不上谁伤着谁,但都不是有意的,即使是经过恋爱的洗礼,结婚也难以避免吵架,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不在是针尖对麦芒,就是要互相适应对方,在铬着的地方挪挪位置,在有刺的地方拂拂平,彼此的互相谦让,慢慢磨平彼此的棱角,这就是磨合。老人总是说,石头再大也压不死螃蟹,听起来好像很别扭,其实这话有道理,因为螃蟹总能找到最合适自己的位置,夫妻也应该是这样的,每对夫妻都应该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只有磨合成功的夫妻才能得到幸福。夫妻之间要相互的理解,幸福信任。婚姻才能长久!
适用场景: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分析、法院审判流程规范
内容看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难点、如何规范缺席审理程序
行文逻辑:分析缺席审理原因→列举审理弊端→明确审理注意事项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增多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这种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离多,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其往往不能准确提供对方的详细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难通知被告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此外,有的当事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无所谓,常常行踪不定,表现为不辞而别,独来独往,另一方很难把握其行踪;还有一种当事人是恶意缺席,故意规避法律,不愿承担不利后果,如不想离婚,不想抚育小孩或不想让对方获得财产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人为增加法官判决离婚难度;还有的拖延诉讼,迫使对方当事人让步。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举证,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还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也有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同时,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在共同债务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子女抚养问题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
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适用场景:婚姻纠纷调解准备、民事案件分析参考
内容看点:婚姻稳定维护指南、离婚趋势分析报告
行文逻辑:调查案件数据→分析处理方式→梳理年龄分布→解析性别比例→提出建议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渐提升。离婚案件的增多给家庭的稳定带来了冲击,而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响了和谐的社会秩序。基于此,笔者针对目前离婚案件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婚姻状况,分析离婚案件突出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关有效的建议。
一、离婚案件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20xx年:判决56件,调解79件,撤诉7件;
20xx年:判决48件,调解126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49件,调解144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76件,调解179件,撤诉14件;
20xx年:判决91件,调解197件,撤诉24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
20xx年:20-25岁35人,25-30岁72人,30-35岁24人,35岁以上11人;
20xx年:20-25岁42人,25-30岁94人,30-35岁32人,35岁以上18人;
20xx年:20-25岁69人,25-30岁95人,30-35岁23人,35岁以上13人;
20xx年:20-25岁84人,25-30岁116人,30-35岁36人,35岁以上33人;
20xx年:20-25岁137人,25-30岁114人,30-35岁人34,35岁以上27人。
(三)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从离婚案件占民事常规案件的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在民事常规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说明当前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二)离婚案件处理恰当
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虽然判决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是从其在整体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婚姻低龄化
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20-35岁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较多。从20xx-20xx年间,该年龄段人群离婚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婚姻出现低龄化。
(四)女性离婚比例攀升
从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xx年间,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比例持续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超过70%。这也说明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及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形成目前离婚情况的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感情基础不牢靠
离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妇,他们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从而因为一时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考虑问题不全面而轻易离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为例,他们接触异性的机会大,父母无法在身边监督,这样的恋爱自由产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闪婚”、“闪离”。在社会调查中,离婚案件中婚前恋爱时间不满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离婚的占68%。
(二)经济问题突出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旦经济基础不稳定,那么家庭、婚姻也会随之出现裂痕。目前,因为缺少充实经济来源而离婚的夫妇越来越多,他们对于物质条件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活动,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质量要求较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为泡影。人们过高的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却又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与冲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对婚姻失去希望,从而选择逃避,选择离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中的弱者,今天,她们敢于发泄心中的不满,集中表现因男方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显著、普遍。离婚男性问题主要有大男子主义、存在婚外情、嗜酒赌博习惯、婚姻暴力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男性旧思想没有转变,视妻子为附属品,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平等对待。随着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们有权为自己做主,已经不需要通过自己的低声下气去换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对男人的种种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关离婚案件调查的建议
经过对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应该以维持正常和谐的婚姻生活为己任,通过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调解,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率。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在产生离婚念头的过程中,要全面进行考虑。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产生离婚案件的婚姻危险期,在这阶段,双方要多加强婚后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既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检讨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问题,就贸然办理离婚手续,或许可以采用试离婚的方式。
(二)加强诉讼调解
作为司法机关,要清楚离婚案件始终,确保正常婚姻关系的延续,对此,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倾听当事人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所在;3、剖析当事人举证材料,找出矛盾来源,分清过错方;4、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化解当事人内心矛盾,以双方言和为目的。
(三)加强司法宣传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释工作,不断深化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对婚姻的重视。司法部门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活动,通过庭审讲法作为平台,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贴近群众,用人们听得懂的语言阐释法理,树立人们对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的理解,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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