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一眼就认得出真假行家。真懂的,写审核意见不说“建议修改”,而写“第三条第二款与《XX办法》第十二条存在适用竞合,建议明确优先适用情形并补充兜底条款”。写协调事不说“达成一致”,而写“将原稿中‘应当’改为‘可以’,同步在附件说明三种适用情形及举证要求”。他们不看你多会说话,就看你敢不敢在关键处钉钉子,钉得准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