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不是勋章,是工具。第一次出现必须括号解释,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未履行时另一方可拒绝履行)”,后面再出现就直接用。最蠢是通篇“缔约过失”“表见代理”不解释,还觉得高大上,法官皱眉,客户看不懂,自己还沾沾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