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法院调解程序优化、新加坡法律制度研究
内容看点:调解制度优化参考、司法改革实践启示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对比制度→提出建议
学生查阅资料的参考文献应在5篇及以上(不包括辞典、手册)。
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xxxx年4月26日”或“2004-04-26”。
1.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等
主要内容: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被认为是中国审判实践的“东方经验”。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但司法现代化浪潮下,特别是在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直接冲击下,传统诉讼调解制度逐渐失去往日的光辉。由于调解程序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使得调解纠纷方式在诉讼中很难找到合理的时间和空间,远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实践解决纠纷的需要。
而有着英美法传统,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新加坡在20世纪90年代,调解制度重新活跃发展起来。不仅用于解决私人纠纷,而且成为了新加坡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被广泛的用于法庭,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重要工业部门。并且新加坡调解制度分为两种重要的形式:即由新加坡调解中心(smc)负责的私人调解制度及出现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今天新加坡已成为在审判程序初有效的利用adr模式解决纠纷的国家之一。
借鉴和学习新加坡的相关制度的设计,确立调审分离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调审分离的基本原则,学习调解员的设立、调解适用的时间及调解程序的运作、调解的成立方式、调解瑕疵的救济。吸收现代法律文明之精华,完善我国的调解制度。
论文重点:
1.新加坡调解制度简介。主要介绍新加坡调解中心smc和初级法院的调解cdr,以及相应的调解程序,特别是调解协议的制定和违反调解协议时的救济。
2.对比中国和新加坡的调解制度,介绍新加坡比较先进的调解制度和机构设置,特别是主要负责私人调解的新加坡调解中心。
3.新加坡调解制度的成功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启示。找到适合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调解,特别是在审判程序中调解制度的运用。
4. aaaaaaaaaaaaaaaaaa 。
5. aaaaaaaaaaaa。
6. aaaaaaaaaaaa。
7. aaaaaaaaaaaaaaaaaaaa。
发现的难点:
1. 通过查找发现国内介绍新加坡调解制度的参考文献比较少,自己对新加坡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了解。
2. 导师给我的新加坡调解制度的介绍是全英文的,在翻译中可能会有不够准确的的地方。
3. 由于自己法律知识的局限,有关新加坡调解制度的成功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将会向导师请教。
4. aaaaaaaaaa。
5. aaaaaaaaaaaa 。
2.准备情况(查阅过的文献资料及调研情况、现有设备、实验条件等)
查阅文献:
[1]钱丽红.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10).
[2]刘艳芳. 论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继承与改造——兼论现代人民调节制度的重构[d]. 安徽大学,2005,(4).
[3]王 东. 改革与完善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思考[j].山西大学,2006,(6).
[4]吴 伟. 调解制度所面临的困惑[j].中国供销合作经济,2003,(12).
[5]黄明安. 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利弊及对策[j].湖北中医学院学报,2005,(4).
[6]蒋 颖. 域外民间调解制度对我国的若干启示[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4,(2).
[7]徐元彪,周茜. 国内调解制度与国际调解制度之应用分析与比较[j].广西社会科学,2006,(8).
[8]杨良宜,杨大明.英国的调解制度[j].中国远洋航务报告,2004,(4).
[9]杨良宜,杨大明.英国的调解制度——近期发展[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3.
[10]刘 涛.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d].吉林大学,2003.
[11]穆子砺.论中国商事调解制度之构建[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
[12]陈 锋.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现状简析及改革浅见[j].怀化学院学报,2006,(3).
[13]loongsengoon,law of singapore:overview,
http://www.singaporelaw.sg/content/mediation.html, 2008-1-14.
现有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互联网,u盘。
调研情况:
寒假在法院实习期间,从实践中了解了我国法院调解的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调解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调解与审决的审理过程是合为一体的。我国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调解贯穿于审理程序的始终,没有与审理程序截然分开的法院调解程序。这一点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如新加坡,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一般是相互独立的,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一个独立阶段,成为与审判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
3.总体安排和进度计划
1.15—3.09读书笔记
3.10—3.31英文翻译
4.01—4.13开题报告
2.14—4.17论文大纲
4.18—5.18论文初稿
5.19—5.31论文修改稿
6.01—6.15论文终稿、提交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开题小组意见
开题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系、部)意见
主管院长(系、部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适用场景: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制定、法律理论研究立项申请
内容看点:刑事司法改革参考、缓刑制度发展趋势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梳理现状→明确方向→提出建议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略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xxxx年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xxxx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四版 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xxxx年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xxxx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 现代法学 xxxx年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适用场景:金融业务合规审查、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内容看点: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业务合规操作参考
行文逻辑:分析法律关系→综述法律规定→探讨研究现状→提出新见解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 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1、张惠英.委托贷款的价值、法律性质及若干实务问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仇京荣.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1998(6).
3、张学文.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j].河北法学,1998(6).
4、江赛民,苗文.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11).
5、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金融,2001(4).
6、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3).
7、魏仕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j].福建金融,2009(5).
8、陈巧玲.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j].知识经济,(18).
9、张蓉.商业银行集合委托贷款现实分析与管理建议[j].西南金融,2005(8).
10、沈寅.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上海金融,1992(9).
11、刘培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主体及其民事责任的确认[j].山东审判,1997(5).
12、徐莹.委托贷款的特点及风险防范措施[j].理论界,2007(5).
13、张胜男.委托贷款法律风险的分析[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7).
14、董碧仙.委托贷款行为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1997(12).
15、罗敏,侯双梅.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及规范对策[j].南方金融,1996(1).
16、贾衍.应加强委托贷款的管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1993(1).
17、张晓哲.委托贷款协议性质及其相关问题[j].人与法.2003(9).
18、彭纯,胡月晓.解析委托贷款的契约安排[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5(2).
适用场景:法律硕士开题准备、研究生论文流程管理
内容看点:法律硕士论文指导方案、研究生开题流程规范
行文逻辑:明确开题性质→制定内容要求→执行开题程序→审核通过存档
根据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就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内容和开题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20xx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末进行。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1)开题人汇报自己的选题情况,重点介绍论文题目、选题意义、论文结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内容;(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和导师组长分别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适用场景:行政法专业论文撰写、法学课题研究申报
内容看点:行政法研究参考、司法审查制度解析
行文逻辑:分析研究动态→梳理法律条文→比较他国制度→总结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1、 拟选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水平、存在问题,与本人实习、社会实践、调研的关系,并附主要参考文献:
拟选题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在19世纪以前,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实行自由主义,在政治上奉行“好政府少管理”,行政权被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干预,因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的实际上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到了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主张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的凯恩斯主义取代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行政权力日趋膨胀,“好政府少管理”的信条也让位于“好政府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干涉行政权己成为历史。于是,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成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受行政权非法侵害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我国与英国和日本两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
一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著作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英国的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普通法上的国家行为,包括政府在外交方面的某些行为,即英国政府在国外对外国人的行为和在国内对敌国人的行为。由于他和国家的重要政策相关,只能由议会监督,不受法院管辖。另外,英国也有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法院对这些条款的态度与美国如出一辙,学术界也反对。1、对“后的决定”可以以“是否越权”为由进行审查。2、对“后证明条款或部长认为满意条款”以“是否有真正的理由和事实或理性的人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会作出同样的决定”为由进行审查。3、对委任立法事项审查其“是否在授权法范围内”。4、对排除提审令条款审查其法律错误。5、对排除任何司法审查的条款审查其管辖权限是否越权。6、法定的救济手段不排除司法审查。7、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对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限制,没有真正排除司法审查。
三 日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日本,一般认为,关于政治性或经济性政策的适当与否,以及有关艺术性或学术性评价的争议,不宜由司法机关来判断。统治行为是指直接关系到国家利害事项的具有高度政治意义的国家行为,或属于宪法上高级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包括:内阁与外国的缔约行为、国会的解散、行政计划、经济计划等。排除对统治行为的审查的原因是,政治问题宜由国民(实际上是国会)解决,符合民主主义的政治原理;另外,将有政治性价值判断的事项交法院判断,会使法院卷入政治纷争的旋涡,使以中立公正为原则的法院丧失权威,或者“具有引起不可收拾的社会性、政治性混乱的危险”。另外,法院的使命在于解决现实的、具体的、个别的纷争。对于假设的问题或一般抽象的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如法院对违宪法令的效力就不予审查。 为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第一判断权,当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或者第一判断权时,法院一般也不审查,除非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判断权。
四 比较得出结论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xxxx年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以及与国外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笔者在本科学习过程中,一直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的方面很感兴趣,特别是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的问题有深入思考。行政诉讼是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我国整正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法律建设正在进行中,在行政诉讼这一方面,我通过以往的学习和近期的大量阅读,得出了不少看法,在本文中将一一呈现。
主要参考文献:
[1]hw seliger, m.1989:”http://www.51lunwen.com/falvlunwenkaiti/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89.p9.
[2]孙关宏,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3,186-187。
[3] 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中国法学,2008,2:48-49。
[4]陈宏光、尚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动态分析与现实思考,政法论坛,2007, 20:1,83-85。
[5]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08:34-36。
[6]全国法院系统第xx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编选,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xx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7]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中国法学,2008,3:23-24。
[8]曾繁正,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3: 294,291。
[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8: 676。
[10] 俞可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政治发展的逻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01:21-35。
[11]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7:377—379。
[12]吴本亮,浅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问题及解决途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5:8-10。
2、课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完成课题的条件(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和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从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出发,通过对中国近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的解读,总结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的进步与瓶颈所在,并试图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弊端提出建议。
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条件:阅读了各种资料,特别是新的论文,著作等,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的指导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剖析,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论文设计:1,前言
2,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缺陷是过于狭隘
4,亟须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结语
适用场景:秘书职业能力提升培训、组织人事管理规划
内容看点:提升秘书专业素养方法、优化知识结构策略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明确内容→制定计划
论文题目: 试论秘书的知识结构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秘书人员队伍是我国职业队伍中非常重要的一员,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各种组织中从事秘书工作的广大秘书工作者,为组织建设与反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我们的各种组织也越来越需要众多的秘书工作者。
秘书工作,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其工作的好坏对这个组织整体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的秘书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我们的秘书人员的知识结构还应该提高,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都有其不同的结构,秘书工作也不例外。为了胜任秘书工作,秘书必须根据职业的需要建立起适应秘书工作的合理的知识结构,并根据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更新与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2.国内外现状:
针对在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一形势下,秘书也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分析了现代企业秘书除熟练掌握过去的知识外,还应掌握的新知识。还提出了秘书要不断地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以求秘书能适应这个现代企业的发展与需求。
3.选题研究的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书知识结构的构建原则
(一)适应性原则
(二)层次性原则
(三)个性原则
(四)动态性原则
二、秘书知识结构的组成
(一)基础知识
1、科学文化知识
2、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
3、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4、办公自动化知识
(二)专业知识
1、秘书职业知识
2、秘书所在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相关知识
1、 管理学知识
2、 经济学知识
3、 心理学知识
4、 其他相关知识
4.研究与写作计划:
20XX年1月8日——3月10日 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XX年3月11日——3月31日 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形成写作提纲
20XX年4月1日——4月20日 深入研究,形成论文初稿
20XX年4月21日——5月10日 论文修改、定稿、打印
5、参考文献:
[1]岳凯华主编.秘书学概论.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2]杨蓓蕾编著.现代秘书学引导.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3]李静梅,韩士生主编.实用秘书学.北京:语文出版社,1994
[4]袁维国主编. 秘书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5]张同钦,杨峰主编. 秘书学概论.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
[6] 常崇宜主编. 秘书学概论.北京,线装书局,2000
[7] 张清明.秘书参谋职能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8] 陆瑜芳编著.秘书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9] 杨树森. 秘书学概论.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
[10] 任群主编.中国秘书学.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
适用场景:能源企业合规审查、政府政策制定参考
内容看点:能源安全法律制度解析、管网供应风险防控策略
行文逻辑:研究内容简介→理论研究→问题分析→国外借鉴→制度构建
一、研究内容简介
尽管我国能源储量丰富,但是面对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消耗量,能源告急已经成为法律论文开题报告不容忽视的迫切问题,能源供应形势相当严峻。今年入冬以来突如其来的大雪天气,更是使得油气供应不足的问题再次呈现在人们面前,“气荒”、“油荒”这样的刺眼频频见诸报端,成为新闻热点。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不禁要思考,能源供应告急是否仅仅要归咎于能源储量的不充分即能源供应源的问题。事实上,能源从才开采要终端用户的使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间历经多重环节。包括能源开采、加工转换生产、运输、储备等一系列过称。因此,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就在于从能源供应中输送这一环节入手,主要是石油、天然气等以管网方式供应的的能源,研究其供应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并借鉴国外关于此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安全问题,提出可能的解决之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期对于缓解我国能源管网供应的严峻形势。
二、研究工作进展(已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已取得的成绩。不超过1000字)
经过大量有关能源网管供应安全方面资料的收集和深入细致的研究,结合各位老师在开题时给与的指点和建议,现将本文的研究进展汇报如下:
1、能源管网供应安全的基本理论研究
本章主要论述两大问题:
(1)、首先是简单介绍有关能源的基本概念,以及石油、天然气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地位,重点涉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量、现实需求量、通过供求缺口对未来油气供应趋势进行预测,其中重点是我国石油、天然气管网的建设现状以及发展目标;
(2)、其次是对能源管网供应安全这一概念、内涵及实质进行深入阐述和分析。并阐明了能源管网供应安全的内涵,即:①能源供应安全的“量”;②能源供应安全的“价”;③天然气供应安全的“质”。在此基础上,指出能源管网安全供应的目标应当是确保天然气供应的安全性、可靠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全面的油气能源供应安全保障体系,防患于未然,有备无患,以期全面应对突发性能源供应中断及常规性供应短缺问题。
2、我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在能源管网供应中面临的安全问题,包括:
①基于管网的因素。包括:管网自身的缺陷;管网遭受的外力损伤;管网保护不足。
②基于我国能源市场结构的因素。国家控股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三大上下游一体化的公司构成了绝对的市场主体,近百家中小石油公司多数靠承包国有公司放弃的低品位边缘油田生存。这种上游市场结构使得油气行业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形成能源多元化、全国统一的、开放的能源市场,难以保障供应的稳定性。
③基于能源供应应急储备制度不完善的因素。石油天然气储备从使用目的可分为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战略储备为政府所拥有,而商业储备为供应销售商和消费者所拥有。商业储备对维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有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天然气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天然气平均运距的加大,以及用气量的季节性和昼夜性变化,就会出现如何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连续供气的问题。天然气储备安全从天然气供应安全的特征来看,也是对于“量”的一个保障,不过其更侧重于应对非正常供应状态。
(2)、我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缺乏对油气行业安全实施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规制天然气行业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普遍适用的法律,主要是环境保护、质量标准、土地管理、价格、税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适用于油气行业的专门法律,适用于长输管网的专门法规只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两部关于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公路、铁路相互关系的规定,而这都是侧重技术、安全方面的规制。
缺乏专门的统一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政府在能源行业的上、中、下游一律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也没有一套符合现代监管要求的法律程序。现行管理体制政出多门不利于形成统一监管体系,不仅在中央一级缺乏一个统一的机构对能源行业进行监管,而且对跨省的区域性管网也难以设立相应的监管主体。
3、国外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
能源输送管网属于资本密集型基础设施,并且具有十分明显的自然垄断特点,因此,各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对于石油天然气管网规制和管理的目标,即确保管网的开放,一切合格管输服务的企业都有权进入管网,防止管道经营者滥用自然垄断的市场优势地位操纵收费价格和限制管网使用者公平进入管道;在保护管网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确保管道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以便提供长期稳定的石油天然气运输和配送服务。为实现上述目标,各主要国家都依法设有政府能源主管机构,其中下设了专门分管油气管网的监管机构。政府在这一领域的监管重点是市场参与者对管网的公平准入、管道企业的管输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
世界天然气生产与消费国在其天然气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两种管网经济监管模式,即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规则式经济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典范的欧洲许可证式监管模式。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继续搜集资料,吸收中期答辩指导老师的指导意见,完成论文的后半部分,并于xxxx年1月完成学位论文的初稿,而后交予导师评阅。
2、结合导师意见,不断改进论文措辞和研究视角,在xxxx年2月之前完成论文的修改。
3、不断吸收学术界关于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完善论文,并于xxxx年3月完成论文的格式校对工作,准备预答辩。
四、指导教师评语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五、中期考核结果(请在相应等级后的“()”内打“√”,并给出评语和修改意见)
考核结果: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评语:
修改意见:
中期考核专家小组签名:
组长
成员
时间: 年 月 日
附:论文提纲
1、绪论
1.1选题背景
1.2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2.1研究的理论价值
1.2.2研究的现实意义
1.3 研究方法
2、能源管网供应安全的基本理论研究
2.1 我国能源管网现状
2.1.1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现状和能源网管建设现状
2.1.2能源管网供应安全的内涵与目标
2.2 能源管网供应安全与能源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2.2.1我国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2.2.2能源管网供应安全与供应安全的关系
2.2.3能源管网供应安全与供应市场有效竞争的关系
2.2.4能源管网供应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3 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4 从经济法角度研究能源管网供应安全的必要性
3、 我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能源管网供应面临的安全问题
3.1.1 基于管网的因素。
3.1.2 基于我国能源市场结构的因素。
3.1.3 基于能源供应应急储备制度不完善的因素
3.2 我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
3.2.1 缺乏对油气行业安全实施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
3.2.2 缺乏专门的统一的监管机构。
3.2.3 缺乏能源定价机制
4、国外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4.1 国外法律制度介绍
4.1.1美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
4.1.2英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
4.2 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4.2.1 美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的经验
4.2.1 英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的经验
5、我国能源管网供应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
5.1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能源供应设施的技术安全性
5.2 能源供应企业储备义务
5.3 能源供应事故的通报义务
5.4 政府对能源供应来源多元化的激励机制
5.5 政府的能源供应安全监管责任
6、结论与展望
适用场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刑事司法实务分析
内容看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刑事犯罪认定难点、司法实践参考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界定范围→明确标准→区分罪名→提出建议
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实践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xxxx年,我市基层法院审理非法拘禁案件数量比上年增长达111.1%,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率的明显上升,犯罪人的年龄较低,平均25.3岁,共同犯罪居多,占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94.74%,并多伴有暴力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反映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性质,人民法院的解释只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即使索取的是非法之债,只要“债”的关系确实存在,都应以非法拘禁论处(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牵连犯从重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至于债务是否到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索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如何定性等相关细节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认真进行研究,加以有效防范。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我国现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 只限于已经到了清偿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并不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于索债的数额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认为,超过部分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以2000元)的,则以绑架罪或者抢劫罪论,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仍以非法拘禁论处。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
论文写作提纲
1、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况
1.1我国刑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1.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点
1.2.1起因民间借贷
1.2.2犯罪年龄较低、文化水平低,外来人口、无业者居多
1.2.3共同犯罪居多
1.2.4伴有暴力行为
1.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频发的原因
1.3.1宏观经济环境影响
1.3.2地下机构暴力倾向
1.3.3讨债有理无视法律
2、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1客体
2.1.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2.2客观方面
2.2.1行为方式
2.2.2行为对象
2.3主体
2.4主观方面
2.4.1 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
2.4.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区分
5、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立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j」,法学研究,2002
2、杨萍娟,http://www.51lunwen.com/falvlunwenkaiti/ 论非法拘禁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xxxx年5月
3、 赵秉志,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xx年。
5 、夏自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的刑法问题》,xxxx年10月
6、邓定远,邓定永,《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政法学刊》,xxxx年第6期,第20卷
7、夏成福,白宗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人民法院报》,xxxx年第6期,第006版
8、周笑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xxxx年4月
9、高明暄,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0、李克,《侵害人身犯罪疑难案例精析》,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2月
11、张士宝,何家弘,《法学家茶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月
12、刘树德,《绑架罪案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月
本人现有理论基础
本人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本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再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分不同情况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一, 若行为人索取的数额略高于债务数额,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主观的恶性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行为人索取债务数额虽然明显超出其债权总额,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时,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该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
第二,若行为人借索取债务之际向债务人或其亲属索要明显超过其债权总额及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等经济其他损失的,说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而是同时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对此,应该按照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论处,即应认定为绑架罪。
在考虑“超额”部分合理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该考虑债务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其收益;二是要考虑为讨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之债中债务数额除了实际支出即实际损失的数额外,侵权之债还包括误工费,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总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超额”部分的合理性。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原因是:首先,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人认识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不符。因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比如在正当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危害性已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有危害性认识,也就有违法性认识。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合理。
适用场景:法律咨询平台建设、网页开发需求规划
内容看点:法律服务网站开发方案、网页设计实施指南
行文逻辑:查找资料→设计页面→处理图片→建立数据库→测试功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信息需求也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现在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网络信息资源的重要性,认识到信息服务的真正价值最终体现在它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之中。
21世纪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上得到了更好的满足。也更加看重自己利益,那什么来保护自己利益呢,于是就想到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利益。但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应有什么法律来保护什么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现象,理所当然的出现了法律咨询网。
二、开题报告任务的主要内容
本网站页面使用Dreamweaver设计,动态功能使用ASP等技术实现,数据库使用Access,同时还可配合使用Photoshop、Flash等网页辅助软件。
主要要求如下:
1.网站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能为网站访问者提供良好的交流空间。
3.能适当设置网站的不同栏目;每个栏目都可实现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功能。
4.用户可以按不同条件搜索站内信息(可选做)。
三、已具备条件
1.具备条件
(1)在网上找到了一些所需要的资料(图片,文本等)。
(2)在学校的5个学期中已经学习了Windows Xp 、ASP、Microsoft Access和Dreamweaver开发软件。
(3)学习了Photoshop、Flash等网页辅助软件。
(4)通过老师提供的参考资料进一步自学各个软件的操作。
2.软件的介绍
(1)ASP
ASP是Active Server Page的缩写,意为“动态服务器页面”。ASP是微软公司开发的代替CGI脚本程序的一种应用,它可以与数据库和其它程序进行交互,是一种简单、方便的编程工具。ASP的网页文件的格式是.asp,现在常用于各种动态网站中。 ASP是一种服务器端脚本编写环境,可以用来创建和运行动态网页或Web应用程序。ASP网页可以包含HTML标记、普通文本、脚本命令以及COM组件等。利用ASP可以向网页中添加交互式内容(如在线表单),也可以创建使用HTML网页作为用户界面的web应用程序。
(2)Microsoft Access
凭借 Microsoft Office Fluent 用户界面和无需深厚的数据库知识即可使用的交互式设计功能,Office Access 2007 可帮助信息工作者轻松、快速地跟踪和报告信息。用户可以在网站上共享、审核和备份 Microsoft Office SharePoint Server 2007 列表上的信息。
(3)Dreamweaver
Dreamweaver是美国MACROMEDIA公司开发的集网页制作和管理网站于一身的所见即所得网页编辑器,它是第一套针对专业网页设计师特别发展的视觉化网页开发工具,利用它可以轻而易举地制作出跨越平台限制和跨越浏览器限制的充满动感的网页。
(4) Photoshop
Photoshop是世界顶尖级的图像设计与制作工具软件。图像处理是对已有的位图图像进行编辑加工处理以及运用一些特殊效果,其重点在于对图像的处理加工。在表现图像中的阴影和色彩的细微变化方面或者进行一些特殊效果处理时,使用位图形式是最佳的选择,它在这方面的优点是矢量图无法比拟的。
(5) Flash
Flash是交互式矢量图和Web动画的标准。网页设计者使用Flash能创建漂亮的、可改变尺寸的、以及极其紧密的导航界面、技术说明以及其他奇特的效果。
四、开题报告任务实施的思路与方案
1.实施的思路
(1)先在网上找到不同的法律咨询网,看看他们的前台分布,然后根据自己网站的需要设计有特色的网站前台。网站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通过不同的方法(如上网,看书等)收集网站所需要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合理的处理。
(3)等找好各种材料后,根据需求,分析网站要实现的几大功能对模块的具体介绍:
①用户登入:根据用户的帐号、密码登入用户页面。
②法律咨询发布:发布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
③论坛:用于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流。
④法律咨询回答:回答其他用户提出的法律疑问。
⑤站内法律搜索:输入关键字搜索相应要找的内容。
(4)因为网站有后台的需要,所以用Access建立数据库,并确立各数据表之间的关系和表的格式。
(5)测试网站功能是否可运行并完善网站。
2.实施的方案
(1)用Dreamweaver设计网站页面,并对网站页面进行整体布局,使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对网站要用到的图片用Photoshop进行合理的处理,使之符合网站需要的要求,看上去与整网站相融合。
(3)用Flash制作各种动漫、动画等,使网站更加生动现象。
(4)用Access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5)用ASP输入相应的代码,并建立起后台。
(6)测试网站各功能是否可以运行。
(7)进一步的对网站页面布局进行修改、完善和美观。
五、预期目标
使人们可以在本站找到自己在法律反面所需要的资料,并解决相应问题,能更好
的有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权利不受侵犯。
1.网站页面布局合理,配色合理,效果美观。
2.能为网站访问者提供良好的交流空间。
用户法律咨询论坛:用来法律交流。
3.能适当设置网站的不同栏目;每个栏目都可实现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功能。
(1)用户的登入:用户登入后可以实现法律咨询发布,回答法律咨询问题,上法律咨询论坛等功能。
(2) 法律咨询发布:用户登入后,如有需要他人帮助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以问题的方法发布到该处,已待他人回答解决。
(3)回答法律咨询问题:用户用来回答他人提出的法律疑问。
4.用户可以按不同条件搜索站内信息。
适用场景:理论研究选题准备、毕业论文开题答辩
内容看点:法学研究方向指导、开题流程规范说明
行文逻辑:确定选题→设计方法→整理资料
课 题:aaaaaaaaaaaaaaaaaaa
院 (系): 法 律 系
专 业: 法 学
学生姓名: a a
学 号: 0400910aa
指导教师单位: 法 律 系
姓 名: a a a
职 称: 讲 师
题目类型: 理论研究 √应用研究 理论学习 社会实践总结
20xx年 4 月 8 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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