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工商登记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
内容看点:改革实施成效分析、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行文逻辑:调研走访→数据收集→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xxxx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先照后证”、前置改后置审批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庆市于xxxx年8月8日全面推行了“先照后证”,按照黑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前置审批保留10大项、共39小项,有55大项、共99小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市新政实施情况,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局牵头,与大庆市政府研究室有关人员成立了联合调研组,对全市“先照后证”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调研组重点选取了肇州县和萨尔图区作为县、区代表,以市政府办名义分别下发了调研通知,并于xxxx年2月11日、12日先后赴肇州县和萨尔图区进行了实地走访;组织召开了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就“先照后证”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座谈。此外,调研组还以市政府办名义向市级24个后置审批部门下发了专项调研通知,要求市级24个前置改后置审批部门对本系统“先照后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调研组。通过上述多种调研方式,对全市“先照后证”实施情况有了较全面的掌握。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是指市场主体从事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的经营项目的,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向其他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市场主体在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社会上通常所说的“先照后证”。xxxx年8月8日实施“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准入更加便利,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截止xxxx年12月30日,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199560户,同比增长17.3%,其中,新增各类企业5590户、累计32193户,同比增长30%(其中公司制企业3800户,同比增长68%),新增个体工商户25580户、累计163759户,同比增长16.14%,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923户、累计3608户,同比增长34.18%。推行“先照后证”,经营者在第一时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随即可以开展招聘员工、洽谈业务、购买设备、办理贷款等前期筹备工作,极大方便了投资创业者,真正让创业者享受到改革的优惠政策。
(一)各级政府主导推动。xxxx年8月6日,大庆市政府在全省率先组织召开了由24个市级后置审批部门参加的全市商事登记先照后证、前置改后置审批工作专题会议,对实施新政进行要求、强调和布置,确立了“六个到位”原则,即思想认识到位、政策把握到位、协调沟通到位、监管服务到位、宣传引导到位、基础工作到位。而后,全市各县、区政府均召集相关部门分别召开了专题推进会议,安排部署“先照后证”实施工作,并采取不同方式,积极推动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的建立。
(二)各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全市各级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提示单》,提示申请人及时办理相关审批证件以及不办理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向后置审批部门进行推送,截至xxxx年1月30日,各级工商部门共推送涉及后置审批经营项目信息4520条;各后置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推送数据进行认领,之后进行审批和监管,截至xxxx年1月30日,各级后置审批部门共认领数据4370条,其中准予行政许可2910条,未予行政许可1460条,向下级审批部门派送信息210条,向上级审批机关传递信息25条。对未取得行政审批擅自开展经营活动采取警告、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先照后证”后,全市主流媒体分别对“先照后证”实施情况进行了重点宣传报道,并对省政府公布的55大项共99小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目录进行了公示。在广泛宣传的同时,积极注重舆论引导,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的实质内涵进行了解读,虽然办照门槛减低,但“放活”不等于“放任”;涉及后置审批的,在未取得审批之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处罚,避免了经营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通过调研发现,对“先照后证”政策理解的偏差既存在于市场主体之中,也存在于后置审批部门之中,部分市场主体认为,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其经营项目中需要办理审批的,是否再办理审批已无所谓;而部分后置审批部门认为,工商部门先行发放了营业执照,把后续审批和监管责任都推到了审批部门身上。存在上述两种理解的主要原因是思想观念没有转变,还停留在过去的监管模式上,以往前置审批部门“坐等”市场主体向其申请办理前置许可证件,前置许可证件办理齐全后方能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把准予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后一关放在工商部门。而“先照后证”的实施,彻底改变了这种管理模式,致使市场主体和后置审批部门暂时无法适应。从调研中发现,如办理殡仪馆、出租车服务等经营项目,有的后置审批部门仍然认同过去的“先审批后办照”的思维模式,认为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应视为准许其在该项目上的经营,而没有认识到营业执照只是对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可,经营者如果想具体从事后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取得后置审批后,才能开展这方面的经营活动,而后置审批部门对许可项目负有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部门协同配合不足。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及工商、交通、质监、安监、卫生、食药监等20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才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从调研情况看,虽然在改革之初,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但由于缺少一个改革组织推进机构,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推进,导致改革还大部分停留在各部门自行推进上,没有形成统筹推进的良好工作态势。
(三)信息公示平台不统一。通过调研发现,绝大部分县、区在同级政府主导下建立了过渡期内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能够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推送、认领,但平台建立的标准、方式以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认领时限、责任的划分不统一、不明确。有的采取公共邮箱方式,有的采取政府网站公示方式,有的采取纸质传递方式;有的当天推送当天认领,有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虽然推送出去但后置审批部门认领不及时,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改革之初,上级文件只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但是对平台建设方式、标准等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各县、区的公示平台不统一。
(四)后续监管机制不完备。调研中,部分后置审批部门过去存在“重审批、轻监管”思想,以审批代替监管,不审批就不监管。而 “先照后证”的实施后,即使后置部门没有审批,市场主体擅自从事须经审批的项目,后置审批部门仍然是监管责任人。“先照后证”改革成功的关键是加强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大部分后置审批部门没有根据当前改革形势,制定适应当前监管体制机制的后续监管措施,对认领的市场主体信息数据采取的措施不明确,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如何监管不具体,在调研过程中只有某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后续监管方案,明确了监管措施。
三、对策及建议
(一)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先照后证”的实施,对市场主体而言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使其了解“先照后证”的实质内涵,对其从事的须经审批项目的许可条件,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有个基本了解,避免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法取得审批,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相关审批部门而言,就是要改变以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要厘清工商部门和后置审批部门之间职责。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并切实履行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告知义务,后置审批部门颁发审批证件是对经营资格的确认,切实履行好后续审批和监管职责。关于对市场主体后续监管职责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黑政发〔〕3号)中明确规定,工商机关和相关许可部门要强化“宽进严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配套监管办法,加强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对未领取营业执照并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机关依法监督查处;对应获取而未获取相关审批,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监督查处。鉴于部分审批部门提出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建议由当地政府进行综合考虑,整合执法资源。
(二)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建议各级政府设立改革推进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可通过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落实改革的配套方案,明确各个部门的改革推进任务,协调各个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统筹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制订改革培训计划,分批组织“先照后证”改革内容培训会,可邀请国家、省、市有关权威人士向各个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许可人员、监管人员讲解,及时提升其对监管责任变化等方面的认识,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终落地生根。同时,在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法制部门牵头负责,通过清理行政审批,取消无法定依据设定的前置审批,完善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在短时间内让经营者办理到审批证件,让经营者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三)推进建立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是“先照后证”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建议市政府尽快建立统一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衔接,明确工商和相关审批部门上传和认领市场主体信息的内容、流程、时限和责任,并逐步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功能,逐步实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四)制定完备后续监管机制。建议政府主导推动,建立适应当前形势的部门监管运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后置审批部门逐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监管方案,建立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完备后续监管措施,强化责任落实,避免市场监管弱化或缺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推动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如后置审批部门认领数据后,可及时主动与市场主体进行联系,督促其及时申请办理审批证件,避免因审批服务和监管缺位出现未经许可审批擅自经营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适用场景: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村规民约修订完善
内容看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法、维护婚姻变化妇女土地权利
行文逻辑:调查统计→政策保障→联动协调→问题分析→建议对策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宝应建设,今年来,县妇联采取座谈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基本情况
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的240个村中,有2861个组、18.85万户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重新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率达100%。其中妻子作为共有人名下有地的是179922个,占农村妇女总数的99.9%,以女方姓名登记确权的8599个,占登记总数的5%。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另外,没有土地的妇女有118位,其中女儿户有27个,离异后留在本村的妇女16个,离异后回到娘家的妇女31个,丧偶回到娘家的妇女2个,落户外来妹42个,我们对她们没有土地的原因进行了侧面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以前在集镇买了户口,现在因农村政策的优势,又想迁回来,村民不同意。二是嫁进的户口未转来的外来妹。村里分田以户口为依据,户口不在本村不好分田。三是离异妇女外出打工,户口空挂本村的。因目前有打工收入,她们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四是因婚姻的变化,改变居住地的,但现居住地未到调田时间。
二、县妇联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主要做法
去年以来,宝应县妇联多措并举,着力“三个力推”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1、政策保障,力推确权登记工作。xxxx年开始,我县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妇女土地权益的基础保障,县妇联紧抓契机,3月初,联合县民政局、法院、农工办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召开乡镇妇联主席会议,重点部署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并要求各镇妇联主席就文件要求进一步跟踪推进,分别与本镇民政办公室、法庭、农经中心做好对接、推动工作,加强这三个部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求各村妇代会主任一边做好宣传工作,一边主动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全过程,确保每个妇女都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2、联动协调,力推村规民约的修订。今年来,县妇联要求各镇妇联深入各村,对各村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调查,重点调查村规民约中是否有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经筛查,全县240个村均没有明显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但村规民约中也没有对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个情况,县妇联主动联合民政局,借两委换届契机,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修订。县妇联牵头拟定了3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出嫁、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3项原则”由各镇妇联推向各村,目前已有95%的村把“3项原则”加入本村的村规民约。
3、突破重点,力推妇女土地承包问题解决。我县妇联积极维护失地妇女的承包权益,针对特殊妇女的需求,把握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为她们解决了土地承包的问题。夏集镇双塘村土塘沟组董家芹与前夫离婚,前夫家不给董家芹母女责任田,造成生活困难,镇妇联协同司法所、综治办帮助调解,前夫同意将责任田分给董家芹种。泾河镇灶户村王梅,刚嫁到本村时还有一年才到分田的时间,妇代会主任沈素英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把王梅所在组的女党员,女干部叫到一起开会商量,并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终于在年底的时候帮王梅分到了承包田。
三、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xxxx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只有26%的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1、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壮胆。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要解决离婚后土地难分割或夫家拒给田的问题,只有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从长远来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化是解决农户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必要措施,在这个前提下,家庭承包经营权才能在家庭内部基于婚姻、继承等原因发生流转。法律上可以考虑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但同时也要明确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可因婚姻或者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或者成为共有人;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4、加大对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传与推广。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多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微调,有效化解部分人地矛盾。目前我县有26%的村实行3—5年调一次田的做法,实施效果较好,今后可以向全县推广和宣传,切实保障我县每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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