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行政处罚案件归档检查、行政执法规范提升
内容看点:提升执法规范性、优化案卷管理质量
行文逻辑:开展自查→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评比工作的通知》(德府法9号)的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积极主动在本系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建设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管理工作是我局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案卷自查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规科认真的逐卷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订归档,做到案卷书写清晰、材料齐全。对于处罚案件一案一卷,按案卷时间先后分类归档。
2、按照要求,开展自查
按照县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今年以来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大部分行政执法案卷基本符合要求,其主要特点:一是执法主体合法;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四是罚缴分离,使用统一的罚没款收据,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制度;五是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六是文字表达清楚,文书、印章使用正确,归档符合要求;七是在办案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八是今年我局又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新整理,制作了工作流程图和内容登记表等,目前各项工作开展顺利,未发生超期违规现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用语的表述不严谨。
一是案卷封面的案由表述不规范。案由要反映案件的本质特征,它是案件分类、登计的依据。有的.随意表述,当事人名称和卷内案由名称不统一,违法行为当事人名称和违法后果等表述很不规范。表述案件的案由时,当事人和违法事实描述的不概要、不全面。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上有一定的随意性,部分案件有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缺少集体讨论审查把关的记录。
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
(二)执法案卷归档质量不高。从检查的情况来看,突出表现在:一是没有案卷号,卷内目录不规范。虽然一案一卷,但卷内材料编写页码、排列无序杂乱。二是书写不工整。个别执法人员的书写潦草,字迹难以辨认。三是案卷纸张不统一,目前我局案卷为a4纸、有其他类型的证据、证明、回执的未使用规范的粘贴纸张整理粘贴,看起来很不美观、不协调。四是有些文书归档和装订未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案卷封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顺序、页码编写、案卷装订等不规范,有的案卷掉页散卷,有的案卷仅用复印文书入档。
对于自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在下一步的工作加以改进解决和防范。
三、今后须加强的几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结合案卷评查的结果,围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行政执法案卷不仅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体现和载体,同时也是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案卷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代表着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执法机关的形象、法律的威信。
(四)完善执法人员管理,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普法工作,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
适用场景:财政部门内部审计整改、财政收入管理问题处理
内容看点:财政收入管理规范、违规行为处罚依据
行文逻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处理→追究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场景:行政执法自查整改、行政处罚流程规范
内容看点:规范执法流程方法、提升执法透明度
行文逻辑: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处罚实施→完善制度建设→细化裁量权→强化队伍管理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财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xx〕9号)文件精神,我局对照检查范围及内容,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党组始终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一是进一步调整充实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财政局推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税政条法科。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休抓、层层落实责任、级级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财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三是完善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分工负责制。坚持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确保执法主体、范围、权限、程序、标准、责任明确规范,做到权到位、责到人。
二、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我局把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工作与财政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规范程序,依法检查,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我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先后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三公”经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银行账户清理等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统一使用财政局制订的文书样本,统一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做到财政监督检查有送达回执时间、有收件人签名、检查工作底稿等填写内容记载齐全,并按照一事一稿,整理归档。由于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裁量适度,20xx年以来我局共发生处罚案件34 起,无一起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
(二) 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我局在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先后完善了《XX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XX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XX市财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XX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XX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制度》、《XX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XX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配套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局行政执法体系的内部建设,提高了财政行政处罚的决策科学化程度和透明度。
(三) 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
为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编制职权目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铜政办[20xx]83号)文件及会议精神,我局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具体可行、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原则, 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分别从实施原则和执行标准两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细化不予处罚、从轻处罚、适中处罚、从重处罚及特殊情形,对自由裁量程序进行严格规定。经过细致梳理,圆满完成了市财政局编制职权目录工作,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与其他权力共计90条,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局坚持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合理合法、过罚相当。
(四) 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我们始终把提高队伍素质放在首要位置,每年均组织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后,我们将重点放在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上,要求执法人员准确掌握细化的执法标准内容、程序规范和制度要求,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各科室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学习计划,并通过集中学习、个案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统一对自由裁量的把握尺度。坚持新录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证上岗制度,认真落实《XX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XX市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记分管理。为全局每位执法人员建立记分档案库,每季度统计通报一次,年终统一汇总并组织内部考评,并将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任务中,加强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把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奖惩措施统一起来,促进执法任务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按时完成我局财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申报和换证工作,保证了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通过自查,按照高标准要求,我们也发现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在自身学习宣传方面,偏重于本部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学习不够深入。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并根据形势的发展要求和自身工作需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活动,将《行政处罚法》和部门的法律法规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步学习、同步宣传、同步培训、同步考核,使执法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适用场景:粮食执法自查自评、行政处罚制度建设
内容看点:规范执法流程参考、提升执法水平建议
行文逻辑: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制定裁量权标准→落实执法人员培训→分析困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一、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我局近三年来,每年派出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或粮食监督检查证(国家粮食局颁发)的执法人员,对全市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共72次(每年24次),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案件,没有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发生。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每年,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相关要求,我局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做好以下工作:对上年度我局xx县局粮食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是粮食行政许可(审批)案卷,市、县两级均无行政处罚案卷),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和对县局的检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较好的完成了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和对县局的检查工作。这项工作每年都顺利通过了省局互查组的检查验收。
虽然我局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但我局相关制度健全,包括行政处罚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事前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一旦发现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落实。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
20xx年初,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秘〔20xx〕95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补充通知》(铜府法〔20xx〕9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研究制定了《xx市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执行:
一是以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依据,具体涵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内容;
二是内容又细分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文、规范后标准及执行步骤三大版块;
三是规范后标准及执行步骤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具体分为五种情形,分别是不予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情形、适中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特殊情形,这五种情形的设立,使我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四、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目前,我局没有独立行政执法队伍,缺少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都是从近几年来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中抽调担任的。
根据《xx市粮食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中第六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制,凡是我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省或市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公示,依法取得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上岗。我局近三年先后派出7人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粮食局共同举办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全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合格率达100%,有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根据《xx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xx市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制定了《xx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xx市粮食局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两项制度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了我局执法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没有因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
五、当前行政处罚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一是编制经费不到位。我局监督检查科挂靠在仓储调控科(科室合并在一起办公),人员编制尚未完全落实,造成了执法力量的薄弱。
二是装备器材配套不到位。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装备车辆及粮食质量检测仪器。
六、加强改进行政处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增加执法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执法车辆。
适用场景:行政执法自查整改、行政处罚案件归档
内容看点:行政处罚合规性分析、执法队伍能力提升、环境违法案例总结
行文逻辑:开展执法活动→健全制度建设→规范裁量权→加强队伍建设→提出改进建议
根据铜府法 [20xx]9号文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我局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始终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不断健全地震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执法人员都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执行得当,杜绝不依法执法、执法过当的行为。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法进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的过程。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要循序渐进,我局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以罚代管;我局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没有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
二、 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行政决策制度,针对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按照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专家论证、征集部门和公众意见、集体研究决策(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等程序,以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实效。全面落实行政决策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全部实行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市法制办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率达100%。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
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轻微行为,注重现场教育,试行“零罚款”,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则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 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一)我局有4人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0xx年10月,我局会同组织县区地震局参加全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共7人取得资格证书,使我市防震减灾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二)20xx年10月25日,我局举办了全市地震系统专题培训班,市、县(区)地震局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地震群测群站负责人共38人参加了培训。
五、 建议和意见。
20xx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一般工民建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所有新建工程都能做到“地下清楚、地上结实”。
市地震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报告二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xx〕9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三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加大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三年来对57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xxxx年行政处罚情况
xxxx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 “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46处,下发限期整改函89份,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金额共计116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7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4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2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 起、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7起案件均已结案,且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
(二)20xx年行政处罚情况
20xx年,我局共组织现场执法1228人次,检查企业数607家次,通过开展“重金属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50余处,并对10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累计处罚金额82.3万元。其中,违法超标排污案件7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件、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件。1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且已全部结案。
(三)20xx年行政处罚情况
20xx 年,我局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通过组织春季环保执法大检查、百日环境安全执法大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及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全年组织现场监察3000人次,检查企业数1000家次,同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0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156.64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0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6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违反放射源管理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9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目前已有19起结案。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
三年来,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查、审、执分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听证制度,对违法单位一律给予事先告知,对处罚额度较大的进行听证告知;二是对违法单位处罚时实行罚缴分离,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三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专人归档保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制度。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我局严格落实《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实施了《XX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有关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涉及自由裁量的1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07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在细化这些处罚条款中,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实施处罚中,能够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依据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处罚档次和处罚等级。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没罚款项均以当年度依法、按时收缴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为增加执法人员的办案的责任心,降低错案的发生的可能性,我局加强执行行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以来没有出现因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情况,也没出现因过错导致具体新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况。
适用场景:环保案件自查整改、执法程序规范落实
内容看点:规范执法流程参考、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行文逻辑:开展自查→依法执法→完善案卷→发现问题→改进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分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办案,在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坚持两人以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按程序时限办案,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年1月至20××年7月,我分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49件,其中20××年36件, 20××年13件。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我局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二是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相关负责人签批。
三是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是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经过了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五是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二、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
我局行政处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调查取证、笔录制作、案卷整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下一步,我局将从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理论学习,提高执法能力。二是严格执法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
20××年7月30日
适用场景:行政处罚案卷自查、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内容看点:规范执法流程、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行文逻辑:传达通知→学习法规→评查案卷→总结提升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发现和纠正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xx区计生局对本部门xx年以来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的自我评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首先,组织全局执法人员传达了xx政办79号《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系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并责成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及局政法股具体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处罚案卷的自我评查工作。
其次,认真对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自我工作。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此次自我评查分为实体内容评查和案卷文书评查两部分。
1、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
经自查,我局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做到了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等5项标准。
2、案卷文书评查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
由于我局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属于一般程序处理的案卷,因此我局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百分评查标准进行逐项评分,自评结果为满分100分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与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局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严肃执法分不开的",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的发生。
适用场景:环保执法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案件归档
内容看点:环保执法合规性分析、行政处罚流程规范、案件管理经验总结
行文逻辑: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裁量权→完善制度建设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xx〕9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三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加大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三年来对57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20xx年行政处罚情况
20xx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 “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46处,下发限期整改函89份,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金额共计116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7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4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2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 起、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7起案件均已结案,且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
(二)20xx年行政处罚情况
20xx年,我局共组织现场执法1228人次,检查企业数607家次,通过开展“重金属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50余处,并对10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累计处罚金额82.3万元。其中,违法超标排污案件7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件、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件。1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且已全部结案。
(三)20xx年行政处罚情况
20xx 年,我局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通过组织春季环保执法大检查、百日环境安全执法大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及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全年组织现场监察3000人次,检查企业数1000家次,同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0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156.64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0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6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违反放射源管理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9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目前已有19起结案。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
三年来,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查、审、执分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听证制度,对违法单位一律给予事先告知,对处罚额度较大的进行听证告知;二是对违法单位处罚时实行罚缴分离,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三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专人归档保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制度。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我局严格落实《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实施了《xx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有关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涉及自由裁量的1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07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在细化这些处罚条款中,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实施处罚中,能够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依据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处罚档次和处罚等级。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没罚款项均以当年度依法、按时收缴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为增加执法人员的.办案的责任心,降低错案的发生的可能性,我局加强执行行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以来没有出现因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情况,也没出现因过错导致具体新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况。
适用场景:高速公路打逃管理实施、逃费车辆处理流程制定
内容看点:逃费治理法律手段探讨、交通处罚程序设计亮点
行文逻辑:分析问题→阐述意义→明确依据→思考要素→设计程序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高速公路法制化管理进程也在不断进步。《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将交通行政处罚列入到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范畴中,这既是对推进我省高速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对完善我省高速逃费处理模式的突破。如何借助交通行政处罚的力量,打击恶性逃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而迫切的课题。
一、目前打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依照《高管条例》的规定均采取补交车辆通行费票款的处理,以往对逃费行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补票作为处理逃费车辆的唯一措施,根本无法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对逃费车辆的处理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机们意识到,现行逃费处理措施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就纷纷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现了频频作案,屡禁不止的逃费车,并有扩张漫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费车就达1.26万辆,查处逃费金额288万元;逃费车更加叹为观止,截止11月20日,逃费车达7.51万辆,累计查处逃费金额达978.8万元,逃费车辆增长率为496.03%。
(二)对逃费车辆的处理缺乏主动权,制约了对假证、假轴等逃费车辆的有效打击。逃费车辆经常通过使用假行车证虚报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费,而行车证的真伪只有通过公安内部网才能查询到。收费管理人员即使当场就识别出假证,却拿不出逃费者制假的依据。目前多半采取联动稽查的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查处此类逃费车辆,此方法虽在一定程序上打击逃费车辆,但此举多因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当场独立取证,执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较低。
(三)逃费车辆肆意干扰正常收费秩序,对收费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大量逃费车辆利用冲磅、绕磅、跳磅进行逃费,情节恶劣者甚至在磅称上反复通过数次,对收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严厉制止置之不理,还与收费人员争执纠缠,经常造成车辆滞留,车道堵塞,严重干扰了收费现场的通行秩序,对收费现场安全保畅工作形成压力。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重大意义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加强、改进和完善高速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举措。推行这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整顿收费秩序,提高人员素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捍卫国家利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国家及地方税费收入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及经济发展。湖北省每年通行费征收几十亿元,每年查处偷逃漏费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巨额的数据警示我们,国家的规费收费不能再继续受到不法逃费份子的侵占了。只有对性质恶劣的逃费车辆实行合理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最严厉,同时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偷逃费行为,为交通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其行业规范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逃费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直是困扰着高速行业管理的老问题。要彻底整顿逃费行为,交通行政处罚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的强制措施打击情节严重、集团性作案的逃费案件,建立打逃长效机制,促进高速行业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素质。在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有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做,这就要求高速公路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熟悉掌握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规,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
三、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名词解释及执法依据
(一)交通行政处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交通行政委托组织,依法惩戒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行政相对一方的一种制裁性法律制度。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基本要素的思考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执法主机、执行机构等等基本要素都尚未明确制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执法原则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结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素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对依法设立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设想。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和交警部门才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这里设想通过上级部门授权,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的收费班长、收费监控员、收费监控室主任通过全面、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核,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备交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对界定“恶意逃费”概念的设想。《高管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提出的恶意逃费行为,设想将其定义为逃费金额达元以上或有事实依据属于第三次逃费的行为。
(三)关于取证的设想。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是一项重要环节。对取证方式有三个设想。其一是以举报人报案的方式取证(保安可为举报人员);二是通过费亭的监听设备或使用录音笔录下当事人承认逃费事实并交待逃费经过的视听资料取证;三是搜集当事人逃费的数据资料取证。
(四)关于受理、审批部门的设想。由于我省针对打逃的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明确受理及审批部门。如借鉴省交通厅199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可将省高管局路政科设立为审批部门,省交通厅设立为行政复议机构。另外,设想采取二级审批制度。如简易的交通行政处罚,由各条高速公路单独设立稽查大队进行审批;如重、特大交通行政处罚,采取基层单位立案——各路段稽查大队审批、备案——高管局路政科审批的制度。
五、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基本程序的思考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逃费行为发生频繁,分布较广,不便集中惩治的特点,对打逃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报案:当班收费员发现逃费车辆,且逃费金额达到元以上,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
(二)初步调查:由收费班长和收费监控员两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出示其《交通行政执法证》,告之当事人认定的逃费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三)勘验笔录:摄取逃费车辆全景或局部照3—5张,询问当事人(逃费人员),证人(收费员或保案人员),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四)处罚审核:管理所收费监控室主任核查上述资料,并对案件材料和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上报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审核。审核如不通过,稽查大队将不予处罚原因和依据明确通知管理所领导,该逃费车辆采取票款补交的形式处理;审核如通过,稽查大队通知管理所按交通行政处罚规范流程处理。
(五)下达交通行政违罚通知书:收费监控员依法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申辩并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或交通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六)结案: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书时后,签收文书送达回证,收费监控员制作结案报告。管理所当日即将交通行政处罚款存入交通行政处罚的指定帐户上,并将处罚票据复印件归档。
(七)行政复议:案件60日内被行政复议,由高速行业主管部门专设机构全权处理。
六、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推进工作的思考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对高速公路现行逃费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但怎样合理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罚工作,是有待我们深思熟虑的一大管理课题。建议采取”上级授权,试点推行,制度出台,付诸实践”的办法,仅供参考。
(一)自上而下推行处罚试点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合法性根基。针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由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首先明确导向,为下级各高速路段确立改革的具体目标,并通过授权方式为下级采取处罚措施提供合法性保证。
(二)出台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起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省政府联合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处罚实施细则,对“上”贯彻《高管条例》精神,对“下”做出处罚的具体部署,即将《高管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确具体化,又传达给基层试点单位并要求其拟定处罚试点方案,进一步丰富细化内容。
(三)未雨绸缪,努力在对逃费行为正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消除法律问题隐患。在试点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合法性论证,采取一种积极主动、富有前瞻的方式,为处罚的合法化提供制度基础,尽量避免因处罚的合法性争议而导致搁浅的风险。
综上对高速公路打击逃费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些探讨和研究,纯属纸上谈兵,个人的粗浅见解。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还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有管理体制方面的,有集中权力与职责内容方面的,有机构设置方面的,有人员编制方面的,有部门之间协调方面的,等等。本人在此抛砖引玉,期待通过此文引起法律专家、政府机构和高速行业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为在高速公路顺利推行行政处罚制度,有效打击逃费行为,营造规范和谐的收费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适用场景:行政执法自查材料准备、行政处罚制度完善
内容看点:行政处罚流程规范化参考、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解析
行文逻辑:梳理处罚案件情况→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裁量权使用→加强队伍管理→分析困难问题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xx〕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20xx年至20xx年,我局共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62件,违法行为类型包括产品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计量等,其中移送公安查处的案件1件。三年中我局没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但是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先后由省质监局、省食药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复议,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均得到复议机关的维持。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
1、执法主体和职权公开情况。20xx年,我局在市网站和市局网站公布了我局的行政职权目录。20xx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并依此制定了新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成为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依据和制作文书的标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认真执行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收缴两条线等制度,行政执法经费有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合规,没有错案或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的案件。
2、说理式执法,实行“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我局在近三年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强调说理式执法,包括过程说理和文书说理两方面。过程说理是要求执法人员在和相对人面对面时要摆事实、说道理,以理服人,避免出现“法了事未了,案平理未平”的现象,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文书说理是要求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时将处罚的理由、依据、事实说明白、说透彻,给相对人一个明白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按照市政府的四步工作法,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予以免于处罚,三年间我局有3起案件予以免于行政处罚。
3、健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20xx年,我局参与市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工作,该实施意见以铜检会[20xx]03号文件于十月二十五日下发,为我局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减小裁量的弹性,20xx年我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于20xx和20xx年对修订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完善。20xx年省质监局印发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裁量细则和基准制度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使得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了更精确的依据,裁量的幅度更精确,使行政处罚“同样情形同样对待”的公平原则得以实现。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稽查支队是受我局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目前在编12人,加上行政机关取证的人员,目前我局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39人(不包括县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一直是我局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每年我局都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多角度、多层次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知识、巩固学过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五、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1、在执法过程中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不强,不能正确处理服务、监管与处罚的关系,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多, 行政机关服务相对较少。“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还必须加强。
2、刚刚进行的机构改革成立了区一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的职责还未划分清楚。
3、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仍需提高。
六、加强改进行政处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贯彻“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理念。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严格执行“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
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提高的新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和软权力执法,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帮助、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化解执法冲突,把法律赋予的权力用好。
3、划分区级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范围,厘清职责。
4、严格执法人员管理。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质量。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作风建设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结合起来,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执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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