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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70

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篇 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试合格,持证方准上岗,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一条 供电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应参照执行。

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宜超过6kv,有条件的,也可采用10kv。

b. 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应超过1140v。

c.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行灯,不大于36v。

d. 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e. 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380v;直流电源不超过550v。

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且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均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4、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7、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种技术人员及时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二条 电器线路

1、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o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在于45o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2、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3、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操作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4、敷设在峒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

5、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管。

7、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8、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水平巷道或45o以下的井巷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m,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mm。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

b.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o 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c.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d. 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9、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峒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10、巷道内的电缆,应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注有号码、去向、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第三条 电器及保护

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保护用的断路器井下使用时允许的短路开断电流。矿用高压油断路器使用于井下时的开断电流不得超过原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2、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3、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设避雷装置。

4、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

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5、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条 机电峒室

1、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峒室必须砌旋,区变电所峒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缆均应无积水。

2、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峒室,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2m。

3、长度超过6m 的变配峒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的机电峒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4、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 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5、变配电峒室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应在门口加筑一个高度不低于0.1m 的门栏。

6、峒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的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峒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7、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第五条 照明、电话和信号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炸药库照明,应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 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5、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均应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有直通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的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6、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宜超过127v,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第六条 保护接地

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a.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b.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c. 铠装电缆每隔100m 左右应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a.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b. 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c.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d.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4、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有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极。

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且不应少于两组。局部接地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适当地点。

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制成;

b. 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4mm 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mm 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c.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 个直径不小于5mm 的孔。

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 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制成。

8、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 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9、接地装置所有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10、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ω。

11、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ω。

12、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 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13、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第七条 检查和维修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按下表所列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记录簿。

2、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下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3、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同原来运行中的性质相同,并应事先经过有耐压试验。

4、应定期检查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5、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重要线路和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 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b. 操作700v 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

c. 禁止带电检修或手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d.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手把,均要加锁,并且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白底红字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

e. 不准单人作业。

6、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一段,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m,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使其不致被运转机械所损坏。

7、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立即在最近配电站或开关处切断电源。

8、橡套电缆的结合,其电缆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9、给移动式机械供电橡套电缆,在100m 长度内,硫化热补接头不应超过4 个。电、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安全规定

1、使用电焊修理机电设备时,必须注意机电设备外壳有无良好的接地,以防操作者触电。

2、焊接装有易燃易爆和有毒品的容器,必须先彻底清洗,将盖打开,否则不准焊接。

3、在焊接装过有毒物品的容器及一般金属容器内作业,必须加强通风措施,必要时可佩带防毒面具,并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4、在焊接的场所内不准有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

5、不准焊接密封和内有压力(液体和气体)的容器。

6、带电的设备禁止焊接作业。

7、不准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场地附近和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内进行焊接作业。

8、电焊工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应经常检查有无漏电现象,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其线路绝缘必须良好,一次线路长度不得超过5 米。

9、夹焊条的夹子必须绝缘良好。

10、电焊机移动时应切断电源。

11、焊接的容器内或作业地点较潮湿时,作业应采取必要的绝缘防护措施和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12、打火前必须戴好电焊帽,并告诉辅助人员躲避弧光。在清除铁锈或溶渣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13、固定焊接场所周围必须有防护挡屏,高空作业须戴好安全带或设脚手架。

14、下雨时禁止在露天条件下进行焊接。

15、工作中断时,必须切断电源。下班时要清理现场,熄灭火种。

(二)气焊工工作前对乙炔瓶、氧气瓶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气压表、减压阀、回火防止器是否完整有效。

2、乙炔瓶、氧气瓶禁止放在高压线及吊车下,不准放在马路及人行道上。

(三)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1、氧气瓶不准放在易跌落和外来物撞击的地方,禁止在日光下暴晒及受高温。

2、氧气瓶禁止与油类接触,不准和易燃物品(包括气体)同放一处,空、重瓶要分开存放。

3、氧气瓶要存放牢固,要有防震橡胶垫圈,禁止肩扛、滚动,应有专用的小车搬运。

4、氧气瓶内的气体不准全部用光,要留有不小于0.5 公斤的剩余压力。

5、气瓶口必须有完整的安全帽,保持瓶阀螺纹良好,装表前要先开启风门吹除赃物,再装表,表接完好后,应慢慢打开气门。开闭气瓶控制阀和气压表,人体头部要侧在气瓶一旁,以免漏气和滑丝把表打出伤人。

(四)焊割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如用氧气和乙炔带时,严防氧气充入乙炔气体中,必须在点火使用前,排出氧气和乙炔的混合气体。

2、使用氧气和乙炔带焊、割时,必须首先检查泄吸能力,即打开乙炔阀门低于氧气阀门,拔下乙炔带,用手指按在乙炔进口上,检查吸力大小,如无吸力,应停止使用,进行检查。

3、在容器内焊、割临时停止工作,要将焊、割把子关好(或带出容器),以防乙炔在容器内爆炸。

4、乙炔和氧气瓶不得存放在一处,其距离不得小于5 米,与火源距离不得小于10米。

5、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好安全带或架设脚手架。

6、乙炔、氧气软管接头要严密,不得漏气,不准接触油类、金属溶液、高温管道。

横过马路或坑道时要加护盖。

7、由于焊、割咀被熔化金属堵塞或火焰不正常,焊、割温度过高时,为了防止氧气逆流发生爆炸,应立即先关乙炔阀,后关氧气,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冷却。

8、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时在物件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9、如果在坑道内进行焊、割工作,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别放置在工作地点附近无作业的巷道内,并要设有红灯警告标志,如无此条件,必须放在来往人行巷道内时,应在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巷道两头2 米以外,要设明显的红灯信号。

10、在主要运输巷道、竖井、斜井内进行焊、割时,必须停止运输和提升作业。

(五)坑内(或井下)焊接工作结束后,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运出坑内,不准在坑内存放,禁止在人员上下班集中地点临时存放。

第2篇 井下电工电器设备操作规程

l、一般规定:

(1)、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停送电要有专人负责,并挂有“有人操作、不准送电”的标示牌,严禁带电移动,拆接,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停电后应进行验电和放电,而后方可进行工作。检修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确实无误方可联系送电。

(2)、所有电器设备严禁明火操作,使用普通型电器仪表检测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3)、电器设备检修时,对防爆面应妥善保护,不得碰伤砸伤,保持防爆面的光洁度和防爆性能,并涂防锈油或凡士林油。

(4)、每季应对过载、短路、漏电保护整定一次,不经主管电器技术人员的同意,不得更改备保护系统的整定值。

(5)、总电源开关漏电保护的动作绝缘电阻整定值应小于分段开关的整定值。

(6)、工作面固定,配电点应设就地接地极。

(7)、任一种继电保护装置失灵时,电器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8)、电器设备各联接装置必须紧固、可靠。

(9)、各电器设备应有检修记录和运行记录。

2、电缆:

(1)、电缆必须吊挂整齐,盘旋堆放的电缆应成8字形,并保持有足够的弯曲半径。

(2)、电缆吊挂点的距离不大于3米,严禁用铁丝吊挂。

(3)、拆接移动电缆时,电缆插肖应妥善保护,不得砸碰,不得放在水中浸泡。不用的电缆插肖座加堵盖。

(4)、电缆接头或护套损伤时应按部颁发的规定热补。

第3篇 非煤矿山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严格执行井上电器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井下操作规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必须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动力、照明、通风、信号的线路分布情况及电器设备安装地点。配电盘和开关要设在安全地点和干燥处。

三、井下严禁带电作业(36伏以下除外)不准指派无电器知识或操作不熟练的人去单独进行电气巡视检查。

四、井下的主要运输平巷、斜井、硐室的固定照明电压不准超过110伏,竖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动照明(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五、井下电力导线固定敷设的,需用钢丝或钢带铠装(或铅皮)电缆,竖井垂深超过200米要用绝缘的铠装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要用橡胶电缆。禁止使用绝缘不和要求的电缆。井下照明、信号、电话等导线,不管电压大小禁止用裸体线,禁止使用裸体的刀形开关和裸露保险器。

六、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机械及器械的连接,需用接线合连接,电缆芯线与变压器、电动机或其他电气器械的端子连接,需使用接线铜头。

2、铠装与非铠装纸绝缘电缆以及铠装电缆相互间的连接,均需用灌充填剂的接线合,应使其接加到电缆外皮上。

3、在电力线路中铠装电缆与橡胶电缆的连接,只能经过器械(如启动器、自动开关等)的端钮连接。

4、橡胶电缆之间的接合,其接头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5、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时常拆开的橡胶电缆的连接,可用插销式接线合连接,插座必须接在电源的一侧。

6、照明、信号、及控制线路的连接,允许用配电箱,接线盒和三通接线盒.

七、水平巷道和斜井(45°以下)电缆和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金属支架、预制混凝土支架和木支架的巷道中悬挂电缆时,不准拉的太紧,只有在不支护或砌旋的巷道内允许牢固的将(电缆)线固定好。

2、电缆、电线要悬挂整齐标准。

3、禁止将电缆、电线、悬挂在风管上。动力电缆穿过风水管路或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要架设在管子上面,比此之间不得小于300毫米。

4、禁止在水沟中敷设电缆,在巷道的个别地段必须将电缆套入铁管内保护,禁止用木材覆盖电缆。

5、电缆和电线上禁止悬挂任何物体.

八、竖井内电缆、电线的敷设要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的悬挂必须使用夹子、u型卡箍或其他可以支持电缆本身重量的悬挂装置,并且不致损坏铠装电缆。

2、通过钻孔敷设电缆时,必须将电缆牢固在钢丝绳上,当通过不坚固的岩石钻孔时,必须加装钢套管。

3、电缆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大于6米。

4、有地表经竖井到井下变电所的电缆要敷设两条。

5、禁止沿竖井的提升间、平衡锤间、人行井间敷设电缆,电缆在竖井井筒中不得有接头,电缆接头部分必须设在中段水平,以便装设接头盒。控制电缆、信号、照明等线路,可沿梯子间井壁的一边敷设,但禁止通过梯子口。

九、橡胶电缆的敷设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可悬挂的太紧,而且要整齐。

2、禁止沿地面或穿过漏斗口敷设,通过天井时禁止沿放矿格板一侧敷设。

3、多余的电缆要整齐地挂在接线处的安全地点,不得卷成麻花形。

十、电极和变电设备的硐室:

1、井下变电所和水泵房硐室的地点至少要高于入口对面井底车场轨面0.5米以上。

2、变电所硐室的长度超过10米时,要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任何硐室通道,禁止堆放任何材料和设备。

3、硐室的通风要良好,硐室内的温度不得比临近巷道的温度超过10°,并解决室内滴水现象。

4、变电所内必须具有电工用的橡胶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鞋、橡胶绝缘垫和台,上述护品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

十一、井下禁止使用变电器中性点接地的网路,禁止电气设备接零。禁止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十二、井下变电所的每个低压母线上要装设检漏指示器.

十三、由总变压站至井口用架空线路送电时,井下中央变电所一次接线母线上,均需按设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变电所的电源电缆,在通井口 由架空线引下处,需接避雷器.

十四、电器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按下列规定,作好接地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断路开关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机座。

2、配电盘(柜、箱)的金属外壳及构架。

3、电缆头、电缆外皮及导线的金属保护层。

4、开关设备的连动操作机构。

5、仪表变电器、变流器的二次线圈。

6、没有电气设备及导线的巷道的管道及钢轨。

十五、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井底水窝和水仓中的总接地器必须接地良好。

2、巷道水沟的接地器,安设在水沟的深处。巷道中无排水沟或排水沟无水时,接地器需垂直插入潮湿的或经常浇水的钻孔中(孔与管要等长)。

3、将带螺栓的端子焊在接地器上,以便连接地引线。

4、接地引线与接地器的连接处,必须擦亮后用螺丝牢固加紧。

5、接地电阻要符合规定。

十六、电器和电机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的电机、变压器及器械外壳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

2、所有接地部分必须有单独接地引线,两台以上设备公用一个接地装置,其接地线应采用并联,禁止串联连接。

3、接地引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4、移动和携带的机器、器械的接地必须用橡胶电缆的专用接地线芯,要连接到总的或局部接地网上。

十七、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按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装置:

1、鼠笼型电动机的绝缘电阻低于0.33兆欧时,不准送电运行,直接启动的鼠笼型电动机,熔断保险丝应采取该电机额定电流的1.5倍.

2、电压在250伏以上时,电流在100安培以上时,应使用管型保险器.

3、配电箱及其他自动开关设备的过流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应为超出该电动机连续工作电流20%时,即可切断电源作用,如装有刀闸开关其保险丝的额定熔断电流因等于过流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

4、变压器一次测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一次测额定电流的两倍,二次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二次测额定电流的110%.

5、直流发电机组过流继电器的整流不得超过发电机的额定电流的120%,并有电压表、电流表。

十八、为了提高井下电力设备的完好率,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1、每月有负责机电的人员组织对电机、器械和变压器检查一次,自动保护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接地装置没季度检查一次,并测定其接地电阻。

2、使用的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介质强度试验和物理化学性能分析实验。

十九、井下照明和通讯:

1、井下运输巷道,井下车场、安全出口、竖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矿场,装卸平台和奘车场等均需接设电器照明。

2、井下照明供电线路,须单独安设不得与电力供应线路混合使用。

3、照明线路必须用胶皮线,要用瓷瓶固定,整齐的挂在巷道顶板中间,并成一条直线,两根线之间的距离为15厘米。灯泡、线路损坏及时更换。

4、井底车场(信号房)、各中段车场须设电话。

第4篇 井下电工操作规程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运电器设备(包括电缆)检修或移动前,必须切断电源用电压相适应的电笔验电,检验无电后,再将导体对地完全放电,(放电时必须事先检查巷道内气体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不准放电,控制设备内部有放电装置的不在此限),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都应及时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2.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非专职或非值班电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器设备。

4.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有监护人员现场监护。

5.电缆管理:

(1)井下电缆要有明显标志。

(2)电缆同电器设备的连接,必须用符合电器性能的矿用防爆设备。

(3)热补后的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4)严禁井下电缆线路中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5)电缆应悬挂整齐,并有一定高度,符合规定。

6.不用的电缆应及时拆除、回收。

7.更换支架时,必须保护电缆不受机械力破坏。

8.送电和停电

(1)使用工作票制度,凡井下停电,检修必须有专人负责。

(2)执行工作许可制度,井下需全部停电检修,必须报矿调度室,在得到许可证后方准停电工作。

(3)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专人监护。

(4)执行送电制度,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9.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2)验电;(3)装接地线;(4)挂标示牌。

10.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不失爆。

11.收尾工作:

(1)确保电器设备的完好。

(2)整理电缆。

(3)向班组长,接班人汇报设备运行,维护情况。

(4)整理好工具。

第5篇 井下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四

井下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4)

一、一般规定

1.凡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电气作业安全规程,并受过触电急救、人工呼吸的培训。

2.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采掘各巷道系统、通风系统,熟悉所辖区域的供电系统。

3.按规定经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有关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工作。

二、停送电工作

4.停送电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⑴6千伏高压停送电必须坚持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其办法与地面高压停送电制度相同。

⑵6千伏高压停送电工作票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签发,并以调度室同意,做好区域人员撤离,排放瓦斯安全工作后,方能执行。

⑶高压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二人作业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事故情况下可由一人操作。

⑷660v以下电压的整个系统停、送电,由停、送电单位书面申请,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同意签字,经调度室做好安排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⑸采区变电所低压分路开关停送电,由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直接向调度室报告,经同意后即可操作。

⑹“三专”电气设备停电,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天向机运科报告,经机运科同意,调度室安排后,第二天才能实行。在有故障情况下,可先停电,但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⑺操作千伏级以上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⑻停电后,必须验电,闭锁挂牌,并留有专人守护后,方能从事工作。

⑼掘进区域停电后,送电程序按排放瓦斯规定执行。

⑽停电时,必须先停负荷,后停主线路,以免造成跑车及掘进瓦斯积聚来不及撤人的事故。

三、电器检修

5.电器检修必须熟悉电器原理图及接线图,准确做出事故定性判定。

6.电器、电缆漏电事故,有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控制的分路开关无低压选漏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低压总馈,此时应根据保护方式以判别漏电线路。

7.电器、电缆、开关负方短路,一般引起磁力开关烧断熔断器或分路开关跳闸。或开关电机综合保护动作。可根据熔断器熔断开关、跳闸分路开关及电机综保的负方寻找短路点。

8.电机故障可根据电机发热程度,接线室内气味,电气绝缘程度等判定是否烧毁,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相,是否过负荷等判定故障。

9.变压器可根据油位、温度、输入输出是否平衡,有无异响等现象判定事故。

10.高压开关可根据合闸动触头是否顺利插入静触头,机构是否打滑,输入是否缺相,隔离刀闸是否接触良好等判定故障。

11.电煤钻综保等电气可根据本身的指示判定故障性质。

12.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程度,可就地检修或更换设备、线路。

13.设备检修后,应测试绝缘,清理工具,防爆面处理,检查失爆后,方可通电试车。

14.设备检查不能直接发现故障需用摇表检查时,应根据瓦斯浓度按规定执行(瓦斯浓度1%以下)。需带电测试时,应拟定专门措施,经机运科批准后才能实施。

15.所修设备主方必须停电,严禁带电检修。

四、电气试验、检查

16.检漏继电器必须每天试验一次。试验时,对“三专”电器,应先合上试验开关,然后试验。其它低压系统,也应视绞车等突然停电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电器未开动时,方能试验。

17.远方漏电试验应按照低压供电系统和试验规程选择试验点,制定专门措施,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

18.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第449条、第450条和第451条的规定。

19.井下电气的日常检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电气线路每天、每区域必须派专人进行巡检。巡检下述内容:

⑴电器、电缆失爆检查。

⑵电缆悬挂是否符合规定。

⑶各接地极、接地线是否损坏,是否符合规定。

⑷各电器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⑸各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整定值是否与名牌值相符合。

五、电器安装

21.采区变电所和采区工作面新安装时,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及安装区域巷道。

22.安装前应按标准化要求验收采区变电所硐室是否合格,巷道有无电缆挂钩等安装条件是否具备。

23.安装前应按质量标准检修、试验电器和电缆,并按防爆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入井安装。

24.安装中如无与设计图纸相符合的电器、电缆,安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经设计人员同意并重新计算整定后,方能实施。

25.采区变电所安装后,经主管部门验收批准送电,方能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命令送电。

26.零时拆搭火的电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出具搭火通知后,施工单位才能实施。

第6篇 煤矿井下电工操作规程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运电器设备(包括电缆)检修或移动前,必须切断电源用电压相适应的电笔验电,检验无电后,再将导体对地完全放电,(放电时必须事先检查巷道内气体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不准放电,控制设备内部有放电装置的不在此限),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都应及时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2.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非专职或非值班电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器设备。

4.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主回路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有监护人员现场监护。

5.电缆管理:

(1)井下电缆要有明显标志。

(2)电缆同电器设备的连接,必须用符合电器性能的矿用防爆设备。

(3)热补后的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4)严禁井下电缆线路中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5)电缆应悬挂整齐,并有一定高度,符合规定。

6.不用的电缆应及时拆除、回收。

7.更换支架时,必须保护电缆不受机械力破坏。

8.送电和停电

(1)使用工作票制度,凡井下停电,检修必须有专人负责。

(2)执行工作许可制度,井下需全部停电检修,必须报矿调度室,在得到许可证后方准停电工作。

(3)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专人监护。

(4)执行送电制度,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9.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2)验电;(3)装接地线;(4)挂标示牌。

10.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不失爆。

11.收尾工作:

(1)确保电器设备的完好。

(2)整理电缆。

(3)向班组长,接班人汇报设备运行,维护情况。

(4)整理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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